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從戴克裡先到查士丁尼:東西部地區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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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埃及行省,較之帝國的頭三百年,從戴克裡先登基到被阿拉伯征服這段時期内,有關奴隸使用以及奴隸體系發揮作用的證據嚴重不足。
然而不管怎樣,也還是有相當多已出版的紙草文獻提到了奴隸,因此,我們還是可以摸索出後期這幾百年裡奴隸制的發展趨勢并得出滿意的結論。
首先我們能确定在尼羅河谷區域的大部分地區,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奴隸仍被使用,但在這一地區,受地理條件限制,奴隸數量一直不是很多。
由于谷物産量一般而人口衆多,因此,河谷和三角洲地區的人們經常會感到食物供給的壓力。
通過西西裡的狄奧多羅斯的叙述我們了解到,在奧古斯都·恺撒時代,埃及的人口密度超過其他文明地區,超過希臘羅馬的任何地方(gēoikoumenē)。
1埃及的自由勞動力數量充足,因而工資水平也相對較低,這就造成當地農業和手工業并沒有太多奴隸勞動力方面的需求。
2 對于公元5世紀&mdash6世紀埃及大地産所擁有的以及在農業上所使用的奴隸的相對數目,我們還是有可能作出一定的估算。
我們可以找到這二百年間阿皮翁将軍(Apion-Strategus)地産的赫爾莫波利斯(Hermopolis)部分的記錄,記錄中的&ldquo孩子們&rdquo(paides)這個詞語可能并不像哈代(E.R.Hardy)所認為的那樣指的是奴隸。
3據我判斷,他們是被雇傭來在田地裡勞動的自由人。
哈代認為這些paides的身份就是奴隸,但實際上希臘人更願意用douloi這個詞來指代奴隸。
不過哈代正确地指出,除去從事家務勞動的奴隸,真正在地産上使用的奴隸數量很少。
對其他諾姆的研究進一步支持了這個說法。
我們掌握了一份公元6世紀的俄克喜林庫斯紙草文獻,它很可能來自于阿皮翁地産中的一部分,上面詳細記錄了為修理地産内的貯水池和建築物而使用窯磚的情況。
4根據這份詳細的明細單裡一個條目的記載,這些磚被分配給&ldquo馬特留(Matreu)的奴隸emius來使用&rdquo。
馬特留是地産上諸多小田産之一,而這個奴隸則一定是依附于其上的隸農。
5與這個奴隸&mdash&mdash他實際是一個隸農&mdash&mdash的例子相對的是,記錄中有82個自由身份的農民土地持有者。
6 從公元4世紀&mdash8世紀的埃及紙草文獻來看,埃及有外來的奴隸,但數量稀少。
7公元359年,駐守在阿爾西諾諾姆(今法尤姆綠洲)的一位軍官購買了一個14歲的奴隸男孩。
在交易的文書上,這個男孩被認定&ldquo出生自高盧&rdquo,而出售他的軍官給他起了一個法蘭克名字奧格蒙都斯(Augemundus)。
8我們可以由此推測,這個高盧男孩之前的主人是由于要執行軍隊任務而把他帶到埃及的。
托勒密主教叙涅修斯(Synesius)在公元400年左右的一封信裡記叙了他所乘坐的船隻遇到的風暴,當時他正從亞曆山大裡亞港去往昔蘭尼。
他提到了船上的一個來自本都的奴隸女孩。
9雖然這個女孩并非叙涅修斯的财産,但以他北非富有家族的出身,他本身也一定擁有奴隸。
從叙涅修斯的信件來看,像他這個地位的利比亞富有公民,每個人所擁有的奴隸數量大概有幾十而非幾百個。
這是我們觀察得到的結論。
叙涅修斯自己聲稱,&ldquo不論是多麼簡陋的房屋,其中都必然有一個西徐亞奴隸&rdquo,這裡的&ldquo西徐亞人&rdquo按照叙涅修斯的習慣通常指的就是哥特人。
10 通過分析叙涅修斯的信件,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注意到兩個現象。
這兩個現象都說明,對于認定昔蘭尼人中有大量奴隸的結論,我們要持謹慎态度。
在昔蘭尼土地所有者的财産中,&ldquo過去大部分是在大草原上牧草的牛群、駱駝群和馬群。
如今這些都沒有了,都被趕走了&rdquo。
11看管這些牲畜的可能有一些奴隸,也有一些自由身份的牧人,但這裡并沒有提到奴隸,而他們通常是搶匪很願意搶奪的戰利品。
這裡另一個引人注意之處是其陳述的語氣。
此外,在他信裡所生動描繪的利比亞生活中,給遠方朋友的信件通常都由出外旅行的熟人轉交。
12而在西塞羅時代的羅馬及其他地方,像叙涅修斯這樣的富人投遞信件的通常方式都是派遣自己的奴隸送信。
這裡我們可以假定,在昔蘭尼和埃及,影響奴隸數量及使用方式的勞動力狀況都是非常相似的。
在尼羅河谷地區,直到公元6世紀,對奴隸勞動力的需求仍舊旺盛,因此,奴隸商人作為一個專門群體仍然存在。
在埃及的鄉村和城市,對非洲奴隸的私人交易都由當地的中間商操作。
把這些奴隸從中部非洲運輸進來的環節顯然掌握在埃塞俄比亞(Ethiopia)的奴隸商人手裡。
根據公元6世紀的一份出自赫爾莫波利斯的協議,兩個當地的奴隸中間商把一個被稱作&ldquo摩爾人&rdquo的12歲黑人女孩賣給了一個個人,他們自稱是從&ldquo埃塞俄比亞&rdquo的奴隸商人手裡買下了這個女孩。
13而在這些奴隸商人的背後,雖然還沒有确鑿的證據,但我們還是要考慮到中部非洲通過劫掠或部落戰争而獲取奴隸的古老體制,這是這個黑人女孩會被送到埃塞俄比亞市場上出售的根源所在。
通過這份契約合同,我們觀察到了這個相關史料匮乏的區域的奴隸交易情況。
拜占庭時代的希臘紙草文獻所反映出的奴隸來源方式與之前的時代完全相同。
我們所掌握的相關信息很少,因而無法準确判斷出通過不同方式得到的奴隸數量比例,甚至大概的猜測也辦不到。
一直存在而沒發生改變的典型的獲取奴隸的方法主要包括:源自母親身份的出身遺傳,戰俘或者是被綁架的對象,陷入貧困的父母出賣自己的孩子,14自己把自己出賣為奴隸身份,養育棄嬰,以及因債務原因淪為奴隸。
15 在這些擴大奴隸人口數目的方式中,有兩種方式需要特别讨論,它們都出現在埃及的希臘文紙草文獻裡。
公元296年戴克裡先鎮壓了一場暴亂,暴亂的領袖名叫阿基來烏斯(Achilleus),又叫李奇烏斯·多米提烏斯·多米提安努斯(LuciusDomitiusDomitianus),這場暴亂給亞曆山大裡亞造成很大損失,但三角洲的鄉村或河谷地區并未受到太大波及。
由于内亂而淪為奴隸的人數可能并不多。
在接下來的二百年裡,直到公元6世紀初波斯人入侵三角洲以及努比亞布萊米人(Blemmyes)進犯埃及南部邊境之前,埃及再沒有發生過來自外部的軍事打擊。
因而埃及通過戰争而增加的奴隸基本都是間接獲得的,比如一些巴爾幹戰争中的哥特戰俘被輸入埃及。
16上文我們提到,埃及存在着一些蠻族出身的奴隸,但從紙草文獻的記載來看,這部分奴隸的數量很少。
根據紙草文獻所提供的證據,這一時期因債務淪為奴隸以及因貧窮而出賣孩子的現象有所增加。
從帝國整體的情況來看,事實也的确如此,盡管羅馬相關的立法原則反對自由人因債務原因而成為奴隸。
17公元329年君士坦丁所發布的一道敕令實際上就是對現實情況的一種妥協。
敕令允許父母在下述情況下出賣自己的孩子:&ldquo如果一個人在極度貧困和匮乏之下為了維持生計而出賣他的一個親生兒女,那麼這筆交易被視為有效,但也隻有這種情況下的交易才能得到承認。
&rdquo然而這道敕令也把贖回權授予了出賣子女的父母,隻要出價合理或是以同等資曆的奴隸作為替代。
18該敕令的法律效果由此大打折扣。
不論是托勒密埃及還是羅馬統治下的埃及,這裡的習俗(mores)通常都支持陷入債務中的父母把孩子的勞役以paramonē的契約方式抵押出去。
19但我們不能就此認為埃及的這種情況會導緻這些孩子完全淪為奴隸身份。
事實上我們有兩個公元6世紀自由出身的孩子變成奴隸的例子,都保留了在還清債務後可以贖回的權利,20就像公元329年的君士坦丁敕令所規定的一樣。
如果我們想要正确估計出東部行省中的個人奴隸主所持有的奴隸的最大數目,那麼聖徒傳作者
然而不管怎樣,也還是有相當多已出版的紙草文獻提到了奴隸,因此,我們還是可以摸索出後期這幾百年裡奴隸制的發展趨勢并得出滿意的結論。
首先我們能确定在尼羅河谷區域的大部分地區,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奴隸仍被使用,但在這一地區,受地理條件限制,奴隸數量一直不是很多。
由于谷物産量一般而人口衆多,因此,河谷和三角洲地區的人們經常會感到食物供給的壓力。
通過西西裡的狄奧多羅斯的叙述我們了解到,在奧古斯都·恺撒時代,埃及的人口密度超過其他文明地區,超過希臘羅馬的任何地方(gēoikoumenē)。
1埃及的自由勞動力數量充足,因而工資水平也相對較低,這就造成當地農業和手工業并沒有太多奴隸勞動力方面的需求。
2 對于公元5世紀&mdash6世紀埃及大地産所擁有的以及在農業上所使用的奴隸的相對數目,我們還是有可能作出一定的估算。
我們可以找到這二百年間阿皮翁将軍(Apion-Strategus)地産的赫爾莫波利斯(Hermopolis)部分的記錄,記錄中的&ldquo孩子們&rdquo(paides)這個詞語可能并不像哈代(E.R.Hardy)所認為的那樣指的是奴隸。
3據我判斷,他們是被雇傭來在田地裡勞動的自由人。
哈代認為這些paides的身份就是奴隸,但實際上希臘人更願意用douloi這個詞來指代奴隸。
不過哈代正确地指出,除去從事家務勞動的奴隸,真正在地産上使用的奴隸數量很少。
對其他諾姆的研究進一步支持了這個說法。
我們掌握了一份公元6世紀的俄克喜林庫斯紙草文獻,它很可能來自于阿皮翁地産中的一部分,上面詳細記錄了為修理地産内的貯水池和建築物而使用窯磚的情況。
4根據這份詳細的明細單裡一個條目的記載,這些磚被分配給&ldquo馬特留(Matreu)的奴隸emius來使用&rdquo。
馬特留是地産上諸多小田産之一,而這個奴隸則一定是依附于其上的隸農。
5與這個奴隸&mdash&mdash他實際是一個隸農&mdash&mdash的例子相對的是,記錄中有82個自由身份的農民土地持有者。
6 從公元4世紀&mdash8世紀的埃及紙草文獻來看,埃及有外來的奴隸,但數量稀少。
7公元359年,駐守在阿爾西諾諾姆(今法尤姆綠洲)的一位軍官購買了一個14歲的奴隸男孩。
在交易的文書上,這個男孩被認定&ldquo出生自高盧&rdquo,而出售他的軍官給他起了一個法蘭克名字奧格蒙都斯(Augemundus)。
8我們可以由此推測,這個高盧男孩之前的主人是由于要執行軍隊任務而把他帶到埃及的。
托勒密主教叙涅修斯(Synesius)在公元400年左右的一封信裡記叙了他所乘坐的船隻遇到的風暴,當時他正從亞曆山大裡亞港去往昔蘭尼。
他提到了船上的一個來自本都的奴隸女孩。
9雖然這個女孩并非叙涅修斯的财産,但以他北非富有家族的出身,他本身也一定擁有奴隸。
從叙涅修斯的信件來看,像他這個地位的利比亞富有公民,每個人所擁有的奴隸數量大概有幾十而非幾百個。
這是我們觀察得到的結論。
叙涅修斯自己聲稱,&ldquo不論是多麼簡陋的房屋,其中都必然有一個西徐亞奴隸&rdquo,這裡的&ldquo西徐亞人&rdquo按照叙涅修斯的習慣通常指的就是哥特人。
10 通過分析叙涅修斯的信件,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注意到兩個現象。
這兩個現象都說明,對于認定昔蘭尼人中有大量奴隸的結論,我們要持謹慎态度。
在昔蘭尼土地所有者的财産中,&ldquo過去大部分是在大草原上牧草的牛群、駱駝群和馬群。
如今這些都沒有了,都被趕走了&rdquo。
11看管這些牲畜的可能有一些奴隸,也有一些自由身份的牧人,但這裡并沒有提到奴隸,而他們通常是搶匪很願意搶奪的戰利品。
這裡另一個引人注意之處是其陳述的語氣。
此外,在他信裡所生動描繪的利比亞生活中,給遠方朋友的信件通常都由出外旅行的熟人轉交。
12而在西塞羅時代的羅馬及其他地方,像叙涅修斯這樣的富人投遞信件的通常方式都是派遣自己的奴隸送信。
這裡我們可以假定,在昔蘭尼和埃及,影響奴隸數量及使用方式的勞動力狀況都是非常相似的。
在尼羅河谷地區,直到公元6世紀,對奴隸勞動力的需求仍舊旺盛,因此,奴隸商人作為一個專門群體仍然存在。
在埃及的鄉村和城市,對非洲奴隸的私人交易都由當地的中間商操作。
把這些奴隸從中部非洲運輸進來的環節顯然掌握在埃塞俄比亞(Ethiopia)的奴隸商人手裡。
根據公元6世紀的一份出自赫爾莫波利斯的協議,兩個當地的奴隸中間商把一個被稱作&ldquo摩爾人&rdquo的12歲黑人女孩賣給了一個個人,他們自稱是從&ldquo埃塞俄比亞&rdquo的奴隸商人手裡買下了這個女孩。
13而在這些奴隸商人的背後,雖然還沒有确鑿的證據,但我們還是要考慮到中部非洲通過劫掠或部落戰争而獲取奴隸的古老體制,這是這個黑人女孩會被送到埃塞俄比亞市場上出售的根源所在。
通過這份契約合同,我們觀察到了這個相關史料匮乏的區域的奴隸交易情況。
拜占庭時代的希臘紙草文獻所反映出的奴隸來源方式與之前的時代完全相同。
我們所掌握的相關信息很少,因而無法準确判斷出通過不同方式得到的奴隸數量比例,甚至大概的猜測也辦不到。
一直存在而沒發生改變的典型的獲取奴隸的方法主要包括:源自母親身份的出身遺傳,戰俘或者是被綁架的對象,陷入貧困的父母出賣自己的孩子,14自己把自己出賣為奴隸身份,養育棄嬰,以及因債務原因淪為奴隸。
15 在這些擴大奴隸人口數目的方式中,有兩種方式需要特别讨論,它們都出現在埃及的希臘文紙草文獻裡。
公元296年戴克裡先鎮壓了一場暴亂,暴亂的領袖名叫阿基來烏斯(Achilleus),又叫李奇烏斯·多米提烏斯·多米提安努斯(LuciusDomitiusDomitianus),這場暴亂給亞曆山大裡亞造成很大損失,但三角洲的鄉村或河谷地區并未受到太大波及。
由于内亂而淪為奴隸的人數可能并不多。
在接下來的二百年裡,直到公元6世紀初波斯人入侵三角洲以及努比亞布萊米人(Blemmyes)進犯埃及南部邊境之前,埃及再沒有發生過來自外部的軍事打擊。
因而埃及通過戰争而增加的奴隸基本都是間接獲得的,比如一些巴爾幹戰争中的哥特戰俘被輸入埃及。
16上文我們提到,埃及存在着一些蠻族出身的奴隸,但從紙草文獻的記載來看,這部分奴隸的數量很少。
根據紙草文獻所提供的證據,這一時期因債務淪為奴隸以及因貧窮而出賣孩子的現象有所增加。
從帝國整體的情況來看,事實也的确如此,盡管羅馬相關的立法原則反對自由人因債務原因而成為奴隸。
17公元329年君士坦丁所發布的一道敕令實際上就是對現實情況的一種妥協。
敕令允許父母在下述情況下出賣自己的孩子:&ldquo如果一個人在極度貧困和匮乏之下為了維持生計而出賣他的一個親生兒女,那麼這筆交易被視為有效,但也隻有這種情況下的交易才能得到承認。
&rdquo然而這道敕令也把贖回權授予了出賣子女的父母,隻要出價合理或是以同等資曆的奴隸作為替代。
18該敕令的法律效果由此大打折扣。
不論是托勒密埃及還是羅馬統治下的埃及,這裡的習俗(mores)通常都支持陷入債務中的父母把孩子的勞役以paramonē的契約方式抵押出去。
19但我們不能就此認為埃及的這種情況會導緻這些孩子完全淪為奴隸身份。
事實上我們有兩個公元6世紀自由出身的孩子變成奴隸的例子,都保留了在還清債務後可以贖回的權利,20就像公元329年的君士坦丁敕令所規定的一樣。
如果我們想要正确估計出東部行省中的個人奴隸主所持有的奴隸的最大數目,那麼聖徒傳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