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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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依附,對遺産的嚴格限制,不準私立遺囑,以及承受各種人身義務。
但一般說來,農民還是自由的。
農奴也罷,農民也罷,他們都能祈求國王裁判權的保護。
自耕農僅占有部分耕地;其餘的大部分土地以分成制或租佃制形式由他們承租,因為貴族、教士和資産者很少自己經營。
在法國,路易十六廢除了對農奴的追及權;三分之一的土地掌握在農民的手裡,他們對擁有所有權的土地可以自由支配,世代相傳,不受幹預,因而法學家們通常稱他們是自耕農。
法蘭西王國農村居民的境遇是相當優越的,雖然各省之間有很大的差别。
法國周圍的地區,如在加塔洛尼亞、巴斯克地區、皮埃蒙特和萊茵地區,以及特别在尼德蘭,情形也是如此。
但在卡斯蒂利亞和安達盧西亞,以及在意大利南部,條件簡直惡劣極了,貴族聽任大片莊園荒蕪。
在歐洲各地,資産者、城市居民或貴族全都認為農民是些無知的&ldquo村俗&rdquo,他們生來就要供養統治階級,向國庫提供比别人更多的錢财和養活城市居民。
鄉村居民要服從領主的權威,承受種種人身義務。
即使自耕農也要繳納包括領地附加捐、領主年金(即法國所說的田賦)、土地轉讓捐等各種貢賦。
此外,教士還征收什一稅(有時什一稅歸世俗機構),它一般比領主權的負擔更重。
國王單獨征收國稅,至少在法國,這種稅收不但特别沉重,而且一方面由于缺乏丈量和統計,另方面由于各稅區體制不同,負擔很不均衡。
農村居民幾乎全都要繳人頭稅,貴族隻付人丁稅和念一稅的很少部分,資産者略受照顧,教士完全免除。
然而,最使農民惱火的還是鹽稅和助稅。
最後,農民被迫将産品供應市場,為城裡人服務。
農民覺得他們同過去一樣在當牛做馬。
在對待領主、什一稅、國稅和城市等問題上,鄉村表現得團結一緻,但鄉村中存在的不平等損害着團結的鞏固。
村裡的若幹&ldquo首戶&rdquo往往是些大佃戶或自己擁有地産的農莊主,他們操縱地方事務,向村民發号施令。
其次是少數占有相當土地、經營農莊和能夠自給自足的殷實富戶。
作為農業資産者,他們不但能出售部分産品,而且能适應農業的革新。
但大多數農民則因土地太少難以養家活口,不得不打臨工或從事一項輔助職業,如加入鄉村工業為批發商服務。
他們的勞動所得僅夠維持生計,無力出售商品,因而強烈堅持傳統的耕作制和集體權,反對合并農莊和擴大經營。
葡萄農由于不得不購買部分或全部糧食,往往在糧食貿易問題上站在城市消費者一邊。
總之,如果以為所有的農民都擁有土地和農莊,這種看法是錯誤的。
當時,在法國的某些地區,尤其在波河平原、意大利南部和安達盧西亞,沒有任何土地的農民占農村人口的大多數。
他們是名符其實的無産者。
雖然如此,在随着資産階級的強大而兩極分化的西歐,農民的生活條件與東歐和中歐的情形相比,恰成鮮明對照。
在萊茵河和易北河之間的地區,在波希米亞、奧地利和普魯士,鄉村的情形從十五世紀以來,尤其在三十年戰争以後,變得更加惡劣:農奴制已經普遍推廣。
在普魯士王國,農民即使不是西歐通常含義上的農奴,至少也是依附于土地和受貴族任意處置的&ldquo家奴&rdquo,雖然他們在理論上依舊是國王的臣民,并有權向國王的法官申訴。
除了國王特許的某些資産者外,唯有貴族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他們臨時出租部分采邑,而大部分地産則依靠勞役直接經營;這些勞役實際上是任意強加給農民的;此外&ldquo仆役&rdquo的孩子也必須送到貴族家中充當仆人。
波蘭和匈牙利的情形更壞,農奴不準向一般司法當局告狀。
俄國的農奴與奴隸相差無幾,因為貴族可以不連帶土地單獨出售農奴,甚至把農奴送往西伯利亞流放。
五、英國社會 歐洲大陸看到,英國社會的某些特點與西歐相類似;其實,不同點遠遠超過相似點:幾個世紀以來,英國社會顯然具有與衆不同的特點,經濟的發展和革新使這些特點顯得更加突出。
從原則上講,所有英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毫無例外地必須納稅,就任官職時不考慮門第出身,貴族和資産者之間不再有不可逾越的鴻溝。
等級界限的确是淡薄了。
封臣對宗主的隸屬和義務已不複存在。
貴族從事征戰的特點開始消失。
有關領主權的陳規舊例已被合并到民法中去,并且同采邑制一起在圈地運動中被取消。
各郡的騎士曆來同資産者一起在平民院平起平坐。
嚴格說來,貴族的特權隻剩下爵士享有的豁免權,爵士的子孫同鄉紳一起與平民百姓為伍。
另方面,爵士和鄉紳從事商業不受限制,并不被認為&ldquo有失身份&rdquo。
社會地位的高低主要取決于财富的多少。
爵士和鄉紳保留了土地所有權和地方行政權;國王的官吏為數不多,購買官職僅在軍隊中盛行,因而沒有形成長袍貴族。
資産階級不
但一般說來,農民還是自由的。
農奴也罷,農民也罷,他們都能祈求國王裁判權的保護。
自耕農僅占有部分耕地;其餘的大部分土地以分成制或租佃制形式由他們承租,因為貴族、教士和資産者很少自己經營。
在法國,路易十六廢除了對農奴的追及權;三分之一的土地掌握在農民的手裡,他們對擁有所有權的土地可以自由支配,世代相傳,不受幹預,因而法學家們通常稱他們是自耕農。
法蘭西王國農村居民的境遇是相當優越的,雖然各省之間有很大的差别。
法國周圍的地區,如在加塔洛尼亞、巴斯克地區、皮埃蒙特和萊茵地區,以及特别在尼德蘭,情形也是如此。
但在卡斯蒂利亞和安達盧西亞,以及在意大利南部,條件簡直惡劣極了,貴族聽任大片莊園荒蕪。
在歐洲各地,資産者、城市居民或貴族全都認為農民是些無知的&ldquo村俗&rdquo,他們生來就要供養統治階級,向國庫提供比别人更多的錢财和養活城市居民。
鄉村居民要服從領主的權威,承受種種人身義務。
即使自耕農也要繳納包括領地附加捐、領主年金(即法國所說的田賦)、土地轉讓捐等各種貢賦。
此外,教士還征收什一稅(有時什一稅歸世俗機構),它一般比領主權的負擔更重。
國王單獨征收國稅,至少在法國,這種稅收不但特别沉重,而且一方面由于缺乏丈量和統計,另方面由于各稅區體制不同,負擔很不均衡。
農村居民幾乎全都要繳人頭稅,貴族隻付人丁稅和念一稅的很少部分,資産者略受照顧,教士完全免除。
然而,最使農民惱火的還是鹽稅和助稅。
最後,農民被迫将産品供應市場,為城裡人服務。
農民覺得他們同過去一樣在當牛做馬。
在對待領主、什一稅、國稅和城市等問題上,鄉村表現得團結一緻,但鄉村中存在的不平等損害着團結的鞏固。
村裡的若幹&ldquo首戶&rdquo往往是些大佃戶或自己擁有地産的農莊主,他們操縱地方事務,向村民發号施令。
其次是少數占有相當土地、經營農莊和能夠自給自足的殷實富戶。
作為農業資産者,他們不但能出售部分産品,而且能适應農業的革新。
但大多數農民則因土地太少難以養家活口,不得不打臨工或從事一項輔助職業,如加入鄉村工業為批發商服務。
他們的勞動所得僅夠維持生計,無力出售商品,因而強烈堅持傳統的耕作制和集體權,反對合并農莊和擴大經營。
葡萄農由于不得不購買部分或全部糧食,往往在糧食貿易問題上站在城市消費者一邊。
總之,如果以為所有的農民都擁有土地和農莊,這種看法是錯誤的。
當時,在法國的某些地區,尤其在波河平原、意大利南部和安達盧西亞,沒有任何土地的農民占農村人口的大多數。
他們是名符其實的無産者。
雖然如此,在随着資産階級的強大而兩極分化的西歐,農民的生活條件與東歐和中歐的情形相比,恰成鮮明對照。
在萊茵河和易北河之間的地區,在波希米亞、奧地利和普魯士,鄉村的情形從十五世紀以來,尤其在三十年戰争以後,變得更加惡劣:農奴制已經普遍推廣。
在普魯士王國,農民即使不是西歐通常含義上的農奴,至少也是依附于土地和受貴族任意處置的&ldquo家奴&rdquo,雖然他們在理論上依舊是國王的臣民,并有權向國王的法官申訴。
除了國王特許的某些資産者外,唯有貴族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他們臨時出租部分采邑,而大部分地産則依靠勞役直接經營;這些勞役實際上是任意強加給農民的;此外&ldquo仆役&rdquo的孩子也必須送到貴族家中充當仆人。
波蘭和匈牙利的情形更壞,農奴不準向一般司法當局告狀。
俄國的農奴與奴隸相差無幾,因為貴族可以不連帶土地單獨出售農奴,甚至把農奴送往西伯利亞流放。
五、英國社會 歐洲大陸看到,英國社會的某些特點與西歐相類似;其實,不同點遠遠超過相似點:幾個世紀以來,英國社會顯然具有與衆不同的特點,經濟的發展和革新使這些特點顯得更加突出。
從原則上講,所有英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毫無例外地必須納稅,就任官職時不考慮門第出身,貴族和資産者之間不再有不可逾越的鴻溝。
等級界限的确是淡薄了。
封臣對宗主的隸屬和義務已不複存在。
貴族從事征戰的特點開始消失。
有關領主權的陳規舊例已被合并到民法中去,并且同采邑制一起在圈地運動中被取消。
各郡的騎士曆來同資産者一起在平民院平起平坐。
嚴格說來,貴族的特權隻剩下爵士享有的豁免權,爵士的子孫同鄉紳一起與平民百姓為伍。
另方面,爵士和鄉紳從事商業不受限制,并不被認為&ldquo有失身份&rdquo。
社會地位的高低主要取決于财富的多少。
爵士和鄉紳保留了土地所有權和地方行政權;國王的官吏為數不多,購買官職僅在軍隊中盛行,因而沒有形成長袍貴族。
資産階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