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文明和社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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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對文明正在作出的要多得多。
為了說明為什麼我要從法律的理想成分這方面來探讨法律,以及為什麼我要從文明的觀念、從作為維護文明之方法的社會控制的觀念和從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手段或一個方面(從這個字眼的一種意義上說)的觀念出發,上面這個稍為冗長的引言似乎是必要的。
不論我們把文明看作事實還是觀念。
我認為它是各門社會科學的出發點。
有人曾經說過,文明是使人類力量得到最大可能的展現。
因此,就有一種過程、一種由這一過程迄今帶領我們到達的狀況,以及一種關于這一過程及其所導緻狀況的觀念。
但是這種提出問題的方法,對于這一代人來說,太像黑格爾所用的方式了。
因此,不如讓我們說,文明是人類力量不斷地更加完善的發展,是人類對外在的或物質自然界和對人類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類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文明的這兩個方面是相互依賴的。
如果不是由于人們所已達到的對内在本性的控制,他們就難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
如果人們必須随時武裝自己并經常害怕受到攻擊;如果沒有這樣一個假設,即:在文明社會中,人們必須能假定其他人不會故意侵犯他們,必須能假定那些從事某種行為的人在其行為中将适當注意以免給其他人帶來遭到損害的不合理危險,那麼曾使物質自然界的許多東西有可能被控制起來供人類之用的研究、試驗和調查,就不可能進行了。
但是,如果沒有對物質自然界已經達到的那種控制,今天生活在世界上的龐大人口也就不可能存身了。
因而人們對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們得以繼承這個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們所繼承的東西。
各門社會科學必須研究這種對内在的或人類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mdash&mdash它究竟是什麼,它是怎樣産生的,以及最重要的是,它是怎樣得以保持、促進和流傳的。
這種支配力是直接通過社會控制來保持的,是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所施加的壓力來保持的。
施加這種壓力是為了迫使他盡自己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并阻止他從事反社會的行為,即不符合社會秩序假定的行為。
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在開始有法律時,這些東西是沒有什麼區别的。
甚至在像希臘城邦那樣先進的文明中,人們通常使用同一個詞來表達宗教禮儀、倫理習慣、調整關系的傳統方式、城邦立法,把所有這一切看作一個整體;我們應該說,現在我們稱為法律的這一名稱,包括了社會控制的所有這些手段。
混淆不清到了如此程度,以緻在相傳是柏拉圖的一次對話中,蘇格拉底被弄成将一本花匠的手冊說成園藝術的法律,将一本烹調手冊說成烹調術的法律,因為花匠和廚師的傳統規則同祭司、道德家、法官和立法者這樣一些有權宣布城邦習慣的人的傳統規則,在種類上是一樣的。
我們所稱的輿論,就是倫理習慣的一種近代形式,它是組織在各種各樣的自願聯合之中的。
當倫理發展的結果産生了道德體系時,就出現一種法律發展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人們試圖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來,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為法令。
有組織的宗教,在這個發展的主要手段中是相當重要的一個。
在文明史的一段很長時期内,它負擔了大部分的社會控制。
很多早期的法律,接收了各種宗教制度和宗教戒律,并用國家的強力加以支持。
在英國法律的早期,我們發現有一個盎格魯&mdash撒克遜的國王,像對基督教徒那樣勸告他的人民保持和平,而不是像對臣民那樣命令他們。
當西羅馬帝國崩潰時,教會在大約六個世紀内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而在中世紀後期,教會法庭和教會法律,同國家的法院同等地分掌對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管轄權。
法律中的理想成分,今天同宗教仍有密切的關系,當代的一個重要法學家就告訴我們說,他認為哲學不能給我們以我們所需要的價值尺度,我們必須仰賴于宗教。
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
在當前的社會中,我們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
我們力圖通過有秩序地和系統地适用強力,來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
此刻人們最堅持的就是法律的這一方面,即法律對強力的依賴。
但我們最好記住,如果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方式,具有強力的全部力量,那麼它也具有依賴強力的一切弱點。
而且從十七世紀到上次世界大戰時期國際法的成就說明,某種很像法律的東西,雖沒有任何強力的支持,也能夠存在并證明是有效的。
在一個不以個人為單位而以血親集團為單位的血親組織社會中,法律的任務隻是在各個好戰集團之間保持和平這樣一個簡單任務。
如果一個血親成員傷害了另一成員,就由血親集團的内部紀律來加以處理。
如果某一個血親集團的成員傷害了另一個血親集團的成員,就沒有一個共同的上級來調整所産生的争端。
而通常的結果就是血親複仇。
最早設計的法律制度,是通過要求被害血親放棄複仇行為和規定旨在确定事實的機械的審訊方式,來調節并最終制止私人間的戰争。
這種維持和平的制度的觀念,在增加了許多别的職能後,也還是繼續存在。
不過這種制度隻以有限的社會控制為它的範圍,大部分社會控制仍留給血親集團的内部紀律、共同體的倫理習慣和宗教組織去處理。
可是血親組織作為社會控制的一個重要手段,實質上已經消失。
現在比家庭還大的組織隻是由于感情、曆史或社會目的才存在。
甚至家庭,在都市生活的條件下,也已失去了紀律上的有效性。
少年法院和家庭關系法院已接替了許多一度曾屬于家長的管轄權。
法官行使着處理逃學和屢教不改行為的權力,法院程序代替了舊時父親和兒子之間在家庭邊房裡的談話,這種談話以前就是用來教訓逃學兒童,使他們畏懼上帝、父親和警察的。
在血親集團已不再是社會單位很久以後,甚至在政治組織社會已獲得了相當大的發展以後,宗教組織還是社會控制的一個有效手段。
古代社會中那些我們現在所稱的法律,往往就是祭司們所宣布的、并以悔罪和開除出虔誠社會等辦法來保證執行的那些戒律。
在有法律的早期,很多這種東西都可以由國家接收過來,并由政治組織社會的官員所行使的強力來加以制裁。
在英國,直到宗教改革時期;在歐洲大陸的有些地方,直到法國革命時期,都存在一種教會法院和教會法律的體系,它同國家的法院和法律同等地分掌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職權。
從西羅馬帝國覆滅到十二世紀,教會充當了社會控制的前鋒。
從一開始起,基督教徒們就被訓誡相互間不要訴諸法律。
他們把他們的争端訴諸作為當地信徒們監督的主教,由他來告訴他們虔誠的基督教徒在這樣一種場合下應當怎樣行事。
從這裡就産生了主教法院和一整套法院的教階體系。
不久,以聖經本文、基督教教父著作、宗教會議教規以及教皇的決定和诏谕為基礎的、供這些法院之用的一套法律,就成長起來,這種法律對我們今天的法律作出了很多頭等重要的貢獻,并且在當時是維護和促進文明一個最重要的手段。
但是不管宗教現在
為了說明為什麼我要從法律的理想成分這方面來探讨法律,以及為什麼我要從文明的觀念、從作為維護文明之方法的社會控制的觀念和從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手段或一個方面(從這個字眼的一種意義上說)的觀念出發,上面這個稍為冗長的引言似乎是必要的。
不論我們把文明看作事實還是觀念。
我認為它是各門社會科學的出發點。
有人曾經說過,文明是使人類力量得到最大可能的展現。
因此,就有一種過程、一種由這一過程迄今帶領我們到達的狀況,以及一種關于這一過程及其所導緻狀況的觀念。
但是這種提出問題的方法,對于這一代人來說,太像黑格爾所用的方式了。
因此,不如讓我們說,文明是人類力量不斷地更加完善的發展,是人類對外在的或物質自然界和對人類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類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文明的這兩個方面是相互依賴的。
如果不是由于人們所已達到的對内在本性的控制,他們就難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
如果人們必須随時武裝自己并經常害怕受到攻擊;如果沒有這樣一個假設,即:在文明社會中,人們必須能假定其他人不會故意侵犯他們,必須能假定那些從事某種行為的人在其行為中将适當注意以免給其他人帶來遭到損害的不合理危險,那麼曾使物質自然界的許多東西有可能被控制起來供人類之用的研究、試驗和調查,就不可能進行了。
但是,如果沒有對物質自然界已經達到的那種控制,今天生活在世界上的龐大人口也就不可能存身了。
因而人們對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們得以繼承這個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們所繼承的東西。
各門社會科學必須研究這種對内在的或人類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mdash&mdash它究竟是什麼,它是怎樣産生的,以及最重要的是,它是怎樣得以保持、促進和流傳的。
這種支配力是直接通過社會控制來保持的,是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所施加的壓力來保持的。
施加這種壓力是為了迫使他盡自己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并阻止他從事反社會的行為,即不符合社會秩序假定的行為。
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在開始有法律時,這些東西是沒有什麼區别的。
甚至在像希臘城邦那樣先進的文明中,人們通常使用同一個詞來表達宗教禮儀、倫理習慣、調整關系的傳統方式、城邦立法,把所有這一切看作一個整體;我們應該說,現在我們稱為法律的這一名稱,包括了社會控制的所有這些手段。
混淆不清到了如此程度,以緻在相傳是柏拉圖的一次對話中,蘇格拉底被弄成将一本花匠的手冊說成園藝術的法律,将一本烹調手冊說成烹調術的法律,因為花匠和廚師的傳統規則同祭司、道德家、法官和立法者這樣一些有權宣布城邦習慣的人的傳統規則,在種類上是一樣的。
我們所稱的輿論,就是倫理習慣的一種近代形式,它是組織在各種各樣的自願聯合之中的。
當倫理發展的結果産生了道德體系時,就出現一種法律發展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人們試圖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來,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為法令。
有組織的宗教,在這個發展的主要手段中是相當重要的一個。
在文明史的一段很長時期内,它負擔了大部分的社會控制。
很多早期的法律,接收了各種宗教制度和宗教戒律,并用國家的強力加以支持。
在英國法律的早期,我們發現有一個盎格魯&mdash撒克遜的國王,像對基督教徒那樣勸告他的人民保持和平,而不是像對臣民那樣命令他們。
當西羅馬帝國崩潰時,教會在大約六個世紀内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而在中世紀後期,教會法庭和教會法律,同國家的法院同等地分掌對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管轄權。
法律中的理想成分,今天同宗教仍有密切的關系,當代的一個重要法學家就告訴我們說,他認為哲學不能給我們以我們所需要的價值尺度,我們必須仰賴于宗教。
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
在當前的社會中,我們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
我們力圖通過有秩序地和系統地适用強力,來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
此刻人們最堅持的就是法律的這一方面,即法律對強力的依賴。
但我們最好記住,如果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方式,具有強力的全部力量,那麼它也具有依賴強力的一切弱點。
而且從十七世紀到上次世界大戰時期國際法的成就說明,某種很像法律的東西,雖沒有任何強力的支持,也能夠存在并證明是有效的。
在一個不以個人為單位而以血親集團為單位的血親組織社會中,法律的任務隻是在各個好戰集團之間保持和平這樣一個簡單任務。
如果一個血親成員傷害了另一成員,就由血親集團的内部紀律來加以處理。
如果某一個血親集團的成員傷害了另一個血親集團的成員,就沒有一個共同的上級來調整所産生的争端。
而通常的結果就是血親複仇。
最早設計的法律制度,是通過要求被害血親放棄複仇行為和規定旨在确定事實的機械的審訊方式,來調節并最終制止私人間的戰争。
這種維持和平的制度的觀念,在增加了許多别的職能後,也還是繼續存在。
不過這種制度隻以有限的社會控制為它的範圍,大部分社會控制仍留給血親集團的内部紀律、共同體的倫理習慣和宗教組織去處理。
可是血親組織作為社會控制的一個重要手段,實質上已經消失。
現在比家庭還大的組織隻是由于感情、曆史或社會目的才存在。
甚至家庭,在都市生活的條件下,也已失去了紀律上的有效性。
少年法院和家庭關系法院已接替了許多一度曾屬于家長的管轄權。
法官行使着處理逃學和屢教不改行為的權力,法院程序代替了舊時父親和兒子之間在家庭邊房裡的談話,這種談話以前就是用來教訓逃學兒童,使他們畏懼上帝、父親和警察的。
在血親集團已不再是社會單位很久以後,甚至在政治組織社會已獲得了相當大的發展以後,宗教組織還是社會控制的一個有效手段。
古代社會中那些我們現在所稱的法律,往往就是祭司們所宣布的、并以悔罪和開除出虔誠社會等辦法來保證執行的那些戒律。
在有法律的早期,很多這種東西都可以由國家接收過來,并由政治組織社會的官員所行使的強力來加以制裁。
在英國,直到宗教改革時期;在歐洲大陸的有些地方,直到法國革命時期,都存在一種教會法院和教會法律的體系,它同國家的法院和法律同等地分掌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職權。
從西羅馬帝國覆滅到十二世紀,教會充當了社會控制的前鋒。
從一開始起,基督教徒們就被訓誡相互間不要訴諸法律。
他們把他們的争端訴諸作為當地信徒們監督的主教,由他來告訴他們虔誠的基督教徒在這樣一種場合下應當怎樣行事。
從這裡就産生了主教法院和一整套法院的教階體系。
不久,以聖經本文、基督教教父著作、宗教會議教規以及教皇的決定和诏谕為基礎的、供這些法院之用的一套法律,就成長起來,這種法律對我們今天的法律作出了很多頭等重要的貢獻,并且在當時是維護和促進文明一個最重要的手段。
但是不管宗教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