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文明和社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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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占有多少地位,宗教組織已喪失了它們對人類的權力。

    社會控制已完全世俗化了。

     道德的背後不曾有過這樣有效的組織作為支持。

    可是血親集團卻對其行為為本親屬帶來恥辱的血親成員加以約束。

    在羅馬,一種監察道德的權力,開始時屬于作為羅馬族人家長(羅馬族被當作是一個血親社會)的君主,後來則轉入共和國的法官之手,而且在法律中留下一些殘餘,一直傳到近代世界。

    縱使這樣一些東西在政治組織社會中已不再存在,可是同業公會、工會、社會團體和兄弟會組織,用它們的各種倫理法典、規章、行為标準或做什麼和不做什麼的準則,正在日益增加着對個人行為的控制,雖然都要從屬于國家的法律。

     但從十六世紀以來,社會政治組織已經成為首要的了。

    它具有,或者要求具有,并且就整個來說事實上保持着一種對強力的壟斷。

    所有其他社會控制的手段被認為隻能行使從屬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範圍内的紀律性權力。

    英國的法院可以恢複被一個社會團體錯誤地開除出去的人的會員籍。

    一些法院曾判決過,被信托作為教會用途的财産,是否是按照教會教義(财産因這種教義而授予)而使用的。

    家庭、教會和各種團體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在現代社會中組織道德的作用,它們都是在法律規定限度内活動并服從法院的審查。

    今天,社會控制首先是國家的職能,并通過法律來行使。

    它的最後效力依賴于專為這一目的而設立或遴選的團體、機構和官員所行使的強力。

    它主要地通過法律發生作用,這就是說,通過被任命的代理人系統的和有秩序的使用強力。

     可是,如果假定政治組織社會和它用來對個人施加壓力的法律,對完成目前複雜社會裡的社會控制的任務來說已經綽綽有餘,那是錯誤的。

    法律必須在存在着其他比較間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mdash&mdash家庭、家庭教養、宗教和學校教育&mdash&mdash的情況下執行其職能。

    如果這些手段恰當地并順利地完成了它們的工作的話,那麼許多本應屬于法律的事情将會預先做好。

    需要管制的反社會的行為和與周圍的人們處理得不好的關系,可以通過養育、訓練和教育來加以預防,從而導緻以理性為準繩的生活。

    但是都市生活和工業的環境嚴重地影響了家庭教養。

    它的作用,在大都市裡遠遠不如在過去的小範圍的、同種姓的鄰居關系中那樣有效。

    現時事物的普遍世俗化、對信念或教義的不信任以及冷酷的現實主義(像它自己認為的那樣),削弱了宗教的勢力。

    學校教育已成為我們支援社會控制的主要依托。

    可是它也已世俗化了,而且即使道德教養可以通過教育來達到的話,學校教育也不能與道德教養等量齊觀。

    當法律将社會控制的全部活動納入自己的領域後,法令的實施就成為一個尖銳的問題了。

     關于&ldquo是怎樣&rdquo的各種理論,對&ldquo應當是怎樣&rdquo的各種觀念具有顯著的影響。

    人們傾向于做他們認為他們現在正在做着的事情。

    當立法者被教導說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而他是主權者的喉舌時他就傾向于認為規定在&ldquo茲制定&rdquo等字樣後面的一切都是正當的了。

    專橫的立法用這些東西乃是主權者的意志這種說法來為自己辯解。

    當法官被教導說因為他的判決為他所決定的事情蓋上了國家的金印,法院所判決的一切就是法律,而這也就是法令所要求的一切時,他就傾向于認為&ldquo茲受理并判決&rdquo等字樣後面所寫的一切都是正當的了。

    當一個行政官員被教導說法律就是他在職務上所做的任何事情時,他多半假定他可以在作出決定以前拒絕或忽視聽取雙方的陳述,也可以違反人們曾認為的公正的基本準則,即任何人都不能作為對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由他自己來接受申訴、進行調查、起訴、在自己面前為申訴辯護,并在一次程序中就這一申訴作出裁決。

    如果立法者、法官和行政官員被教導說,法律是政治組織社會行使強力的威脅,那麼他們就傾向于不去思考一下這種威脅的内容是什麼,而隻去考慮,在什麼程度上用一般講法來說,這種威脅能夠行得通。

    随着專制政府在全世界的興起,這樣一些觀念已經流行起來,而且給予獨裁者以科學理論上的聲援和慰撫。

     當代法學和政治理論的首要人物之一熱烈地倡導這樣一種學說,認為法律不過是這樣一種東西,即一些由政治組織社會中被指定的機構所制定的權威性規範和各種威脅的實施,這種威脅在一定的行為或情況出現時,不論它是好是壞都會有某種法律強制随之而來&mdash&mdash這位當代法學家中的首要人物告訴我們說,唯心主義導緻專制政治,他并引柏拉圖的話作為證明。

    關于法律目的的絕對理想和價值的絕對尺度,在他看來,似乎會導緻建立和維護這種絕對理想和絕對尺度的絕對統治者。

     毫無疑問,這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說法,但這卻是一個這樣的矛盾:關于正義的各種絕對觀念曾導緻了自由政府,而關于正義的各種懷疑論觀念卻和專制政治并行不悖。

    唯心主義将某種東西置于統治者或統治集團之上,用它來判斷他們并使他們負責根據它來進行統治。

    即令觀念是絕對的,那些掌握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的人卻不是絕對的。

    懷疑論現實主義者沒有将任何東西置于統治者或統治集團之上。

    這樣就沒有用來判斷他們的尺度,至多隻有個人的主觀意見,可是人們教導我們說,随便哪兩個人必然不能有同樣的價值尺度,或者即使他們有的話,也沒有一個人能證明他的尺度比另一個人的更高明。

    因而,正如聖保羅[11]所講的,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他們自己就是法律。

    他們做什麼就證明他們所做的是正當的。

    正是統治者的這種态度,标志着一種專制政治。

    如同吉蔔林[12]筆下的那個破門而入的惡漢一樣,專制統治者就是以他們身上賦有的權威和強力來進行統治的。

    我并不想宣揚一種唯心主義的哲學信條。

    但是我确實要說:如果懷疑論現實主義的各種學說是新康德主義相對論在法學和政治學中的産物,那麼在這樣一些實際學科中我們必須根據相對論本身結果來判斷相對論。

    但是,我認為答案似乎是我們不應該絕對化地來看待相對論。

    這一點我将在本書最後一章加以探讨。

     我們能否承認,在當前的事實上,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是通過由那些行使政治組織社會權力的人們适用強力來實現的,而且就到此為止了呢?我們能否說,實際上是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在實施立法者所規定的各種威脅,而站在強力的行使和各種威脅背後的是虔誠的願望、迷信或托詞呢?有些人感覺到,如同人們大概從兩千三百年以前詭辯論者宣布了懷疑論現實主義立場以來就已感覺到的&mdash&mdash我們一定要為法律找到一個較好的根據,一定要找出強力背後的某種東西,強力不可能是社會控制的最終現實;他們的确曾從一個立場被驅趕至另一立場,但是,他們卻從來沒有放棄關于在強力背後有某種永恒的或至少是相對永恒的東西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