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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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體和這樣一些法學理論的支配之下,專制者或官僚就沒有必要去為權利操心了,也就是說,沒有必要去為任何一個人的利益、要求或需要而操心了(不論其是否正當的、合乎道德、正義的或是否與其他人所主張的相協調)。
憲法上的保障隻是虛幻的保障。
人們對它們可以置之不理隻要統治者發出威脅,并且有一個在他控制下的強有力的政治組織來貫徹它們,這就夠了。
隻要有一個行政官員被授予執行某些威脅的權力,這就夠了。
任何一個人都沒有任何資格提出各種權利來反抗該行政官員行使其權力的方式。
行政機構的這些觀念在目前政府中是極為普通的,它們是這樣一些理論的産物:認為我們不能對所要保障的要求的性質提出任何證明;認為我們不能有把握地建立任何價值尺度;認為我們無法令人信服,一方面,鑒于其他要求的存在,我們所承認的要求必須有所限制,另一方面,根據我們賦予某一要求的價值并加以衡量,确定某一要求應當優于其他要求;認為法律除開是威脅的總和外,再沒有别的東西。
我們隻有試圖做些什麼,再沒有别的更好辦法。
如果我們放棄我們過去曾設法想做的事,并且說:&ldquo無論有無理由,讓那些控制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的人去行使他們認為合适的各種威脅吧&rdquo,那麼我們也就放棄了從古典羅馬法學家時代以來使法律成為文明的一個主要表現的那些努力了。
把這些說法稱為&ldquo現實主義&rdquo,這是自吹自擂,而不是說明問題。
它們忽視了經由政治組織社會所進行的社會控制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即謀求在理性的基礎上并以人們所設想的正義作為目标來實現社會控制。
這種所謂法學的現實主義很像藝術的現實主義一樣,後者迷信醜惡和虛僞的教條(因為那些憎惡教條的人可以像宣揚教條的人一樣是教條的),認為醜惡的東西既存在着,因此醜惡的東西就是重要的。
法律秩序的各種特點一直存在着,而且有些目前存在着的特點,背離或不合乎我們企求實現的各種理想。
可是在文明史中,當我們對内在本性的控制有了進展時,我們就越來越能控制各種背離理想的現象,而使其更加接近理想。
究竟什麼是我們作為建立法學理論根據的法律秩序的主要特點,是各種背離和不合乎理想的現象呢,還是對各種背離理想現象的日益增長的控制和各種不合乎理想的現象的日益減少呢? 讓我用藝術的現實主義的例子來加以說明。
不久以前,一個法律學校的一些朋友們送給這個學校一幅法官的畫像,這個法官是該校的一個畢業生,他在司法界的長期經曆是傑出地獻身于正義理想和為公衆福利取得出色成就的經曆。
畫像的美術家在美術界享有盛名,人們一向選聘他在聯邦首都進行重要的設計。
但至少在這一次,他覺得為了真實起見,應當成為一個現實主義者。
好像那位法官有個粗大的拳頭,而且當沉思時有在自己面前握着拳頭的習慣。
他的朋友們沒有一個曾經注意過這一點,但是那個美術家卻看到了,并且就在這一點上看到了真相。
所以他把那個粗大的拳頭放在前景,作為這張畫像的突出的特征。
它是那樣顯眼以緻引起了看畫的人的注意。
如果某人的凝視能越過這個拳頭那麼他就能看出法官的不是很被着重的沉思面貌。
但是對看這張畫像的大部分人來說,拳頭就是整幅的畫。
它把畫貌全給遮住了。
但是,究竟什麼是這個法官的主要特征,是大拳頭(它肯定是存在的)呢,還是沉思的面孔呢? 重要的是法律權利背後的要求。
如果沒有一個在理性基礎上受到承認的要求的話,那麼就隻有為了強力本身而任意行使強力這恰恰是我們在獨立革命時所反抗的,而且為了防止這種情況,我們在緊接着枟獨立宣言枠之後,就建立起了以分權為基礎并冠以一個權利法案的政府結構。
如果從壞人的角度來說,威脅是對法學理論的考驗的話,那麼從其他的角度來看時,便可以有其他的解釋。
從即須采取行動的人的角度來說,我們可以稱威脅為一種規則,它為善良的好人指出正确的道路,這條道路正是他想要知道和想要走的道路,而對于願意走另一條道路,但又有所害怕的不善良的人,也同樣可以這樣說。
從即須作出判決的法官的角度來說,威脅是在規定或指引他作出正義決定時指導他的規則或原則。
從企圖忠告壞人必須留心什麼和指導好人如何在指定的方式下進行訴訟的律師的角度來說,威脅是預測的基礎,即對掌握政治組織社會之權力的官員就其處理問題時将采取什麼行動進行預測的基礎。
誠然,從上述每一個角度出發,人們都可以發揮關于法律作為一種威脅的觀念。
但是,難道我們非要從某一角度出發來這樣做不可嗎?如果為了合乎科學和成為現實主義者,我們一定要冷酷無情的話,難道我們不能堅持把實際上被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願望作為我們的出發點,同時問一問我們怎樣可以使那些能夠對各種要求進行調整,并在适當限度加以保證的威脅與對其他人的其他要求協調一緻呢?怎樣承認甲、乙雙方的要求而不緻消滅任何一方的要求&mdash&mdash并且不緻使雙方中任何一方去尋找一方企圖消滅另一方的解決辦法,這難道不是一個真正的問題、一個超過虔誠願望的問題嗎?當人們被賦予權力時,他們就會傾向專橫。
法律從一開始就設法壓抑這種傾向,而就整個來說,是做得很成功的。
我們不要向那些&ldquo消極放棄&rdquo的哲學家們讓步,認為這種傾向是不能加以壓抑的,認為那些掌握政治組織社會的權力的人,不管他們願意與否,他們必然是要專橫武斷的。
這樣的哲學,不是羅馬古典時代以來成為法律史上的創造性力量的哲學。
這樣的哲學,不是使從奧古斯都[8]到亞曆山大·塞弗拉斯[9]時代的羅馬法學家們的著作成為茲後全世界法律工作者和立法者的知識源泉的那種哲學。
這樣的哲學,不是把大憲章中關于救濟具體冤屈的具體規定訂入保障整個英語世界自由的各種權利法案中去的那些人的哲學。
這樣的哲學,不是使我們能把英國中世紀的土地法和十七世紀的程序法作為十九世紀美國法律的根據的那種哲學。
這樣的哲學,不是從十二世紀羅馬法研究複興以來使文明和法律一起前進的那種哲學。
【注釋】 [1]西塞羅(MarcusTulliusCicero,前106&mdash前43年),古羅馬政治家、哲學家和雄辯家。
&mdash&mdash譯者注 [2]馬克·吐溫(MarkTwain,1835&mdash1910年),美國作家,其代表作有《湯姆·索亞曆險記》等。
&mdash&mdash譯者注 [3]托馬斯·阿奎那(ThomasAcquinas,1226&mdash1274年),西歐中世紀神學家和經院主義哲學家。
&mdash&mdash譯者注 [4]格勞秀斯(HugoGrotius,1583&mdash1645年),荷蘭法學家、古典自然法學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國際法奠基人。
&mdash&mdash譯者注 [5]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mdash1679年),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古典自然法學主要代表之一。
&mdash&mdash譯者注 [6]斯賓諾莎(BenedictSpinoza,1632&mdash1677年),荷蘭唯物主義哲學家,古典自然法學代表之一。
&mdash&mdash譯者注 [7]霍姆斯(OliverW.Holmes,1841&mdash1935年),美國法官,首先将實用主義哲學應用于法學。
&mdash&mdash譯者注 [8]奧古斯都(Augustus,前63&mdash後14年),羅馬帝國皇帝。
[9]亞曆山大·塞弗拉斯(AlexanderSeverus),公元二世紀二三十年代的羅馬帝國皇帝。
&mdash&mdash譯者注
憲法上的保障隻是虛幻的保障。
人們對它們可以置之不理隻要統治者發出威脅,并且有一個在他控制下的強有力的政治組織來貫徹它們,這就夠了。
隻要有一個行政官員被授予執行某些威脅的權力,這就夠了。
任何一個人都沒有任何資格提出各種權利來反抗該行政官員行使其權力的方式。
行政機構的這些觀念在目前政府中是極為普通的,它們是這樣一些理論的産物:認為我們不能對所要保障的要求的性質提出任何證明;認為我們不能有把握地建立任何價值尺度;認為我們無法令人信服,一方面,鑒于其他要求的存在,我們所承認的要求必須有所限制,另一方面,根據我們賦予某一要求的價值并加以衡量,确定某一要求應當優于其他要求;認為法律除開是威脅的總和外,再沒有别的東西。
我們隻有試圖做些什麼,再沒有别的更好辦法。
如果我們放棄我們過去曾設法想做的事,并且說:&ldquo無論有無理由,讓那些控制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的人去行使他們認為合适的各種威脅吧&rdquo,那麼我們也就放棄了從古典羅馬法學家時代以來使法律成為文明的一個主要表現的那些努力了。
把這些說法稱為&ldquo現實主義&rdquo,這是自吹自擂,而不是說明問題。
它們忽視了經由政治組織社會所進行的社會控制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即謀求在理性的基礎上并以人們所設想的正義作為目标來實現社會控制。
這種所謂法學的現實主義很像藝術的現實主義一樣,後者迷信醜惡和虛僞的教條(因為那些憎惡教條的人可以像宣揚教條的人一樣是教條的),認為醜惡的東西既存在着,因此醜惡的東西就是重要的。
法律秩序的各種特點一直存在着,而且有些目前存在着的特點,背離或不合乎我們企求實現的各種理想。
可是在文明史中,當我們對内在本性的控制有了進展時,我們就越來越能控制各種背離理想的現象,而使其更加接近理想。
究竟什麼是我們作為建立法學理論根據的法律秩序的主要特點,是各種背離和不合乎理想的現象呢,還是對各種背離理想現象的日益增長的控制和各種不合乎理想的現象的日益減少呢? 讓我用藝術的現實主義的例子來加以說明。
不久以前,一個法律學校的一些朋友們送給這個學校一幅法官的畫像,這個法官是該校的一個畢業生,他在司法界的長期經曆是傑出地獻身于正義理想和為公衆福利取得出色成就的經曆。
畫像的美術家在美術界享有盛名,人們一向選聘他在聯邦首都進行重要的設計。
但至少在這一次,他覺得為了真實起見,應當成為一個現實主義者。
好像那位法官有個粗大的拳頭,而且當沉思時有在自己面前握着拳頭的習慣。
他的朋友們沒有一個曾經注意過這一點,但是那個美術家卻看到了,并且就在這一點上看到了真相。
所以他把那個粗大的拳頭放在前景,作為這張畫像的突出的特征。
它是那樣顯眼以緻引起了看畫的人的注意。
如果某人的凝視能越過這個拳頭那麼他就能看出法官的不是很被着重的沉思面貌。
但是對看這張畫像的大部分人來說,拳頭就是整幅的畫。
它把畫貌全給遮住了。
但是,究竟什麼是這個法官的主要特征,是大拳頭(它肯定是存在的)呢,還是沉思的面孔呢? 重要的是法律權利背後的要求。
如果沒有一個在理性基礎上受到承認的要求的話,那麼就隻有為了強力本身而任意行使強力這恰恰是我們在獨立革命時所反抗的,而且為了防止這種情況,我們在緊接着枟獨立宣言枠之後,就建立起了以分權為基礎并冠以一個權利法案的政府結構。
如果從壞人的角度來說,威脅是對法學理論的考驗的話,那麼從其他的角度來看時,便可以有其他的解釋。
從即須采取行動的人的角度來說,我們可以稱威脅為一種規則,它為善良的好人指出正确的道路,這條道路正是他想要知道和想要走的道路,而對于願意走另一條道路,但又有所害怕的不善良的人,也同樣可以這樣說。
從即須作出判決的法官的角度來說,威脅是在規定或指引他作出正義決定時指導他的規則或原則。
從企圖忠告壞人必須留心什麼和指導好人如何在指定的方式下進行訴訟的律師的角度來說,威脅是預測的基礎,即對掌握政治組織社會之權力的官員就其處理問題時将采取什麼行動進行預測的基礎。
誠然,從上述每一個角度出發,人們都可以發揮關于法律作為一種威脅的觀念。
但是,難道我們非要從某一角度出發來這樣做不可嗎?如果為了合乎科學和成為現實主義者,我們一定要冷酷無情的話,難道我們不能堅持把實際上被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願望作為我們的出發點,同時問一問我們怎樣可以使那些能夠對各種要求進行調整,并在适當限度加以保證的威脅與對其他人的其他要求協調一緻呢?怎樣承認甲、乙雙方的要求而不緻消滅任何一方的要求&mdash&mdash并且不緻使雙方中任何一方去尋找一方企圖消滅另一方的解決辦法,這難道不是一個真正的問題、一個超過虔誠願望的問題嗎?當人們被賦予權力時,他們就會傾向專橫。
法律從一開始就設法壓抑這種傾向,而就整個來說,是做得很成功的。
我們不要向那些&ldquo消極放棄&rdquo的哲學家們讓步,認為這種傾向是不能加以壓抑的,認為那些掌握政治組織社會的權力的人,不管他們願意與否,他們必然是要專橫武斷的。
這樣的哲學,不是羅馬古典時代以來成為法律史上的創造性力量的哲學。
這樣的哲學,不是使從奧古斯都[8]到亞曆山大·塞弗拉斯[9]時代的羅馬法學家們的著作成為茲後全世界法律工作者和立法者的知識源泉的那種哲學。
這樣的哲學,不是把大憲章中關于救濟具體冤屈的具體規定訂入保障整個英語世界自由的各種權利法案中去的那些人的哲學。
這樣的哲學,不是使我們能把英國中世紀的土地法和十七世紀的程序法作為十九世紀美國法律的根據的那種哲學。
這樣的哲學,不是從十二世紀羅馬法研究複興以來使文明和法律一起前進的那種哲學。
【注釋】 [1]西塞羅(MarcusTulliusCicero,前106&mdash前43年),古羅馬政治家、哲學家和雄辯家。
&mdash&mdash譯者注 [2]馬克·吐溫(MarkTwain,1835&mdash1910年),美國作家,其代表作有《湯姆·索亞曆險記》等。
&mdash&mdash譯者注 [3]托馬斯·阿奎那(ThomasAcquinas,1226&mdash1274年),西歐中世紀神學家和經院主義哲學家。
&mdash&mdash譯者注 [4]格勞秀斯(HugoGrotius,1583&mdash1645年),荷蘭法學家、古典自然法學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國際法奠基人。
&mdash&mdash譯者注 [5]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mdash1679年),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古典自然法學主要代表之一。
&mdash&mdash譯者注 [6]斯賓諾莎(BenedictSpinoza,1632&mdash1677年),荷蘭唯物主義哲學家,古典自然法學代表之一。
&mdash&mdash譯者注 [7]霍姆斯(OliverW.Holmes,1841&mdash1935年),美國法官,首先将實用主義哲學應用于法學。
&mdash&mdash譯者注 [8]奧古斯都(Augustus,前63&mdash後14年),羅馬帝國皇帝。
[9]亞曆山大·塞弗拉斯(AlexanderSeverus),公元二世紀二三十年代的羅馬帝國皇帝。
&mdash&mdash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