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從戴克裡先到查士丁尼:自由工匠與奴隸地位的平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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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産奴隸和隸農二者的要求越來越接近,這促使政府對奴隸身份的農場工人采取控制措施,同化這兩個群體的待遇。

    在公元374&mdash378年的某個時間,瓦倫提尼安二世、瓦倫斯和格拉提安發布了一個公告,人們發現在這份公告上,一些奴隸被登記在了地産工人的名單上,情況與那些本地出生的(originarii)隸農相同。

    奴隸主不再被允許把這樣的奴隸出售到莊園以外的地方。

    48其中的重要性顯而易見。

    莊園主過去可以不受約束地支配莊園勞動力中的奴隸群體,如今上述措施将在&ldquo登記奴隸&rdquo的身上實行,因而從&ldquo登記奴隸&rdquo的角度來說,帝國的中央組織已徹底放棄了法學家烏爾皮安所提倡的做法。

    有人可能又會假設說這是從莊園保持持續生産力的利益考慮的,是為了盡可能地穩定其勞動力數量。

    鄉村的工人、隸農以及如今奴隸身份的農場工人,都被視為莊園财産的一部分。

     基本上大部分人都認為這一時期奴隸勞動力的生活水平沒有下降的趨勢,但顯然他們的地位越來越接近同時代的隸農。

    在公元1世紀早期意大利阿雷提烏姆的陶器作坊裡,負責模具制造的工頭們有時要随着陶器作坊的轉手而被轉讓。

    更為接近的情況存在于斯巴達的黑勞士制度中。

    在後戴克裡先時代,&ldquo登記奴隸&rdquo與隸農和鄉村工人類似,不能離開他們所登記的工作地。

    如同斯巴達對待黑勞士的情況相同,後來的羅馬帝國在涉及轉讓奴隸身份的農場勞動力的問題上,也通過法律加以控制。

    在羅馬的語彙中,&ldquo私人奴隸&rdquo(servusprivatus)已經上升到與&ldquo公共奴隸&rdquo(servuspublicus)差不多的層次。

    而在&ldquo私人奴隸&rdquo被固定于其勞作的莊園之後,他又進一步獲得了有限的自由,達到與地位下降的隸農差不多的層次。

     《查士丁尼法典》的最後一條包含着一項法律原則,在案件存疑時,判決要從善處理。

    最近興起的一個看法在我看來也是正确的,即作為一項法律指導性原則,其實際的應用可追溯到蓋烏斯和馬爾凱路斯(Marcellus),乃至馬可·奧勒留甚至哈德良時期。

    49查士丁尼及其顧問僅僅是把這項原則從意見層面提升到了制度層面。

    50 在存疑的情況下從善處理的原則還具有另一個重要意義,它标志着奴隸和自由人之間的待遇差别被打破。

    對此查士丁尼時期有一個實際的例證,主人公是一個女奴在被釋放之後所生的一個孩子,也可能是多胞胎孩子。

    在這個例子中,一個人立下遺囑,釋放他的一個正懷着孩子的女奴,而且明确說明随着他的遺囑生效,這個未出生的孩子也應當是自由人身份。

    而如果這次生産生下的是多胞胎,那麼就産生了釋放不止一個孩子的問題。

    最終的決定是雙胞胎孩子,或者說是多胞胎的所有孩子,都應當是自由的,因為在存疑的情況下要遵循更為人道的原則。

    51這裡需要對&ldquo遵循更為人道的原則&rdquo(meliusest&mdashhumanioremamplectisententiam)這條标準做進一步的說明,《法典》要求&ldquo尤其在涉及到自由的案件中&rdquo要運用這條标準。

    在奴隸人口數量逐漸減少的背景下,從善原則為社會帶來了良性的變化。

     公元5世紀&mdash6世紀通過了一系列涉及奴隸婚姻關系或奴隸與自由人同居的立法,這些立法進一步弱化了過去嚴苛的制度,過去這些制度隻是在具體執行時才有所松動,但這種松動并沒有得到法律上的肯定。

    利奧(Leo)和安特米烏斯(Anthemius)皇帝在公元468年通過了一道敕令,認定貴族出身的婦女與她們自己的獲釋奴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合法的結合(matrimonia),他們是法律認可的配偶(justaenuptiae),所生的孩子也有權繼承其父母的遺産。

    然而獲釋奴丈夫并不能獲得與他的自由妻子同樣的身份,但他在經濟和社會關系方面的地位則可以達到與其妻子同等的水平。

     這道敕令的另一條規定意義更為深遠。

    從敕令頒布開始,女保護人與她的依附者、女奴隸主與她的奴隸之間都不能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52&ldquo由此擁有高貴血統的貴族們就不會因低賤的結合而玷污了身份&rdquo。

    53但這道敕令确認了在其頒布以前已廣泛存在的此類關系,&ldquo首先我們宣布,按照這道敕令,如果是已經結成的此類婚姻關系,甚至是我們第二任期内結成的此類關系,其法律上的穩定性都不可被剝奪&rdquo。

    我們可以肯定,這樣的婚姻關系已為當時的公衆完全接受。

    敕令中描述這種關系所使用的詞彙是matrimonia和similiaconjugia。

     從公元529年查士丁尼所發布的一份布告之中,我們也可看出奴隸群體在社會和經濟地位上逐漸向獲釋奴和自由工匠靠攏的趨勢。

    這份布告裡有涉及被遺棄男嬰的内容。

    不論這些男嬰是自由身份、由獲釋女奴所生還是由女奴所生,任何撿回并撫養這些男嬰的人都不得把他們作為自己的私有财産來控制,他既不能把他們登記入冊以表現對他們的所有權,也不能使他們處于隸農的地位。

    不論這些孩子出身如何,他們都要被視為自由人,擁有轉讓财産給子女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由于主教和行省長官一起被列在這份布告的執行名單中,因而看起來基督教對這項決定的制定起到了一定作用。

    54 凱爾蘇斯(Celsus)曾簡短地概述了帝國早期大部分法學家對由婚姻确定身份地位的意見:在合法的婚姻關系中,孩子的身份随父親;在未獲法律認可的關系中,孩子的身份随母親。

    55在兩種情況的任何一種中,如同卡拉卡拉敕令(ConstitutioAntoniniana)之前影響公民權的政治類别劃分一樣,出身都是具有決定性的因素。

    56前文曾強調過的一個結論這裡要再重申一遍,後戴克裡先時代有關勞動力和勞動階層的立法影響了商業、運輸業行會成員以及注冊隸農(coloniadscripticii)的利益。

    自由勞動力失去了兩項權利,而這兩項權利正是德爾菲釋奴公告中兩項最基本的自由權利:一項是按個人意願挑選工作的權利(類似于現代意義上的簽約權),一項是按個人意願遷移的權利。

     自由人上述權利的喪失對于當時社會勞動力的職能産生了影響,其作用長期存在于廣大的社會和經濟領域。

    希臘羅馬政治體的一個基礎就是通過家庭出身來繼承政治身份&mdash&mdash公民或非公民。

    公元212年的卡拉卡拉敕令把公民權擴大到整個地中海世界,實際上公民權在帝國的前二百年間已經越來越淡化,逐漸失去了其本來的意義。

    按出身繼承權利,或相反&mdash由于不幸的出身而失去權利,這個基本的理念如今從政治領域轉移到經濟領域,影響到帝國屬民的經濟職能。

    如同最初政治身份的确定一樣,在當時勞動力個體的經濟職能方面,父親的身份仍具有決定性。

     從奴隸主及其勞動力财産之間幾方面的變動關系中,我們可以看出奴隸制衰退以及奴隸主對奴隸控制權削弱的情況。

    公元531&mdash534年期間,查士丁尼頒布了一項法案,&ldquo克勞狄元老院決議&rdquo(SenatusConsultumClaudianum)由此被廢止,這一事件值得我們關注。

    這裡被廢止的元老院決議是公元52年克勞狄統治時期通過的。

    決議規定,羅馬公民階層的婦女可以與其他人的奴隸同居,隻要得到奴隸主人的許可。

    在這種情況下,羅馬婦女仍然保持自由身份;但結合所生的孩子則是非自由身份,屬于該奴隸的主人。

    57塔西佗給出了這項法律的要點,強調了它的負面作用,即如果奴隸主事先不知道這種通奸行為,從而沒有同意女自由人的這種行為,那麼她就有可能喪失掉自由身份58及财産。

    59這項決議在哈德良時期曾被中止,但很快又重新恢複。

    公元4世紀,這項規範女自由人和奴隸關系的法律變得更加随意、更加苛刻,其對象不僅是羅馬公民階層的婦女,所有女自由人都被包括其中。

    60雖然經曆了幾次起伏變化,但這個公元1世紀就已制定的元老院決議還是存在了将近五百年的時間,并且是關于女自由人與男奴婚姻關系的基礎性法律規定。

     查士丁尼統治時期,&ldquo克勞狄元老院決議&rdquo被廢止,母系的身份繼承關系由此得到承認,不論與女自由人結合的是奴隸、獲釋奴抑或是登記的佃農(adscripticius)。

    根據查士丁尼的這項法案,即使這個女人僅僅是出于情欲而建立了這種結合關系,這個行為本身也不會威脅到她的自由身份。

    61之所以頒布這項法案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查士丁尼對其屬民自由權利的重視;其次是在查士丁尼看來,按照&ldquo克勞狄元老院決議&rdquo的規定,一個女人會因為與奴隸私通而喪失自由身份,而她原本地位高貴的親屬的清白也會間接地受到玷污,這是非常不值得的。

    這項法案完全沒有受到基督教的影響,也沒有基督教的情感因素夾雜其中。

     此外,還有一些限制性因素加在這些混合婚姻關系之上,這對我們研究奴隸與隸農之間社會地位差異的消除情況也很有意義。

    這種混合婚姻關系在當時雖被視為合法,但如果它是由于奴隸或登記隸農的故意誘惑而導緻的,那麼其主人就有權選擇懲罰他們或是中斷他們與女自由人之間的關系。

    這裡奴隸與登記隸農地位的平等化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這項針對女自由人同居者的法律對這兩個階層都适用;二是主人有權以相同的方式懲罰這兩個群體中任一群體的成員,而且可以中止任一群體與女自由人的婚姻關系。

     根據紙草文獻的記載,埃及也出現了這種地位平等化的趨勢,受國家束縛的行會成員(collegiati)與隸農和奴隸階級之間巨大的地位差異也逐漸消除。

    在一份文獻裡記載有一個生動的例子,足以表現二者之間差異的消失,發生的時間略早于&ldquo克勞狄元老院決議&rdquo被廢止的時間。

    62這份文書在法律上隻供證明之用。

    它宣稱一位名叫瑪莎(Martha)的女人雖然自稱奴隸,實際上卻是自由身份。

    這個例子在一些細節問題上雖然仍不明确,但總體來看卻很清楚。

     這個名叫瑪莎的女人與這份文書的寫作者之間具有某種依附關系,她在聽取了文書寫作者的意見之後,聲稱自己不是一個女自由人,而是奴隸身份。

    她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屬于她本人的一筆錢出了某種問題,詳細的原因沒有說明。

    她的保護人,也就是供述人,在聽她說她本人是奴隸身份後非常震驚。

    為了反駁她的說法,他追述了這個女人的家庭情況,包括她的姐妹、她的父母乃至她的祖父母的情況。

    他證實了她自由人的身份,因而這個瑪莎在今後也不會被任何人作為奴隸使用:&ldquo不論從我父親還是其他人那裡,我都不曾發現任何迹象,也不曾看到過任何協議,(表明)他們(瑪莎的父母和祖父母)曾經是任何法律意義上的奴隸身份。

    &rdquo63 正是由于用以區分自由身份和奴隸身份的界線模糊不清,因而在公元551年的一個基督教擔保人事件中,一位居住于俄克喜林庫斯莊園的助祭的兒子被說成是&ldquo以自由奴隸的身份&rdquo64在這個莊園裡勞作。

    在公元569年中埃及安提諾波利斯的一份有關家庭勞作的合同中,所使用的詞語也使我們很難分辨是奴隸還是自由人的身份。

    合同的當事人被其擔保人證明一定是自由人身份,65他簽訂合同要在當地一個重要人物的家裡從事某種家庭服務,職能大概類似于管家。

    由這份合同我們可以确認當事人的自由身份,然而盡管如此,他本人卻說:&ldquo我,上文所提到的科盧圖斯(Colluthus),維克托(Victor)的兒子,從事特定服務的家庭奴隸&lsquo男孩&rsquo,在此同意&hellip&hellip&rdquo66 在上文曾提到過的瑪莎案例中,她聲稱自己是非自由身份,我們并不能由此推斷出她的這個說法是出于狡詐、恐懼、對自身權利的無知還是由于無所謂的心态。

    在任何情況下,這個明顯缺乏證據或其他支持的聲明本身就證實了當時奴隸與自由人之間界線的模糊。

    67事實上,瑪莎的表姐妹索菲亞(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