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國革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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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在前面各章中已經闡述了制憲議會在1789年為資産階級所要建立的秩序而确定了的原則。
這些原則始終是大多數國民的指導方針,但在如何解釋這些原則以及調整政治體制和公共生活的問題上,都存在着重重困難。
這首先因為革命是破壞有餘、建設不足的一場内戰;又因為第三等級内部出現了分裂,山嶽派在共和二年推行的經濟統制和公有化法律損害了資産階級秩序的基礎。
為了闡明霧月十八日政變的曆史意義,我們一方面應該概略地指出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化和新國家的特色,另方面也不能忘記,錯綜複雜的形勢、不同的階級利益和不同的思潮造成制度改造過程中出現了衆多的曲折,延誤了改造的進程,而隻要制度未能最後确立,資産階級的要求也就得不到滿足。
一、破除行會式的、陳舊的社會結構 在新秩序的原則宣布後,革命的資産階級始終認為,不搞垮建立在門第出身和特權基礎上的等級制和行會制社會結構,個人就不能得到解放。
有人說,這是抽象的和虛妄的個人主義,因為人們遲早總要按照各自的利益、信念和愛好去組成集團。
實際上,資産階級并不反對結成集團,隻要這對它有利。
資産階級在自己的統治确立後,将恢複許多集團。
但為建立這一統治,它必須摧毀一切障礙。
在8月4日夜晚後,法國人分作三個等級的狀況不能再維持下去,1789年11月7日法令終于宣布徹底取消三種等級。
如果采用妥協的辦法,舊社會的許多特征本可以得到保存。
内戰使資産階級為戰勝貴族而逐漸走向極端,甚至不考慮由此産生的後果對它自己也有損害。
受害最深的是僧侶。
在這以前,僧侶有自己的評議會和法庭,有任意贈與的表決權和獨立的财政管理,有什一稅和大量地産收入,俨然是個國中之國。
随着僧侶等級的消失,由它體現的&ldquo教會&rdquo便喪失了作為法律存在的任何資格,而僅是一個&ldquo信仰群體&rdquo。
國家的世俗化是大革命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大革命所建立的新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可是,國家世俗化的日益深入卻使人們對教會的懷念更加強烈。
僧侶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派别:1790年2月18日法令取消了各修道會;7月12日的教士法取消了評議會組織;從事教育和慈善事業的教團雖保留了一段時間,但在8月10日事件後也不能幸存,終于在18日被取締。
素稱無主的教會産業一律被交給國家,各種例外被陸續取消,其中包括留給基金會的産業(1791年2月10日),慈善工場的産業(1792年8月19日),馬耳他教團的産業(1792年9月19日),教會學校的産業(1793年3月8日),醫院和其他救濟機構的産業(共和二年穑月二十四日,即1794年7月12日)。
在俗的和脫俗的教士統統恢複了普通公民的地位,雖然有一部分仍接受國家的津貼;此外,贊同教士法的神甫已成為領取薪俸的公職人員,但在共和二年&ldquo無套褲漢二日&rdquo(1794年9月18日),國民公會取消了他們的公職人員資格。
法國貴族不組成行會團體,但他們在三級會議、省三級會議或在1787年創建的省議會中都構成一個等級。
世襲封号、特權和領主權使貴族成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範疇。
革命使他們喪失了這種地位,制憲議會于1790年6月19日廢除了貴族的世襲封号和徽飾紋章,并準備進一步取消貴族和平民之間的任何畛域。
然而,最受大多數法國人&mdash&mdash處在領主壓迫下的農民&mdash&mdash歡迎的還是取消領主制。
1789年8月5日至11日通過的一系列法令記錄了著名的8月4日之夜作出的決定,要求立即無償地結束農奴制以及農民對領主的人身依附;1790年2月關于市鎮當局由選舉産生的法令剝奪了領主在鄉村中的行政權;3月15日和6月19日法令撤銷了領主的榮譽性特權;8月16日的司法改革廢除了領主法庭。
貴族同神甫一樣成了普通公民,他們的産業也就不再與衆不同。
随着封建制的滅亡,貴族土地和平民土地之間的區分不再存在,采邑的等級及其有關習俗,如長子權、采邑轉讓和貢賦減免等等,跟着也取消了。
許多家族的财産減少了,因為它們的主要收益就靠領主權。
土地貢賦在領主權中占主要地位,而土地貢賦是需要贖買的,1790年3月15日法令就贖買金額作出了規定,但農民并不執行。
1792年6月18日,立法議會取消了節敬一類的領主權的贖買,能出示原始憑證者除外;接着,議會于8月25日把這項規定擴大應用于各項貢賦,并于27日把下布列塔尼地區可退佃的領地列入普通租地的範圍。
最後,國民公會于1793年7月17日徹底廢除了殘存的一切領主權。
貴族擁有的土地從此像其他土地一樣需要納稅;不僅如此,貴族根據領主對領地内的全部土地享有的領有權(不論有無國王的命令)所霸占的部分市鎮産業也一概退歸市鎮所有。
制憲議會于1790年3月15日宣布,國王三十年來違背1669年敕令擅自許可的抽簽一概無效。
立法議會于1792年8月28日取消了抽簽後三十年不變的柯爾培爾法規,承認市鎮對其轄區内空地以及道旁樹木的所有權。
1793年6月10日,國民公會作出了關于把争執交付仲裁的決定,從而再次有利于農民。
流亡國外是對貴族更沉重的打擊,盡管這僅限于某些貴族家庭。
立法議會于1792年3月決定查抄流亡者的财産,國民公會于1792年12月把動産交付出售,1793年6月3日開始出售不動産。
此外,1793年3月28日法令給了流亡者褫奪公權終身的處分,同時把他們親屬的财産中可能歸他們所有的部分劃歸共和國所有,因此,他們的親屬在分割遺産前也被禁止動用财産。
未受以上處分的貴族家庭也前景不妙,因為革命派采取的措施旨在把大産業分小。
資産階級當時或許認為,新的經濟秩序需要财産的流動,而增加産業主的人數将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但削減貴族影響的決心,内戰激起的對貴族的憤恨,以及連帶引起的對被視為貴族幫兇的富裕平民的憤恨,這一切雖然也起了很大作用。
制憲議會于1790年12月18日禁止簽訂永久租約,認為這會使采邑制死灰複燃。
制憲議會接着制訂的鄉村法典甚至取消了租約的自動延長。
1791年4月5日法令的意義更加重大,它規定遺産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實行平分。
同年3月17日,遺囑權以及直系親屬間的生前贈與在原則上均被取消。
決定性的打擊來自國民公會:1792年10月28日法令譴責為保證長子繼承而使用的各種替換和轉手的辦法,從而使偷偷摸摸地推行長子權也成為不可能。
山嶽派關于遺産繼承的法律走得更遠;共和二年霧月五日(1793年10月26日)法和雪月十七日(1794年1月6日)法确認了有關繼承人平分遺産和無限代理的規定,立遺囑人隻是在沒有直系或旁系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在遺囑中将其十分之一或六分之一的财産轉贈給非繼承人。
1793年6月4日又決定接受私生子繼承遺産,霧月十二日(1793年11月2日)法進一步給予他們以婚生子女的同等份額;此外,這些法律的生效日期可追溯到1789年7月14日,并允許為重分遺産而查找生父。
憲法的和體制的改革不僅使貴族喪失了與其特權相聯系的聲望,而且也意味着他們收益的減少。
國王不再能向國庫任意提款,給貴族以饋贈和俸祿;他雖然仍可從王室經費中開支,但不能對僅有二千五百萬的經費抱有奢望。
當路易十六仍保留一定的任免權時,大貴族喜歡在外交界、軍界和王室擔任高級職務。
最初,資産階級出于傳統的恭敬、感激或政治機敏,推舉貴族在地方機構或國民衛隊中任職,貴族在當選後也樂于接受。
部隊的改組使居鄉貴族受苦不淺;這不僅因為捐納官職的辦法已被取消,而且因為從1790年2月28日起人人都有出任官職的可能;同年9月公布的升遷條例開始重視資曆,而不再考慮門第出身。
遭受打擊最重的肯定是在行政和财經部門任職的長袍貴族,他們多數通過捐納才取得了官職。
捐納官職的辦法取消後,他們失去了官職,而得到的補償卻是按官價折算的指券。
司法官吏改由選舉産生,原有的法官不再保留;财政部門的官吏也同樣如此;在舊制度下,他們除了領取與他們經手的收入成正比的俸祿外,還對這些收入享有一定的支配權,可根據自己的利益發放貸款。
在舊制度末期,還有許多貴族是包稅人,他們随着間接稅的被取消而失去了收入來源。
貴族的境遇在逐漸惡化;除非能對革命作出毋庸置辯的保證,他們由于嫌疑越來越大而很少擔任公職。
羅伯斯庇爾在國王出逃前已要求清洗軍隊。
無套褲漢于1793年主張剝奪貴族的公民權。
救國委員會沒有予以同意,繼續使用它所信任的人。
流放、監禁和判刑接踵而來,共和二年芽月二十七日(1794年4月16日)法決定将貴族逐出巴黎和軍事要塞。
達武等一些人采取了明哲保身的态度。
熱月反動在法律上并未使前貴族的處境有明顯的改善。
共和四年霧月三日(1795年10月25日)法禁止流亡者親屬擔任公職;王黨議員在共和五年曾使這項法律暫停執行,但果月十八日後又恢複了。
過後不久,西哀士讓默爾特的布萊提出建議,對在舊制度下曾擔任顯職的貴族一概處以流放,并把其他貴族貶低到外國人的地位。
共和六年霜月九日(1797年11月29日)法采納了後一項措施,但對革命有功的貴族例外。
由于上述豁免未作明确規定,所謂例外并未産生任何效果。
直到霧月十八日為止,絕大多數貴族或者逃往國外,甚至同共和國的軍隊作戰,或者蟄居國内,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不起任何作用。
根據格裡爾提供的數字,他所統計的七十二個州約有流亡者十萬零九千七百二十人;如果加上對其他十五個州的估計,總數應達到十二萬九千人。
考慮到遺漏的因素,泰納所說的十五萬人這個數字似乎是可信的。
有三十六個州(涉及六萬八千一百五十四名流亡者)可作分期統計。
在局勢比較平穩的二十四個州,約有百分之七十二的流亡者于1793年1月1日前離開法國,其中十分之九是貴族和神甫。
在曾遭到入侵或打過内戰的另外十二個州,百分之八十三的流亡者在1793年1月1日前出逃,其中十分之九以上屬于第三等級,特别是農民;貴族僅占流亡者總數的百分之十七左右(二萬一千六百二十四人),僧侶略為多些(三萬二千五百九十七人)。
這裡顯然還不能就貴族和僧侶所受的打擊得出一個完整的印象。
我們不僅應該看到平民的濫施屠殺和恐怖統治的處決,而且還應該注意所謂&ldquo革命的破壞&rdquo:貴族宅邸被毀壞或被焚燒,教堂被搶掠或被搗毀,文獻散失,塑像被砸碎,徽飾紋章被踐踏。
在革命風暴最猛烈的階段,立法議會和國民公會對破壞行為竟随聲附和。
為滿足國防的需要,人們拿走了鐘鈴,鐵器和其他金屬制品,甚至用漂亮的羊皮紙包火藥。
1793年7月17日法曾命令焚毀封建文書。
霧月四日(1793年10月25日)和雨月八日(1794年1月27日)法令作了糾正,焚燒文書事件不再發生,但所受的損失已無可挽回。
我們還看到,在摧毀行會或社會的過程中,受到打擊的不僅僅是僧侶和貴族,資産階級也被強烈的震動所波及。
不少資産者在舊制度下正力圖擠進貴族行列或取得個人封号,他們眼看曆來讓發财緻富者為之神往的美妙前景毀于一旦。
不少資産者,甚至某些人民代表,擁有采邑或某塊領地的全部或部分領主權(例如開設磨坊、面包房等),還有些資産者受虛榮或利益所驅使,在訂立土地租約時采用了采邑(因為領主的年金不經領主同意不得贖買的形式),例如規定承租人必須繳納年金。
1793年7月17日法剝奪了他們的這些權利。
許多官吏并不是貴族,取消捐納官職的辦法以及官職不再與社會地位和個人收益相聯系,使擔任官職的資産者同其他官吏一樣遭受損失。
公證人成了公職人員,訴訟不再必須經過檢察官,随着機構的撤銷,許多執達吏失去了職業。
其他自由職業曆來不需捐納,但也受到一定的影響。
律師公會解散後,所有人都能扮演&ldquo非正式辯護人&rdquo的角色。
醫生不再構成封閉的團體。
在大衛的領導下,藝術家們自1791年起對壟斷着畫院和羅馬法蘭西學院的學院派提出了強烈的挑戰。
國民公會終于在1793年8月8日取消了各學士院和大學,從而使一部分藝術家、學者、文學家和教授失去固定職業。
在山嶽派當政時期,商業資産階級也覺得自己的前程面臨威脅。
國民公會于1793年8月24日廢止了資本主義最先進的形式&mdash&mdash股份公司。
貼現金庫的關閉比印度公司的取消給資本主義的打擊更大,因為它擔負着發行貨币的職能,是高于一切銀行的銀行。
經濟統制、限價和實物征集限制了企業的活動和利潤,阻礙了資本主義的發展。
至于平民,即手工業者、零售商和小職員,他們也受到了損失。
在鹽稅、入市稅、通行稅、過境稅、什一稅、田賦等間接稅停止征收後,許多胥吏不得不另謀生路。
1791年2月2日,制憲議會取消了行業公會。
這項法令似乎是符合民主的,因為當時的技術條件已允許雇傭勞動者自己開設鋪子。
但它使那些師傅、小老闆喪失了壟斷,他們的利益和自尊受到了傷害:他們曆來為擁有特權和受人尊敬而自傲,如外科醫生、書商和印刷廠主、首飾工匠、理發師等。
第三等級的私人生活也受到了幹擾。
遺産繼承法對貴族和對平民既然同等适用,平民在分割遺産時不免受到種種限制。
上面已經提到,許多資産者向國外流亡;在曾被入侵的地區,當革命軍返回時,各種身份的群衆卻分批離開法國;在遭受恐怖統治迫害的人中間,絕大多數不是神甫和貴族。
此外,革命黨十分重視放松舊制度下盛行的妻子兒女對家長的從屬關系,這種考慮對貴族和對第三等級也同樣有效。
限制行使遺囑權正是出自這種考慮:在曆屆議會的講台上,總是有人提議應阻止家長剝奪其擁護革命的近親的繼承權。
&ldquo家長為一家之長&rdquo的傳統被削弱了;從此,根據1790年4月16日法令規定而建立的家庭會議有權同父親分掌家法。
子女在年滿二十一歲後不再受父親的管束,沒有父親的孩子年滿十八歲後解除監護,并收回對自己财産的管理權。
妻子不再因被人密告而關在家裡,子女的婚事也需征詢母親的意見,她同丈夫一樣有權提出離婚;國民公會為此還先後發布了共和二年雪月七日(1793年12月27日)法和花月四日(1794年4月23日)法令。
最後,為私生子恢複名譽進一步動搖了家庭的穩固性。
任何社會革命終究都會觸及家庭:革命需要使個人&mdash&mdash尤其使青年&mdash&mdash擺脫因循守舊,以便無牽無挂地适應新秩序,而毫不顧及由此可能産生的危險;等到目标達到以後,人們再在新社會中重建紀律。
至此,我們對社會動蕩還沒有完整的認識。
通貨膨脹的後果十分嚴重。
霧月十八日後,盡管恢複了金屬貨币的流通,通貨膨脹卻繼續肆虐,督政府讓市場充斥着紙币、付款單和征用憑證,這對有錢人是個沉重的打擊。
共和三年,指券貶值激起了擠兌風潮,指券持有者紛紛低價抛出,不僅用于繳納稅款和收買國有産業,而且用償回本金為手段贖取土地年金。
正因為資産階級願意把積蓄用于抵押貸款,又把貸款的利息用來贖取土地年金,政府不得不于穑月二十三日(1795年7月11日)禁止償還1792年7月1日前的借款,禁止提前償還其他借款。
法國的大部分地區一般采用分成制租約,佃戶在租約期滿時(通常一年為期)必須如數退回地主提供的附屬于土地的牲畜農具,否則應按清單照價賠償。
從共和二年起,佃戶紛紛高價出賣未列入限價範圍的牲畜等物,然後用貶值的紙币進行賠償。
救國委員會于共和二年熱月二日(1794年7月20日)禁止出售這類牲畜,并于果月十四日(8月31日)将禁令的範圍擴大至農具,但成效甚微。
共和三年芽月十五日(1795年4月3日)法令重申了以上禁令,無數的請願書充分表明了土地出租者的怨憤。
現金制佃戶也以損害地主的利益為樂事,因為他們完全用紙币支付地租。
共和三年穑月三日(1795年6月21日),佃戶按規定用六倍的紙币繳納地租;熱月二日(1795年7月20日),租金和稅款改為一半繳糧食,但佃戶仍有權以收成不好為理由拒繳糧食。
在整個督政府時期,兩院曾多次讨論應采取什麼手段仲裁租佃雙方的利益沖突。
他們對保護既得财産的關心&mdash&mdash這種關心在當代已不再見到&mdash&mdash再次證明熱月黨人懂得如何恢複資産階級的優勢。
但在當時情況下,産業主的損失是不可能完全彌補的。
房産主的利益受到更大的侵犯。
旨在幫助房産主擺脫困境的共和三年穑月三日法維持用現金和指券各半納付房租,從而造成了嚴重的房荒,尤其在巴黎。
直到督政府末期,房屋的損壞情況仍十分嚴重。
最後,由于大部分公債證券掌握在資産階級手裡,康蓬關于調整永久債務和終身債務的措施,拉梅爾的&ldquo清賬&rdquo,督政府期間年金的不斷貶值和用不值一文的票據償還息金,都首先使資産階級吃虧。
這些變化的範圍之大和影響之廣觸及到每個人的靈魂。
因此,貴族對現代社會始終感到格格不入,一部分舊式資産階級倒向反革命的一邊,其他資産者則希望通過保守派的反動恢複社會穩定。
這種反動傾向從熱月九日起已經開始,到霧月十八日還沒有結束。
隻有購買國有産業和從事軍需供應的資産者占了便宜,但這些投機活動的大部分利潤并未落到舊式資産階級的手裡。
接連不斷的戰争和貨币動蕩使一批新富人應運而生,他們闖進了資産階級的行列,而原有的資産階級卻由富變窮,這一社會大變動确是資産階級所未可預見的。
二、國家 在舊制度末年,以君權神授為象征的極權國家仍具有個人的性質。
十七世紀以來,随着中央集權的日益加強,逐步确立了一系列的官僚體制,并按照資産階級的方式,對國家實行合理的改造。
這一變革遇到的障礙不僅有某些省或城市保存的部分獨立性,有因曆史環境發生變化、國家疆土不斷擴大而統治方法依舊不變所造成的層出不窮的混亂,更重要的還有等級階梯的特權。
國家本是為了執行人為法和維持社會秩序而建立的,但統治階級卻始終把國家看作是維護其特權的堡壘。
主權和貴族利益之間的矛盾導緻了革命的發生,資産階級把國家掌握在自己的手裡,終于解決了這個矛盾。
資産階級取消外省和城市的特權,剝奪貴族的特權,宣布全體法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孟德斯鸠認為唯一能遏制國家主宰一切的中間等級不再存在;傳統政體被徹底推翻,民族統一通過行政統一而實現。
除通訊方面的距離和技術困難外,國家的意志從此不再遇到任何障礙。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托克維爾可以說,制憲議會最終完成了卡貝王朝幾個世紀以來所追求的事業。
這僅是制憲議會的部分成就。
制憲議會還宣布了人權,特别是人的自由權,這是為了保護人權不受國家的侵犯,也就是說,為了改變國家的本質,把主權從君主手裡轉移到人民手裡,并消滅個人政權。
國家已由君主的私産變成接受臣民的委托的職能機構,君主的權威應服從憲法的規定。
國王在名義上沒有被取消,但路易十六卻成了國家的頭号官吏和代表。
他的命令仍交行政機構去執行,但他的臣民卻不僅要求自由,而且反對中央集權。
他們希望的與其說是掌握中央政權,不如說是争取地方自治。
平民的革命趕走了國王的代理人,并根據制憲議會的規定,用民選的市鎮委員會去代替。
這種自治傾向反映着人的本能;中央集權(即使由人民的代表掌權)總是阻礙自治的發展,這不僅因為官僚主義往往以墨守成規的和颟顸遲鈍的辦事方式侵犯或無視自治權,而且因為劃一不二的政令必定激起愛好獨立的個人的憤怒,遇到全國各個具有不同利益和不同習慣的小團體的抵制。
因此,1789年革命沒有使國家變得更加強大,卻反而使國家的力量有所削弱:國王和議員暫且共掌政權,他們必須尊重人權,實行權力
這些原則始終是大多數國民的指導方針,但在如何解釋這些原則以及調整政治體制和公共生活的問題上,都存在着重重困難。
這首先因為革命是破壞有餘、建設不足的一場内戰;又因為第三等級内部出現了分裂,山嶽派在共和二年推行的經濟統制和公有化法律損害了資産階級秩序的基礎。
為了闡明霧月十八日政變的曆史意義,我們一方面應該概略地指出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化和新國家的特色,另方面也不能忘記,錯綜複雜的形勢、不同的階級利益和不同的思潮造成制度改造過程中出現了衆多的曲折,延誤了改造的進程,而隻要制度未能最後确立,資産階級的要求也就得不到滿足。
一、破除行會式的、陳舊的社會結構 在新秩序的原則宣布後,革命的資産階級始終認為,不搞垮建立在門第出身和特權基礎上的等級制和行會制社會結構,個人就不能得到解放。
有人說,這是抽象的和虛妄的個人主義,因為人們遲早總要按照各自的利益、信念和愛好去組成集團。
實際上,資産階級并不反對結成集團,隻要這對它有利。
資産階級在自己的統治确立後,将恢複許多集團。
但為建立這一統治,它必須摧毀一切障礙。
在8月4日夜晚後,法國人分作三個等級的狀況不能再維持下去,1789年11月7日法令終于宣布徹底取消三種等級。
如果采用妥協的辦法,舊社會的許多特征本可以得到保存。
内戰使資産階級為戰勝貴族而逐漸走向極端,甚至不考慮由此産生的後果對它自己也有損害。
受害最深的是僧侶。
在這以前,僧侶有自己的評議會和法庭,有任意贈與的表決權和獨立的财政管理,有什一稅和大量地産收入,俨然是個國中之國。
随着僧侶等級的消失,由它體現的&ldquo教會&rdquo便喪失了作為法律存在的任何資格,而僅是一個&ldquo信仰群體&rdquo。
國家的世俗化是大革命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大革命所建立的新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可是,國家世俗化的日益深入卻使人們對教會的懷念更加強烈。
僧侶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派别:1790年2月18日法令取消了各修道會;7月12日的教士法取消了評議會組織;從事教育和慈善事業的教團雖保留了一段時間,但在8月10日事件後也不能幸存,終于在18日被取締。
素稱無主的教會産業一律被交給國家,各種例外被陸續取消,其中包括留給基金會的産業(1791年2月10日),慈善工場的産業(1792年8月19日),馬耳他教團的産業(1792年9月19日),教會學校的産業(1793年3月8日),醫院和其他救濟機構的産業(共和二年穑月二十四日,即1794年7月12日)。
在俗的和脫俗的教士統統恢複了普通公民的地位,雖然有一部分仍接受國家的津貼;此外,贊同教士法的神甫已成為領取薪俸的公職人員,但在共和二年&ldquo無套褲漢二日&rdquo(1794年9月18日),國民公會取消了他們的公職人員資格。
法國貴族不組成行會團體,但他們在三級會議、省三級會議或在1787年創建的省議會中都構成一個等級。
世襲封号、特權和領主權使貴族成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範疇。
革命使他們喪失了這種地位,制憲議會于1790年6月19日廢除了貴族的世襲封号和徽飾紋章,并準備進一步取消貴族和平民之間的任何畛域。
然而,最受大多數法國人&mdash&mdash處在領主壓迫下的農民&mdash&mdash歡迎的還是取消領主制。
1789年8月5日至11日通過的一系列法令記錄了著名的8月4日之夜作出的決定,要求立即無償地結束農奴制以及農民對領主的人身依附;1790年2月關于市鎮當局由選舉産生的法令剝奪了領主在鄉村中的行政權;3月15日和6月19日法令撤銷了領主的榮譽性特權;8月16日的司法改革廢除了領主法庭。
貴族同神甫一樣成了普通公民,他們的産業也就不再與衆不同。
随着封建制的滅亡,貴族土地和平民土地之間的區分不再存在,采邑的等級及其有關習俗,如長子權、采邑轉讓和貢賦減免等等,跟着也取消了。
許多家族的财産減少了,因為它們的主要收益就靠領主權。
土地貢賦在領主權中占主要地位,而土地貢賦是需要贖買的,1790年3月15日法令就贖買金額作出了規定,但農民并不執行。
1792年6月18日,立法議會取消了節敬一類的領主權的贖買,能出示原始憑證者除外;接着,議會于8月25日把這項規定擴大應用于各項貢賦,并于27日把下布列塔尼地區可退佃的領地列入普通租地的範圍。
最後,國民公會于1793年7月17日徹底廢除了殘存的一切領主權。
貴族擁有的土地從此像其他土地一樣需要納稅;不僅如此,貴族根據領主對領地内的全部土地享有的領有權(不論有無國王的命令)所霸占的部分市鎮産業也一概退歸市鎮所有。
制憲議會于1790年3月15日宣布,國王三十年來違背1669年敕令擅自許可的抽簽一概無效。
立法議會于1792年8月28日取消了抽簽後三十年不變的柯爾培爾法規,承認市鎮對其轄區内空地以及道旁樹木的所有權。
1793年6月10日,國民公會作出了關于把争執交付仲裁的決定,從而再次有利于農民。
流亡國外是對貴族更沉重的打擊,盡管這僅限于某些貴族家庭。
立法議會于1792年3月決定查抄流亡者的财産,國民公會于1792年12月把動産交付出售,1793年6月3日開始出售不動産。
此外,1793年3月28日法令給了流亡者褫奪公權終身的處分,同時把他們親屬的财産中可能歸他們所有的部分劃歸共和國所有,因此,他們的親屬在分割遺産前也被禁止動用财産。
未受以上處分的貴族家庭也前景不妙,因為革命派采取的措施旨在把大産業分小。
資産階級當時或許認為,新的經濟秩序需要财産的流動,而增加産業主的人數将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但削減貴族影響的決心,内戰激起的對貴族的憤恨,以及連帶引起的對被視為貴族幫兇的富裕平民的憤恨,這一切雖然也起了很大作用。
制憲議會于1790年12月18日禁止簽訂永久租約,認為這會使采邑制死灰複燃。
制憲議會接着制訂的鄉村法典甚至取消了租約的自動延長。
1791年4月5日法令的意義更加重大,它規定遺産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實行平分。
同年3月17日,遺囑權以及直系親屬間的生前贈與在原則上均被取消。
決定性的打擊來自國民公會:1792年10月28日法令譴責為保證長子繼承而使用的各種替換和轉手的辦法,從而使偷偷摸摸地推行長子權也成為不可能。
山嶽派關于遺産繼承的法律走得更遠;共和二年霧月五日(1793年10月26日)法和雪月十七日(1794年1月6日)法确認了有關繼承人平分遺産和無限代理的規定,立遺囑人隻是在沒有直系或旁系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在遺囑中将其十分之一或六分之一的财産轉贈給非繼承人。
1793年6月4日又決定接受私生子繼承遺産,霧月十二日(1793年11月2日)法進一步給予他們以婚生子女的同等份額;此外,這些法律的生效日期可追溯到1789年7月14日,并允許為重分遺産而查找生父。
憲法的和體制的改革不僅使貴族喪失了與其特權相聯系的聲望,而且也意味着他們收益的減少。
國王不再能向國庫任意提款,給貴族以饋贈和俸祿;他雖然仍可從王室經費中開支,但不能對僅有二千五百萬的經費抱有奢望。
當路易十六仍保留一定的任免權時,大貴族喜歡在外交界、軍界和王室擔任高級職務。
最初,資産階級出于傳統的恭敬、感激或政治機敏,推舉貴族在地方機構或國民衛隊中任職,貴族在當選後也樂于接受。
部隊的改組使居鄉貴族受苦不淺;這不僅因為捐納官職的辦法已被取消,而且因為從1790年2月28日起人人都有出任官職的可能;同年9月公布的升遷條例開始重視資曆,而不再考慮門第出身。
遭受打擊最重的肯定是在行政和财經部門任職的長袍貴族,他們多數通過捐納才取得了官職。
捐納官職的辦法取消後,他們失去了官職,而得到的補償卻是按官價折算的指券。
司法官吏改由選舉産生,原有的法官不再保留;财政部門的官吏也同樣如此;在舊制度下,他們除了領取與他們經手的收入成正比的俸祿外,還對這些收入享有一定的支配權,可根據自己的利益發放貸款。
在舊制度末期,還有許多貴族是包稅人,他們随着間接稅的被取消而失去了收入來源。
貴族的境遇在逐漸惡化;除非能對革命作出毋庸置辯的保證,他們由于嫌疑越來越大而很少擔任公職。
羅伯斯庇爾在國王出逃前已要求清洗軍隊。
無套褲漢于1793年主張剝奪貴族的公民權。
救國委員會沒有予以同意,繼續使用它所信任的人。
流放、監禁和判刑接踵而來,共和二年芽月二十七日(1794年4月16日)法決定将貴族逐出巴黎和軍事要塞。
達武等一些人采取了明哲保身的态度。
熱月反動在法律上并未使前貴族的處境有明顯的改善。
共和四年霧月三日(1795年10月25日)法禁止流亡者親屬擔任公職;王黨議員在共和五年曾使這項法律暫停執行,但果月十八日後又恢複了。
過後不久,西哀士讓默爾特的布萊提出建議,對在舊制度下曾擔任顯職的貴族一概處以流放,并把其他貴族貶低到外國人的地位。
共和六年霜月九日(1797年11月29日)法采納了後一項措施,但對革命有功的貴族例外。
由于上述豁免未作明确規定,所謂例外并未産生任何效果。
直到霧月十八日為止,絕大多數貴族或者逃往國外,甚至同共和國的軍隊作戰,或者蟄居國内,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不起任何作用。
根據格裡爾提供的數字,他所統計的七十二個州約有流亡者十萬零九千七百二十人;如果加上對其他十五個州的估計,總數應達到十二萬九千人。
考慮到遺漏的因素,泰納所說的十五萬人這個數字似乎是可信的。
有三十六個州(涉及六萬八千一百五十四名流亡者)可作分期統計。
在局勢比較平穩的二十四個州,約有百分之七十二的流亡者于1793年1月1日前離開法國,其中十分之九是貴族和神甫。
在曾遭到入侵或打過内戰的另外十二個州,百分之八十三的流亡者在1793年1月1日前出逃,其中十分之九以上屬于第三等級,特别是農民;貴族僅占流亡者總數的百分之十七左右(二萬一千六百二十四人),僧侶略為多些(三萬二千五百九十七人)。
這裡顯然還不能就貴族和僧侶所受的打擊得出一個完整的印象。
我們不僅應該看到平民的濫施屠殺和恐怖統治的處決,而且還應該注意所謂&ldquo革命的破壞&rdquo:貴族宅邸被毀壞或被焚燒,教堂被搶掠或被搗毀,文獻散失,塑像被砸碎,徽飾紋章被踐踏。
在革命風暴最猛烈的階段,立法議會和國民公會對破壞行為竟随聲附和。
為滿足國防的需要,人們拿走了鐘鈴,鐵器和其他金屬制品,甚至用漂亮的羊皮紙包火藥。
1793年7月17日法曾命令焚毀封建文書。
霧月四日(1793年10月25日)和雨月八日(1794年1月27日)法令作了糾正,焚燒文書事件不再發生,但所受的損失已無可挽回。
我們還看到,在摧毀行會或社會的過程中,受到打擊的不僅僅是僧侶和貴族,資産階級也被強烈的震動所波及。
不少資産者在舊制度下正力圖擠進貴族行列或取得個人封号,他們眼看曆來讓發财緻富者為之神往的美妙前景毀于一旦。
不少資産者,甚至某些人民代表,擁有采邑或某塊領地的全部或部分領主權(例如開設磨坊、面包房等),還有些資産者受虛榮或利益所驅使,在訂立土地租約時采用了采邑(因為領主的年金不經領主同意不得贖買的形式),例如規定承租人必須繳納年金。
1793年7月17日法剝奪了他們的這些權利。
許多官吏并不是貴族,取消捐納官職的辦法以及官職不再與社會地位和個人收益相聯系,使擔任官職的資産者同其他官吏一樣遭受損失。
公證人成了公職人員,訴訟不再必須經過檢察官,随着機構的撤銷,許多執達吏失去了職業。
其他自由職業曆來不需捐納,但也受到一定的影響。
律師公會解散後,所有人都能扮演&ldquo非正式辯護人&rdquo的角色。
醫生不再構成封閉的團體。
在大衛的領導下,藝術家們自1791年起對壟斷着畫院和羅馬法蘭西學院的學院派提出了強烈的挑戰。
國民公會終于在1793年8月8日取消了各學士院和大學,從而使一部分藝術家、學者、文學家和教授失去固定職業。
在山嶽派當政時期,商業資産階級也覺得自己的前程面臨威脅。
國民公會于1793年8月24日廢止了資本主義最先進的形式&mdash&mdash股份公司。
貼現金庫的關閉比印度公司的取消給資本主義的打擊更大,因為它擔負着發行貨币的職能,是高于一切銀行的銀行。
經濟統制、限價和實物征集限制了企業的活動和利潤,阻礙了資本主義的發展。
至于平民,即手工業者、零售商和小職員,他們也受到了損失。
在鹽稅、入市稅、通行稅、過境稅、什一稅、田賦等間接稅停止征收後,許多胥吏不得不另謀生路。
1791年2月2日,制憲議會取消了行業公會。
這項法令似乎是符合民主的,因為當時的技術條件已允許雇傭勞動者自己開設鋪子。
但它使那些師傅、小老闆喪失了壟斷,他們的利益和自尊受到了傷害:他們曆來為擁有特權和受人尊敬而自傲,如外科醫生、書商和印刷廠主、首飾工匠、理發師等。
第三等級的私人生活也受到了幹擾。
遺産繼承法對貴族和對平民既然同等适用,平民在分割遺産時不免受到種種限制。
上面已經提到,許多資産者向國外流亡;在曾被入侵的地區,當革命軍返回時,各種身份的群衆卻分批離開法國;在遭受恐怖統治迫害的人中間,絕大多數不是神甫和貴族。
此外,革命黨十分重視放松舊制度下盛行的妻子兒女對家長的從屬關系,這種考慮對貴族和對第三等級也同樣有效。
限制行使遺囑權正是出自這種考慮:在曆屆議會的講台上,總是有人提議應阻止家長剝奪其擁護革命的近親的繼承權。
&ldquo家長為一家之長&rdquo的傳統被削弱了;從此,根據1790年4月16日法令規定而建立的家庭會議有權同父親分掌家法。
子女在年滿二十一歲後不再受父親的管束,沒有父親的孩子年滿十八歲後解除監護,并收回對自己财産的管理權。
妻子不再因被人密告而關在家裡,子女的婚事也需征詢母親的意見,她同丈夫一樣有權提出離婚;國民公會為此還先後發布了共和二年雪月七日(1793年12月27日)法和花月四日(1794年4月23日)法令。
最後,為私生子恢複名譽進一步動搖了家庭的穩固性。
任何社會革命終究都會觸及家庭:革命需要使個人&mdash&mdash尤其使青年&mdash&mdash擺脫因循守舊,以便無牽無挂地适應新秩序,而毫不顧及由此可能産生的危險;等到目标達到以後,人們再在新社會中重建紀律。
至此,我們對社會動蕩還沒有完整的認識。
通貨膨脹的後果十分嚴重。
霧月十八日後,盡管恢複了金屬貨币的流通,通貨膨脹卻繼續肆虐,督政府讓市場充斥着紙币、付款單和征用憑證,這對有錢人是個沉重的打擊。
共和三年,指券貶值激起了擠兌風潮,指券持有者紛紛低價抛出,不僅用于繳納稅款和收買國有産業,而且用償回本金為手段贖取土地年金。
正因為資産階級願意把積蓄用于抵押貸款,又把貸款的利息用來贖取土地年金,政府不得不于穑月二十三日(1795年7月11日)禁止償還1792年7月1日前的借款,禁止提前償還其他借款。
法國的大部分地區一般采用分成制租約,佃戶在租約期滿時(通常一年為期)必須如數退回地主提供的附屬于土地的牲畜農具,否則應按清單照價賠償。
從共和二年起,佃戶紛紛高價出賣未列入限價範圍的牲畜等物,然後用貶值的紙币進行賠償。
救國委員會于共和二年熱月二日(1794年7月20日)禁止出售這類牲畜,并于果月十四日(8月31日)将禁令的範圍擴大至農具,但成效甚微。
共和三年芽月十五日(1795年4月3日)法令重申了以上禁令,無數的請願書充分表明了土地出租者的怨憤。
現金制佃戶也以損害地主的利益為樂事,因為他們完全用紙币支付地租。
共和三年穑月三日(1795年6月21日),佃戶按規定用六倍的紙币繳納地租;熱月二日(1795年7月20日),租金和稅款改為一半繳糧食,但佃戶仍有權以收成不好為理由拒繳糧食。
在整個督政府時期,兩院曾多次讨論應采取什麼手段仲裁租佃雙方的利益沖突。
他們對保護既得财産的關心&mdash&mdash這種關心在當代已不再見到&mdash&mdash再次證明熱月黨人懂得如何恢複資産階級的優勢。
但在當時情況下,産業主的損失是不可能完全彌補的。
房産主的利益受到更大的侵犯。
旨在幫助房産主擺脫困境的共和三年穑月三日法維持用現金和指券各半納付房租,從而造成了嚴重的房荒,尤其在巴黎。
直到督政府末期,房屋的損壞情況仍十分嚴重。
最後,由于大部分公債證券掌握在資産階級手裡,康蓬關于調整永久債務和終身債務的措施,拉梅爾的&ldquo清賬&rdquo,督政府期間年金的不斷貶值和用不值一文的票據償還息金,都首先使資産階級吃虧。
這些變化的範圍之大和影響之廣觸及到每個人的靈魂。
因此,貴族對現代社會始終感到格格不入,一部分舊式資産階級倒向反革命的一邊,其他資産者則希望通過保守派的反動恢複社會穩定。
這種反動傾向從熱月九日起已經開始,到霧月十八日還沒有結束。
隻有購買國有産業和從事軍需供應的資産者占了便宜,但這些投機活動的大部分利潤并未落到舊式資産階級的手裡。
接連不斷的戰争和貨币動蕩使一批新富人應運而生,他們闖進了資産階級的行列,而原有的資産階級卻由富變窮,這一社會大變動确是資産階級所未可預見的。
二、國家 在舊制度末年,以君權神授為象征的極權國家仍具有個人的性質。
十七世紀以來,随着中央集權的日益加強,逐步确立了一系列的官僚體制,并按照資産階級的方式,對國家實行合理的改造。
這一變革遇到的障礙不僅有某些省或城市保存的部分獨立性,有因曆史環境發生變化、國家疆土不斷擴大而統治方法依舊不變所造成的層出不窮的混亂,更重要的還有等級階梯的特權。
國家本是為了執行人為法和維持社會秩序而建立的,但統治階級卻始終把國家看作是維護其特權的堡壘。
主權和貴族利益之間的矛盾導緻了革命的發生,資産階級把國家掌握在自己的手裡,終于解決了這個矛盾。
資産階級取消外省和城市的特權,剝奪貴族的特權,宣布全體法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孟德斯鸠認為唯一能遏制國家主宰一切的中間等級不再存在;傳統政體被徹底推翻,民族統一通過行政統一而實現。
除通訊方面的距離和技術困難外,國家的意志從此不再遇到任何障礙。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托克維爾可以說,制憲議會最終完成了卡貝王朝幾個世紀以來所追求的事業。
這僅是制憲議會的部分成就。
制憲議會還宣布了人權,特别是人的自由權,這是為了保護人權不受國家的侵犯,也就是說,為了改變國家的本質,把主權從君主手裡轉移到人民手裡,并消滅個人政權。
國家已由君主的私産變成接受臣民的委托的職能機構,君主的權威應服從憲法的規定。
國王在名義上沒有被取消,但路易十六卻成了國家的頭号官吏和代表。
他的命令仍交行政機構去執行,但他的臣民卻不僅要求自由,而且反對中央集權。
他們希望的與其說是掌握中央政權,不如說是争取地方自治。
平民的革命趕走了國王的代理人,并根據制憲議會的規定,用民選的市鎮委員會去代替。
這種自治傾向反映着人的本能;中央集權(即使由人民的代表掌權)總是阻礙自治的發展,這不僅因為官僚主義往往以墨守成規的和颟顸遲鈍的辦事方式侵犯或無視自治權,而且因為劃一不二的政令必定激起愛好獨立的個人的憤怒,遇到全國各個具有不同利益和不同習慣的小團體的抵制。
因此,1789年革命沒有使國家變得更加強大,卻反而使國家的力量有所削弱:國王和議員暫且共掌政權,他們必須尊重人權,實行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