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國革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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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征收稅款和維持社會治安由市政當局負責。
許多公民走得甚至更遠;他們借口主權屬于人民,援引人權宣言第六條關于不排除直接民主的條款,主張議員的決定應交給選民修改,選民有權撤換議員。
這種極端自由的無政府傾向在反革命派、溫和派和無套褲漢中都有表現,它同中央政權必要的集中勢必發生沖突:自由和權威、個人和國家之間的矛盾是社會的永恒矛盾。
資産階級并非看不到困難,隻是它敢冒風險。
确實,一個階級為取得勝利總要冒點風險。
國家體制經受的十年動蕩不能證明制憲議員的無能或過于大膽,真正的原因還在于:第三等級同貴族的鬥争,路易十六給貴族的支持以及貴族同國王、同外國的勾結。
國民不能不覺悟到,為了保障邊界的安甯和統一國民的意志,必須有這樣一個政府,它的職權應該随着危險的擴大而擴大。
資産階級不給窮人選舉權,隻讓富人在缙紳中挑選議員。
他們不但奪得了政權,而且自信能維持政權;既然新國家應保護資産階級的經濟統治和社會統治,他們就不願意看到國家的政治機構和行政組織運轉不靈。
實行嚴格的三權分立和過分的權力下放有使行政當局癱瘓的危險。
議會制度本可以改善三權分立和限制權力下放,而制憲議會卻沒有朝這兩個方向努力。
他們既不能信任路易十六,又不敢更換國王或成立共和國,因而組織不起一個真正的政府。
在很長時間裡,大多數法國人并不感到遺憾,因為這種狀況使他們可以随心所欲地批評他們所不喜歡的議會法令;他們以為動亂隻是暫時現象,因而并不十分放在心上。
直到内戰加劇和面臨入侵,他們才感到進退兩難:或者妥協投降,或者恢複國家的權威。
可是,資産階級内部很早就出現了分裂:王政派和福揚派選擇了第一個方案,堅定派則力促第二方案的實現。
在恢複國家權威的同時,堅定派損害了國家的社會基礎。
由于掌握着國家權力的許多缙紳拒絕追随堅定派,後者隻得依靠平民和推行政治平等。
8月10日事件似乎解開了死結:國王已被推翻,組織一個有效的行政機構似乎不會再遇到阻力。
此外,實行普選制似乎也使缙紳們不再能任意支配國家。
而實際上,共和黨内部也四分五裂。
第一次恐怖浪潮使吉倫特派膽戰心驚,他們從此對專政深惡痛絕,并把經濟自由奉為首要的信條。
相反,與無套褲漢相結合的山嶽派強迫國民公會建立革命政府,賦予政府對經濟的領導權,并同意與自己的盟友在政權中平分秋色,讓平民階級從革命中得到好處。
國家掌握在雅各賓派手中時,又變得有了權威,它的公職人員在某些方面變得民主起來;此外,國家使有些人員帶有社會民主的性質。
在革命政府的短暫生命中,人們猛然看到,資産階級為廢除貴族特權而在1789年宣布的權利平等将對未來具有無限深遠的意義。
山嶽派沒有許諾取消财富的不平等,但已着手縮小财富的差距。
他們并不希望讓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平等權利,但他們指出,民主共和國至少有部分實現這一原則的義務。
雅各賓專政僅是大革命中的一段插曲。
雅各賓派的許多領導人也認為專政隻是救國的權宜之計。
為使社會民主制取得成效,需要付出許多金錢和時間。
暫且,必須為奪取勝利而犧牲一切。
雅各賓國家願意接受所有人給予的幫助,即令是貴族;它不支持破除基督信仰運動;它所推行的經濟統制隻是為了滿足軍隊的需要,而無套褲漢卻要滿足自己的需要。
雅各賓國家加強中央集權,停止選舉,執行無情的紀律;傾向極端自由和野心勃勃的平民領袖對此深感不滿和失望,當平民領袖起而反抗時,國家立即予以鎮壓。
此外,無論雅各賓派或無套褲漢都沒有組織真正的政黨來推行他們的專政。
他們在政治民主的範圍内從事活動,同其他公民一起參加街區、國民衛隊和俱樂部,雖然這些組織曾有過幾次清洗。
他們企圖以國民公會的名義發号施令;當他們對國民公會失去控制,國民公會轉而動搖國家的統治時,他們便陷于無能為力的境地。
他們并不代表一個階級,他們的成員來自從富裕的資産者到無産者的第三等級各階層,因而在限價問題上出現了分裂:自耕農、手工業主和商人同工人和消費者發生了沖突。
在熱月九日後接管全部政權的共和黨資産階級趕緊取消國家的經濟統制。
共和三年憲法恢複了制憲議會首創的選舉和自由制度。
熱月黨人否定了普選,這是因為他們要建立一個納稅人的共和國,也就是布瓦西·唐格拉斯所說的有産者共和國。
這個共和國的坎坷經曆給人留下了痛苦的回憶:暫停執行人權宣言已在人們的預料之中,非常法依舊有效,矛頭既針對擁護舊制度的立憲派王黨和羅馬教神甫,又針對民主派。
熱月黨看到,在戰争繼續進行和指券日趨崩潰的情況下,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政府。
共和國和革命的前途以及他們自己的前程和生命均有賴于此,因為他們一旦被逐出政府,就會落到與山嶽派同樣的下場。
他們不能不加強督政府的地位。
但是,他們又不惜自相矛盾,想方設法在督政府和兩院之間維持權力平衡,以阻止國家妨礙資産階級在國内的行動自由。
西哀士修正了他在1789年反對貴族時提出的理論,指出主權屬于人民絲毫不等于人民擁有國王曾竊取的極權,享有主權的人民應尊重社會誕生前早已存在的自然權,首先是财産權;從這個觀點出發,他聲稱熱月黨采取的防範措施不夠有力。
然而,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對立仍使國家無所作為。
督政府在有利形勢的幫助下擴大了權力:除派遣特派員外,它還任命了許多行政官員和法官;如同救國委員會一樣,它通過發布政令擴大其制定法規的權力,而不願兩院勉強同意或表示反對,共和七年牧月三十日事變正是兩院對督政府的一次報複。
督政府對戰争一味臨時應付,既不能徹底遏制國内的反革命,又不能實現普遍的和平。
政權的社會基礎也過于狹窄:平民創立了共和國,而共和國卻推開平民的幫助;共和國力圖充當資産階級的代表,而大部分資産者卻與共和國為敵。
現政權的領導人依靠在選舉中舞弊或踐踏憲法來維持自己的統治。
立法權正日益成為附屬品,而督政府卻仍未取得它所認為必不可少的特權(它在附庸國建立的體制足以為證)。
最後,共和七年的軍事失利和雅各賓派的回光返照促使享有選舉權的資産階級同波拿巴攜起手來,他們企圖在不危及資産階級優勢地位的條件下給行政權注入新的活力。
戰争決定了革命必須實行專政,已被共和二年的經驗所吓怕的資産階級甯願接受軍事專政。
實現他們在1789年憧憬的那種政府暫且還見不到一線希望:那将是很久以後的事情。
三、國家的世俗化 國家的政治改造誠然值得重視,但用今天的眼光看,國家的世俗化似乎也同等重要。
既然哲學家們對教會的褊狹大興問罪之師,信仰自由似乎理應與研究自由和批評自由在1789年的人權宣言中并列首位,世俗的國家似乎理應作為革命的基本特征而産生。
可是,制憲議員們在這個問題上卻表現得羞羞答答,僅把宗教寬容輕描淡寫地一筆帶過;直到1789年底和1790年初,他們才前進了一小步,同意給新教徒和南部猶太人以公民權。
盡管如此,他們仍不建立世俗的民事登記,因而即使每個人都有選擇宗教的自由和改宗的自由,但每個人卻都必須信仰一種宗教。
議會暗示今後的法律不受教會的幹預,并于1790年4月13日不把天主教當作國教。
但議會遠沒有抛棄天主教,它仍然承認天主教對公共祭禮的壟斷,唯有主持公共祭禮的天主教神甫才領取薪俸和配給住房。
直到1792年,教會的慈善工場的财産仍未觸動;本堂神甫繼續為出生、結婚和死亡辦理登記;教會學校和濟貧事業仍予保留,學校和醫院中的教團依然存在。
制憲議員明顯地遷就愛國的本堂神甫;他們知道僧侶享有很高的聲譽,擔心因措施過激而引起群衆的不滿;他們還認為,宗教至少對平民是必需的。
此外,他們在世俗化問題上顯然沒有明确的想法。
大多數人民代表是法學家,他們認為國家包括宗教,隻要不去觸犯教徒公認的教義,國家就能節制教會。
更何況,法國教會自主運動早已表現了較大的獨立性。
舊制度留下的這一傳統促使制憲議會通過了本質上與國家世俗化背道而馳的教士法。
可是,作為推動國家演變的酵母,由教士法導緻的教會分裂不但使革命派把頑固派神甫當作敵人,而且使他們逐漸排斥憲政派神甫,并最終擺脫對基督的信仰。
早在1791年,當制憲議會仍允許頑固派神甫進入教堂時,某些外省地區已自發采取了針對頑固派神甫的強制措施;戰争進一步使這些措施全面推廣;8月10日後,頑固派神甫遭到了取締。
看來,革命黨對在革命中遭受損害的神甫仍十分照顧;相反,因一些神甫拒絕宣誓而激起的對整個天主教的敵對卻使憲政派神甫跟着受害,因為他們畢竟也信仰天主教。
1792年9月20日,立法議會終于創設了世俗的民事登記,并允許離婚:這是向世俗化走出的決定性的一步。
已宣誓的神甫的處境變得愈加困難;在政治上,他們很快被認為有留戀王政和支持吉倫特派的嫌疑。
1793年10月,國民公會允許将被控通敵的神甫處以流放;創立革命曆法和實行旬末禮拜的規定給宗教活動增添了新的困難;無套褲漢後來幹脆封閉了教堂。
國民公會和救國委員會不贊成使用暴力,12月6日法令重申了信仰自由。
這個法令實際上隻是一紙空文。
熱月九日政變也無濟于事;相反,康蓬在共和二年&ldquo無套褲漢二日&rdquo(1794年9月18日)又進一步取消了僧侶預算,從而使教士法名存實亡。
政教分離至此終于完成。
随着反動的開始,信仰又重趨活躍。
熱月黨制訂了詳盡的信仰法規,并歸還了教堂。
順從派和憲政派神甫趁機公開活動,頑固派神甫則從事秘密活動。
直到霧月十八日前,督政府随着形勢的變化左右搖擺,有時安撫,有時壓制。
與此同時,8月10日後學校和慈善事業中教團的廢除以及教會學校和教會醫院财産的出售,導緻了教育和濟貧事業的世俗化。
私立學校仍然存在,但在國民公會創設的公立學校裡,教士不再有任何地位。
山嶽派通過&ldquo全國慈善募捐&rdquo,把濟貧的職責交給了共和國。
督政府把這一事業又移交給市鎮當局,創設了慈善辦事處,但世俗化原則保留不變。
國家的世俗化表面上似乎已全面完成。
其實,這項任務并未真正完成,因為大多數共和派認為必須為功利主義的公民道德提供一個精神基礎。
他們從幻想出發,以為自然神論能使教徒的精神有所寄托,旬末禮拜和革命節日至少能有效地代替天主教的種種儀式,因而極力推行在革命初年自發形成的這種國民宗教,用以反對傳統的信仰形式。
但是,在内戰壓力下逐漸實現的世俗化并沒有開始時曾有過的那種咄咄逼人的氣勢。
由此可見,世俗化運動同信仰自由或者同無視精神因素的實證理性主義并不協調,這确實證明,十八世紀的思想在當時并未真正達到家喻戶曉。
革命的急風暴雨沒有把基督教傳統連根鏟除,但它使一部分法國人脫離了這一傳統。
當國家不再強迫人們在周末望彌撒和在複活節領聖體後,傳統勢力在許多地區立即大大削弱,巴黎地區和法國中部則尤其明顯。
在霧月十八日前,僧侶已無扭轉局面的能力:僧侶喪失了财産,部分地轉入地下和流落異鄉,很少接納新的成員;神甫的人數本就不足,許多年老神甫又後繼無人;僧侶内部四分五裂,等級制度發生動搖;一些頑固派教士不受憲政派主教和本堂神甫的約束,自行其是。
信徒行聖禮的次數日益減少;兒童的宗教教育往往不能進行;宗教習俗日益淡漠,因而在十九世紀上半期需要花很大力氣才能恢複。
但是,無套褲漢堅持與教會為敵,并把這種敵對情緒傳給了他們的後代。
不信宗教在1789年前僅限于貴族和資産階級,如今在平民階級中已十分普遍;這一意義重大的新事物,加上革命與教會的決裂,其後果是不可估量的。
革命的資産階級開始認識到,1789年原則同天主教義是互不相容的;教會也得出相同的結論:庇護六世在1790年譴責了人權宣言;至于法國僧侶,他們最初曾表示接受人權宣言,或至少大部分沒有反對,但随着教會的分裂、鎮壓措施的嚴酷和世俗化的加劇,逐漸采取了與革命為敵的立場,除少數憲政派神甫例外。
絕大多數國民對國家的世俗化并不關心,他們對原則不感興趣,對原則的沖突興趣更小;日常的經驗告訴他們,他們在生活中注定要左右徘徊。
他們已進行了1789年的革命,革命的社會成果基本上符合他們的要求。
但他們同時堅持要保留自己的宗教,這既出自一種信仰,又出自與信仰相聯系的利益,而更普遍的則出自習慣和求得平靜:宗教争執造成了家庭分裂、夫妻不和乃至父子反目。
許多人希望國家設法結束這種狀态,以便隻舉行共同的彌撒。
宗教和睦看來不能很快實現,因為部分僧侶仍服從流亡的主教和支持英國豢養的王黨。
當前可行的辦法是同教皇達成協議,讓教皇要求神甫在政治上服從國家或保持中立。
督政府在1796年已有過這方面的考慮,但事情卻留待波拿巴去做。
四、公共機構 不管時局使中央政府發生了多大的變更,任何人都不能否認,資産階級在政府中安插了一些有能力的人,他們在執掌政權當中更增長了才幹,其中的出類拔萃者後來又被拿破侖接納到他的班子當中。
但是,在一般百姓的生活裡,立法部門的決策和政府的命令不是唯一起作用的因素,行政機構的效率以及行政人員辦事的認真程度至少是同等重要的,甚至是更加重要的。
下級官吏同平民百姓直接接觸,他們對一個政權的名聲好壞關系十分重大。
如同各級議會一樣,州縣的行政官員也來自資産階級,其範圍直到1793年才略有擴大,且主要是縣級行政官員。
在各大城市中,一些手工業主、零售商和自由職業者進入了市鎮委員會;甚至市政府。
一些職業地位和經濟地位較低的人&mdash&mdash胥吏和少數幫工&mdash&mdash加入了他們的行列。
這種狀況使缙紳感到特别惱火。
但是,督政府不能完全改變它,因為大多數缙紳是王黨。
公民們在這些民選機構中逐漸學會管理公共事務,并提拔有才幹的人擔任高級職務。
為此,在制憲議會和共和三年的國民公會中,人們曾主張實行&ldquo階梯制&rdquo,這個主張并未被采納,但大多數政治家實際上都是逐級提升上來的。
在農村,市鎮機關的官員往往令人失望,有些是目不識丁的農民,有些甚至不懂法語。
針對這個缺點,孔多塞等人早在1789年就提議建立&ldquo大市鎮&rdquo。
他們的主張到共和三年才付諸實施:每個市鎮派正副聯絡員各一人參加區級行政機構的工作。
這一嘗試因遭到地方自治思想的激烈反對終于被擱淺。
地方議會并不經常開會,開會的時間也不長,議員承擔的任務也不繁重。
後來,革命政府命令改設常務機構。
市鎮、縣、州三級行政機構是不可缺少的,它們不僅要處理日常事務,而且承擔着司法職能:縣州兩級政府除執掌行政和司法職責外,還負責經營和出售國有産業,開列流亡者名單,貫徹各項革命法律,工作極其繁忙;市鎮當局通常處理各項違章行為,在1793年後,還處理輕微的違法行為。
行政官員們在革命的急風暴雨時期對工作的認真負責值得人們尊敬。
盡管選舉人資格受财産的限制,革命的資産階級(尤其是民主派共和分子)始終反對以政務繁忙為理由,隻讓富人當選;專職的行政官員同議員一樣領取薪俸;但是,仍有許多官員為避免影響自己的事業而不得不辭職。
另方面,也有一些新提拔的官員能力不夠或缺乏主見,需要穩定一段時間後才能熟悉自己的職責。
可是,選舉十分頻繁:根據制憲議會的規定,州縣兩級官員每兩年改選一半,市鎮官員每年改選一半;共和三年的憲法改為州級行政官員每年改選五分之一,市鎮官員每年改選一半。
1793年至1795年間的曆次清洗加劇了行政機構的不穩定性。
頻繁的改選固然符合民主思想并能彌補代議制的缺點:這使更多的公民有參與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會和使他們關心公共事務,這使當選的行政官員不是終身任職,而是定期更換。
但是,時間久了,這不但使棄權者日益增多,而且有使當選的官員不能積累經驗的危險:在對國民進行公民義務教育剛剛開始的時候,這個缺點顯得特别突出。
在任何制度下,行政管理方法的連續和完善部分地取決于下級官員,即人們所說的&ldquo職員&rdquo。
最初,舊制度下的胥吏均被留任;随着各黨派更替執政,它們在各辦事機構大批任用親信。
革命政府職能的擴大使各類書記的人數成倍增長,這是革命政府的特征之一。
許多書記任職不久,由于能力和責任心不強而遠不能勝任。
共和三年後,情況有了一點好轉:督政府的特派員負責領導下級行政人員,他們比民選機構較為穩定。
可惜,貨币混亂和财政支绌使營私舞弊現象日益普遍,而1789年以前遠沒有現在這麼嚴重:特派員及其同夥的貪贓枉法鬧得人人皆知,怨聲載道。
霧月政變的目的之一正是為了取消選舉,鞏固行政機構的權威,以重建國家的威望和保證各級機構的效率。
誰也不會否認,取消念一稅的督察員嚴重地損害了直接稅的計征工作,革命時期的行政官員忽略了他們的先輩所創立的統計工作。
經濟統制一度使救國委員會重新抓緊統計工作,但直到督政府末期,弗朗素瓦·納夫沙杜卻還在提出這方面的建議。
選舉的原則在司法組織中也一直維持到執政府成立,而且沒有遇到那麼多困難。
治安法官不算真正的司法官員,對他們沒有任何技術要求;1790年8月16日法要求各級各類法庭的在職法官必須有擔任法官職務或從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曆史。
這一規定于1792年9月22日被取消,但選舉人會議在選舉法官時仍按老辦法行事。
治安法官任職期限僅二年,法庭法官的任期則要長得多:按1790年法為六年,按共和三年憲法為五年。
他們都可連選連任,總的說來比較穩定。
治安法官制度頗受人們的歡迎,至少選舉時投票的踴躍程度同市鎮選舉不相上下,拿破侖直到1804年才取消這個制度。
縣級法庭本身似乎沒有引起太多的抱怨,如果說有不滿,主要因為法律的日趨統一和革命立法的不斷變化造成了司法程序的極其複雜。
鎮壓性的非常法無疑引起強烈的憤怒和怨恨。
但是,一般刑事法庭及其法官似乎沒有遭到衆多的責難。
霧月黨所以要取消選舉,主要是想加強國家的權威和保障資産階級對司法職位的壟斷,其最終目的則是鞏固資産階級的社會威望和地位。
制憲議會力圖讓訴訟人不通過法官和法律界人士而自己解決争端,以便減少訴訟開支,這一努力并不成功。
治安法官的仲裁和家庭會議在督政府時期已不複存在,因為被請來為訴訟人做主的人或者不懂法律,得不到訴訟雙方的信任,或者自己感到膽怯,充當了代替他們作主的法律界人士的傀儡。
檢察官、&ldquo訴訟代理人&rdquo、律師和&ldquo非正式辯護人&rdquo雖屬可有可無,但仍有人向他們請求幫助,因而法律費用仍然昂貴。
共和三年憲法規定每州僅保留一個民事法庭和三至六個輕罪法庭;同時,随着縣級行政機構被取消,全部民事糾紛集中到州級部門處理:辦事變得曠日持久,旅費開支變得更加高昂。
霧月黨人為了資産階級的利益,正式批準檢察官重新收取訴訟費。
在霧月十八日前後,對司法機構的批評主要是鎮壓不力。
被制憲議會廢除的&ldquo檢察院&rdquo尚未恢複;案犯先由刑警和治安法官預審,後交民事法庭庭長主持的起訴庭受理,公訴人由起訴庭組成人員選出;于1792年10月被廢除的國民特派員又被共和三年憲法所恢複,其職責為監督遵守法律和執行判決。
檢察院隻是在随後的十年中才逐漸恢複。
制憲議會從一開始就十分關心刑事訴訟的改革,這一改革成為它名垂青史的成就之一。
設置審判團從未有人反對,盡管對審判官的選任往往因保守利益的力圖控制而引起種種争議。
普通法庭看來比較注意遵守新的規章。
議會仍努力保護一般被告免受軍法審判,在陸海軍中則采用有士兵和水手參加的陪審團制度。
議會最後為
許多公民走得甚至更遠;他們借口主權屬于人民,援引人權宣言第六條關于不排除直接民主的條款,主張議員的決定應交給選民修改,選民有權撤換議員。
這種極端自由的無政府傾向在反革命派、溫和派和無套褲漢中都有表現,它同中央政權必要的集中勢必發生沖突:自由和權威、個人和國家之間的矛盾是社會的永恒矛盾。
資産階級并非看不到困難,隻是它敢冒風險。
确實,一個階級為取得勝利總要冒點風險。
國家體制經受的十年動蕩不能證明制憲議員的無能或過于大膽,真正的原因還在于:第三等級同貴族的鬥争,路易十六給貴族的支持以及貴族同國王、同外國的勾結。
國民不能不覺悟到,為了保障邊界的安甯和統一國民的意志,必須有這樣一個政府,它的職權應該随着危險的擴大而擴大。
資産階級不給窮人選舉權,隻讓富人在缙紳中挑選議員。
他們不但奪得了政權,而且自信能維持政權;既然新國家應保護資産階級的經濟統治和社會統治,他們就不願意看到國家的政治機構和行政組織運轉不靈。
實行嚴格的三權分立和過分的權力下放有使行政當局癱瘓的危險。
議會制度本可以改善三權分立和限制權力下放,而制憲議會卻沒有朝這兩個方向努力。
他們既不能信任路易十六,又不敢更換國王或成立共和國,因而組織不起一個真正的政府。
在很長時間裡,大多數法國人并不感到遺憾,因為這種狀況使他們可以随心所欲地批評他們所不喜歡的議會法令;他們以為動亂隻是暫時現象,因而并不十分放在心上。
直到内戰加劇和面臨入侵,他們才感到進退兩難:或者妥協投降,或者恢複國家的權威。
可是,資産階級内部很早就出現了分裂:王政派和福揚派選擇了第一個方案,堅定派則力促第二方案的實現。
在恢複國家權威的同時,堅定派損害了國家的社會基礎。
由于掌握着國家權力的許多缙紳拒絕追随堅定派,後者隻得依靠平民和推行政治平等。
8月10日事件似乎解開了死結:國王已被推翻,組織一個有效的行政機構似乎不會再遇到阻力。
此外,實行普選制似乎也使缙紳們不再能任意支配國家。
而實際上,共和黨内部也四分五裂。
第一次恐怖浪潮使吉倫特派膽戰心驚,他們從此對專政深惡痛絕,并把經濟自由奉為首要的信條。
相反,與無套褲漢相結合的山嶽派強迫國民公會建立革命政府,賦予政府對經濟的領導權,并同意與自己的盟友在政權中平分秋色,讓平民階級從革命中得到好處。
國家掌握在雅各賓派手中時,又變得有了權威,它的公職人員在某些方面變得民主起來;此外,國家使有些人員帶有社會民主的性質。
在革命政府的短暫生命中,人們猛然看到,資産階級為廢除貴族特權而在1789年宣布的權利平等将對未來具有無限深遠的意義。
山嶽派沒有許諾取消财富的不平等,但已着手縮小财富的差距。
他們并不希望讓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平等權利,但他們指出,民主共和國至少有部分實現這一原則的義務。
雅各賓專政僅是大革命中的一段插曲。
雅各賓派的許多領導人也認為專政隻是救國的權宜之計。
為使社會民主制取得成效,需要付出許多金錢和時間。
暫且,必須為奪取勝利而犧牲一切。
雅各賓國家願意接受所有人給予的幫助,即令是貴族;它不支持破除基督信仰運動;它所推行的經濟統制隻是為了滿足軍隊的需要,而無套褲漢卻要滿足自己的需要。
雅各賓國家加強中央集權,停止選舉,執行無情的紀律;傾向極端自由和野心勃勃的平民領袖對此深感不滿和失望,當平民領袖起而反抗時,國家立即予以鎮壓。
此外,無論雅各賓派或無套褲漢都沒有組織真正的政黨來推行他們的專政。
他們在政治民主的範圍内從事活動,同其他公民一起參加街區、國民衛隊和俱樂部,雖然這些組織曾有過幾次清洗。
他們企圖以國民公會的名義發号施令;當他們對國民公會失去控制,國民公會轉而動搖國家的統治時,他們便陷于無能為力的境地。
他們并不代表一個階級,他們的成員來自從富裕的資産者到無産者的第三等級各階層,因而在限價問題上出現了分裂:自耕農、手工業主和商人同工人和消費者發生了沖突。
在熱月九日後接管全部政權的共和黨資産階級趕緊取消國家的經濟統制。
共和三年憲法恢複了制憲議會首創的選舉和自由制度。
熱月黨人否定了普選,這是因為他們要建立一個納稅人的共和國,也就是布瓦西·唐格拉斯所說的有産者共和國。
這個共和國的坎坷經曆給人留下了痛苦的回憶:暫停執行人權宣言已在人們的預料之中,非常法依舊有效,矛頭既針對擁護舊制度的立憲派王黨和羅馬教神甫,又針對民主派。
熱月黨看到,在戰争繼續進行和指券日趨崩潰的情況下,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政府。
共和國和革命的前途以及他們自己的前程和生命均有賴于此,因為他們一旦被逐出政府,就會落到與山嶽派同樣的下場。
他們不能不加強督政府的地位。
但是,他們又不惜自相矛盾,想方設法在督政府和兩院之間維持權力平衡,以阻止國家妨礙資産階級在國内的行動自由。
西哀士修正了他在1789年反對貴族時提出的理論,指出主權屬于人民絲毫不等于人民擁有國王曾竊取的極權,享有主權的人民應尊重社會誕生前早已存在的自然權,首先是财産權;從這個觀點出發,他聲稱熱月黨采取的防範措施不夠有力。
然而,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對立仍使國家無所作為。
督政府在有利形勢的幫助下擴大了權力:除派遣特派員外,它還任命了許多行政官員和法官;如同救國委員會一樣,它通過發布政令擴大其制定法規的權力,而不願兩院勉強同意或表示反對,共和七年牧月三十日事變正是兩院對督政府的一次報複。
督政府對戰争一味臨時應付,既不能徹底遏制國内的反革命,又不能實現普遍的和平。
政權的社會基礎也過于狹窄:平民創立了共和國,而共和國卻推開平民的幫助;共和國力圖充當資産階級的代表,而大部分資産者卻與共和國為敵。
現政權的領導人依靠在選舉中舞弊或踐踏憲法來維持自己的統治。
立法權正日益成為附屬品,而督政府卻仍未取得它所認為必不可少的特權(它在附庸國建立的體制足以為證)。
最後,共和七年的軍事失利和雅各賓派的回光返照促使享有選舉權的資産階級同波拿巴攜起手來,他們企圖在不危及資産階級優勢地位的條件下給行政權注入新的活力。
戰争決定了革命必須實行專政,已被共和二年的經驗所吓怕的資産階級甯願接受軍事專政。
實現他們在1789年憧憬的那種政府暫且還見不到一線希望:那将是很久以後的事情。
三、國家的世俗化 國家的政治改造誠然值得重視,但用今天的眼光看,國家的世俗化似乎也同等重要。
既然哲學家們對教會的褊狹大興問罪之師,信仰自由似乎理應與研究自由和批評自由在1789年的人權宣言中并列首位,世俗的國家似乎理應作為革命的基本特征而産生。
可是,制憲議員們在這個問題上卻表現得羞羞答答,僅把宗教寬容輕描淡寫地一筆帶過;直到1789年底和1790年初,他們才前進了一小步,同意給新教徒和南部猶太人以公民權。
盡管如此,他們仍不建立世俗的民事登記,因而即使每個人都有選擇宗教的自由和改宗的自由,但每個人卻都必須信仰一種宗教。
議會暗示今後的法律不受教會的幹預,并于1790年4月13日不把天主教當作國教。
但議會遠沒有抛棄天主教,它仍然承認天主教對公共祭禮的壟斷,唯有主持公共祭禮的天主教神甫才領取薪俸和配給住房。
直到1792年,教會的慈善工場的财産仍未觸動;本堂神甫繼續為出生、結婚和死亡辦理登記;教會學校和濟貧事業仍予保留,學校和醫院中的教團依然存在。
制憲議員明顯地遷就愛國的本堂神甫;他們知道僧侶享有很高的聲譽,擔心因措施過激而引起群衆的不滿;他們還認為,宗教至少對平民是必需的。
此外,他們在世俗化問題上顯然沒有明确的想法。
大多數人民代表是法學家,他們認為國家包括宗教,隻要不去觸犯教徒公認的教義,國家就能節制教會。
更何況,法國教會自主運動早已表現了較大的獨立性。
舊制度留下的這一傳統促使制憲議會通過了本質上與國家世俗化背道而馳的教士法。
可是,作為推動國家演變的酵母,由教士法導緻的教會分裂不但使革命派把頑固派神甫當作敵人,而且使他們逐漸排斥憲政派神甫,并最終擺脫對基督的信仰。
早在1791年,當制憲議會仍允許頑固派神甫進入教堂時,某些外省地區已自發采取了針對頑固派神甫的強制措施;戰争進一步使這些措施全面推廣;8月10日後,頑固派神甫遭到了取締。
看來,革命黨對在革命中遭受損害的神甫仍十分照顧;相反,因一些神甫拒絕宣誓而激起的對整個天主教的敵對卻使憲政派神甫跟着受害,因為他們畢竟也信仰天主教。
1792年9月20日,立法議會終于創設了世俗的民事登記,并允許離婚:這是向世俗化走出的決定性的一步。
已宣誓的神甫的處境變得愈加困難;在政治上,他們很快被認為有留戀王政和支持吉倫特派的嫌疑。
1793年10月,國民公會允許将被控通敵的神甫處以流放;創立革命曆法和實行旬末禮拜的規定給宗教活動增添了新的困難;無套褲漢後來幹脆封閉了教堂。
國民公會和救國委員會不贊成使用暴力,12月6日法令重申了信仰自由。
這個法令實際上隻是一紙空文。
熱月九日政變也無濟于事;相反,康蓬在共和二年&ldquo無套褲漢二日&rdquo(1794年9月18日)又進一步取消了僧侶預算,從而使教士法名存實亡。
政教分離至此終于完成。
随着反動的開始,信仰又重趨活躍。
熱月黨制訂了詳盡的信仰法規,并歸還了教堂。
順從派和憲政派神甫趁機公開活動,頑固派神甫則從事秘密活動。
直到霧月十八日前,督政府随着形勢的變化左右搖擺,有時安撫,有時壓制。
與此同時,8月10日後學校和慈善事業中教團的廢除以及教會學校和教會醫院财産的出售,導緻了教育和濟貧事業的世俗化。
私立學校仍然存在,但在國民公會創設的公立學校裡,教士不再有任何地位。
山嶽派通過&ldquo全國慈善募捐&rdquo,把濟貧的職責交給了共和國。
督政府把這一事業又移交給市鎮當局,創設了慈善辦事處,但世俗化原則保留不變。
國家的世俗化表面上似乎已全面完成。
其實,這項任務并未真正完成,因為大多數共和派認為必須為功利主義的公民道德提供一個精神基礎。
他們從幻想出發,以為自然神論能使教徒的精神有所寄托,旬末禮拜和革命節日至少能有效地代替天主教的種種儀式,因而極力推行在革命初年自發形成的這種國民宗教,用以反對傳統的信仰形式。
但是,在内戰壓力下逐漸實現的世俗化并沒有開始時曾有過的那種咄咄逼人的氣勢。
由此可見,世俗化運動同信仰自由或者同無視精神因素的實證理性主義并不協調,這确實證明,十八世紀的思想在當時并未真正達到家喻戶曉。
革命的急風暴雨沒有把基督教傳統連根鏟除,但它使一部分法國人脫離了這一傳統。
當國家不再強迫人們在周末望彌撒和在複活節領聖體後,傳統勢力在許多地區立即大大削弱,巴黎地區和法國中部則尤其明顯。
在霧月十八日前,僧侶已無扭轉局面的能力:僧侶喪失了财産,部分地轉入地下和流落異鄉,很少接納新的成員;神甫的人數本就不足,許多年老神甫又後繼無人;僧侶内部四分五裂,等級制度發生動搖;一些頑固派教士不受憲政派主教和本堂神甫的約束,自行其是。
信徒行聖禮的次數日益減少;兒童的宗教教育往往不能進行;宗教習俗日益淡漠,因而在十九世紀上半期需要花很大力氣才能恢複。
但是,無套褲漢堅持與教會為敵,并把這種敵對情緒傳給了他們的後代。
不信宗教在1789年前僅限于貴族和資産階級,如今在平民階級中已十分普遍;這一意義重大的新事物,加上革命與教會的決裂,其後果是不可估量的。
革命的資産階級開始認識到,1789年原則同天主教義是互不相容的;教會也得出相同的結論:庇護六世在1790年譴責了人權宣言;至于法國僧侶,他們最初曾表示接受人權宣言,或至少大部分沒有反對,但随着教會的分裂、鎮壓措施的嚴酷和世俗化的加劇,逐漸采取了與革命為敵的立場,除少數憲政派神甫例外。
絕大多數國民對國家的世俗化并不關心,他們對原則不感興趣,對原則的沖突興趣更小;日常的經驗告訴他們,他們在生活中注定要左右徘徊。
他們已進行了1789年的革命,革命的社會成果基本上符合他們的要求。
但他們同時堅持要保留自己的宗教,這既出自一種信仰,又出自與信仰相聯系的利益,而更普遍的則出自習慣和求得平靜:宗教争執造成了家庭分裂、夫妻不和乃至父子反目。
許多人希望國家設法結束這種狀态,以便隻舉行共同的彌撒。
宗教和睦看來不能很快實現,因為部分僧侶仍服從流亡的主教和支持英國豢養的王黨。
當前可行的辦法是同教皇達成協議,讓教皇要求神甫在政治上服從國家或保持中立。
督政府在1796年已有過這方面的考慮,但事情卻留待波拿巴去做。
四、公共機構 不管時局使中央政府發生了多大的變更,任何人都不能否認,資産階級在政府中安插了一些有能力的人,他們在執掌政權當中更增長了才幹,其中的出類拔萃者後來又被拿破侖接納到他的班子當中。
但是,在一般百姓的生活裡,立法部門的決策和政府的命令不是唯一起作用的因素,行政機構的效率以及行政人員辦事的認真程度至少是同等重要的,甚至是更加重要的。
下級官吏同平民百姓直接接觸,他們對一個政權的名聲好壞關系十分重大。
如同各級議會一樣,州縣的行政官員也來自資産階級,其範圍直到1793年才略有擴大,且主要是縣級行政官員。
在各大城市中,一些手工業主、零售商和自由職業者進入了市鎮委員會;甚至市政府。
一些職業地位和經濟地位較低的人&mdash&mdash胥吏和少數幫工&mdash&mdash加入了他們的行列。
這種狀況使缙紳感到特别惱火。
但是,督政府不能完全改變它,因為大多數缙紳是王黨。
公民們在這些民選機構中逐漸學會管理公共事務,并提拔有才幹的人擔任高級職務。
為此,在制憲議會和共和三年的國民公會中,人們曾主張實行&ldquo階梯制&rdquo,這個主張并未被采納,但大多數政治家實際上都是逐級提升上來的。
在農村,市鎮機關的官員往往令人失望,有些是目不識丁的農民,有些甚至不懂法語。
針對這個缺點,孔多塞等人早在1789年就提議建立&ldquo大市鎮&rdquo。
他們的主張到共和三年才付諸實施:每個市鎮派正副聯絡員各一人參加區級行政機構的工作。
這一嘗試因遭到地方自治思想的激烈反對終于被擱淺。
地方議會并不經常開會,開會的時間也不長,議員承擔的任務也不繁重。
後來,革命政府命令改設常務機構。
市鎮、縣、州三級行政機構是不可缺少的,它們不僅要處理日常事務,而且承擔着司法職能:縣州兩級政府除執掌行政和司法職責外,還負責經營和出售國有産業,開列流亡者名單,貫徹各項革命法律,工作極其繁忙;市鎮當局通常處理各項違章行為,在1793年後,還處理輕微的違法行為。
行政官員們在革命的急風暴雨時期對工作的認真負責值得人們尊敬。
盡管選舉人資格受财産的限制,革命的資産階級(尤其是民主派共和分子)始終反對以政務繁忙為理由,隻讓富人當選;專職的行政官員同議員一樣領取薪俸;但是,仍有許多官員為避免影響自己的事業而不得不辭職。
另方面,也有一些新提拔的官員能力不夠或缺乏主見,需要穩定一段時間後才能熟悉自己的職責。
可是,選舉十分頻繁:根據制憲議會的規定,州縣兩級官員每兩年改選一半,市鎮官員每年改選一半;共和三年的憲法改為州級行政官員每年改選五分之一,市鎮官員每年改選一半。
1793年至1795年間的曆次清洗加劇了行政機構的不穩定性。
頻繁的改選固然符合民主思想并能彌補代議制的缺點:這使更多的公民有參與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會和使他們關心公共事務,這使當選的行政官員不是終身任職,而是定期更換。
但是,時間久了,這不但使棄權者日益增多,而且有使當選的官員不能積累經驗的危險:在對國民進行公民義務教育剛剛開始的時候,這個缺點顯得特别突出。
在任何制度下,行政管理方法的連續和完善部分地取決于下級官員,即人們所說的&ldquo職員&rdquo。
最初,舊制度下的胥吏均被留任;随着各黨派更替執政,它們在各辦事機構大批任用親信。
革命政府職能的擴大使各類書記的人數成倍增長,這是革命政府的特征之一。
許多書記任職不久,由于能力和責任心不強而遠不能勝任。
共和三年後,情況有了一點好轉:督政府的特派員負責領導下級行政人員,他們比民選機構較為穩定。
可惜,貨币混亂和财政支绌使營私舞弊現象日益普遍,而1789年以前遠沒有現在這麼嚴重:特派員及其同夥的貪贓枉法鬧得人人皆知,怨聲載道。
霧月政變的目的之一正是為了取消選舉,鞏固行政機構的權威,以重建國家的威望和保證各級機構的效率。
誰也不會否認,取消念一稅的督察員嚴重地損害了直接稅的計征工作,革命時期的行政官員忽略了他們的先輩所創立的統計工作。
經濟統制一度使救國委員會重新抓緊統計工作,但直到督政府末期,弗朗素瓦·納夫沙杜卻還在提出這方面的建議。
選舉的原則在司法組織中也一直維持到執政府成立,而且沒有遇到那麼多困難。
治安法官不算真正的司法官員,對他們沒有任何技術要求;1790年8月16日法要求各級各類法庭的在職法官必須有擔任法官職務或從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曆史。
這一規定于1792年9月22日被取消,但選舉人會議在選舉法官時仍按老辦法行事。
治安法官任職期限僅二年,法庭法官的任期則要長得多:按1790年法為六年,按共和三年憲法為五年。
他們都可連選連任,總的說來比較穩定。
治安法官制度頗受人們的歡迎,至少選舉時投票的踴躍程度同市鎮選舉不相上下,拿破侖直到1804年才取消這個制度。
縣級法庭本身似乎沒有引起太多的抱怨,如果說有不滿,主要因為法律的日趨統一和革命立法的不斷變化造成了司法程序的極其複雜。
鎮壓性的非常法無疑引起強烈的憤怒和怨恨。
但是,一般刑事法庭及其法官似乎沒有遭到衆多的責難。
霧月黨所以要取消選舉,主要是想加強國家的權威和保障資産階級對司法職位的壟斷,其最終目的則是鞏固資産階級的社會威望和地位。
制憲議會力圖讓訴訟人不通過法官和法律界人士而自己解決争端,以便減少訴訟開支,這一努力并不成功。
治安法官的仲裁和家庭會議在督政府時期已不複存在,因為被請來為訴訟人做主的人或者不懂法律,得不到訴訟雙方的信任,或者自己感到膽怯,充當了代替他們作主的法律界人士的傀儡。
檢察官、&ldquo訴訟代理人&rdquo、律師和&ldquo非正式辯護人&rdquo雖屬可有可無,但仍有人向他們請求幫助,因而法律費用仍然昂貴。
共和三年憲法規定每州僅保留一個民事法庭和三至六個輕罪法庭;同時,随着縣級行政機構被取消,全部民事糾紛集中到州級部門處理:辦事變得曠日持久,旅費開支變得更加高昂。
霧月黨人為了資産階級的利益,正式批準檢察官重新收取訴訟費。
在霧月十八日前後,對司法機構的批評主要是鎮壓不力。
被制憲議會廢除的&ldquo檢察院&rdquo尚未恢複;案犯先由刑警和治安法官預審,後交民事法庭庭長主持的起訴庭受理,公訴人由起訴庭組成人員選出;于1792年10月被廢除的國民特派員又被共和三年憲法所恢複,其職責為監督遵守法律和執行判決。
檢察院隻是在随後的十年中才逐漸恢複。
制憲議會從一開始就十分關心刑事訴訟的改革,這一改革成為它名垂青史的成就之一。
設置審判團從未有人反對,盡管對審判官的選任往往因保守利益的力圖控制而引起種種争議。
普通法庭看來比較注意遵守新的規章。
議會仍努力保護一般被告免受軍法審判,在陸海軍中則采用有士兵和水手參加的陪審團制度。
議會最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