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租稅
關燈
小
中
大
1422年)以後的常備軍。
财政法規隻能由議會制訂的習慣逐漸形成。
這與德國的官吏處于優勢地位時的情況迥然不同。
1614年以後,帝國的州議會成為似有似無的東西。
〔參考文獻〕哈賴姆:《中世紀的歐洲國家》,2卷;《自亨利七世即位至喬治二世駕崩的英國憲法史》,2卷,1827年(第2版)。
為什麼新興國家的情況與古老國家不同,在那裡租稅制度形成一切政治鬥争的中心? 二、租稅本史 一般說來,實物徭役和實物課稅早于貨币課稅,不固定的課稅早于固定的課稅,但在募捐制度向征收制度過渡的時期有例外。
最早的租稅一般是财産稅,在低級經濟發展階段,财産與土地所有幾乎是同一種東西。
所以财産稅自然主要與地租相交錯。
使國民中某一階級總括地接受一定的稅額,而後再分派到每一個人身上。
例如城市的臨時财産稅。
英國和法國所得稅的曆史特别悠久。
免除租稅和課稅義務的對象逐漸從私人的财産轉移到一定的物體。
在德國,特别是17世紀後半葉以後,開始根據一定格式的征稅清冊征收地租,同時開始了清冊的調查工作。
英國最初的人丁稅出現在愛德華三世(1327年)時代,後來逐漸由所得稅或等級稅代替。
亨利四世(1399年)以後出現了薪金所得稅。
亨利六世(1422年)時代開始對所得稅實行最初的累進稅法。
德國的帝國租稅在中世末期是人丁稅和财産稅的一種混合物。
一般說來,間接稅獲得重要意義的時期最晚,因為交易和資本發展得最晚;消費稅尤其是這樣,因為對外貿易的發展早于國内商業。
中世紀各城市的消費稅(例如營業稅、交通稅等)。
英國消費稅簡史。
在路德時代德意志帝國提出了國界關稅的議案。
一國重視農業的程度越是超過工商業,間接稅就越是多于直接稅。
英國廢止了對人的課稅,取消了地租,所得稅也隻在非常必要的情況下征收。
古代各國經曆了同樣的發展過程。
在羅馬和雅典的繁榮時代,自由民之間根本不存在普通的直接稅。
但與某些情況一樣,在古代不固定的實物租稅比之現代存在的時間更長。
例如雅典的朝拜錢等。
本來意義的稅收制度,各地都發展得極其遲緩,首先從目前最不可缺少的對象開始,而後才考慮到利用稅收的多樣性替換那些不好的課稅。
新的簡單制度的優點。
在由不同的構成部分結合起來的國家中,各邦之間稅收制度的差别隻能逐漸消除。
對各地的租稅負擔能力進行比較的标準是必要的,但極難實行。
各種征稅方法中最老的是: (a)分攤征收。
這是以低級文化階段強有力的公共團體、邦和貴族等為前提的。
(b)直接管理,即由國家官吏征收,通常施行于直接稅方面。
(c)包稅。
在實行間接稅的初期,為了對抗承包人無孔不入的私人打算,維護納稅人的個人利益,實行這種方法并不是不适當的。
但歸根結底這種方法隻在金權寡頭政治統治的國家中實施。
由于承包申請人容易相互妥協,所以在他們之間很少競争。
在這種情況下,真正的私人企業沒有任何活動餘地,所以那些承包者常常希求僥幸。
也有粗暴地加緊征稅的。
雅典、羅馬、法國的總包稅人。
從直接管理向包稅制度過渡的中間形式是富豪的預繳義務。
實例。
但預繳者利用這種制度避免繳稅,因而它極容易被破壞。
在實行直接管理的場合,在征稅人的手續費方面也有類似情況。
〔參考文獻〕薩維尼:《皇帝統治下的羅馬稅收制度》(柏林科學院論文集,1822年)。
普菲芬格爾:《Vilriariuoillustrstus》,3卷,第383頁以下。
朗格:《德意志稅收制度的曆史發展》,1793年。
拜耳賴勃希:《卡倫貝大公國和哥廷根大公國的财政租稅制度史》,2卷,1799年。
施密特:《普魯士州稅總覽》,2卷,1825年。
克勒維茨:《馬格德堡大公國的稅收制度》,2卷,1799年。
施米德林:《符騰堡稅收法規手冊》,1835年。
紮托裡烏斯:《漢諾威大公國土地分割的均一稅》,1815年。
泰葉爾:《赫森大公國的稅收》,1814年。
斯蒂芬斯:《租稅史》。
肯林格姆:《稅收史》,1778年。
馬笃斯:《财政史》。
馬爾丁:《英帝國的租稅》,1833年。
《稅收及稅法紀要》,巴黎,1768年,第2卷至第4卷,并參閱第211頁以下所列詳細書目。
第五十節直接稅 一、所得稅與财産稅 這些稅收在理論上是最完備的,但在具體課稅上卻最困難。
公共團體成員之間彼此提出反證相互評價的方法。
納稅義務者自己申報的方法。
它對嚴重舞弊有誘惑作用。
防止逃稅的方法有:以很低的估價強制收購财産,在逃稅者是企業經營者的情況下對檢舉保守秘密等等。
現在這些稅隻是為了彌補其他稅收的不足,在必要時才征收。
英國的庇特的所得稅以及最近庇爾的所得稅。
漢諾威(1817年)王朝的所得稅。
财産稅根據對财産價值的估價而不是根據收益課稅,因而存在着對經營資本過高課稅的缺點。
雅典的财産稅。
1812年普魯士的财産稅。
應注意,屬于财産稅的還有繼承稅及遷移财産附加稅。
征收繼承稅雖然容易,但具有不公平的性質,對國民的節約更有不良影響。
也有根據親疏關系分步驟實施的。
遷移财産附加稅簡史。
它已由近代各國訂立條約予以廢除。
這對負債額大的國家是不适當的,因為離鄉的人由此可免除一部分債務。
與這種稅應有區别的是對外國人遺産的取得權。
〔參考文獻〕利普斯:《論唯一現實的單一稅》,1812年。
瓦爾特:《從祖國法律史說明免稅特權制度》,1775年。
博德曼:《德國實施遷移财産附加稅法的曆史,特别論述美茵茨省》,1791年。
二、地租 地租在很多國家中一般是最重要的租稅。
地租的統計。
租額通常在純收益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六之間。
征收這種稅愈困難,愈要在充分調查真正的地租後課征,因此必須有正确的征稅帳冊。
波斯、羅馬的征稅賬冊、英國的土地丈量冊、布朗登堡的土地清冊、意大利的&ldquoLibrodeldolore&rdquo、17、18、19世紀德意志土地賬冊的勘查。
土地清冊的基礎是土地丈量。
這對國家實現其他目的也是必要的。
因此要十分準确地進行此項工作。
三角測量、全面圖、地方國、郡縣圖、耕地圖。
一地的分地愈益增多,耕地圖的标準必須随之愈益加大。
參謀本部的丈量。
評定土地的等級有四種方法:(1)根據總收益。
這種方法最簡單,不花錢,但最不準确。
但如比照土地面積來運用,在租額不大的情況下,這種方法大體夠用。
(2)根據賣價。
實行這種方法,需找出适當的平均時期,避免引起賣價變動的偶然因素。
(3)根據地租的大小。
應注意租地人用以從事副業或舉辦大農場,競争不多的情況。
(4)根據純收益。
即确定總收益後,從中扣除耕種費用,餘額按當時的市價計算。
對極特殊的産業産生的不同收益,為避免經常變動,不予加算。
以上各種方法的實現都需要很長的時間和巨大的費用。
農地愈分割,費用愈多。
圖斯卡那、隆巴蒂、萊茵普魯士、法國等的土地清冊。
有必要采取适當增加新變化的方法。
根據上述四種方法,可以個别地處理每一塊土地,也可以分為幾種标準地,分别作出評價。
前者很難避免調查不充分。
耕地申報人、評價人、上級監督人。
納稅人提出異議、調查委員會。
公共團體、地方、國家等的土地清冊。
紮托裡烏斯與穆爾哈德等人的見解。
他們反駁了那種認為固定不變的地租隻損害最初的納稅者的看法,反駁了那種認為土地價格的下降隻降低資本化了的租稅部分的看法。
因為這隻在有害的租稅制度下,即資本逃光的情況下才是可能的。
由于土地改良提高了土地價值,對地租是否應加考慮?這樣做是公平的。
但是為了獎勵耕作,仍以承認它在一定的年限内可以免稅為好。
抵押債務應否從土地的價值中扣除?歸根結底怎樣做都好。
因為債權人由于利率下降,雖非直接但也間接地承擔了稅負。
以農民的土地為基礎的實物繳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對權利人課稅。
奧地利的例外。
課稅方法之一是,先由義務人預付租稅,而後從實物繳納中予以扣除,在這種情況下當然要有簡便的法律手續。
還有一種方法,即
财政法規隻能由議會制訂的習慣逐漸形成。
這與德國的官吏處于優勢地位時的情況迥然不同。
1614年以後,帝國的州議會成為似有似無的東西。
〔參考文獻〕哈賴姆:《中世紀的歐洲國家》,2卷;《自亨利七世即位至喬治二世駕崩的英國憲法史》,2卷,1827年(第2版)。
為什麼新興國家的情況與古老國家不同,在那裡租稅制度形成一切政治鬥争的中心? 二、租稅本史 一般說來,實物徭役和實物課稅早于貨币課稅,不固定的課稅早于固定的課稅,但在募捐制度向征收制度過渡的時期有例外。
最早的租稅一般是财産稅,在低級經濟發展階段,财産與土地所有幾乎是同一種東西。
所以财産稅自然主要與地租相交錯。
使國民中某一階級總括地接受一定的稅額,而後再分派到每一個人身上。
例如城市的臨時财産稅。
英國和法國所得稅的曆史特别悠久。
免除租稅和課稅義務的對象逐漸從私人的财産轉移到一定的物體。
在德國,特别是17世紀後半葉以後,開始根據一定格式的征稅清冊征收地租,同時開始了清冊的調查工作。
英國最初的人丁稅出現在愛德華三世(1327年)時代,後來逐漸由所得稅或等級稅代替。
亨利四世(1399年)以後出現了薪金所得稅。
亨利六世(1422年)時代開始對所得稅實行最初的累進稅法。
德國的帝國租稅在中世末期是人丁稅和财産稅的一種混合物。
一般說來,間接稅獲得重要意義的時期最晚,因為交易和資本發展得最晚;消費稅尤其是這樣,因為對外貿易的發展早于國内商業。
中世紀各城市的消費稅(例如營業稅、交通稅等)。
英國消費稅簡史。
在路德時代德意志帝國提出了國界關稅的議案。
一國重視農業的程度越是超過工商業,間接稅就越是多于直接稅。
英國廢止了對人的課稅,取消了地租,所得稅也隻在非常必要的情況下征收。
古代各國經曆了同樣的發展過程。
在羅馬和雅典的繁榮時代,自由民之間根本不存在普通的直接稅。
但與某些情況一樣,在古代不固定的實物租稅比之現代存在的時間更長。
例如雅典的朝拜錢等。
本來意義的稅收制度,各地都發展得極其遲緩,首先從目前最不可缺少的對象開始,而後才考慮到利用稅收的多樣性替換那些不好的課稅。
新的簡單制度的優點。
在由不同的構成部分結合起來的國家中,各邦之間稅收制度的差别隻能逐漸消除。
對各地的租稅負擔能力進行比較的标準是必要的,但極難實行。
各種征稅方法中最老的是: (a)分攤征收。
這是以低級文化階段強有力的公共團體、邦和貴族等為前提的。
(b)直接管理,即由國家官吏征收,通常施行于直接稅方面。
(c)包稅。
在實行間接稅的初期,為了對抗承包人無孔不入的私人打算,維護納稅人的個人利益,實行這種方法并不是不适當的。
但歸根結底這種方法隻在金權寡頭政治統治的國家中實施。
由于承包申請人容易相互妥協,所以在他們之間很少競争。
在這種情況下,真正的私人企業沒有任何活動餘地,所以那些承包者常常希求僥幸。
也有粗暴地加緊征稅的。
雅典、羅馬、法國的總包稅人。
從直接管理向包稅制度過渡的中間形式是富豪的預繳義務。
實例。
但預繳者利用這種制度避免繳稅,因而它極容易被破壞。
在實行直接管理的場合,在征稅人的手續費方面也有類似情況。
〔參考文獻〕薩維尼:《皇帝統治下的羅馬稅收制度》(柏林科學院論文集,1822年)。
普菲芬格爾:《Vilriariuoillustrstus》,3卷,第383頁以下。
朗格:《德意志稅收制度的曆史發展》,1793年。
拜耳賴勃希:《卡倫貝大公國和哥廷根大公國的财政租稅制度史》,2卷,1799年。
施密特:《普魯士州稅總覽》,2卷,1825年。
克勒維茨:《馬格德堡大公國的稅收制度》,2卷,1799年。
施米德林:《符騰堡稅收法規手冊》,1835年。
紮托裡烏斯:《漢諾威大公國土地分割的均一稅》,1815年。
泰葉爾:《赫森大公國的稅收》,1814年。
斯蒂芬斯:《租稅史》。
肯林格姆:《稅收史》,1778年。
馬笃斯:《财政史》。
馬爾丁:《英帝國的租稅》,1833年。
《稅收及稅法紀要》,巴黎,1768年,第2卷至第4卷,并參閱第211頁以下所列詳細書目。
第五十節直接稅 一、所得稅與财産稅 這些稅收在理論上是最完備的,但在具體課稅上卻最困難。
公共團體成員之間彼此提出反證相互評價的方法。
納稅義務者自己申報的方法。
它對嚴重舞弊有誘惑作用。
防止逃稅的方法有:以很低的估價強制收購财産,在逃稅者是企業經營者的情況下對檢舉保守秘密等等。
現在這些稅隻是為了彌補其他稅收的不足,在必要時才征收。
英國的庇特的所得稅以及最近庇爾的所得稅。
漢諾威(1817年)王朝的所得稅。
财産稅根據對财産價值的估價而不是根據收益課稅,因而存在着對經營資本過高課稅的缺點。
雅典的财産稅。
1812年普魯士的财産稅。
應注意,屬于财産稅的還有繼承稅及遷移财産附加稅。
征收繼承稅雖然容易,但具有不公平的性質,對國民的節約更有不良影響。
也有根據親疏關系分步驟實施的。
遷移财産附加稅簡史。
它已由近代各國訂立條約予以廢除。
這對負債額大的國家是不适當的,因為離鄉的人由此可免除一部分債務。
與這種稅應有區别的是對外國人遺産的取得權。
〔參考文獻〕利普斯:《論唯一現實的單一稅》,1812年。
瓦爾特:《從祖國法律史說明免稅特權制度》,1775年。
博德曼:《德國實施遷移财産附加稅法的曆史,特别論述美茵茨省》,1791年。
二、地租 地租在很多國家中一般是最重要的租稅。
地租的統計。
租額通常在純收益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六之間。
征收這種稅愈困難,愈要在充分調查真正的地租後課征,因此必須有正确的征稅帳冊。
波斯、羅馬的征稅賬冊、英國的土地丈量冊、布朗登堡的土地清冊、意大利的&ldquoLibrodeldolore&rdquo、17、18、19世紀德意志土地賬冊的勘查。
土地清冊的基礎是土地丈量。
這對國家實現其他目的也是必要的。
因此要十分準确地進行此項工作。
三角測量、全面圖、地方國、郡縣圖、耕地圖。
一地的分地愈益增多,耕地圖的标準必須随之愈益加大。
參謀本部的丈量。
評定土地的等級有四種方法:(1)根據總收益。
這種方法最簡單,不花錢,但最不準确。
但如比照土地面積來運用,在租額不大的情況下,這種方法大體夠用。
(2)根據賣價。
實行這種方法,需找出适當的平均時期,避免引起賣價變動的偶然因素。
(3)根據地租的大小。
應注意租地人用以從事副業或舉辦大農場,競争不多的情況。
(4)根據純收益。
即确定總收益後,從中扣除耕種費用,餘額按當時的市價計算。
對極特殊的産業産生的不同收益,為避免經常變動,不予加算。
以上各種方法的實現都需要很長的時間和巨大的費用。
農地愈分割,費用愈多。
圖斯卡那、隆巴蒂、萊茵普魯士、法國等的土地清冊。
有必要采取适當增加新變化的方法。
根據上述四種方法,可以個别地處理每一塊土地,也可以分為幾種标準地,分别作出評價。
前者很難避免調查不充分。
耕地申報人、評價人、上級監督人。
納稅人提出異議、調查委員會。
公共團體、地方、國家等的土地清冊。
紮托裡烏斯與穆爾哈德等人的見解。
他們反駁了那種認為固定不變的地租隻損害最初的納稅者的看法,反駁了那種認為土地價格的下降隻降低資本化了的租稅部分的看法。
因為這隻在有害的租稅制度下,即資本逃光的情況下才是可能的。
由于土地改良提高了土地價值,對地租是否應加考慮?這樣做是公平的。
但是為了獎勵耕作,仍以承認它在一定的年限内可以免稅為好。
抵押債務應否從土地的價值中扣除?歸根結底怎樣做都好。
因為債權人由于利率下降,雖非直接但也間接地承擔了稅負。
以農民的土地為基礎的實物繳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對權利人課稅。
奧地利的例外。
課稅方法之一是,先由義務人預付租稅,而後從實物繳納中予以扣除,在這種情況下當然要有簡便的法律手續。
還有一種方法,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