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家特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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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勃拉埃斯提出異議,他認為降低利息會成為償還的障礙。

    教皇領地、荷蘭、英國的減低利息。

    關于這種做法的合法性的論争。

     〔參考文獻〕巴爾拉爾德:《關于降低公債利息建議的商榷》,1749年。

    拉菲特:《關于降低利息的若幹考察》,1824年。

    萊拜留斯:《論降低利息問題》,1838年。

     三、公債證券的買賣 它促進遊資的臨時投放,因而對國民經濟是有利的。

    由于近代的國家借款,承認債權者單方面在事先不通知的解除,所以證券的買賣是必要的。

    證券市場的價格,不僅依存于國家信用,而且依存于利率、貼現率和外彙市價等。

    戰争和革命所發生的各種影響。

     投機交易&mdash&mdash爬進與抛出。

    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

    後者還分為單純交易與差額交易以及有無補貼。

    交易所投機者迅速獲得各種消息的方法。

    對市場的直接影響。

    大銀行對這種交易的影響極為顯著。

    在有信用的小國這種交易最少。

    過去的郁金香交易(荷蘭,約在17世紀三十年戰争時代)和股票買賣的差額交易。

    股票的投機買賣。

    對一般公衆有害的這種賭博,為什麼最初不能加以制止? 〔參考文獻〕本德爾:《論國内外公債證券的買賣》,1830年。

    特爾:《論公債證券的買賣》,1831年。

     四、公債的償還 通過相互通知解除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在一般情況下預定償還期限,都是不利的。

    領地的出售及國家特别收入被用來償還公債。

    普賴斯關于償還基金的意見:當初為基金而設定的财産,必将因被解除的債務的利息及其複利的影響而得到累進的增加。

    這一方法的實行是從荷蘭開始的。

    英國是在瓦爾包爾(Walpole)時代提出後由庇特實行的。

    償還計劃規定的期限愈長,初期的努力可以愈少。

    問題隻是償還基金的期限如果過長,根據同一方針來管理就有很大的困難。

    尤其是在爆發戰争的場合。

    還有,巨額的償還基金對國民收入的分配極不利。

    如果用發行新公債的辦法來繼續償還,一般将形成用高于賣價的價格收回債權證券。

    在革命時代英國曾因此受到很大損失。

    法國及奧地利的償還基金的曆史。

    償還基金有不利之處:可以用其他方法例如與年金制度相聯系&mdash&mdash不斷減少負擔。

     通過交易所買進或以秘密支付來償還的辦法。

    如能合理利用投在這一方面的數目,可以防止并緩和許多貨币危機。

    利用抽簽方法的償還通知。

    對利率不同的國家債務,根據什麼條件來決定還本的次序呢?在某種場合分期連續償還是否不合适呢? 赫奇遜(Hutcheson)、李嘉圖等人建議利用對私人财産的臨時課稅來償還公債。

    但反對者認為:這在分配标準合理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的。

    在這種情況下實行上述分配方法,必然會産生比普通租稅更壞的作用。

    而且,在能夠實行這種标準的地方,反而容易保有巨額的償還基金。

    因此,不能期待這種方法會帶來什麼真正的利益。

     〔參考文獻〕鸠維尼:《關于更好的公債制度和償還方法的基本原理及其理由的叙述》,1833年。

    加斯帕倫及盧包爾:《論償還》,1834年。

     五、臨時債務 這是從收入的短期預支中産生的,與其向納稅人征收,不如向資本家征收&mdash&mdash當然要帶有利息。

    英國的财政部證券。

    法國的皇室證券。

    但必須警惕不能因此而使真正的損失後果被隐蔽。

    臨時債務的統計。

     *** [1]&ldquo權利請願&rdquo(PetitionofRights):查理一世為了征收新稅,被迫召開國會,新國會在約翰·義律、約翰·皮姆等人的領導下,向國王提出&ldquo權利請願書&rdquo,要求:1.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強行向人民募債或征稅;2.非依據國家法律或法庭判決,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剝奪其财産;3.不得根據戒嚴令任意逮捕公民;4.不得強占民房駐兵。

    &mdash&mdash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