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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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府賦予它一定支付效力的證件。
鑄币的原始形式是多種多樣:有橢圓形的、有八角形的和四角形的,等等。
但是,最終圓盤形的占了上風,取得了經濟地位。
為了使鑄币圓滿地履行自己的職能,必須使它的實際重量與壓模所證實的一緻。
所以,必須把鑄币制造成在使用中盡量減少磨損的一種樣式,而這種樣式就是圓盤式的。
球形的鑄币更符合上述目的,但這樣的鑄币在流通中不方便。
使用純金或銀制成的鑄币,質地較軟,且又容易被磨損,因此造币時,摻入非貴重金屬(合金)。
配加的合金量一般占鑄币重量的十分之一(俄國和拉丁鑄币協會成員國德國、奧匈帝國、美利堅合衆國的金币;而英國鑄币的合金占金币重量的十二分之一)。
摻入合金可增加鑄币的硬度。
但是,鑄币仍然要被磨損。
鑄币重量容許偏離規定的程度由法律确定,而重量不夠的鑄币要從流通收回。
鑄币常常分為足值的和非足值的或非純銀的輔币。
第一種鑄币是用稀有金屬制成的,并且是不受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符合法律規定的重量。
第二種鑄币是用非稀有金屬制造的(或者用銀制造;但不是純銀,即在重量上較規定的鑄币價值要少一些的),用于小額交易,它的債務償付受到一定數額的限制。
可見,非純銀的輔币不是無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而僅僅是國家在支付賦稅時才無限制地使用它。
國家确定的支付單位稱為貨币單位(本位)。
貨币單位的金屬是商品價值的标準。
國家的貨币單位由于分類而形成貨币體系。
當前,可以(既然金屬貨币是貨币單位)分為兩種基本類型的貨币體系:單本位制和複本位制的貨币體系。
也就是說,貨币單位或者是用一種金屬(單本位制)制成的鑄币,或者是用兩種金屬按照法律确定的比例,自由鑄制兩種金屬的(複本位制)的鑄币。
所有可能類型的貨币體系不限于這兩種。
複本位制是以自由鑄制兩種金屬為前提的,但是這種自由早先完全不被人認識,因為鑄制貨币金屬被視為國家收入的來源。
況且,在從前的貨币制度中,貨币單位通常不是一種金屬,而是兩種稀有金屬即又是黃金、又是白銀。
單本位制在其解釋上并沒有引起任何困難,因為在單本位制的條件下,用某一種金屬(金和銀)制造的鑄币被确認為貨币單位。
這絕不意味着,在單本位制的條件下,隻用一種金屬鑄制貨币,然而僅僅是用一種金屬制造的鑄币才是無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
在過去利用兩種金屬制造的貨币制度中,還可以分為選擇的和并行的貨币制度(本位制)。
在第一種情況下,允許按債務人所認定的這種或那種金屬鑄币對全部債務進行支付。
在第二種情形下,對于一些債務來說,一種金屬被認定為法定支付手段,而對另一些債務來說,則為另一種金屬。
由此也就定出下列貨币制度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特殊協議,可以決定用哪種金屬來進行支付。
目前,國家政權盡力設法确認自由鑄制貨币金屬為鑄币政策的基本法規,即國家要承擔少量的、與鑄制開支相适應的(或沒有任何支付)費用義務以及承擔把私人提供的相應的金屬錠制成各種數量的當地鑄币的義務。
當然,這種自由鑄制并沒有用于非純銀的輔币。
在複本位制的條件下,用兩種金屬(金和銀)自由沖制的鑄币同時成為貨币單位,而且法律還确定了兩種金屬鑄币的比值。
兩種金屬制造的鑄币都是法定的支付手段(無限制的)。
複本位制碰到以下困難。
在國際市場上,作為商品的金和銀的價值比率是由自身條件決定的,而國家政權隻能在有限的範圍内,對其施加影響。
所以,在國際市場上,兩種金屬塊的價值比率與所在國家法律規定的鑄币價值比率常常是不一緻的。
但是,早在十六世紀,英國曾發現過,在流通中不可能同時握有各種内部價值的鑄币。
英國鑄币曾是嚴重磨損的,但是英國政府卻努力改善它的質量,發放足價的流通鑄币。
但是,結果是足價鑄币不能從流通中把非足價鑄币排擠出去,相反,足價鑄币卻從流通銷聲匿迹了,而在市場上隻剩下損壞的鑄币。
政府曾全力以赴反對這種行徑,但都徒勞無益。
格雷歇姆曾對這種現象的内在作用做過解釋,正因為如此,這種解釋也就稱做&ldquo格雷歇姆定律&rdquo,因為已磨損的鑄币也會像未被磨損的鑄币一樣,仍作為法定支付手段,所以任何人都不打算,也不願意用完好的鑄币來支付。
各種人都力求把不好的鑄币花掉,而把好的鑄币再熔化為鑄錠,到市場上高價做鑄錠買賣。
因此,&ldquo格雷歇姆定律&rdquo提出,如果在流通中存在不同内部價值的(即從價值觀點看,其中所含金屬的鑄币價值不同)但同樣都是法定支付手段的鑄币,如果在流通中存在劣等鑄币,其數量又足以滿足流通的需要,那麼,劣等鑄币就把優等鑄币從流通中排擠出去[28]。
我們也可以把這種&ldquo格雷歇姆定律&rdquo完全應用于複本位流通現象。
譬如,假定在國際市場上,銀錠(價格)跌落于該國法律确定的标準,但是,該國确定金币和銀币價值比值為1∶15.5,而在國際市場上成錠的金子,每磅估價不是15.5磅,而是17磅銀子。
這時,如果能自由鑄制銀币的話,也就是說,如果國家無代價地或者似乎無代價把私人提供的銀錠鑄制任何數額的銀币,那麼任何人都能用15.5磅的一塊銀錠鑄制那種在該國家中能交換1磅金币的銀币,然後到國外不按标明的價格,而按市場價格即一磅成錠的金子交換17磅銀子去出售。
這種交易如此有利可圖,以緻在自由鑄制銀子的情況下,可從該國流通中,迅速地把金币吸收過來。
金币再熔化為錠,流往外國,那裡有兩種金屬鑄币的自由市場,而從銀錠中鑄制的銀币将占據金币的地位。
可見,在國際市場劣等錢币(高出法律認定價)仍然留在國内,而在國際市場上屬于優等錢币(低于法律認定價)卻要流往國外。
于是,在複本位制的條件下,當國際市場上,兩種貨币金屬中的一種價格下跌低于該國法律确定的水平時,價格下跌的金屬仍然留于流通之中,而在國際市場上其價格較高的金屬則離開流通。
在複本位制的條件下兩種金屬同時能夠在流通中存在的情況,僅僅是在國際市場上這兩種金屬得到的估價同在本國内法律确定的估價一樣時才行。
在歐洲大多數國家中,過去流通中,既有金币,又有銀币,無論哪一種都被确認為無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
但是,因為不存在鑄制的自由,所以一種錢币不能排擠另一種錢币。
最初自由沖制銀子,發生在1666年的英國。
在1717年,金币與銀子同時被認定為法定支付手段,造币廠可自由鑄制金币。
因此,在英國,複本位制被奠定下來。
但是,在很短時間内,成錠的金子價格在國際市場上下跌,低于英國法律确定的金子對銀子的比率,因而英國逐漸地失掉了銀子。
在1774年,法律确認隻有金子是無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從此英國轉用金本位制[29]。
相反,1803年,法國确定了複本位貨币制。
金子和銀子的足值貨币都被同樣确定為法定支付手段(無限制)。
允許自由鑄制金子和銀子,況且金币和銀币價值比值法定為1∶15.5。
最近這種比值接近于市場比值。
但是,不久成錠的銀子價格在國際市場上下跌幾成。
在這一影響下,銀币開始代替金币。
由于在該世紀五十年代,發現了锎砂礦和澳大利亞礦場,金子對銀子的比值,金子的價值亦略微下跌,因而金币在法國開始代替銀币。
複本位制無論如何被堅持下來,原因是貴金屬和法國法定金屬的市場價值差異不是很懸殊的。
在1865年,法國、比利時、瑞士和意大利簽訂了所謂的拉丁貨币聯盟:規定每個國家采用統一的複本位貨币制度并且有義務鑄制足值的金币和銀币,其數量不限。
在1867年,希臘和羅馬尼亞也加入了這個聯盟。
在七十年代,在歐洲貨币流通史上出現了新的時期。
在五十和六十年代,金子生産量大幅度增長。
這一點引起某些國家企圖将銀本位制改為金本位制。
例如,在1872年,斯堪的納維亞諸國以及後來的荷蘭改用金本位制。
在1871&mdash1873年期間,德國也采用金本位制(代替銀本位制),它認為這種變換會很容易成功,因為同法國戰争結束後,它取得了50億的賠款。
金馬克(代替舊三馬克銀币)确定為貨币單位。
德國的計劃曾是很簡單:德國擁有大量的銀币(三馬克銀币)儲備,打算從流通中将其取出,鑄成銀錠出賣。
銀錠購買者可将銀子運往法國,重鑄制成法國銀币,同金币進行交換。
這樣一來,德國打算将自己的銀子銷售到法國來,交換後可得到金子。
從1873年開始,在德國就開始這種交易。
銀子從德國流向法國和拉丁貨币聯盟諸國(那裡可自由鑄制銀子)。
在德國出售銀子的直接影響下,此外事實上有許多西歐國家已停止将銀子作為貨币金屬使用,也就是失去了最為重要的市場,因而在國際市場上,銀子的價格已開始下跌,并很快達到低于拉丁貨币聯盟确定的1∶15.5的比值,同時在美洲銀子生産量大幅度增長,也促使了銀子價格的下跌。
如果在拉丁貨币聯盟中複本位制還能有效的話,則拉丁貨币聯盟諸國必須喪失自己的金子,在這些國家中銀子要排擠金子,這是不允許的。
因而在1874年,法國作了限制,并且在1878年也就完全停止了自由鑄制銀子的做法(同樣,拉丁貨币聯盟諸國也照樣辦理)。
可見,在拉丁貨币聯盟諸國中,實際上已停止了複本位貨币制,并采用新的貨币制即所謂的劣币制。
在這些國家中,金子可以自由鑄制,但是銀子的鑄制數量是有限的,隻能視政府貨币流通的需要而定。
但是,舊五法郎足值銀币仍然像金币一樣作為法定的支付手段。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什麼是價值尺度呢?是金子,還是銀子?因為按銀子持有者的願望,銀錠不可能變為銀币,所以銀錠和銀币之間的全部使用價值聯系已經喪失掉。
在這種情況下,銀币的價值是用金币的價值來調節,因為在交換中,用銀币可以得到金币(就像輔币的價值是用在交換中可得到的足值币價值來調節一樣)。
如果,每5法郎銀币的五分之四需要支付20法郎的一塊金币,那麼5法郎銀币的價值也就等于四分之一的20法郎的金币,因而價值尺度在這種情況下就是金子,而銀子則類似于輔币,但其本質區别在于,即采用輔币的方式受到限制,而采用足值銀币方式,則不受限制。
因此,劣币制不同于複本位制,它的價值尺度僅僅是一種金屬即金子;而它又不同于金本位制,即法定的支付手段(無限制)則是兩種金屬的貨币,或者是金币,或者是足值的銀币,就像拉丁貨币聯盟諸國所擁有的那約達30億法郎的貨币(足值銀)。
一方面,在停止自由鑄制銀子的影響下;另一方面,又在該金屬生産大量增長的影響下,國際市場上銀子價格開始大幅度下跌,因而在1902年竟比黃金價格低38.15倍(後來略有上升)。
整個世界劃分為金币國家(歐洲、北美洲、澳大利亞)和銀币國家(亞洲和南美洲)。
銀子價格下跌的結果是鼓勵了使用銀币國家的産品出口,而使用金币國家的産品在輸入時得征稅。
例如,印度銀盧比價格愈低,則從印度往歐洲輸出小麥的出口商愈能收到更多的銀盧比(按同一的金價計算)。
同時,銀盧比的價格愈低,則往印度銷售自己印花布的英國棉織廠商收到的金鎊愈少(按同一的銀價計算)。
因此,使用銀币的國家在輸出自己的商品方面,比使用金币的國家有更大的優勢。
在這個基礎上,歐洲和美洲出現了一種有利于恢複複本位制的宣傳傾向。
凡是認為銀價下跌對己不利的人,都表示贊同複本位制。
例如,在美洲,銀礦持有者曾是這種宣傳的倡導者;在歐洲,則是地主(指望在恢複複本位制時擡高糧谷價格)以及東方的各種商品出口商。
在英國,出于同樣的緣故贊同複本位制的有棉織廠商。
這種宣傳在上一世紀八十年代特别強烈,當時歐洲的工業處于極度蕭條,企業主抱怨商品價格水平非常低。
曾經舉行過數次國際會議,讨論複本位制問題,然而都沒有收到任何實效。
但是,後來有利于複本位制的宣傳逐漸地減少,現在幾乎已停止。
原因在于,金子完全地占居了國際市場。
在1893年,印度停止了銀子自由鑄制,因為盡管銀子價格下跌,還是有利于印度産品出口于歐洲,但是,印度國家金庫因這種價格下跌曾經承受了巨大的困難,因為盧比金價愈低,則國家支付外債的盧比愈多。
此外,印度存在的貨币,就其對金子即歐洲貨币的比率來說,在價值上是浮動的,使同歐洲的交易變得困難重重,結果遲滞了歐洲資本流向印度,而印度是缺乏這種資本的國家,非常需要它。
制止自由鑄制銀子乃是停止盧比比值下跌的唯一的手段,此後盧比價值與銀子價值之間的任何聯系都被切斷。
日本直接從銀币改用金币。
金子的開采量(因發現德蘭士瓦礦場)激增,現在可以認為整個世界将逐漸地改用金币,因此,國際貿易因世界各國存在各種貨币而造成的困難将自然消失。
目前,隻有中國保持了銀币。
四、紙币 貨币産生是作為商品交換發展的自然結果,而且最能暢銷的商品成為了貨币。
但是金屬形式的貨币本身就是勞動産品,而且是複雜勞動的産品;其轉移同樣需要勞動。
金屬貨币是最貴重的交換工具,并且社會要耗費大部分的勞動來創造和保持這種交換工具的适應形式,而這工具又不為社會其他需要服務。
假如能夠制造這樣一種貨币,它對社會來說不值分文,而隻是一種假定的符号,這對社會來說可能是最适宜的。
紙币的宗旨也就在這裡,它隻是簡單的紙制的符号,即象征性的貨币形象,能夠代替流通中的金屬貨币和履行其一切職能。
嚴格來說,具有履行三種基本貨币職能的紙制的貨币符号,才能稱為紙币,即交換工具,價值尺度和法定的支付手段。
因此,紙制輔币(即被發行機構用金屬貨币交換來的)并不是紙币,因為兌換用的紙制輔币符号的價值是由交換中所得的硬币來确定的。
隻有成為交換工具和法定支付手段的非紙制的輔币符号才是這個詞的含義中的紙币。
瓦格納說[30],紙币要成為這種科學含義的紙币,必須具備兩種特征:&ldquo一、與其他貨币不能兌換性&hellip&hellip,二、相應的國家權力機構應賦予這種紙币成為法定支付手段的特性即貨币單位,換句話說,付給它以強制性的市價。
&rdquo後者不是十分确切的,因為紙币可能不具有強制性的市價(強制性的市價指的是按照國家确定的市價接納貨币的指令),例如,我們的紙币僅在1812年告示上才确定有強制性的市價。
&ldquo在這以前紙币的特點是,紙币的票面價格對居民來說是不一定的,而且也不必接受。
紙币取得廣泛的使用,僅僅是因為習慣而已,即紙币可以支付官款并且紙币比沉重的銅币輕便。
&rdquo[31]然而,紙币在票據債務方面卻是法定的支付手段。
紙币是交換工具和商品價值尺度,可見,盡管紙币沒有強制性的市價,但是它畢竟是貨币。
那麼,用什麼來确定紙币的價值呢?紙币就其形式來看,是國家債務,或者是紙币發行機構向執票據者支付一定數額硬币所負的債務。
在形式上,紙币是一種由相應的機構發行的不定期的期票。
而且類似一切負債憑證的價格,首先均由對支付債務的可靠程度來确定,于是,可以想到,紙币的價值也應由那種斟酌情形而定。
但是,事實上并非如此。
負債票據的價格任何時候都不能超出票據所欠的負債數額,然而紙币的價格卻可以低于或高于紙币标示的硬币額。
例如,澳洲紙币首先用銀盾标示。
在1892年,澳洲銀盾紙币在柏林金價為170芬尼,同時,同樣重量的銀錠也像銀盾一樣,在柏林估價為130芬尼,這樣一來,銀盾紙币在價格上比相應數量的銀子高出31%[32]。
銀盾的市價如同銀盾紙币價格,過去銀盾紙币市價低于銀子,後來逐漸地不僅與銀子平價,而且還超過了銀子價并擡高了銀盾價,使其市價超過同樣重量的銀錠價格31%(當然,在澳洲不存在鑄制銀子的自由)。
這個例子十分清楚地表明,紙币有自己獨立的價值,而不借用自己價值為債務而支付一定數額的硬币[33]。
在紙币長時間存在的國家裡(例如,俄國或澳洲的情況),根據紙币支付硬币的國家債務,在确定紙币價值的因素中已失去任何作用,因為這種債務不必履行,也不存在任何實際意義。
紙币成為獨立的價值尺度,是因為居民習慣用這種貨币,并且用其測定一切商品的價值;在這種情形下,硬币甚至也成為商品,其價值用紙币測定,而不是用硬币。
下面談到确定紙币價值的因素時,首先必須嚴格地劃清紙币在硬币中的價值和紙币在一般商品中的價值之間的界限。
通常,在紙币的價值中,硬币比同一票面價值的紙币具有較高的價值。
硬币和紙币相比,前者超出的價值稱為貼水。
不妨舉例說明,在市場上,一塊金盧布可賣一盧布五十戈比的紙币,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取到一塊金盧布而要給紙盧布添上的五十戈比就是貼水。
相反,如果紙币估價高于金屬貨币,那麼我們就遇到所謂的升水。
通常在紙币流通中貼水用于硬币(即在非兌換開的紙币占統治地位的情況下),這種情形比較罕見,那麼用什麼來确定貼水呢? 貨币數量理論的答案非常簡單。
根據這個理論,商品價格是由一個國家的貨币數量确定的。
存在紙币流通的國家中,貴金屬(即硬币)就是貨币。
因此,硬币在紙币中的價格(即貼水)是由一個國家的紙币數量決定的:紙币數量愈大,則貼水愈多。
反之亦然。
紙币數量增加一倍,在相等不變的條件下,其對硬币的價值要降低一半,一般來說,紙币對硬币的價值與它們的數量成反比。
按照這個觀點來看,确定貼水非常簡單,即增加一個國家的紙
鑄币的原始形式是多種多樣:有橢圓形的、有八角形的和四角形的,等等。
但是,最終圓盤形的占了上風,取得了經濟地位。
為了使鑄币圓滿地履行自己的職能,必須使它的實際重量與壓模所證實的一緻。
所以,必須把鑄币制造成在使用中盡量減少磨損的一種樣式,而這種樣式就是圓盤式的。
球形的鑄币更符合上述目的,但這樣的鑄币在流通中不方便。
使用純金或銀制成的鑄币,質地較軟,且又容易被磨損,因此造币時,摻入非貴重金屬(合金)。
配加的合金量一般占鑄币重量的十分之一(俄國和拉丁鑄币協會成員國德國、奧匈帝國、美利堅合衆國的金币;而英國鑄币的合金占金币重量的十二分之一)。
摻入合金可增加鑄币的硬度。
但是,鑄币仍然要被磨損。
鑄币重量容許偏離規定的程度由法律确定,而重量不夠的鑄币要從流通收回。
鑄币常常分為足值的和非足值的或非純銀的輔币。
第一種鑄币是用稀有金屬制成的,并且是不受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符合法律規定的重量。
第二種鑄币是用非稀有金屬制造的(或者用銀制造;但不是純銀,即在重量上較規定的鑄币價值要少一些的),用于小額交易,它的債務償付受到一定數額的限制。
可見,非純銀的輔币不是無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而僅僅是國家在支付賦稅時才無限制地使用它。
國家确定的支付單位稱為貨币單位(本位)。
貨币單位的金屬是商品價值的标準。
國家的貨币單位由于分類而形成貨币體系。
當前,可以(既然金屬貨币是貨币單位)分為兩種基本類型的貨币體系:單本位制和複本位制的貨币體系。
也就是說,貨币單位或者是用一種金屬(單本位制)制成的鑄币,或者是用兩種金屬按照法律确定的比例,自由鑄制兩種金屬的(複本位制)的鑄币。
所有可能類型的貨币體系不限于這兩種。
複本位制是以自由鑄制兩種金屬為前提的,但是這種自由早先完全不被人認識,因為鑄制貨币金屬被視為國家收入的來源。
況且,在從前的貨币制度中,貨币單位通常不是一種金屬,而是兩種稀有金屬即又是黃金、又是白銀。
單本位制在其解釋上并沒有引起任何困難,因為在單本位制的條件下,用某一種金屬(金和銀)制造的鑄币被确認為貨币單位。
這絕不意味着,在單本位制的條件下,隻用一種金屬鑄制貨币,然而僅僅是用一種金屬制造的鑄币才是無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
在過去利用兩種金屬制造的貨币制度中,還可以分為選擇的和并行的貨币制度(本位制)。
在第一種情況下,允許按債務人所認定的這種或那種金屬鑄币對全部債務進行支付。
在第二種情形下,對于一些債務來說,一種金屬被認定為法定支付手段,而對另一些債務來說,則為另一種金屬。
由此也就定出下列貨币制度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特殊協議,可以決定用哪種金屬來進行支付。
目前,國家政權盡力設法确認自由鑄制貨币金屬為鑄币政策的基本法規,即國家要承擔少量的、與鑄制開支相适應的(或沒有任何支付)費用義務以及承擔把私人提供的相應的金屬錠制成各種數量的當地鑄币的義務。
當然,這種自由鑄制并沒有用于非純銀的輔币。
在複本位制的條件下,用兩種金屬(金和銀)自由沖制的鑄币同時成為貨币單位,而且法律還确定了兩種金屬鑄币的比值。
兩種金屬制造的鑄币都是法定的支付手段(無限制的)。
複本位制碰到以下困難。
在國際市場上,作為商品的金和銀的價值比率是由自身條件決定的,而國家政權隻能在有限的範圍内,對其施加影響。
所以,在國際市場上,兩種金屬塊的價值比率與所在國家法律規定的鑄币價值比率常常是不一緻的。
但是,早在十六世紀,英國曾發現過,在流通中不可能同時握有各種内部價值的鑄币。
英國鑄币曾是嚴重磨損的,但是英國政府卻努力改善它的質量,發放足價的流通鑄币。
但是,結果是足價鑄币不能從流通中把非足價鑄币排擠出去,相反,足價鑄币卻從流通銷聲匿迹了,而在市場上隻剩下損壞的鑄币。
政府曾全力以赴反對這種行徑,但都徒勞無益。
格雷歇姆曾對這種現象的内在作用做過解釋,正因為如此,這種解釋也就稱做&ldquo格雷歇姆定律&rdquo,因為已磨損的鑄币也會像未被磨損的鑄币一樣,仍作為法定支付手段,所以任何人都不打算,也不願意用完好的鑄币來支付。
各種人都力求把不好的鑄币花掉,而把好的鑄币再熔化為鑄錠,到市場上高價做鑄錠買賣。
因此,&ldquo格雷歇姆定律&rdquo提出,如果在流通中存在不同内部價值的(即從價值觀點看,其中所含金屬的鑄币價值不同)但同樣都是法定支付手段的鑄币,如果在流通中存在劣等鑄币,其數量又足以滿足流通的需要,那麼,劣等鑄币就把優等鑄币從流通中排擠出去[28]。
我們也可以把這種&ldquo格雷歇姆定律&rdquo完全應用于複本位流通現象。
譬如,假定在國際市場上,銀錠(價格)跌落于該國法律确定的标準,但是,該國确定金币和銀币價值比值為1∶15.5,而在國際市場上成錠的金子,每磅估價不是15.5磅,而是17磅銀子。
這時,如果能自由鑄制銀币的話,也就是說,如果國家無代價地或者似乎無代價把私人提供的銀錠鑄制任何數額的銀币,那麼任何人都能用15.5磅的一塊銀錠鑄制那種在該國家中能交換1磅金币的銀币,然後到國外不按标明的價格,而按市場價格即一磅成錠的金子交換17磅銀子去出售。
這種交易如此有利可圖,以緻在自由鑄制銀子的情況下,可從該國流通中,迅速地把金币吸收過來。
金币再熔化為錠,流往外國,那裡有兩種金屬鑄币的自由市場,而從銀錠中鑄制的銀币将占據金币的地位。
可見,在國際市場劣等錢币(高出法律認定價)仍然留在國内,而在國際市場上屬于優等錢币(低于法律認定價)卻要流往國外。
于是,在複本位制的條件下,當國際市場上,兩種貨币金屬中的一種價格下跌低于該國法律确定的水平時,價格下跌的金屬仍然留于流通之中,而在國際市場上其價格較高的金屬則離開流通。
在複本位制的條件下兩種金屬同時能夠在流通中存在的情況,僅僅是在國際市場上這兩種金屬得到的估價同在本國内法律确定的估價一樣時才行。
在歐洲大多數國家中,過去流通中,既有金币,又有銀币,無論哪一種都被确認為無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
但是,因為不存在鑄制的自由,所以一種錢币不能排擠另一種錢币。
最初自由沖制銀子,發生在1666年的英國。
在1717年,金币與銀子同時被認定為法定支付手段,造币廠可自由鑄制金币。
因此,在英國,複本位制被奠定下來。
但是,在很短時間内,成錠的金子價格在國際市場上下跌,低于英國法律确定的金子對銀子的比率,因而英國逐漸地失掉了銀子。
在1774年,法律确認隻有金子是無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從此英國轉用金本位制[29]。
相反,1803年,法國确定了複本位貨币制。
金子和銀子的足值貨币都被同樣确定為法定支付手段(無限制)。
允許自由鑄制金子和銀子,況且金币和銀币價值比值法定為1∶15.5。
最近這種比值接近于市場比值。
但是,不久成錠的銀子價格在國際市場上下跌幾成。
在這一影響下,銀币開始代替金币。
由于在該世紀五十年代,發現了锎砂礦和澳大利亞礦場,金子對銀子的比值,金子的價值亦略微下跌,因而金币在法國開始代替銀币。
複本位制無論如何被堅持下來,原因是貴金屬和法國法定金屬的市場價值差異不是很懸殊的。
在1865年,法國、比利時、瑞士和意大利簽訂了所謂的拉丁貨币聯盟:規定每個國家采用統一的複本位貨币制度并且有義務鑄制足值的金币和銀币,其數量不限。
在1867年,希臘和羅馬尼亞也加入了這個聯盟。
在七十年代,在歐洲貨币流通史上出現了新的時期。
在五十和六十年代,金子生産量大幅度增長。
這一點引起某些國家企圖将銀本位制改為金本位制。
例如,在1872年,斯堪的納維亞諸國以及後來的荷蘭改用金本位制。
在1871&mdash1873年期間,德國也采用金本位制(代替銀本位制),它認為這種變換會很容易成功,因為同法國戰争結束後,它取得了50億的賠款。
金馬克(代替舊三馬克銀币)确定為貨币單位。
德國的計劃曾是很簡單:德國擁有大量的銀币(三馬克銀币)儲備,打算從流通中将其取出,鑄成銀錠出賣。
銀錠購買者可将銀子運往法國,重鑄制成法國銀币,同金币進行交換。
這樣一來,德國打算将自己的銀子銷售到法國來,交換後可得到金子。
從1873年開始,在德國就開始這種交易。
銀子從德國流向法國和拉丁貨币聯盟諸國(那裡可自由鑄制銀子)。
在德國出售銀子的直接影響下,此外事實上有許多西歐國家已停止将銀子作為貨币金屬使用,也就是失去了最為重要的市場,因而在國際市場上,銀子的價格已開始下跌,并很快達到低于拉丁貨币聯盟确定的1∶15.5的比值,同時在美洲銀子生産量大幅度增長,也促使了銀子價格的下跌。
如果在拉丁貨币聯盟中複本位制還能有效的話,則拉丁貨币聯盟諸國必須喪失自己的金子,在這些國家中銀子要排擠金子,這是不允許的。
因而在1874年,法國作了限制,并且在1878年也就完全停止了自由鑄制銀子的做法(同樣,拉丁貨币聯盟諸國也照樣辦理)。
可見,在拉丁貨币聯盟諸國中,實際上已停止了複本位貨币制,并采用新的貨币制即所謂的劣币制。
在這些國家中,金子可以自由鑄制,但是銀子的鑄制數量是有限的,隻能視政府貨币流通的需要而定。
但是,舊五法郎足值銀币仍然像金币一樣作為法定的支付手段。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什麼是價值尺度呢?是金子,還是銀子?因為按銀子持有者的願望,銀錠不可能變為銀币,所以銀錠和銀币之間的全部使用價值聯系已經喪失掉。
在這種情況下,銀币的價值是用金币的價值來調節,因為在交換中,用銀币可以得到金币(就像輔币的價值是用在交換中可得到的足值币價值來調節一樣)。
如果,每5法郎銀币的五分之四需要支付20法郎的一塊金币,那麼5法郎銀币的價值也就等于四分之一的20法郎的金币,因而價值尺度在這種情況下就是金子,而銀子則類似于輔币,但其本質區别在于,即采用輔币的方式受到限制,而采用足值銀币方式,則不受限制。
因此,劣币制不同于複本位制,它的價值尺度僅僅是一種金屬即金子;而它又不同于金本位制,即法定的支付手段(無限制)則是兩種金屬的貨币,或者是金币,或者是足值的銀币,就像拉丁貨币聯盟諸國所擁有的那約達30億法郎的貨币(足值銀)。
一方面,在停止自由鑄制銀子的影響下;另一方面,又在該金屬生産大量增長的影響下,國際市場上銀子價格開始大幅度下跌,因而在1902年竟比黃金價格低38.15倍(後來略有上升)。
整個世界劃分為金币國家(歐洲、北美洲、澳大利亞)和銀币國家(亞洲和南美洲)。
銀子價格下跌的結果是鼓勵了使用銀币國家的産品出口,而使用金币國家的産品在輸入時得征稅。
例如,印度銀盧比價格愈低,則從印度往歐洲輸出小麥的出口商愈能收到更多的銀盧比(按同一的金價計算)。
同時,銀盧比的價格愈低,則往印度銷售自己印花布的英國棉織廠商收到的金鎊愈少(按同一的銀價計算)。
因此,使用銀币的國家在輸出自己的商品方面,比使用金币的國家有更大的優勢。
在這個基礎上,歐洲和美洲出現了一種有利于恢複複本位制的宣傳傾向。
凡是認為銀價下跌對己不利的人,都表示贊同複本位制。
例如,在美洲,銀礦持有者曾是這種宣傳的倡導者;在歐洲,則是地主(指望在恢複複本位制時擡高糧谷價格)以及東方的各種商品出口商。
在英國,出于同樣的緣故贊同複本位制的有棉織廠商。
這種宣傳在上一世紀八十年代特别強烈,當時歐洲的工業處于極度蕭條,企業主抱怨商品價格水平非常低。
曾經舉行過數次國際會議,讨論複本位制問題,然而都沒有收到任何實效。
但是,後來有利于複本位制的宣傳逐漸地減少,現在幾乎已停止。
原因在于,金子完全地占居了國際市場。
在1893年,印度停止了銀子自由鑄制,因為盡管銀子價格下跌,還是有利于印度産品出口于歐洲,但是,印度國家金庫因這種價格下跌曾經承受了巨大的困難,因為盧比金價愈低,則國家支付外債的盧比愈多。
此外,印度存在的貨币,就其對金子即歐洲貨币的比率來說,在價值上是浮動的,使同歐洲的交易變得困難重重,結果遲滞了歐洲資本流向印度,而印度是缺乏這種資本的國家,非常需要它。
制止自由鑄制銀子乃是停止盧比比值下跌的唯一的手段,此後盧比價值與銀子價值之間的任何聯系都被切斷。
日本直接從銀币改用金币。
金子的開采量(因發現德蘭士瓦礦場)激增,現在可以認為整個世界将逐漸地改用金币,因此,國際貿易因世界各國存在各種貨币而造成的困難将自然消失。
目前,隻有中國保持了銀币。
四、紙币 貨币産生是作為商品交換發展的自然結果,而且最能暢銷的商品成為了貨币。
但是金屬形式的貨币本身就是勞動産品,而且是複雜勞動的産品;其轉移同樣需要勞動。
金屬貨币是最貴重的交換工具,并且社會要耗費大部分的勞動來創造和保持這種交換工具的适應形式,而這工具又不為社會其他需要服務。
假如能夠制造這樣一種貨币,它對社會來說不值分文,而隻是一種假定的符号,這對社會來說可能是最适宜的。
紙币的宗旨也就在這裡,它隻是簡單的紙制的符号,即象征性的貨币形象,能夠代替流通中的金屬貨币和履行其一切職能。
嚴格來說,具有履行三種基本貨币職能的紙制的貨币符号,才能稱為紙币,即交換工具,價值尺度和法定的支付手段。
因此,紙制輔币(即被發行機構用金屬貨币交換來的)并不是紙币,因為兌換用的紙制輔币符号的價值是由交換中所得的硬币來确定的。
隻有成為交換工具和法定支付手段的非紙制的輔币符号才是這個詞的含義中的紙币。
瓦格納說[30],紙币要成為這種科學含義的紙币,必須具備兩種特征:&ldquo一、與其他貨币不能兌換性&hellip&hellip,二、相應的國家權力機構應賦予這種紙币成為法定支付手段的特性即貨币單位,換句話說,付給它以強制性的市價。
&rdquo後者不是十分确切的,因為紙币可能不具有強制性的市價(強制性的市價指的是按照國家确定的市價接納貨币的指令),例如,我們的紙币僅在1812年告示上才确定有強制性的市價。
&ldquo在這以前紙币的特點是,紙币的票面價格對居民來說是不一定的,而且也不必接受。
紙币取得廣泛的使用,僅僅是因為習慣而已,即紙币可以支付官款并且紙币比沉重的銅币輕便。
&rdquo[31]然而,紙币在票據債務方面卻是法定的支付手段。
紙币是交換工具和商品價值尺度,可見,盡管紙币沒有強制性的市價,但是它畢竟是貨币。
那麼,用什麼來确定紙币的價值呢?紙币就其形式來看,是國家債務,或者是紙币發行機構向執票據者支付一定數額硬币所負的債務。
在形式上,紙币是一種由相應的機構發行的不定期的期票。
而且類似一切負債憑證的價格,首先均由對支付債務的可靠程度來确定,于是,可以想到,紙币的價值也應由那種斟酌情形而定。
但是,事實上并非如此。
負債票據的價格任何時候都不能超出票據所欠的負債數額,然而紙币的價格卻可以低于或高于紙币标示的硬币額。
例如,澳洲紙币首先用銀盾标示。
在1892年,澳洲銀盾紙币在柏林金價為170芬尼,同時,同樣重量的銀錠也像銀盾一樣,在柏林估價為130芬尼,這樣一來,銀盾紙币在價格上比相應數量的銀子高出31%[32]。
銀盾的市價如同銀盾紙币價格,過去銀盾紙币市價低于銀子,後來逐漸地不僅與銀子平價,而且還超過了銀子價并擡高了銀盾價,使其市價超過同樣重量的銀錠價格31%(當然,在澳洲不存在鑄制銀子的自由)。
這個例子十分清楚地表明,紙币有自己獨立的價值,而不借用自己價值為債務而支付一定數額的硬币[33]。
在紙币長時間存在的國家裡(例如,俄國或澳洲的情況),根據紙币支付硬币的國家債務,在确定紙币價值的因素中已失去任何作用,因為這種債務不必履行,也不存在任何實際意義。
紙币成為獨立的價值尺度,是因為居民習慣用這種貨币,并且用其測定一切商品的價值;在這種情形下,硬币甚至也成為商品,其價值用紙币測定,而不是用硬币。
下面談到确定紙币價值的因素時,首先必須嚴格地劃清紙币在硬币中的價值和紙币在一般商品中的價值之間的界限。
通常,在紙币的價值中,硬币比同一票面價值的紙币具有較高的價值。
硬币和紙币相比,前者超出的價值稱為貼水。
不妨舉例說明,在市場上,一塊金盧布可賣一盧布五十戈比的紙币,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取到一塊金盧布而要給紙盧布添上的五十戈比就是貼水。
相反,如果紙币估價高于金屬貨币,那麼我們就遇到所謂的升水。
通常在紙币流通中貼水用于硬币(即在非兌換開的紙币占統治地位的情況下),這種情形比較罕見,那麼用什麼來确定貼水呢? 貨币數量理論的答案非常簡單。
根據這個理論,商品價格是由一個國家的貨币數量确定的。
存在紙币流通的國家中,貴金屬(即硬币)就是貨币。
因此,硬币在紙币中的價格(即貼水)是由一個國家的紙币數量決定的:紙币數量愈大,則貼水愈多。
反之亦然。
紙币數量增加一倍,在相等不變的條件下,其對硬币的價值要降低一半,一般來說,紙币對硬币的價值與它們的數量成反比。
按照這個觀點來看,确定貼水非常簡單,即增加一個國家的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