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領地及其各種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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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節領地
一、領地的政治意義
租稅在巨大的資本存在時方顯得重要;特權在工商業成為盈利行業時才彰明昭著。
因此,領地經濟(先于租稅和特權)屬于國家财政的最古老的門類。
領地是由于征服等而形成的。
領地經濟的最好實例是伽羅林格王朝(8、9世紀)的财政制度。
當時帝國領地的由來是多種多樣的。
管理官員有領地總管、地方管理官、巡察員。
皇帝本人也參加管理。
有關上述方面的資料:韋力斯法令集(特别是卡爾大帝,813年部分)。
由于沒有固定的皇帝居住地,因而領地的收入必然有自然消耗,這種必然反過來又成為缺乏固定居住地的原因。
一切國家設施都由土地供應,所有的官吏都領受采邑或實物地租。
在古代弗郎克時代,其他的國家财源有:鑄币特權、宮廷貢奉、房屋營建、國家徭役、租稅、關稅、罰金、裁判手續費等等。
以後随着國民經濟的發展,各地的領地在兩種情況下減少了,這就是由于:1.貴族的霸占;2.帝王的轉讓。
羅馬領地所有制形式的曆史&mdash&mdash使用、收益、占有、委托、農地法令。
德意志帝國領地的衰落。
各地的領地,一部分原系諸侯的舊根據地,一部分是霸占帝國的領地而形成的,還有一部分是後來、特别是宗教改革以後獲得的。
但在德國,最早發展成為獨立小邦的封建領主有很多也丢失了它的領地。
英國和法國領地的曆史。
瑞典出現了領地的再合并。
所有的革命都想通過對領地的分配或其他處理方法,盡量将多數人與革命的命運聯結在一起。
關于革命時霸占者讓出來的國有地的所有權,存在着法律問題,對此,我們必須區别這個國家是完全由王侯統治的,還是完全由人民統治的。
由于國家的社會性愈益加強,領地經濟的各種不便愈益成比例地增多。
贊成領地經濟繼續存在的理由,可以舉出:世襲君主的利害可以不依存于貴族,租稅負擔輕,地租将逐漸上漲等等。
反對方面的理由,可以舉出:一切官營事業的純收益少,國家侵害民間利益造成不利和混亂等。
總之,從領地的規模大小來看,可以對一國的政治經濟的文化階段作出很多的推論。
有關領地的統計。
領地是屬于統治者一家所有還是屬于國家所有這個問題,一般是不能作出決定的,但有時是應該加以回答的。
這種區别與實際利害究竟有多少聯系呢?在許多國家,包括嚴格意義的君主政治國家在内,領地起先是屬于統治者個人所有,以後屬于統治者一家所有,再後就成為國家所有。
因此,如果得不到皇族或貴族議會的同意,領地是不能轉讓的。
皇室世襲财産、皇室費、皇室領地等等是在領地所有權屬于國家這一觀念下形成的。
二、領地的管理 随着經濟的文化的發展,在領地管理方面,民間活動日益發生重大作用。
(1)直接管理。
這種管理方法在諸侯的領地上直至18世紀還占支配地位。
在這種領地上,仍然長期存在着諸侯居住地的變動和實物繳納。
管理人員:管理官、書記、屬員。
司法和行政管理完全結合在一起。
這種情況在農奴制經濟或徭役經濟條件下,完全是必然的。
在上述管理人員之上,還有高級管理官、管理長官等等。
從前,最高法院是由王侯與宮廷大臣及待從武官一起開審的。
後來成立了官房。
官房職員的組織與工作。
其後,純粹的佃租人階層出現了,這是基于下述廢除直接管理的各種理由:1.管理人缺乏應有的關心。
2.将巨額經營資本委托别人代管是有困難的;而且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擴大資本來适應經濟階段發展後的各種需求,也是有困難的。
3.在農業實行集約耕作的情況下進行精确的管理,所費既多,效果也不大。
4.收入的不固定、不規則日益成為增加中的财政需要的障礙。
但是,日常管理總是很好的不在此列。
(2)保證管理。
這是指管理人要在一定的最低限度内承擔義務。
在實物繳納出現超額的情況下,他可以從中得到一定比率的利益,與薪俸同時領取。
這種方法的缺點。
(3)定期租佃。
它在17世紀以後逐漸占支配地位。
初期曾遭到各種破壞。
由于實行定期租佃的方法,一國的資本和勞動力投往領地方面。
起初也允許官吏租佃土地,作為他們薪金的一部分。
司法、警察和土地管理慢慢地分開了。
有根據指定而成立的租佃關系,也有與願出高價的投标人訂立的租佃關系。
前
因此,領地經濟(先于租稅和特權)屬于國家财政的最古老的門類。
領地是由于征服等而形成的。
領地經濟的最好實例是伽羅林格王朝(8、9世紀)的财政制度。
當時帝國領地的由來是多種多樣的。
管理官員有領地總管、地方管理官、巡察員。
皇帝本人也參加管理。
有關上述方面的資料:韋力斯法令集(特别是卡爾大帝,813年部分)。
由于沒有固定的皇帝居住地,因而領地的收入必然有自然消耗,這種必然反過來又成為缺乏固定居住地的原因。
一切國家設施都由土地供應,所有的官吏都領受采邑或實物地租。
在古代弗郎克時代,其他的國家财源有:鑄币特權、宮廷貢奉、房屋營建、國家徭役、租稅、關稅、罰金、裁判手續費等等。
以後随着國民經濟的發展,各地的領地在兩種情況下減少了,這就是由于:1.貴族的霸占;2.帝王的轉讓。
羅馬領地所有制形式的曆史&mdash&mdash使用、收益、占有、委托、農地法令。
德意志帝國領地的衰落。
各地的領地,一部分原系諸侯的舊根據地,一部分是霸占帝國的領地而形成的,還有一部分是後來、特别是宗教改革以後獲得的。
但在德國,最早發展成為獨立小邦的封建領主有很多也丢失了它的領地。
英國和法國領地的曆史。
瑞典出現了領地的再合并。
所有的革命都想通過對領地的分配或其他處理方法,盡量将多數人與革命的命運聯結在一起。
關于革命時霸占者讓出來的國有地的所有權,存在着法律問題,對此,我們必須區别這個國家是完全由王侯統治的,還是完全由人民統治的。
由于國家的社會性愈益加強,領地經濟的各種不便愈益成比例地增多。
贊成領地經濟繼續存在的理由,可以舉出:世襲君主的利害可以不依存于貴族,租稅負擔輕,地租将逐漸上漲等等。
反對方面的理由,可以舉出:一切官營事業的純收益少,國家侵害民間利益造成不利和混亂等。
總之,從領地的規模大小來看,可以對一國的政治經濟的文化階段作出很多的推論。
有關領地的統計。
領地是屬于統治者一家所有還是屬于國家所有這個問題,一般是不能作出決定的,但有時是應該加以回答的。
這種區别與實際利害究竟有多少聯系呢?在許多國家,包括嚴格意義的君主政治國家在内,領地起先是屬于統治者個人所有,以後屬于統治者一家所有,再後就成為國家所有。
因此,如果得不到皇族或貴族議會的同意,領地是不能轉讓的。
皇室世襲财産、皇室費、皇室領地等等是在領地所有權屬于國家這一觀念下形成的。
二、領地的管理 随着經濟的文化的發展,在領地管理方面,民間活動日益發生重大作用。
(1)直接管理。
這種管理方法在諸侯的領地上直至18世紀還占支配地位。
在這種領地上,仍然長期存在着諸侯居住地的變動和實物繳納。
管理人員:管理官、書記、屬員。
司法和行政管理完全結合在一起。
這種情況在農奴制經濟或徭役經濟條件下,完全是必然的。
在上述管理人員之上,還有高級管理官、管理長官等等。
從前,最高法院是由王侯與宮廷大臣及待從武官一起開審的。
後來成立了官房。
官房職員的組織與工作。
其後,純粹的佃租人階層出現了,這是基于下述廢除直接管理的各種理由:1.管理人缺乏應有的關心。
2.将巨額經營資本委托别人代管是有困難的;而且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擴大資本來适應經濟階段發展後的各種需求,也是有困難的。
3.在農業實行集約耕作的情況下進行精确的管理,所費既多,效果也不大。
4.收入的不固定、不規則日益成為增加中的财政需要的障礙。
但是,日常管理總是很好的不在此列。
(2)保證管理。
這是指管理人要在一定的最低限度内承擔義務。
在實物繳納出現超額的情況下,他可以從中得到一定比率的利益,與薪俸同時領取。
這種方法的缺點。
(3)定期租佃。
它在17世紀以後逐漸占支配地位。
初期曾遭到各種破壞。
由于實行定期租佃的方法,一國的資本和勞動力投往領地方面。
起初也允許官吏租佃土地,作為他們薪金的一部分。
司法、警察和土地管理慢慢地分開了。
有根據指定而成立的租佃關系,也有與願出高價的投标人訂立的租佃關系。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