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原始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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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力浦二世(1556年)。
法國&mdash&mdash路易十一世(1161年)、法蘭西一世(1515年)、宗教戰争(法蘭西一世與卡爾五世之争)。
亨利四世(1589年)、黎希留(路易十三世的宰相,1624年)、瑪薩林(路易十三世及十四世的宰相,1642年)、路易十四世(1643年)&mdash&mdash&ldquo朕即國家&rdquo。
官廷貴族。
最好的發展的例子是英國的階級關系。
在英國農奴制度和依附民制度并不那樣顯著。
伊麗莎自(1558年)解放了王室的最後的奴隸。
自由租地人、登記租地人的形成。
英國的貴族們在使比他們弱小的近鄰成為帝國的陪臣方面,一直沒有獲得充分的成功。
下級貴族經常有出席帝國議會的資格,在議會裡他們與都市牢固地結合在一起,構成了下議院。
薔薇戰争(1455&mdash1485年)。
與其他國家一樣,在英國斯圖亞特王朝(1485年以後)絕對君主統治大約延續了一世紀之久。
但是不久以後,土地所有者的上層社會與工商業者的中層社會充分強大,與斯圖亞特王朝(1603年以後)進行了90年的抗争,因而在18世紀得以維持近代史上最自由最有秩序的社會組織。
英國的貴族雖然立足于最強有力的貴族政治,但它決不是排他的。
在這裡,人們清楚地認識到集體主義思想歸根結底遠比利己心高尚而且對自己有利。
德意志下級貴族的特征。
學者貴族和新封貴族。
14世紀的騎士同盟與都市同盟。
為什麼在德國騎士與都市相結合而不能形成德國的下議院呢? 16世紀初,騎士放棄了維持一般國内治安的工作是一種失敗。
宗教改革。
随着都市繁榮,農民階級擡頭。
農民戰争(1524年,及其他)。
随後農民階級沒落,他們的全部力量由于長期的宗教糾紛而遭到破壞。
由于羅馬法占統治地位,法律家在判斷自由農民的地位時,使他們處于更為不利的境地。
三十年戰争(1618&mdash1648年)使無數農民的土地荒蕪了。
多數領主的貧困使從屬于他們的農民狀況更加惡化。
17世紀初以來,差不多所有地方的貴族都想與國王和解,歸順宮廷。
騎兵制代替了騎士制。
當時比武和修養的思想隻限于舊的貴族之間。
四、民主主義運動&mdash&mdash農奴階級的解放 各國宮廷貴族占據國家要職的要求,逐漸為第三階級所嫌忌。
由于宮廷貴族除長子以外也襲用貴族的名稱,因而貴族人數更為增加,而宮廷生活由于領地的分割,日益窮困。
18世紀的法國貴族更加極端侈華。
當時歐洲各國的上流社會,道德極端頹廢。
16世紀的絕對君主專政所懷抱的遠大理想,已經連一點痕迹也沒有了。
自從路易十四世時代以來,那些被宗教神聖化了的、由藝術和學問所美化了的高尚純潔的光彩也完全消失了。
這種上層社會的新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也要影響到下層社會,當然要更加有力地為革命準備條件,使革命激烈化。
當時,貴族們過去的各種特權,失去它們的合法根據究竟到了什麼樣的程度呢?從這裡我們可以明白在中世紀産生和支持貴族的輿論,到了18世紀卻愈益與他們對立起來的理由。
它的證明。
腓特烈·威廉一世(1713年)、腓特烈大帝(1740年)。
七年戰争(1756-1763年)[4],一般認為這是新思潮同舊思潮的鬥争。
凡是由國王自己去解放農奴階級、或強令貴族解放農奴的國家,各處貴族現在還維持着他們完整的勢力。
導緻這種結果的原因是:第一,削弱中間勢力的中央集權的發展;第二,國民财富狀況的恢複和繁榮;最後,所謂仁愛主義。
最初追求這種仁愛主義新時代傾向的力量是瑪麗亞·泰萊沙(1740年)、彭巴爾侯(葡,1782年殁)和阿朗達(西班牙,1799年殁),由于他們的暴虐,大部分未能善終。
丹麥的解放政策确是獲得了成功。
約瑟夫二世(奧國,1765年)的過激的錯誤的各種改革。
為推翻法國的階級關系和所有關系而進行的革命。
這種情況與其說是法律的濫用,勿甯說實際上是法律遭到了忽視。
法國的各個占領國。
由于民主主義運動受到了摧殘的普魯士,經過賢明妥善的施政而獲得恢複。
施泰因和哈登貝格的改革(1807&mdash1811年)。
德意志的憲法結構。
維也納會議後(1815年),對民主主義運動的反動。
國王、貴族和教會重新結合。
五、結論性的考察 對希臘、羅馬和斯拉夫等民族中相當于上述發展階段的情況作簡單的說明。
貴族政治、君主政治、民主政治的精神。
第二十二節耕作制度的理論和曆史 一、耕作制度的種别 任何一塊耕地都必須使用一定的資本和勞動。
在國民經濟學上,耕作制度的區别是根據資本和勞動的使用量的多少決定的。
從前的維爾幾利亞州(北美)、巴西、斯堪的納維亞等地的開墾農法。
巴拉斯所介紹的南部西伯利亞的農法。
所謂分圃農法是将農地分為二部分:将住宅附近的土地用作耕地,其他則永久作為牧地來利用。
耕地通常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種冬季谷,第二部分種夏季谷,其餘部分休耕。
對休耕地的整理與施肥。
三圃法、四圃法、五圃法。
區域交替耕作農法:任何一塊土地都不用來作為永久的牧地,而輪流進行耕種。
交替耕種的土地耕種作物數次以後幾年就作為牧地,在這期間利用糞肥和腐草的綠肥使土地恢複肥力。
第三年度休耕制。
谷物輪種農法的特點是沒有純粹的休耕地。
谷物類和苜蓿類輪流種植。
這一農法如得到充分發展,廄舍飼養的牧畜就會随之存在。
萊茵地區、英國、倫巴第、法蘭泰因的農法。
整個階段的最後的方法是園藝農耕法。
更集約的耕作法可以從同一面積的土地獲得更多的收獲,但它需要更多的資本,需要更多的勞動量、技術和自由。
〔參考文獻〕施韋爾茲:《實用耕作法入門》,3卷,1823年。
屠能:《孤立國》(1826年,1842年再版)。
二、屠能的法則 農業耕作越是需要花費人工,就越要以總産品的更高的價格作為前提。
因此,在低級的文化階段,實行粗放的耕作法較為有利;在高級的文化階段,則實行集約的耕作法較為有利。
一個完全&ldquo孤立國&rdquo的假設&mdash&mdash即這個國家是圓形的,其土地肥沃程度到處都一樣,沒有可航的河流,中央隻有一個都市。
在這個國家,産地的谷物價格形成一種同心圓,并且像階梯那樣一層一層向下降落;距離園心愈遠,人們愈是采用粗放的耕作方法。
這就是:園藝和酪農的農業經營地帶、森林地帶、輪耕地帶、交替耕作農法地帶,分圃農法地帶,最後,由于距離遠,到都市的運費與都市谷物價格一樣的那些地方,隻能當作放牧地帶,它的外層隻能專供漁業和狩獵之用。
上述構想在現實中的各種變化。
更為集約的耕作方法目前隻适用于位置好的農場,也适用于土地肥沃的農場。
從空間上看到的屠能所構想的各個土地農耕地帶,如從時間上看,也就是各國的各個不同發展階段。
在各個不同的發展階段,正如其所固有的各個國家組織是最好的一樣,各有其固有的農耕方法。
農耕方法與國家組織的情況一樣,從一種方法過渡到另一種方法是困難的,模仿外國的先例也同樣是危險的。
〔參考文獻〕古代&mdash&mdash迪克遜:《古代的農業》,2卷。
德國&mdash&mdash安東:《德國農業經濟史》,3卷,1799年。
倫格爾克:《德意志聯邦的農業經濟統計》,1840年,3卷。
同著者:《梅克倫堡農業概說》,1816年。
施韋爾茲:《下埃爾薩斯農業概說》,1816年。
同著者:《威斯特發倫與萊茵普魯士農業概說》,1836年。
勞:《萊茵州的農業》。
〔比利時〕&mdash&mdash施韋爾茲:《比利時農業知識入門》,1807年,3卷。
〔法國〕&mdash&mdash柯爾迪埃:《法國費蘭德農業的記要》,1823年。
德拉貝格内:《法國農業史》,1815年。
楊格:《法國、西班牙等國旅行記》,2卷,1792年。
〔意大利〕&mdash&mdash西斯蒙第:《杜斯卡尼農業表》,1801年。
布格爾:《農業,上意大利旅行記》,1831年。
魯莫爾:《倫巴第東部聯邦旅行記》,1838年。
〔西班牙〕&mdash&mdash帕沙:《西班牙灌溉調查旅行記》,1823年,2卷。
〔英國〕&mdash&mdash泰爾:《英國農業知識入門》,1798年。
馬歇爾的下列各地農業經濟論〔諾福克(1787年)、約克郡(1788年)、格羅斯特郡(1789年)、中部諸郡(1790年)、西部英格蘭(1796年)、南部諸郡(1798年)〕。
還有楊格的英國諸郡旅行記:《英格蘭南部各郡及威爾士六周旅行記》,1768年;《北部英格蘭六個月旅行記》,1770年;《一個農民東部英格蘭旅行記》,1771年。
楊格:《愛爾蘭旅行記》,2卷,1780年。
〔拉脫維亞〕&mdash&mdash杜羅斯:《庫爾蘭的農業》。
第二十三節土地所有關系 一、土地所有的讓渡與分割 在古代的日耳曼人中間,自由分割私有地不僅是當時所有者的權利,而且是全家族的權利,這可由下面的事情得到說明。
第一,遺囑制度在最古的德意志法律中還完全沒有出現;第二,為了盡可能永久地将土地财産保存在全家族手中,在氏族繼承中普遍把女姓除外;第三,對于一切不動産,如果它的轉讓或處置不是出于不得已的情況,或者沒有經過承認即加以處理,它的最近的繼承人有權取消。
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隻用他的遺産中的動産部分償付。
關于各種取消權。
挪威的奧達爾法。
[5]英國的關于一切不動産的長子繼承權。
中世紀後半期,大部分土地成為封建制的所有。
這種情況下的忠誠的相互關系是愛護與服從。
授予者有收回權和同意權;承受者則應服役與納稅。
采地在最初任何時候都可以收回,10世紀以後逐漸成為世襲的了。
特别是倫巴第王國采地法的實行加強了這種傾向,一般說來它與所有權更為接近了。
但在這時,即使有了遺囑也決不能改變嚴格的采地繼承關系,而且當時女姓一般是沒有繼承權的。
雖然當時的所有者的轉讓行為束縛了直接繼承人,但除法律規定的所謂采地債務的場合外,對于氏族、共同承受者和領主,如果沒有他們的同意,就沒有任何束縛力。
各種取消權。
騎士領地的所有隻限于騎士出身的人。
到中世紀末期,出現了分割制度與長子繼承權。
貴族(還有許多地方的士族)在家法中對此作出了規定。
恩賜地繼承權。
長子繼承和年長者繼承的經濟特征。
貴族世襲财産的統計。
這對維持強大而有為的貴族是必要的。
然而這種制度,結果對長子以外的人,僅在肯定其能為國家、主家或教會等貢獻勞務的時候才成立。
否則,長子以外的人多數會有生命危險。
各種革命的立法禁止了财産世襲。
但在其他各點,由于所有黨派都重視這種制度,很長期間國家政權幾乎到處予以同意。
這種承認有其特殊的政治理由。
所有農民的保有地,自中世紀以後,從所有權方面來看,可分為下面幾類:第一類是從一開始就是自由民完全所有的土地,他們隻對諸侯為了報答其管理而承擔服役和納稅的義務。
第二類是從領主那裡得來的,多數屬于依附民的土地,有時也有屬于自由民的土地。
例如鄉長的采地。
這裡第一次出現了依附民的世襲權&mdash&mdash它自16世紀以後受到了國家法律的種種保護。
這種世襲在低級文化階段是沒有必要的,在高級的發展階段則是必要的。
第三類是非世襲的農民保有地,這是在通知、定期、終身等條件下的租地。
中世紀的農地法規完全是限制個人而維護家族和郡主的,這從農民所有地一般不允許分割這一點來看就很清楚。
農民保有地的繼承人的份地、分家弟兄的份地、幼年繼承人的委托管理、養老的份地。
對保有地繼承人有各種規定:年長主義、年幼主義。
分家分出去的份地逐漸成為世襲的繼承份地。
農民對保有地的處置權,在他将其保有地拿去作抵押時,要受到領主的各種限制。
如未經許可而擅自處理,農地即被收回。
移住權也受到了封建制度的限制。
這許多制度在低級經濟發展階段不僅在政治上可以理解,而且在經濟上也是合适的。
但在實行集約的農法,土地的分割和質押變得更為自由的高級階段,這些制度逐漸令人憎惡。
采地的私有化,農民保有地的獨立化。
國王複辟後的英
法國&mdash&mdash路易十一世(1161年)、法蘭西一世(1515年)、宗教戰争(法蘭西一世與卡爾五世之争)。
亨利四世(1589年)、黎希留(路易十三世的宰相,1624年)、瑪薩林(路易十三世及十四世的宰相,1642年)、路易十四世(1643年)&mdash&mdash&ldquo朕即國家&rdquo。
官廷貴族。
最好的發展的例子是英國的階級關系。
在英國農奴制度和依附民制度并不那樣顯著。
伊麗莎自(1558年)解放了王室的最後的奴隸。
自由租地人、登記租地人的形成。
英國的貴族們在使比他們弱小的近鄰成為帝國的陪臣方面,一直沒有獲得充分的成功。
下級貴族經常有出席帝國議會的資格,在議會裡他們與都市牢固地結合在一起,構成了下議院。
薔薇戰争(1455&mdash1485年)。
與其他國家一樣,在英國斯圖亞特王朝(1485年以後)絕對君主統治大約延續了一世紀之久。
但是不久以後,土地所有者的上層社會與工商業者的中層社會充分強大,與斯圖亞特王朝(1603年以後)進行了90年的抗争,因而在18世紀得以維持近代史上最自由最有秩序的社會組織。
英國的貴族雖然立足于最強有力的貴族政治,但它決不是排他的。
在這裡,人們清楚地認識到集體主義思想歸根結底遠比利己心高尚而且對自己有利。
德意志下級貴族的特征。
學者貴族和新封貴族。
14世紀的騎士同盟與都市同盟。
為什麼在德國騎士與都市相結合而不能形成德國的下議院呢? 16世紀初,騎士放棄了維持一般國内治安的工作是一種失敗。
宗教改革。
随着都市繁榮,農民階級擡頭。
農民戰争(1524年,及其他)。
随後農民階級沒落,他們的全部力量由于長期的宗教糾紛而遭到破壞。
由于羅馬法占統治地位,法律家在判斷自由農民的地位時,使他們處于更為不利的境地。
三十年戰争(1618&mdash1648年)使無數農民的土地荒蕪了。
多數領主的貧困使從屬于他們的農民狀況更加惡化。
17世紀初以來,差不多所有地方的貴族都想與國王和解,歸順宮廷。
騎兵制代替了騎士制。
當時比武和修養的思想隻限于舊的貴族之間。
四、民主主義運動&mdash&mdash農奴階級的解放 各國宮廷貴族占據國家要職的要求,逐漸為第三階級所嫌忌。
由于宮廷貴族除長子以外也襲用貴族的名稱,因而貴族人數更為增加,而宮廷生活由于領地的分割,日益窮困。
18世紀的法國貴族更加極端侈華。
當時歐洲各國的上流社會,道德極端頹廢。
16世紀的絕對君主專政所懷抱的遠大理想,已經連一點痕迹也沒有了。
自從路易十四世時代以來,那些被宗教神聖化了的、由藝術和學問所美化了的高尚純潔的光彩也完全消失了。
這種上層社會的新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也要影響到下層社會,當然要更加有力地為革命準備條件,使革命激烈化。
當時,貴族們過去的各種特權,失去它們的合法根據究竟到了什麼樣的程度呢?從這裡我們可以明白在中世紀産生和支持貴族的輿論,到了18世紀卻愈益與他們對立起來的理由。
它的證明。
腓特烈·威廉一世(1713年)、腓特烈大帝(1740年)。
七年戰争(1756-1763年)[4],一般認為這是新思潮同舊思潮的鬥争。
凡是由國王自己去解放農奴階級、或強令貴族解放農奴的國家,各處貴族現在還維持着他們完整的勢力。
導緻這種結果的原因是:第一,削弱中間勢力的中央集權的發展;第二,國民财富狀況的恢複和繁榮;最後,所謂仁愛主義。
最初追求這種仁愛主義新時代傾向的力量是瑪麗亞·泰萊沙(1740年)、彭巴爾侯(葡,1782年殁)和阿朗達(西班牙,1799年殁),由于他們的暴虐,大部分未能善終。
丹麥的解放政策确是獲得了成功。
約瑟夫二世(奧國,1765年)的過激的錯誤的各種改革。
為推翻法國的階級關系和所有關系而進行的革命。
這種情況與其說是法律的濫用,勿甯說實際上是法律遭到了忽視。
法國的各個占領國。
由于民主主義運動受到了摧殘的普魯士,經過賢明妥善的施政而獲得恢複。
施泰因和哈登貝格的改革(1807&mdash1811年)。
德意志的憲法結構。
維也納會議後(1815年),對民主主義運動的反動。
國王、貴族和教會重新結合。
五、結論性的考察 對希臘、羅馬和斯拉夫等民族中相當于上述發展階段的情況作簡單的說明。
貴族政治、君主政治、民主政治的精神。
第二十二節耕作制度的理論和曆史 一、耕作制度的種别 任何一塊耕地都必須使用一定的資本和勞動。
在國民經濟學上,耕作制度的區别是根據資本和勞動的使用量的多少決定的。
從前的維爾幾利亞州(北美)、巴西、斯堪的納維亞等地的開墾農法。
巴拉斯所介紹的南部西伯利亞的農法。
所謂分圃農法是将農地分為二部分:将住宅附近的土地用作耕地,其他則永久作為牧地來利用。
耕地通常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種冬季谷,第二部分種夏季谷,其餘部分休耕。
對休耕地的整理與施肥。
三圃法、四圃法、五圃法。
區域交替耕作農法:任何一塊土地都不用來作為永久的牧地,而輪流進行耕種。
交替耕種的土地耕種作物數次以後幾年就作為牧地,在這期間利用糞肥和腐草的綠肥使土地恢複肥力。
第三年度休耕制。
谷物輪種農法的特點是沒有純粹的休耕地。
谷物類和苜蓿類輪流種植。
這一農法如得到充分發展,廄舍飼養的牧畜就會随之存在。
萊茵地區、英國、倫巴第、法蘭泰因的農法。
整個階段的最後的方法是園藝農耕法。
更集約的耕作法可以從同一面積的土地獲得更多的收獲,但它需要更多的資本,需要更多的勞動量、技術和自由。
〔參考文獻〕施韋爾茲:《實用耕作法入門》,3卷,1823年。
屠能:《孤立國》(1826年,1842年再版)。
二、屠能的法則 農業耕作越是需要花費人工,就越要以總産品的更高的價格作為前提。
因此,在低級的文化階段,實行粗放的耕作法較為有利;在高級的文化階段,則實行集約的耕作法較為有利。
一個完全&ldquo孤立國&rdquo的假設&mdash&mdash即這個國家是圓形的,其土地肥沃程度到處都一樣,沒有可航的河流,中央隻有一個都市。
在這個國家,産地的谷物價格形成一種同心圓,并且像階梯那樣一層一層向下降落;距離園心愈遠,人們愈是采用粗放的耕作方法。
這就是:園藝和酪農的農業經營地帶、森林地帶、輪耕地帶、交替耕作農法地帶,分圃農法地帶,最後,由于距離遠,到都市的運費與都市谷物價格一樣的那些地方,隻能當作放牧地帶,它的外層隻能專供漁業和狩獵之用。
上述構想在現實中的各種變化。
更為集約的耕作方法目前隻适用于位置好的農場,也适用于土地肥沃的農場。
從空間上看到的屠能所構想的各個土地農耕地帶,如從時間上看,也就是各國的各個不同發展階段。
在各個不同的發展階段,正如其所固有的各個國家組織是最好的一樣,各有其固有的農耕方法。
農耕方法與國家組織的情況一樣,從一種方法過渡到另一種方法是困難的,模仿外國的先例也同樣是危險的。
〔參考文獻〕古代&mdash&mdash迪克遜:《古代的農業》,2卷。
德國&mdash&mdash安東:《德國農業經濟史》,3卷,1799年。
倫格爾克:《德意志聯邦的農業經濟統計》,1840年,3卷。
同著者:《梅克倫堡農業概說》,1816年。
施韋爾茲:《下埃爾薩斯農業概說》,1816年。
同著者:《威斯特發倫與萊茵普魯士農業概說》,1836年。
勞:《萊茵州的農業》。
〔比利時〕&mdash&mdash施韋爾茲:《比利時農業知識入門》,1807年,3卷。
〔法國〕&mdash&mdash柯爾迪埃:《法國費蘭德農業的記要》,1823年。
德拉貝格内:《法國農業史》,1815年。
楊格:《法國、西班牙等國旅行記》,2卷,1792年。
〔意大利〕&mdash&mdash西斯蒙第:《杜斯卡尼農業表》,1801年。
布格爾:《農業,上意大利旅行記》,1831年。
魯莫爾:《倫巴第東部聯邦旅行記》,1838年。
〔西班牙〕&mdash&mdash帕沙:《西班牙灌溉調查旅行記》,1823年,2卷。
〔英國〕&mdash&mdash泰爾:《英國農業知識入門》,1798年。
馬歇爾的下列各地農業經濟論〔諾福克(1787年)、約克郡(1788年)、格羅斯特郡(1789年)、中部諸郡(1790年)、西部英格蘭(1796年)、南部諸郡(1798年)〕。
還有楊格的英國諸郡旅行記:《英格蘭南部各郡及威爾士六周旅行記》,1768年;《北部英格蘭六個月旅行記》,1770年;《一個農民東部英格蘭旅行記》,1771年。
楊格:《愛爾蘭旅行記》,2卷,1780年。
〔拉脫維亞〕&mdash&mdash杜羅斯:《庫爾蘭的農業》。
第二十三節土地所有關系 一、土地所有的讓渡與分割 在古代的日耳曼人中間,自由分割私有地不僅是當時所有者的權利,而且是全家族的權利,這可由下面的事情得到說明。
第一,遺囑制度在最古的德意志法律中還完全沒有出現;第二,為了盡可能永久地将土地财産保存在全家族手中,在氏族繼承中普遍把女姓除外;第三,對于一切不動産,如果它的轉讓或處置不是出于不得已的情況,或者沒有經過承認即加以處理,它的最近的繼承人有權取消。
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隻用他的遺産中的動産部分償付。
關于各種取消權。
挪威的奧達爾法。
[5]英國的關于一切不動産的長子繼承權。
中世紀後半期,大部分土地成為封建制的所有。
這種情況下的忠誠的相互關系是愛護與服從。
授予者有收回權和同意權;承受者則應服役與納稅。
采地在最初任何時候都可以收回,10世紀以後逐漸成為世襲的了。
特别是倫巴第王國采地法的實行加強了這種傾向,一般說來它與所有權更為接近了。
但在這時,即使有了遺囑也決不能改變嚴格的采地繼承關系,而且當時女姓一般是沒有繼承權的。
雖然當時的所有者的轉讓行為束縛了直接繼承人,但除法律規定的所謂采地債務的場合外,對于氏族、共同承受者和領主,如果沒有他們的同意,就沒有任何束縛力。
各種取消權。
騎士領地的所有隻限于騎士出身的人。
到中世紀末期,出現了分割制度與長子繼承權。
貴族(還有許多地方的士族)在家法中對此作出了規定。
恩賜地繼承權。
長子繼承和年長者繼承的經濟特征。
貴族世襲财産的統計。
這對維持強大而有為的貴族是必要的。
然而這種制度,結果對長子以外的人,僅在肯定其能為國家、主家或教會等貢獻勞務的時候才成立。
否則,長子以外的人多數會有生命危險。
各種革命的立法禁止了财産世襲。
但在其他各點,由于所有黨派都重視這種制度,很長期間國家政權幾乎到處予以同意。
這種承認有其特殊的政治理由。
所有農民的保有地,自中世紀以後,從所有權方面來看,可分為下面幾類:第一類是從一開始就是自由民完全所有的土地,他們隻對諸侯為了報答其管理而承擔服役和納稅的義務。
第二類是從領主那裡得來的,多數屬于依附民的土地,有時也有屬于自由民的土地。
例如鄉長的采地。
這裡第一次出現了依附民的世襲權&mdash&mdash它自16世紀以後受到了國家法律的種種保護。
這種世襲在低級文化階段是沒有必要的,在高級的發展階段則是必要的。
第三類是非世襲的農民保有地,這是在通知、定期、終身等條件下的租地。
中世紀的農地法規完全是限制個人而維護家族和郡主的,這從農民所有地一般不允許分割這一點來看就很清楚。
農民保有地的繼承人的份地、分家弟兄的份地、幼年繼承人的委托管理、養老的份地。
對保有地繼承人有各種規定:年長主義、年幼主義。
分家分出去的份地逐漸成為世襲的繼承份地。
農民對保有地的處置權,在他将其保有地拿去作抵押時,要受到領主的各種限制。
如未經許可而擅自處理,農地即被收回。
移住權也受到了封建制度的限制。
這許多制度在低級經濟發展階段不僅在政治上可以理解,而且在經濟上也是合适的。
但在實行集約的農法,土地的分割和質押變得更為自由的高級階段,這些制度逐漸令人憎惡。
采地的私有化,農民保有地的獨立化。
國王複辟後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