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什麼是法律?
關燈
小
中
大
培根[1]在他的論真理的文章裡寫道:&ldquo當善诙諧的彼拉多[2]說&lsquo什麼是真理&rsquo時,他不會等待一個回答。
&rdquo對培根來說,當他用十六世紀的眼光來讀《第四福音書》時,他假定彼拉多在說笑話,是很自然的,就像對彼拉多來說,當他用一世紀的眼光來看關于基督下降到人間是來證明真理的說法時,他也會很自然地說他所說的話是十分真摯的。
培根知道過去有那樣一些哲學家,就像他所講的,這些人&ldquo認為确定一個信仰是一個束縛&rdquo。
但是他說,這派哲學家已經成為過去了。
可是,他們在一世紀卻曾經風行一時過,而且彼拉多那個時代的任何一個有教養的羅馬人,對斷言真理的人大概都會給以同樣的評論。
在希臘古典哲學和羅馬共和國末期、帝國初期所流行的哲學之間,在思想領域裡發生了根本的變革,就如在紀元初和培根寫作時之間所發生的,以及在培根的時代和今天(自稱為)先進的思想家們之間所發生的變革一樣。
彼拉多是在懷疑論和失去幻想的時代那樣說的。
戰争使希臘各城邦疲憊不堪。
希臘全部均落入腓力[3]之手并被并入亞曆山大[4]的帝國。
這個帝國後來又趨于分裂,由亞曆山大的将領和後繼人們互相進行争奪。
希臘化的世界不是适合于各種唯心主義哲學的世界。
對共和國末期和帝國初期的羅馬,同樣也可以這樣說。
這個時代是政治上四分五裂和内戰的時代。
三個世代的連綿内戰使當時的社會組織消耗殆盡,就像伯羅奔尼撒戰争曾使古典時代的希臘世界消耗殆盡一樣。
失去幻想、動蕩不安的環境和專制的政府,都使人們轉向懷疑論和伊壁鸠魯主義,它們似乎是在告訴人們如何在亂世裡生活。
這些都成了各種流行的思想類型,它們和今天所流行的各種哲學一樣,是各種&ldquo消極放棄&rdquo的哲學。
信奉伊壁鸠魯[5]學說的人認為唯一确定的知識就是我們通過感覺得到的知識。
至善就是個人的快樂生活。
正義是某種變化莫測的東西,它不過是一個獲得快樂的權宜手段而已。
懷疑論者認為我們不可能具有任何關于事物性質的知識,因而對一切事物的正确态度就是泰然自若的态度。
無論感覺或理性都不能給予我們确定的知識。
我們必須停止對事物進行判斷,而隻是充分利用它們。
隻有不進行任何判斷的懷疑論者,才能用一種不為情感或願望所動的絕對冷靜态度來看待各種事物。
對于善或惡作出肯定判斷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如果你看見一些強盜在攔路搶劫一個人或一群惡徒在圖謀對一個無辜者施加私刑,伊壁鸠魯就會說,還是避開些吧,除非權衡苦樂,你能斷定進行幹涉最後會促進你的快樂生活。
懷疑論者則說,不要去加以判斷,也不要挨近。
強盜或使用私刑的暴徒,像你一樣,可以是對的,也可以是錯的。
彼拉多就是以這種精神說話的。
培根是在文藝複興之後過度信仰理性的時代寫作的。
發現新大陸、開拓殖民地和巨大的集權政治組織興起的時代,近代科學的開創和貿易、商業擴展的時代,這不會是失去幻想的時代。
人們有信心地斷言,他們可以通過理性認識一切事物并解決一切問題。
信奉伊壁鸠魯學說和懷疑論的人是一些放肆過分的派别,他們已經永遠消逝了。
彼拉多的問題成了一種不合适的诙諧。
現在,在理性和通過理性可能取得知識的信念支配過從培根當時一直到上世紀末以後,我們發現自己又處在另一個失去幻想的時代了。
今天的社會哲學采取了消極放棄的态度。
相對論教導說:我們所能認識的一切隻是我們個人知覺和經驗所構成的個人精神創造。
我們的關于&ldquo應當是什麼&rdquo的各種觀念,隻有在我們各人的思想體系中才是有效的,它們對于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加以證實。
在法律和道德之間以及在政治上組織起來的社會所實行的社會控制和正義之間,都存在着一種不可調和的矛盾。
&ldquo應當是什麼&rdquo是一種虔敬的願望,一種迷信和一幅與現實無關的非科學的、主觀的圖畫。
善和惡的判斷、頌揚和指責都是不科學的。
我們要求以一個最終的政治權力為前提,而一切都淵源于它。
各種憲法限制都是語詞的矛盾。
一種純粹科學不去糾纏各種關于平衡的主觀理想和各種有保證的自由和權利。
權利不過是從國家官員行使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得出的推論。
法律不過是那些官員們所做的事情而已。
伊壁鸠魯、皮浪[6]和卡涅狄斯[7]以新的名字但以同樣的社會、政治和倫理哲學複返了。
從紀元前六世紀希臘人開始考慮這些事情以來,什麼是法律這個問題一直是一個争論的題目。
許多東西曾發生作用使這個問題成為一個困難的問題。
但是困難的重要根源是:三個完全不同的東西都曾用着法律的名稱,而人們都曾試圖以其中一個為根據來解釋所有這三者。
明确地說,這三種意義就是:(一)法學家們現在所稱的法律秩序&mdash&mdash即通過有系統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制度。
(二)一批據以作出司法或行政決定的權威性資料、根據或指示,這也就是當我們講到印第安納州的法律、比較法、财産法或契約法時所理解的東西。
(三)卡多佐[8]法官中肯地所稱的司法過程,而今天我們還必須加上行政過程&mdash&mdash即為了維護法律秩序依照權威性的指示以決定各種案件和争端的過程。
這就是許多自稱為現實主義者的人今天給予法律這個名詞的意義。
正如我們的一個著名法學家所說的,法律就是公務上所做的一切事情。
因而,這就有了三種觀念,而它們都用同一個名稱,這在讨論這一問題時就造成了很多混亂。
如果這三種意義可以統一起來的話,那就是用社會控制的觀念來加以統一。
我們可以設想一種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過程中使用的權威性法令來實施的高度專門形式的社會控制。
&rdquo對培根來說,當他用十六世紀的眼光來讀《第四福音書》時,他假定彼拉多在說笑話,是很自然的,就像對彼拉多來說,當他用一世紀的眼光來看關于基督下降到人間是來證明真理的說法時,他也會很自然地說他所說的話是十分真摯的。
培根知道過去有那樣一些哲學家,就像他所講的,這些人&ldquo認為确定一個信仰是一個束縛&rdquo。
但是他說,這派哲學家已經成為過去了。
可是,他們在一世紀卻曾經風行一時過,而且彼拉多那個時代的任何一個有教養的羅馬人,對斷言真理的人大概都會給以同樣的評論。
在希臘古典哲學和羅馬共和國末期、帝國初期所流行的哲學之間,在思想領域裡發生了根本的變革,就如在紀元初和培根寫作時之間所發生的,以及在培根的時代和今天(自稱為)先進的思想家們之間所發生的變革一樣。
彼拉多是在懷疑論和失去幻想的時代那樣說的。
戰争使希臘各城邦疲憊不堪。
希臘全部均落入腓力[3]之手并被并入亞曆山大[4]的帝國。
這個帝國後來又趨于分裂,由亞曆山大的将領和後繼人們互相進行争奪。
希臘化的世界不是适合于各種唯心主義哲學的世界。
對共和國末期和帝國初期的羅馬,同樣也可以這樣說。
這個時代是政治上四分五裂和内戰的時代。
三個世代的連綿内戰使當時的社會組織消耗殆盡,就像伯羅奔尼撒戰争曾使古典時代的希臘世界消耗殆盡一樣。
失去幻想、動蕩不安的環境和專制的政府,都使人們轉向懷疑論和伊壁鸠魯主義,它們似乎是在告訴人們如何在亂世裡生活。
這些都成了各種流行的思想類型,它們和今天所流行的各種哲學一樣,是各種&ldquo消極放棄&rdquo的哲學。
信奉伊壁鸠魯[5]學說的人認為唯一确定的知識就是我們通過感覺得到的知識。
至善就是個人的快樂生活。
正義是某種變化莫測的東西,它不過是一個獲得快樂的權宜手段而已。
懷疑論者認為我們不可能具有任何關于事物性質的知識,因而對一切事物的正确态度就是泰然自若的态度。
無論感覺或理性都不能給予我們确定的知識。
我們必須停止對事物進行判斷,而隻是充分利用它們。
隻有不進行任何判斷的懷疑論者,才能用一種不為情感或願望所動的絕對冷靜态度來看待各種事物。
對于善或惡作出肯定判斷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如果你看見一些強盜在攔路搶劫一個人或一群惡徒在圖謀對一個無辜者施加私刑,伊壁鸠魯就會說,還是避開些吧,除非權衡苦樂,你能斷定進行幹涉最後會促進你的快樂生活。
懷疑論者則說,不要去加以判斷,也不要挨近。
強盜或使用私刑的暴徒,像你一樣,可以是對的,也可以是錯的。
彼拉多就是以這種精神說話的。
培根是在文藝複興之後過度信仰理性的時代寫作的。
發現新大陸、開拓殖民地和巨大的集權政治組織興起的時代,近代科學的開創和貿易、商業擴展的時代,這不會是失去幻想的時代。
人們有信心地斷言,他們可以通過理性認識一切事物并解決一切問題。
信奉伊壁鸠魯學說和懷疑論的人是一些放肆過分的派别,他們已經永遠消逝了。
彼拉多的問題成了一種不合适的诙諧。
現在,在理性和通過理性可能取得知識的信念支配過從培根當時一直到上世紀末以後,我們發現自己又處在另一個失去幻想的時代了。
今天的社會哲學采取了消極放棄的态度。
相對論教導說:我們所能認識的一切隻是我們個人知覺和經驗所構成的個人精神創造。
我們的關于&ldquo應當是什麼&rdquo的各種觀念,隻有在我們各人的思想體系中才是有效的,它們對于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加以證實。
在法律和道德之間以及在政治上組織起來的社會所實行的社會控制和正義之間,都存在着一種不可調和的矛盾。
&ldquo應當是什麼&rdquo是一種虔敬的願望,一種迷信和一幅與現實無關的非科學的、主觀的圖畫。
善和惡的判斷、頌揚和指責都是不科學的。
我們要求以一個最終的政治權力為前提,而一切都淵源于它。
各種憲法限制都是語詞的矛盾。
一種純粹科學不去糾纏各種關于平衡的主觀理想和各種有保證的自由和權利。
權利不過是從國家官員行使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得出的推論。
法律不過是那些官員們所做的事情而已。
伊壁鸠魯、皮浪[6]和卡涅狄斯[7]以新的名字但以同樣的社會、政治和倫理哲學複返了。
從紀元前六世紀希臘人開始考慮這些事情以來,什麼是法律這個問題一直是一個争論的題目。
許多東西曾發生作用使這個問題成為一個困難的問題。
但是困難的重要根源是:三個完全不同的東西都曾用着法律的名稱,而人們都曾試圖以其中一個為根據來解釋所有這三者。
明确地說,這三種意義就是:(一)法學家們現在所稱的法律秩序&mdash&mdash即通過有系統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制度。
(二)一批據以作出司法或行政決定的權威性資料、根據或指示,這也就是當我們講到印第安納州的法律、比較法、财産法或契約法時所理解的東西。
(三)卡多佐[8]法官中肯地所稱的司法過程,而今天我們還必須加上行政過程&mdash&mdash即為了維護法律秩序依照權威性的指示以決定各種案件和争端的過程。
這就是許多自稱為現實主義者的人今天給予法律這個名詞的意義。
正如我們的一個著名法學家所說的,法律就是公務上所做的一切事情。
因而,這就有了三種觀念,而它們都用同一個名稱,這在讨論這一問題時就造成了很多混亂。
如果這三種意義可以統一起來的話,那就是用社會控制的觀念來加以統一。
我們可以設想一種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過程中使用的權威性法令來實施的高度專門形式的社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