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原始生産

關燈
國的立法、革命時期法國的立法和埃那陷落(1806年)後德國的立法,這些立法使土地流動化了。

    于是到處出現顯著的大量生産和地方人口的激增。

    除了這些經濟理由,民主主義和金權寡頭政治的黨派也經常要求土地完全自由轉讓。

    前者的目的在于打破貴族的土地制度,廢除長子的特權;後者的目的是無限地擴展其投機的欲望。

     但是,如果土地的分割越過了這一點,即超越了足以維持一定程度的飼養牲畜的能力、施肥的能力和足以保持适當的分工的這一點,不僅生産要下降,而且農民階級的道德也要敗壞。

    不能認為土地的一切無條件的自由轉讓或分割都是有利的,這有其純物質方面的理由。

    如果允許無限制的分割和抵押,則小土地所有者終将不能活下去,他的土地必然要為大農地所有者兼并和收買。

    那麼這些小土地所有者勢必淪為定期的佃農或日工,生活陷于貧困。

    這種極端的現象,在走向繁榮的都市工商業的發達還沒有達到能吸收地方過剩人口的程度的時候,表現得最早。

    大農地所有引起了經濟上和政治上的堕落。

    如果想通過立法使農民階級,即作為一國基礎的階級獲得自由,并進而保障其自由,則立法必須規定不允許分割超過的最小限度。

    規定這種限度時,如以耕作面積或使用家畜作标準,或委任地方監督官署自由裁決,是不妥當的。

    這種最小限度的規定最好以經過适當調查的地租為基礎。

    在限制分割的同時需要有輪換地,都市的土地應完全自由。

     在以色列、斯巴達、雅典、羅馬、近代意大利等國家,同樣的發展規律在起作用。

     現代歐洲的土地分割的統計。

    我們到處可以看到的是,在文化向上發展的場合,土地的流動性增大,而在國民的繁榮期之後,土地不适當地分裂,結果是向相反的極端(兼并)惡化。

     〔參考文獻〕芬克:《論土地所有之無限制分割所産生的缺陷》,1839年。

    派桂爾翰:《耕作法》,第1卷,1841年。

    同著者:《普魯士教會區土地問題》,1841年。

    哈克斯特豪森:《北部德意志農法狀況及其當前糾紛》,1829年。

    許茨:《土地所有的分配對人民和國家生活的影響》,1836年。

    科澤加爾滕:《對土地所有的讓渡及分割的考察》,1842年。

    魯莫爾:《托斯卡納移民無産階級化的根源》,1830年。

    模拉托内:《意大利古代文化論》,30卷(中世紀意大利的風俗習慣,1733&mdash1738)。

     二、農場的規模及其調整 在農業耕作上愈是采用集約方法,農場的規模就必然要為适應這種耕作而愈益縮小。

    因此文化的發達含有縮小農場規模的趨勢。

    俄羅斯、東部德意志、英國、法蘭特的農場的規模。

     農場規模之大、中、小的概念是相對的,使這些農場适當結合,在經濟上和政治上是最理想的狀态。

    大農場經營的利益在于它能促進分工、節約房屋和搬運工具等,并且便于大資本的投入;而小農場經營在人口稠密的情況下,通常可以在同一面積投下更多的勞動和資本。

    一般地說,大農場的純收獲量特别大,而小農場的總收獲量特别大。

    過小農場經營是絕對有害的。

    農場過小,産品價格必然高昂(因為在多數場合這種産品特别需要投入更多的勞動力),因而它顯得極為落後。

    工資勞動者為取得副業收入而耕種的土地屬于過小經營。

     分割地分散在遠離住宅地的地方,或各塊分割地分散在各處,這在高度的經濟發展階段将愈益成為一種障礙。

    這對投入資本和勞動、對交通和地界等都有不便。

    在三圃農業經營的場合,聯合共同所有是必要的。

     到了後來,土地的收獲不必追加任何勞動和資本,而通過土地的調整無限增加。

    土地調整的障礙及其促進的手段。

    耕地整理法。

     村落地制度和住宅地制度。

    [6]在低級文化階段,前者遠為有利。

    它既對領主有利,也有利于增加生産上的穩定性,提供分工上的便利。

    在文化發展的高級階段,則是後者有利。

    村落地制度的成立。

    對這種情況的統計。

    匈牙利的村落地的耕作方法是一種極端。

    各種土地本身有其最好的形式。

     〔參考文獻〕泰爾:《英國農業經營知識入門》,2卷。

    《Julins耕作年報》,1806年。

    勞:《國民經濟的考察》,1821年,第7節。

    哈齊:《論土地的調整》(獲獎論文)。

    李斯特:《耕地形式、過小經營與移民問題》(柯泰季刊,1842年第4卷)。

     三、公有地 任何一國财政都是從龐大的官有地開始的,同樣,私人團體與公共團體的财政也是從龐大的公有地開始的。

    在文化的低級階段這并無害處。

    特别是公共牧場,在分圃農法的條件下,必然為任何人所冀求。

    中世紀初期的&ldquo瑪爾克公社&rdquo。

     在農業耕作采用更為集約的方法、一切土地都交替耕種的時候,公有地成為極不方便的東西。

    在全面的分割不能實現的地方,采取了各種各樣的緩和對策。

    對使用共有地所進行的各種改革。

    [7] 對公有地的分割,一般的與特殊的。

    公有地的統計。

    第一,應該由誰來決定分割?全體一緻還是多數通過?最好希望做到各人分到的土地不發生相互交錯的情況。

    第二,應該根據什麼标準進行分割?這在利用權未明确規定的時候,會發生問題。

    平均的分割、按對公共團體納稅的負擔額大小進行分割、按照住宅地的大小和優劣的标準進行分割、按照過冬的程度(即在所有地内能夠過冬的家畜頭數的多寡)進行分割。

    根據擁有家畜頭數的多寡進行分割的辦法最好。

    但在這種場合應當采取平均方法,或利用其他标準加以調節。

    混合标準。

    對一切公有地都加以分割是受到責難的。

    公有地分割的監督機構及其處理法規。

     在經濟發展的高級階段,寺院所有地的所有當然已屬不利。

    但在低級階段,捐獻附有土地的永久建築物(不僅是寺院,而且包括學校)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對文化有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勒夫:《論瑪爾克公社》,1829年。

    邁爾:《論公有地的分割》,3卷,1801年。

    布格爾和沙赫爾邁埃爾:關于公共牧場的分割的應征論文。

    克勒貝:《論公有地分割的原理》,1821年。

     第二十四節大農場經營方法 一、依附農民的農業經營,領主靠依附農民的貢納生活,不親自參與農耕的指導。

    古老日耳曼及俄羅斯内地的農業狀況。

    這些是非常低級文化的原因和結果。

     二、下一階段是莊園農場,它與依附農民的農場分離,利用依附農民的徭役進行耕作。

    俄羅斯東海岸各州、民族法時代以後的德意志。

     三、分益農業經營,領主與農民之間各得收獲之一半,前者提供資本,後者僅提供勞力。

    這在蘇格蘭高原及革命前的法國極為普遍。

    這種方法在經濟上的不利。

     四、随着地租的增長,領主懂得了自己直接經營更為有利。

    所有者自己經營有更大的利益。

    大土地所有的管理人。

    各國對直接耕作的興趣有差别。

     五、佃耕制度的發生,隻有在地租已經顯著存在、同時具有管理大規模農業的充分知識和資本的中産階級形成了的地方才有可能。

    當佃農階級的地位獲得尊重、尤其是得到保證時,農業就愈益改善,佃租就愈益增加。

    而且更為集約化的農業耕作,就已有使租佃期間長期化的趨勢。

    英國租佃制度的曆史和現狀。

     六、分佃租或再佃租。

    租佃的條件漸漸對佃租農民不利,這些條件使勞動工資的最低必要限度更加下降,而使資本利潤的最低必要限度更加提高。

    在分佃租的場合,由于希望租佃者之間的競争極其激烈,因而領主能借機使他的農場規模縮小到集約農業經營所必要的程度以上。

    這樣,佃農階級當然要崩潰。

    愛爾蘭、葡萄牙的租佃制度。

    在上部和中部意大利,經過上述過程,差不多又到處陷入悲慘的分益農式的經營。

    東印度的農場主和農夫。

    [8] 〔參考文獻〕加斯帕倫:《分益農法紀要》,1832年。

    肯尼迪及格倫蓋爾:《大英國土地租佃的現狀》,2卷,1828年。

    費蘭及奧梭立文:《愛爾蘭州實例摘要》,1826年。

     第二十五節農民的負擔 一、農奴制度 農奴制度形成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征服和貧困。

    在最低的文化階段,土地是各個人糊口所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如不去實際耕種就沒有價值。

    由于資本還處于貧乏狀态,在這種階段,一切的需要驅使衆多的貧苦人不得不用他們的身體去做質押或轉讓。

    在這裡,農奴制度對于下層階級是絕對不可避免的,對于上層階級也是在任何地方實行分工所不可或缺的。

    另一方面,對于被征服者本人說來,農奴制度至少是一種壓迫。

    文化教養愈低,對自由的要求愈少。

     後來,當工資勞動形成的時候,各個人依靠工資生活更為容易。

    同時,從某一點來看,農奴制度是分工的最大阻礙。

    奴隸勞動是低劣的。

    因而在高度發展的國民經濟中,奴隸勞動早已不夠,自由勞動者則更為有利。

    而且随着生活的擴大和發展,農奴制度對于農奴本人也愈益成為壓迫他們的枷鎖。

    這樣,民主政治終于極其強烈地要求解放農奴。

    日耳曼各個民族逐漸實行農奴解放的簡史。

    關于現代農奴制度情況的統計。

     在古代各民族中也重複着下述規律:即發展了的經濟文化使對農奴的态度日益緩和,并且頻繁地要求把他們解放出來。

    雅典、斯巴達、羅馬的農奴制度。

     到了各國民發展的末期,每當他們的經濟和政治都趨于沒落,下層階級的農奴制度又常常主要由于貧困而重新出現。

    羅馬的農奴。

    [9] 〔參考文獻〕賴特邁爾:《希臘的奴隸和農奴制度的曆史和狀況》,1789年。

    薩維尼:《羅馬的農奴問題》(柏林科學院),1822&mdash1823年。

    金德林格:《德意志依附農民的曆史》,1819年。

    帕托吉賽爾:《論農奴階級》,1736年。

    阿恩德:《波美拉尼亞和魯根的農奴制度史》,1803年。

    埃格斯:《梅克倫堡的農奴制度的現狀》,1784年。

    雅可布:《自由農與農奴的勞動》,1815年。

     二、中世紀的徭役及實物繳納 古代德國的村落瑪爾克,對自由民和非自由民都同樣按照正式農民保有地的數目進行分配,這叫做份地或其他名稱。

    它又被細分為半份地給予農民。

    隻有這些農民才有對公有地的固有的分配權。

    在這些農民之外,還有更小的耕作農民,他們大概是後來移居到這裡來的人,如茅篷貧農、日工和新來戶。

    還有不從事耕作的住戶,他們或是偷偷地利用公有地,或是從事手工業或日工以維持生活。

    茅篷戶、草房戶以至純粹的借住戶和閑居食客。

     一切農民的負擔不是由于私有權的起源而産生,就是由于國家權力的起源而産生。

    前者多半帶有佃租或其他代價的性質,後者則帶有租稅的性質。

    由于私有權而産生的繳納大都稱為租金或地租。

    由私有權而産生的徭役,往往正像它的各種名稱所表示的那樣,其中同經濟目的有關的相當多。

    (耕作徭役、工事徭役、搬運徭役。

    )由于國家權力而産生的實物繳納,稱為課稅、國庫款、稅款等等,這些都是租稅的同義語。

    就徭役而言,其名稱用國家或服從這類字樣來表現時,可以推察它的産生多少是由于國家權力的原因。

    了解這些法律關系的資料,有自15世紀以來就差不多到處都已制定的田畝冊。

     由于私有權而産生的負擔,不是農奴制度的結果,就是自由民之間借貸關系或租佃關系的結果。

    (A)農奴制度逐漸擺脫農奴的全部時間和全部收獲都屬于自己主家的原始狀态。

    家務徭役、強制服役、手工徭役。

    在與主家的農場分開以後出現了耕作徭役。

    此外還有雜役、馬夫役、跑腿役。

    從不固定的徭役轉變為固定的徭役。

    (B)租金、爐竈租金。

    起初,如果所有人死亡,保有全部動産的繼承權和整個農場的沒收權;最後遺留下來的是征收部分遺産和征收部分讓渡财産。

    獻納家禽。

    批準費、批準費的意義。

    簽名費。

    初夜權。

    (C)管理人制度的形成。

    管理人的權利後來成為世襲的。

     由于國家權力而産生的實物繳納,其中有的是從伽羅林王朝的租稅關系中引導出來的。

    由于地方權力強大,這些繳納逐漸失去其租稅性質而成為諸侯領地的附屬物。

    同時,由于諸侯的保護和軍備又出現了新的繳納和徭役。

    對領主的徭役。

    在宗教改革時期這類負擔顯著增加。

     〔參考文獻〕雷塞爾:《農業法》,1698年。

    克林格爾:《村落及農民法彙編》,1749年,4卷。

    斯特盧本:《農莊法》,1720年。

    格澤紐斯:《管理人法》,1801年,2卷。

    哈格曼:《農業經營》,1807年。

    許爾曼:《土地依附農民的自然徭役的曆史研究》,1803年。

    維甘德:《徭役、它的形成、性質、形式和命運》,1828年。

    斯蒂維:《漢諾威王朝下土地所有的負擔》,1829年。

    隆策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