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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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插花條地在農業上有許多極大的不便之處:每塊條地都很狹長(小塊條地),不能橫向耕種,界标之間雜草叢生,田地荒蕪,播種要白白丢掉大部分種子,修路要白白占掉土地,而且不得不把許多多餘勞動花費在走路上,等等。
然而,不應忽視,插花條地并不隻是村社獨具的特點,在農戶占有制的條件下,也有這種現象。
強制輪種是插花條地造成的後果。
強制輪種阻礙個别農戶改用更加完善的大田種植制度。
從另一方面看,如果說實行強制輪種使個别農民不能獨自改用新的大田種植制度,那麼,如由村社決定改用這種制度,就會迅速實行,而且馬上會把所有農戶包括進來。
正因為如此,上一世紀九十年代,牧草種植活動才在莫斯科省得到如此迅速地發展。
到1905年底,這個省已有1170個村社改種牧草。
至于談到臨時占有(來自重新分配),它也有很嚴重的缺陷。
農民失去了自己多年耕種的那塊土地,而得到的是另外一塊土地,其勞動成果為他人占有,從而不能不影響農民精心莳弄土地。
但是,抱怨按質量重新分配的聲音,在從不施肥的地區聽不到,同樣,在施肥的全部地區也聽不到。
按質量重新分配看來隻是在剛開始施肥的那些地區嚴重地阻礙了農民經濟在農業上的進步。
這就非常清楚地表明:在不施肥的地區,農民交出去的是不施肥的地塊,得到的也是不施肥的地塊,這就是說,毫無損失。
同樣,如果全部是施肥的地塊,那麼交換也是沒有什麼困難的。
但是,在那些一部分農民土地施了肥,而另一部分農民土地沒有施肥的地方,按質量進行重新分配就困難了。
改變占有規模(在實行按數量分配的情況下)的缺點是:農民在重新分配時如果地塊面積大大增加了,就可能沒有足夠的農具來耕種這塊土地;相反,如果面積大大減少,就可能剩有多餘的農具。
但是,實際上,克服這個缺點的辦法通常是:在前一種情況下,農民可以減少租地面積(農民多用租地形式);在後一種情況下,農民可以增加租地面積。
此外,農民的農具不僅用于農耕,亦可用于副業(運輸)。
村社土地使用制與農戶土地使用制相比,雖然有它的缺點,但也有一定的優點,主要表現在村社在經濟上把廣大農民聯合起來,使他們能夠同心協力達到單個農民所無法達到的某些經濟目的。
例如,村社經常完成一些大的工程:耕地和草地的排澇,堤壩和小水庫的修建等。
有時,例如,在薩馬拉和薩拉托夫省,村社修築很複雜的灌溉工程,來與幹旱氣候作鬥争[64]。
總之,村社促進了農民互助,對整個村社農民群衆有着巨大的教育意義。
在研究我國村社時,常犯的錯誤是不把現實的俄國村社同現實的農戶占有制進行比較,而把它同獨家地塊内的理想的農戶占有制進行比較,其結果勢必對村社作出武斷的責難[65]。
實際上,不論在農戶的土地占有制下,還是在村社的土地占有制下,農民都一樣貧困。
這是因為不論在實行村社占有制,還是實行農戶占有制的地方,農民的農業技術條件都是簡陋的。
近來,我國政府的農業政策,是在農村居民中發展&ldquo田莊經濟&rdquo,即在一個田界内包括遷入的農民莊園地在内的一些獨家田莊的經濟。
其先決條件是把農民的插花條地劃分成一些獨家田莊地塊,這是極其困難和複雜的任務。
從純農業觀點來看,田莊經濟比許多分散的小塊地的經濟無疑有極大的優越性。
但是,要使田莊經濟能夠存在下去,首先就得向田莊提供一切農業必需品,并使之達到足夠的規模。
正規的田莊經濟,需要有最低限度的能夠從事經營的耕種面積,而且田莊如果沒有足夠的水,田莊經濟也同樣不能維持下去。
然而,在我國南部農業區非常缺水,這就嚴重地阻礙了這個地區田莊經濟的發展。
此外,還需要注意到消滅農村而代之以田莊的一般文化的後果。
由于農村人口分散,特别是在我國現有的道路條件下,或确切地說在沒有道路的條件下,上學、上教堂、求醫以及各種互助都極感困難。
因此,單憑一些農業主張,在解決諸如改變人民自古以來已經習慣了的分散居住條件一類重大問題上是起不了決定作用的。
正因為如此,德國曾多次試圖在農民中間發展田莊經濟而沒有收到顯著的成果,特别是在德國的南方,農民經濟發達的地方。
德國的農民甯願過農村的社會生活,也不願意在田莊過孤獨生活而在經濟上得到好處。
隻是有些國家,如瑞典、丹麥、芬蘭、德國北部某些地方,以及我國波羅的海沿岸一些省份,田莊才成為農民經濟的主導形式。
總之,經驗表明,隻是居民從前不住在廣大農村的那些地方,向田莊分散遷移才獲得成功。
然而,要破壞一個農村是非常困難的,這隻是因為把莊園遷移到新地方去需要付出巨大的耗費。
至于談到俄國,不管我國農民向田莊遷移的進程如何,但有一點是十分清楚的,即:田莊經濟隻是對部分有地的農民行得通。
對土地少的農民來說,把土地劃歸田莊,就等于中止獨立經營,因為農民在小小的一塊土地上無法從事合理的耕作,而且由于農民遷入田莊,很難得到輔助收入(如從事雇傭勞動或租種地主土地)。
歸根到底,農民向田莊遷移勢必要使力量單薄的農民失去土地,土地轉入經濟力量較強的農民集團手中。
農業和土地規劃總管理局所提出的土地規劃工程,由于我國興辦起田莊,現在已具有宏大的規模。
到1913年,這項工程大約包括1000萬俄畝土地,其中把村莊完全劃分為獨家田莊的,約占450萬俄畝,而分給個别農戶的,為180萬俄畝。
有利于向田莊遷移的活動,無疑有它的生活基礎,早在我國農業政策發生現代的急劇變化以前,在俄國許多地區就已經開始了。
根據柯霍德先生統計,[66]近幾年來西部各省有許多地方(在新的土地規劃時期開始之前),農民自動組織起來的田莊不下2萬個,總面積達20多萬俄畝。
這個運動來自農民的實際需要,是農民經濟中的進步現象。
我國土地規劃政策的最新趨勢的特點,是完全無視農民大衆的意見和願望。
新的村社法确認個别農民在村社土地中占有一些零星分散的小塊土地,這就給改變插花條地的鬥争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同時,強制農民遷入田莊(當時農民并沒有感到有這種需要),而毫不考慮具體情況的特點,這也隻能使農民經濟發生新的混亂。
總之,我國現代的土地規劃政策的主要過錯,是簡單從事和官僚主義。
不考慮大多數農民願意與否,就極其堅決地來打破已形成的農民經濟形式,這種簡單從事的做法不能不遭到責難。
即便承認我國農民土地使用制的現存形式完全站不住腳,需要加以根本改進,這種做法也不能不遭到責難。
我國土地規劃的特點,是完全漠視少地和無地的農民的利益,甚至不惜犧牲這些農民的利益來維護部分較富裕農民的利益,并且根本不去設法減輕力量單薄的轉入新的經濟形式的那部分農民的負擔。
四、俄國的村社立法我國有關村社的法令,是在非常複雜的、往往是對立的勢力影響下确定的。
在農奴解放時期,對村社持不信任的态度在我國統治階層中占統治地位。
不用說,知識界對村社抱有極大的同情。
但是,政府卻傾向于認為,村社在新的生活形式下将會解體。
正是為了促進村社的解體,才準許三分之二的大多數人口由村社土地占有制轉向農戶占有制,允許贖回份地的村社成員有權請求把份地歸為私人所有。
盡管政府自己對村社持不信任态度,卻不敢貿然采取果斷措施來廢除村社。
在政府看來,村社與連環保(農民相互承擔納稅責任)密切相關;而連環保是政府為保證農民如期繳付稅款和償還國庫墊付的贖金(即國庫向農民提供的按照1906年2月19日法令農民領得土地向地主繳納贖金的貸款)而采取的唯一手段。
因此,政府為了推行連環保,也會容忍村社的存在。
近幾十年來,我國統治階層對村社的态度有相當大的變化。
上一世紀八十年代,連環保顯然已經過時,不再是消滅欠繳稅款的有效手段了。
盡管實行連環保,農民欠繳的稅款,甚至在八十年代農民應付稅款大大減少了的時候,也仍然有增無減。
這種情況使政府不得不承認我國賦稅制度是不完善的。
進行專門調查的結果表明,欠繳稅款有相當大一部分屬于富裕農民,因為富裕農民無視連環保,或者确切地說,恰恰利用連環保來逃避他們應繳納的稅款。
這是由于在農奴制改革後的村社中,占優勢的是比較富裕的農民,他們使農民依附于自己,并把農民作為擋箭牌來逃避繳納稅款。
因此,歸根到底,連環保已成為非常不利于現行賦稅制度的形式,況且,在上一世紀八十年代政府成立了一個由稅務檢查員組成的機構,能夠妥善處理對居民的征稅事宜。
由此可見,連環保是非廢除不可的了[67]。
但是,廢除連環保并不等于廢除村社。
在六十年代,政府非常不信任村社。
七十年代著名的瓦盧耶夫委員會對村社進行了尖銳的批評,并且認為,農民自由退出村社,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八十年代,我國政府對村社的态度有了顯著的變化。
出現了一股強大的同情村社的思潮,這個思潮的代表人物都是我國保守主義的中堅分子,如波别多諾斯采夫、托爾斯泰、杜爾諾夫。
他們認為,我國的村社是一種保守的機構,因為它阻礙了農民無産階級化,阻礙了西歐的社會和經濟關系向我國的滲入。
與此相反,另一些政府成員,就其政治見解而言,是反對村社的,他們把村社看做是某種共産主義的因素,擔心村社精神會影響我國農民的社會觀念。
這兩種傾向的鬥争,也決定了我國政府此後對村社所采取的全部政策。
1893年頒布了兩項有關村社的重要法令。
第一項法令(關于農民的份地不應收歸國有和提前贖回的份地不得再分),對份地的出賣權嚴加限制,并取消某些村社成員要求把份地劃歸私人所有的權利,即使是在完全償清贖金借款前自己出錢贖回份地時也不例外;同年頒布的另一項法令,旨在反對村社的自由,限制了私有的界限,規定基本的重新分配不得少于12年舉行一次,有關重新分配的裁決由行政機構(縣代表會議)批準。
可見,兩個法令一個對村社有利,一個對村社極為不利。
在現代,由于近年來農民運動的興起,敵視村社的思潮在我國統治階層中占決定性的優勢。
這表現在1906年11月9日的指令中,這個指令的目的就是為了推動農民分掉村社土地歸私人所有。
1910年,這個指令稍作修改後頒布,具有常規法律的效力。
1906年指令規定,農村聯社成員有權向聯社申請分得當時屬聯社占有的那一部分村社土地歸私人所有。
被确認屬于某個村社社員的土地,無須向協會繳納任何費用,或在某些場合,隻需向協會交付一點酬金。
協會成員可以要求把分給他的土地盡可能是在一個單獨田莊的地段内。
在普遍重新分配的條件下,這種要求必須由協會來滿足;在即将進行重新分配之前,如果協會認為分得土地的成員提出的要求不宜實現,則應按照成員的要求,用相互議定的價格贖回他的土地;如達不成協議,亦可由鄉法院裁決。
有關這方面的一切事宜,如協會無法滿足分得土地的成員提出的要求時,均可以交由地方長官解決。
根據1810年6月14日的法令,從協會土地分配結束時起,不再進行普遍重新分配的農村協會已被确認為轉入農戶占有制的協會。
這個法令禁止土地集中于私人手中,規定購買和贈與上等份地不得超過六塊。
上述這些法令将在我國村社史上起着巨大的作用,而且不妨說,它也必将促使村社走向瓦解。
這些法令,使下述集團對退出村社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第一,&ldquo人口多的人&rdquo,他們是一些占有多于重新分配時應得土地的農民,為維護他們的利益,法令剝奪其餘的農民群衆,并少收費或免費向他們提供其在法律上從來無權占有的土地;第二,貧苦農民,他們不從事或幾乎不從事農業生産,并有可能分得一份私有的土地,将它賣出以換取哪怕是少得可憐的一點錢;第三,富裕農民,他們能夠買入同村人的份地,力求在有利的條件下擴大占有的土地。
從另一方面看,由于村社土地分割成小塊土地,中等階層的農民,必然會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在法令規定的形式下,每一個村社成員都有權随意占有一份暫歸本人使用并與其他成員土地交錯的土地,而不問其他成員方便與否。
可見,在村社内部,在新法令的影響下,必然會爆發一場異常激烈的鬥争,從而對村社起着瓦解的作用。
在這場鬥争中,村社機構難以發揮正常的職能作用,甚至中等階層的農民也傾向于退出村社。
這些新法令試圖徹底确立土地私有制原則,但又踐踏這一原則,無視村社維護某一塊份地暫時占有者的權利。
當時占有超過平均定額份地的人,可以把這塊份地據為己有,并以此侵犯同一村社成員的權利。
為了少數人的利益
然而,不應忽視,插花條地并不隻是村社獨具的特點,在農戶占有制的條件下,也有這種現象。
強制輪種是插花條地造成的後果。
強制輪種阻礙個别農戶改用更加完善的大田種植制度。
從另一方面看,如果說實行強制輪種使個别農民不能獨自改用新的大田種植制度,那麼,如由村社決定改用這種制度,就會迅速實行,而且馬上會把所有農戶包括進來。
正因為如此,上一世紀九十年代,牧草種植活動才在莫斯科省得到如此迅速地發展。
到1905年底,這個省已有1170個村社改種牧草。
至于談到臨時占有(來自重新分配),它也有很嚴重的缺陷。
農民失去了自己多年耕種的那塊土地,而得到的是另外一塊土地,其勞動成果為他人占有,從而不能不影響農民精心莳弄土地。
但是,抱怨按質量重新分配的聲音,在從不施肥的地區聽不到,同樣,在施肥的全部地區也聽不到。
按質量重新分配看來隻是在剛開始施肥的那些地區嚴重地阻礙了農民經濟在農業上的進步。
這就非常清楚地表明:在不施肥的地區,農民交出去的是不施肥的地塊,得到的也是不施肥的地塊,這就是說,毫無損失。
同樣,如果全部是施肥的地塊,那麼交換也是沒有什麼困難的。
但是,在那些一部分農民土地施了肥,而另一部分農民土地沒有施肥的地方,按質量進行重新分配就困難了。
改變占有規模(在實行按數量分配的情況下)的缺點是:農民在重新分配時如果地塊面積大大增加了,就可能沒有足夠的農具來耕種這塊土地;相反,如果面積大大減少,就可能剩有多餘的農具。
但是,實際上,克服這個缺點的辦法通常是:在前一種情況下,農民可以減少租地面積(農民多用租地形式);在後一種情況下,農民可以增加租地面積。
此外,農民的農具不僅用于農耕,亦可用于副業(運輸)。
村社土地使用制與農戶土地使用制相比,雖然有它的缺點,但也有一定的優點,主要表現在村社在經濟上把廣大農民聯合起來,使他們能夠同心協力達到單個農民所無法達到的某些經濟目的。
例如,村社經常完成一些大的工程:耕地和草地的排澇,堤壩和小水庫的修建等。
有時,例如,在薩馬拉和薩拉托夫省,村社修築很複雜的灌溉工程,來與幹旱氣候作鬥争[64]。
總之,村社促進了農民互助,對整個村社農民群衆有着巨大的教育意義。
在研究我國村社時,常犯的錯誤是不把現實的俄國村社同現實的農戶占有制進行比較,而把它同獨家地塊内的理想的農戶占有制進行比較,其結果勢必對村社作出武斷的責難[65]。
實際上,不論在農戶的土地占有制下,還是在村社的土地占有制下,農民都一樣貧困。
這是因為不論在實行村社占有制,還是實行農戶占有制的地方,農民的農業技術條件都是簡陋的。
近來,我國政府的農業政策,是在農村居民中發展&ldquo田莊經濟&rdquo,即在一個田界内包括遷入的農民莊園地在内的一些獨家田莊的經濟。
其先決條件是把農民的插花條地劃分成一些獨家田莊地塊,這是極其困難和複雜的任務。
從純農業觀點來看,田莊經濟比許多分散的小塊地的經濟無疑有極大的優越性。
但是,要使田莊經濟能夠存在下去,首先就得向田莊提供一切農業必需品,并使之達到足夠的規模。
正規的田莊經濟,需要有最低限度的能夠從事經營的耕種面積,而且田莊如果沒有足夠的水,田莊經濟也同樣不能維持下去。
然而,在我國南部農業區非常缺水,這就嚴重地阻礙了這個地區田莊經濟的發展。
此外,還需要注意到消滅農村而代之以田莊的一般文化的後果。
由于農村人口分散,特别是在我國現有的道路條件下,或确切地說在沒有道路的條件下,上學、上教堂、求醫以及各種互助都極感困難。
因此,單憑一些農業主張,在解決諸如改變人民自古以來已經習慣了的分散居住條件一類重大問題上是起不了決定作用的。
正因為如此,德國曾多次試圖在農民中間發展田莊經濟而沒有收到顯著的成果,特别是在德國的南方,農民經濟發達的地方。
德國的農民甯願過農村的社會生活,也不願意在田莊過孤獨生活而在經濟上得到好處。
隻是有些國家,如瑞典、丹麥、芬蘭、德國北部某些地方,以及我國波羅的海沿岸一些省份,田莊才成為農民經濟的主導形式。
總之,經驗表明,隻是居民從前不住在廣大農村的那些地方,向田莊分散遷移才獲得成功。
然而,要破壞一個農村是非常困難的,這隻是因為把莊園遷移到新地方去需要付出巨大的耗費。
至于談到俄國,不管我國農民向田莊遷移的進程如何,但有一點是十分清楚的,即:田莊經濟隻是對部分有地的農民行得通。
對土地少的農民來說,把土地劃歸田莊,就等于中止獨立經營,因為農民在小小的一塊土地上無法從事合理的耕作,而且由于農民遷入田莊,很難得到輔助收入(如從事雇傭勞動或租種地主土地)。
歸根到底,農民向田莊遷移勢必要使力量單薄的農民失去土地,土地轉入經濟力量較強的農民集團手中。
農業和土地規劃總管理局所提出的土地規劃工程,由于我國興辦起田莊,現在已具有宏大的規模。
到1913年,這項工程大約包括1000萬俄畝土地,其中把村莊完全劃分為獨家田莊的,約占450萬俄畝,而分給個别農戶的,為180萬俄畝。
有利于向田莊遷移的活動,無疑有它的生活基礎,早在我國農業政策發生現代的急劇變化以前,在俄國許多地區就已經開始了。
根據柯霍德先生統計,[66]近幾年來西部各省有許多地方(在新的土地規劃時期開始之前),農民自動組織起來的田莊不下2萬個,總面積達20多萬俄畝。
這個運動來自農民的實際需要,是農民經濟中的進步現象。
我國土地規劃政策的最新趨勢的特點,是完全無視農民大衆的意見和願望。
新的村社法确認個别農民在村社土地中占有一些零星分散的小塊土地,這就給改變插花條地的鬥争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同時,強制農民遷入田莊(當時農民并沒有感到有這種需要),而毫不考慮具體情況的特點,這也隻能使農民經濟發生新的混亂。
總之,我國現代的土地規劃政策的主要過錯,是簡單從事和官僚主義。
不考慮大多數農民願意與否,就極其堅決地來打破已形成的農民經濟形式,這種簡單從事的做法不能不遭到責難。
即便承認我國農民土地使用制的現存形式完全站不住腳,需要加以根本改進,這種做法也不能不遭到責難。
我國土地規劃的特點,是完全漠視少地和無地的農民的利益,甚至不惜犧牲這些農民的利益來維護部分較富裕農民的利益,并且根本不去設法減輕力量單薄的轉入新的經濟形式的那部分農民的負擔。
四、俄國的村社立法我國有關村社的法令,是在非常複雜的、往往是對立的勢力影響下确定的。
在農奴解放時期,對村社持不信任的态度在我國統治階層中占統治地位。
不用說,知識界對村社抱有極大的同情。
但是,政府卻傾向于認為,村社在新的生活形式下将會解體。
正是為了促進村社的解體,才準許三分之二的大多數人口由村社土地占有制轉向農戶占有制,允許贖回份地的村社成員有權請求把份地歸為私人所有。
盡管政府自己對村社持不信任态度,卻不敢貿然采取果斷措施來廢除村社。
在政府看來,村社與連環保(農民相互承擔納稅責任)密切相關;而連環保是政府為保證農民如期繳付稅款和償還國庫墊付的贖金(即國庫向農民提供的按照1906年2月19日法令農民領得土地向地主繳納贖金的貸款)而采取的唯一手段。
因此,政府為了推行連環保,也會容忍村社的存在。
近幾十年來,我國統治階層對村社的态度有相當大的變化。
上一世紀八十年代,連環保顯然已經過時,不再是消滅欠繳稅款的有效手段了。
盡管實行連環保,農民欠繳的稅款,甚至在八十年代農民應付稅款大大減少了的時候,也仍然有增無減。
這種情況使政府不得不承認我國賦稅制度是不完善的。
進行專門調查的結果表明,欠繳稅款有相當大一部分屬于富裕農民,因為富裕農民無視連環保,或者确切地說,恰恰利用連環保來逃避他們應繳納的稅款。
這是由于在農奴制改革後的村社中,占優勢的是比較富裕的農民,他們使農民依附于自己,并把農民作為擋箭牌來逃避繳納稅款。
因此,歸根到底,連環保已成為非常不利于現行賦稅制度的形式,況且,在上一世紀八十年代政府成立了一個由稅務檢查員組成的機構,能夠妥善處理對居民的征稅事宜。
由此可見,連環保是非廢除不可的了[67]。
但是,廢除連環保并不等于廢除村社。
在六十年代,政府非常不信任村社。
七十年代著名的瓦盧耶夫委員會對村社進行了尖銳的批評,并且認為,農民自由退出村社,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八十年代,我國政府對村社的态度有了顯著的變化。
出現了一股強大的同情村社的思潮,這個思潮的代表人物都是我國保守主義的中堅分子,如波别多諾斯采夫、托爾斯泰、杜爾諾夫。
他們認為,我國的村社是一種保守的機構,因為它阻礙了農民無産階級化,阻礙了西歐的社會和經濟關系向我國的滲入。
與此相反,另一些政府成員,就其政治見解而言,是反對村社的,他們把村社看做是某種共産主義的因素,擔心村社精神會影響我國農民的社會觀念。
這兩種傾向的鬥争,也決定了我國政府此後對村社所采取的全部政策。
1893年頒布了兩項有關村社的重要法令。
第一項法令(關于農民的份地不應收歸國有和提前贖回的份地不得再分),對份地的出賣權嚴加限制,并取消某些村社成員要求把份地劃歸私人所有的權利,即使是在完全償清贖金借款前自己出錢贖回份地時也不例外;同年頒布的另一項法令,旨在反對村社的自由,限制了私有的界限,規定基本的重新分配不得少于12年舉行一次,有關重新分配的裁決由行政機構(縣代表會議)批準。
可見,兩個法令一個對村社有利,一個對村社極為不利。
在現代,由于近年來農民運動的興起,敵視村社的思潮在我國統治階層中占決定性的優勢。
這表現在1906年11月9日的指令中,這個指令的目的就是為了推動農民分掉村社土地歸私人所有。
1910年,這個指令稍作修改後頒布,具有常規法律的效力。
1906年指令規定,農村聯社成員有權向聯社申請分得當時屬聯社占有的那一部分村社土地歸私人所有。
被确認屬于某個村社社員的土地,無須向協會繳納任何費用,或在某些場合,隻需向協會交付一點酬金。
協會成員可以要求把分給他的土地盡可能是在一個單獨田莊的地段内。
在普遍重新分配的條件下,這種要求必須由協會來滿足;在即将進行重新分配之前,如果協會認為分得土地的成員提出的要求不宜實現,則應按照成員的要求,用相互議定的價格贖回他的土地;如達不成協議,亦可由鄉法院裁決。
有關這方面的一切事宜,如協會無法滿足分得土地的成員提出的要求時,均可以交由地方長官解決。
根據1810年6月14日的法令,從協會土地分配結束時起,不再進行普遍重新分配的農村協會已被确認為轉入農戶占有制的協會。
這個法令禁止土地集中于私人手中,規定購買和贈與上等份地不得超過六塊。
上述這些法令将在我國村社史上起着巨大的作用,而且不妨說,它也必将促使村社走向瓦解。
這些法令,使下述集團對退出村社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第一,&ldquo人口多的人&rdquo,他們是一些占有多于重新分配時應得土地的農民,為維護他們的利益,法令剝奪其餘的農民群衆,并少收費或免費向他們提供其在法律上從來無權占有的土地;第二,貧苦農民,他們不從事或幾乎不從事農業生産,并有可能分得一份私有的土地,将它賣出以換取哪怕是少得可憐的一點錢;第三,富裕農民,他們能夠買入同村人的份地,力求在有利的條件下擴大占有的土地。
從另一方面看,由于村社土地分割成小塊土地,中等階層的農民,必然會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在法令規定的形式下,每一個村社成員都有權随意占有一份暫歸本人使用并與其他成員土地交錯的土地,而不問其他成員方便與否。
可見,在村社内部,在新法令的影響下,必然會爆發一場異常激烈的鬥争,從而對村社起着瓦解的作用。
在這場鬥争中,村社機構難以發揮正常的職能作用,甚至中等階層的農民也傾向于退出村社。
這些新法令試圖徹底确立土地私有制原則,但又踐踏這一原則,無視村社維護某一塊份地暫時占有者的權利。
當時占有超過平均定額份地的人,可以把這塊份地據為己有,并以此侵犯同一村社成員的權利。
為了少數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