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價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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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着某種這樣的假設。
但在執行那些法律時,有很多情況要求一個更廣泛的命題。
也還有一些其他的象征,說明存在着第三個命題(這一命題可能包括了第二個命題),這就是個人的不幸将由整個社會來負擔。
在稱為責任保險理論和許多社會保險立法背後,似乎就有着某種這樣的前提。
陪審官有一種傾向,認為當任何人受傷時,某一有能力負責賠償的人就應當賠償,在這一傾向背後也許就有着想要達到某種上述前提的想法。
在這樣的一些案件裡,布蘭韋爾勳爵[8]往往把一個扒手的故事講給陪審官聽,這個扒手到一個慈善布道會去,布道者的口才使他感動到這樣地步,以緻他掏了旁邊每一個人的口袋,而把掏來的錢全都放在捐款盤裡。
布蘭韋爾還建議,有人會要求一個法官以下述方式來指示陪審員:&ldquo先生們,唯一的問題是:你們真正感到遺憾的,是原告還是被告?&rdquo利用一般裁決來促進&ldquo公平地分配經濟剩餘&rdquo這樣一個衆所周知的現象,在其背後可能就有對工業社會生活中所包含的風險進行分配的某種原始觀念。
在上一世紀,這樣一些生活前提肯定是沒有的。
在今天的社會裡,人們越來越多地假定這些前提。
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說,上一世紀的主要趨向是以一般安全的尺度來看待各種利益。
而今天的日益增長的趨向則是以個人生活的尺度來看待各種利益。
因此,關于某些問題的法律,正在從僅為适應一個管理得當的經濟秩序的需要中更多地解脫出來,這是不足為奇的。
第三種價值尺度,無論在羅馬法和近代世界法律的古典時代都被使用過,而在法律成熟時期則完全被确認了,這就是關于社會秩序從而也是關于法律秩序的一種公認的、傳統的權威性觀念,以及關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學說應當是怎樣的東西,把它們适用于争端時應當取得什麼樣的後果等的公認傳統性權威觀念。
不用說,這樣一些為法律所吸收,成為決定争端的權威性指示之一部分的有關理想社會秩序的圖畫,并不是一定時間和地點的社會秩序的攝影或甚至理想化的攝影。
它們事實上隻是以往社會秩序更加理想化的一些圖畫,正在經曆着一個按照目前社會秩序的細節加以逐步潤色的過程。
例如,在十九世紀前期美國形成時代定型的美國法律的公認理想,就更接近于美國過去開拓時期的農業社會,而不那麼接近于二十世紀美國典型的都市、工業社會。
一般來說,人們總設法根據過去社會秩序的圖畫來解釋目前的制度。
例如,柏拉圖的《理想國》就是一幅理想的希臘城邦的圖畫。
亞裡士多德的《政治學》是一本關于作為一個獨立的、在政治上和經濟上自足單位的希臘城邦的政府的論著。
他們每人心目中都想着斯巴達,而那時斯巴達的國家類型正在從舞台上消失。
他們每人心目中都想着希臘城邦,而那時這些國家的時代已成過去。
再有,中世紀法學家的思想裡都有過&ldquo帝國&rdquo的學院式概念&mdash&mdash即關于一個囊括整個基督教世界并與奧古斯都、君士坦丁[9]和查士丁尼的帝國一脈相承的帝國的概念。
這樣一個具有普遍法律的普遍帝國的觀念,産生了曾為半個近代世界的法律所接受的一種理想,而這種理想至今仍然對于各地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意義。
可是這種使羅馬帝國理想化的理想,是在羅馬帝國業已完全過去和世界已經處于繼宗教改革後的民族國家前夕時産生和成形的。
還可以考慮我們的十七世紀經典法律著作背後的圖畫,如出現在柯克[10]的《論利特爾頓枠和》第二總論枠中的社會和法律秩序的那些公認理想。
在我國形成時期,不論對我們的私法和公法來說,這些著作都是新大陸的聖言。
在這些著作背後,肯定地并沒有殖民地美國社會的圖畫。
它們也不是以伊麗莎白時代的社會為背景而寫成的。
在利特爾頓[11]的《租地法》裡所描述的制度,在寫作這本書時,就已是瀕死的制度了。
這種制度不存在于莎士比亞時代英國的精神裡,正如柯克《論利特爾頓》所賣弄的形式邏輯在培根時代隻是一種時代錯誤一樣。
可是中世紀英國的這種精神,這種對宗教改革前英國的理想化了的圖畫,在治理世界各地英語民族的法律資料中卻是一個經久不衰的要素。
再有,國際法也提供了一個再好不過的例證。
從十七世紀以來,國際法一直是以格勞秀斯寫作時代的政治世界的圖畫作為它的背景的。
十七、十八世紀乃是專制政府的時代。
屬于法國舊制度君主那種類型的個人主權者當時統治着西歐的各主要國家。
國際法的問題在當時就是一個調整這些個人主權者間的關系和指導他們的國際行為的問題。
他們以富有訓練的常規軍進行戰争。
他們如此完全地代表他們各自的國家,以緻為了一切實際的目的,簡直可以把國際關系看作就是主權者之間的關系,而關于戰争的規則,可以被看作是對主權者交戰行為的限制。
國際法是根據這幅圖畫成長的,而我們現在想的和講的也還是根據它的模型。
可是它早已不反映現實情況了。
關于今天法律所安排的社會的圖畫,我們也可以作同樣的描述。
作為公認理想,這幅圖畫現在仍然為司法細節所遵循。
從十七世紀到十九世紀,這幅圖畫曾起了支配作用,而大概在十九世紀,它才具有它的最後形式。
在這幅圖畫中,關系是被忽視了,每個人都成了獨自存在的人,他是一個在經濟上、政治上、道德上從而在法律上自足的單位。
他要通過自由競争來為自己尋求位置。
至善就是這些單位最大限度的、自由的自我肯定。
這些單位的主要特征是它們的各種自然權利,即它們賴以享有某些東西或自由地做某些事情的那些品質。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這些自然權利,最充分地和最自由地放任這些單位去進行競争性的占有活動,并以最低限度的幹涉來管理這種競争。
隻不過十年以前,一個人還必須在表面上對這幅圖畫口頭上加以吹捧,否則就會被人打上社會主義分子或共産主義分子的烙印。
這幅圖畫在我們這裡可能比其他地方維持得更久些,因為它的确相當好地反映了一個擁有大片無人居住的公有土地和正待開發的自然資源的大陸上的一個開拓時期的、鄉村的農業社會,但是它已不再是一幅今天必須在那裡實現法律秩序的那個社會的真實圖畫了。
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學思想方面至少發生了六個重要變化&mdash&mdash它們全都趨向于一個新的方向。
但在執行那些法律時,有很多情況要求一個更廣泛的命題。
也還有一些其他的象征,說明存在着第三個命題(這一命題可能包括了第二個命題),這就是個人的不幸将由整個社會來負擔。
在稱為責任保險理論和許多社會保險立法背後,似乎就有着某種這樣的前提。
陪審官有一種傾向,認為當任何人受傷時,某一有能力負責賠償的人就應當賠償,在這一傾向背後也許就有着想要達到某種上述前提的想法。
在這樣的一些案件裡,布蘭韋爾勳爵[8]往往把一個扒手的故事講給陪審官聽,這個扒手到一個慈善布道會去,布道者的口才使他感動到這樣地步,以緻他掏了旁邊每一個人的口袋,而把掏來的錢全都放在捐款盤裡。
布蘭韋爾還建議,有人會要求一個法官以下述方式來指示陪審員:&ldquo先生們,唯一的問題是:你們真正感到遺憾的,是原告還是被告?&rdquo利用一般裁決來促進&ldquo公平地分配經濟剩餘&rdquo這樣一個衆所周知的現象,在其背後可能就有對工業社會生活中所包含的風險進行分配的某種原始觀念。
在上一世紀,這樣一些生活前提肯定是沒有的。
在今天的社會裡,人們越來越多地假定這些前提。
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說,上一世紀的主要趨向是以一般安全的尺度來看待各種利益。
而今天的日益增長的趨向則是以個人生活的尺度來看待各種利益。
因此,關于某些問題的法律,正在從僅為适應一個管理得當的經濟秩序的需要中更多地解脫出來,這是不足為奇的。
第三種價值尺度,無論在羅馬法和近代世界法律的古典時代都被使用過,而在法律成熟時期則完全被确認了,這就是關于社會秩序從而也是關于法律秩序的一種公認的、傳統的權威性觀念,以及關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學說應當是怎樣的東西,把它們适用于争端時應當取得什麼樣的後果等的公認傳統性權威觀念。
不用說,這樣一些為法律所吸收,成為決定争端的權威性指示之一部分的有關理想社會秩序的圖畫,并不是一定時間和地點的社會秩序的攝影或甚至理想化的攝影。
它們事實上隻是以往社會秩序更加理想化的一些圖畫,正在經曆着一個按照目前社會秩序的細節加以逐步潤色的過程。
例如,在十九世紀前期美國形成時代定型的美國法律的公認理想,就更接近于美國過去開拓時期的農業社會,而不那麼接近于二十世紀美國典型的都市、工業社會。
一般來說,人們總設法根據過去社會秩序的圖畫來解釋目前的制度。
例如,柏拉圖的《理想國》就是一幅理想的希臘城邦的圖畫。
亞裡士多德的《政治學》是一本關于作為一個獨立的、在政治上和經濟上自足單位的希臘城邦的政府的論著。
他們每人心目中都想着斯巴達,而那時斯巴達的國家類型正在從舞台上消失。
他們每人心目中都想着希臘城邦,而那時這些國家的時代已成過去。
再有,中世紀法學家的思想裡都有過&ldquo帝國&rdquo的學院式概念&mdash&mdash即關于一個囊括整個基督教世界并與奧古斯都、君士坦丁[9]和查士丁尼的帝國一脈相承的帝國的概念。
這樣一個具有普遍法律的普遍帝國的觀念,産生了曾為半個近代世界的法律所接受的一種理想,而這種理想至今仍然對于各地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意義。
可是這種使羅馬帝國理想化的理想,是在羅馬帝國業已完全過去和世界已經處于繼宗教改革後的民族國家前夕時産生和成形的。
還可以考慮我們的十七世紀經典法律著作背後的圖畫,如出現在柯克[10]的《論利特爾頓枠和》第二總論枠中的社會和法律秩序的那些公認理想。
在我國形成時期,不論對我們的私法和公法來說,這些著作都是新大陸的聖言。
在這些著作背後,肯定地并沒有殖民地美國社會的圖畫。
它們也不是以伊麗莎白時代的社會為背景而寫成的。
在利特爾頓[11]的《租地法》裡所描述的制度,在寫作這本書時,就已是瀕死的制度了。
這種制度不存在于莎士比亞時代英國的精神裡,正如柯克《論利特爾頓》所賣弄的形式邏輯在培根時代隻是一種時代錯誤一樣。
可是中世紀英國的這種精神,這種對宗教改革前英國的理想化了的圖畫,在治理世界各地英語民族的法律資料中卻是一個經久不衰的要素。
再有,國際法也提供了一個再好不過的例證。
從十七世紀以來,國際法一直是以格勞秀斯寫作時代的政治世界的圖畫作為它的背景的。
十七、十八世紀乃是專制政府的時代。
屬于法國舊制度君主那種類型的個人主權者當時統治着西歐的各主要國家。
國際法的問題在當時就是一個調整這些個人主權者間的關系和指導他們的國際行為的問題。
他們以富有訓練的常規軍進行戰争。
他們如此完全地代表他們各自的國家,以緻為了一切實際的目的,簡直可以把國際關系看作就是主權者之間的關系,而關于戰争的規則,可以被看作是對主權者交戰行為的限制。
國際法是根據這幅圖畫成長的,而我們現在想的和講的也還是根據它的模型。
可是它早已不反映現實情況了。
關于今天法律所安排的社會的圖畫,我們也可以作同樣的描述。
作為公認理想,這幅圖畫現在仍然為司法細節所遵循。
從十七世紀到十九世紀,這幅圖畫曾起了支配作用,而大概在十九世紀,它才具有它的最後形式。
在這幅圖畫中,關系是被忽視了,每個人都成了獨自存在的人,他是一個在經濟上、政治上、道德上從而在法律上自足的單位。
他要通過自由競争來為自己尋求位置。
至善就是這些單位最大限度的、自由的自我肯定。
這些單位的主要特征是它們的各種自然權利,即它們賴以享有某些東西或自由地做某些事情的那些品質。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這些自然權利,最充分地和最自由地放任這些單位去進行競争性的占有活動,并以最低限度的幹涉來管理這種競争。
隻不過十年以前,一個人還必須在表面上對這幅圖畫口頭上加以吹捧,否則就會被人打上社會主義分子或共産主義分子的烙印。
這幅圖畫在我們這裡可能比其他地方維持得更久些,因為它的确相當好地反映了一個擁有大片無人居住的公有土地和正待開發的自然資源的大陸上的一個開拓時期的、鄉村的農業社會,但是它已不再是一幅今天必須在那裡實現法律秩序的那個社會的真實圖畫了。
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學思想方面至少發生了六個重要變化&mdash&mdash它們全都趨向于一個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