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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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供應,管理公社軍隊的裝備和風紀,建立兒童的學校,提供老貧救濟院的經費。
它頒布的法令成為名副其實的城市立法。
我們隻有很少13世紀以前阿爾卑斯山以北的城市法令。
但是隻要仔細研究這些法令,就可以深信這些法令不斷發展和明确了一種較古老的制度。
或許市民階級的革新精神和實際見識在行政管理方面比在任何其他方面都更加高度地顯示出來。
他們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似乎更加值得稱贊,因為這是首創的東西。
在以前的事态中沒有東西可以作為模式,因為必須準備應付的一切需要都是新的需要。
譬如試将封建時代的财政制度與城市公社建立的财政制度進行比較。
在封建時代的财政制度中,稅收隻是一種貢賦,即不考慮納稅人的财力,隻是壓在人民身上的一種既定不變的義務,稅收和征稅的王侯或領主的領地收入混合在一起,而一點也不直接撥用于公共福利。
反之,城市公社的财政制度既不承認例外也不承認特權。
全體市民平等地享受公社的好處,也平等地有義務分擔公社的費用。
每人的分擔額與其财産成正比。
起初普遍地按收入計算。
許多城市一直到中世紀末始終堅持這種做法。
另外一些城市代之以消費稅,即對消費品特别是食物所征收的間接稅,因而富人和窮人根據各自的開支繳稅。
但是這種城市的消費稅與古老的商品通行稅絲毫沒有聯系。
前者靈活而後者刻闆;前者根據情況或公衆的需要來改變,而後者一成不變。
此外,無論采取什麼形式,稅收全部用于公社的需要。
從12世紀末起建立了财政檢查,從這個時期起可以看到有關城市會計的最早記載。
城市的供應和工商業規章的制訂更為清楚地證明市民階級在解決他們的生存條件向他們提出的社會和經濟問題方面的才能。
他們必須維持衆多人口的生計,不得不從外面得到糧食;必須保護工匠免受外地的競争;必須組織工匠的原料的供應并且保證他們的産品的輸出。
他們之所以能夠達到這一步,是因為制訂了非常完美地适合于所要達到目标的規章,簡直可以認為是同類規章中的傑作。
城市經濟配得上與其同時代的哥特式建築。
城市經濟從頭到尾地創造了&mdash&mdash也就是說前所未有地創造了&mdash&mdash一套比曆史上任何時代(包括我們的時代)更為完善的社會立法。
城市立法通過取消買主和賣主之間的中間人,保證市民享受生活費用低的好處;毫不寬容地訴究欺詐行為;保護工人免受競争和剝削;規定工人的勞動和工資;注意他們的衛生保健;規定學徒期;制止婦女和兒童參加勞動;同時成功地保持了城市向附近農村提供産品的壟斷權;還成功地為城市的商業在遠方找到出路。
? 如果市民階級的市民觀念與擺在他們面前的任務不相稱的話,上述所有一切都是不可能做到的。
市民階級對公共事務所表現出來的獻身精神,确實必須追溯到古典時代方可找到同樣的例子。
12世紀一份佛蘭德爾的特許狀稱:Unussubvenietalleritamquamfratrisuo(像兄弟一樣相互幫助吧)!?這句話說的确實是真實情況。
從12世紀起,商人将其利潤的很大一部分用來為同鄉造福&mdash&mdash建造醫院,贖買通行稅。
利欲與地區觀念在他們身上結合起來。
每個人以他的城市為驕傲,并且自覺地獻身于城市的繁榮。
這是因為事實上每個人的生活緊密地依賴于城市公社的集體生活。
中世紀的公社實際上具有今天的國家所具有的屬性。
公社保證每個成員的生命和财産的安全。
在城市之外,他們則處于一個敵對的世界之中,危機四伏,聽天由命。
隻有在城市之中他們才受到保護,因而他們對于城市有一種近乎熱愛的感激之情。
他們準備獻身于城市的防務,同樣他們總是準備将城市裝點得比鄰近的城市更加美麗。
如果沒有市民們的欣然捐獻,13世紀時修建起來的那些令人贊歎的大教堂則是不可想像的。
它們不僅是上帝的神殿,它們還為城市争光,是城市的最美麗的裝飾品。
它們的巍峨的塔樓使城市名揚遠方。
大教堂之于中世紀的城市,正如廟宇之于古典時代的城市一樣。
城市的排他性符合于地區觀念的熱情。
由于每個城市當其發展到最後階段都構成一個共和國,或者不如說構成一個集體領地,所以它把其他城市視為對手或敵人。
它不可能超越于本身利益範圍之上。
它隻顧自己,對鄰近城市的感情非常近似我們時代的民族主義,不過範圍更加狹窄。
使城市生氣勃勃的市民觀念是非常利己的。
城市小心翼翼地将自己在城牆之内享有的自由給自己保留着。
周圍的農民對它來說似乎絲毫不是同鄉。
它隻想到剝削他們以圖利。
它竭盡全力地防止農民從事由它所壟斷的工業生産;它把供應的義務強加于農民;如果有力量,它就使農民屈服于一個專制的保護國。
而且凡是能夠這樣做的地方,都這樣做了,例如在托斯卡納,佛羅倫薩将附近農村置于其奴役之下。
然而,我們在這裡談的是13世紀初期以後才充分地展現出來的事情。
我們隻要簡略地指出了一種趨勢也就夠了,這種趨勢在城市起源時期隻不過剛剛顯露出來。
我們的意圖不過是在描述了中世紀城市的形成之後,說明一下中世紀城市的特點。
再說一遍,我們隻可能勾畫出了中世紀城市的主要輪廓,我們所描繪的中世紀城市的容貌好像拍攝重疊的肖像而得出的面孔。
這個面孔的輪廓既與所有的肖像有共同之處,又不完全屬于任何一個肖像。
如果想要在結束這過長的一章時,用一句話總結全章的要點,或許可以這樣說:中世紀的城市從12世紀起是一個公社,受到築有防禦工事的城牆的保護,靠工商業維持生存,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這使它成為一個享有特權的集體法人。
注釋 ① H.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曆史雜志》,第57卷,第25&mdash34頁)。
② H.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曆史雜志》,第57卷,第25&mdash34頁)。
③ G.居爾特:《列日的諾熱和十世紀的文明》(布魯塞爾,1905年)。
④ H.皮雷納:《尼德蘭的古代民主政治》,第35頁;F.科伊特根:《公會和行會》(耶拿,1903年),第75頁。
人們發現英格蘭的教士同德意志和法蘭西的教士一樣敵視市民階級(K.黑格爾:《日耳曼各民族的城市和基爾特》,第1卷,第73頁,萊比錫,1891年)。
⑤ 豪克:《德國教會史》,第3卷,第692頁。
⑥ K.黑格爾:《意大利的城市制度史》,第2卷,第137頁(萊比錫,1847年)。
關于公社時期以前執政府的起源問題,見E.邁爾:《意大利政治制度史》,第2卷,第532頁(萊比錫,1909年)。
這個名稱似乎從羅馬尼阿地區的羅馬-拜占庭的市政府衍生而來。
⑦ 達維德佐恩:《佛羅倫薩史》,第1卷,第345&mdash350頁(柏林,1896&mdash1908年)。
⑧ F.基内:《普羅旺斯政治制度史》,第164頁。
⑨ 賴内克:《康布雷市史》(馬爾堡,1896年)。
⑩ H.拉邦德:《博韋及其公社制度史》,第55頁。
? 諾讓的吉貝爾:《生活雜記》,G.布爾甘校注,第156頁(巴黎,1907年)。
? H.皮雷納:《十二世紀以前佛蘭德爾的城市》〔《東部和北部年刊》,第1卷(1905年),第9頁〕;《尼德蘭的古代民主政治》,第82頁;《比利時史》,第1卷(第4版),第171頁。
? G.埃斯皮納斯和H.皮雷納:《聖奧梅爾商人基爾特的慣例》(《中世紀》,1901年,第196頁);H.皮雷納:《倫敦的佛蘭德爾的漢薩》(《比利時皇家學院通報·文科類》,1899年,第65頁)。
&mdash&mdash關于英格蘭的基爾特的作用,請對照Ch.格羅斯的基本著作:《商人基爾特》(牛津,1890年)。
還見K.黑格爾:《日耳曼各民族的城市和基爾特》(萊比錫,1891年);H.範·代·蘭當:《中世紀尼德蘭的商人基爾特》(根特,1890年);C.克恩:《漢薩伯爵》(柏林,1893年)。
? A.吉裡:《聖奧梅爾市史》,第371頁。
? N.P.奧托卡爾:《法國城市史試編》。
? 布魯日的加爾貝:《佛蘭德爾伯爵,好心的查理遇害始末》,H.皮雷納校注,第87頁。
? 宣誓保證人,指宣誓保證被告無罪者。
&mdash&mdash譯者 ? 《法蘭克王國敕令彙編》,波雷提烏斯校注,第2卷,第405頁。
? 羅蘭(Roland),中世紀傳說中的英雄。
著名史詩&ldquo羅蘭之歌&rdquo的主人公。
&mdash&mdash譯者 ? 博馬努瓦爾:《博韋的慣例》,第646節,薩爾蒙校注,第1卷,第322頁(巴黎,1899年)。
? 為着對這方面的城市規章的豐富程度有一個概念,應查閱G.埃斯皮納斯的不朽著作:《中世紀杜埃的城市生活》(巴黎,1913年,第4卷)。
? 1188年埃爾市的特許狀(瓦恩柯尼希:《佛蘭德爾的城市和法律史》(第3卷,附錄,第22頁,圖比貢,1842年)。
它頒布的法令成為名副其實的城市立法。
我們隻有很少13世紀以前阿爾卑斯山以北的城市法令。
但是隻要仔細研究這些法令,就可以深信這些法令不斷發展和明确了一種較古老的制度。
或許市民階級的革新精神和實際見識在行政管理方面比在任何其他方面都更加高度地顯示出來。
他們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似乎更加值得稱贊,因為這是首創的東西。
在以前的事态中沒有東西可以作為模式,因為必須準備應付的一切需要都是新的需要。
譬如試将封建時代的财政制度與城市公社建立的财政制度進行比較。
在封建時代的财政制度中,稅收隻是一種貢賦,即不考慮納稅人的财力,隻是壓在人民身上的一種既定不變的義務,稅收和征稅的王侯或領主的領地收入混合在一起,而一點也不直接撥用于公共福利。
反之,城市公社的财政制度既不承認例外也不承認特權。
全體市民平等地享受公社的好處,也平等地有義務分擔公社的費用。
每人的分擔額與其财産成正比。
起初普遍地按收入計算。
許多城市一直到中世紀末始終堅持這種做法。
另外一些城市代之以消費稅,即對消費品特别是食物所征收的間接稅,因而富人和窮人根據各自的開支繳稅。
但是這種城市的消費稅與古老的商品通行稅絲毫沒有聯系。
前者靈活而後者刻闆;前者根據情況或公衆的需要來改變,而後者一成不變。
此外,無論采取什麼形式,稅收全部用于公社的需要。
從12世紀末起建立了财政檢查,從這個時期起可以看到有關城市會計的最早記載。
城市的供應和工商業規章的制訂更為清楚地證明市民階級在解決他們的生存條件向他們提出的社會和經濟問題方面的才能。
他們必須維持衆多人口的生計,不得不從外面得到糧食;必須保護工匠免受外地的競争;必須組織工匠的原料的供應并且保證他們的産品的輸出。
他們之所以能夠達到這一步,是因為制訂了非常完美地适合于所要達到目标的規章,簡直可以認為是同類規章中的傑作。
城市經濟配得上與其同時代的哥特式建築。
城市經濟從頭到尾地創造了&mdash&mdash也就是說前所未有地創造了&mdash&mdash一套比曆史上任何時代(包括我們的時代)更為完善的社會立法。
城市立法通過取消買主和賣主之間的中間人,保證市民享受生活費用低的好處;毫不寬容地訴究欺詐行為;保護工人免受競争和剝削;規定工人的勞動和工資;注意他們的衛生保健;規定學徒期;制止婦女和兒童參加勞動;同時成功地保持了城市向附近農村提供産品的壟斷權;還成功地為城市的商業在遠方找到出路。
? 如果市民階級的市民觀念與擺在他們面前的任務不相稱的話,上述所有一切都是不可能做到的。
市民階級對公共事務所表現出來的獻身精神,确實必須追溯到古典時代方可找到同樣的例子。
12世紀一份佛蘭德爾的特許狀稱:Unussubvenietalleritamquamfratrisuo(像兄弟一樣相互幫助吧)!?這句話說的确實是真實情況。
從12世紀起,商人将其利潤的很大一部分用來為同鄉造福&mdash&mdash建造醫院,贖買通行稅。
利欲與地區觀念在他們身上結合起來。
每個人以他的城市為驕傲,并且自覺地獻身于城市的繁榮。
這是因為事實上每個人的生活緊密地依賴于城市公社的集體生活。
中世紀的公社實際上具有今天的國家所具有的屬性。
公社保證每個成員的生命和财産的安全。
在城市之外,他們則處于一個敵對的世界之中,危機四伏,聽天由命。
隻有在城市之中他們才受到保護,因而他們對于城市有一種近乎熱愛的感激之情。
他們準備獻身于城市的防務,同樣他們總是準備将城市裝點得比鄰近的城市更加美麗。
如果沒有市民們的欣然捐獻,13世紀時修建起來的那些令人贊歎的大教堂則是不可想像的。
它們不僅是上帝的神殿,它們還為城市争光,是城市的最美麗的裝飾品。
它們的巍峨的塔樓使城市名揚遠方。
大教堂之于中世紀的城市,正如廟宇之于古典時代的城市一樣。
城市的排他性符合于地區觀念的熱情。
由于每個城市當其發展到最後階段都構成一個共和國,或者不如說構成一個集體領地,所以它把其他城市視為對手或敵人。
它不可能超越于本身利益範圍之上。
它隻顧自己,對鄰近城市的感情非常近似我們時代的民族主義,不過範圍更加狹窄。
使城市生氣勃勃的市民觀念是非常利己的。
城市小心翼翼地将自己在城牆之内享有的自由給自己保留着。
周圍的農民對它來說似乎絲毫不是同鄉。
它隻想到剝削他們以圖利。
它竭盡全力地防止農民從事由它所壟斷的工業生産;它把供應的義務強加于農民;如果有力量,它就使農民屈服于一個專制的保護國。
而且凡是能夠這樣做的地方,都這樣做了,例如在托斯卡納,佛羅倫薩将附近農村置于其奴役之下。
然而,我們在這裡談的是13世紀初期以後才充分地展現出來的事情。
我們隻要簡略地指出了一種趨勢也就夠了,這種趨勢在城市起源時期隻不過剛剛顯露出來。
我們的意圖不過是在描述了中世紀城市的形成之後,說明一下中世紀城市的特點。
再說一遍,我們隻可能勾畫出了中世紀城市的主要輪廓,我們所描繪的中世紀城市的容貌好像拍攝重疊的肖像而得出的面孔。
這個面孔的輪廓既與所有的肖像有共同之處,又不完全屬于任何一個肖像。
如果想要在結束這過長的一章時,用一句話總結全章的要點,或許可以這樣說:中世紀的城市從12世紀起是一個公社,受到築有防禦工事的城牆的保護,靠工商業維持生存,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這使它成為一個享有特權的集體法人。
注釋 ① H.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曆史雜志》,第57卷,第25&mdash34頁)。
② H.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曆史雜志》,第57卷,第25&mdash34頁)。
③ G.居爾特:《列日的諾熱和十世紀的文明》(布魯塞爾,1905年)。
④ H.皮雷納:《尼德蘭的古代民主政治》,第35頁;F.科伊特根:《公會和行會》(耶拿,1903年),第75頁。
人們發現英格蘭的教士同德意志和法蘭西的教士一樣敵視市民階級(K.黑格爾:《日耳曼各民族的城市和基爾特》,第1卷,第73頁,萊比錫,1891年)。
⑤ 豪克:《德國教會史》,第3卷,第692頁。
⑥ K.黑格爾:《意大利的城市制度史》,第2卷,第137頁(萊比錫,1847年)。
關于公社時期以前執政府的起源問題,見E.邁爾:《意大利政治制度史》,第2卷,第532頁(萊比錫,1909年)。
這個名稱似乎從羅馬尼阿地區的羅馬-拜占庭的市政府衍生而來。
⑦ 達維德佐恩:《佛羅倫薩史》,第1卷,第345&mdash350頁(柏林,1896&mdash1908年)。
⑧ F.基内:《普羅旺斯政治制度史》,第164頁。
⑨ 賴内克:《康布雷市史》(馬爾堡,1896年)。
⑩ H.拉邦德:《博韋及其公社制度史》,第55頁。
? 諾讓的吉貝爾:《生活雜記》,G.布爾甘校注,第156頁(巴黎,1907年)。
? H.皮雷納:《十二世紀以前佛蘭德爾的城市》〔《東部和北部年刊》,第1卷(1905年),第9頁〕;《尼德蘭的古代民主政治》,第82頁;《比利時史》,第1卷(第4版),第171頁。
? G.埃斯皮納斯和H.皮雷納:《聖奧梅爾商人基爾特的慣例》(《中世紀》,1901年,第196頁);H.皮雷納:《倫敦的佛蘭德爾的漢薩》(《比利時皇家學院通報·文科類》,1899年,第65頁)。
&mdash&mdash關于英格蘭的基爾特的作用,請對照Ch.格羅斯的基本著作:《商人基爾特》(牛津,1890年)。
還見K.黑格爾:《日耳曼各民族的城市和基爾特》(萊比錫,1891年);H.範·代·蘭當:《中世紀尼德蘭的商人基爾特》(根特,1890年);C.克恩:《漢薩伯爵》(柏林,1893年)。
? A.吉裡:《聖奧梅爾市史》,第371頁。
? N.P.奧托卡爾:《法國城市史試編》。
? 布魯日的加爾貝:《佛蘭德爾伯爵,好心的查理遇害始末》,H.皮雷納校注,第87頁。
? 宣誓保證人,指宣誓保證被告無罪者。
&mdash&mdash譯者 ? 《法蘭克王國敕令彙編》,波雷提烏斯校注,第2卷,第405頁。
? 羅蘭(Roland),中世紀傳說中的英雄。
著名史詩&ldquo羅蘭之歌&rdquo的主人公。
&mdash&mdash譯者 ? 博馬努瓦爾:《博韋的慣例》,第646節,薩爾蒙校注,第1卷,第322頁(巴黎,1899年)。
? 為着對這方面的城市規章的豐富程度有一個概念,應查閱G.埃斯皮納斯的不朽著作:《中世紀杜埃的城市生活》(巴黎,1913年,第4卷)。
? 1188年埃爾市的特許狀(瓦恩柯尼希:《佛蘭德爾的城市和法律史》(第3卷,附錄,第22頁,圖比貢,184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