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的任務

關燈
為了了解法律秩序的任務,不妨想一下當首次放映一部新的、大做廣告的和由大衆歡迎的某個明星主演的影片時,戲院售票處前排隊買票的情況。

    想要進入戲院的人多半比戲院能容納的人為多。

    如果那些想進去的人并不排隊或并不讓他們這樣排隊,那麼就不可能有很多人進得去,甚至一個人都不能進去。

    至少,這個進入戲院的過程将會是一個費時的和麻煩的過程,而且很多人大概會因此而受傷。

    有許多人将會放棄進去的念頭。

    别的許多人将會因争搶而躊躇不前,不願參加争搶而轉身到别的地方去。

    很可能當這場争奪過去後,不僅在許多試圖買票的人中隻有少數人能僥幸進去,而且他們的衣服已被撕破,身上有了傷痕并被毆打,他們将在萬分狼狽的狀态中去享受這次演出。

    或者,再不妨比較一下從一座起火的大樓裡往外沖的情況。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秩序不能維持的話,那就隻有少數人才能逃出來,而許多人會被踩倒。

    但是如果對買票或對起火大樓裡的秩序加以維持的話,那麼就可以在最少的阻礙和浪費之下使很多人可以買到票或得救。

     這種秩序的維持可能由于大家都已習慣于承認排隊或按照先後是當然的事情,或者也可能由于受到一個警察或起火學校的一個教師的迫使。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社會控制使其有可能為最大多數人做最多的事情。

    俗話說得好,我們大家都需要地球,我們大家都有我們謀求滿足的許多願望和要求。

    我們有那麼許多人,可是地球卻隻有一個。

    每一個人的願望不斷地和他鄰人們的願望互相沖突或重疊。

    所以,人們不妨說,這就有了一項巨大的社會工程任務。

    這就有了一項使生活物資和滿足生活在一個政治組織社會中的人們的各種要求和願望的手段,在不能滿足人們對它們的一切要求的情況下,至少盡可能地做得好些。

    這就是當我們說法律的目的是正義時的意思。

    我們認為正義并不意味着個人的德行它也并不意味着人們之間的理想關系。

    我們認為它意味着一種制度。

    我們認為它意味着那樣一種關系的調整和行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資和滿足人類對享有某些東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種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礙和浪費的條件下盡可能多地給以滿足。

     以這樣的方式來看待這件事情時,我們必須以個人對享有某些東西或做某些事情的要求、願望或需要作為出發點,也可能以不強迫他去做他所不想做的事情的要求、願望或需要作出發點。

    在法律科學中,從耶林以來,我們把這些要求、願望或需要稱為利益。

     一個法律制度通過下面一系列辦法來達到,或無論如何力圖達到法律秩序的目的:承認某些利益;由司法過程(今天還要加上行政過程)按照一種權威性技術所發展和适用的各種法令來确定在什麼限度内承認與實現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認的利益。

     為了說明現在的問題起見,我想将利益規定為人們個别地或通過集團、聯合或親屬關系,謀求滿足的一種需求或願望,因而在安排各種人們關系和人們行為時必須将其估計進去。

    法律秩序或作為決定争端之用的一整套權威性指示或根據這種意義上的法律,并不創造這些利益。

    在自然狀态的古老觀念和自然權利理論中,就有這些真理。

    即使沒有法律秩序和一整套關于如何行為或如何作出決定的權威性指示,這種意義上的利益也還是存在的。

    哪裡有許多人發生接觸,哪裡就有人們對享有某些東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種要求。

    從來沒有過一個社會,居然會有如此多的滿足這些要求的剩餘手段,或居然會有使每個人去做一切他所謀求的或要求去做的事情的剩餘機會,以緻在滿足這些要求時不再有什麼競争。

    各種利益之間之所以産生沖突或競争,就是由于個人相互間的競争、由于人們的集團、聯合或社團相互間的競争,以及由于個人和這些集團、聯合或社團在竭力滿足人類的各種要求、需要和願望時所發生的競争。

     誠然,懷疑論現實主義者是不同意這一命題的。

    他們說人們所提出的各種要求乃是法律的一個結果而不是法律的起因。

    他們對我們說,我們并不因為由于我母親給了我這個表,我提出占有的要求而保障我占有我的表并隻由我來使用它的願望,而我的要求是為政治組織社會所承認并通過一種法律認可的權利來實現的。

    他們認為,我這樣要求,是因為法律教導我和其他人要作為所有權人而提出要求。

    法律既然教導我們對事物要如此提出要求,我們也就得出了一種将權利歸因于我們自己的根據&mdash&mdash一種先行存在的道德上的要求&mdash&mdash然後我們就說這種要求是為國家所支持的;據說,如果不是法律指定我們去控制,我們本來是不會對事物提出要求的。

    讓我們來看看吧。

    工人們堅決地提出對工作的既得權利的主張究竟是在最近立法承認和實施這種既得權利以前還是以後呢?究竟是法律教導工人去主張進行靜坐罷工呢?還是在法律沒有聽說過這樣一種事情以前,工人們就提出了這種主張而且必須要由法律來告訴他們不準提出這樣的主張呢? 所以,我們必須從法律并不創造這些利益這一命題出發。

    法律發現這些利益迫切要求獲得保障。

    它就把它們加以分類并或多或少地加以承認。

    它确定在什麼樣限度内要竭力保障這樣被選定的一些利益,同時也考慮到其他已被承認的得益和通過司法或行政過程來有效地保障它們的可能性。

    在承認了這些利益并确定其範圍後,它又定出了保障它的方法。

    它還為了下列目的而規定各種價值準則:為了确定哪些利益應予承認,為了确定保障各種被承認的利益的範圍,以及為了判斷在任何特定場合下怎樣權衡對有效法律行為的各種實際限制。

     利益是各個人所提出來的,它們是這樣一些要求、願望或需要,即:如果要維護并促進文明,法律一定要為這些要求、願望或需要作出某種規定,但是它們并不由于這一原因全都是個人的利益。

    我們不要把法學家所使用的作為權利要求的利益和經濟學家所使用的作為有利的利益二者加以混淆。

    講到人們提出的主張或要求,那麼利益也就分為三類: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

    有些是直接包含在個人生活中并以這種生活的名義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願望。

    這些利益可以稱為個人利益。

    其他一些是包含在一個政治組織社會生活中并基于這一組織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願望。

    還有一些其他的利益或某些其他方面的同類利益,它們是包含在文明社會的社會生活中并基于這種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願望。

     每一種要求并不一定永遠隻屬于其中一個範疇。

    同一要求可能基于不同的地位而被提出,因而必須從不同角度來看待。

    同一要求可能從一個以上的生活方面的地位而提出。

    因此,當我控告某人未經我同意而取走我的表,以便恢複我對表的占有或取得表的貨币價值,作為剝奪我對表的占有的賠償時,我對表的要求是作為個人的物質利益而提出的。

    但是我的要求也可以被認為是與保障占有物的社會利益相一緻的,而且當我通過相應控告使區檢察官對偷竊我的表的人就其所犯盜竊罪起訴時,我的要求就作為保障占有物的社會利益而提出。

     對過去迫切要求得到承認和保障的各種利益的情況一般地介紹一下也就夠了。

    個人利益可以分作:人格的利益、家庭關系方面的利益和物質利益。

    人格利益就是那些包含個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的利益。

    一種形式是保障一個人的肉體和健康方面的利益。

    又一種形式是關于自由行使個人意志的利益&mdash&mdash即免受強制和欺騙,而強制和欺騙使一個人被迫或被騙去做在他在自由意志下或在了解事實真相時所不會做的事情。

    又一種形式是關于自由選擇所在地的利益,即一個人選擇他将到哪裡去和将在哪裡留下的主張。

    又一種形式是關于一個人的名譽,保障其不在周圍的人中間受到诽謗和對他的地位的其他侵犯。

    又一種形式是關于契約自由和同别人自由地發生關系,以及與此密切聯系的使自己自由地從事或被雇于合适的或本人認為合适的任何職業的利益。

    還有一種形式是自由信仰和自由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