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熱月反動和1795年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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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在基貝隆戰役後有了新的高漲,兼并主義傾向占了上風,因而唯一的出路仍是戰鬥到底。

    明确的作戰命令接着下達給了将軍們。

     果月二十日(9月6日),茹爾丹強渡萊茵河,克勒腓因退守邁恩河,使美因茲失去防禦能力。

    庇什格律本可從曼海姆出擊,抄克勒腓的後路;但他沒有集中兵力,僅派兩個較弱的師進攻,結果被敵軍堅決的抵抗所擊退。

    兩位将軍于9月27日會晤後,向救國委員會請示行動方針,卻遲遲得不到答複。

     應該承認,救國委員會正忙于監視巴黎各區,無暇顧及前線的軍事。

    但是,它卻抽出時間準備吞并比利時。

    都埃的梅蘭剛提出這一建議,就得到了卡諾的贊同。

    右派紛紛提出抗議。

    勒薩日指出:&ldquo救國委員會怎麼竟成了強盜窠?&rdquo他把罪責加在山嶽派頭上,忘記了兼并政策的發明權應屬于吉倫特派。

    國民公會于共和四年葡月九日(1795年10月1日)接受了關于吞并比利時的提案。

    此外,梅蘭還主張把邊界推向萊茵河一線,但又說此事可待全面和平實現後再作決定。

     過後不久,事态表明這一和平不會迅速到來。

    在10月初,武爾姆澤爾從上萊茵趕到曼海姆城下;克勒腓也把茹爾丹打回了萊茵河彼岸,并擊潰了圍困美因茲的部隊。

    庇什格律不再輕舉妄動。

    在11月,奧軍反守為攻,進入帕拉丁地區,迫使法軍退回凱什河,并奪回了曼海姆。

    在這期間,俄國加入了英奧同盟,普魯士國王在無奈中于10月24日接受對波蘭的第三次瓜分。

    普國分得了華沙和納雷夫河以北地區。

    圖古特在東線已無後顧之憂,在西線也取得了勝利,并奪回了萊茵河左岸地區,因此他全力準備春季戰役。

    不能用武力實現和平的熱月黨人也把目光轉向并吞别國領土上,不再考慮和平。

    可是,他們将付諸實施的憲法是否允許他們把戰争打下去呢? 七、共和三年的憲法 國民公會在其生存曆程中所出現的反複,在議會史上也是極其突出的;它所推行的政策是那麼自相矛盾,因而乍一看來幾乎不可能找出其連貫性。

    但是,有一項政策畢竟是共同的:第三等級決心維護它在1789年對貴族的勝利。

    制憲議會與國民公會之間的鴻溝并不像人們所說的那樣深;從這一觀點看,甚至山嶽派也主張實現革命派之間的團結。

     在山嶽派看來,國内戰争和對外戰争都要求有一個集權的政府,隻要戰争尚在進行,革命派就必須實行專政。

    山嶽派一方面依靠無套褲漢建立革命專政,另方面準備實現社會民主。

    第三等級内部出現了分化。

    按照制憲議會的想法,1789年革命已奠定了自由,并賦予大資産階級政治的和社會的權力。

    國民公會大多數成員的想法與此沒有什麼不同。

    這裡暴露了熱月反動的重大意義:它隻是結束雅各賓專政和恢複制憲議會傳統的過渡階段而已。

    制憲議會的君主立憲派同熱月黨的共和派雖然在行政首腦的名稱和職權問題上似乎有分歧,但在起草共和三年的憲法時,他們卻一緻同意必須重建一個由選舉産生的自由政府,并且要讓&ldquo缙紳&rdquo,即讓富裕的産業主掌握國家的政治和經濟領導權。

    布瓦西·唐格拉斯說:&ldquo我們要讓最優秀的分子來治理國家,而所謂最優秀的分子也就是最有教養和最關心維護法律的人。

    除去個别例外,你隻是在産業主中間才能夠找到這類人,因為産業主關心其産業所在的國家,關心旨在保護其産業的法律和社會安定;他們依靠自己的産業和富裕而能夠受到教育,教育又使他們能夠明智地和公正地來衡量決定着國家命運的法律的利弊&hellip&hellip一個由産業主治理的國家必定是個法治社會,一個由非産業主統治的國家必定流于自然狀态。

    &rdquo 這個觀點對熱月黨人的施政方針起了重大的影響。

    像山嶽派一樣,忠于十八世紀精神的熱月黨人繼續在準備制訂民法和統一度量衡;他們還恢複和新建了一些科研和高等教育機構:經度局、自然博物館、法蘭西文物館、多種技術學校和醫科學校。

    國民公會在臨近解散前,還決定成立了法蘭西學院。

    但是,他們為培養門生後輩而下令在各省開設的中心學校隻對資産階級子弟開門;他們在共和三年減少公立小學的數量後,又于共和四年霧月三日(1795年10月25日)通過法案,取消了小學教師的津貼,使公立小學陷于破産。

    在國家财政拮據的借口下,布瓦西·唐格拉斯等許多熱月黨人實際上認為,不宜把窮人的孩子培養成&ldquo一小撮寄生的野心家&rdquo。

    他們還以财政為理由取消了國家濟貧機構。

    在民法草案未被正式批準前,他們通過了試行草案,放寬了共和二年的遺産繼承法,不再把國有産業分割出售,甚至曾提到停止平分公有土地。

     共和三年的憲法既标志着熱月反動的圓滿成功,又為反動勢力的發展作了準備。

    在作為憲法前言的《人權宣言》中,&ldquo人生來是和始終是自由的并享有平等權利&rdquo這項著名的條款因擔心造成危險的後果而被取消了。

    1793年宣言中被認為可能适用于社會民主制的條款也統統不見了;至于經濟自由,那自然得到了明确的肯定。

    最後,宣言又加上有關公民義務的内容,雖然一部分公民參與制訂法律的權利被橫遭否定,但全體公民卻接到了必須遵守法律的命令。

     選舉已不再實行普選制。

    熱月黨人在某些方面比制憲議會更講民主:他們在立法選舉的問題上雖然取消了訴諸人民的辦法,而重建了簡單代議制,但他們在立憲問題上仍征詢民意,僅要求積極公民納付一定數額的稅款,是否納稅甚至也聽憑自願。

    但這隻是表面現象,因為選舉仍以兩級投票的方式進行,由積極公民指定的選舉人擁有的地産收益必須高于居民總數為六千人以上的市鎮中二百個勞動日的價值,其住房的租金高于二百人居住一百五十天的房租或擁有二百人以上的農莊。

    因此,約三萬名選舉人符合以上的要求,他們必然地都是從缙紳中選出的,選舉人無須繳納保證金,選舉産生立法團,下設兩院,其好處是,現在不必擔心因出現貴族院而帶來的弊病。

    &ldquo五百人院&rdquo(議員年齡不低于三十歲)投票通過&ldquo決議&rdquo,再交給由二百五十名年齡不低于四十歲的議員組成的&ldquo元老院&rdquo認可和制訂成法律。

    至于政府,則由元老院根據五百人院提出的候選人名單(候選人數為當選人數的十倍)确定五人(年齡也不低于四十歲)組成&ldquo督政府&rdquo,督政府任命各部部長,部長僅對督政府負責。

     熱月黨人采取了針對雅各賓派和反革命派的預防措施,尤其針對前者。

    他們決定,在巴黎和各大城市不再成立&ldquo公社&rdquo,不再設置市長,而采取劃市為區的辦法。

    城防部隊将負責保護政府和議會,元老院還有權決定将政府和議會遷出首都。

    俱樂部已獲準重新活動,但其作用僅限于普通的公衆集會。

    立法團獲得了暫停出版自由一年和批準搜查的權力。

    督政府有權不經司法當局直接下令逮捕謀反的嫌疑分子。

    由于内戰仍在進行,反革命派處境畢竟最為惡劣:針對流亡者和神甫的非常法依舊有效;共和四年霧月三日(1795年10月25日)法律進一步禁止流亡者親屬擔任公職,流亡者的财産遭到封存。

    此外,針對雅各賓派的各項措施對主張君主極權和君主立憲的王黨也同樣有效。

     總而言之,在熱月黨人看來,隻有排斥共和國的創始人,共和國才能生存;隻有使部分資産者不能掌權,共和國才能是資産階級的共和國;隻有打着自由的名義,共和國才能保持專權。

    他們的敵人對他們極盡冷嘲熱諷之能事,在國民公會給法國僅留下破産和戰争這一種選擇的條件下,他們究竟能争取到多少人的擁護?采取選舉制對熱月黨人無疑是一場危險的賭博,關于保留三分之二國民公會議員的法案對此提供了最好的證據。

    他們曾指責山嶽黨人停止選舉和建立專政,而他們恢複選舉卻隻是為了在選舉中作弊;他們離采用簡單的議員聘任制僅一步之差。

    如果他們在未來的選舉中遭到失敗,他們将隻能通過政變和重建專政來保住政權。

     由于國内戰争和對外戰争仍在繼續,能否維持政府的穩定,使之迅速果斷和行動堅決,這又是一個關鍵。

    選舉每年都舉行,改選三分之一的議員,二分之一的市鎮當局,以及督政府和州級行政長官的五分之一。

    尤其,資産階級為了防止使國家成為萬能,故意增設互相獨立的權力機構。

    熱月黨人看到了這個危險,憲法賦予督政府廣泛的權力:根據&ldquo調節權&rdquo,它可以在外交、軍事、警務等方面任意發布政令,并對州級行政當局嚴加控制。

    随着各州當局和市鎮當局改由選舉産生,地方分權的傾向有所擡頭,督政府便加強政府的集權和控制。

    在各州首府,僅設立一個由五名成員組成的&ldquo行政中心&rdquo,縣級建制被撤銷;居民在五千人以上的城市僅設市鎮官員,其他城鎮一概設聯絡員和聯絡助理,在區的首府,由聯絡員會議組成市鎮當局。

    督政府可取消地方當局的決議,免除地方的全體或部分行政官員的職務;在全體被免職的情況下,新的官員由督政府任命,否則,缺額通過聘任途徑補足。

    它還有權任命特派員,常駐各州主持政務。

    雖然如此,這同雅各賓的或執政府的中央集權制卻相差甚遠:稅收仍掌握在由選舉産生的地方當局的手裡,督政府不能支配财政收支。

    督政府除非采用特别軍事法庭的方式,但還缺少足夠的強制力,因為法官依舊由選舉産生。

    更糟糕的是督政府同兩院之間的合作沒有任何保證。

    前者無權提出立法動議,并且同後者隻有文書來往,不能延緩執行或取消兩院通過的法案。

    後者除拒絕政府預算或對行政長官進行彈劾外,沒有迫使行政當局接受其觀點的任何手段,兩院同各部部長不發生任何關系。

    那麼,能否修改憲法呢?這是可以的,但這至少要等六年時間。

    因此,為了改變憲法,必須搞一次新的政變,而政變的結果也就使憲法不再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