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原始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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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節狩獵和漁業 一、獰獵民族和漁業民族的一般特征 一般說來,漁業較之狩獵更為簡單,但由于漁業民族具有定居的性質而且靠近海濱,它較之狩獵民族自然易于早一點進化到一定程度的文化階段。

    人們常常兼做這兩項工作,夏季從事漁業,冬季則從事狩獵。

    狩獵需要很大的努力和機智,更常常需要勇氣。

    真正的分工還未完全出現。

    收入非常不正常。

    民族的理智很差,也不考慮将來,很少考慮到剩餘産品的節用,當然也很少考慮到資本。

    各方面部極其魯鈍不靈。

    與這個時期如此極端單調相類似的例子還未見過。

    狩獵民族在生活上需要廣大的土地,因此他們形成小規模的群居,集中在一起生活。

    由于他們在糧食來源的節約或增加方面不采取任何措施,因而獸類的頭數總的說來必然要減少,而且民族的人口從曆史上看來隻有日益減少。

    國家生活非常散漫而不統一。

    複仇。

    财産共有。

    這類野蠻人互相争奪獵區,差不多永久在鬥争中生活。

    他們還彼此為捕人而鬥争。

    嗜好人肉。

    這樣的情況是自然狀态下的事情,但在哲學家的夢想中它被描繪成美好的境界。

     狩獵民族與文明的國民接觸,它就受到壓迫。

    例如與北美印第安人作戰時傑克遜的戰法。

    [1]北美的脫拉勃族可以看做是文明生活與狩獵生活之間的中間階段。

     〔參考文獻〕羅伯遜:《美洲史》,1777年,第4卷。

    施托爾希:《俄國的曆史統計圖解》(1797&mdash1803),第2卷。

    還有亨特和卡特林的北美印第安旅行記。

     二、高度文化發展階段的狩獵和漁業 國民經濟越發達,狩獵及淡水漁業的作用就越不振。

    當初那種最主要的生産活動也衰落成為單純的娛樂。

    人口逐漸增加,不僅直接地而且也間接地縮小森林地的面積,使獸類數目趨向根絕。

    因此為保護這種狩獵行業完全不受損失,就必須限制這方面的權利,即對土地所有者、領主、諸侯的本來屬于他們自由的遊獵活動加以限制。

     狩獵的特權。

    高級及低級的狩獵。

    狩獵高等權利。

    狩獵規則。

    對野獸為害的防禦制度。

    漁業者規則。

     阿格西茲[2]關于繁殖德國魚類的建議。

    狩獵和漁業隻是在文化水平低的國家才具有重要的國民經濟意義。

    北美及西伯利亞的毛皮獸類。

    伏爾加河及裡海的捕鲛工作。

     相反地,海洋漁業則随文化的提高而發展。

    現代最有力的商業國家經常重視這一事業。

    捕業。

    捕鲸業。

    這兩種漁業對發展海員有重大意義。

    南北極的遠征。

     第十九節牧畜 一、遊牧民族的一般特征 從狩獵向畜牧的轉變。

    在遊牧民族中資本開始形成,因此出現貧富差别。

    在這裡,被征服者成為奴隸。

    遊牧民族的空閑時期開始有手工業的萌芽。

    隻是由于人口稀薄,分工決不可能廣泛發展,加之他們主要的牧畜事業需要他們不斷流浪,就更其如此。

    因此,隻要一個民族還處于遊牧狀态,他們之間差不多不會有什麼變化。

    對内商業在這裡難以形成,但是他們的遊牧生活卻适宜于中介商業。

    從遊牧向農業的轉變。

     關于蒙古高原及阿拉伯、北非洲的沙漠地方情況的叙述。

    居民的生活方式及畜牲财富。

    他們的生活雖然簡單,但卻是高尚的。

    遊牧民族具有強烈的宗教信仰。

    從政治上看,在這裡他們根據地形條件選擇一樣的位置,隻過小規模的群居生活。

    在他們的群居生活中實行父權制的組織。

    在那裡人格自由的精神極其強烈。

    由于生活方式是平均的,所以在自由民之間并沒有任何階級的差别。

    遊牧民族已經利用有利的地理條件防備外患。

    例如達萊幽斯族和斯鸠登族之間的戰争(波斯,公元前514年)。

     在中世紀的初期階段,遊牧民族的世界可以肯定仍然一如過去。

    例如一般可以看到的複仇權及掠奪行業。

     有一些有能力的酋長,曾将各個遊牧民族長期地糾集起來侵入鄰近的文明國家,并作為征服者而君臨于他們之上。

    例如:基羅斯(波斯)、阿爾薩克斯(帕爾夏)、阿蒂拉(匈奴)、穆罕默德(撒拉遜)、成吉思汗(蒙古)、達邁爾蘭(鞑靼)。

    看來,這大概是遊牧民之間所易于出現的人口過剩,迫使他們從事這種民族的向外擴張。

     由于所有的民族都經過遊牧時期,這就成了在規定世界史的依據中的一種主要線索。

    它提示了各個民族的适當的居住地,并且它還是探索所謂在老樹上接新枝而重獲新生的一種線索。

     遊牧生活的驚人的強大戰鬥力。

    遊牧民族的戰法,它雖然難以對抗有訓練的武裝齊備的軍隊,但同基礎尚未鞏固或已經老朽的文明民族戰鬥卻是容易取勝的。

    (國境城牆。

    軍事界線。

    ) 在遊牧民族的經濟特征中,可以說這含有解釋東方各國曆史的鑰匙。

     〔參考文獻〕參照《舊約聖經》及赫羅多特第4卷。

    此外還有阿拉伯的年代史家愛爾瑪金和阿布爾菲達的13、14世紀的蒙古旅行記。

    巴哈杜爾:《鞑靼民族的史譜》。

    布爾克哈德:《關于包烏因斯與維埃布斯的記聞》,1830年。

     二、高級文化階段的牧畜 在高級文化階段,牧畜經常完全成為農業的附屬。

    但也有某些地方由于土地高峻,不适于農業,仍持續地從事牧畜。

    在這些地方,人口和經濟的文明早已達到極限。

    通常這些地方的居民有強烈的移居國外的傾向。

    低級文化階段的各種缺點也與它的各種優點相結合。

     北部沿岸低地及匈牙利的牧畜。

     〔參考文獻〕邦斯泰登:《瑞士牧畜地區的通訊》,1782年。

    卡斯特霍費爾:《南阿爾卑斯旅行記》、《布留列的阿爾卑斯旅行記》。

    施泰因米勒:《瑞士高山經濟的記錄》,1802年。

     農業 農業的一般的政治特征,它的促進文明和阻礙文明的各種特點。

    農業的貴族的、保守的性質。

     〔一般農政參考書目〕楊格:《政治算術》,1779年。

    約弗拉諾斯:《對馬德裡農業經濟社會的農業法規草案的意見》,1816年。

    朔普夫:《奧地利各邦的農業經濟》,1835年,3卷。

    登尼格斯:《普魯士農地耕作法規》,1843年,3卷。

    黑林:《普魯士農業立法》,1837年。

    哈特豪森:《普魯士帝國各邦的農業制度》,第1卷(東西普魯士),1839年。

    克洛森:《巴伐利亞耕地法的批判的綜合》,1818年。

    戈爾德曼:《關于土地所有權解放的赫遜大公的立法》,1831年。

    伏爾奈爾:《法國農業法》,2卷。

    辛克萊:《農業法規》,1821年。

     第二十節國家權力的發展與小法人團體之間的矛盾 在國家形成的初期,各個成員受到整體的約束、即受到國家的要求和國家機能的影響還是很少的。

    國家的目的随着文化的發展而愈益廣泛。

    在低級文化階段,大部分政治上的要求可以由與國家對立的自治小團體來滿足。

    如家族、組合、公共團體、等級、州等。

    不久國家即與這些小團體發生糾紛。

    國家要剝奪它們的政治機能,使家族僅僅成為單純追求個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團體和州隻是地方的行政區劃單位,組合和等級隻是警察的、法律的制度。

    随着各個成員對這些團體的需要程度的降低,各個成員也就更少需要通過它們來結合,同時也必然是在更小的規模上被結合了。

     在國民的繁榮期,這些小團體都無條件地服從國家,并且出現在其活動力還持續的場合。

    在這種場合,統一、多重秩序與自由處于最完整的均衡狀态。

    但是發展到下一個階段,國家就将小法人團體全部融合在一起。

    因此,如果一個國民僅僅當作彼此沒有聯系的個人而與中央集權相對立,則這個國民可以說不過是一粒微塵,它的生活是落後的,一旦遭受暴風驟雨的襲擊,就會立即崩潰。

    上述的這種均衡在英國最早、最踏實地得到實現。

     第二十一節農民階級的曆史 一、日耳曼人最老的等級關系 從德意志曆史的最古時代到卡羅林伽王朝(約在8、9世紀)在末期,我國國民可以分為兩大階級,即自由民與非自由民。

    前者又分為貴族與平民;後者分為依附民與奴隸民。

     隻有自由民才有複仇權,有在法院中作證、訴訟和陪審的資格,并在群衆大會上有發言權。

    隻有他們獲準有正當的所有,不需要繳付未經他們承認的賦稅。

    賠償金及連帶保證。

    [3] 擔任國家的官吏好像主要是貴族的權利。

    貴族所特有的強有力的一點是,他有大面積的土地,因而比其他自由民擁有更多的依附民,可以集合所謂侍從家臣。

    貴族的賠償金非常高。

    這些特權是世襲的。

    起先貴族是與王位結合在一起的。

     所謂非自由民,在德國也像在其他地方所能看到的那樣,通常是由于征服而形成的。

    奴隸。

    (奴隸作為一個階層時稱為奴隸民。

    )奴隸民完全被看成是物品&mdash&mdash比奴隸民高一級的是依附民。

    莊園的家奴、從仆。

    這兩種人對東家有從事各種勞役的義務。

    他們被授予很多采地,東家從那裡征收實物地租。

    以上的這些非自由民不能參加國家的裁判。

    但是随着時間的流逝,在這裡也形成了一種習慣法,即所謂莊園法。

    所謂莊園法是規定非自由民與東家的關系和他們相互之間的關系。

    國家的裁判與莊園的裁判之間存在着平行關系。

     二、貴族政治&mdash&mdash騎士制度的興起、農民等級的壓迫 這種情況的變化主要是下面三種因素引起的。

     一、曾促進民族移動、成為新日耳曼王朝基礎的家臣日益重要起來。

    早在7世紀時恩賜封邑已不容易從領受者的手中奪過來。

    宮廷大臣取代了王位。

    這一發展加強了貴族與平民之間的差别,卻削弱了平民與依附民之間的差别。

     二、身居高位的帝國的官吏逐漸成為世襲的等級而獨立起來。

    随之出現的是郡縣集會的衰滅和帝國議會的出現。

    所有的自由和人格的自由都歸地方的守護官掌管。

    這在卡爾大帝(768年)繼位以後尤為顯著。

     自從與諾爾曼人和匈牙利戰争時代以後,戰法有了變化。

    由于騎士服兵役和築城的流行,小領地所有主不能獨立了。

    在卡爾大帝治世時這一變化最為顯著。

    以平等身份的戰士和僧侶為基礎的平民國家一變而為以階級的騎士和教主為基礎的封建國家。

     舊貴族放棄了他們擔任官吏的權利,從而獲得了附屬于世襲的私有地和封地的各種權利,現在他們成了領主。

    帝國直轄和帝國貴族的形成。

    領主土地上的居民從屬于領主并受其保護。

     與上述情況相對立,過去的平民和非自由民結合起來,形成了三個新的階層。

    在他們形成時,其決定的因素并不在于他們過去的門第如何,而在于他們現在的實際力量。

    (一)首先,那些弱小的非自由民和弱小的平民是不可能從事任何騎士的勤務的。

    但代替這種勤務,在戰争的時候對領主有承擔勞役和納稅的義務,因之他們就逐漸形成為農民階層。

    (二)強大的普通自由民,他們雖然失去了帝國直轄的地位,但仍然是佩帶武器、承襲自由權利的平民。

    有陪審資格的自由民。

    陪臣(即帝國直屬的諸侯之臣)。

    這些平民與屬于領主的強大的依附民一起,逐漸形成為騎士階層。

    早在12世紀這些階層就形成了。

    為了征服異教徒(十字軍&mdash&mdash1096-1270),西歐各國全部結成一體,因而騎士階層與教會一樣,在整個西歐成為不可分割的整體。

    羅馬教皇與皇帝成了這一觀念支配的基督教徒王國的領導者。

    貴族政治與教會的結合是常例。

    諸侯與國王都以自己曾是騎士為榮。

    騎士教團。

    上級和下級的貴族(貴族和士族)。

    (三)最後,自12世紀以後,都市中的作為自由民的都市貴族與依附民中的手工業者結合起來,形成了市民階級。

     隻在由于地形關系完全不允許築城和騎士服役的少數地方,農民維持了他們過去的人身自由。

    帝國紋章〔指直接由帝國規定的封地的資格〕。

     三、絕對君主政治 到了14、15世紀,歐洲基督教徒聯盟的理想失去了它的力量,騎士教團也喪失了它已獲得的地位。

    由于都市的興起産生了一個階級,它們在教養與财富方面與騎士相當,在鞏固的團結方面又不比它們差。

    各個大學的設立。

    羅馬法的繼承。

    同時,封建軍隊逐漸喪失能力,因此更多的雇傭兵被使用,尤其是在火藥發明以後,戰法技術逐漸發生了變化。

    步兵和炮兵的作用提高了。

     這些情況被壯大了的王侯權力所利用。

    在這一時期,在德國是諸侯、而在其他歐洲各國則是國王獲得利益的一些理由。

     在這一時期支配整個歐洲的是集權化與閉關封鎖的國民國家的精神,這種精神将國家從封建制度下的松弛和虛弱的狀态,提高到絕對君主專政的強大的統一狀态。

    一群大諸侯實踐了這個精神。

     西班牙及其鄰邦&mdash&mdash斐爾特朗特和伊薩拜拉(1479年西班牙王國的建立)、克西邁萊(斐爾特朗特王的丞相)、卡爾五世(15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