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從戴克裡先到查士丁尼:自由工匠與奴隸地位的平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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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前面的叙述,我們不得不重新面對一個老問題:在羅馬帝國晚期,奴隸相比于自由人在數量上是有所減少還是呈相對穩定的趨勢?最近有關後戴克裡先時代奴隸制的研究都在表達一個觀點,即農業上廣泛而壓迫式的奴隸使用導緻北方入侵的軍隊煽動并引導了奴隸暴動。

    然而在我看來,對已有文獻資料的研究表明,這一觀點的基本假設是錯誤的,其結論也具有欺騙性。

    1由于相關的證據不足,公元4&mdash6世紀奴隸制的衰落問題無法通過數據計算的方式考察。

    明智的辦法是把調查的目标轉向其他對象,相比于奴隸與自由勞動力之間純粹的數字比例,這些對象最好能使我們更易找到證據也更具重要意義。

    這裡所說的研究在方式上并不是全新的,2但與過去相比,它需要更耐心和更徹底的分析精神。

    一方是奴隸勞動力,另一方是帝國内身份自由的工人群體,尤其是那些處于底層的勞動力階層,如農民、搬運工和自由工匠,難道這兩方的經濟和社會權利地位不是在逐漸走向平等嗎? 羅斯托夫采夫在探讨羅馬帝國頭三百年的社會和經濟趨勢時概括說,在戴克裡先和君士坦丁的改革之後,并沒有社會平等化的情況發生,&ldquo甚至在共同受國家奴役方面也不是平等的&rdquo。

    他論證說,雖然一切自治的行為以及一切政治上的自由都被禁止,但這達到的隻是&ldquo消極的&rdquo平等。

    雖然這些措施也适用于當時的大地産階層,雖然人們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束縛&mdash&mdash但平等是不存在的。

    3羅斯托夫采夫教授在後期有關古代希臘化和羅馬時代社會經濟問題的觀點具有強大的權威性,難容質疑,任何冒險提出的異議都可能不過是語義學上的吹毛求疵。

    然而在此我卻堅持認為,這時在帝國下層的勞動階層中确實出現了權利地位以及需求趨同化的現象,自由人的自由權利在減少,奴隸在工作中的地位有所提升,社會看待奴隸的态度也有所改觀。

    自由人與奴隸之間在法律上的區别仍然存在,但社會正在朝着平等對待奴隸和自由人的大方向上前進。

    這主要表現在對這些勞動力群體的控制程度上,也表現在施行這些控制措施所采取的方式上,而不在于這兩個群體在法律上分别有不同的定義。

     這兩個地位不同的勞動者群體平等化4的進程隻是更大範圍變化的一個組成部分,這些變化發生在當時地中海世界整個經濟、宗教、社會和文化領域,而且最終在立法上體現于提奧多西(Theodosius)和查士丁尼的法典之中。

    過去奴隸要受到奴隸主群體的嚴格控制,但此時的法律使這種控制出現了松動;然而對于自由工人來說,過去曾給予他們的權利此時則受到了限制。

    從法律上看,行省地區曾長期應用于前羅馬法之中的行為,或是在這些地區的日常經濟生活中雖未經法律許可但已被普遍接受的活動,都已被納入到這兩位皇帝的法律之中。

    這些發展于帝國不同區域的民間行為體系最近有了一個特定的名稱&mdash&mdash&ldquo民間法&rdquo,以此與&ldquo外來&rdquo成文法相區别,後者在公元212年&ldquo卡拉卡拉敕令&rdquo(constitutioAntoniniana)通過之前一直決定着非羅馬人之間的許多法律關系。

    5在後戴克裡先時代,這些&ldquo法外法&rdquo(legesextralegem)中的一部分已被接受,而且被皇帝的法律顧問們納入到帝國法律之中。

     在自由勞動力與奴隸勞動力群體方面,人們經過長期摸索逐漸達成共識,即他們在經濟領域内的利益是一緻的。

    6在地中海西部地區,這種認識産生的原因包括兩方面:一是當地長期實行的野蠻的土地奴隸制體系;二是這種體系與第二次布匿戰争之後遍布西方的希臘式手工業奴隸制體系所形成的對比。

    奴隸與自由人群體利益的交融表現在公元前2世紀發生于西西裡和意大利的奴隸起義中,也表現在公元前72&mdash公元前71年斯巴達克所領導的&ldquo角鬥士戰争&rdquo中。

    公元1世紀,由于奴隸階級社會聲望的提高,皇家獲釋奴開始占據帝國的權貴位置。

    公元前61年,自由人與奴隸群體彼此間的同情和團結一緻在羅馬城内也有突出表現。

    一位羅馬顯貴被他的一個奴隸殺害,根據一條古老法律的判例,羅馬元老院把這個顯貴家庭中的所有奴隸都判處了死刑。

    由于城市平民在之前發生了暴亂,因而這些奴隸運往死刑執行場的道路兩邊都有士兵把守。

    顯然這種團結一緻的表現是一種自發的行為,突破了彼此間身份地位的差異。

    7 奴隸與自由勞動力的融合有一個明顯的表現,即隸農的法律地位呈下降趨勢,直至處于一種半奴役的狀态。

    我們在前文中已屢次提到這一情況,因而這裡隻做一個簡單的複述。

    從迦太基戰争末期開始,在帝國的前三百年間,小農場所有者的數量一直在逐漸減少,意大利半島上的情況尤為突出。

    這些意大利&ldquo小農場&rdquo的主人們正是當初羅馬共和國的中堅力量。

    8公元3世紀中期幾十年間内戰不斷。

    在其中一些戰争中,雙方的軍事領袖都宣稱自己是羅馬元老院已經認可的皇位繼承人。

    而另一些戰争發生的原因則在于軍事将領的誇大其辭,他們期望不用獲得元老院的認可就能夠執掌帝國的統治大權。

    蠻族對北部行省的入侵進一步加劇了内戰所導緻的這種帝國行政的混亂狀态。

    前述這些因素造成整個地中海區域經濟陷入非正常的發展态勢,農業勞動力的地位發生改變,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情況,尤其是在萊茵河以西及多瑙河以南的被蠻族入侵的行省地區。

     這些外部的混亂因素伴随着更深刻的内部變化,羅斯托夫采夫對此進行了深入闡述。

    在内部和外部變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帝國隸農的地位呈現出明顯下降的趨勢。

    紙草文獻表明,埃及的小農場主陷入了絕望之中,他們迅速逃離他們所擁有的或作為隸農在其上勞作的土地。

    9對于埃及農民這種拒絕耕作土地的行為,羅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動:政府限制農民遷移的權利,安排警察阻止農民進一步逃離,同時将抓到的逃跑者遣返回原來的工作地。

     自由身份的農業工人地位降低,事實上受到束縛,公元332年君士坦丁一世所頒布的訓令就體現了這一點。

    根據這道訓令,任何試圖逃離莊園主或有逃跑打算的隸農都要被遣返,而且要被戴上鐐铐&mdash&mdash&ldquo以使他們在他們自找的奴役懲罰之下,完成他們作為自由人所要完成的勞役&rdquo。

    10這項法案暗示我們,在它頒布以前,隸農已經失去了從注冊登記地遷移的自由。

    由于他們被剝奪了自由人可以按自身意願遷移的權利,因而在某種程度上也就失去了随之而來的&ldquo按自身意願做事&rdquo的自由。

    根據德爾菲通過向神信托出售的方式釋奴的規定,上述兩項自由就包含在區分自由人和奴隸的四項自由權利之中。

    11 也許有一項特定的法案規定隸農必須完成他們耕作的職責,而且必須在他們登記的地點,并且這種職責是世襲的,但我們如今已找不到這項法律條款。

    當然隸農這種附屬于工作本身的情況,在公元332年以前君士坦丁本人或其某位繼承者在位時就已出現。

    事實上,幾項特征都表明了安斯林(Ensslin)的結論,即戴克裡先為應對政府開支、大幅增加收入而實行的稅收制度為束縛隸農提供了條件,因而隸農從法律上被束縛在他們的農場工作上。

    12戴克裡先将帝國劃分為四個轄區,每個轄區都有各自的法庭、官僚系統和軍隊,這就使得帝國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開支大大增加。

    被認為是由拉克坦提烏斯(Lactantius)創作的小冊子中有關于迫害基督徒的人死亡的内容,我們從中可以找到這方面的證據。

     他[戴克裡先]把世界[羅馬帝國世界]分成了四個部分,确立了三個助手協助他統治。

    軍隊規模成倍地擴大,因為他們中的每個人都希望擁有比之前單獨管理國家的皇帝們所擁有的多得多的士兵。

    接受[政府的錢]的人的數目甚至超過了給政府交錢的人的數目,因此隸農被巨額的稅收負擔所吞噬,農田遭到遺棄,耕地變成了森林。

    13 一系列法案從經濟和社會層面對底層自由工人予以規定和限制,它們越來越接近于對奴隸的相關規定和限制。

    這些法案都是逐漸頒布的,中間有長時間的間隔。

    公元332年君士坦丁一世的法案使得土地主可以像懲罰奴隸一樣懲罰隸農。

    14君士坦提烏斯(Constantius)皇帝在位期間(公元350&mdash360年),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财産時禁止轉讓隸農。

    15公元366年瓦倫提尼安(Valentinianus)和瓦倫斯頒布了一項法案,根據這項法案的規定,行省長官可以強制各地的逃跑者,不論是登記在案的隸農還是土地莊園裡的居住者(adscripticioscolonosvelinquilinos),回到他們從前登記、長大、出生之地(penates)。

    16通過這項立法,過去與大地産都有關聯但卻各不相同的兩個群體現在合二為一了,他們都永久性地附屬于他們的工作地或居住地。

    雖然隸農在形式上一直保持着與&ldquo鄉村奴隸&rdquo(servirustici)的差别,但他們在後來也成為了&ldquo附屬于他們所出生的土地的奴隸&rdquo。

    17術語上的改變切實地反映了隸農地位降低的程度。

     這裡我們有兩個來自高盧的證人,他們都見證了該地區小土地所有者地位的下降,也見證了這些人自由被完全剝奪的結局。

    這兩個證人一個是公元5世紀中期的阿萊拉特(Arelate)主教薩爾維安努斯,另一個是同時期的馬西利亞(Massilia)主教西多尼烏斯(Sidonius)。

    薩爾維安努斯在提及高盧貧窮但身份自由的土地所有者時說道,或者由于哥特人的入侵,或者由于為躲避收稅人而逃離農場,他們中的一些人失去了牲畜和家園。

    其中的聰明人躲到了有權有勢的土地主的莊園裡,成為了他們的隸農。

    由于已經失去了自由身份帶給他們的安全感,因而他們在絕望中去尋求某種庇護。

    同樣,那些失去故土或失去尊嚴的人們也放棄了他們的獨立性,而這正是那些無家可歸的居住者(inquilinaeabjectionis)的特征。

    他們既失去了他們自身,也失去了他們所擁有的一切。

    &ldquo在被剝奪了一切的情況下,他們也失去了過去自由身份所帶來的權利。

    &rdquo18 阿波利那裡斯·西多尼烏斯(ApollinarisSidonius)在一封信裡記叙了一件強奸案,他提到了奴隸與居民(無家可歸的&ldquo擅自占地者&rdquo)之間、納稅人與被保護人之間以及隸農與平民之間合理的區分。

    西多尼烏斯所描述的情況使我們清楚地認識到這些群體之間差異的微小。

     這一事件中的女當事人身份自由,實際上是獲釋奴的身份,因而西多尼烏斯認為在某種條件下他可以使那位有罪的男奴不受懲罰。

    西多尼烏斯的朋友必須要釋放這個犯強奸罪的奴隸,從而作為他的保護人(patronus)而非奴隸主。

    這個犯罪的奴隸在獲得釋放之後,就擁有了作為&ldquo居住者&rdquo的最初始的自由權利,因而可以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與這位女受害人結婚。

    而這個強奸犯的婚姻表明了他作為非獨立的被保護人而不是納稅人的身份地位。

    他&ldquo開始擁有一個平民的(合法)身份,而不是一個隸農&rdquo。

    19根據阿波利那裡斯·西多尼烏斯的叙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些法律上的個體的身份等級從&ldquo奴隸&rdquo到&ldquo平民&rdquo細小的層次變化:奴隸、居住者、納稅人、被保護人、隸農、平民,按照這個順序,地位逐漸升高,而從上到下的級别則正好相反。

    平民與隸農之間唯一的區别似乎就在于隸農是被登記在納稅冊上。

    20居住者與奴隸之間在這一時期的區别則在于,從法律上講奴隸不能與自由身份的女人結婚,然而就連這個區别也很快在日常生活的實踐中消失了,隻要男女雙方在禁止的法律通過之前圓了房,那麼這場婚姻的持久性與合法性就得到了承認。

    21 政府之所以能夠制定規則削弱自由人的自由權利,其主要使用的辦法是将當事人束縛在他們勞作的地方,并強迫他們在登記注冊地繼承那些強加于家庭成員身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