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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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節租稅的基礎理論
一、稅源
任何租稅都是個人享樂的犧牲。
因之必須警惕那些忽視這一事實的征稅立法者。
在這種情況下,政治财富将為物質财富所收買。
政治财富的購買的利弊得失與國家的命運有關。
租稅不應從财産中而應從收入中征收這一原理,隻在稅額已達到極大程度時,才具有實際意義。
檢驗全體國民或國民中各個階級的負擔超過到什麼程度,它的标志是:任何一種租稅隻能從純收入中征收,也就是從扣除所有生産者以及地主和資本家的必要生活費用後的剩餘收入中征收。
為什麼工資的納稅能力,即令金額完全一樣,也低于地租和利息的納稅能力呢?(工資中很少有這裡所指的純收入部分。
) 所以最好的租稅是所得稅。
不過國民經濟越發展,對所得的管理就越困難;同時,租稅的負擔越大,逃稅的可能也越大。
因此将租稅分配到衆所周知的三個所得部門,不過是能夠更加近似地進行計算而已。
直接稅和間接稅&mdash&mdash前者是對人的或物的财富所有的一種課稅,後者是對一種行為、即對營利行為或享樂行為的課稅。
人們可以從上述二者對納稅義務人的所得作出判斷。
租稅的轉嫁。
卡納爾對轉嫁關系的錯誤意見。
[6] 二、租稅對商品價格的影響 (a)對土地所有的租稅。
如果這種租稅不是根據純收益或總收益,而是根據土地面積、工人人數或所有者的身份等進行征課的話,那些并不産生地租而為整個消費所不可缺少的土地也會被課稅。
這種情況必然要引起土地産品價格的上漲。
消費者因價格上漲而多支付的金額,隻有一部分歸于國家,大部分則歸于走好運的地主。
不考慮生産成本而對總收益課稅,如果消費情況不變,會引起劇烈的轉嫁,使總産品價格上漲。
反之,如果租稅是純地租中的一定部分,則租稅将不影響生活資料的價格,而完全落在地主頭上。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要使稅收清冊臻于完善,并使與土地密切結合的資本分離出來,顯然是不可能的,而且已耕種的土地雖不産生地租,但将它完全放棄也不容易;所以在對地租征課的租稅中,常常含有幾分純粹對總收益課稅的性質。
反之,由于農業資本轉投于其他事業是最困難的。
對農業資本的課稅常常也含有幾分地租的性質。
(b)對工資的課稅。
對工資的絕對的或相對的課稅、直接的或間接的課稅。
凡是引起生活資料價格上漲的課稅都要間接地落到工資上面。
如果工資很高,在扣除租稅後尚可充分滿足工人的一般需要,那麼工人就應當自己擔負租稅。
但如工資已被壓到最低程度,即令在經濟危機深刻的情況下,對它的課稅也必然要轉嫁到雇主身上。
為什麼由于這種原因對勞動的需要總的說來會減少呢?(縮小生産。
)凡是由于對勞動課稅而發生的一切轉嫁都落在資本家身上。
(c)對資本利息的課稅。
由于資本利息已在很多的土地課稅和勞動課稅中間接地承擔稅負,所以再對資本利息直接進行課稅就不妥當了,何況這也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對每一種投資都要課稅,那麼這些投資就要等到利息增長了的時候才投下去,這就會導緻資本缺乏。
如果對全部資本都課稅,資金就會通過對外國貸款形式外流,從而引起利率高漲。
就固定資本而言,情況将會怎樣呢? 對貨币的課稅,由于貨币處于不斷流通狀态,無法作出規定。
隻是利用債權證書的貸款,還算一個問題。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公債進行課稅,将有害于國家的信用。
如屬私人債務,将産生這樣的結果,即資本家自己使用他的資本,直到資本的利率提高時為止。
一切租稅的轉嫁都要看國民的意志如何。
這就是說,租稅雖然增加了,但它的轉嫁隻在消費不變的情況下才會出現。
當然它要受一般福利、生産部門的增減、時尚等各種條件的限制。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轉嫁不可能完全實現,課稅的一部分仍由納稅人負擔。
并且對産品的課稅,對一起生産、共同享受的一切人都發生影響,影響的程度同他們參加這些活動的情況成比例。
谷物關稅和鐵礦關稅等發生的影響是廣泛的。
一切課稅開始實行時,由于必将引起巨大損失的轉嫁,總是受到極其激烈的抵制。
李嘉圖的法則&mdash&mdash租稅高的國家,物價自然高昂。
在這裡,流通手段的價格變動對各種物價的影響是極不一緻的;而在沒有課稅的國家中,它對所有物價的影響是一緻的。
〔參考文獻〕李嘉圖:《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第8&mdash17節。
将所有租稅統一為一種租稅的提案。
伏邦關于皇室什一稅的提案。
重農主義者的土地租稅。
佐登的對生産者的課稅。
〔參考文獻〕澤格:《優良稅收制度的物價表》,1811年。
伏邦:《皇室什一稅方案》,1707年。
三、優良稅收的幾個原理 (a)應與各人的财力成比例。
克倫克、雅可布、羅泰克等人倡導的享樂原則,這一原則與能力原則。
享樂原則是一種最基本的原則,在實際生活中無法實行。
能力原則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原理有聯系,這是從等量的财産對每個人都具有同等大小的價值這一觀點出發的。
但這種比例關系一般隻能是近似的。
缺乏這種比例關系的有:免除租稅、銷售稅、羅馬的營業稅等等。
另一方面,對巨額稅負須采用累進稅法。
(b)對稅款、支付時期、方法應作出法律規定。
決不允許稅務官胡作非為。
一般國民厭惡稅務官尤其是他的下級人員&mdash&mdash苛斂誅求。
稅率、間接稅的稅率表、直接稅的稅收登記。
缺乏法律規定的原則的稅收有:對整個地方的派稅、連帶負擔等。
漢諾威(1816年)的對地租的連帶負擔。
(c)課稅不應使納稅人承擔超出他們向國家繳納的稅額的損失。
因此,必須盡量減少征稅費用&mdash&mdash稅務人員的人數,由于強制執行而造成的國民的損失。
收稅次數,過多或過少。
蘇裡對這一點的改革。
必須盡可能選擇适當的時期&mdash&mdash對下層階級的直接稅應分成較短時期征收;對間接稅的征收應在真正消費之前進行。
必須盡可能選擇沒有害處的方法&mdash&mdash要考慮到國家和國民的特點。
必須避免由于管理稅收而過分妨礙交易或道德上的不利影響。
但所有的租稅都不免帶有這些缺點,盡善盡美的極少。
對滞納的處理。
新稅開始時特别要采取間接的漸進的方法,而後逐步提高,這樣做是有利的。
〔參考文獻〕布羅吉亞:《租稅論》(意大利古典文庫,第4卷)。
克倫克:《稅收制度的性質及其作用》,1804年;《租稅管理細則》,2卷,1810年;《正确的稅收原理》,1819年。
哈爾:《稅務管理手冊》,2卷,1814年。
克雷爾:《根據國家法和國民經濟原理實行的稅收制度》,1816年。
克雷默爾:《稅收制度分析》,2卷,1821年。
荷根道爾勃:《關于公共繁榮問題的書簡》,2卷,1830年。
穆爾哈德:《稅收的理論和政策》,1834年。
霍夫曼:《租稅論,特别論述普魯士國家》,1840年。
普裡特維茨:《租稅和關稅理論,特别論述普魯士及德意志關稅同盟》,1842年。
鸠力韋:《論累進稅》,1793年。
第四十九節租稅的曆史 稅收是在國家财政與私人經濟相結合、二者的相互利益發展到最高點的地方産生的。
一、租稅外史 日耳曼民族的傳統原則是:自由民除在戰時服兵役,從事公共團體分配的義務勞動和繳納實物外,在其他方面應完全根據各人的自由意志納稅。
古代法蘭克時代的根據自由意志貢納實物。
代替服兵役的&ldquoBeden&rdquo稅,它的種類。
特别&ldquoBeden&rdquo稅。
[7] 〔參考文獻〕森斯貝格:《古代租稅及課賦的起源與形成的研究》,1823年。
艾根布羅特:《論稅賦的性質》,1826年。
〔議會對稅收的議決權的發展過程如下。
〕 德國地方州議會最初起源于伽羅林格王朝的地方貴族評議會。
封建國家時代,陪臣的各種集會是它的雛形。
早在後來的州議會成立之前,一切地方居民的權利,在與諸侯相對抗中,已得到充分保證。
即在他們面臨危急存亡之際,他們能夠自衛并取得皇帝的庇護。
其後,封建領地越是獨立發展,地方居民特别是教主、
因之必須警惕那些忽視這一事實的征稅立法者。
在這種情況下,政治财富将為物質财富所收買。
政治财富的購買的利弊得失與國家的命運有關。
租稅不應從财産中而應從收入中征收這一原理,隻在稅額已達到極大程度時,才具有實際意義。
檢驗全體國民或國民中各個階級的負擔超過到什麼程度,它的标志是:任何一種租稅隻能從純收入中征收,也就是從扣除所有生産者以及地主和資本家的必要生活費用後的剩餘收入中征收。
為什麼工資的納稅能力,即令金額完全一樣,也低于地租和利息的納稅能力呢?(工資中很少有這裡所指的純收入部分。
) 所以最好的租稅是所得稅。
不過國民經濟越發展,對所得的管理就越困難;同時,租稅的負擔越大,逃稅的可能也越大。
因此将租稅分配到衆所周知的三個所得部門,不過是能夠更加近似地進行計算而已。
直接稅和間接稅&mdash&mdash前者是對人的或物的财富所有的一種課稅,後者是對一種行為、即對營利行為或享樂行為的課稅。
人們可以從上述二者對納稅義務人的所得作出判斷。
租稅的轉嫁。
卡納爾對轉嫁關系的錯誤意見。
[6] 二、租稅對商品價格的影響 (a)對土地所有的租稅。
如果這種租稅不是根據純收益或總收益,而是根據土地面積、工人人數或所有者的身份等進行征課的話,那些并不産生地租而為整個消費所不可缺少的土地也會被課稅。
這種情況必然要引起土地産品價格的上漲。
消費者因價格上漲而多支付的金額,隻有一部分歸于國家,大部分則歸于走好運的地主。
不考慮生産成本而對總收益課稅,如果消費情況不變,會引起劇烈的轉嫁,使總産品價格上漲。
反之,如果租稅是純地租中的一定部分,則租稅将不影響生活資料的價格,而完全落在地主頭上。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要使稅收清冊臻于完善,并使與土地密切結合的資本分離出來,顯然是不可能的,而且已耕種的土地雖不産生地租,但将它完全放棄也不容易;所以在對地租征課的租稅中,常常含有幾分純粹對總收益課稅的性質。
反之,由于農業資本轉投于其他事業是最困難的。
對農業資本的課稅常常也含有幾分地租的性質。
(b)對工資的課稅。
對工資的絕對的或相對的課稅、直接的或間接的課稅。
凡是引起生活資料價格上漲的課稅都要間接地落到工資上面。
如果工資很高,在扣除租稅後尚可充分滿足工人的一般需要,那麼工人就應當自己擔負租稅。
但如工資已被壓到最低程度,即令在經濟危機深刻的情況下,對它的課稅也必然要轉嫁到雇主身上。
為什麼由于這種原因對勞動的需要總的說來會減少呢?(縮小生産。
)凡是由于對勞動課稅而發生的一切轉嫁都落在資本家身上。
(c)對資本利息的課稅。
由于資本利息已在很多的土地課稅和勞動課稅中間接地承擔稅負,所以再對資本利息直接進行課稅就不妥當了,何況這也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對每一種投資都要課稅,那麼這些投資就要等到利息增長了的時候才投下去,這就會導緻資本缺乏。
如果對全部資本都課稅,資金就會通過對外國貸款形式外流,從而引起利率高漲。
就固定資本而言,情況将會怎樣呢? 對貨币的課稅,由于貨币處于不斷流通狀态,無法作出規定。
隻是利用債權證書的貸款,還算一個問題。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公債進行課稅,将有害于國家的信用。
如屬私人債務,将産生這樣的結果,即資本家自己使用他的資本,直到資本的利率提高時為止。
一切租稅的轉嫁都要看國民的意志如何。
這就是說,租稅雖然增加了,但它的轉嫁隻在消費不變的情況下才會出現。
當然它要受一般福利、生産部門的增減、時尚等各種條件的限制。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轉嫁不可能完全實現,課稅的一部分仍由納稅人負擔。
并且對産品的課稅,對一起生産、共同享受的一切人都發生影響,影響的程度同他們參加這些活動的情況成比例。
谷物關稅和鐵礦關稅等發生的影響是廣泛的。
一切課稅開始實行時,由于必将引起巨大損失的轉嫁,總是受到極其激烈的抵制。
李嘉圖的法則&mdash&mdash租稅高的國家,物價自然高昂。
在這裡,流通手段的價格變動對各種物價的影響是極不一緻的;而在沒有課稅的國家中,它對所有物價的影響是一緻的。
〔參考文獻〕李嘉圖:《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第8&mdash17節。
将所有租稅統一為一種租稅的提案。
伏邦關于皇室什一稅的提案。
重農主義者的土地租稅。
佐登的對生産者的課稅。
〔參考文獻〕澤格:《優良稅收制度的物價表》,1811年。
伏邦:《皇室什一稅方案》,1707年。
三、優良稅收的幾個原理 (a)應與各人的财力成比例。
克倫克、雅可布、羅泰克等人倡導的享樂原則,這一原則與能力原則。
享樂原則是一種最基本的原則,在實際生活中無法實行。
能力原則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原理有聯系,這是從等量的财産對每個人都具有同等大小的價值這一觀點出發的。
但這種比例關系一般隻能是近似的。
缺乏這種比例關系的有:免除租稅、銷售稅、羅馬的營業稅等等。
另一方面,對巨額稅負須采用累進稅法。
(b)對稅款、支付時期、方法應作出法律規定。
決不允許稅務官胡作非為。
一般國民厭惡稅務官尤其是他的下級人員&mdash&mdash苛斂誅求。
稅率、間接稅的稅率表、直接稅的稅收登記。
缺乏法律規定的原則的稅收有:對整個地方的派稅、連帶負擔等。
漢諾威(1816年)的對地租的連帶負擔。
(c)課稅不應使納稅人承擔超出他們向國家繳納的稅額的損失。
因此,必須盡量減少征稅費用&mdash&mdash稅務人員的人數,由于強制執行而造成的國民的損失。
收稅次數,過多或過少。
蘇裡對這一點的改革。
必須盡可能選擇适當的時期&mdash&mdash對下層階級的直接稅應分成較短時期征收;對間接稅的征收應在真正消費之前進行。
必須盡可能選擇沒有害處的方法&mdash&mdash要考慮到國家和國民的特點。
必須避免由于管理稅收而過分妨礙交易或道德上的不利影響。
但所有的租稅都不免帶有這些缺點,盡善盡美的極少。
對滞納的處理。
新稅開始時特别要采取間接的漸進的方法,而後逐步提高,這樣做是有利的。
〔參考文獻〕布羅吉亞:《租稅論》(意大利古典文庫,第4卷)。
克倫克:《稅收制度的性質及其作用》,1804年;《租稅管理細則》,2卷,1810年;《正确的稅收原理》,1819年。
哈爾:《稅務管理手冊》,2卷,1814年。
克雷爾:《根據國家法和國民經濟原理實行的稅收制度》,1816年。
克雷默爾:《稅收制度分析》,2卷,1821年。
荷根道爾勃:《關于公共繁榮問題的書簡》,2卷,1830年。
穆爾哈德:《稅收的理論和政策》,1834年。
霍夫曼:《租稅論,特别論述普魯士國家》,1840年。
普裡特維茨:《租稅和關稅理論,特别論述普魯士及德意志關稅同盟》,1842年。
鸠力韋:《論累進稅》,1793年。
第四十九節租稅的曆史 稅收是在國家财政與私人經濟相結合、二者的相互利益發展到最高點的地方産生的。
一、租稅外史 日耳曼民族的傳統原則是:自由民除在戰時服兵役,從事公共團體分配的義務勞動和繳納實物外,在其他方面應完全根據各人的自由意志納稅。
古代法蘭克時代的根據自由意志貢納實物。
代替服兵役的&ldquoBeden&rdquo稅,它的種類。
特别&ldquoBeden&rdquo稅。
[7] 〔參考文獻〕森斯貝格:《古代租稅及課賦的起源與形成的研究》,1823年。
艾根布羅特:《論稅賦的性質》,1826年。
〔議會對稅收的議決權的發展過程如下。
〕 德國地方州議會最初起源于伽羅林格王朝的地方貴族評議會。
封建國家時代,陪臣的各種集會是它的雛形。
早在後來的州議會成立之前,一切地方居民的權利,在與諸侯相對抗中,已得到充分保證。
即在他們面臨危急存亡之際,他們能夠自衛并取得皇帝的庇護。
其後,封建領地越是獨立發展,地方居民特别是教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