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文明和社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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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過進一步的觀察來加以證明。

    事實上,他是按照塗爾幹[6]關于社會分工的著作來進行他的觀察。

    今天狄骥并不像過去那樣時髦了。

    但他曾起了有益的影響。

    惹尼[7]向我們表明了實在法中技術成分的重要性,并給了我們一種關于理想成分的新經院主義哲學理論。

    他的《私法實在法中的科學和技術》一書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這本書論述到我認為是法學的一個根本問題,即評價利益的尺度,它還論述到為前一世紀的分析法學所忽視的法律的兩種成分,而且他都以一種嶄新的和啟發的方式來對待它們。

    奧裡烏[8]給了我們一種關于組織的理論,這些組織是今天社會中社會控制的重要手段。

    在我看來,他的理論,一種新經院主義哲學的團體主義,歸根結底在試圖解釋和建立起一種關于成為今天社會中最活躍的集團,即勞工組織的理論,而在英語世界裡,這些勞工組織無論在使用法律外的強力(當國家被認為具有對強力的壟斷)時,還是控制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達到它們的目的時,都正在成為占統治地位的要素。

    他所稱的各種各樣團體&mdash&mdash即一些與某一時候的人物無關而一直存在的事物,它們的某些活動是不包括它們的人物在内而組織起來的,并且它們還設立了自己的權力機關和程序&mdash&mdash這些每一個都在實現着自己的觀念的各種各樣的團體将代替一大群個人,其中每一個人都在一種永不終止的實際的或潛在的沖突或競争中運用他的意志,康德曾力圖對這種沖突或競争加以安排。

    重要的是,我們在這裡有了一種從個人以外去尋找單位的理論,同樣重要的是,當這一問題正擠滿在私法中時(甚至在公法具有私法觀點傳統的英語世界中也是如此),上述理論已很廣泛地為公法作者們所接受。

    在這以前,埃利希[9]已向我們證明了作為法律秩序基礎的各種關系、集團、聯合以及它們之間的内在秩序在社會中的重要意義。

    他關于各種關系、集團和聯合的内在秩序的這一觀念,應該同經濟決定論者們眼中的社會統治階級強加意志的看法加以比較。

    他的關于包含在組成人類社會的各種關系和聯合中的各種社會事實的複合體這一概念,應該同狄骥在一個經濟秩序中所觀察到的和檢驗過的社會相互依賴關系的事實加以比較。

    他的關于他所稱的活的法律對各種概括和公式的反應的觀念,以及他的關于那些不再反映重要關系與聯合的内在秩序的各種法令和公式的觀念,應該同隻看到個别法官的個人行為傾向的懷疑論現實主義者的見解加以比較。

    他為社會學的比較法或顯然正在發展中的比較社會學法學,作了一個重要的開端。

     把埃利希和奧裡烏同古代的和十九世紀的觀念加以比較,是有益處的。

    古羅馬人似乎在有一個時期曾以為個人是一個集團。

    他們竟設想隻有一個人的家庭。

    一個人可以是隻由他本人組成的一個家庭的paterfamilias〔家長〕。

    這當然要回溯到以血親集團為單位的血親組織社會,古代社會正是從(或不久以前才從)那種社會裡産生的。

    在一個以個人為單位的社會裡,我們慣于把集團或聯合認為是個人的集合體,而在法律上曾把聯合認為是一個虛構的個人。

    上一世紀之難以設想集團或聯合,就像古代之難以設想單獨的個人一樣。

    我們必須再一次想到祁克[10]、埃利希和奧裡烏使我們理解,我們必須要再一次想到各種關系、集團和聯合。

    其實,馬克思的階級鬥争理論在同一方向樹立了另一類型的思想。

    當個人獨立性和自由個人意志的重要意義曾經是十九世紀法律科學的中心思想時,塗爾幹的社會學和狄骥的通過分工的社會相互依賴學說,還為可以稱為團體秩序的現象的興起指出了方向,而這種秩序又必須同意大利的組合國家觀念加以比較,在組合國家觀念中,法律單位并非個人而是職業集團。

    所有這一切從不同角度提出的理論,都是普遍化了的關于今天的都市、工業社會的理論。

     這些為我們描繪出一幅精确的現實社會圖畫的企圖,必然要導向對作為實在法一部分的公認理想進行哲學批判。

    為了使理想成為與我們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那些問題有關的畫面,上述的那些企圖是必要的。

    當其中的某一種企圖或取而代之的某一種同類的企圖成為公認的、權威性的圖畫,傳統式地教給法律工作者們,為這一專業并因而也為法官和行政官吏所接受時,它就将暫時成為實在法中的理想成分了。

    看一看那些用來充當法律秩序的理想和作為法律中的一種理想成分而得到具體體現的那些社會秩序的理想,看看它們如何随着它們所描繪的社會秩序的變化而逐漸地變化着,這是很有啟發意義的。

    中世紀法律在親屬關系組織的社會中起着作用,法律的目的似乎是在這一社會中和諧一緻地維護社會現狀。

    自由競争式的自我主張,在中世紀社會裡,就像在希臘城邦的社會裡一樣,是不能立足的。

    在親屬組織的封建社會崩潰後很久,人們還可以見到這一類社會的理想繼續存在。

    在十六世紀以後,一種自由競争式的獨立個人的社會理想,随着近代經濟秩序的發展而慢慢成長起來,并在法學思想和法律傳統中代替了起源于古代并在中世紀建立起來的理想。

    這種較新的理想在十九世紀得到了充分的發展。

    誠然,它的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的自我主張概念,被康德表述為我們後來所稱的法律正義。

    但在上一世紀結束以前,在那一世紀的公認理想中所描繪的那個社會已經開始轉變,而那種理想也就慢慢地(雖然是頑強地)退出曆史舞台了。

     全世界的法律現在正處在一種困難的情況下,這種困難說明了三十年來對于各種法律制度和法律正義所進行的許多公開的攻擊。

    人們對法律不滿意并且願意嘗試一下不要法律的治理,因為他們感到,(正如有的人所說的)法律一直沒有合法地運行。

    特别在應付許多新問題和力圖保障一個正在變化的經濟秩序中許多新産生的迫切利益方面,法律不符合人們對它的期望。

    這種情況産生于公認的理想對今天法院所受理的各種沖突的和重疊的利益不能提供滿意的調整。

    對這樣一幅圖畫&mdash&mdash自足的個人處在經濟上自足的近鄰關系中并且在以自由競争式的占有為基礎的經濟秩序中同他的鄰人自由地進行着競争,我們當然是不滿意的。

    這種理想在上一世紀占有支配地位,它很容易适應一個墾荒式的、鄉村的和農業的社會。

    我們完全知道這不是今天社會的真實圖畫。

    可是我們看不到用來代替舊圖畫的那個社會的精确圖畫。

    也許變化還沒有達到我們能夠描繪出新圖畫的程度,因而新的法律問題如何解決還沒有頭緒。

    人們對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放任自流。

    既然沒有權威性的理想來指導這種強力,行使強力也就成了憑個人意願、成見和偏愛辦事的事情&mdash&mdash這些正是法律力圖壓抑的東西。

    強力統治試圖擔當法律統治的工作。

    縱使我們傾向于給予十九世紀最後年代裡所實行的法律統治以壞的評價,我們也不能不看到,它對文明所作出的成就比今天強力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