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原始生産
關燈
小
中
大
。
〔參考文獻〕賴馬魯斯:《論谷物貿易的自由》,1791年。
諾爾曼:《谷物貿易的自由》,1802年。
佐登:《關于糧食的立法》,1828年。
赫伯特:《論谷物政策》,1755年。
加裡安尼:《谷物貿易問答》,1770年。
尼克爾:《谷物立法與谷物貿易》,1775年。
三、谷物關稅 谷物的出口稅使國内谷價下降,進口稅則使它上漲。
禁止出口或禁止進口當然要提高其幅度。
其實際結果主要存在于下述情況:即在限制出口時,将使資本和勞動中的一定數量人為地從農業轉移到商業方面;在限制進口時則起相反的作用。
限制進口通常暫時有損于經濟,但是在政治上它帶來的利益可以說是長久的。
限制谷物出口隻能增進都市居民和工業人口的利益,如限制谷物進口則隻增進農民階級的利益。
所以在中世紀一般都禁止谷物出口。
中世紀存在的地方割據。
在最發達的經濟階段會出現徹底的通商自由。
以後由于都市人口和工業占了顯著優勢,而國内的農業不能維持同文化低的外國一樣的價格,國家為了生存必須對谷物加以人為的保護。
英國谷物法簡史。
1689年、1815年、1828和1842年的各種條例。
廢除關稅所産生的可以推測的各種影響:從長遠看,對土地所有者不利,而對資本家有利。
對勞動者隻是暫時有利。
這對整個國家組織以及在戰時對每一個人都是危險的。
根據谷價變動的關稅伸縮率。
法國和荷蘭對谷物的保護以及意大利和中國運用别的方法實行的對谷物的保護。
〔參考文獻〕迪羅姆:《關于大英帝國的谷物條例及谷物貿易的研究》,1796年。
雅可布:《關于保護英國農業的若幹考察》,1819年。
李嘉圖:《論保護農業》,1822年。
托倫斯:《論對外谷物貿易對一國财富的生産和消費的影響》,1820年。
四、〔附〕開墾 在哪種情況下才應當從事開墾呢?國家逐漸以提供資金方便和征用土地加以支援。
排水、灌溉、築堤。
特别是荷蘭和腓特烈大帝時代的實例。
龐廷(Pontin.羅馬郊外康帕尼亞)沼澤地區。
這種事業可以由所有者來擔任,或者由其他私人或國家來進行。
〔參考文獻〕林登:《哈萊梅沼澤地的陸地化問題》,1821年。
&mdash&mdash《關于沼澤地區的行政管理及其耕地化的報告》,1787年。
勃戎尼:《龐廷沼澤地的曆史及其水路學的說明》,1822年。
勞:《關于林特的排水工程勞動的考察》,1825年。
第二十八節林業 一、林業的經濟特征 木材資本這一用語的不精确。
森林地租完全是地租中一種特殊的東西。
林業區别于農業的各種特征如下: (一)非常明顯,它的産品僅僅是天然狀态的産物。
它很少需要資本和勞動的幫助。
這種情況對木材價格的構成有影響。
(二)林産物較之谷物,從價值的比率來看它的容積是大的。
因此極少簽訂遠距離運送的契約。
屠能的法則在林業方面的應用。
(三)林業與谷物耕種相比較,平均起來說需要土地很少,所以随着國家财富增長日益被限定在劣等土地上。
(四)農産品的充分成長隻需要幾個星期,林産品則通常需要好幾年。
對木材需要的不同&mdash&mdash不僅同氣候、人口和代用品的數量有關,而且同一國的道德風尚有關。
俄羅斯的木材浪費。
節約木材的方法。
林業統計概覽。
〔參考文獻〕哈爾蒂希、戈塔、勞羅普等人所寫的教科書。
普法伊爾:《國民經濟和國家财政相結合的林業經濟原理》,2卷,1822年。
鮑爾:《德意志聯邦森林統計》,2卷,1842年。
發梭-拉房奴:《法國森林的調查統計》,1829年。
比特納:《論木材節約》,1830年。
二、林政的曆史 原始林。
原始林的采伐對國土的氣候有良好影響。
将森林地編入國有林。
這樣一來,過去的森林共有者的權利就成了單純的林地使用權。
采伐權。
撿木材、倒塌樹木、木梢、折樹木、其他采伐等。
砍樹采伐、削取樹幹、切割草坪、割草、掃聚樹葉、林地食品、森林地牧場、其他等等。
高級文化階段的亂伐森林是很危險的。
這不僅對木材的需要有危險,對灌溉、氣候及所謂永久森林地區也是危險的。
對森林的特殊權力是在16世紀以後逐漸顯著發展、終于完成的。
例如,1669年路易十四的法令。
德意志各州的指定權。
[12] 現在木材價格騰貴與木材缺乏這兩件事應該加以區别。
木材價格騰貴在高級經濟文化階段是難以避免的,隻有運用人為的手段才能防止。
對森林以集約方法加以改良比粗放的擴展要好。
林地使用權的取消。
多數使用權應限制在适當的使用範圍内。
總之,在任何場合,(一)取消林地使用權與取消農地使用權一樣,隻在高級文化發展階段才是妥當的。
要警惕森林學者的偏見。
(二)林地使用權,它的權利者屬于最低階層,而它的義務者則屬于最高階層,這一點與耕地使用權者有所不同。
(三)取消林地使用權時,必須注意不要損害一般人所必要的木材需要。
盜竊木材的危害。
木材暴利。
〔參考文獻〕布林肯:《比亞沃維紮帝國森林的記事錄》,1828年。
瓊萊:《森林地區自然狀态下産品變化的調查》,1825年。
斯迪塞爾:《德國森林和狩獵的曆史》,1754年。
弗立希:《狩獵森林法規》,1675年。
米倫坎普夫:《不同國家森林狀态概觀》,1791年。
普法伊爾:《德法森林法規》,1834年。
斯密德林:《符騰堡森林法規手冊》,1822年。
1827年的森林法(特别是由福奧克斯和弗利克斯編輯的版本,2卷)。
洪德斯哈根:《森林政策》,1831年。
普法伊爾:《森林使用權消失的概況》,1828年。
三、林業的各種制度 任何集約的林業制度都可以保證有巨大利益,但需要花費巨大費用,所以隻适用于高級文化階段。
林園式的植林法,即不劃分林地,将林地作為一個整體來經營,從老樹開始逐漸砍伐。
劃地植林法,即按樹齡将林地分成幾塊,每次采伐從樹齡最老的劃區開始,采伐後植上新樹。
林園法。
[13] 樹林可按樹木的循環年限分為下列幾類:高林,即所有樹木都達到充分的高度和硬度;低林,即不等到樹木充分成長就進行采伐,讓它從鋸口重新成長,并将枯樹換掉。
中林,即總的說來在低林的基礎上植林,使其中一部分充分成長。
有關高林的法規,如果樹木的循環年限不失之過長,對木材生産是極為理想的。
對于一般的所有者,循環的年限越短越有利。
但這也有一定的限度。
因此,私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就發生了矛盾。
勞說這種矛盾是表面的矛盾。
由于有這種矛盾,所以必須有國家的監督。
由于高級經濟文化階段的森林更被限制在劣等土地上,所以從各方面看來,在低級文化階段采取與耕地上所實施的方法相一緻的經營方法是最适當的,即采取大農地、官有地及共有地、直接管理等經營方法是最适當的。
第二十九節礦業 一、礦業的經濟特征 礦業同狩獵、漁業一樣都屬于占有産業,但礦業在下述這一點上與其他二者有本質區别。
在礦業中資本的費用是低廉的,勞動的功效是奇巧的,因而通常由于自然的作用就可以避免高昂的費用。
礦業同農業一樣産生地租。
礦山的自然的質量差别。
礦業與工業、尤其是與高度發達的工業有某種共通的性質。
資本特别是大資本在礦業中有顯著作用。
對礦産品的加工精制較之農産品一般需要更多的人工勞動。
由于它具有這種類似工廠的性質,所以許多礦業必須由國家、富裕商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等來經營。
如從勞動者的立場來看,礦業接近于工場手工業。
為避免濫事開采的危害,需要有國家的嚴格監督。
〔參考文獻〕賴特邁爾:《古代礦業史》,1785年。
施奈德:《古代金屬曆史選錄》,1788年。
格梅林:《德國礦業史論》,1783年。
維優福斯:《礦藏的财富》,1810年。
洪堡:各種旅行記及《新西班牙政治論》,1809年。
豪斯曼:《斯堪的納維亞旅行記》,第5卷,1811年。
同著者:《漢諾威群山的現狀及重要性》,1832年。
魏森巴赫:《薩克森的礦業》,1933年。
哈塞;《從國民經濟的曆史觀點看德國鐵礦生産》,1936年。
二、礦業組織 早在德意志帝同的初期礦山特權就在習慣上形成了。
這種特權授給了各地諸侯。
金印敕書。
[14]結果這種礦山特權成為諸侯大權的構成要素之一。
礦業的自由宣言主要是16世紀以後的事情。
礦業的自由采掘制度&mdash&mdash試掘準許證書。
礦山的第一發現者(這種權利如不在一定期間申請即行喪失)。
采掘的申請能确定礦脈所在地的露出程度。
特别租借。
根據礦業權的租借區。
作為确定權利根據的借區簿及其清冊。
按礦區、表層及深度作出決定。
礦業經營&mdash&mdash個人經營的礦山、集體經營的礦山。
檢查人、礦山監督者、礦坑長。
礦業的經營狀況有:收支不相抵的礦山、收支可以相抵的礦山、資本呆滞的礦山、有收益的礦山。
地主及世襲礦坑所有者的報酬。
國家的影響,主要根據礦業法規進行警察的和經濟上的監督。
在德意志,國家通常參與經營。
礦山所固有的特權及其所固有的租稅負擔。
國家的優先購買權。
礦山的什一稅。
四季稅。
〔參考文獻〕弗賴斯勒本:《國家與礦業》,1839年。
瓦格納:《礦業法》,1791年。
康克倫、哈克以及卡斯滕的礦業法。
邁爾:《中世紀哈爾茲礦業史》,1817年。
施密特:《奧地利礦山法按年分類彙編》,22卷。
*** [1]據羅雪爾在其《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9節,注6,系指新英格蘭将軍傑克遜命令軍隊喬裝成印第安人進行奇襲。
&mdash&mdash日譯者 [2]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75節,注3:阿格西茲主張販賣繁殖期的魚類,他是當時的地質學家、生物學家。
&mdash&mdash日譯者 [3]賠償金指受到損害時有要求賠償的權利;連帶保證,指氏族成員具有共同的權利和義務。
&mdash&mdash日譯者 [4]七年戰争系腓特烈大帝與奧、法、俄、瑞典等國對普魯士同盟國之戰。
&mdash&mdash日譯者 [5]指六代世襲的自由保有土地的權利。
&mdash&mdash日譯者 [6]所謂村落地制度是耕地在雜居的情況下集中,在這種場合一般實行混合耕種和強制耕種。
而在住宅地制度下,住宅地集中在中央,農耕地是适當調整過的。
&mdash&mdash日譯者 [7]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84節,共有地是皇室土地的相對語,仍是一種共有的公地。
&mdash&mdash日譯者 [8]據Pa1grave《經濟學辭典》的解釋,東印度的農場主是對英國政府繳納租稅的農場主。
英國的殖民政策最初是發展大農場主而忽視農夫的利益,破壞了原始村落共産社會組織。
&mdash&mdash日譯者 [9]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1卷,第75節及注13,這種農奴多少受到一點法律保護。
&mdash&mdash日譯者 [10]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17節,所謂什一磅稅(Zehntpfunde或Zehntschillinge)是在觀念上規定價值單位,但納稅的東西則不規定,聽任自由;所謂承包什一稅(Sackzehnten或Pactum)是由有納稅義務的公共團體承包此稅。
&mdash&mdash日譯者 [11]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85節注8,這種組合是1556年以後實行的,它根據季節變遷将牧羊地轉移到山地或平地,在轉移途中有權使用任何牧地。
&mdash&mdash日譯者 [12]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93節,指16、7世紀在德意志各地實施的指定權,即隻限于林政官所指定的森林才能采伐。
&mdash&mdash日譯者 [13]林園法包括為各種樹木選擇合适的地質,擴大每株樹的間隔距離等各種特殊措施。
&mdash&mdash日譯者 [14]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3卷,第180章注5,&ldquo金印敕書&rdquo意指卡爾四世在1356年将恩賜地中的礦山采掘權由皇帝之手轉移到各個選舉侯手中。
&mdash&mdash日譯者
〔參考文獻〕賴馬魯斯:《論谷物貿易的自由》,1791年。
諾爾曼:《谷物貿易的自由》,1802年。
佐登:《關于糧食的立法》,1828年。
赫伯特:《論谷物政策》,1755年。
加裡安尼:《谷物貿易問答》,1770年。
尼克爾:《谷物立法與谷物貿易》,1775年。
三、谷物關稅 谷物的出口稅使國内谷價下降,進口稅則使它上漲。
禁止出口或禁止進口當然要提高其幅度。
其實際結果主要存在于下述情況:即在限制出口時,将使資本和勞動中的一定數量人為地從農業轉移到商業方面;在限制進口時則起相反的作用。
限制進口通常暫時有損于經濟,但是在政治上它帶來的利益可以說是長久的。
限制谷物出口隻能增進都市居民和工業人口的利益,如限制谷物進口則隻增進農民階級的利益。
所以在中世紀一般都禁止谷物出口。
中世紀存在的地方割據。
在最發達的經濟階段會出現徹底的通商自由。
以後由于都市人口和工業占了顯著優勢,而國内的農業不能維持同文化低的外國一樣的價格,國家為了生存必須對谷物加以人為的保護。
英國谷物法簡史。
1689年、1815年、1828和1842年的各種條例。
廢除關稅所産生的可以推測的各種影響:從長遠看,對土地所有者不利,而對資本家有利。
對勞動者隻是暫時有利。
這對整個國家組織以及在戰時對每一個人都是危險的。
根據谷價變動的關稅伸縮率。
法國和荷蘭對谷物的保護以及意大利和中國運用别的方法實行的對谷物的保護。
〔參考文獻〕迪羅姆:《關于大英帝國的谷物條例及谷物貿易的研究》,1796年。
雅可布:《關于保護英國農業的若幹考察》,1819年。
李嘉圖:《論保護農業》,1822年。
托倫斯:《論對外谷物貿易對一國财富的生産和消費的影響》,1820年。
四、〔附〕開墾 在哪種情況下才應當從事開墾呢?國家逐漸以提供資金方便和征用土地加以支援。
排水、灌溉、築堤。
特别是荷蘭和腓特烈大帝時代的實例。
龐廷(Pontin.羅馬郊外康帕尼亞)沼澤地區。
這種事業可以由所有者來擔任,或者由其他私人或國家來進行。
〔參考文獻〕林登:《哈萊梅沼澤地的陸地化問題》,1821年。
&mdash&mdash《關于沼澤地區的行政管理及其耕地化的報告》,1787年。
勃戎尼:《龐廷沼澤地的曆史及其水路學的說明》,1822年。
勞:《關于林特的排水工程勞動的考察》,1825年。
第二十八節林業 一、林業的經濟特征 木材資本這一用語的不精确。
森林地租完全是地租中一種特殊的東西。
林業區别于農業的各種特征如下: (一)非常明顯,它的産品僅僅是天然狀态的産物。
它很少需要資本和勞動的幫助。
這種情況對木材價格的構成有影響。
(二)林産物較之谷物,從價值的比率來看它的容積是大的。
因此極少簽訂遠距離運送的契約。
屠能的法則在林業方面的應用。
(三)林業與谷物耕種相比較,平均起來說需要土地很少,所以随着國家财富增長日益被限定在劣等土地上。
(四)農産品的充分成長隻需要幾個星期,林産品則通常需要好幾年。
對木材需要的不同&mdash&mdash不僅同氣候、人口和代用品的數量有關,而且同一國的道德風尚有關。
俄羅斯的木材浪費。
節約木材的方法。
林業統計概覽。
〔參考文獻〕哈爾蒂希、戈塔、勞羅普等人所寫的教科書。
普法伊爾:《國民經濟和國家财政相結合的林業經濟原理》,2卷,1822年。
鮑爾:《德意志聯邦森林統計》,2卷,1842年。
發梭-拉房奴:《法國森林的調查統計》,1829年。
比特納:《論木材節約》,1830年。
二、林政的曆史 原始林。
原始林的采伐對國土的氣候有良好影響。
将森林地編入國有林。
這樣一來,過去的森林共有者的權利就成了單純的林地使用權。
采伐權。
撿木材、倒塌樹木、木梢、折樹木、其他采伐等。
砍樹采伐、削取樹幹、切割草坪、割草、掃聚樹葉、林地食品、森林地牧場、其他等等。
高級文化階段的亂伐森林是很危險的。
這不僅對木材的需要有危險,對灌溉、氣候及所謂永久森林地區也是危險的。
對森林的特殊權力是在16世紀以後逐漸顯著發展、終于完成的。
例如,1669年路易十四的法令。
德意志各州的指定權。
[12] 現在木材價格騰貴與木材缺乏這兩件事應該加以區别。
木材價格騰貴在高級經濟文化階段是難以避免的,隻有運用人為的手段才能防止。
對森林以集約方法加以改良比粗放的擴展要好。
林地使用權的取消。
多數使用權應限制在适當的使用範圍内。
總之,在任何場合,(一)取消林地使用權與取消農地使用權一樣,隻在高級文化發展階段才是妥當的。
要警惕森林學者的偏見。
(二)林地使用權,它的權利者屬于最低階層,而它的義務者則屬于最高階層,這一點與耕地使用權者有所不同。
(三)取消林地使用權時,必須注意不要損害一般人所必要的木材需要。
盜竊木材的危害。
木材暴利。
〔參考文獻〕布林肯:《比亞沃維紮帝國森林的記事錄》,1828年。
瓊萊:《森林地區自然狀态下産品變化的調查》,1825年。
斯迪塞爾:《德國森林和狩獵的曆史》,1754年。
弗立希:《狩獵森林法規》,1675年。
米倫坎普夫:《不同國家森林狀态概觀》,1791年。
普法伊爾:《德法森林法規》,1834年。
斯密德林:《符騰堡森林法規手冊》,1822年。
1827年的森林法(特别是由福奧克斯和弗利克斯編輯的版本,2卷)。
洪德斯哈根:《森林政策》,1831年。
普法伊爾:《森林使用權消失的概況》,1828年。
三、林業的各種制度 任何集約的林業制度都可以保證有巨大利益,但需要花費巨大費用,所以隻适用于高級文化階段。
林園式的植林法,即不劃分林地,将林地作為一個整體來經營,從老樹開始逐漸砍伐。
劃地植林法,即按樹齡将林地分成幾塊,每次采伐從樹齡最老的劃區開始,采伐後植上新樹。
林園法。
[13] 樹林可按樹木的循環年限分為下列幾類:高林,即所有樹木都達到充分的高度和硬度;低林,即不等到樹木充分成長就進行采伐,讓它從鋸口重新成長,并将枯樹換掉。
中林,即總的說來在低林的基礎上植林,使其中一部分充分成長。
有關高林的法規,如果樹木的循環年限不失之過長,對木材生産是極為理想的。
對于一般的所有者,循環的年限越短越有利。
但這也有一定的限度。
因此,私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就發生了矛盾。
勞說這種矛盾是表面的矛盾。
由于有這種矛盾,所以必須有國家的監督。
由于高級經濟文化階段的森林更被限制在劣等土地上,所以從各方面看來,在低級文化階段采取與耕地上所實施的方法相一緻的經營方法是最适當的,即采取大農地、官有地及共有地、直接管理等經營方法是最适當的。
第二十九節礦業 一、礦業的經濟特征 礦業同狩獵、漁業一樣都屬于占有産業,但礦業在下述這一點上與其他二者有本質區别。
在礦業中資本的費用是低廉的,勞動的功效是奇巧的,因而通常由于自然的作用就可以避免高昂的費用。
礦業同農業一樣産生地租。
礦山的自然的質量差别。
礦業與工業、尤其是與高度發達的工業有某種共通的性質。
資本特别是大資本在礦業中有顯著作用。
對礦産品的加工精制較之農産品一般需要更多的人工勞動。
由于它具有這種類似工廠的性質,所以許多礦業必須由國家、富裕商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等來經營。
如從勞動者的立場來看,礦業接近于工場手工業。
為避免濫事開采的危害,需要有國家的嚴格監督。
〔參考文獻〕賴特邁爾:《古代礦業史》,1785年。
施奈德:《古代金屬曆史選錄》,1788年。
格梅林:《德國礦業史論》,1783年。
維優福斯:《礦藏的财富》,1810年。
洪堡:各種旅行記及《新西班牙政治論》,1809年。
豪斯曼:《斯堪的納維亞旅行記》,第5卷,1811年。
同著者:《漢諾威群山的現狀及重要性》,1832年。
魏森巴赫:《薩克森的礦業》,1933年。
哈塞;《從國民經濟的曆史觀點看德國鐵礦生産》,1936年。
二、礦業組織 早在德意志帝同的初期礦山特權就在習慣上形成了。
這種特權授給了各地諸侯。
金印敕書。
[14]結果這種礦山特權成為諸侯大權的構成要素之一。
礦業的自由宣言主要是16世紀以後的事情。
礦業的自由采掘制度&mdash&mdash試掘準許證書。
礦山的第一發現者(這種權利如不在一定期間申請即行喪失)。
采掘的申請能确定礦脈所在地的露出程度。
特别租借。
根據礦業權的租借區。
作為确定權利根據的借區簿及其清冊。
按礦區、表層及深度作出決定。
礦業經營&mdash&mdash個人經營的礦山、集體經營的礦山。
檢查人、礦山監督者、礦坑長。
礦業的經營狀況有:收支不相抵的礦山、收支可以相抵的礦山、資本呆滞的礦山、有收益的礦山。
地主及世襲礦坑所有者的報酬。
國家的影響,主要根據礦業法規進行警察的和經濟上的監督。
在德意志,國家通常參與經營。
礦山所固有的特權及其所固有的租稅負擔。
國家的優先購買權。
礦山的什一稅。
四季稅。
〔參考文獻〕弗賴斯勒本:《國家與礦業》,1839年。
瓦格納:《礦業法》,1791年。
康克倫、哈克以及卡斯滕的礦業法。
邁爾:《中世紀哈爾茲礦業史》,1817年。
施密特:《奧地利礦山法按年分類彙編》,22卷。
*** [1]據羅雪爾在其《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9節,注6,系指新英格蘭将軍傑克遜命令軍隊喬裝成印第安人進行奇襲。
&mdash&mdash日譯者 [2]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75節,注3:阿格西茲主張販賣繁殖期的魚類,他是當時的地質學家、生物學家。
&mdash&mdash日譯者 [3]賠償金指受到損害時有要求賠償的權利;連帶保證,指氏族成員具有共同的權利和義務。
&mdash&mdash日譯者 [4]七年戰争系腓特烈大帝與奧、法、俄、瑞典等國對普魯士同盟國之戰。
&mdash&mdash日譯者 [5]指六代世襲的自由保有土地的權利。
&mdash&mdash日譯者 [6]所謂村落地制度是耕地在雜居的情況下集中,在這種場合一般實行混合耕種和強制耕種。
而在住宅地制度下,住宅地集中在中央,農耕地是适當調整過的。
&mdash&mdash日譯者 [7]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84節,共有地是皇室土地的相對語,仍是一種共有的公地。
&mdash&mdash日譯者 [8]據Pa1grave《經濟學辭典》的解釋,東印度的農場主是對英國政府繳納租稅的農場主。
英國的殖民政策最初是發展大農場主而忽視農夫的利益,破壞了原始村落共産社會組織。
&mdash&mdash日譯者 [9]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1卷,第75節及注13,這種農奴多少受到一點法律保護。
&mdash&mdash日譯者 [10]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17節,所謂什一磅稅(Zehntpfunde或Zehntschillinge)是在觀念上規定價值單位,但納稅的東西則不規定,聽任自由;所謂承包什一稅(Sackzehnten或Pactum)是由有納稅義務的公共團體承包此稅。
&mdash&mdash日譯者 [11]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85節注8,這種組合是1556年以後實行的,它根據季節變遷将牧羊地轉移到山地或平地,在轉移途中有權使用任何牧地。
&mdash&mdash日譯者 [12]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93節,指16、7世紀在德意志各地實施的指定權,即隻限于林政官所指定的森林才能采伐。
&mdash&mdash日譯者 [13]林園法包括為各種樹木選擇合适的地質,擴大每株樹的間隔距離等各種特殊措施。
&mdash&mdash日譯者 [14]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3卷,第180章注5,&ldquo金印敕書&rdquo意指卡爾四世在1356年将恩賜地中的礦山采掘權由皇帝之手轉移到各個選舉侯手中。
&mdash&mdash日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