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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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看到自己被帶上令人敬畏的父神審判庭&rdquo。
對于這個基督徒來說,有一種高于世俗法或教會本身的權力,任何人如果企圖奴役一個自由身份的男人或女人,他都會受到可怕的懲罰。
有一些保存至今的文學或文獻證據表明,希臘羅馬諸多神中的某一個神也像基督教的神一樣關注于保持自由人的自由身份,然而我卻不記得類似這樣的例證。
在分析基督教給奴役行為所帶來的問題時,我們必須要設想一個出發點。
奴隸制的觀念及其運行的組織結構通常都基于兩個完全相反的基礎。
一方面是非常堅實的現實基礎,其優勢在于古代勞動力關系的簡單以及奴隸勞動力的生産效率。
不論從理論還是法律角度來看,奴隸主,也就是分配工作的人,完全控制了奴隸們的工作量、每日的工作時間、工作性質,而且可以對奴隸們的出入活動加以限制。
在論述德爾菲通過向阿波羅神信托的方式釋奴的過程中,我們分析了奴隸主的這些控制權,獲釋奴隸獲得了四項隻有自由工匠才擁有的自由權利。
奴隸的法律人格屬于他的主人;他可以被抓走,沒有抗辯的權利;他無權選擇去從事他所喜歡的工作類型;他無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去他想去的地方。
這最後一項限制,就奴隸的工作來說,意味着奴隸要按照奴隸主的要求被固定在其工作地點上。
至于産品生産,在奴隸主的觀念中,這是奴隸勞動力勝過自由勞動力的一大優勢。
奴隸勞動力結構的另一個基礎則是其劣勢所在,即其必然牽涉到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傳統奴隸制的古代繼承者們對于奴隸制與占主導地位的自由勞動力和契約勞動力的結合做了大量推斷,我們在本書之前的章節中對此有所論述。
在前希臘時代,對奴隸制的心理厭惡感通過部落&mdash宗教方面的一些規定有一定消除,這體現在閃族的相應規定上。
同一部落和宗教的人不能受同&ldquo民族&rdquo的人的奴役。
束縛同宗教的人是可以的&mdash&mdash但是絕不能将其變為奴隸。
當希臘人開始把所有的人類問題都納入理性讨論的範疇内時,他們在奴隸問題上并沒有采納閃族人所接受的妥協式方案。
他們既不排斥将同一城邦共同體、信仰同一守護神的人變為自己的奴隸,也可以奴役廣義希臘文化圈内的&ldquo文明意義上的希臘人&rdquo。
這種希臘人奴役希臘人的可能性使得希臘人更容易認識到奴隸制本身的内在矛盾。
他們意識到奴隸制在理性上的缺陷,證明這是一種違背自然的制度,它是人為創造出來的,隻有人類的法律能證明它的合法性。
大數的掃羅(SaulofTarsus)以及追随他的早期基督徒們試圖從神學的角度解釋奴隸制,認為它是上帝的正義構建出來的一種制度,用以懲罰有罪的人類。
奴隸制在後來為基督教共同體所接受,其間既沒有質疑也未受限制,這是我們沒法解釋的一個曆史變化。
與這一變化同時發生的是各種社會勞動力之間地位的拉近,包括被束縛在土地上的隸農、身份自由的手工行會成員、身份自由的運輸工人以及在上述各個勞動領域都存在的奴隸勞動力。
直至一千八百年之後,基督教社會之所以在道德上仍然接受奴隸勞動力的存在,其原因正在于這種神學角度的解釋。
奴隸制的廢除是多種合力共同作用的結果。
這些合力之中也包括深藏在基督教倫理内部的某種力量,但這種力量隻有在物質社會發生變化之後才能發揮其作用,而物質社會的變化則由不同的生産方式在其确立的一種新的勞動框架内才得以完成。
經過對古代奴隸制以及其他時間地點的奴隸制所出現的問題的長期研究,下述有關基督教和奴隸制的意見被學者們提出。
這些意見都集中表達了一個疑問:雖然人們普遍認為基督教的理念和生活方式對奴隸制的消亡具有一定的影響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又在很長時間内支持了這樣一個與其自身觀念相矛盾的勞動力制度,這到底是何種原因造成的?根據我的思考,這個問題的回答有如下幾個方面: 1.在古代社會,對奴隸制的厭惡感并不隻限于基督教教義。
然而基督教通過其所聲稱的普世性使得它對奴隸制的厭惡感具有了一種特殊的力量。
所有把基督上帝作為唯一而全能的神來信仰的人們都是上帝的子民。
這種普世性使得基督教的領袖們不可能通過同部落優待或宗教種族&ldquo民族主義&rdquo的辦法來逃避奴隸制度的内在矛盾。
2.基督教宣揚世人皆兄弟的觀念,它并非是某種全新或足以令人渾身一震的信念。
前基督教時
對于這個基督徒來說,有一種高于世俗法或教會本身的權力,任何人如果企圖奴役一個自由身份的男人或女人,他都會受到可怕的懲罰。
有一些保存至今的文學或文獻證據表明,希臘羅馬諸多神中的某一個神也像基督教的神一樣關注于保持自由人的自由身份,然而我卻不記得類似這樣的例證。
在分析基督教給奴役行為所帶來的問題時,我們必須要設想一個出發點。
奴隸制的觀念及其運行的組織結構通常都基于兩個完全相反的基礎。
一方面是非常堅實的現實基礎,其優勢在于古代勞動力關系的簡單以及奴隸勞動力的生産效率。
不論從理論還是法律角度來看,奴隸主,也就是分配工作的人,完全控制了奴隸們的工作量、每日的工作時間、工作性質,而且可以對奴隸們的出入活動加以限制。
在論述德爾菲通過向阿波羅神信托的方式釋奴的過程中,我們分析了奴隸主的這些控制權,獲釋奴隸獲得了四項隻有自由工匠才擁有的自由權利。
奴隸的法律人格屬于他的主人;他可以被抓走,沒有抗辯的權利;他無權選擇去從事他所喜歡的工作類型;他無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去他想去的地方。
這最後一項限制,就奴隸的工作來說,意味着奴隸要按照奴隸主的要求被固定在其工作地點上。
至于産品生産,在奴隸主的觀念中,這是奴隸勞動力勝過自由勞動力的一大優勢。
奴隸勞動力結構的另一個基礎則是其劣勢所在,即其必然牽涉到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傳統奴隸制的古代繼承者們對于奴隸制與占主導地位的自由勞動力和契約勞動力的結合做了大量推斷,我們在本書之前的章節中對此有所論述。
在前希臘時代,對奴隸制的心理厭惡感通過部落&mdash宗教方面的一些規定有一定消除,這體現在閃族的相應規定上。
同一部落和宗教的人不能受同&ldquo民族&rdquo的人的奴役。
束縛同宗教的人是可以的&mdash&mdash但是絕不能将其變為奴隸。
當希臘人開始把所有的人類問題都納入理性讨論的範疇内時,他們在奴隸問題上并沒有采納閃族人所接受的妥協式方案。
他們既不排斥将同一城邦共同體、信仰同一守護神的人變為自己的奴隸,也可以奴役廣義希臘文化圈内的&ldquo文明意義上的希臘人&rdquo。
這種希臘人奴役希臘人的可能性使得希臘人更容易認識到奴隸制本身的内在矛盾。
他們意識到奴隸制在理性上的缺陷,證明這是一種違背自然的制度,它是人為創造出來的,隻有人類的法律能證明它的合法性。
大數的掃羅(SaulofTarsus)以及追随他的早期基督徒們試圖從神學的角度解釋奴隸制,認為它是上帝的正義構建出來的一種制度,用以懲罰有罪的人類。
奴隸制在後來為基督教共同體所接受,其間既沒有質疑也未受限制,這是我們沒法解釋的一個曆史變化。
與這一變化同時發生的是各種社會勞動力之間地位的拉近,包括被束縛在土地上的隸農、身份自由的手工行會成員、身份自由的運輸工人以及在上述各個勞動領域都存在的奴隸勞動力。
直至一千八百年之後,基督教社會之所以在道德上仍然接受奴隸勞動力的存在,其原因正在于這種神學角度的解釋。
奴隸制的廢除是多種合力共同作用的結果。
這些合力之中也包括深藏在基督教倫理内部的某種力量,但這種力量隻有在物質社會發生變化之後才能發揮其作用,而物質社會的變化則由不同的生産方式在其确立的一種新的勞動框架内才得以完成。
經過對古代奴隸制以及其他時間地點的奴隸制所出現的問題的長期研究,下述有關基督教和奴隸制的意見被學者們提出。
這些意見都集中表達了一個疑問:雖然人們普遍認為基督教的理念和生活方式對奴隸制的消亡具有一定的影響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又在很長時間内支持了這樣一個與其自身觀念相矛盾的勞動力制度,這到底是何種原因造成的?根據我的思考,這個問題的回答有如下幾個方面: 1.在古代社會,對奴隸制的厭惡感并不隻限于基督教教義。
然而基督教通過其所聲稱的普世性使得它對奴隸制的厭惡感具有了一種特殊的力量。
所有把基督上帝作為唯一而全能的神來信仰的人們都是上帝的子民。
這種普世性使得基督教的領袖們不可能通過同部落優待或宗教種族&ldquo民族主義&rdquo的辦法來逃避奴隸制度的内在矛盾。
2.基督教宣揚世人皆兄弟的觀念,它并非是某種全新或足以令人渾身一震的信念。
前基督教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