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二屆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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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熱月黨建立的政權的曆史上,果月十八日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時期的分界線:政變結束了比較自由的立憲制嘗試。

    第二屆督政府&mdash&mdash我們慣于這樣稱呼它&mdash&mdash不但采用了已被其前任多少放棄的非常措施,而且又想出了迫使它的敵人不敢講話的新鎮壓措施。

    由于大陸和平的實現,它已能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内政方面,但它始終不能取得輿論的支持。

     一、督政府的恐怖統治 督政府雖然以恐怖手段支撐其獨裁統治,但它畢竟沒有把恐怖主義發展到1793年的程度,因為外國的威脅暫時已不再存在,國内的叛亂者也已淪為打家劫舍的盜賊。

    最高法院辦事拖沓,态度暧昧;人們有時訴諸普通的刑事法庭,那裡也有類似的缺點;革命法庭始終沒有恢複。

    人們對非常案件采取軍法審判;在果月十八日後,軍法審判主要用于對付地方騷亂,雖然隻是在南部的個别地方曾出現過比較嚴重的騷亂。

    立法團隻是在共和六年穑月這一個月内準許抄家,但這種準許其實完全是可有可無的形式,正如鄉村中打獵不需經過任何人批準一樣。

    地方當局雖然無權捕人,但它們步督政府之後塵,下令對嫌疑犯執行為期不等的關押。

    通信秘密和個人自由均不被尊重。

    政府分批取締了許多報刊,留下的幾家變得沒有政治色彩。

    書刊和戲劇也逃不過警察的專橫檢查。

     以下三種人是主要的打擊對象:強盜、流亡者和神甫。

     一項新的非常法規定盜匪按軍法審判,兩人以上作案者處以死刑,這使人不能不聯想到過去的重罪法庭,并使人想象到未來執政府的特刑庭。

     懲治流亡者的問題在理論上似乎是清楚的,但在實行中卻不無困難,因為流亡者的名單常有差錯。

    督政府曆來反對任何玩忽法律的行為,軍事法庭和地方當局也就審慎從事。

    盡管如此,至少在共和六年,對流亡者的處決仍在進行。

    流亡者親屬仍受共和四年霧月三日法的約束,在遺産預分前不能支配他們的财産。

    督政府的一些成員準備走得更遠。

    尤其是西哀士,他甚至主張驅逐所有貴族。

    這個建議遭到了強烈的反對,兩院于共和六年霜月九日(1797年11月29日)僅決定取消貴族的居住權,除非他們像外國人加入法國國籍那樣提出申請;這對那些對革命有功之人自當别論。

    由于名單遲遲定不下來,這項法律也就成了一紙空文。

     神甫的地位比流亡者更不明确:1792年和1793年的有關法律是否仍可執行,始終沒有作出決定;警務部長于共和七年重申,被流放的神甫返回國内者将遣送圭亞那。

    但是,許多神甫同時也出現在流亡貴族的名單上,據說約有四十餘人因此喪命。

    軍事法庭和地方當局對另一些神甫網開三面,警務部長于共和七年表示,被告可對其身份提出異議。

     在另方面,督政府往往根據特别法令,将拒絕宣誓仇恨王政的,甚至其他遵紀守法的神甫遣送流放地。

    但是,它也曾一次把九千二百三十四名比利時教士統統判處流放。

    在共和國的其他地區,約有一千七百至一千八百名神甫受到同樣的打擊。

    實際上,僅有三艘船開往圭亞那,英國截獲了一艘,其他兩艘共載有二百六十三名流放者。

    另有一千一百餘名被禁閉在雷島和奧列龍島。

    老弱病殘者悉遭關押。

    犯人待遇惡劣,死亡甚衆(年老病死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對教徒們說來,新的恐怖統治還表現為重新執行共和四年葡月七日法&mdash&mdash禁止公共的宗教儀式,破除信仰的外部象征,出售不再有神甫定期舉行祭禮的教堂。

    督政府分子對共和曆和旬末禮拜的熱衷也使教徒感到憤懑。

    督政府明令規定,各政府部門必須嚴格使用共和曆;共和四年熱月十七日(1789年8月4日)法和果月二十三日(9月9日)法确認了旬末休息一天,并規定了應予慶祝的節日。

    此外,督政府既無力負擔公立學校的經費開支,又鑒于公立學校遭到堅持教會教育的家長的抵制,便對私立學校&mdash&mdash幾乎全部由天主教主辦&mdash&mdash橫加限制。

    它下令将私立學校置于市鎮當局的監督之下,禁止公職人員的子女進私立學校上學,并表示政府官員今後将從公立學校畢業生中選拔。

    這些措施看來并未真正奏效,但也有一些教會學校因此關了門。

     被稱作&ldquo不流血的斷頭台&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