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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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在清冊上減去實物繳納,對權利人加課土地收益稅。
實行後一種方法,應注意實物繳納的征收費用和基本繳納的各種義務。
〔參考文獻〕本岑貝格:《論土地清冊》,2卷,1818年。
格賴韋爾:《地租及土地清冊》,1821年。
施佩特:《根據純收益和總收益的地租》,1818年。
格羅斯:《根據以丈量、評定土地等級和征稅土地清冊為基礎的稅收管理細則,對土地所有的純收益所作的評價》,1828年。
弗洛托:《為了修訂地租,根據等級評價土地的方法》,1820年。
加爾立:《米蘭州的土地清冊》(現代意大利古典文庫),第14冊。
《法國關于土地清冊的法規、法令、規章、訓令和決定等形式的彙編》,1811年。
《歌埃他大公國紀要》。
三、人丁稅與勞動稅 實行最容易而在理論上最不完備的是人丁稅(對每一人進行無差别的課稅)。
這隻在财産不平衡現象很少的地方才有效益。
一旦财産不平衡的程度有所增加,它将轉變為等級稅。
土耳其的&ldquoCharadsch&rdquo稅(一種免除兵役稅)也有類似情況。
俄羅斯的人丁稅的最近變化。
在後期的羅馬,同樣,在近代的法國、奧地利等國,人們認為對最下層階級也應進行若幹課稅,但人丁稅顯然已喪失它的重要性。
在這種情況下,對那些老年人及年幼者必須免征。
普魯士的等級稅(1811年),在小城市和低窪地區,分為四個等級,後來,特别是在萊茵地區,分成了更多的等級。
最下層階級由于人數多,差不多負擔了總數的一半。
漢諾威的人丁稅的曆史。
将單純的勞動工資當作終身年金加以課稅的例子,到處都有。
甚至那些當日工的勞動者有時也被當作課稅對象。
薪金稅一般是否應該許可?的确對處于官吏地位的人,可以區别其作為官吏與作為公民的二重人格。
對官吏完全免稅有這樣一種害處:特别是在一切外表的威信仍以官僚方式來維持的情況下,租稅對于人民将被認為是一種淩辱。
課稅時應注意避免逃稅和轉嫁。
薪金稅的最老的例子&mdash&mdash古代法蘭克帝國的官職稅。
〔參考文獻〕西恩霍爾德:《普魯士州的等級稅制度》,1831年。
四、資本稅 房屋稅一部分屬于資本稅,一部分屬于地租。
房屋收益中包含的土地地租,随着時間和地點的不同,比之建築利息更容易發生激烈的變動。
其征稅清冊的調查核定,在大城市裡是根據房租來進行的。
但在小城市或地方上,必須使用以買賣價格或建築價格為基準的分類法。
對官宅以及尚未租出的出租房屋應否課稅,應予考慮。
應從清冊的征稅資本中扣除修繕、維持和改良等項費用。
經濟階段愈發展,每一個居住者所占的房屋資本一般就愈多。
漢諾威的房屋稅與營業稅的關系。
英國的門戶稅(戶口稅)及窗戶稅。
對可以出租的營業用建築物,同時課以地租和營業稅是不适當的。
利息稅調查核定其征稅清冊時可供參考的是公債登記簿、抵押登記賬等,以及慈善捐款或未成年者等有無國家的保護監督。
其他則一般根據所有者的申報,對此,可利用人們懼怕更詳細的調查或死後暴露的心理,以及對檢舉保守秘密的方法,加以促進。
也有使債務人納稅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對債權人會先作扣除。
對慈善性的捐款以及全部小額資本應加斟酌。
在已課征利息稅的場合,不問情況如何,對抵押以及為營業而借用的資本,都必須免征地租、房屋稅、營業稅等等。
〔參考文獻〕贊成利息稅的,有雅可布、羅泰克和勞等。
斯特瑙:《衆議院關于拜埃倫工業法規草案的委員會報告》,1828年。
反對利息稅的,有克雷默爾、馬爾庫斯和穆爾哈德等。
穆爾哈德的《租稅的理論和政策》(第405頁以下)。
五、營業稅 這是勞動稅和資本稅的混合物,近似間接稅。
征收清冊的調查核定,按下列準則進行:(a)根據固定資本額的大小;或(b)根據流動資本即庫存商品、使用人數或間接稅的支付額等;(c)根據銷售額的大小&mdash&mdash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當地居民人數的多少,是找出地方營業的平均銷售額的一條很好的線索。
上述這些準則,運用于不同種類的營業,一般并不比運用于同種營業的不同經營者更為有效。
考慮經營人員的表面的富裕程度,是為了在管理上加以利用。
普魯士的營業稅&mdash&mdash應該劃分地區,确定各部門各個營業的平均銷售額,由每個營業者個别地納稅。
但這些都有一定的最低限度。
漢諾威的營業稅,赫森大公國的營業稅。
法國的特許營業稅是不利的。
符騰堡及巴登的制度,即對工資和利息另作較低的評價。
對同一人從事多種營業的處理方法。
對貧民實行的免稅。
一切營業稅主要是為了對營業收益中包含的工資正确地進行課稅而産生的。
對資本利息課稅過多或過少,很快會由于利息平均化的傾向而獲得平衡。
由于課稅對象變化激劇,更需委托熟悉當地情況的評價人。
營業統計的發展。
對農業經營者同時課以營業稅是否合适? 〔參考文獻〕施佩特:《論營業稅征收問題》,1822年,西恩霍爾德:《普魯士州的營業稅制度》,1831年。
第五十一節間接稅 一、一般性質 根據第四十八節三(優良稅收的幾個原理)對間接稅作一般的考察:(1)它具有比例性。
間接稅立足于這樣一種見解:它将使每個人力求他的享樂适應于自己的能力。
對生活必需品課稅有危險性。
(2)它具有法律的穩定性。
這是間接稅的一大特點,因而在尊重自由的國家裡,間接稅比之直接稅更容易被接受。
繳納租稅的時間和金額以納稅義務人的意志為轉移。
(3)它具有其他一般的無害性。
間接稅有可以分期小額繳納、避免滞納等優點,同時也存在征稅費用巨大的缺點。
工商業愈發展,征稅費用相對地愈少。
間接稅非常容易引起逃稅活動。
走私者對稅關人員和法規會進行反抗,但如稅收很低,不值得冒險,就不緻如此。
即使與近鄰各國簽訂了協定,也難以完全避免走私。
走私商人的組織及其通常的手法。
間接稅的這些弊害能否利用着眼于統計的總數得到避免?如果間接稅的組織已經成立了相當長的時間,國家可以同直接稅一樣正确地計算間接稅。
間接稅具有随同一國财富的增長而自然增加的優點,它是一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一般的适當的晴雨計。
降低稅率,比較地說極少減少稅收總額;相反,降低稅率常常使消費量增加,使逃稅減少,從而使稅收總額增加。
綏夫特的九九表。
[9] 間接課稅的幾個主要原則:(1)最多的收入有待于中等階級的消費,如對高級奢侈品課稅,就要耗用過多的管理費。
對一般生活必需品課稅,壓力過大,因為它不可能有任何節減。
(2)總的說來,任何租稅都必須盡可能在消費前征收。
這樣做可以使生産較之在财政緊迫情況下所要求的縮減得少。
(3)正像征收直接稅可以使那些帶永久性的有目共睹的所有承擔較高的稅負一樣,征收間接稅也隻使那些隐蔽困難、中止經營對經營者有害的行業承擔較高的稅負。
〔參考文獻〕埃申邁爾:《論消費稅》,1813年。
烏爾門施泰因:《論間接稅的優點與缺點》,1831年。
維德爾霍爾德:《間接稅文獻和曆史手冊》,1820年,菲利皮:《新普魯士間接稅法全集彙編》,1830年。
黑斯:《巴登關稅、消費稅法規和規章全集彙編》,1827年。
馬林可斯基:《奧地利的一般消費稅》,1839年。
埃力斯:《關稅和消費稅法和稅收》,1823年。
阿古爾:《間接稅和消費稅法》,1817年。
《徹底揭露走私,對這一最不義行為實行一個有效對策的建議》,1763年。
二、消費稅 對上一世紀荷蘭的消費稅制度的說明。
對1830年以前的英國的消費稅制度的說明,在英國這種課稅獲得了高度的發展。
(1)谷物稅和肉類稅。
以前一般是采取門戶捐的形式征收的。
其不利之處。
普魯士的筵席捐和屠宰稅,在地方上和小城市征收這種稅有很大困難,所以代之以直接稅。
漢諾威的營業專利稅的情況也是這樣。
最合理的是隻對進口過多的部分課稅。
這時要規定在一定地區内不許從事谷物和肉類的交易。
屠宰稅可根據重量或牲畜頭數征收。
對制面包用的燕麥等要采取低稅率。
對制粉業者和屠宰業者的管理方法。
(2)飲料稅
實行後一種方法,應注意實物繳納的征收費用和基本繳納的各種義務。
〔參考文獻〕本岑貝格:《論土地清冊》,2卷,1818年。
格賴韋爾:《地租及土地清冊》,1821年。
施佩特:《根據純收益和總收益的地租》,1818年。
格羅斯:《根據以丈量、評定土地等級和征稅土地清冊為基礎的稅收管理細則,對土地所有的純收益所作的評價》,1828年。
弗洛托:《為了修訂地租,根據等級評價土地的方法》,1820年。
加爾立:《米蘭州的土地清冊》(現代意大利古典文庫),第14冊。
《法國關于土地清冊的法規、法令、規章、訓令和決定等形式的彙編》,1811年。
《歌埃他大公國紀要》。
三、人丁稅與勞動稅 實行最容易而在理論上最不完備的是人丁稅(對每一人進行無差别的課稅)。
這隻在财産不平衡現象很少的地方才有效益。
一旦财産不平衡的程度有所增加,它将轉變為等級稅。
土耳其的&ldquoCharadsch&rdquo稅(一種免除兵役稅)也有類似情況。
俄羅斯的人丁稅的最近變化。
在後期的羅馬,同樣,在近代的法國、奧地利等國,人們認為對最下層階級也應進行若幹課稅,但人丁稅顯然已喪失它的重要性。
在這種情況下,對那些老年人及年幼者必須免征。
普魯士的等級稅(1811年),在小城市和低窪地區,分為四個等級,後來,特别是在萊茵地區,分成了更多的等級。
最下層階級由于人數多,差不多負擔了總數的一半。
漢諾威的人丁稅的曆史。
将單純的勞動工資當作終身年金加以課稅的例子,到處都有。
甚至那些當日工的勞動者有時也被當作課稅對象。
薪金稅一般是否應該許可?的确對處于官吏地位的人,可以區别其作為官吏與作為公民的二重人格。
對官吏完全免稅有這樣一種害處:特别是在一切外表的威信仍以官僚方式來維持的情況下,租稅對于人民将被認為是一種淩辱。
課稅時應注意避免逃稅和轉嫁。
薪金稅的最老的例子&mdash&mdash古代法蘭克帝國的官職稅。
〔參考文獻〕西恩霍爾德:《普魯士州的等級稅制度》,1831年。
四、資本稅 房屋稅一部分屬于資本稅,一部分屬于地租。
房屋收益中包含的土地地租,随着時間和地點的不同,比之建築利息更容易發生激烈的變動。
其征稅清冊的調查核定,在大城市裡是根據房租來進行的。
但在小城市或地方上,必須使用以買賣價格或建築價格為基準的分類法。
對官宅以及尚未租出的出租房屋應否課稅,應予考慮。
應從清冊的征稅資本中扣除修繕、維持和改良等項費用。
經濟階段愈發展,每一個居住者所占的房屋資本一般就愈多。
漢諾威的房屋稅與營業稅的關系。
英國的門戶稅(戶口稅)及窗戶稅。
對可以出租的營業用建築物,同時課以地租和營業稅是不适當的。
利息稅調查核定其征稅清冊時可供參考的是公債登記簿、抵押登記賬等,以及慈善捐款或未成年者等有無國家的保護監督。
其他則一般根據所有者的申報,對此,可利用人們懼怕更詳細的調查或死後暴露的心理,以及對檢舉保守秘密的方法,加以促進。
也有使債務人納稅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對債權人會先作扣除。
對慈善性的捐款以及全部小額資本應加斟酌。
在已課征利息稅的場合,不問情況如何,對抵押以及為營業而借用的資本,都必須免征地租、房屋稅、營業稅等等。
〔參考文獻〕贊成利息稅的,有雅可布、羅泰克和勞等。
斯特瑙:《衆議院關于拜埃倫工業法規草案的委員會報告》,1828年。
反對利息稅的,有克雷默爾、馬爾庫斯和穆爾哈德等。
穆爾哈德的《租稅的理論和政策》(第405頁以下)。
五、營業稅 這是勞動稅和資本稅的混合物,近似間接稅。
征收清冊的調查核定,按下列準則進行:(a)根據固定資本額的大小;或(b)根據流動資本即庫存商品、使用人數或間接稅的支付額等;(c)根據銷售額的大小&mdash&mdash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當地居民人數的多少,是找出地方營業的平均銷售額的一條很好的線索。
上述這些準則,運用于不同種類的營業,一般并不比運用于同種營業的不同經營者更為有效。
考慮經營人員的表面的富裕程度,是為了在管理上加以利用。
普魯士的營業稅&mdash&mdash應該劃分地區,确定各部門各個營業的平均銷售額,由每個營業者個别地納稅。
但這些都有一定的最低限度。
漢諾威的營業稅,赫森大公國的營業稅。
法國的特許營業稅是不利的。
符騰堡及巴登的制度,即對工資和利息另作較低的評價。
對同一人從事多種營業的處理方法。
對貧民實行的免稅。
一切營業稅主要是為了對營業收益中包含的工資正确地進行課稅而産生的。
對資本利息課稅過多或過少,很快會由于利息平均化的傾向而獲得平衡。
由于課稅對象變化激劇,更需委托熟悉當地情況的評價人。
營業統計的發展。
對農業經營者同時課以營業稅是否合适? 〔參考文獻〕施佩特:《論營業稅征收問題》,1822年,西恩霍爾德:《普魯士州的營業稅制度》,1831年。
第五十一節間接稅 一、一般性質 根據第四十八節三(優良稅收的幾個原理)對間接稅作一般的考察:(1)它具有比例性。
間接稅立足于這樣一種見解:它将使每個人力求他的享樂适應于自己的能力。
對生活必需品課稅有危險性。
(2)它具有法律的穩定性。
這是間接稅的一大特點,因而在尊重自由的國家裡,間接稅比之直接稅更容易被接受。
繳納租稅的時間和金額以納稅義務人的意志為轉移。
(3)它具有其他一般的無害性。
間接稅有可以分期小額繳納、避免滞納等優點,同時也存在征稅費用巨大的缺點。
工商業愈發展,征稅費用相對地愈少。
間接稅非常容易引起逃稅活動。
走私者對稅關人員和法規會進行反抗,但如稅收很低,不值得冒險,就不緻如此。
即使與近鄰各國簽訂了協定,也難以完全避免走私。
走私商人的組織及其通常的手法。
間接稅的這些弊害能否利用着眼于統計的總數得到避免?如果間接稅的組織已經成立了相當長的時間,國家可以同直接稅一樣正确地計算間接稅。
間接稅具有随同一國财富的增長而自然增加的優點,它是一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一般的适當的晴雨計。
降低稅率,比較地說極少減少稅收總額;相反,降低稅率常常使消費量增加,使逃稅減少,從而使稅收總額增加。
綏夫特的九九表。
[9] 間接課稅的幾個主要原則:(1)最多的收入有待于中等階級的消費,如對高級奢侈品課稅,就要耗用過多的管理費。
對一般生活必需品課稅,壓力過大,因為它不可能有任何節減。
(2)總的說來,任何租稅都必須盡可能在消費前征收。
這樣做可以使生産較之在财政緊迫情況下所要求的縮減得少。
(3)正像征收直接稅可以使那些帶永久性的有目共睹的所有承擔較高的稅負一樣,征收間接稅也隻使那些隐蔽困難、中止經營對經營者有害的行業承擔較高的稅負。
〔參考文獻〕埃申邁爾:《論消費稅》,1813年。
烏爾門施泰因:《論間接稅的優點與缺點》,1831年。
維德爾霍爾德:《間接稅文獻和曆史手冊》,1820年,菲利皮:《新普魯士間接稅法全集彙編》,1830年。
黑斯:《巴登關稅、消費稅法規和規章全集彙編》,1827年。
馬林可斯基:《奧地利的一般消費稅》,1839年。
埃力斯:《關稅和消費稅法和稅收》,1823年。
阿古爾:《間接稅和消費稅法》,1817年。
《徹底揭露走私,對這一最不義行為實行一個有效對策的建議》,1763年。
二、消費稅 對上一世紀荷蘭的消費稅制度的說明。
對1830年以前的英國的消費稅制度的說明,在英國這種課稅獲得了高度的發展。
(1)谷物稅和肉類稅。
以前一般是采取門戶捐的形式征收的。
其不利之處。
普魯士的筵席捐和屠宰稅,在地方上和小城市征收這種稅有很大困難,所以代之以直接稅。
漢諾威的營業專利稅的情況也是這樣。
最合理的是隻對進口過多的部分課稅。
這時要規定在一定地區内不許從事谷物和肉類的交易。
屠宰稅可根據重量或牲畜頭數征收。
對制面包用的燕麥等要采取低稅率。
對制粉業者和屠宰業者的管理方法。
(2)飲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