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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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貧窮還不顯著的情況下,即當它在政治上還不顯著的時候,濟貧救護工作可以委諸民間的自由的慈善團體。
但如這種慈善行為已感不足,國家就必須代以強制規定并集中辦理的慈善措施。
這是因為從政治上和從道德上說都不能讓貧民感到饑餓。
在中世紀受授施舍物是自由的。
有一種所謂窮人經常出入門第的習慣關系。
在中世紀雖已有自由乞丐這一行當,但為什麼那時一般窮人卻極其少有呢?濟貧組合等組織的存在。
教會尤其是寺院在濟貧救護事業中的地位。
各城市中濟貧政策的開端,多數是與慈善營造物的管理相結合的。
濟貧救護事業一經政府插手,它常常要向更多的方面擴展,這是一般的趨勢。
首先,政府有責任承擔施舍物品的分配工作,使一般公衆免受乞丐的騷攏。
禁止乞丐這一行當直接含有保證養活貧民的意思。
為幫助貧民而實施的直接稅、奢侈稅等等賦稅。
信奉舊教的多數國家處于這種半法定性的濟貧救護階段。
如果窮人進一步增多,就要采取半強制性的許多手段以提供施舍物品&mdash&mdash如采用發表名簿或對那些不同情窮人的人規定其捐輸金額等方式籌款。
最後,濟貧稅本身一般是在大災害發生之後,先在一些地方采用,以後被保持下來。
它在信奉新教的各國和北歐許多國家占支配地位。
英國濟貧稅的曆史。
在徹底實行無限制的濟貧稅的原則時,常常附有下列條件:(1)正确規定、大力維護居住權,像英國那樣将濟貧負擔轉嫁給别人是一種失策。
在決定住所方面的繁瑣、公共機關之間的手續、住所不定。
如果将居住權擴大到更多的貧民區,負擔的确可以得到更平等的分配,但對每個人的照顧将大為減少。
(2)嚴格禁止乞丐&mdash&mdash這是為了維護濟貧制度和一般公衆。
英國、法國、西班牙等國對乞丐的罰款。
禁止施舍。
但要實行這兩種規定是困難的。
(3)濟貧稅有逐漸增加的傾向。
英國貧民的輕率結婚和浪費。
政府在幫助貧民時盡情滿足他們的欲望是非常錯誤的。
這等于命令他們結婚,禁止他們節約。
新的實例。
(4)最後,由于濟貧稅是強制富人繳納的,這種征課從根本上損害了他們的慈善行為;同時,濟貧稅确保了貧民的權利,因而損害了他們的謙遜态度和感激心情。
英國曆來的濟貧救護事業的态度。
英國濟貧制度的改革(1834年以後)。
由國家或由富人出錢來扶助多數窮人,這在雅典和羅馬以及與之相應的發展階段都曾有過。
雅典所固有的濟貧救護,在雇傭市民時任意支給薪金、免費看戲及其他。
羅馬的施舍糧食、大赈濟及其他。
〔參考文獻〕盧格爾:《貧民史》,1793年。
艾登:《英國勞動階級的曆史》,3卷,1797年。
《關于濟貧稅的管理與實施向皇家委員會的報告摘錄》,1833年。
西尼爾:《關于濟貧設施的報告》,1835年。
勞:《關于英國新濟貧法》(年鑒第2卷)。
福德萊:《各國貧民的曆史和道德》,1829年。
巴爾吉孟:《基督教政治經濟學,或法國和歐洲貧窮的性質和原因的調查》,3卷,1834年。
納維尤:《濟貧法,其效果及原因》,1836年。
吉朗多:《論社會慈善》,4卷,1839年。
勞威茨:《國家對貧民的關懷》,1815年。
漢遜:《濟貧制度的批判》,1834年。
蒂爾克:《對孤兒、貧民及難民的救護措施》,1839年。
福格特:《漢堡濟貧設施史彙編》,1838年。
埃默曼:《那梭的貧民救護措施》,1817年。
克韋爾貝格:《論東佛蘭德的土民》,1819年。
瓜裡諾斯:《西班牙政治經濟學文庫》,2卷,1804年。
第四十四節各種濟貧制度的詳細說明 一、濟貧救護的各種指導原則 (1)不預先研究貧民的全面情況絕不應開始救濟。
在進行慈善工作的前後須親自作幾次訪問。
物品的施舍僅占慈善行為的最小部分。
(2)既應關懷貧民的身體,也應注意他們的精神狀态。
這時更應注重形式上的教育&mdash&mdash需要僧侶的協助。
與教會沒有關系而專門從事濟貧工作的僧官。
(3)須預防特殊情況下的貧窮。
這項工作應在節約和道德的基礎上進行。
(4)要盡可能做到救濟以實物不如以工作,救濟以貨币不如以實物。
(5)盡可能将貧民委諸其家族團體。
這樣做費用少,且對家族和貧民也都是道德的。
在不能這樣做的場合。
(6)注意不要因為有施舍物品而直接或間接擴大貧困的範圍。
在發生饑荒、生産危機以及一切不可預測的災害時更要注意。
凡屬慣常的貧窮當然具有令人厭惡的性質。
(7)募來的款子要用光,但須節約。
要照顧施舍人的個性。
經常的或臨時的募捐。
〔參考文獻〕吉朗多:《貧民的訪問者》,1820年。
缪賽爾:《愛國的幻想》,1卷,第73頁。
二、預防性的濟貧設施 在低級經濟階段,這些措施
(2)在貧窮還不顯著的情況下,即當它在政治上還不顯著的時候,濟貧救護工作可以委諸民間的自由的慈善團體。
但如這種慈善行為已感不足,國家就必須代以強制規定并集中辦理的慈善措施。
這是因為從政治上和從道德上說都不能讓貧民感到饑餓。
在中世紀受授施舍物是自由的。
有一種所謂窮人經常出入門第的習慣關系。
在中世紀雖已有自由乞丐這一行當,但為什麼那時一般窮人卻極其少有呢?濟貧組合等組織的存在。
教會尤其是寺院在濟貧救護事業中的地位。
各城市中濟貧政策的開端,多數是與慈善營造物的管理相結合的。
濟貧救護事業一經政府插手,它常常要向更多的方面擴展,這是一般的趨勢。
首先,政府有責任承擔施舍物品的分配工作,使一般公衆免受乞丐的騷攏。
禁止乞丐這一行當直接含有保證養活貧民的意思。
為幫助貧民而實施的直接稅、奢侈稅等等賦稅。
信奉舊教的多數國家處于這種半法定性的濟貧救護階段。
如果窮人進一步增多,就要采取半強制性的許多手段以提供施舍物品&mdash&mdash如采用發表名簿或對那些不同情窮人的人規定其捐輸金額等方式籌款。
最後,濟貧稅本身一般是在大災害發生之後,先在一些地方采用,以後被保持下來。
它在信奉新教的各國和北歐許多國家占支配地位。
英國濟貧稅的曆史。
在徹底實行無限制的濟貧稅的原則時,常常附有下列條件:(1)正确規定、大力維護居住權,像英國那樣将濟貧負擔轉嫁給别人是一種失策。
在決定住所方面的繁瑣、公共機關之間的手續、住所不定。
如果将居住權擴大到更多的貧民區,負擔的确可以得到更平等的分配,但對每個人的照顧将大為減少。
(2)嚴格禁止乞丐&mdash&mdash這是為了維護濟貧制度和一般公衆。
英國、法國、西班牙等國對乞丐的罰款。
禁止施舍。
但要實行這兩種規定是困難的。
(3)濟貧稅有逐漸增加的傾向。
英國貧民的輕率結婚和浪費。
政府在幫助貧民時盡情滿足他們的欲望是非常錯誤的。
這等于命令他們結婚,禁止他們節約。
新的實例。
(4)最後,由于濟貧稅是強制富人繳納的,這種征課從根本上損害了他們的慈善行為;同時,濟貧稅确保了貧民的權利,因而損害了他們的謙遜态度和感激心情。
英國曆來的濟貧救護事業的态度。
英國濟貧制度的改革(1834年以後)。
由國家或由富人出錢來扶助多數窮人,這在雅典和羅馬以及與之相應的發展階段都曾有過。
雅典所固有的濟貧救護,在雇傭市民時任意支給薪金、免費看戲及其他。
羅馬的施舍糧食、大赈濟及其他。
〔參考文獻〕盧格爾:《貧民史》,1793年。
艾登:《英國勞動階級的曆史》,3卷,1797年。
《關于濟貧稅的管理與實施向皇家委員會的報告摘錄》,1833年。
西尼爾:《關于濟貧設施的報告》,1835年。
勞:《關于英國新濟貧法》(年鑒第2卷)。
福德萊:《各國貧民的曆史和道德》,1829年。
巴爾吉孟:《基督教政治經濟學,或法國和歐洲貧窮的性質和原因的調查》,3卷,1834年。
納維尤:《濟貧法,其效果及原因》,1836年。
吉朗多:《論社會慈善》,4卷,1839年。
勞威茨:《國家對貧民的關懷》,1815年。
漢遜:《濟貧制度的批判》,1834年。
蒂爾克:《對孤兒、貧民及難民的救護措施》,1839年。
福格特:《漢堡濟貧設施史彙編》,1838年。
埃默曼:《那梭的貧民救護措施》,1817年。
克韋爾貝格:《論東佛蘭德的土民》,1819年。
瓜裡諾斯:《西班牙政治經濟學文庫》,2卷,1804年。
第四十四節各種濟貧制度的詳細說明 一、濟貧救護的各種指導原則 (1)不預先研究貧民的全面情況絕不應開始救濟。
在進行慈善工作的前後須親自作幾次訪問。
物品的施舍僅占慈善行為的最小部分。
(2)既應關懷貧民的身體,也應注意他們的精神狀态。
這時更應注重形式上的教育&mdash&mdash需要僧侶的協助。
與教會沒有關系而專門從事濟貧工作的僧官。
(3)須預防特殊情況下的貧窮。
這項工作應在節約和道德的基礎上進行。
(4)要盡可能做到救濟以實物不如以工作,救濟以貨币不如以實物。
(5)盡可能将貧民委諸其家族團體。
這樣做費用少,且對家族和貧民也都是道德的。
在不能這樣做的場合。
(6)注意不要因為有施舍物品而直接或間接擴大貧困的範圍。
在發生饑荒、生産危機以及一切不可預測的災害時更要注意。
凡屬慣常的貧窮當然具有令人厭惡的性質。
(7)募來的款子要用光,但須節約。
要照顧施舍人的個性。
經常的或臨時的募捐。
〔參考文獻〕吉朗多:《貧民的訪問者》,1820年。
缪賽爾:《愛國的幻想》,1卷,第73頁。
二、預防性的濟貧設施 在低級經濟階段,這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