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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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其中每一種形式都會同其他被承認的利益發生競争,因而就需要限制。
例如,契約自由和選擇職業自由的利益就同經由工會所提出的工人們的各種要求發生競争,而在一個多世紀以來,這些利益曾為法院和立法方面帶來了特别困難的問題。
在家庭關系方面的個人利益也造成了許多困難問題。
夫婦每一方都對整個社會主張或要求外人不應妨害他們的關系。
可是這些弊端表明它們是與維護這些要求的訴訟同時出現的,所以許多州在估量到所有有關利益後,就不得不取消了這些訴訟。
這些利益雖仍得到承認,但現在并未給以有效的保障。
家庭關系也包含夫婦雙方對另一方提出的各種相互主張或要求。
丈夫對妻子社交生活和操作家務的各種要求,以前是充分加以保障的,但是由于同妻子在自由自我做主方面的個人利益加以權衡比較,丈夫的那些要求就被剝奪了所有實質上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妻子要求丈夫對她扶養和維持生活方面的主張或要求,則不僅獲得承認,而且用各種方式加以規定,從而使上述主張或要求成為法律中最受到保障的利益之一。
關于牽涉父母與子女關系的各種利益,在以前,父母的各種要求是用&ldquo管教&rdquo(即體罰)的特權、對子女收入的控制和在各個階段教育和養育子女的廣泛權力來實現的。
但是今天,子女的個人利益和關于未成年子女的社會利益,到處被估量為重于父母的利益;我國大城市裡的少年法院、家庭關系法院和家庭法院已大大改變了這些利益間在法律上的均衡。
個人基于經濟生活的地位所提出的那些要求或需要稱為物質利益。
人們馬上會想到關于控制作為财産法主體的有形物體的各種要求,以及關于履行作為契約法主體的約定利益的各種要求。
但是最好還是讓我們來注意一下同其他人發生的各種經濟上有利的關系中的一些利益。
這樣的關系可以是社會的、家庭的、公務的或契約的關系。
一個人如果被非法地和惡意地從一個社交團體開除出去,他在名譽和社會地位上所受到的損害可能在經濟上對他有嚴重的影響。
但是我們也一定要考慮到其他的要求。
我們不能忽視其他成員關于他們自己的團體可以自由地作出決定的各種主張。
如果他們堅持不肯與那個被開除的人一起做那個團體的成員,我們就不能強迫他們這樣做。
在有一個案件裡,法院判令恢複一個被非法地開除出去的人的會籍,結果那個團體在恢複了他的會籍後,就自行解散,并重新組成一個不讓那個人參加的新團體。
我已經指出過,丈夫對妻子社交生活、愛情和操作家務的各種要求,無論是在外界對家庭關系進行幹涉或妻子拒絕遵守這種關系時,已不再能獲得有效的保障。
其他的利益已經得到承認并被給以更高的價值。
至于在公務關系方面,則必須把各種公共利益考慮進去,賺錢商界中陳舊的财産概念,早已被舍棄了。
但是就我們來說,最重要的問題産生在契約關系方面。
如果某人與另一個人訂立了一項契約,他就對整個社會提出了一種要求,即第三者不得插手進來誘使另一方破壞契約。
可是在這方面第三者也可能提出必須加以考慮到的主張。
不久以前,勞工法中的一些最困難的問題,就是圍繞着對工人組織在誘使工人破壞雇傭契約方面的各種主張給予承認而産生的,而這種承認應該被認為是給予一種妨害這些契約的特權。
說到公共利益,隻舉一個困難的估量問題作為例子就足以說明一切了。
當社會的政治組織先後同血親組織和宗教組織争奪在社會控制方面的支配地位時,國家的尊嚴當時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由于承認了這種利益,下列一連串事情就都确定下來了:未經國家同意,國家不能被控訴;國家所負債務不能用來抵消它所提出的要求;國家不因其官員的行為而受到妨害;以及國家的各種要求不因官員疏于提出它們而喪失,也不因任何限制而受到阻礙。
對其中某些命題來說,也還有其他一些根據。
政治組織的效率不得遭受阻礙的利益也被考慮進去。
但是目前我們要問的是,社會政治組織的尊嚴應在多大程度上被當作值得考慮的利益。
鑒于對國家尊嚴的觀念業已改變,上述這些命題在今天應在多大範疇内予以維護,就成為公法上的一個争論問題。
可以用整個一次講演來講述一系列的社會利益。
一般保障似乎是過去最明顯的一個。
這包括:和平與秩序的要求(這是得到法律承認的第一個社會利益),一般安全(在公共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這個準則中早已得到承認)、一般的健康狀态、占有物的保障以及買賣的保障。
這裡隻要舉出一個各種被承認的利益之間互相沖突或重疊的例子,就足夠了。
從占有物的保障這一觀點來看,一個非法地取走并持有另一個人的财産的人,絕不能把多于本人所具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者。
但是從買賣保障的觀點來看,人們如果不了解或沒有注意到原所有人的權利,而善意地在一個商業買賣中與占有财産的那個人進行了交易,他們一般地應當受到保護。
有人主張,即使是非法的占有,也應當給予一種權力,就占有和表面上所有的東西進行商業買賣。
這個關于所謂流通能力的範圍問題已在世界各地普遍發生,而最近立法已給予買賣的保障比給占有物的保障以更大的地位。
與此密切有關和同樣重要的,是關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經濟各種社會制度的社會利益。
關于離婚立法方面的麻煩問題,其關鍵在于給予夫妻雙方個人的各種要求,或把婚姻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看待的社會利益以相應的比重。
關于懲治叛亂的立法和保證言論自由的司法保護這二者之間的麻煩問題,其關鍵在于給予從屬于一般進步和個人生活這些社會利益之下的個人信仰和言論自由的利益,或給予保障社會制度的社會利益以相應的比重。
最近的立法充滿了有必要使各種經濟制度的保障和個人生活相調和的例證。
某些其他重要社會利益,如在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使用和保存社會資源方面的利益,以及在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一般進步的利益,這些隻能在這裡略提一下。
最後,但絕不是次要的,還有個人生活中的社會利益&mdash&mdash即以文明社會中社會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使每個人的自由都能獲得保障的主張或要求,這種要求使他獲得了政治、社會和經濟各方面的機會,并使他在社會中至少能過一個合理的最低限度的人類生活。
這裡,我們也不斷地遇到各式各樣的重疊和沖突,而且必須加以調整。
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說,必須将這一範疇中的每個項目和許多别的項目擺在一起來加以估量,而不能容許其中任何一個項目達到最充分的程度,不然就會損及整個範疇。
當任何一個主張或要求已被拒絕承認或已得到承認并被劃定了界限時,法律對這個主張或要求的任務還沒有最後完成。
有些尚未被采納的主張,還在不斷地要求得到承認。
有些已經得到承認的主張,則正在不斷地争取獲得更高的評價。
例如,有組織的工人所要求于法律秩序的,并不是由于在這些組織中的工人們和工人組織并沒有得到像其他訴訟當事人或參加訴訟的組織所得到的待遇,而是由于他們不滿足于這些待遇。
他們認為:他們的要求應當享受比法律公式所賦予的更高的價值,法律隻是一般地把他們放在與個人同樣水平上,并把他們的争端和普通的非法侵害、違約以及妨害契約和商業關系同樣對待。
此外,還有些主張和主張之間的沖突,曾引起了長期存在的法律疑難。
在一個著名的案件裡立法者和法學家,從西塞羅[1]時代以來,就一直在辯論和運用他們的才能,可是直到今天問題仍然沒有比當年更接近于完全滿意的解決。
因此很顯然,當一份要求得到承認的主張或要求的細目提出來時,下一步就是承認它們,部分地承認它們或拒絕加以承認,并要對那些得到承認的主張或要求确定限度。
可以設想,這些都可以任意地加以決定。
但是對利益的任意調整,是不能長久維持的。
當人們的主張和需求不僅被拒絕承認而且還是在非理智的基礎上被否認時,他們會感到雙重的不滿。
因而,對各種利益的承認或拒絕承認以及劃定那些得
但是其中每一種形式都會同其他被承認的利益發生競争,因而就需要限制。
例如,契約自由和選擇職業自由的利益就同經由工會所提出的工人們的各種要求發生競争,而在一個多世紀以來,這些利益曾為法院和立法方面帶來了特别困難的問題。
在家庭關系方面的個人利益也造成了許多困難問題。
夫婦每一方都對整個社會主張或要求外人不應妨害他們的關系。
可是這些弊端表明它們是與維護這些要求的訴訟同時出現的,所以許多州在估量到所有有關利益後,就不得不取消了這些訴訟。
這些利益雖仍得到承認,但現在并未給以有效的保障。
家庭關系也包含夫婦雙方對另一方提出的各種相互主張或要求。
丈夫對妻子社交生活和操作家務的各種要求,以前是充分加以保障的,但是由于同妻子在自由自我做主方面的個人利益加以權衡比較,丈夫的那些要求就被剝奪了所有實質上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妻子要求丈夫對她扶養和維持生活方面的主張或要求,則不僅獲得承認,而且用各種方式加以規定,從而使上述主張或要求成為法律中最受到保障的利益之一。
關于牽涉父母與子女關系的各種利益,在以前,父母的各種要求是用&ldquo管教&rdquo(即體罰)的特權、對子女收入的控制和在各個階段教育和養育子女的廣泛權力來實現的。
但是今天,子女的個人利益和關于未成年子女的社會利益,到處被估量為重于父母的利益;我國大城市裡的少年法院、家庭關系法院和家庭法院已大大改變了這些利益間在法律上的均衡。
個人基于經濟生活的地位所提出的那些要求或需要稱為物質利益。
人們馬上會想到關于控制作為财産法主體的有形物體的各種要求,以及關于履行作為契約法主體的約定利益的各種要求。
但是最好還是讓我們來注意一下同其他人發生的各種經濟上有利的關系中的一些利益。
這樣的關系可以是社會的、家庭的、公務的或契約的關系。
一個人如果被非法地和惡意地從一個社交團體開除出去,他在名譽和社會地位上所受到的損害可能在經濟上對他有嚴重的影響。
但是我們也一定要考慮到其他的要求。
我們不能忽視其他成員關于他們自己的團體可以自由地作出決定的各種主張。
如果他們堅持不肯與那個被開除的人一起做那個團體的成員,我們就不能強迫他們這樣做。
在有一個案件裡,法院判令恢複一個被非法地開除出去的人的會籍,結果那個團體在恢複了他的會籍後,就自行解散,并重新組成一個不讓那個人參加的新團體。
我已經指出過,丈夫對妻子社交生活、愛情和操作家務的各種要求,無論是在外界對家庭關系進行幹涉或妻子拒絕遵守這種關系時,已不再能獲得有效的保障。
其他的利益已經得到承認并被給以更高的價值。
至于在公務關系方面,則必須把各種公共利益考慮進去,賺錢商界中陳舊的财産概念,早已被舍棄了。
但是就我們來說,最重要的問題産生在契約關系方面。
如果某人與另一個人訂立了一項契約,他就對整個社會提出了一種要求,即第三者不得插手進來誘使另一方破壞契約。
可是在這方面第三者也可能提出必須加以考慮到的主張。
不久以前,勞工法中的一些最困難的問題,就是圍繞着對工人組織在誘使工人破壞雇傭契約方面的各種主張給予承認而産生的,而這種承認應該被認為是給予一種妨害這些契約的特權。
說到公共利益,隻舉一個困難的估量問題作為例子就足以說明一切了。
當社會的政治組織先後同血親組織和宗教組織争奪在社會控制方面的支配地位時,國家的尊嚴當時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由于承認了這種利益,下列一連串事情就都确定下來了:未經國家同意,國家不能被控訴;國家所負債務不能用來抵消它所提出的要求;國家不因其官員的行為而受到妨害;以及國家的各種要求不因官員疏于提出它們而喪失,也不因任何限制而受到阻礙。
對其中某些命題來說,也還有其他一些根據。
政治組織的效率不得遭受阻礙的利益也被考慮進去。
但是目前我們要問的是,社會政治組織的尊嚴應在多大程度上被當作值得考慮的利益。
鑒于對國家尊嚴的觀念業已改變,上述這些命題在今天應在多大範疇内予以維護,就成為公法上的一個争論問題。
可以用整個一次講演來講述一系列的社會利益。
一般保障似乎是過去最明顯的一個。
這包括:和平與秩序的要求(這是得到法律承認的第一個社會利益),一般安全(在公共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這個準則中早已得到承認)、一般的健康狀态、占有物的保障以及買賣的保障。
這裡隻要舉出一個各種被承認的利益之間互相沖突或重疊的例子,就足夠了。
從占有物的保障這一觀點來看,一個非法地取走并持有另一個人的财産的人,絕不能把多于本人所具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者。
但是從買賣保障的觀點來看,人們如果不了解或沒有注意到原所有人的權利,而善意地在一個商業買賣中與占有财産的那個人進行了交易,他們一般地應當受到保護。
有人主張,即使是非法的占有,也應當給予一種權力,就占有和表面上所有的東西進行商業買賣。
這個關于所謂流通能力的範圍問題已在世界各地普遍發生,而最近立法已給予買賣的保障比給占有物的保障以更大的地位。
與此密切有關和同樣重要的,是關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經濟各種社會制度的社會利益。
關于離婚立法方面的麻煩問題,其關鍵在于給予夫妻雙方個人的各種要求,或把婚姻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看待的社會利益以相應的比重。
關于懲治叛亂的立法和保證言論自由的司法保護這二者之間的麻煩問題,其關鍵在于給予從屬于一般進步和個人生活這些社會利益之下的個人信仰和言論自由的利益,或給予保障社會制度的社會利益以相應的比重。
最近的立法充滿了有必要使各種經濟制度的保障和個人生活相調和的例證。
某些其他重要社會利益,如在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使用和保存社會資源方面的利益,以及在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一般進步的利益,這些隻能在這裡略提一下。
最後,但絕不是次要的,還有個人生活中的社會利益&mdash&mdash即以文明社會中社會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使每個人的自由都能獲得保障的主張或要求,這種要求使他獲得了政治、社會和經濟各方面的機會,并使他在社會中至少能過一個合理的最低限度的人類生活。
這裡,我們也不斷地遇到各式各樣的重疊和沖突,而且必須加以調整。
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說,必須将這一範疇中的每個項目和許多别的項目擺在一起來加以估量,而不能容許其中任何一個項目達到最充分的程度,不然就會損及整個範疇。
當任何一個主張或要求已被拒絕承認或已得到承認并被劃定了界限時,法律對這個主張或要求的任務還沒有最後完成。
有些尚未被采納的主張,還在不斷地要求得到承認。
有些已經得到承認的主張,則正在不斷地争取獲得更高的評價。
例如,有組織的工人所要求于法律秩序的,并不是由于在這些組織中的工人們和工人組織并沒有得到像其他訴訟當事人或參加訴訟的組織所得到的待遇,而是由于他們不滿足于這些待遇。
他們認為:他們的要求應當享受比法律公式所賦予的更高的價值,法律隻是一般地把他們放在與個人同樣水平上,并把他們的争端和普通的非法侵害、違約以及妨害契約和商業關系同樣對待。
此外,還有些主張和主張之間的沖突,曾引起了長期存在的法律疑難。
在一個著名的案件裡立法者和法學家,從西塞羅[1]時代以來,就一直在辯論和運用他們的才能,可是直到今天問題仍然沒有比當年更接近于完全滿意的解決。
因此很顯然,當一份要求得到承認的主張或要求的細目提出來時,下一步就是承認它們,部分地承認它們或拒絕加以承認,并要對那些得到承認的主張或要求确定限度。
可以設想,這些都可以任意地加以決定。
但是對利益的任意調整,是不能長久維持的。
當人們的主張和需求不僅被拒絕承認而且還是在非理智的基礎上被否認時,他們會感到雙重的不滿。
因而,對各種利益的承認或拒絕承認以及劃定那些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