第四章 國家支出
關燈
小
中
大
工廠。
海戰。
殖民地統治的保衛。
司法費和警察費,目的在于确保國内治安。
前者包括司法部的各種費用(一般也包括本來意義的法制局的費用)。
各級法院、拘留所、監獄等的費用。
簡化訴訟手續和增加仲裁機關所導緻的節約。
的确,最近的刑罰制度,特别在最初的設備方面,需要花費莫大的費用,但它産生的效果也極大,它可以充分利用監牢犯人的勞動。
使司法從警察中獨立出來,需要很多費用。
官僚制度與屬僚制度比較,總的說來花費不大。
憲兵及強迫勞動工廠的各種費用。
物質福利是各種國民經濟保護措施的目的。
要有這方面的專門的中央機關。
這方面的支出有獎勵金、各地的種馬站等,以及所有陸路、水路的建設費用。
衛生設備。
精神文化福利是國民教育和教會制度各種措施的目的。
小學校的費用大部分是由公共團體的資金支付。
各國校長薪金的最低限度、教室的桌子及其他。
教師的講課。
高等補習小學。
高等學校及其預科。
專門學校。
德國主要大學的預算。
學士會。
編纂書刊。
對教會費用,應區分原來屬于捐贈性質的财産的舊制度與由國家資金支付的新制度。
關于上述各種支出的财政制度。
(乙)地方經費。
由州議會議決通過州預算。
各州愈是由于地位和利害關系而分裂,州議會的議決就愈有必要。
在低級文化階段,州預算十分重要。
現在由于中央集權化的程度過高,它在許多方面又在倒退。
總的說來,州預算使财政更加混亂,但它在本質上卻帶來每項具體開支的節約,并使負擔和利益獲得真正調劑。
地方經費分委托的與自由的兩種:前者是由國家規定它的目的與範圍,隻将各項具體支出委托各州經營,由國庫給以補貼;後者是國家隻規定它的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
法國、比利時及巴伐利亞的方法。
〔參考文獻〕《巴伐利亞衆議院議事錄》,1828年,第1、5、12、14卷。
三、薪俸與年金 私權國家中官吏的地位與現代社會性質的國家中官吏的地位的區别。
私權國家的官吏包括組合團體等等當中的許多官員,而且盡管他們是國家的官吏,仍帶有主要是領地官員的性質。
官員制度的曆史可以分為三個時期。
(1)采邑的官吏。
他們的薪俸完全用土地支付。
他們兼有文武兩方面的權力,通常是世襲的,雖然不掌握地方大權,但卻參加帝國議會。
(2)屬于諸侯的官員。
起初是附有解職條件的,後來他們逐漸演變成為包辦式的官吏。
他們的薪傣一半用土地支付。
他們兼有行政管理權和法律保護權。
起初是為生活而就職,後來發了财官職就像階級身份一樣世襲了。
因此,他們可以對上級進行一種合法的抵抗,當地方州議會的權力衰退的時候,這種職權成了保護自由的重要手段。
(3)國家官吏。
他們的薪俸完全用貨币支付。
有極細的分工,實行極嚴格的官僚階級政治。
通過自由競争對一切貴族開放。
實物薪給(官舍)、手續費薪給及貨币薪給。
各國薪給的高低。
對過少的薪給以及過多的津貼,都需加警惕。
例如俄羅斯和英國。
現在隻有通過判決和法律才能罷免法官,而對其他官員的罷免,除最高級官員和最下級官員外,常常最多隻根據顧問官的意見。
任命下級官員的新舊制度。
在非因過失而被解除職務的情況下,那些繼續依靠年金維持生活的官吏,他們的&ldquo生活水平&rdquo分為多種。
按身份地位支給和按工作職務支給。
避免任意決定問題,根據工作年限規定年金的比
海戰。
殖民地統治的保衛。
司法費和警察費,目的在于确保國内治安。
前者包括司法部的各種費用(一般也包括本來意義的法制局的費用)。
各級法院、拘留所、監獄等的費用。
簡化訴訟手續和增加仲裁機關所導緻的節約。
的确,最近的刑罰制度,特别在最初的設備方面,需要花費莫大的費用,但它産生的效果也極大,它可以充分利用監牢犯人的勞動。
使司法從警察中獨立出來,需要很多費用。
官僚制度與屬僚制度比較,總的說來花費不大。
憲兵及強迫勞動工廠的各種費用。
物質福利是各種國民經濟保護措施的目的。
要有這方面的專門的中央機關。
這方面的支出有獎勵金、各地的種馬站等,以及所有陸路、水路的建設費用。
衛生設備。
精神文化福利是國民教育和教會制度各種措施的目的。
小學校的費用大部分是由公共團體的資金支付。
各國校長薪金的最低限度、教室的桌子及其他。
教師的講課。
高等補習小學。
高等學校及其預科。
專門學校。
德國主要大學的預算。
學士會。
編纂書刊。
對教會費用,應區分原來屬于捐贈性質的财産的舊制度與由國家資金支付的新制度。
關于上述各種支出的财政制度。
(乙)地方經費。
由州議會議決通過州預算。
各州愈是由于地位和利害關系而分裂,州議會的議決就愈有必要。
在低級文化階段,州預算十分重要。
現在由于中央集權化的程度過高,它在許多方面又在倒退。
總的說來,州預算使财政更加混亂,但它在本質上卻帶來每項具體開支的節約,并使負擔和利益獲得真正調劑。
地方經費分委托的與自由的兩種:前者是由國家規定它的目的與範圍,隻将各項具體支出委托各州經營,由國庫給以補貼;後者是國家隻規定它的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
法國、比利時及巴伐利亞的方法。
〔參考文獻〕《巴伐利亞衆議院議事錄》,1828年,第1、5、12、14卷。
三、薪俸與年金 私權國家中官吏的地位與現代社會性質的國家中官吏的地位的區别。
私權國家的官吏包括組合團體等等當中的許多官員,而且盡管他們是國家的官吏,仍帶有主要是領地官員的性質。
官員制度的曆史可以分為三個時期。
(1)采邑的官吏。
他們的薪俸完全用土地支付。
他們兼有文武兩方面的權力,通常是世襲的,雖然不掌握地方大權,但卻參加帝國議會。
(2)屬于諸侯的官員。
起初是附有解職條件的,後來他們逐漸演變成為包辦式的官吏。
他們的薪傣一半用土地支付。
他們兼有行政管理權和法律保護權。
起初是為生活而就職,後來發了财官職就像階級身份一樣世襲了。
因此,他們可以對上級進行一種合法的抵抗,當地方州議會的權力衰退的時候,這種職權成了保護自由的重要手段。
(3)國家官吏。
他們的薪俸完全用貨币支付。
有極細的分工,實行極嚴格的官僚階級政治。
通過自由競争對一切貴族開放。
實物薪給(官舍)、手續費薪給及貨币薪給。
各國薪給的高低。
對過少的薪給以及過多的津貼,都需加警惕。
例如俄羅斯和英國。
現在隻有通過判決和法律才能罷免法官,而對其他官員的罷免,除最高級官員和最下級官員外,常常最多隻根據顧問官的意見。
任命下級官員的新舊制度。
在非因過失而被解除職務的情況下,那些繼續依靠年金維持生活的官吏,他們的&ldquo生活水平&rdquo分為多種。
按身份地位支給和按工作職務支給。
避免任意決定問題,根據工作年限規定年金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