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家特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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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萊拜留斯:《論公共信用》,(1820年),第1卷,第2版,1826年。
第五十二節國庫金制度及國家信用制度 一切國家特别收入是基于這樣一種思想,即将一時沒有收益的那些稅負分攤于好幾個年度或世代,以減輕人們的負擔。
現代的國民在什麼時候有權利用它呢?在有支付必要時出賣領地是有危險的。
一、國庫金 在低級的文化階段是為了防備不時之需而預先積蓄;但在高級階段則是先行借款而後償還。
在低級階段,由于缺乏在交易所流轉又不容易流動的資本,借款幾乎是不可能的。
國庫金的貯存使很多資本處于非生産狀态,因此利息愈高,愈是不利。
戰時的一切生産危機由于國庫金制度而更加擴大。
由于私用公款或遭受敵人掠奪,國庫金很難确保。
因此,在可以不設立的情況下設立國庫金,應該受到譴責。
古代民族絕不能完全避免國庫金制度這一階段,東方也是這樣。
雅典和羅馬、古代波斯和土耳其的國庫金制度史。
貴族政治的瑞士共和國,特别是伯爾尼市的國庫金。
為什麼國庫金對征服者是必要的呢?例如腓特烈大帝和拿破侖。
〔參考文獻〕福斯特:《關于國庫金的考察》,1641年。
克洛克:《論國庫金》,1671年。
休谟:《論文集》(關于若幹問題的論文集),1741年,第8節。
施特魯恩澤:《國民經濟研究》,第1卷。
馬迪的論文(勞氏所編雜志第4卷,第1期)。
二、國家信用的發展 最早的國家借款往往采取對寺院等贈送不動産的形式。
在英國,最初隻是國王的對人信用,是在有動産抵押或有力的政治家、團體等的共同保證的情況下實行的。
在查理二世(1377年)時代開始産生發行公債的想法。
強迫借款多半是古代的事情,&ldquo權利請願&rdquo[10](1628年查理一世年代)以來,完全被禁止。
質權的設定,使它的私權性質愈益消失。
16世紀詹姆士一世(1602年)以後,盛行領地抵押。
以某一種租稅作抵押,質權者往往對這種租稅實行直接管理。
起初,所有的借款契約都規定一定的期限,或根據雙方的通知解除。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國家不能支付,自然要多次發出預告。
改為永久年金是從英國威廉三世(1688年)時代開始的,其後有定期年金、終生年金等等,與企圖保持特權的特權團體也發生了借款關系。
法國更早。
熱那亞的喬治銀行(15世紀前半葉)、16、17世紀教皇的國債、荷蘭的國債、威廉三世以後的英國國債簡史。
想在歐洲有所作為的國家,都必須以高額的租稅和公債來購買這一榮譽。
歐洲國債的統計。
〔參考文獻〕蘭克:《羅馬教皇》,3卷,1831年。
漢彌爾登:《大英帝國國債的發生和發展的研究》,1813年。
柯恩:《法國、俄羅斯等國的财政收入等概況,兼論公債的起源、發展及現狀》,1832年。
賴韋:《法國的信用狀況》。
費勒:《國家紙币年鑒》,第三版,1843年。
三、國家信用的條件和作用 國家完成各種任務的能力,不僅有賴于國民的财富,而且依存于國民傾注全力支持國家的習慣,尤其是依存于财政組織的好壞。
國家機構與國民教養的誠實性是必要的。
因此在不發達國家以及已經老朽的國家中信用是最壞的。
不能隻從利息低廉和借款容易這些情況來推論信用的好壞。
人們不可能對國家進行裁判,國家借入款項又多數用于非生産目的,從這些方面看,國家信用不及私人信用。
但公債便于在商業上流通,從這一點看國家信用又比私人信用好。
國内借款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動用國民的資本,因此,如果用于非生産方面,就會引起破壞。
可以買賣的公債證券,不過是人為地增加的國家收入的一種憑證。
雖然公債證券以後得到償還,利息也支付了,但這種情況并不能使國民總資本發生任何變化,不過是一定的金額由納稅義務者的口袋轉入國家債權者的口袋而已。
在這種轉移過程中,官吏等等花費的費用,形成現實
第五十二節國庫金制度及國家信用制度 一切國家特别收入是基于這樣一種思想,即将一時沒有收益的那些稅負分攤于好幾個年度或世代,以減輕人們的負擔。
現代的國民在什麼時候有權利用它呢?在有支付必要時出賣領地是有危險的。
一、國庫金 在低級的文化階段是為了防備不時之需而預先積蓄;但在高級階段則是先行借款而後償還。
在低級階段,由于缺乏在交易所流轉又不容易流動的資本,借款幾乎是不可能的。
國庫金的貯存使很多資本處于非生産狀态,因此利息愈高,愈是不利。
戰時的一切生産危機由于國庫金制度而更加擴大。
由于私用公款或遭受敵人掠奪,國庫金很難确保。
因此,在可以不設立的情況下設立國庫金,應該受到譴責。
古代民族絕不能完全避免國庫金制度這一階段,東方也是這樣。
雅典和羅馬、古代波斯和土耳其的國庫金制度史。
貴族政治的瑞士共和國,特别是伯爾尼市的國庫金。
為什麼國庫金對征服者是必要的呢?例如腓特烈大帝和拿破侖。
〔參考文獻〕福斯特:《關于國庫金的考察》,1641年。
克洛克:《論國庫金》,1671年。
休谟:《論文集》(關于若幹問題的論文集),1741年,第8節。
施特魯恩澤:《國民經濟研究》,第1卷。
馬迪的論文(勞氏所編雜志第4卷,第1期)。
二、國家信用的發展 最早的國家借款往往采取對寺院等贈送不動産的形式。
在英國,最初隻是國王的對人信用,是在有動産抵押或有力的政治家、團體等的共同保證的情況下實行的。
在查理二世(1377年)時代開始産生發行公債的想法。
強迫借款多半是古代的事情,&ldquo權利請願&rdquo[10](1628年查理一世年代)以來,完全被禁止。
質權的設定,使它的私權性質愈益消失。
16世紀詹姆士一世(1602年)以後,盛行領地抵押。
以某一種租稅作抵押,質權者往往對這種租稅實行直接管理。
起初,所有的借款契約都規定一定的期限,或根據雙方的通知解除。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國家不能支付,自然要多次發出預告。
改為永久年金是從英國威廉三世(1688年)時代開始的,其後有定期年金、終生年金等等,與企圖保持特權的特權團體也發生了借款關系。
法國更早。
熱那亞的喬治銀行(15世紀前半葉)、16、17世紀教皇的國債、荷蘭的國債、威廉三世以後的英國國債簡史。
想在歐洲有所作為的國家,都必須以高額的租稅和公債來購買這一榮譽。
歐洲國債的統計。
〔參考文獻〕蘭克:《羅馬教皇》,3卷,1831年。
漢彌爾登:《大英帝國國債的發生和發展的研究》,1813年。
柯恩:《法國、俄羅斯等國的财政收入等概況,兼論公債的起源、發展及現狀》,1832年。
賴韋:《法國的信用狀況》。
費勒:《國家紙币年鑒》,第三版,1843年。
三、國家信用的條件和作用 國家完成各種任務的能力,不僅有賴于國民的财富,而且依存于國民傾注全力支持國家的習慣,尤其是依存于财政組織的好壞。
國家機構與國民教養的誠實性是必要的。
因此在不發達國家以及已經老朽的國家中信用是最壞的。
不能隻從利息低廉和借款容易這些情況來推論信用的好壞。
人們不可能對國家進行裁判,國家借入款項又多數用于非生産目的,從這些方面看,國家信用不及私人信用。
但公債便于在商業上流通,從這一點看國家信用又比私人信用好。
國内借款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動用國民的資本,因此,如果用于非生産方面,就會引起破壞。
可以買賣的公債證券,不過是人為地增加的國家收入的一種憑證。
雖然公債證券以後得到償還,利息也支付了,但這種情況并不能使國民總資本發生任何變化,不過是一定的金額由納稅義務者的口袋轉入國家債權者的口袋而已。
在這種轉移過程中,官吏等等花費的費用,形成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