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市制度
關燈
小
中
大
織,也是一個維護社會治安的工具。
主教定必卷土重來,務須做好抵抗的準備,因此迫切需要采取一緻行動。
舉城宣誓休戚與共,這種在戰鬥前夕由市民們宣誓成立的聯合組織正是第一個城市公社的基本特征。
然而公社的成功隻是昙花一現。
主教聞訊以後急忙趕回,并且終于暫時恢複了他的權勢。
但是康布雷人的創舉立即引起人們效法。
以後幾年中在法蘭西北部大多數城市建立了公社組織:1080年左右在聖康坦,1099年左右在博韋,1108至1109年在努瓦榮,1115年在拉昂。
在初期,市民階級和主教經常處于敵對狀态,可以說處于臨戰狀态。
在雙方都深信自己有充分理由的敵手之間隻有武力才能解決問題。
夏爾特爾的伊韋勸告主教們不要讓步,并且認為他們在暴力威脅下對市民所許的諾言是無效的。
⑩諾讓的吉貝爾也以輕蔑和仇恨的态度談到農奴為擺脫領主的權勢和剝奪領主最合法的權利而成立的&ldquo瘟疫性的公社&rdquo。
? 然而,盡管如此公社還是取勝了。
公社不僅由于人員衆多而有力量,并且王室對公社的事業感到興趣(在法蘭西,自路易六世統治時起,王室開始重新得勢)。
正如教皇們在同德意志皇帝們的鬥争中依靠過倫巴第的帕塔蘭一樣,12世紀卡佩王朝的君主們支持市民階級的努力。
或許這不能說君主們有一項原則性的政策。
乍看起來他們的行為似乎充滿了矛盾。
他們的總的傾向是支持城市,這一點仍然是毋庸置疑的。
由于考慮到本身顯而易見的利益,王室不得不非常急切地支持高度發展的封建制度的敵手,所以每當能夠支持市民階級而又不受到牽累時,王室就予以支持,因為市民階級起來造他們的領主的反,實際上是為王室的特權而戰鬥。
把國王當做他們的争端的仲裁者,對于鬥争雙方來說就是承認君權。
因而市民進入政治舞台的結果削弱了封建國家的契約原則而有利于君主國家的專制原則。
王室不可能不懂得這一點并抓住一切機會向公社表示好意。
公社實際上是在為王室而奮鬥,雖然它并未有意這樣做。
盡管有人把通過暴動而建立城市制度的法蘭西北部主教管轄城市特别名之為&ldquo公社&rdquo,但是應該注意不要誇大它們的重要性和獨創性。
沒有理由說在公社城市和其他城市之間存在基本的差别。
它們僅在次要的特征方面彼此有所不同。
歸根結蒂它們的性質是一樣的,其實都是公社。
事實上在所有的城市中市民都組成一個社團&mdash&mdash全城公會(universitas)、共同體(communitas)、公社,其全體成員相互依賴,構成一個整體中不可分離的各個部分。
所有中世紀的城市,無論解放如何得來,都不是由一群烏合之衆所組成。
中世紀的城市本身是一個個體,但是一個集體的個體,即一個法人。
嚴格意義上的公社可能要求得到的全部東西是:獨具特色的組織制度,主教的權利同市民的權利明确分開,以及通過強有力的合作組織專心緻志于保衛市民的地位。
但是所有這一切是由這些公社誕生時所處的環境所産生的。
雖然這些公社保留着暴動組織的痕迹,但是不能夠為此在所有城市之中給予這些公社一種特殊地位。
甚至可以看到,與一些僅僅通過和平演變而出現公社的地方相比較,某些通過暴力産生的公社所享受的特權的廣泛程度還小一些,審判權和自治權還不如那些地方完全。
有時候有人将&ldquo集體領地&rdquo這個名字專門用于通過暴力産生的公社,這顯然是錯誤的。
下文将談到所有充分發展的城市都是這樣的領地。
因此,暴力在建立城市制度方面遠非必不可少的。
在大多數從屬于世俗王侯的城市中,城市制度的成長一般來說無需借助于暴力。
不應該将這種情況歸因于世俗王侯對政治自由有什麼個人的好意。
但是促使主教反對市民的動機對于大封建主來說并不存在。
他們對于商業沒有任何敵意;反之,商業加速了他們地區内的商品流通,從而增加了商品通行稅卡的收入和鑄币廠的工作(鑄币廠必須滿足日益增長的對于貨币的需要),所以他們逐漸受到商業的好處。
因為他們沒有首府,經常在其領地内巡回,隻是偶爾住在他們的城市,所以他們沒有理由與市民們争城市的管理權。
巴黎是12世紀末期以前惟一可以看作是一個真正的首都的城市,巴黎未能獲得自治城市組織,這一點是很能夠說明這個問題的。
促使法蘭西國王保持對其常駐地的控制的關切之心,公爵和伯爵們是完全沒有的,因為國王深居簡出,而他們則漂泊不定。
最後,他們不可能以不愉快的心情看見市民階級向城堡主奪權,因為城堡主已經成為世襲的,他們的力量使王侯們感到不安。
總之,他們有與法蘭西國王同樣的動機對城市表示好感,因為城市削弱了他們的封臣的地位。
然而我們并未見到他們有意地給予城市以援助。
一般來說他們隻限于聽之任之,他們的态度幾乎總是善意的中立。
沒有任何地區比佛蘭德爾更為适合于研究純粹世俗環境的城市起源問題。
在這個從北海沿岸和西蘭群島綿延到諾曼底邊界的大伯爵領地中,主教管轄的城鎮不比其他的城市發展得快。
泰魯阿納(其主教管區包括伊塞河流域)就始終是一個半農村的小鎮。
雖然阿拉斯和圖爾内(其宗教審判權擴及所在地區的其餘地方)變成了大城市,然而卻是10世紀時形成活躍的商人聚居地的根特、布魯日、伊普雷、聖奧梅爾、裡爾和杜埃使我們有可能特别清楚地觀察城市制度的誕生。
這些城市之所以更為适合于研究這個問題,那是因為這些城市都是用同樣的方式組織起來,屬于同樣的類型,每個城市給我們提供一部分情況,我們就可以準确無誤地将其組合成一整幅圖畫。
? 所有這些城市首先表現出來的一個特點是:它們都是環繞一個可以說是它們的核心的中心城堡形成起來的。
在這個城堡的腳下居民聚集形成一個港口即新堡,那裡住滿了商人,自由的或農奴出身的工匠加入進去,從11世紀起呢絨工業集中到了那裡。
城堡主對城堡和港口行使權力。
移民所占用的土地有相當多的地段屬于修道院,其餘的屬于佛蘭德爾伯爵或領主們。
一個執行吏法庭設于城堡之内,由城堡主主持。
然而這個法庭的權能一點也不适合于城市。
它的審判權擴及以城堡為中心的整個城堡地區。
組成這個法庭的執行吏們居住在這個城堡地區,僅在庭審的日子來到城堡。
很多案件屬于教會審判權的範圍,那必須去到主教管區的主教法庭。
各種各樣的義務壓在城堡和港口的土地和居民的頭上:地租,用以維持擔任城堡防衛任務的騎士的給養的貢賦(貨币或實物),以及向所有由陸路或水路運來的商品征收的通行稅。
所有這一切由來已久,形成于領地和封建制度鼎盛時期,而絲毫不适合于商人的新的需要。
設在城堡裡的機構不是為商人建立的,不僅對他們沒有幫助,相反妨礙他們的活動。
過去的殘餘沉重地壓在現在的需要之上。
顯然,由于前面已經闡述而無需再談的理由,市民階級感到處處掣肘,要求為他們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改革。
這些改革必須由他們主動争取,因為他們既不能指望城堡主也不能指望他們占用其土地的修道院和領主們來實現改革。
但是,在像港口那樣混雜的居民之中也必須有一批人受到群衆的擁戴,有足以領導群衆的力量和威信。
從11世紀上半葉起,商人們堅定地承擔起這項任務。
他們不僅是每個城市中最富有、最積極和最渴望變革的成分,而且他們還擁有行會給予的力量。
如前所述,商業的需要早就促使他們組成稱為基爾特或漢薩的行會&mdash&mdash不依附于任何權力的自治團體,在那裡隻有他們的意志才是法律。
自由選舉産生的首領,即長老或漢薩伯爵(dekanen,hansgraven),注意維護自願接受的紀律。
同仁們定期聚會,飲酒并商議與他們的利益有關的問題。
大家合力建立一個财庫滿足行會的需要;一個會館即基爾特大廳(gildhall)作為開會的地方。
1050年左右聖奧梅爾的基爾特已經是這樣。
可以設想,非常可能同一時期在佛蘭德爾的所有商人聚居地存在着類似的行會。
? 商業的繁榮與城市的組織是否良好存在着非常直接的關系,所以基爾特的同仁不能不主動地負責供應城市最不可少的必需品。
城堡主沒有任何理由阻止他們用自己的财力供應明顯急需的用品。
可以說城堡主讓基爾特很快成為非正式的公社管理機關。
在聖奧梅爾,基爾特和城堡主維爾弗裡·拉貝(1072&mdash1083年)之間達成一項協議,允許基爾特照管市民階級的事務。
就這樣,沒有任何法律的根據,商人行會主動地從事于新生城市的建立與管理。
它的主動性彌補了政府的無能。
聖奧梅爾的基爾特将其部分收入用于防禦工事的構築和街道的維修。
毋庸置疑,聖奧梅爾的近鄰即其他的佛蘭德爾城市也是同樣的情況。
裡爾城的司庫在整個中世紀都名為&ldquo漢薩伯爵&rdquo,在沒有古代原始資料的情況下,這一點就充分證明在那裡商人行會的首領們也從基爾特的财庫裡拿出錢來造福他們的同鄉。
在奧德納爾德,直到14世紀都有一名公社的長官稱為&ldquo漢薩伯爵&rdquo。
在圖爾内,在13世紀時城市的财政仍由聖克裡斯托夫互濟會即商人基爾特管理。
在布魯日,由漢薩的兄弟們的捐助維持城市的财庫,直到14世紀民主革命時該城漢薩不複存在時為止。
主教定必卷土重來,務須做好抵抗的準備,因此迫切需要采取一緻行動。
舉城宣誓休戚與共,這種在戰鬥前夕由市民們宣誓成立的聯合組織正是第一個城市公社的基本特征。
然而公社的成功隻是昙花一現。
主教聞訊以後急忙趕回,并且終于暫時恢複了他的權勢。
但是康布雷人的創舉立即引起人們效法。
以後幾年中在法蘭西北部大多數城市建立了公社組織:1080年左右在聖康坦,1099年左右在博韋,1108至1109年在努瓦榮,1115年在拉昂。
在初期,市民階級和主教經常處于敵對狀态,可以說處于臨戰狀态。
在雙方都深信自己有充分理由的敵手之間隻有武力才能解決問題。
夏爾特爾的伊韋勸告主教們不要讓步,并且認為他們在暴力威脅下對市民所許的諾言是無效的。
⑩諾讓的吉貝爾也以輕蔑和仇恨的态度談到農奴為擺脫領主的權勢和剝奪領主最合法的權利而成立的&ldquo瘟疫性的公社&rdquo。
? 然而,盡管如此公社還是取勝了。
公社不僅由于人員衆多而有力量,并且王室對公社的事業感到興趣(在法蘭西,自路易六世統治時起,王室開始重新得勢)。
正如教皇們在同德意志皇帝們的鬥争中依靠過倫巴第的帕塔蘭一樣,12世紀卡佩王朝的君主們支持市民階級的努力。
或許這不能說君主們有一項原則性的政策。
乍看起來他們的行為似乎充滿了矛盾。
他們的總的傾向是支持城市,這一點仍然是毋庸置疑的。
由于考慮到本身顯而易見的利益,王室不得不非常急切地支持高度發展的封建制度的敵手,所以每當能夠支持市民階級而又不受到牽累時,王室就予以支持,因為市民階級起來造他們的領主的反,實際上是為王室的特權而戰鬥。
把國王當做他們的争端的仲裁者,對于鬥争雙方來說就是承認君權。
因而市民進入政治舞台的結果削弱了封建國家的契約原則而有利于君主國家的專制原則。
王室不可能不懂得這一點并抓住一切機會向公社表示好意。
公社實際上是在為王室而奮鬥,雖然它并未有意這樣做。
盡管有人把通過暴動而建立城市制度的法蘭西北部主教管轄城市特别名之為&ldquo公社&rdquo,但是應該注意不要誇大它們的重要性和獨創性。
沒有理由說在公社城市和其他城市之間存在基本的差别。
它們僅在次要的特征方面彼此有所不同。
歸根結蒂它們的性質是一樣的,其實都是公社。
事實上在所有的城市中市民都組成一個社團&mdash&mdash全城公會(universitas)、共同體(communitas)、公社,其全體成員相互依賴,構成一個整體中不可分離的各個部分。
所有中世紀的城市,無論解放如何得來,都不是由一群烏合之衆所組成。
中世紀的城市本身是一個個體,但是一個集體的個體,即一個法人。
嚴格意義上的公社可能要求得到的全部東西是:獨具特色的組織制度,主教的權利同市民的權利明确分開,以及通過強有力的合作組織專心緻志于保衛市民的地位。
但是所有這一切是由這些公社誕生時所處的環境所産生的。
雖然這些公社保留着暴動組織的痕迹,但是不能夠為此在所有城市之中給予這些公社一種特殊地位。
甚至可以看到,與一些僅僅通過和平演變而出現公社的地方相比較,某些通過暴力産生的公社所享受的特權的廣泛程度還小一些,審判權和自治權還不如那些地方完全。
有時候有人将&ldquo集體領地&rdquo這個名字專門用于通過暴力産生的公社,這顯然是錯誤的。
下文将談到所有充分發展的城市都是這樣的領地。
因此,暴力在建立城市制度方面遠非必不可少的。
在大多數從屬于世俗王侯的城市中,城市制度的成長一般來說無需借助于暴力。
不應該将這種情況歸因于世俗王侯對政治自由有什麼個人的好意。
但是促使主教反對市民的動機對于大封建主來說并不存在。
他們對于商業沒有任何敵意;反之,商業加速了他們地區内的商品流通,從而增加了商品通行稅卡的收入和鑄币廠的工作(鑄币廠必須滿足日益增長的對于貨币的需要),所以他們逐漸受到商業的好處。
因為他們沒有首府,經常在其領地内巡回,隻是偶爾住在他們的城市,所以他們沒有理由與市民們争城市的管理權。
巴黎是12世紀末期以前惟一可以看作是一個真正的首都的城市,巴黎未能獲得自治城市組織,這一點是很能夠說明這個問題的。
促使法蘭西國王保持對其常駐地的控制的關切之心,公爵和伯爵們是完全沒有的,因為國王深居簡出,而他們則漂泊不定。
最後,他們不可能以不愉快的心情看見市民階級向城堡主奪權,因為城堡主已經成為世襲的,他們的力量使王侯們感到不安。
總之,他們有與法蘭西國王同樣的動機對城市表示好感,因為城市削弱了他們的封臣的地位。
然而我們并未見到他們有意地給予城市以援助。
一般來說他們隻限于聽之任之,他們的态度幾乎總是善意的中立。
沒有任何地區比佛蘭德爾更為适合于研究純粹世俗環境的城市起源問題。
在這個從北海沿岸和西蘭群島綿延到諾曼底邊界的大伯爵領地中,主教管轄的城鎮不比其他的城市發展得快。
泰魯阿納(其主教管區包括伊塞河流域)就始終是一個半農村的小鎮。
雖然阿拉斯和圖爾内(其宗教審判權擴及所在地區的其餘地方)變成了大城市,然而卻是10世紀時形成活躍的商人聚居地的根特、布魯日、伊普雷、聖奧梅爾、裡爾和杜埃使我們有可能特别清楚地觀察城市制度的誕生。
這些城市之所以更為适合于研究這個問題,那是因為這些城市都是用同樣的方式組織起來,屬于同樣的類型,每個城市給我們提供一部分情況,我們就可以準确無誤地将其組合成一整幅圖畫。
? 所有這些城市首先表現出來的一個特點是:它們都是環繞一個可以說是它們的核心的中心城堡形成起來的。
在這個城堡的腳下居民聚集形成一個港口即新堡,那裡住滿了商人,自由的或農奴出身的工匠加入進去,從11世紀起呢絨工業集中到了那裡。
城堡主對城堡和港口行使權力。
移民所占用的土地有相當多的地段屬于修道院,其餘的屬于佛蘭德爾伯爵或領主們。
一個執行吏法庭設于城堡之内,由城堡主主持。
然而這個法庭的權能一點也不适合于城市。
它的審判權擴及以城堡為中心的整個城堡地區。
組成這個法庭的執行吏們居住在這個城堡地區,僅在庭審的日子來到城堡。
很多案件屬于教會審判權的範圍,那必須去到主教管區的主教法庭。
各種各樣的義務壓在城堡和港口的土地和居民的頭上:地租,用以維持擔任城堡防衛任務的騎士的給養的貢賦(貨币或實物),以及向所有由陸路或水路運來的商品征收的通行稅。
所有這一切由來已久,形成于領地和封建制度鼎盛時期,而絲毫不适合于商人的新的需要。
設在城堡裡的機構不是為商人建立的,不僅對他們沒有幫助,相反妨礙他們的活動。
過去的殘餘沉重地壓在現在的需要之上。
顯然,由于前面已經闡述而無需再談的理由,市民階級感到處處掣肘,要求為他們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改革。
這些改革必須由他們主動争取,因為他們既不能指望城堡主也不能指望他們占用其土地的修道院和領主們來實現改革。
但是,在像港口那樣混雜的居民之中也必須有一批人受到群衆的擁戴,有足以領導群衆的力量和威信。
從11世紀上半葉起,商人們堅定地承擔起這項任務。
他們不僅是每個城市中最富有、最積極和最渴望變革的成分,而且他們還擁有行會給予的力量。
如前所述,商業的需要早就促使他們組成稱為基爾特或漢薩的行會&mdash&mdash不依附于任何權力的自治團體,在那裡隻有他們的意志才是法律。
自由選舉産生的首領,即長老或漢薩伯爵(dekanen,hansgraven),注意維護自願接受的紀律。
同仁們定期聚會,飲酒并商議與他們的利益有關的問題。
大家合力建立一個财庫滿足行會的需要;一個會館即基爾特大廳(gildhall)作為開會的地方。
1050年左右聖奧梅爾的基爾特已經是這樣。
可以設想,非常可能同一時期在佛蘭德爾的所有商人聚居地存在着類似的行會。
? 商業的繁榮與城市的組織是否良好存在着非常直接的關系,所以基爾特的同仁不能不主動地負責供應城市最不可少的必需品。
城堡主沒有任何理由阻止他們用自己的财力供應明顯急需的用品。
可以說城堡主讓基爾特很快成為非正式的公社管理機關。
在聖奧梅爾,基爾特和城堡主維爾弗裡·拉貝(1072&mdash1083年)之間達成一項協議,允許基爾特照管市民階級的事務。
就這樣,沒有任何法律的根據,商人行會主動地從事于新生城市的建立與管理。
它的主動性彌補了政府的無能。
聖奧梅爾的基爾特将其部分收入用于防禦工事的構築和街道的維修。
毋庸置疑,聖奧梅爾的近鄰即其他的佛蘭德爾城市也是同樣的情況。
裡爾城的司庫在整個中世紀都名為&ldquo漢薩伯爵&rdquo,在沒有古代原始資料的情況下,這一點就充分證明在那裡商人行會的首領們也從基爾特的财庫裡拿出錢來造福他們的同鄉。
在奧德納爾德,直到14世紀都有一名公社的長官稱為&ldquo漢薩伯爵&rdquo。
在圖爾内,在13世紀時城市的财政仍由聖克裡斯托夫互濟會即商人基爾特管理。
在布魯日,由漢薩的兄弟們的捐助維持城市的财庫,直到14世紀民主革命時該城漢薩不複存在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