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 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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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實際情況。

    對于這些人來說,并不存在一個總體社會;他們的存在完全是地方性的。

    在他們居住區域之外,這些農民與任何事、任何人都沒有關聯。

    對于他們來說,不存在什麼共同的命運、共同的國家;他們并沒有形成一個民族。

    當我們說到作為一個整體的封建社團時,涉及的僅僅是封地領主們。

     讓我們看看這個小型封建社會和它所關聯的總體社會之間是什麼關系、這些關系對于文明的發展必然會帶來什麼結果。

     你們已經了解了連接封地領主們的紐帶的性質,一邊是服務義務,一邊是保護義務。

    我不會深入探讨這些義務。

    你們對它們的性質有個總體概念就足夠了。

    在每個封地領主的頭腦中,這些義務必然會引發一定數量的道德觀念和情感,如職責的觀念、友愛的情感。

    事實很明顯,通過封地領主之間的關系,盡責、奉獻和信守諾言的原則以及随之産生的各種情感得到了發展和維持。

     這些義務、職責和情感努力轉變為權利和制度。

    衆所周知,封建制度迫切希望通過法律手段明确領主應該向其封建主提供什麼服務;他可以得到什麼服務作為回報;在什麼情況下封臣應該向封建主提供經濟或軍事援助;封建主應該通過什麼形式使封臣同意提供并未包含在封地當中的服務。

    人們多次嘗試将所有權利置于制度的保障之下,其目的是确保它們得到尊重。

    因此,領主司法權應運而生,為領主們向共同封建主提出的申訴提供司法裁決。

    同樣,每個有點分量的領主召集封臣參加議會,來和他們交涉那些需要他們同意或協作的事務。

    簡而言之,出現了一批政治、司法和軍事手段,人們試圖用它們來組織封建制度,将領主之間的關系轉變為權利和制度。

     但是這些權利和制度沒有任何現實性,沒有任何保證。

     如果你問一個人&ldquo保證&rdquo&ldquo政治保證&rdquo意味着什麼,他會不由自主地覺得,它的基本性質是在社會中持續存在一種意志和權力,它有可能且有條件把一項法律強加至個别意志和權力,使它們遵守共同規則、尊重普遍權利。

     隻有兩種政治保證制度是可能的:要麼是必須有一個高于所有其他意志和權力的個别意志和權力,它如此之高,以至沒有誰能夠反抗它,一旦它加以幹預,所有人被迫立刻屈服于它;要麼是存在一個公共意志和權力,它是協議的結果,是多個個别意志發展的結果,并且一旦形成,它就能夠将自己強加于所有人,使自己得到所有人同等的尊重。

     這就是兩種可能的政治保證制度:一個人或一個團體的專制,或自由政府。

    如果我們回顧各種制度,我們發現它們統統屬于這兩種中的某一種。

     然而,在封建制度下,這兩種制度中任何一種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毫無疑問,領主們并非全都旗鼓相當。

    有許多領主勢力更大,足以壓迫弱者。

    但是,從第一個封建主即國王開始,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強加法律至所有其他人,使所有人服從他。

    我們能觀察到,所有支持權力和行動的常設力量都不存在:沒有常設軍隊,沒有常設稅收,沒有常設法庭。

    每當有需要時,這些社會力量和機構不得從頭開始,東拼西湊地重新創建。

    每次訴訟都需要組建一個法庭,每次打仗都需要組建一支軍隊,每當缺錢時都需要征收一項稅收。

    一切都是臨時、偶然和特殊的。

    沒有任何集中、常設和獨立的行政手段。

    顯然,在這種制度下,任何人都無法将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人,或使公共權利得到所有人的尊重。

     另一方面,抵抗很容易,恰如鎮壓很困難。

    領主們封鎖在自己的城堡中,隻需要應付少量敵人,在條件類似的封臣中很容易地找到聯合方法以及抵禦手段,因此能夠十分輕松地保護自己。

     因此,我們看到,第一種保證制度,即置于最強者的幹預的制度,在封建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另一種制度,自由政府和公共權力的制度,同樣也是行不通的。

    它從來無法在封建制度内部興起。

    理由非常簡單。

    當我們在今天說起公共權力,說起所謂的主權,即頒布法律、征稅和懲罰的權力時,我們都會想到這些權力不屬于任何一個人,任何人都無權因為自己的原因懲罰他人、向他人強加罪名或法律。

    這些權力僅僅屬于整個社會,隻能以它的名義行使;社會并非自身擁有這些權力,而是從至高無上者那裡獲得的。

    因此,當個人面對這些權力時,不知不覺中就會被一種情感征服,覺得自己面對的是一個公共、合法的權力,這股權力擁有支配他的使命,而他早已發自内心地屈服。

    但在封建制度下,情況完全相反。

    領主在自己領地上對居住在此的人擁有所有主權;他們是領地固有的,是他的私人财産的一部分。

    今天屬于公共權力的東西,那時屬于私人權力。

    當這位領主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業主對他周圍所有人行使主權後,前去參加一個會議,一個在他的封建主面前召開的議會。

    參加議會的人員數量不多,通常是和他平等或差不多的人。

    他既不會帶來、也不會帶回關于公共權力的思想。

    這種思想與他的所有生活方式都是矛盾的,與他在自己領地内慣常做的一切都是矛盾的。

    他在那裡看到的隻有那些擁有一樣權力的人、那些處于相同地位的人、和他一樣以個人意願的名義行事的人。

    在這個政府最高部門中,在我們所謂的公共機構中,沒有任何事物向他傳遞或強迫他承認我們頭腦中固有的公共權力的優越性和普遍性。

    如果他不滿意決議,他會拒絕同意,或訴諸武力加以抵抗。

     在封建制度下,武力是權力的真實、慣用的保證&mdash&mdash如果我們可以将武力稱為一種保證的話。

    一切權力永遠都可以求助于武力來使自己得到承認和服從。

    沒有任何制度能夠成功地做到這一點。

    并且,人們如此普遍地感受到這一點,以至幾乎沒有人去求助于制度。

    如果領主法庭和封臣議會能夠發揮影響,我們應當在曆史中更頻繁地見到它們,發現它們發揮更大活力。

    它們的罕見證明了它們的無效。

     對此我們千萬不要感到驚訝,除了我前面描述過的理由外,它還有另一個理由,更加明确、更加深刻。

     在所有行政和政治保證制度中,聯邦制度肯定是最難建立和推廣的。

    因為這項制度在于将所有可以留下的政府成分都留在各個地方和各個特殊社會,僅僅從中拿走維持大社會必不可少的成分,帶到大社會的中心組成一個中央政府。

    聯邦制度在邏輯上最簡單,事實上最複雜。

    要想調和它允許保留的本地獨立和自由的程度和它所要求的、在特定場合下所設想的普遍秩序及服從的程度,顯然必需一種極度發達的文明。

    和其他制度相比,建立和維持這個制度必然需要個人意志和個人自由的更多協同,因為它的強制手段遠遠少于其他制度。

     因此,聯邦制度在社會中的應用顯然需要社會的理性、道德和文明得到最大程度的發展。

    而封建制度想要建立的正是這樣一種制度。

    大封建制度的思想實際上就是一種聯邦制思想。

    它所依賴的原則正是我們當前的諸如美國聯邦的建立所依賴的基礎。

    它的目的是将所有可以留下的政府和主權成分都留在每個領主手中,僅僅将盡可能少的部分權力,僅僅在絕對必須的情況下,帶至封建主或由貴族們組成的全體大會。

    你能看出,在愚昧無知和野蠻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