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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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的不容争辯的合法權利被踐踏了。

     其次,這些法令的目的,是為了通過消滅插花條地來提高農民經濟的技術水平。

    但是,法令既然确認某些人的插花地塊為他們自己所有,也就難以消滅插花條地。

    誠然,法令預見到了會出現田莊,然而田莊僅僅是少數農民的份地,而大多數農民隻能依據新法令得到歸私人所有的插花地塊。

     現在,法令已實施7年多了,根據現有資料來看,法令已經起到了應起的作用。

    隻是在俄國北方各省,土地遼闊,不太貴重,所以法令直到現在沒有發揮更大的實際效用。

    但是,土地對于農民價值越大,實施法令的機會就越多,而且,在實施法令的基礎上,往往在農民之間發生劇烈的沖突。

    截至1913年5月1日,根據1906年11月9日的指令得到份地的農業戶主已達1787328人,而申請份地歸私人所有的人數達2506001人。

    這個數字還應加上350萬起先是村社成員,後來由于他們村社在分配份地後再沒有進行重新分配,按1910年法令被劃為土地私有者的農業戶主。

    總的說來,村社社員的人數由于推行1906年和1910年的法令大約減少了二分之一。

    1906年前,農民約有75%占有歸村社所有的土地,而現在占有歸私人所有的土地的農民人數卻大大地超過了占有村社土地的人數。

     顯而易見,11月9日法令,好比尖利的楔子揳入人民的生活,使人民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其結果,可能導緻俄國那些土地價值高的地區的村社徹底瓦解,并使我國大部分農民失去土地。

    但是。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實行土地歸私人所有,通常絕不會同時消滅插花條地和轉變到田莊占有制。

     &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 村社是俄國農業制度的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多年來俄國經濟學家一直予以特别的重視。

    最早在十八世紀末就有人論述過,及至十九世紀二十年代已有不少論述俄國村社的專著。

    然而對村社作出比較正确的科學論述的,還是在這以後(1847年),不是俄國的研究家,而是德國人哈克斯陶森。

    他對我國社會思想的發展起過非常特殊的作用。

    哈克斯陶森在頗大程度上可以說是一些原理的科學之父,後來我國所謂民粹派接受的那些原理,有許多就是他提出來的。

     哈克斯陶森就其政治觀點而言,是一個保守分子,但同時也受到傅立葉和聖西門社會主義學說的影響。

    他認為,他自己在俄國找到了在西歐徒勞無益地尋求過的東西,即牢固的君主制政權與保障勞動群衆利益的經濟制度的非常獨特的結合。

    同時,哈克斯陶森對俄國的情況大加渲染。

    例如,他認為,我們的家庭手工業組成勞動組合,是一系列的生産聯合組織,其産品在全體生産參加者之間進行分配。

    至于農業,他認為,他自己所描述的我國村社,一般可以正規地、很容易地轉變成農業生産聯合組織。

    在哈克斯陶森看來,俄國要比歐洲任何國家更接近于社會主義的最終目的,因為村社保障所有的人對土地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并保證俄國不會出現無地的無産階級。

    他認為,沙皇政府,在俄國帶有民主性,而沙皇是人民之父[68]。

     哈克斯陶森的觀點,對我國社會思想的各個流派産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

    他更符合斯拉夫主義者的世界觀,但西歐主義者也從哈克斯陶森那裡借用了許多觀點。

    哈克斯陶森第一次指出村社對我國的社會制度具有巨大的意義。

    誠然,斯拉夫主義者早在哈克斯陶森之前曾多次談到過俄國生活的村社原則,但是,他們認為所謂村社原則是某種極不确定的東西&mdash&mdash似乎是社會性原則,如市民會議和缙紳會議一類的組織。

    對于俄國的村社,他們幾乎是一無所知,隻有哈克斯陶森才使俄國社會注意到俄國這種獨特的經濟制度。

    斯拉夫主義者一旦了解了俄國的村社,便成了村社的熱情的衛護者。

     至于談到西歐主義者,他們對村社的态度是相當暧昧的。

    他們有許多人對村社和勞動組合,對一般所謂俄國的社會主義持極不信任的态度,認為我國村社不是我國社會制度的優越性,而隻是證明它的落後性,所以也将像西歐一樣走向消亡。

    然而,像赫爾岑這樣著名的西歐主義者,對村社也作出和哈克斯陶森幾乎相同的評價。

     俄國社會主義奠基人車爾尼雪夫斯基,是俄國最大的經濟學家之一。

    他也和哈克斯陶森一樣對村社懷有熱切的同情,但是,論點不同,他認為,村社不是專政制度的支柱,相反,卻是推翻專政制度的杠杆,是俄國未來的自由社會主義制度的核心。

    車爾尼雪夫斯基不否認我們的村社屬于原始共産主義,但也不認為這一點有什麼不好。

    車爾尼雪夫斯基根據黑格爾的辯證法,把土地占有制發展的全部曆史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村社的土地歸全部族共同使用,不歸個别人所有。

    第二階段,土地歸社會個别成員所有,因為土地耕種依靠個人勞動;于是,産生了私有制,它是這個時期技術進步的必要條件。

    随後逐漸地出現了大農業。

    土地集中到少數大占有者手中,他們把土地租給農場主。

    這時土地私有制則成為技術進步的阻礙,因為農場主是在别人的土地上經營農業。

    由此而必然出現第三階段,它在某種程度上又回到了第一階段,土地又轉歸在公有土地上經營大規模農業的社會集團所有。

    這樣一來,我們的村社并不像斯拉夫主義者所想的那樣是斯拉夫部族特殊本性所導緻的結果,而隻能是我國文化落後的産物;但是,這種落後性比起西歐來,同時又是我們的巨大的優越性,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能從第一階段一舉轉變為第三階段,[69]越過了土地私有制階段,因此,我們比西歐更接近社會主義。

     車爾尼雪夫斯基造就了一大批追随他的政論家和經濟學家。

    于是所謂的民粹派出現了其最傑出的代表米海洛夫斯基。

    民粹派思潮的發展在七十年代達到了高峰。

    七十年代是在共同的旗幟下争取實現共同的社會主義理想的俄國社會主義知識分子思想統一的時期。

    在八十年代出現了新的思潮&mdash&mdash或多或少敵視村社的馬克思主義。

    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看,社會主義制度是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資本主義經濟體制必将使沒有任何價值而又阻礙技術進步的村社趨于瓦解。

     評價村社的社會意義和經濟意義的意見分歧一直延續到今天。

    甚至關于村社的起源問題仍在繼續争論着,盡管在這方面似乎已有了達成妥協的基礎。

    謝爾蓋耶維奇和П.H.米柳科夫[70]在這個問題上與奇切林的觀點完全趨于一緻。

    謝爾蓋耶維奇在其一本近著中指出,俄國村社的出現與彼得大帝時期實行征收人頭稅[71]有着直接的關系。

    相反,A.A.考夫曼不論在論述西伯利亞村社的名著中,還是在論述村社起源的新著中,都主張村社是&ldquo自然形成的&rdquo,而不是由&ldquo國家形成的&rdquo。

     我認為,&ldquo自然起源&rdquo論者和&ldquo國家起源&rdquo論者(A.A.考夫曼用的術語)的分歧,實際上不那麼大,并不像他同其追随者所想的那樣。

    不妨以卡喬羅夫斯基先生為例。

    他比别人更加傾向于認為,村社是農民經濟曆史發展的自然和必然的産物。

    然而,當他談到重新分配制的起因時,他怎麼也不能回避國家因素即農民擔負的苛重賦稅在這一過程中的突出作用。

    他不止一次地指出,農民階層承認每一個村社成員享有土地權的觀點,由于農民必須對國家承擔義務,比起與之相反的隻承認投入勞動權的觀點來,占了上風。

    &ldquo加在農民身上的賦稅義務和個人義務,如不占用一定數量的土地,則根本無法完成&rdquo,他把它們稱之為&ldquo勞動權賴以産生的極其具體而深刻的根源&rdquo。

    他在其他地方又說:&ldquo土地少的人堅持自古以來的普遍的農民觀點,即:第一,土地一般地說是&lsquo上帝的&rsquo,&lsquo不屬任何人的&rsquo,是&lsquo大夥的&rsquo,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它;第二,對國家履行義務(主要是納稅和服兵役),理應賦予每一個農民以不可剝奪的土地權,在這種場合,不對侵占加以限制就無法實現。

    &rdquo[72] 從卡喬羅夫斯基先生的觀點來看,重新分配制之所以産生,是由于在連環保條件下,向國家繳納賦稅的農民人口中間土地密集度不斷增長。

    換句話說,土地密集度和賦稅關系,是實行土地面積重新分配的兩個獨立的和必要的原因。

    他斷言:&ldquo我完全承認國庫&mdash政治制度是重新分配制發展的條件之一。

    &rdquo但是,他在下文不幾頁的地方又說:&ldquo土地密集度的增大,不僅是重新分配制産生的必要原因,而且也是它産生的充分原因。

    &rdquo[73]兩個原因隻剩下一個原因,自己說過的話,似乎又忘掉了。

     至于說A.A.考夫曼,情況也是如此。

    他在詳細分析重新分配制的産生條件時,從未否認過賦稅關系的突出作用。

    對土地權的認識,由于賦稅關系,用他的話說,具有&ldquo特别尖銳的性質&rdquo。

    但是,A.A.考夫曼在其最後結論中卻隻談了土地密集度這一點。

     A.A.考夫曼在論述村社的新著中,詳細地談到了從事遊牧和半遊牧的異族人的村社關系的發展,并力圖用這個例子來證明在沒有行政當局和國庫任何影響的條件下,有可能産生重新均分制。

    但是,第一,即便我國行政當局對異族人土地使用制度不直接施加相當大的影響,他們也仍然要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款,而這些稅款要由各個農戶分攤。

    因此,對賦稅性質的認識也能影響他們平均使用耕地的願望。

    第二,鄰近的俄國農民實行重新分配的土地制度,不能不影響異族人的土地制度。

    第三,遊牧民或不久前還是遊牧民的使用耕地的條件,未必能成為曆史上俄國農民曾經有過的定居的農業人口制定使用土地條件的依據。

    如果說甚至在遊牧居民中也能産生重新均分的機制而完全不問國家制度的因素如何,那麼,這并不是說更多依賴土地的定居的農業人口也能做到這一點。

     A.A.考夫曼把村社起源的兩種觀點截然對立起來了。

    一種觀點認為,我們村社的産生是土地密集度增長的自然結果(&ldquo村社的自然起源論&rdquo)。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村社是按照政府的命令和在地主&mdash農奴主的強迫下建立起來的(村社的&ldquo國家&mdash國庫起源論&rdquo)。

    他本人是堅定地站在第一種觀點上的。

    但是,難道就不可能有調和這兩種觀點和克服兩者片面性的第三種觀點了嗎?難道就不能認為我國的均分村社是下述兩方面因素造成的結果嗎?一方面,是土地面積縮小,這在俄國中部地區就感覺到了,而在西伯利亞許多地區迄今尚未感覺到這一點;另一方面,是我國的國庫&mdash政治制度及其固有的無視人權的特點。

    其中單憑哪一個因素,當然都不足以建立起重新均分村社的。

    這是因為重新平均分配制隻是在十七至十八世紀才在俄國中部得到了廣泛的發展,盡管俄國中部地區在此以前就明顯感覺到人多地少,但是,我國的國庫&mdash政治制度尚未得到充分的發展。

    從另一方面看,在西伯利亞許多地方迄今尚沒有重新均分制,這說明隻有土地密集達到一定程度,才能産生重新均分制。

    [74] 雖然A.A.考夫曼是村社&ldquo自然起源論&rdquo的熱情擁護者,但恰恰是他(以及其他西伯利亞統計學家)的著作成為反對論者的最好的支柱,因為這些著作證明了重新均分制産生于農業關系發展的相當晚的階段,農業的原始形式的特征不是農業共産主義,并不像俄國和西歐某些村社&ldquo自然起源論&rdquo創始人所想的那樣,恰恰相反,而是非常近似私有制的&ldquo侵占&rdquo式土地占有制居于統治地位。

    可見,西伯利亞統計學家粉碎了原始的完整的全世界共通的農業進化論,從而有助于加強反對派的觀點;反對派的觀點認為,重新均分村社不是世界各國和各民族土地關系普遍必經的發展階段,而是在東方各國特殊的社會發展條件下出現的局部現象。

     參考書目 西歐的村社: 毛勒:《村社、莊園和國家法令曆史概論》,1854年;《村社法曆史》,1865&mdash1866年。

     漢森:《農業史論文集》,1880&mdash1884年。

     拉弗勒&mdash畢歇爾:《原始所有制》,1879年。

     西博姆:《英國的村社》,1883年。

     弗爾斯特爾·德&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