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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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在占用者和占用者之間劃界呢?因為原始農業帶有流動性。
個别占用者常常變換自己的地塊,常常易地而居,一個占用者從不固定于某一地塊。
而固定不變的隻是私人占用土地的地域,因此,可以在某些或大或小的地區之間,在村社之間劃界。
于是,在人民的法律意識中便逐漸形成集體占有的觀念。
村社發展的第二階段&mdash&mdash村社公有私用的土地制度,是由于土地密集度增大而出現的。
由于出現經濟上的利害沖突,占用者彼此相擾。
而這些沖突有待于村社轉入下一發展階段&mdash&mdash村社公有私用階段來解決;因為村社使占有權受到了限制。
在原先私人占用制度下,可以毫不費力地享有所占有地塊的使用權。
現在則有較複雜的土地勞動權,也就是說,占用者隻要向土地投入勞動,就被承認有權支配占用地,一旦不再使用土地(例如,不再耕種占用地),占用的地塊則應視為空閑地,每個人都可以占用它,并投入自己的勞動。
像用樹皮等等做标記這樣一些占用形式,已被認為是無效的了。
為了使占有權得到尊重,占有者就得向土地投入勞動:伐木,耕地。
村社則采取各種措施,使每一個占用者不侵犯其他占用者的勞動權利。
然而,在村社公有私用形式下,在土地使用方面仍充分保留着相當大的不平等的現象,例如,誰比較富裕,誰牲畜多,誰勞力強,誰以前占用土地較多,那麼,誰就占有大量土地。
村社開始逐步趨向于承認每個人的生存權利,承認無地者隻要願意向土地投入勞動,就有權得到土地。
在這一階段,村社一般不動個别成員使用的土地,但是,開始掌管某些地塊,例如,無人繼承或屬于欠稅人的地塊,并将其轉讓給無地的人。
于是便首次出現了局部的、不普遍的而且也不是平均的重新分配制。
随着重新均分制&mdash&mdash村社成員均分土地制的出現,村社已發展到了第三個階段,即重新平均分配階段。
在西伯利亞出現重新分配制的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有兩種因素:一方面,由于人口增加土地減少;另一方面,政府實行通過連環保征收人頭稅的國庫政策[56]。
在實行連環保和部分村社社員缺少土地的情況下,農民面臨着抉擇:要麼按土地多少攤派稅款,要麼全部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
第一種攤派方法,由于稅款負擔重,對土地多的農民不利。
因此,唯一實際可行的辦法,是按人口分配土地,即土地也像人頭稅那樣,在納稅人之間平均分配。
于是便出現了我們在西伯利亞看到的那種重新均分村社。
這種村社是随着土地密集度的增大而出現在我們眼前的。
在俄國其他地方,如阿爾漢格爾斯克、沃洛格達、赫爾松、哈爾科夫和葉卡捷琳諾斯拉夫等省份,重新分配村社出現于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初[57]。
十八世紀,小俄羅斯根本沒有重新分配村社,至于說И.B.盧奇茨基所持的反對意見,據A.Я.葉菲緬科令人信服地證實,是建立在純屬誤解的基礎上的。
盧奇茨基教授,也和其他許多研究村社的曆史學家一樣,沒有弄清楚村社的土地公用制這一特殊的耕地使用方式與空閑的未占有土地的公有制之間的差别。
但是,須知公有制同村社土地公用制遠不是一回事。
村社的土地(即屬于公法聯社的村社的土地)在今天西歐也普遍存在,但是絕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西歐普遍存在村社土地公用制。
這種土地公用制,在十八世紀的烏克蘭就根本沒有存在過[58]。
在中部俄羅斯重新均分村社的形成要早得多。
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重新均分制就在這片遼闊的地區廣泛地發展起來了。
關于重新分配制的起源最早甚至可以上溯到1500年,據巴甫洛夫-西爾萬斯基說,這個制度應當說早在十五世紀莫斯科公國就有了[59]。
重新均分村社,是村社的高級形式。
村社的土地重新分配制有兩種:按數量和按質量的重新分配。
按數量的重新分配,是指按數量均分每一個村社成員的用地,平衡村社成員用地在村社土地中所占的比重。
按質量的重新分配,就是每個人的用地在村社土地中所占的比重不變,隻是根據質量好壞調配地塊,以達到土地質量相等。
不論是哪一種重新分配,都不應當相互混淆。
對重新均分村社來說,典型的方式恰恰是按數量的重新分配。
通常所說的&ldquo重新分配&rdquo指的就是按數量的重新分配。
按質量的重新分配,農民通常稱之為重新搭配或&ldquo占阄&rdquo制。
按數量定期進行重新分配的原因,是村社某些成員家庭人數增減情況不同,先前重新分配時定下來的土地的平衡被打破了,因此,有必要對土地進行重新分配。
按數量進行重新分配的标準,即均分土地所應采用的單位,各不相同。
最簡單的分配單位是單個的農戶,土地可以按照所有農戶進行平均分配。
按農戶重新分配耕地,這種情況很少見;而按農戶重新分配莊園地(一般都這樣分配)卻是一種常規,這是因為個别家庭對莊園地的需求幾乎與家庭成員的人數多少無關,而按戶平均分配莊園地是最平等的。
重新分配的另一個标準,是每戶勞動力,通常指成年男勞動力的人數。
在這種場合,土地是根據每戶成年男勞力人數按比例進行分配。
然而,在按勞動力進行重新分配時,往往不僅要計算勞動的人數,而且還要計算該戶的經濟力量(牲畜頭數和房舍)。
農戶在經濟上力量越強,分配給它土地也就越多。
重新分配的第三個高級形式,是按消費标準(按&ldquo人口&rdquo)進行分配。
在這種場合,村社力求盡可能确切地計算家庭的消費需要,并據此向農戶分配土地。
給未成年的子女分配的土地一般要少于成年人,而且有時還根據年齡和被分土地的份額規定出詳細的等級。
土地分配的後兩種形式(按勞力和按消費标準分配)是最普遍的形式。
按勞力标準分配常見于下述場合:或者土地沒多大價值(土地多),或者土地稅額很高,農民感到份地&ldquo不養活人,而毀壞人&rdquo。
前一種情況,在西伯利亞村社可以看到。
由于土地過剩,實行最平均的土地分配:每個人能耕種多少,就能得到多少。
至于說按勞力标準分配土地,情況則完全不同。
不妨以俄國中部地區舊時領地農民的村社為例。
農民擺脫農奴制後的頭幾十年,舊時領地的農民所負擔的賦稅很重,而土地(在非黑土地帶)收入又不敷繳付賦稅。
份地,對農民來說,是沉重的負擔,而且因為推行連環保,所以,另一種按每戶勞力進行土地分配的形式就不可能實行;而如果不這樣做,農民也就無法應付他所負擔的賦稅。
與此相反,按消費标準的重新分配制,在土地少而價值高,土地收入遠遠不敷支出的地方卻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所謂普遍(基本的)重新分配,是指村社全部土地的重新分配;部分重新分配,是指村社部分土地(如無人繼承的土地,欠繳稅款人的土地等)的重新分配。
部分重新分配制,在農奴制改革後的頭幾十年,在那些份地支付費用大于土地純收入的農民中間,尤為盛行。
在推行連環保的條件下,村社關心的是如何立即把閑置的份地轉讓給能繳納賦稅的農民。
于是,在莫斯科省以及其他中部一些省份出現了經常性的部分重新分配,即所謂&ldquo按人頭攤分&rdquo,這曾經是中部地區舊時領地農民村社典型的做法。
按質量重新分配制的起因是,所有的村社土地質量都不一樣。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不僅土壤的自然肥力有差别,而且還有一系列影響土地有效利用的情況,如地塊離居住地較遠,地形不同,地表有别(坡度),等等。
所有這些情況對農民非常重要,村社也力求使每個人所得土地盡可能做到質量相等。
為此,農民把土地劃分成質量相同的一些地段,在每一地段内每戶可各得一份土地,因此,每戶分得的土地并不是農民獨家的地塊,而是在村社所屬全部土地上許許多多分散的地塊。
基本的重新分配必須與按質量的重新分配同時進行。
但是,按質量重新分配,不僅要和基本的重新分配同時進行,而且由于下述原因還要在上一次和下一次基本的重新分配之間進行。
在進行基本的重新分配時,如上所述,農民在各種不同的地段中分得許多塊土地,即形成所謂插花條地。
這些條地塊往往數量很大(有好幾十塊)。
随着時間的推移,插花條地越來越多,因為土地在某些農民中間可以世襲分配,而同時也會出現無人繼承的地塊。
這種插花條地對農民來說很不方便,而減少這種條地的辦法是按質量進行重新分配,即重新進行盡可能使每個人都能得到毗連條地的土地分配。
按數量的重新分配是俄國均分村社的特點,而按質量的重新分配卻是其他類型村社(如過去西歐和俄國北方各省存在過的份額村社)固有的特點[60]。
農民的莊園地和宅旁園地,通常從不進行重新分配,或除有特殊情況很少進行重新分配。
耕地在發揮職能作用的村社中定期進行重新分配,但一般都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如12&mdash15年)舉行一次;森林和草地的重新分配比較頻繁(草地一般是每年分一次),而牧場則歸村社全體成員共同固定使用。
村社制度的整個性質,既同農民占有土地的數量及其價值有密切聯系,也同土地的沉重賦稅有着密切聯系。
在這方面,舊時隸屬于國家的農民的村社與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截然不同。
前者得到的份地多,而繳付賦稅少,後者得到的份地少,而承擔的賦稅多。
毫不奇怪,舊時隸屬于國家的農民的村社生命力較強。
誠然,農奴制改革後的頭幾十年内,在這種村社中,幾乎看不到普遍的重新分配,這是因為農民還不懂得不論是否進行人口調查(對繳納人頭稅的男性人口的定期調查,在農奴制改革以前,隸屬于國家的農民通常在人口調查時進行重新分配)都有權分配土地,而在等待進行人口調查。
由于人口調查沒有舉行,農民就自己進行土地重新分配。
八十年代後半期,舊時隸屬于國家的農民在全俄國掀起了普遍重新分配的浪潮。
與此相反,中部地區的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在農民解放後的初期,迫于過重的賦稅而實行頻繁的重新分配,即所謂&ldquo按人頭攤分&rdquo。
而在南部和中部黑土地帶,隸屬于地主的農民過去和現在都幾乎沒有按數量進行重新分配,這是因為這裡土地很貴重,以緻每個農民都死抱着土地不放,何況農民還要為土地付出高額贖金。
可見,幾乎不實行按數量的重新分配的中部和南部地區的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才僅僅是法律上的均分村社。
由于要支付高額贖金,這裡的農民才開始把自己的份地看做是贖回來的私有财産。
這一類型的村社大都與份額村社類型相近。
大家知道,在這些村社内,不實行按數量的重新分配,隻實行按質量的重新分配。
[61] 在俄國歐洲部分,約有五分之四的農民份地,不久前還屬于有村社權的農民[62]。
但是,村社是否具有生命力,或者說它會不會逐漸瓦解并變為農戶占有制呢?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在卡喬羅夫斯基先生的著作中可以看到許多重要資料,他收集了有關現代俄國村社狀況的大量實際資料。
他研究的範圍涉及了87000個村社,約2500萬人。
按照他提供的本世紀初的資料,近30年以來根本沒有按數量進行基本的重新分配的村社,在他調查過的村社總數中占44%(其中,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有54%),而在這些沒有發揮職能的村社中農戶(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為48%)僅占29%,土地僅為所調查村社全部土地的26%[63](在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中為47%)。
由此可見,沒有發揮職能的農民村社,就其數量來說幾乎占一半,而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卻占所有村社一半以上。
然而,村社的人口數和所占土地面積都大大地下降了,這說明沒有發揮職能的村社都是人少、地少的村社。
從上述數字可以看出,隻有在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中間,村社的分化才大大地加快了。
三、從經濟觀點評價村社村社的土地占有制,同土地使用制的某些特點有聯系,并且應當解決這些特點是阻礙還是推動了經濟發展的問題。
村社土地使用制的特點通常為:1.插花條地,2.強制輪種,3.臨時占有,4.改變占有規模。
強制輪種既是插花條地,又是休耕地和收割期放牧造成的必然結果。
在這些條件下,同一個村社的農民都必須遵守共同制定的種植制度,倘若有人想改用新的種植制度,那就會妨礙放牧。
插花條地和強制輪種不僅是村社的特點,而且是大部分農戶土地占有的特點。
例如,在小俄羅斯一些省份,在農戶占有制的情況下,農民可以在不同的田地裡有若幹塊條地,由此而産生(亦與休耕地和收割期放牧有關)必須共同遵守的大田種植制度。
在西歐許多農民經濟中也可以看到類似的關系。
毫無
個别占用者常常變換自己的地塊,常常易地而居,一個占用者從不固定于某一地塊。
而固定不變的隻是私人占用土地的地域,因此,可以在某些或大或小的地區之間,在村社之間劃界。
于是,在人民的法律意識中便逐漸形成集體占有的觀念。
村社發展的第二階段&mdash&mdash村社公有私用的土地制度,是由于土地密集度增大而出現的。
由于出現經濟上的利害沖突,占用者彼此相擾。
而這些沖突有待于村社轉入下一發展階段&mdash&mdash村社公有私用階段來解決;因為村社使占有權受到了限制。
在原先私人占用制度下,可以毫不費力地享有所占有地塊的使用權。
現在則有較複雜的土地勞動權,也就是說,占用者隻要向土地投入勞動,就被承認有權支配占用地,一旦不再使用土地(例如,不再耕種占用地),占用的地塊則應視為空閑地,每個人都可以占用它,并投入自己的勞動。
像用樹皮等等做标記這樣一些占用形式,已被認為是無效的了。
為了使占有權得到尊重,占有者就得向土地投入勞動:伐木,耕地。
村社則采取各種措施,使每一個占用者不侵犯其他占用者的勞動權利。
然而,在村社公有私用形式下,在土地使用方面仍充分保留着相當大的不平等的現象,例如,誰比較富裕,誰牲畜多,誰勞力強,誰以前占用土地較多,那麼,誰就占有大量土地。
村社開始逐步趨向于承認每個人的生存權利,承認無地者隻要願意向土地投入勞動,就有權得到土地。
在這一階段,村社一般不動個别成員使用的土地,但是,開始掌管某些地塊,例如,無人繼承或屬于欠稅人的地塊,并将其轉讓給無地的人。
于是便首次出現了局部的、不普遍的而且也不是平均的重新分配制。
随着重新均分制&mdash&mdash村社成員均分土地制的出現,村社已發展到了第三個階段,即重新平均分配階段。
在西伯利亞出現重新分配制的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有兩種因素:一方面,由于人口增加土地減少;另一方面,政府實行通過連環保征收人頭稅的國庫政策[56]。
在實行連環保和部分村社社員缺少土地的情況下,農民面臨着抉擇:要麼按土地多少攤派稅款,要麼全部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
第一種攤派方法,由于稅款負擔重,對土地多的農民不利。
因此,唯一實際可行的辦法,是按人口分配土地,即土地也像人頭稅那樣,在納稅人之間平均分配。
于是便出現了我們在西伯利亞看到的那種重新均分村社。
這種村社是随着土地密集度的增大而出現在我們眼前的。
在俄國其他地方,如阿爾漢格爾斯克、沃洛格達、赫爾松、哈爾科夫和葉卡捷琳諾斯拉夫等省份,重新分配村社出現于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初[57]。
十八世紀,小俄羅斯根本沒有重新分配村社,至于說И.B.盧奇茨基所持的反對意見,據A.Я.葉菲緬科令人信服地證實,是建立在純屬誤解的基礎上的。
盧奇茨基教授,也和其他許多研究村社的曆史學家一樣,沒有弄清楚村社的土地公用制這一特殊的耕地使用方式與空閑的未占有土地的公有制之間的差别。
但是,須知公有制同村社土地公用制遠不是一回事。
村社的土地(即屬于公法聯社的村社的土地)在今天西歐也普遍存在,但是絕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西歐普遍存在村社土地公用制。
這種土地公用制,在十八世紀的烏克蘭就根本沒有存在過[58]。
在中部俄羅斯重新均分村社的形成要早得多。
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重新均分制就在這片遼闊的地區廣泛地發展起來了。
關于重新分配制的起源最早甚至可以上溯到1500年,據巴甫洛夫-西爾萬斯基說,這個制度應當說早在十五世紀莫斯科公國就有了[59]。
重新均分村社,是村社的高級形式。
村社的土地重新分配制有兩種:按數量和按質量的重新分配。
按數量的重新分配,是指按數量均分每一個村社成員的用地,平衡村社成員用地在村社土地中所占的比重。
按質量的重新分配,就是每個人的用地在村社土地中所占的比重不變,隻是根據質量好壞調配地塊,以達到土地質量相等。
不論是哪一種重新分配,都不應當相互混淆。
對重新均分村社來說,典型的方式恰恰是按數量的重新分配。
通常所說的&ldquo重新分配&rdquo指的就是按數量的重新分配。
按質量的重新分配,農民通常稱之為重新搭配或&ldquo占阄&rdquo制。
按數量定期進行重新分配的原因,是村社某些成員家庭人數增減情況不同,先前重新分配時定下來的土地的平衡被打破了,因此,有必要對土地進行重新分配。
按數量進行重新分配的标準,即均分土地所應采用的單位,各不相同。
最簡單的分配單位是單個的農戶,土地可以按照所有農戶進行平均分配。
按農戶重新分配耕地,這種情況很少見;而按農戶重新分配莊園地(一般都這樣分配)卻是一種常規,這是因為個别家庭對莊園地的需求幾乎與家庭成員的人數多少無關,而按戶平均分配莊園地是最平等的。
重新分配的另一個标準,是每戶勞動力,通常指成年男勞動力的人數。
在這種場合,土地是根據每戶成年男勞力人數按比例進行分配。
然而,在按勞動力進行重新分配時,往往不僅要計算勞動的人數,而且還要計算該戶的經濟力量(牲畜頭數和房舍)。
農戶在經濟上力量越強,分配給它土地也就越多。
重新分配的第三個高級形式,是按消費标準(按&ldquo人口&rdquo)進行分配。
在這種場合,村社力求盡可能确切地計算家庭的消費需要,并據此向農戶分配土地。
給未成年的子女分配的土地一般要少于成年人,而且有時還根據年齡和被分土地的份額規定出詳細的等級。
土地分配的後兩種形式(按勞力和按消費标準分配)是最普遍的形式。
按勞力标準分配常見于下述場合:或者土地沒多大價值(土地多),或者土地稅額很高,農民感到份地&ldquo不養活人,而毀壞人&rdquo。
前一種情況,在西伯利亞村社可以看到。
由于土地過剩,實行最平均的土地分配:每個人能耕種多少,就能得到多少。
至于說按勞力标準分配土地,情況則完全不同。
不妨以俄國中部地區舊時領地農民的村社為例。
農民擺脫農奴制後的頭幾十年,舊時領地的農民所負擔的賦稅很重,而土地(在非黑土地帶)收入又不敷繳付賦稅。
份地,對農民來說,是沉重的負擔,而且因為推行連環保,所以,另一種按每戶勞力進行土地分配的形式就不可能實行;而如果不這樣做,農民也就無法應付他所負擔的賦稅。
與此相反,按消費标準的重新分配制,在土地少而價值高,土地收入遠遠不敷支出的地方卻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所謂普遍(基本的)重新分配,是指村社全部土地的重新分配;部分重新分配,是指村社部分土地(如無人繼承的土地,欠繳稅款人的土地等)的重新分配。
部分重新分配制,在農奴制改革後的頭幾十年,在那些份地支付費用大于土地純收入的農民中間,尤為盛行。
在推行連環保的條件下,村社關心的是如何立即把閑置的份地轉讓給能繳納賦稅的農民。
于是,在莫斯科省以及其他中部一些省份出現了經常性的部分重新分配,即所謂&ldquo按人頭攤分&rdquo,這曾經是中部地區舊時領地農民村社典型的做法。
按質量重新分配制的起因是,所有的村社土地質量都不一樣。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不僅土壤的自然肥力有差别,而且還有一系列影響土地有效利用的情況,如地塊離居住地較遠,地形不同,地表有别(坡度),等等。
所有這些情況對農民非常重要,村社也力求使每個人所得土地盡可能做到質量相等。
為此,農民把土地劃分成質量相同的一些地段,在每一地段内每戶可各得一份土地,因此,每戶分得的土地并不是農民獨家的地塊,而是在村社所屬全部土地上許許多多分散的地塊。
基本的重新分配必須與按質量的重新分配同時進行。
但是,按質量重新分配,不僅要和基本的重新分配同時進行,而且由于下述原因還要在上一次和下一次基本的重新分配之間進行。
在進行基本的重新分配時,如上所述,農民在各種不同的地段中分得許多塊土地,即形成所謂插花條地。
這些條地塊往往數量很大(有好幾十塊)。
随着時間的推移,插花條地越來越多,因為土地在某些農民中間可以世襲分配,而同時也會出現無人繼承的地塊。
這種插花條地對農民來說很不方便,而減少這種條地的辦法是按質量進行重新分配,即重新進行盡可能使每個人都能得到毗連條地的土地分配。
按數量的重新分配是俄國均分村社的特點,而按質量的重新分配卻是其他類型村社(如過去西歐和俄國北方各省存在過的份額村社)固有的特點[60]。
農民的莊園地和宅旁園地,通常從不進行重新分配,或除有特殊情況很少進行重新分配。
耕地在發揮職能作用的村社中定期進行重新分配,但一般都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如12&mdash15年)舉行一次;森林和草地的重新分配比較頻繁(草地一般是每年分一次),而牧場則歸村社全體成員共同固定使用。
村社制度的整個性質,既同農民占有土地的數量及其價值有密切聯系,也同土地的沉重賦稅有着密切聯系。
在這方面,舊時隸屬于國家的農民的村社與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截然不同。
前者得到的份地多,而繳付賦稅少,後者得到的份地少,而承擔的賦稅多。
毫不奇怪,舊時隸屬于國家的農民的村社生命力較強。
誠然,農奴制改革後的頭幾十年内,在這種村社中,幾乎看不到普遍的重新分配,這是因為農民還不懂得不論是否進行人口調查(對繳納人頭稅的男性人口的定期調查,在農奴制改革以前,隸屬于國家的農民通常在人口調查時進行重新分配)都有權分配土地,而在等待進行人口調查。
由于人口調查沒有舉行,農民就自己進行土地重新分配。
八十年代後半期,舊時隸屬于國家的農民在全俄國掀起了普遍重新分配的浪潮。
與此相反,中部地區的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在農民解放後的初期,迫于過重的賦稅而實行頻繁的重新分配,即所謂&ldquo按人頭攤分&rdquo。
而在南部和中部黑土地帶,隸屬于地主的農民過去和現在都幾乎沒有按數量進行重新分配,這是因為這裡土地很貴重,以緻每個農民都死抱着土地不放,何況農民還要為土地付出高額贖金。
可見,幾乎不實行按數量的重新分配的中部和南部地區的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才僅僅是法律上的均分村社。
由于要支付高額贖金,這裡的農民才開始把自己的份地看做是贖回來的私有财産。
這一類型的村社大都與份額村社類型相近。
大家知道,在這些村社内,不實行按數量的重新分配,隻實行按質量的重新分配。
[61] 在俄國歐洲部分,約有五分之四的農民份地,不久前還屬于有村社權的農民[62]。
但是,村社是否具有生命力,或者說它會不會逐漸瓦解并變為農戶占有制呢?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在卡喬羅夫斯基先生的著作中可以看到許多重要資料,他收集了有關現代俄國村社狀況的大量實際資料。
他研究的範圍涉及了87000個村社,約2500萬人。
按照他提供的本世紀初的資料,近30年以來根本沒有按數量進行基本的重新分配的村社,在他調查過的村社總數中占44%(其中,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有54%),而在這些沒有發揮職能的村社中農戶(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為48%)僅占29%,土地僅為所調查村社全部土地的26%[63](在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中為47%)。
由此可見,沒有發揮職能的農民村社,就其數量來說幾乎占一半,而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的村社,卻占所有村社一半以上。
然而,村社的人口數和所占土地面積都大大地下降了,這說明沒有發揮職能的村社都是人少、地少的村社。
從上述數字可以看出,隻有在舊時隸屬于地主的農民中間,村社的分化才大大地加快了。
三、從經濟觀點評價村社村社的土地占有制,同土地使用制的某些特點有聯系,并且應當解決這些特點是阻礙還是推動了經濟發展的問題。
村社土地使用制的特點通常為:1.插花條地,2.強制輪種,3.臨時占有,4.改變占有規模。
強制輪種既是插花條地,又是休耕地和收割期放牧造成的必然結果。
在這些條件下,同一個村社的農民都必須遵守共同制定的種植制度,倘若有人想改用新的種植制度,那就會妨礙放牧。
插花條地和強制輪種不僅是村社的特點,而且是大部分農戶土地占有的特點。
例如,在小俄羅斯一些省份,在農戶占有制的情況下,農民可以在不同的田地裡有若幹塊條地,由此而産生(亦與休耕地和收割期放牧有關)必須共同遵守的大田種植制度。
在西歐許多農民經濟中也可以看到類似的關系。
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