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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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城市等等,為了對抗諸侯的侵害,就越是緊密地團結起來。
這是中世紀的普遍的對統一的要求。
這種團結的機會,多半是14世紀初期以來諸侯的繼承契約和繼承糾紛等問題造成的,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諸侯對稅收的苛斂誅求。
在這裡,依靠團結的力量逐漸産生了多數表決的方法。
後來在會議上也偶爾實行多數表決的方法了。
這種情況的發展與農民階級的關系。
随着地方各邦需要的增大,稅收形成有規則的東西。
由此産生了保證地方自由、申請賠償損失以及其他各種地方權利的要求。
于是地方的州議會逐漸發展成為全州的代表機構。
例如奧斯那布力克大公國,但這時州議會尚未真正具有就别人的行為作出決議的權利,隻是對已提出的負擔要求進行讨論,看它是否符合一國的現實需要。
對稅收的&ldquo可否、數額和對象&rdquo等加以讨論。
當時免除特定階級的租稅負擔是十分合理的,因為當時的情況是,即使是騎士領地的租地人,隻要擔負修築一座橋的費用,即可獲得正式國家公民的資格。
通過對稅收的議決權,早在宗教改革以前,地方州議會就差不多到處都獲得了下列各種權利:(1)沒有他們的同意不能對土地進行分割、轉讓或削減。
(2)發生繼承糾紛時,可參與監護人的管理組織等。
(3)對戰争及結盟的同意權,非經他們同意,不承擔提供任何補助的義務。
(4)參與管理經過他們同意的稅收和借款。
議會中的關于這方面的全院委員會和後來成立的委員會,在許多州裡使議會本身堕落了,國庫被分成兩部分:屬于諸侯的領地及其特權的部分;屬于州議會的稅收的部分。
前者常常被用于日常的支出,後者則隻用于契約所規定的支出,特别是戰時支出。
(5)除普通的集會結社權外,還有招集本來意義的州議會的權利。
地方州議會同時也是諸侯的主要咨詢機關。
因此,如果雙方對于應制定的法律意見一緻,一般隻有帝國才可以反對。
宗教改革開始打破這種在當時尚可與帝國議會并肩存在的地方州議會的假象。
在新教各邦中,教主會議和教會對諸侯一般仍處于十分依存的地位,在各天主教國家中,大主教和僧侶階級也必須與諸侯保持極親密的關系。
騎士階級一般喪失了他們的複仇權,并且在很多天主教的地方受到當地新教派勢力的壓迫。
城市也後退了。
國内治安的維持,使地方的州議會失去了它過去的大部分作用。
适應時勢的新的趨向,由于各特權階級的存在和自私心而遭到阻礙。
過去的免除租稅的特權雖已喪失它的基礎,但仍繼續存在。
由于上述這些情況,地方州議會必然要經常受到輿論的指責。
在政治學者有關議會權力的意見中,這種情況尤為明顯。
如魯道爾夫·胡果、霍恩、托馬修斯等人。
由于當時皇帝的地位日益削弱,而且出現了一種學說:國家權力的所有部分是屬于諸侯的權利,這是值得懷疑的。
但是由于這些權利大部分才開始形成,議會對諸侯一點也不能表示書面抗議。
有學識的官僚集團還把地方的州議會排擠在一邊,甚至州議會對租稅的議決權也遭到反對。
皇帝腓爾迪朗特二世(1619年)曾禁止波埃門州議會議論不屬于它的範圍的事項。
事實上,租稅越來越重要,因而将它交給處于上述狀态的州議會任意作出決定也越來越不可能。
直接的帝國國稅與經地方諸侯或州議會同意的帝國國稅的發展。
1670年的帝國意見書企圖完全取消州議會的課稅權,但未獲皇帝批準。
另一方面,由于威斯特發倫條約(1648年)的簽訂,諸侯的勢力擴大了。
及至17世紀後半葉,常備軍比過去重要了,因而稅收的大部分日益從州議會手中分離出來。
大選舉諸侯與州議會之間發生糾紛。
普魯士的戰時财政與領地财政的曆來的分離,對發達的國家财政日益發生幹擾作用。
德國許多地方的州議會逐漸衰落。
符騰堡貴族的各種情況。
德國的許多王室受到外國國王的影響。
由于德意志帝國的衰落,根據帝國裁判對州議會實行的最後的積極的保護被放棄。
1803年帝國委員會決議的結果。
[8]在萊茵同盟時代(1806年萊茵地方十六個州成立了萊茵同盟&mdash&mdash日譯者),大諸侯們相信以他們新獲得的統治權,可以完全廢除地方的州議會。
各種組織。
仿效法國先例的威斯特發倫的憲法。
這種變化産生了一種效果:排除了那些不應再予維持的、有害的中世紀殘餘中的某些東西,特别是排除了各種免稅特權。
過去曾獲得免稅特權的人們能提出什麼樣的補償要求呢? 德意志聯邦條例(1815年)第十三條:&ldquo各聯邦國家可組織州議會&rdquo。
這一條文通過外交途徑成立的過程及其最初的含義。
奧地利帝國的請求議會。
1823年以後,普魯士的州議會。
最近由腓特烈·威廉四世(1840年)完成的情況。
在德意志的各立憲國家中,州議會對租稅的管理權大部分被廢止。
另一方面,對整個國家财政的議決權和監督權卻擴大了。
以後,州議會對租稅的管理權受到各種限制,因此任何州議會組織對諸侯等的聯邦執行任務均無妨害(1820年);州議會也不否認為适應聯邦要求和地方憲法而采取的由政府實行的必要措施。
他們的對稅收的議決權由于實施了其他各種建議也直接或間接地受到限制(1832年)。
由于這種情況和聯邦的最高立法權,維也納會議的決議條例的規定,有效地使一切國家權力集中在統治者手中,并且統治者隻在執行一定範圍内的權利時,才需要取得議會的贊助。
州議會性質的舊組織與多少帶有代議制性質的新組織之間的差别,可以歸結為下述幾種對立的情況:(1)特權、取消權及其他&mdash&mdash根本法。
(2)常常附有抗議條款的、有條件的忠誠&mdash&mdash王侯的神聖不可侵犯,宰相的責任。
(3)對與既得權益無關的法規,隻提出忠告,參與各方面的管理&mdash&mdash對法規有同意權,對管理隻提出忠告或其他。
(4)國庫分别管理但稅收部分共同管理&mdash&mdash國庫的合并以及對整個國家财政的管理。
(5)各人自己或各人所委托的代表,得全權根據訓令提出對領主的議案&mdash&mdash整個國家的代表;根據讨論結果進行自由投票;對選舉人不負直接責任,因此應采取公開方式。
〔參考文獻〕皮特爾:《論德意志國家和君主的法權》,第1卷,第6節。
路德哈爾特:《巴埃倫議會史》,2卷,1816年。
弗賴貝格:《巴埃倫議會及其議事錄史》,2卷,1828年。
施皮特勒:《符騰堡特别委員會簡史》(第二彙編的若幹記事)。
普法伊爾:《庫爾赫士議會憲法史》,1834年。
博普:《黑森&mdash達姆施塔特議會制度史》,1833年。
達爾曼:《對石勒蘇,益格&mdash荷爾斯泰因州議會的稅收議決權的議事記錄的分析》,1819年。
密開爾遜:《關于石勒蘇益格&mdash荷爾斯泰因州的前代議制》,1831年。
英國和法國的州議會發展情況的比較。
英國最初也隻承認特種租稅。
例如最初因國防需要而征收的一種宅地稅等。
因此,凡是被認為不是迫切需要的一切租稅,都被認為是暴政。
在愛德華一世(1272年)時代,承認人民對一切補助稅和租稅有議決的權利。
教皇波立發鸠斯八世(1302年為法國腓力四世所禁锢)以後,開始對僧侶階級課稅。
随着議會已有的對租稅的管理權和議會的立法權的普遍擴大,議會背離了它隻能在短期内議決通過稅收的原則。
15、16世紀的強制捐獻。
邱杜亞家族(1485年)雖有無限勢力,但由于教皇領地已顯著世俗化以及諸侯領地的出賣和壟斷,未能侵害議會對租稅的管理權。
在财政上英國的統治幾乎是不穩定的,但在政治上卻産生了立憲的根本法。
上院和下院具有不同的對租稅的議決權。
永久稅與攤派稅。
在最高的經濟發展階段,片刻也不能缺少租稅,在這裡,實際掌握對租稅的議決權的團體,就真正掌握了國家權力,它的最顯著的标志就是具有任命大臣的權力。
法國的十字軍稅。
路易九世(1226年)及腓力浦六世(1328年)在形式上承認了州議會對租稅的議決權。
這是因為當時一般的州議會隻議決各種永久性的稅收,所以極少召集議會。
而且國家直接管理租稅的嘗試失敗了。
腓力浦六世以後的常備艦隊、夏爾七世(
這是中世紀的普遍的對統一的要求。
這種團結的機會,多半是14世紀初期以來諸侯的繼承契約和繼承糾紛等問題造成的,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諸侯對稅收的苛斂誅求。
在這裡,依靠團結的力量逐漸産生了多數表決的方法。
後來在會議上也偶爾實行多數表決的方法了。
這種情況的發展與農民階級的關系。
随着地方各邦需要的增大,稅收形成有規則的東西。
由此産生了保證地方自由、申請賠償損失以及其他各種地方權利的要求。
于是地方的州議會逐漸發展成為全州的代表機構。
例如奧斯那布力克大公國,但這時州議會尚未真正具有就别人的行為作出決議的權利,隻是對已提出的負擔要求進行讨論,看它是否符合一國的現實需要。
對稅收的&ldquo可否、數額和對象&rdquo等加以讨論。
當時免除特定階級的租稅負擔是十分合理的,因為當時的情況是,即使是騎士領地的租地人,隻要擔負修築一座橋的費用,即可獲得正式國家公民的資格。
通過對稅收的議決權,早在宗教改革以前,地方州議會就差不多到處都獲得了下列各種權利:(1)沒有他們的同意不能對土地進行分割、轉讓或削減。
(2)發生繼承糾紛時,可參與監護人的管理組織等。
(3)對戰争及結盟的同意權,非經他們同意,不承擔提供任何補助的義務。
(4)參與管理經過他們同意的稅收和借款。
議會中的關于這方面的全院委員會和後來成立的委員會,在許多州裡使議會本身堕落了,國庫被分成兩部分:屬于諸侯的領地及其特權的部分;屬于州議會的稅收的部分。
前者常常被用于日常的支出,後者則隻用于契約所規定的支出,特别是戰時支出。
(5)除普通的集會結社權外,還有招集本來意義的州議會的權利。
地方州議會同時也是諸侯的主要咨詢機關。
因此,如果雙方對于應制定的法律意見一緻,一般隻有帝國才可以反對。
宗教改革開始打破這種在當時尚可與帝國議會并肩存在的地方州議會的假象。
在新教各邦中,教主會議和教會對諸侯一般仍處于十分依存的地位,在各天主教國家中,大主教和僧侶階級也必須與諸侯保持極親密的關系。
騎士階級一般喪失了他們的複仇權,并且在很多天主教的地方受到當地新教派勢力的壓迫。
城市也後退了。
國内治安的維持,使地方的州議會失去了它過去的大部分作用。
适應時勢的新的趨向,由于各特權階級的存在和自私心而遭到阻礙。
過去的免除租稅的特權雖已喪失它的基礎,但仍繼續存在。
由于上述這些情況,地方州議會必然要經常受到輿論的指責。
在政治學者有關議會權力的意見中,這種情況尤為明顯。
如魯道爾夫·胡果、霍恩、托馬修斯等人。
由于當時皇帝的地位日益削弱,而且出現了一種學說:國家權力的所有部分是屬于諸侯的權利,這是值得懷疑的。
但是由于這些權利大部分才開始形成,議會對諸侯一點也不能表示書面抗議。
有學識的官僚集團還把地方的州議會排擠在一邊,甚至州議會對租稅的議決權也遭到反對。
皇帝腓爾迪朗特二世(1619年)曾禁止波埃門州議會議論不屬于它的範圍的事項。
事實上,租稅越來越重要,因而将它交給處于上述狀态的州議會任意作出決定也越來越不可能。
直接的帝國國稅與經地方諸侯或州議會同意的帝國國稅的發展。
1670年的帝國意見書企圖完全取消州議會的課稅權,但未獲皇帝批準。
另一方面,由于威斯特發倫條約(1648年)的簽訂,諸侯的勢力擴大了。
及至17世紀後半葉,常備軍比過去重要了,因而稅收的大部分日益從州議會手中分離出來。
大選舉諸侯與州議會之間發生糾紛。
普魯士的戰時财政與領地财政的曆來的分離,對發達的國家财政日益發生幹擾作用。
德國許多地方的州議會逐漸衰落。
符騰堡貴族的各種情況。
德國的許多王室受到外國國王的影響。
由于德意志帝國的衰落,根據帝國裁判對州議會實行的最後的積極的保護被放棄。
1803年帝國委員會決議的結果。
[8]在萊茵同盟時代(1806年萊茵地方十六個州成立了萊茵同盟&mdash&mdash日譯者),大諸侯們相信以他們新獲得的統治權,可以完全廢除地方的州議會。
各種組織。
仿效法國先例的威斯特發倫的憲法。
這種變化産生了一種效果:排除了那些不應再予維持的、有害的中世紀殘餘中的某些東西,特别是排除了各種免稅特權。
過去曾獲得免稅特權的人們能提出什麼樣的補償要求呢? 德意志聯邦條例(1815年)第十三條:&ldquo各聯邦國家可組織州議會&rdquo。
這一條文通過外交途徑成立的過程及其最初的含義。
奧地利帝國的請求議會。
1823年以後,普魯士的州議會。
最近由腓特烈·威廉四世(1840年)完成的情況。
在德意志的各立憲國家中,州議會對租稅的管理權大部分被廢止。
另一方面,對整個國家财政的議決權和監督權卻擴大了。
以後,州議會對租稅的管理權受到各種限制,因此任何州議會組織對諸侯等的聯邦執行任務均無妨害(1820年);州議會也不否認為适應聯邦要求和地方憲法而采取的由政府實行的必要措施。
他們的對稅收的議決權由于實施了其他各種建議也直接或間接地受到限制(1832年)。
由于這種情況和聯邦的最高立法權,維也納會議的決議條例的規定,有效地使一切國家權力集中在統治者手中,并且統治者隻在執行一定範圍内的權利時,才需要取得議會的贊助。
州議會性質的舊組織與多少帶有代議制性質的新組織之間的差别,可以歸結為下述幾種對立的情況:(1)特權、取消權及其他&mdash&mdash根本法。
(2)常常附有抗議條款的、有條件的忠誠&mdash&mdash王侯的神聖不可侵犯,宰相的責任。
(3)對與既得權益無關的法規,隻提出忠告,參與各方面的管理&mdash&mdash對法規有同意權,對管理隻提出忠告或其他。
(4)國庫分别管理但稅收部分共同管理&mdash&mdash國庫的合并以及對整個國家财政的管理。
(5)各人自己或各人所委托的代表,得全權根據訓令提出對領主的議案&mdash&mdash整個國家的代表;根據讨論結果進行自由投票;對選舉人不負直接責任,因此應采取公開方式。
〔參考文獻〕皮特爾:《論德意志國家和君主的法權》,第1卷,第6節。
路德哈爾特:《巴埃倫議會史》,2卷,1816年。
弗賴貝格:《巴埃倫議會及其議事錄史》,2卷,1828年。
施皮特勒:《符騰堡特别委員會簡史》(第二彙編的若幹記事)。
普法伊爾:《庫爾赫士議會憲法史》,1834年。
博普:《黑森&mdash達姆施塔特議會制度史》,1833年。
達爾曼:《對石勒蘇,益格&mdash荷爾斯泰因州議會的稅收議決權的議事記錄的分析》,1819年。
密開爾遜:《關于石勒蘇益格&mdash荷爾斯泰因州的前代議制》,1831年。
英國和法國的州議會發展情況的比較。
英國最初也隻承認特種租稅。
例如最初因國防需要而征收的一種宅地稅等。
因此,凡是被認為不是迫切需要的一切租稅,都被認為是暴政。
在愛德華一世(1272年)時代,承認人民對一切補助稅和租稅有議決的權利。
教皇波立發鸠斯八世(1302年為法國腓力四世所禁锢)以後,開始對僧侶階級課稅。
随着議會已有的對租稅的管理權和議會的立法權的普遍擴大,議會背離了它隻能在短期内議決通過稅收的原則。
15、16世紀的強制捐獻。
邱杜亞家族(1485年)雖有無限勢力,但由于教皇領地已顯著世俗化以及諸侯領地的出賣和壟斷,未能侵害議會對租稅的管理權。
在财政上英國的統治幾乎是不穩定的,但在政治上卻産生了立憲的根本法。
上院和下院具有不同的對租稅的議決權。
永久稅與攤派稅。
在最高的經濟發展階段,片刻也不能缺少租稅,在這裡,實際掌握對租稅的議決權的團體,就真正掌握了國家權力,它的最顯著的标志就是具有任命大臣的權力。
法國的十字軍稅。
路易九世(1226年)及腓力浦六世(1328年)在形式上承認了州議會對租稅的議決權。
這是因為當時一般的州議會隻議決各種永久性的稅收,所以極少召集議會。
而且國家直接管理租稅的嘗試失敗了。
腓力浦六世以後的常備艦隊、夏爾七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