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村社
關燈
小
中
大
一、西歐和東方的村社。
原始占地。
家庭公社。
東方的村社。
二、俄國的村社。
西伯利亞村社及其形式。
俄國其他地區均分村社的發展。
現代的俄國村社。
重新分配的标準。
農民解放後的村社。
三、從經濟觀點評價村社。
插花條地。
強制輪種。
占有的暫時性。
占有規模的變化。
從農藝學和一般種植學觀點看田莊。
四、俄國的村社立法。
農民解放時期的立法。
九十年代的立法。
現代的村社立法及其對村社運動的影響。
俄國的社會輿論對村社的态度。
村社起源問題上的分歧。
一、西歐和東方的村社土地私有制隻有在農業出現之後才能産生;沒有農業,就不可能有把土地攫為己有的動機。
盡管如此,但還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在農業出現之前,某一社會集團對其所屬地域根本不存在任何關系。
恰恰相反,我們知道,早在曆史發展的初期,某一地域就受某一部落的上層統治,而且每一個部落都不允許其他部落侵犯其所屬地域。
随着農業的發展,人和土地間的聯系更加密切了。
曆史上先有土地私有制還是先有土地公有制的問題,在今天,不同的研究家仍有不同的解答。
起初,人們認為,土地關系發展的起點是土地私有制,但是後來,由于受到研究俄國土地關系的很大影響,我國和西歐開始形成一種相反的觀點。
人們開始認為,最早是土地集體占有制居于統治地位。
這一觀點不僅在俄國廣泛流行,而且在德國由于受到毛勒和漢森著作的影響也廣泛流傳開來。
它認為,西歐土地占有的原始形式,就是俄國迄今仍然保存的那種形式,即村社。
村社的土地不屬于個别家庭,而屬于構成一個村子的、偶爾實行均分土地的整個家族集團。
主張古代日耳曼人實行均分土地的觀點,主要是援引恺撒和塔西佗的若幹說法。
但是,這種對土地關系演變性質的看法,從未占上風,例如,法國的弗爾斯特爾·德·庫蘭日及其學派,堅決否定西歐曾經有過均分村社。
近來,德國也對上述觀點作出了反應,例如,理查德·希爾德布蘭德不久前發表一種論點,說古日耳曼人根本不存在這樣一種均分村社,并說反對的觀點是建立在錯誤理解恺撒和塔西佗論述的基礎之上的[49]。
我們不能不同意理查德·希爾德布蘭德的觀點。
這個觀點認為,部落在某一領域内享有的地域統治權,遠遠不同于部落成員對這一領域的集體所有制。
确切地說,原始人不懂得對未占土地的任何所有制&mdash&mdash是集體的還是私人的。
部落在某一地域内最高統治權,并不是所有制,因為不具有私有權的性質。
土地不是集體财産,不屬于任何人,這種情況迄今在西伯利亞還可以看到,那裡每個人都可以按需要自由地占用土地。
所有農耕民族的原始土地關系,可歸結為所謂空地&ldquo占用制&rdquo,即一家占有一塊土地,并且可以自由使用。
至于說是否曾經存在過集體耕種土地這一普遍現象,那麼對這個問題的答案也隻能是否定的。
誠然,我們知道有過全村共同耕種土地的情況[50],然而這都是在使用牲畜之前,鋤耕時代出現的罕見的情況,絕不可能是普遍的現象。
實際上,原始農業需要大量的勞力,但是由于原始家庭擁有衆多成員,能夠承擔全部農活,所以,不需要規模較大的社會協作。
原始的農業形式是大家庭經濟,可以稱為家庭公社。
家庭公社是建立在血緣關系的基礎上的,應當把它同現代俄國均分村社嚴格地區别開來。
毫無疑問,家庭公社是普遍存在的,在古代印度人、卡比耳人中間,在高加索、中非、歐洲各地處處都有。
在某些個别情況下,原始大家庭還以極其複雜的形式保存到今天。
這種家庭的例子,就是擁有幾代人的南方斯拉夫的大家族。
在這個大家族(其人數多達一百或一百人以上)中,可以看到無論動産或不動産完全公有。
大家族的組織帶有民主的性質,因為大家族的家長是推選出來的,男家長負責管理男人勞動,女家長管理婦女勞動。
一般來說,大家族是建立在血緣親屬的基礎上的,但是,不是本族人,經過一些人同意,也可以加入大家族。
在俄國北部也往往可以看到有時是三世同堂的大家庭。
這樣的大家庭,即占有所屬地塊的家庭公社,無疑是我國和西歐土地關系繼續發展的出發點。
西歐在這種家庭公社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一種新的土地占有形式。
家庭公社發展了,某些家庭分離出來,開始從事獨立經營;于是,一種與A.Я.葉菲緬科在俄國北方發現并命名的份額村社相類似的土地占有形式建立起來了[51]。
這種土地占有形式的實質,在于承認凡是屬于該社會集團的成員都有權占有一定的(并且是極不平均的)份額的土地,但也隻能是理想上的一份土地,因為實際上土地沒有在某些個别經濟單位之間進行分配,并歸它們所有。
然而,例如,某些家庭,有的有三份土地,有的有兩份,而有的甚至隻有一份的一部分,等等。
每個家庭隻可要求得到自己應得的份額,而且,不管該份額多麼少,都不得超過這一份額。
這種份額村社(往往與實行重新均分的村社混淆)與土地私有制有許多共同點,但又有根本的區别。
在份額村社内土地可以實行(并在實行)重新分配,互相交換,但不是為了拉平每一家庭占有土地的數量(數量是不平均的),而是為了拉平個别一些家庭耕種地塊的質量[52]。
看起來,這種份額村社是西歐村社發展的最高限度了。
往後,西歐村社的發展沒有超過這個限度,沒有達到俄國村社的水平,俄國村社内地塊按數量均分,每個成員有權得到同等數量的土地[53]。
份額村社,既有私有制又有公有制的因素,因而可能産生土地私有制,也可能産生均分公社所有制。
在西歐,我們可以看到,起先享有的那種理想的土地份額權轉變為一定地塊的私有權。
所謂日耳曼人的邊疆軍管區&mdash&mdash典型的中世紀日耳曼的土地公社組織,不妨說是複雜的份額村社的例子。
有許多研究家錯誤地把這種邊疆軍管區看做是重新均分村社,它既有地主,也有農民。
地主按照私有權占有一定地塊,除此之外,邊疆軍管區有相當一部分土地,包括草地、荒地和森林,都歸邊疆軍管區全體成員共同使用;耕地按份額歸邊疆軍管區成員農民占有。
由此可見,日耳曼的邊疆軍管區是私人占有、份額占有和公共占有三者結合,其中,荒地、草場和森林歸公共使用。
歸村社使用的草場、森林和草地,直到今天在瑞士和德國南部還保留着,并組成所謂的阿裡明達。
為了使份額占有制轉變為重新均分占有制,必須具備完全特殊的條件。
在份額占有制的條件下,不存在财産平等,富人比窮人占有更多的土地,自然就要力圖保持自己的土地,于是便發生鬥争,而在鬥争中,當然總是富人占上風。
因此,份額村社容易産生土地私有制;要使份額村社轉變為重新均分村社,就得借助于某種外力。
這種外力在西歐看來是沒有的。
在西歐的份額村社内産生了土地私有制。
首先,是閑置的、未被占用的土地被統治者據為私人所有,而國王、大公就是最早的土地占有者。
後來,一方面是貴族,另一方面是僧侶,也都成為土地占有者。
這些社會集團不僅把閑置的土地,而且也把早先歸自由農民占用的土地都一步步地攫為私人所有,從而把這些農民變為他們的農奴了。
然而,農民盡管失去了人身自由,仍繼續耕種以前那塊土地;他們仍然保留着份額村社,隻是在晚些時候,在農民力求避免完全失去土地的情況下,份額村社随着農民的解放而逐漸瓦解,土地分成歸個别農民私人占有的地塊。
隻是在東方&mdash&mdash主要是在印度,能看到完全與我國重新均分村社相類似的土地關系。
為什麼印度也出現了重新分配的村社呢? 在這方面起決定作用的是專制的國家政權,它對如何把份額村社改為重新分配村社的問題有直接利害關系。
在份額占有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農戶之間财産不均的現象,從而難以如期繳納賦稅。
在國家機構很不完備的條件下,對國家來說,保證如期繳納賦稅的最好辦法,是實行納稅人連環保,因為通過連環保,納稅人可以相互集體地對國家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賦稅通常是按人頭攤派。
既然全村集體承擔如期納稅的責任,那麼,全村自然就會考慮如何使每一個納稅人都能夠繳納自己的稅額,而為了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使每個人根據他所分攤的稅額得到相等數量的土地。
這也就是促使份額村社改為重新分配村社的動力[54]。
這種專制國家隻是東方才有,這也就是為什麼在西歐我們看到的完全是另一種土地關系的原因。
在西歐,國家沒有足夠的力量使居民做到均分财産。
在西歐,農民的土地占有深受貴族的土地私有制之害。
英國大部分村社的土地都被貴族恣意侵占,而且這種占地活動在十六世紀和十八世紀末到十九世紀初這兩個時期内尤為激烈。
在第一個時期,大規模養羊業的發展,引起羊毛漲價,刺激并推動了這些占地活動。
貴族為了擴大牧場,侵占農民的土地,于是,村社便失去了大部分土地。
其後,這一過程中止了兩百年之久,及至十八世紀末,當糧價上漲,再次猛烈地引起占地活動的時候,又重新開始了。
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是很不穩固的,掠奪農民土地可以依據法律進行。
可見,英國村社的瓦解,與其說是由于村社成員瓜分土地,不如說是由于貴族直接掠奪村社土地造成的[55]。
在英國,不僅村社的土地,而且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也都最徹底地消失了,與此同時,大土地私有制卻得到更大的發展。
在其他國家,這一過程之所以沒走得這樣遠,是因為隻有英國貴族階級在國家的政治制度中才具有這樣的優勢。
西歐幾乎到處保存着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并且迄今仍與大土地所有制并存。
而歸村社所有的土地(即屬于作為公法聯社的某些村社的土地)也或多或少地保留着。
然而,這些村社的土地(所謂阿裡明達&mdash&mdash牧場和森林除外)不歸村社成員使用,而由公社采取出租土地這種通常的資本主義方式經營。
二、俄國的村社在歐洲國家中,我們隻有在俄國才看到村社土地公用制的廣泛發展,所謂村社土地公用制,是指屬于某一勞動聯合組織全體的土地歸這一組織的某些成員使用。
這種制度是俄國農業制度的特點。
關于俄國村社的起源問題,争論很多。
奇切林提出一個觀點,認為俄國村社的起源,時間不久,是莫斯科國家繳納賦稅組織的産物。
奇切林的文章遭到許多人反對,如别利亞耶夫認為,村社是由來已久的斯拉夫人生活組織。
社會輿論認為奇切林的論點已被駁倒了,同時在車爾尼雪夫斯基的影響下,我們确認了一種意見,認為村社是俄國以及其他國家農業發展的起點。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車爾尼雪夫斯基在談到村社的時候,也和其他人一樣,恰恰是指重新均分村社說的,并認為它早在各民族的發展初期就已經有了。
現在我們知道,事實并非如此。
如果說份額村社确實從前在各個民族中間早已得到廣泛發展,那麼,絕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重新分配村社也是這樣的。
毫無疑問,重新分配村社出現的時間要晚得多。
有關西伯利亞村社史的一些最新著作,就重新分配村社的起源問題作了許多闡述。
西伯利亞村社之所以饒有趣味,特别是因為,用從事這方面研究的A.A.考夫曼的話來說,它似乎是停滞的村社史,也就是說,我們在西伯利亞可以看到具備全部連續的發展階段的村社。
西伯利亞村社可分為三種形式:土地的私人占用制、村社公有私用制和村社公有重新均分制。
第一種形式,私人占用的土地制度,在土地遼闊的、未耕土地毫無價值或幾乎毫無價值的地方可以看到。
每一個人都能随心所欲地占用一塊土地,這樣占有的地塊就是私占地。
例如,隻要被占的地塊在樹皮或石頭上做上标記,就承認占有成立。
這種私人占用形式,從表面看來與土地私有制相似,因為占用者可以随意處置占有的土地,可以出賣,可以作為遺産轉讓,等等。
然而,私人占用畢竟不是所有權;它與其說是權力,不如說是事實,因為它沒有形成法律條文。
在這個農業發展階段上,還沒有什麼成文的土地法可言。
村社成員隻能在本村所屬地域内占用土地,而在這一點上反映了村社對該地域的所有權。
誠然,隻要村社還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力,一些占用者就會代村社而行之,但這隻不過是由于土地遼闊,占用者之間彼此沒有利害沖突而已。
在各個村莊之間劃分村界,對土地制度的進一步進化起着決定性的作用。
每個村莊就是一個團結一緻的、竭力防衛自己村莊所屬地域不受外人侵犯的集團。
随着各個村莊之間村界的出現,逐漸形成一個觀念,土地歸該集團、該村莊全體成員所有。
除了你的土地和我的土地之外,又産生了我們的土地這一觀念。
然而,為什麼要在村和村之間劃界
原始占地。
家庭公社。
東方的村社。
二、俄國的村社。
西伯利亞村社及其形式。
俄國其他地區均分村社的發展。
現代的俄國村社。
重新分配的标準。
農民解放後的村社。
三、從經濟觀點評價村社。
插花條地。
強制輪種。
占有的暫時性。
占有規模的變化。
從農藝學和一般種植學觀點看田莊。
四、俄國的村社立法。
農民解放時期的立法。
九十年代的立法。
現代的村社立法及其對村社運動的影響。
俄國的社會輿論對村社的态度。
村社起源問題上的分歧。
一、西歐和東方的村社土地私有制隻有在農業出現之後才能産生;沒有農業,就不可能有把土地攫為己有的動機。
盡管如此,但還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在農業出現之前,某一社會集團對其所屬地域根本不存在任何關系。
恰恰相反,我們知道,早在曆史發展的初期,某一地域就受某一部落的上層統治,而且每一個部落都不允許其他部落侵犯其所屬地域。
随着農業的發展,人和土地間的聯系更加密切了。
曆史上先有土地私有制還是先有土地公有制的問題,在今天,不同的研究家仍有不同的解答。
起初,人們認為,土地關系發展的起點是土地私有制,但是後來,由于受到研究俄國土地關系的很大影響,我國和西歐開始形成一種相反的觀點。
人們開始認為,最早是土地集體占有制居于統治地位。
這一觀點不僅在俄國廣泛流行,而且在德國由于受到毛勒和漢森著作的影響也廣泛流傳開來。
它認為,西歐土地占有的原始形式,就是俄國迄今仍然保存的那種形式,即村社。
村社的土地不屬于個别家庭,而屬于構成一個村子的、偶爾實行均分土地的整個家族集團。
主張古代日耳曼人實行均分土地的觀點,主要是援引恺撒和塔西佗的若幹說法。
但是,這種對土地關系演變性質的看法,從未占上風,例如,法國的弗爾斯特爾·德·庫蘭日及其學派,堅決否定西歐曾經有過均分村社。
近來,德國也對上述觀點作出了反應,例如,理查德·希爾德布蘭德不久前發表一種論點,說古日耳曼人根本不存在這樣一種均分村社,并說反對的觀點是建立在錯誤理解恺撒和塔西佗論述的基礎之上的[49]。
我們不能不同意理查德·希爾德布蘭德的觀點。
這個觀點認為,部落在某一領域内享有的地域統治權,遠遠不同于部落成員對這一領域的集體所有制。
确切地說,原始人不懂得對未占土地的任何所有制&mdash&mdash是集體的還是私人的。
部落在某一地域内最高統治權,并不是所有制,因為不具有私有權的性質。
土地不是集體财産,不屬于任何人,這種情況迄今在西伯利亞還可以看到,那裡每個人都可以按需要自由地占用土地。
所有農耕民族的原始土地關系,可歸結為所謂空地&ldquo占用制&rdquo,即一家占有一塊土地,并且可以自由使用。
至于說是否曾經存在過集體耕種土地這一普遍現象,那麼對這個問題的答案也隻能是否定的。
誠然,我們知道有過全村共同耕種土地的情況[50],然而這都是在使用牲畜之前,鋤耕時代出現的罕見的情況,絕不可能是普遍的現象。
實際上,原始農業需要大量的勞力,但是由于原始家庭擁有衆多成員,能夠承擔全部農活,所以,不需要規模較大的社會協作。
原始的農業形式是大家庭經濟,可以稱為家庭公社。
家庭公社是建立在血緣關系的基礎上的,應當把它同現代俄國均分村社嚴格地區别開來。
毫無疑問,家庭公社是普遍存在的,在古代印度人、卡比耳人中間,在高加索、中非、歐洲各地處處都有。
在某些個别情況下,原始大家庭還以極其複雜的形式保存到今天。
這種家庭的例子,就是擁有幾代人的南方斯拉夫的大家族。
在這個大家族(其人數多達一百或一百人以上)中,可以看到無論動産或不動産完全公有。
大家族的組織帶有民主的性質,因為大家族的家長是推選出來的,男家長負責管理男人勞動,女家長管理婦女勞動。
一般來說,大家族是建立在血緣親屬的基礎上的,但是,不是本族人,經過一些人同意,也可以加入大家族。
在俄國北部也往往可以看到有時是三世同堂的大家庭。
這樣的大家庭,即占有所屬地塊的家庭公社,無疑是我國和西歐土地關系繼續發展的出發點。
西歐在這種家庭公社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一種新的土地占有形式。
家庭公社發展了,某些家庭分離出來,開始從事獨立經營;于是,一種與A.Я.葉菲緬科在俄國北方發現并命名的份額村社相類似的土地占有形式建立起來了[51]。
這種土地占有形式的實質,在于承認凡是屬于該社會集團的成員都有權占有一定的(并且是極不平均的)份額的土地,但也隻能是理想上的一份土地,因為實際上土地沒有在某些個别經濟單位之間進行分配,并歸它們所有。
然而,例如,某些家庭,有的有三份土地,有的有兩份,而有的甚至隻有一份的一部分,等等。
每個家庭隻可要求得到自己應得的份額,而且,不管該份額多麼少,都不得超過這一份額。
這種份額村社(往往與實行重新均分的村社混淆)與土地私有制有許多共同點,但又有根本的區别。
在份額村社内土地可以實行(并在實行)重新分配,互相交換,但不是為了拉平每一家庭占有土地的數量(數量是不平均的),而是為了拉平個别一些家庭耕種地塊的質量[52]。
看起來,這種份額村社是西歐村社發展的最高限度了。
往後,西歐村社的發展沒有超過這個限度,沒有達到俄國村社的水平,俄國村社内地塊按數量均分,每個成員有權得到同等數量的土地[53]。
份額村社,既有私有制又有公有制的因素,因而可能産生土地私有制,也可能産生均分公社所有制。
在西歐,我們可以看到,起先享有的那種理想的土地份額權轉變為一定地塊的私有權。
所謂日耳曼人的邊疆軍管區&mdash&mdash典型的中世紀日耳曼的土地公社組織,不妨說是複雜的份額村社的例子。
有許多研究家錯誤地把這種邊疆軍管區看做是重新均分村社,它既有地主,也有農民。
地主按照私有權占有一定地塊,除此之外,邊疆軍管區有相當一部分土地,包括草地、荒地和森林,都歸邊疆軍管區全體成員共同使用;耕地按份額歸邊疆軍管區成員農民占有。
由此可見,日耳曼的邊疆軍管區是私人占有、份額占有和公共占有三者結合,其中,荒地、草場和森林歸公共使用。
歸村社使用的草場、森林和草地,直到今天在瑞士和德國南部還保留着,并組成所謂的阿裡明達。
為了使份額占有制轉變為重新均分占有制,必須具備完全特殊的條件。
在份額占有制的條件下,不存在财産平等,富人比窮人占有更多的土地,自然就要力圖保持自己的土地,于是便發生鬥争,而在鬥争中,當然總是富人占上風。
因此,份額村社容易産生土地私有制;要使份額村社轉變為重新均分村社,就得借助于某種外力。
這種外力在西歐看來是沒有的。
在西歐的份額村社内産生了土地私有制。
首先,是閑置的、未被占用的土地被統治者據為私人所有,而國王、大公就是最早的土地占有者。
後來,一方面是貴族,另一方面是僧侶,也都成為土地占有者。
這些社會集團不僅把閑置的土地,而且也把早先歸自由農民占用的土地都一步步地攫為私人所有,從而把這些農民變為他們的農奴了。
然而,農民盡管失去了人身自由,仍繼續耕種以前那塊土地;他們仍然保留着份額村社,隻是在晚些時候,在農民力求避免完全失去土地的情況下,份額村社随着農民的解放而逐漸瓦解,土地分成歸個别農民私人占有的地塊。
隻是在東方&mdash&mdash主要是在印度,能看到完全與我國重新均分村社相類似的土地關系。
為什麼印度也出現了重新分配的村社呢? 在這方面起決定作用的是專制的國家政權,它對如何把份額村社改為重新分配村社的問題有直接利害關系。
在份額占有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農戶之間财産不均的現象,從而難以如期繳納賦稅。
在國家機構很不完備的條件下,對國家來說,保證如期繳納賦稅的最好辦法,是實行納稅人連環保,因為通過連環保,納稅人可以相互集體地對國家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賦稅通常是按人頭攤派。
既然全村集體承擔如期納稅的責任,那麼,全村自然就會考慮如何使每一個納稅人都能夠繳納自己的稅額,而為了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使每個人根據他所分攤的稅額得到相等數量的土地。
這也就是促使份額村社改為重新分配村社的動力[54]。
這種專制國家隻是東方才有,這也就是為什麼在西歐我們看到的完全是另一種土地關系的原因。
在西歐,國家沒有足夠的力量使居民做到均分财産。
在西歐,農民的土地占有深受貴族的土地私有制之害。
英國大部分村社的土地都被貴族恣意侵占,而且這種占地活動在十六世紀和十八世紀末到十九世紀初這兩個時期内尤為激烈。
在第一個時期,大規模養羊業的發展,引起羊毛漲價,刺激并推動了這些占地活動。
貴族為了擴大牧場,侵占農民的土地,于是,村社便失去了大部分土地。
其後,這一過程中止了兩百年之久,及至十八世紀末,當糧價上漲,再次猛烈地引起占地活動的時候,又重新開始了。
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是很不穩固的,掠奪農民土地可以依據法律進行。
可見,英國村社的瓦解,與其說是由于村社成員瓜分土地,不如說是由于貴族直接掠奪村社土地造成的[55]。
在英國,不僅村社的土地,而且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也都最徹底地消失了,與此同時,大土地私有制卻得到更大的發展。
在其他國家,這一過程之所以沒走得這樣遠,是因為隻有英國貴族階級在國家的政治制度中才具有這樣的優勢。
西歐幾乎到處保存着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并且迄今仍與大土地所有制并存。
而歸村社所有的土地(即屬于作為公法聯社的某些村社的土地)也或多或少地保留着。
然而,這些村社的土地(所謂阿裡明達&mdash&mdash牧場和森林除外)不歸村社成員使用,而由公社采取出租土地這種通常的資本主義方式經營。
二、俄國的村社在歐洲國家中,我們隻有在俄國才看到村社土地公用制的廣泛發展,所謂村社土地公用制,是指屬于某一勞動聯合組織全體的土地歸這一組織的某些成員使用。
這種制度是俄國農業制度的特點。
關于俄國村社的起源問題,争論很多。
奇切林提出一個觀點,認為俄國村社的起源,時間不久,是莫斯科國家繳納賦稅組織的産物。
奇切林的文章遭到許多人反對,如别利亞耶夫認為,村社是由來已久的斯拉夫人生活組織。
社會輿論認為奇切林的論點已被駁倒了,同時在車爾尼雪夫斯基的影響下,我們确認了一種意見,認為村社是俄國以及其他國家農業發展的起點。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車爾尼雪夫斯基在談到村社的時候,也和其他人一樣,恰恰是指重新均分村社說的,并認為它早在各民族的發展初期就已經有了。
現在我們知道,事實并非如此。
如果說份額村社确實從前在各個民族中間早已得到廣泛發展,那麼,絕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重新分配村社也是這樣的。
毫無疑問,重新分配村社出現的時間要晚得多。
有關西伯利亞村社史的一些最新著作,就重新分配村社的起源問題作了許多闡述。
西伯利亞村社之所以饒有趣味,特别是因為,用從事這方面研究的A.A.考夫曼的話來說,它似乎是停滞的村社史,也就是說,我們在西伯利亞可以看到具備全部連續的發展階段的村社。
西伯利亞村社可分為三種形式:土地的私人占用制、村社公有私用制和村社公有重新均分制。
第一種形式,私人占用的土地制度,在土地遼闊的、未耕土地毫無價值或幾乎毫無價值的地方可以看到。
每一個人都能随心所欲地占用一塊土地,這樣占有的地塊就是私占地。
例如,隻要被占的地塊在樹皮或石頭上做上标記,就承認占有成立。
這種私人占用形式,從表面看來與土地私有制相似,因為占用者可以随意處置占有的土地,可以出賣,可以作為遺産轉讓,等等。
然而,私人占用畢竟不是所有權;它與其說是權力,不如說是事實,因為它沒有形成法律條文。
在這個農業發展階段上,還沒有什麼成文的土地法可言。
村社成員隻能在本村所屬地域内占用土地,而在這一點上反映了村社對該地域的所有權。
誠然,隻要村社還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力,一些占用者就會代村社而行之,但這隻不過是由于土地遼闊,占用者之間彼此沒有利害沖突而已。
在各個村莊之間劃分村界,對土地制度的進一步進化起着決定性的作用。
每個村莊就是一個團結一緻的、竭力防衛自己村莊所屬地域不受外人侵犯的集團。
随着各個村莊之間村界的出現,逐漸形成一個觀念,土地歸該集團、該村莊全體成員所有。
除了你的土地和我的土地之外,又産生了我們的土地這一觀念。
然而,為什麼要在村和村之間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