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從戴克裡先到查士丁尼:自由工匠與奴隸地位的平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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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hia)的例子可以再次證明這個分界的不明确。
索菲亞與瑪莎一樣,顯然是自由人身份,然而她和她的孩子卻被&ldquo拖入了奴隸群體”那些從事了這件不正當勾當的人将明白,在父神(MightierPower)的正義法庭上會發生什麼。
68提出抗議的那位基督教助祭虔誠地如是說道。
阿拉伯人統治時期,政府工人在法律上雖然仍是自由身份,但他們卻受到非常嚴苛的對待。
公元8世紀,一些撚船縫的工人開始有逃跑行為,這些工人都在圖拉真運河邊巴比倫所建造的船上工作,這條運河連接了三角洲尼羅河區域和紅海的北端。
于是政府發布命令,這些人都要被戴上木制的腳鐐,回到他們的工作地。
根據我們所發現的一封信件的内容,大約從公元710年開始,阿爾西諾諾姆的一些逃跑者,很可能是農民,也要戴上同樣的腳鐐被送回他們自身的居住地。
69這是強制性的勞動,這樣的勞動雖然有工資,但那些被強制從事勞役的人們卻沒有任何選擇權。
70所有逃跑的嘗試都被視為背棄職守。
注釋 1我們在二十和二十一兩章内容中已經概述并抛棄了這些結論。
2例如Wallon,Henri,L'esclavage3∶249&mdash251;Piganiol,André,HistoireRomaine,2,l'empireChrétien,285,Paris,PressesUniversitaires,1945∶maislaplupartdecestravailleurslibresnesontlibresqu'enapparence(但這些自由的調查隻在表面上是自由的)。
3Rostovtzeff,SocialandeconomichistoryoftheRomanempire,473. 4出于用詞精确的考慮,我這裡并沒有使用&ldquo等級提高&rdquo(upgrading)和&ldquo等級降低&rdquo(downgrading)這兩個現代詞語,雖然它們被廣泛使用于探讨美國勞動力情況的研究之中。
5Levy,Ernst,WestRomanvulgarlaw,Thelawofproperty,Mem.Amer.Philos.Soc.29,1&mdash17,Philadelphia,1951.LudwigMitteis在他的ReichsrechtundVolkrecht,Leipzig,Teubner,1921中使用了&ldquo民間法&rdquo一詞來表達這種非成文的社會行為方式。
正是他發表了著名的論斷,明确了其間的差異,分析了羅馬帝國法律中的相異因素,Reichsrecht,5(譯文見ErnstLevy,WestRomanvulgarlaw,5):&ldquo民間法與外來法沒有重合之處。
前者是退步了的羅馬法,而後者從根本上說則不是羅馬法。
&rdquoLevy教授著作的導言部分濃縮了有關羅馬法在西部地區發展情況的最新研究。
6見本書第十一章;Westermann,W.L.,IndustrialslaveryinRomanItaly,Jour.Econ.Hist.2∶149&mdash163;有關獲釋奴對早期羅馬帝國社會的一些貢獻,見Barrow,R.H.,SlaveryintheRomanEmpire,189&mdash207,London,Methuen,1928.Barrow并沒有指出獲釋奴在獲得權力之後由于其所處地位的變化而對他們産生的反作用。
7Tacitus,Annals14∶42∶concursuplebis;14,45,conglobatamultitudine&hellip.TumCaesarpopulumedictoincrepuit.參見本書第十七章注82。
8M.I.Rostovtzeff(其俄文名字在德語中被音譯為Rostowzew),StudienzurGeschichtedesrömischenKolonatesinArchivfürPapyrusforschung,Beiheft1,Leipzig,Teubner,1910對帝國時期自由農業勞動力地位的下降趨勢進行了基礎性的研究。
他的Soc.andecon.hist.oftheRomanempire,190&mdash222彙總了這項研究的成果,而他的OriginofserfdomintheRomanempire,Jour.LandandPublicUtilityEconomics2∶198&mdash207,1926對此進行了更精要的闡述。
9Bell,H.Idris,TheByzantineservilestateinEgypt,Jour.Egypt.Archaeology4∶96,1917. 10Theod.,Codex5∶17,1;Ensslin,W.,inCAH12∶402andn.1.Ensslin所說的&ldquo被束縛在土地上的&rdquo(adscriptiglebae)是一個後來的用法,被用在了之前的時期。
在公元4世紀的法律中,他們被稱為colonicensiti或adscripticensibus。
見Seeck,Otto,Pauly-W.,RE4∶498&mdash499中的詞條Colonatus。
遷移權被剝奪是自由人當時受束縛的主要方面,而且對帝國所有勞動人口都起作用,Hartmann,Ludo,andH.Kromayer,RömischeGeschichte,WeltgeschichteimgemeinverständlicherDarstellung,2nded.,3∶215&mdash216,Gotha,Perthes,1921對此進行了簡要但非常清楚的闡述。
又見Hartmann,UntergangderantikenWelt,2nded.,22,Leipzig,Heller,1910。
在RömisheGeschichte,215中,Hartmann認為隻有統治階層才擁有自由遷移權,這一說法過于誇大。
11在德爾菲的釋奴體系中,遷移權和工作選擇權是自由人所擁有的最重要的四項自由中的兩項,本書第六章對此已有簡要論述。
OttoSeeck,DieSchätzungsordnungDiocletians,Ztsch.fürSocial-undWirtschaftsgeschichte4∶281&mdash395,1926強調了土地稅收體制下普遍盛行的腐敗體系。
那些按要求給予了賄賂的人,其财政義務就獲得了減輕。
而那些沒有行賄的人則要承受完全的稅收負擔。
根據OttoSeeck前引書的說法,戴克裡先以轭(juga)為單位劃分土地,這種做法使得449棵橄榄樹所納的稅額與225棵橄榄樹稅額相等,因為這二者都低于450棵這個第二級轭的單位。
H.IdrisBell,Jour.Egypt.Arch.4∶96,1917帶有一定保留地接受了Seeck的看法。
12Ensslin,W.,CAH12∶401&mdash402. 13Lactantius,Demortibuspersecutorum,7. 14Theod.,Codex,5∶17,1(Breviarium,5∶9,1);Just.,Codex,11∶53,1∶siabscesserintadalienosvetransierint,revocativinculispoenisvesubdantur. 15Theod.,Codex13∶10,3. 16Just.,Codex11∶486,6.根據蓋約的解釋,隸農是擁有他們勞作土地的使用權的人,而居民(inquilini)擁有的是居住權,Just.,Digest19∶2,25,1∶colonofruietinquilinohabitareliceat.參見Leonhard,R.,Pauly-W.,RE9∶1559.又見Rostovtzeff,Kolonat,342,他認為居民對于他們所居住的地方擁有一定程度的所有權。
17Servitamenterraeipsiuscuinatisunt,inJust.,Codex11∶52(51),1.Inserviantterris&hellipnomineettitulocolonorum,同上,11∶53(52),1。
18Salvianus,DegubernationeDei5∶8(106),inMigne,J.-P.,PatrologiaeLatinae53∶103,Paris,1865. 19ApollinarisSidonius,Epistulae,5∶19,2∶moxcliensfactusatributario,plebeiampotiusincipiethaberepersonamquamcolonariam. 20Seeck,Otto,Pauly-W.,RE4∶505,andUntergangderantikenWelt,Anhang1∶585&mdash589. 21公元468年羅馬皇帝利奧和安特米烏斯頒布了一道法令,宣布自由身份的女人與其奴隸之間已有的婚姻關系為合法的婚姻關系,這種結合所生的孩子的繼承權不受影響。
但法令禁止今後這種行為的發生,見Novella1ofAnthemiusinPaulM.Meyer,LegesnovellaeadTheodosianumpertinentes,Theod.,Codex(Mommsenedition)2∶203&mdash204.有關公元4世紀埃及&ldquo民間&rdquo法律中涉及奴隸和自由人通婚的情況,見Taubenschlag,R.,AttidiCongressoInternazionalediDirittoRomano11∶1.公元6世紀埃及隸農對大土地主完全卑躬屈膝的态度,見OxyrhynchusPapyri1,no.130andP.CairoMaspero1∶67002(Cataloguegénéraldesantiquitéségyptiennes,Cairo,1911)的節選,譯文見H.IdrisBell,EgyptfromAlexandertheGreattotheArabconquest,125&mdash126,Oxford,ClarendonPress,1948。
22Just.,Digest50∶2,1. 23Theod.,Codex12∶1,178,譯文見Pharr,Clyde,TheTheodosiancode,Princeton,Univ.Press,1952。
24在一長串有關工匠行會以及政府控制它們的曆史的重要文獻中,這裡所能引用的隻是小部分。
Wallon,H.,L'esclavage3∶158&mdash207(第115和第188頁提到了在法律上限制勞動力遷移的重要性);Villard,A.,Histoireduproletariat,189&mdash192,Paris,Guillaumin,1882;Waltzing,J.-P.,LescorporationsprofessionelleschezlesRomains2∶259&mdash348,Louvain,Peeters,1896;Gummerus,Herman,inPauly-W.RE9∶1532&mdas
索菲亞與瑪莎一樣,顯然是自由人身份,然而她和她的孩子卻被&ldquo拖入了奴隸群體”那些從事了這件不正當勾當的人将明白,在父神(MightierPower)的正義法庭上會發生什麼。
68提出抗議的那位基督教助祭虔誠地如是說道。
阿拉伯人統治時期,政府工人在法律上雖然仍是自由身份,但他們卻受到非常嚴苛的對待。
公元8世紀,一些撚船縫的工人開始有逃跑行為,這些工人都在圖拉真運河邊巴比倫所建造的船上工作,這條運河連接了三角洲尼羅河區域和紅海的北端。
于是政府發布命令,這些人都要被戴上木制的腳鐐,回到他們的工作地。
根據我們所發現的一封信件的内容,大約從公元710年開始,阿爾西諾諾姆的一些逃跑者,很可能是農民,也要戴上同樣的腳鐐被送回他們自身的居住地。
69這是強制性的勞動,這樣的勞動雖然有工資,但那些被強制從事勞役的人們卻沒有任何選擇權。
70所有逃跑的嘗試都被視為背棄職守。
注釋 1我們在二十和二十一兩章内容中已經概述并抛棄了這些結論。
2例如Wallon,Henri,L'esclavage3∶249&mdash251;Piganiol,André,HistoireRomaine,2,l'empireChrétien,285,Paris,PressesUniversitaires,1945∶maislaplupartdecestravailleurslibresnesontlibresqu'enapparence(但這些自由的調查隻在表面上是自由的)。
3Rostovtzeff,SocialandeconomichistoryoftheRomanempire,473. 4出于用詞精确的考慮,我這裡并沒有使用&ldquo等級提高&rdquo(upgrading)和&ldquo等級降低&rdquo(downgrading)這兩個現代詞語,雖然它們被廣泛使用于探讨美國勞動力情況的研究之中。
5Levy,Ernst,WestRomanvulgarlaw,Thelawofproperty,Mem.Amer.Philos.Soc.29,1&mdash17,Philadelphia,1951.LudwigMitteis在他的ReichsrechtundVolkrecht,Leipzig,Teubner,1921中使用了&ldquo民間法&rdquo一詞來表達這種非成文的社會行為方式。
正是他發表了著名的論斷,明确了其間的差異,分析了羅馬帝國法律中的相異因素,Reichsrecht,5(譯文見ErnstLevy,WestRomanvulgarlaw,5):&ldquo民間法與外來法沒有重合之處。
前者是退步了的羅馬法,而後者從根本上說則不是羅馬法。
&rdquoLevy教授著作的導言部分濃縮了有關羅馬法在西部地區發展情況的最新研究。
6見本書第十一章;Westermann,W.L.,IndustrialslaveryinRomanItaly,Jour.Econ.Hist.2∶149&mdash163;有關獲釋奴對早期羅馬帝國社會的一些貢獻,見Barrow,R.H.,SlaveryintheRomanEmpire,189&mdash207,London,Methuen,1928.Barrow并沒有指出獲釋奴在獲得權力之後由于其所處地位的變化而對他們産生的反作用。
7Tacitus,Annals14∶42∶concursuplebis;14,45,conglobatamultitudine&hellip.TumCaesarpopulumedictoincrepuit.參見本書第十七章注82。
8M.I.Rostovtzeff(其俄文名字在德語中被音譯為Rostowzew),StudienzurGeschichtedesrömischenKolonatesinArchivfürPapyrusforschung,Beiheft1,Leipzig,Teubner,1910對帝國時期自由農業勞動力地位的下降趨勢進行了基礎性的研究。
他的Soc.andecon.hist.oftheRomanempire,190&mdash222彙總了這項研究的成果,而他的OriginofserfdomintheRomanempire,Jour.LandandPublicUtilityEconomics2∶198&mdash207,1926對此進行了更精要的闡述。
9Bell,H.Idris,TheByzantineservilestateinEgypt,Jour.Egypt.Archaeology4∶96,1917. 10Theod.,Codex5∶17,1;Ensslin,W.,inCAH12∶402andn.1.Ensslin所說的&ldquo被束縛在土地上的&rdquo(adscriptiglebae)是一個後來的用法,被用在了之前的時期。
在公元4世紀的法律中,他們被稱為colonicensiti或adscripticensibus。
見Seeck,Otto,Pauly-W.,RE4∶498&mdash499中的詞條Colonatus。
遷移權被剝奪是自由人當時受束縛的主要方面,而且對帝國所有勞動人口都起作用,Hartmann,Ludo,andH.Kromayer,RömischeGeschichte,WeltgeschichteimgemeinverständlicherDarstellung,2nded.,3∶215&mdash216,Gotha,Perthes,1921對此進行了簡要但非常清楚的闡述。
又見Hartmann,UntergangderantikenWelt,2nded.,22,Leipzig,Heller,1910。
在RömisheGeschichte,215中,Hartmann認為隻有統治階層才擁有自由遷移權,這一說法過于誇大。
11在德爾菲的釋奴體系中,遷移權和工作選擇權是自由人所擁有的最重要的四項自由中的兩項,本書第六章對此已有簡要論述。
OttoSeeck,DieSchätzungsordnungDiocletians,Ztsch.fürSocial-undWirtschaftsgeschichte4∶281&mdash395,1926強調了土地稅收體制下普遍盛行的腐敗體系。
那些按要求給予了賄賂的人,其财政義務就獲得了減輕。
而那些沒有行賄的人則要承受完全的稅收負擔。
根據OttoSeeck前引書的說法,戴克裡先以轭(juga)為單位劃分土地,這種做法使得449棵橄榄樹所納的稅額與225棵橄榄樹稅額相等,因為這二者都低于450棵這個第二級轭的單位。
H.IdrisBell,Jour.Egypt.Arch.4∶96,1917帶有一定保留地接受了Seeck的看法。
12Ensslin,W.,CAH12∶401&mdash402. 13Lactantius,Demortibuspersecutorum,7. 14Theod.,Codex,5∶17,1(Breviarium,5∶9,1);Just.,Codex,11∶53,1∶siabscesserintadalienosvetransierint,revocativinculispoenisvesubdantur. 15Theod.,Codex13∶10,3. 16Just.,Codex11∶486,6.根據蓋約的解釋,隸農是擁有他們勞作土地的使用權的人,而居民(inquilini)擁有的是居住權,Just.,Digest19∶2,25,1∶colonofruietinquilinohabitareliceat.參見Leonhard,R.,Pauly-W.,RE9∶1559.又見Rostovtzeff,Kolonat,342,他認為居民對于他們所居住的地方擁有一定程度的所有權。
17Servitamenterraeipsiuscuinatisunt,inJust.,Codex11∶52(51),1.Inserviantterris&hellipnomineettitulocolonorum,同上,11∶53(52),1。
18Salvianus,DegubernationeDei5∶8(106),inMigne,J.-P.,PatrologiaeLatinae53∶103,Paris,1865. 19ApollinarisSidonius,Epistulae,5∶19,2∶moxcliensfactusatributario,plebeiampotiusincipiethaberepersonamquamcolonariam. 20Seeck,Otto,Pauly-W.,RE4∶505,andUntergangderantikenWelt,Anhang1∶585&mdash589. 21公元468年羅馬皇帝利奧和安特米烏斯頒布了一道法令,宣布自由身份的女人與其奴隸之間已有的婚姻關系為合法的婚姻關系,這種結合所生的孩子的繼承權不受影響。
但法令禁止今後這種行為的發生,見Novella1ofAnthemiusinPaulM.Meyer,LegesnovellaeadTheodosianumpertinentes,Theod.,Codex(Mommsenedition)2∶203&mdash204.有關公元4世紀埃及&ldquo民間&rdquo法律中涉及奴隸和自由人通婚的情況,見Taubenschlag,R.,AttidiCongressoInternazionalediDirittoRomano11∶1.公元6世紀埃及隸農對大土地主完全卑躬屈膝的态度,見OxyrhynchusPapyri1,no.130andP.CairoMaspero1∶67002(Cataloguegénéraldesantiquitéségyptiennes,Cairo,1911)的節選,譯文見H.IdrisBell,EgyptfromAlexandertheGreattotheArabconquest,125&mdash126,Oxford,ClarendonPress,1948。
22Just.,Digest50∶2,1. 23Theod.,Codex12∶1,178,譯文見Pharr,Clyde,TheTheodosiancode,Princeton,Univ.Press,1952。
24在一長串有關工匠行會以及政府控制它們的曆史的重要文獻中,這裡所能引用的隻是小部分。
Wallon,H.,L'esclavage3∶158&mdash207(第115和第188頁提到了在法律上限制勞動力遷移的重要性);Villard,A.,Histoireduproletariat,189&mdash192,Paris,Guillaumin,1882;Waltzing,J.-P.,LescorporationsprofessionelleschezlesRomains2∶259&mdash348,Louvain,Peeters,1896;Gummerus,Herman,inPauly-W.RE9∶1532&md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