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羅馬帝國東部行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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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華·邁爾認為,1在埃及,與農奴相對的奴隸制從未占據過重要地位,羅馬統治時期的紙草證據已充分證明了他的這一觀點。
2村鎮裡奴隸所占的比例非常低。
3農業生産中很少使用奴隸勞動力,人們更願意使用長期雇用的幫手,或是按需要的天數雇用勞動力。
4然而根據一些文獻的記載,奴隸偶爾也出現在農業生産中。
公元23年,一個奴隸報告說他本人的個人财産&mdash&mdash一大群綿羊和山羊&mdash&mdash5被從俄克喜林庫斯轉移到塞諾波利斯(Cynopolite)諾姆。
6另一個奴隸歸一個羅馬退伍軍人所有,他以羅馬代理人(vicarius)的方式7管理着其主人的一部分田地。
8在公元191&mdash192年來自卡拉尼斯(Karanis)的詳細的農業賬簿中,9總共有100多人參與大農場内的勞動,其中隻有3人是奴隸。
10一份公元4世紀的紙草文獻顯示,11有2個農夫(geārgoi)和1個男孩為奴隸身份。
既然大地産上的農業生産所使用的奴隸數目都不多,那麼隻擁有小塊土地的農民更不大可能雇用很多奴隸。
根據威爾肯收集的文獻,12埃及農村的手工業生産中所使用的奴隸數量比過去估計得要多一些,但他的結論與過去相比沒有什麼變化,即工業上的奴隸勞動力數量不多,而且也不起關鍵性作用。
使用奴隸的方式與給付工資的自由人沒有差别。
奴隸勞動的地點既可能在家裡,也可能在其主人的家裡或工場裡。
奴隸主可以把購買奴隸作為一項資本投資,13他們讓奴隸接受技能培訓,然後把培訓好的奴隸作為熟練工匠出租給手工工場主。
奴隸還可能獨立地工作,把他收入的一部分交給主人,14這種情況與公元前5世紀&mdash公元前4世紀雅典所出現的有工資收入的奴隸(misthophorountasōmata)情況相同。
由于紡織工業的活躍,而且這個行業一直需要大量技術熟練的勞動力,15因此,埃及的紡織工業也就比其他手工業使用更多的奴隸勞動力。
16但即便如此,紡織行業中的自由勞動力也要多于奴隸勞動力,紙草文獻中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
17 埃及的城鎮中不常出現其他行業的奴隸。
在一份紙草文獻上曾出現一個&ldquo修辭家奴隸&rdquo(rhētorikosdoulos),他或者是一個修辭家(rhētor)的奴隸,或者本人就教授修辭學;18另一份紙草文獻中出現了一個分戶送啤酒的小女孩(paidiskē),她可能是奴隸身份;19在一份學徒合同中,一個奴隸男孩跟随一個速記員(sēmiographos)2年,以學習這門技藝;20在一個奴隸男孩的勞動租賃合同中,有關他職業的字迹無法辨認;21在一份公元2或3世紀的紙草文獻記載有一個奴隸男孩的勞動租賃合同,他是一名磨坊工人;22公元3世紀的另一份紙草23文獻中提到了一名給梳羊毛工人做學徒的奴隸;24公元252年的一份紙草文獻介紹了一個奴隸銅匠和一個奴隸漁夫;25大約公元265年,一個奴隸女孩給兩個老鸨做妓女,地點可能是在阿爾西諾。
26在公元338年的一份紙草文獻27上出現的paidia(孩子們)可能是指奴隸。
保留至今的還有奴隸繳納稅款的官方收據,這些奴隸顯然都是獨立工作的。
28一個剛剛生完孩子的女奴被她的主人用作城裡和鎮上的奶媽。
29亞曆山大裡亞一個奴隸女孩被出租出去做護士,她歸一個獲釋奴所有。
30 我們所了解的有關亞曆山大裡亞經濟生活和工業情況的信息非常有限,因為涉及到這個城市的紙草文獻很少。
由于該地區是手工業、商業中心,31因此我們可以假設,在這個城市内,富有居民所使用的家内奴隸數量要大大超過埃及的小城鎮與鄉村。
雖然我們已經分析在鄉村手工業中使用奴隸的情況并不多見,但我們卻不能以此就認定亞曆山大裡亞工業生産中使用奴隸的數量同樣有限。
32然而,對于有學者提出的亞曆山大裡亞手工業使用了龐大的奴隸群體的假設,33我們也無法加以證明。
而且與這個假設相反,在據說是哈德良所寫的一封信裡,34有内容表明奴隸勞動力在亞曆山大裡亞顯然不被認為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從亞曆山大裡亞及其周邊出土的少量紙草文獻來看,35使用自由人的規模比使用奴隸的規模更大。
涉及到亞曆山大裡亞城内及周邊地區的奴隸群體的文獻包括:首先是一封信,寫信人可能是一個獲釋奴,内容有關一些奴隸在家裡從事紡織的工作;36其次根據一篇紙草文獻的記載,一個出租房子的女人讓她的奴隸代理收取租金;37在另一篇文獻裡,奴隸主把其奴隸作為财産抵押,以獲得貸款;38還有一篇文獻記載了一個奴隸男孩做樂師的學徒,學習吹奏長笛的技藝。
39公元1世紀,羅馬的商人們到米奧斯·霍爾莫斯(MyosHormos)和貝勒尼斯的紅海港口做進出口貿易,并把羅馬的習俗帶到那裡,他們本人不留在當地處理事務,而是使用他們絕對信賴的奴隸和獲釋奴作為他們的代理人。
40 羅馬較早時期針對奴隸的法律理論較為死闆,與之相比,東地中海的希臘和東方區域則以更為靈活的理論方法來對待奴隸制度。
埃及出土的紙草文獻清楚地表明了這一差異。
根據羅馬法的規定,奴隸基本上不可以擁有屬于自己的财産,隻有作為&ldquo特有産&rdquo(peculium)贈予他們的财産除外,41然而在羅馬統治下的埃及,奴隸有權擁有個人财産;之前在巴比倫、早期埃及、亞述以及猶太教的法律中,奴隸也都擁有這一權利;希臘戈提那法律同樣允許家生奴(oikeis)或奴隸(dōloi)擁有财産;42雅典的居住在外的奴隸(chōrisoikountes)43以及帕加馬的一些奴隸也是如此。
44在羅馬埃及行省,經常出現奴隸為他們自己的行業執照付錢的現象,45也有财産明确地以奴隸的名字命名,這些情況都說明埃及仍然認可前羅馬時期的奴隸擁有财産的權利。
在安敦尼·恺撒時期的一份紙草文獻中,46官方沒收了一個逃亡奴隸的财産。
在另一份文獻中,47&ldquo德魯蘇的女兒安東尼娅的一個名叫克林蘇斯(Cerinthus)的奴隸&rdquo要求獲允轉讓他本人名下的綿羊和山羊。
48 不論根據羅馬法還是埃及外來的法律,奴隸的所有權都可以分割開來供幾個人共享;由于隻釋放奴隸一部分所有權的情況也被允許,因而就可能造成一個人的身份一半是自由人一半是奴隸,這種理念在埃及很快就被接受,但與羅馬的法律原則相對立。
49從羅馬涉及奴隸的法律觀念來看,奴隸作為&ldquo财産&rdquo無法行使或維護民事行為權利,而在羅馬的埃及行省,如果奴隸個人受到傷害或财産遭受損失,在警察到來之前,他們既可以本人的名義也可代表他人采取措施。
50 幼發拉底河岸邊的杜拉歐羅普斯(Dura-Europus)曾出土一些文獻,這些文獻對于我們了解羅馬東部邊境地區的法律制度,包括奴隸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杜拉羊皮紙文件》(ParchmentDura)第2号51殘缺地保存了公元前1世紀末期登記的一些合同文本。
根據其中第2篇52的記載,一個顯貴公民把2個奴隸作為嫁妝送給了他的女兒。
53公元86&mdash87年的一份文獻54實際上是取消3個奴隸抵押贖回權的記錄,因為他們的主人沒能還清貸款。
這份協議以希臘&ldquo贈予&rdquo(dosis)的形式出現,債務人為滿足債權人的要求,曾交托了他的所有财産,但收回的财産中唯獨沒有包括這3個奴隸,而這些奴隸的價值應該可以等同于貸款的數額。
公元121年的一份文獻55是一個貸款合同,借貸人名叫巴爾拉斯(Barlaas),這是一個阿拉伯名字,他住在杜拉附近的帕利加(Paliga)村。
貸款利息由債務人非營利性的勞役來充當,56這種勞役即被定義為&ldquo必要的奴役&rdquo(doulikaschreias)。
如果在貸款結束期到來之前未能還清貸款,那麼就會既處理債務人的财産又對他本人采取措施,債務人有限的非營利性勞動會進一步被明确為法律上的奴隸身份。
57 《杜拉羊皮紙文件》第23号58的時間是公元180年,這是一份交易合同。
一塊葡萄園由兩兄弟共同所有,其中一人最終把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賣給了另一人,同時賣出的還包括一個本來完全歸賣方所有的20歲的奴隸。
我們需要特别關注奴隸随葡萄園一同轉讓這一事實,59很明顯奴隸此時是附屬于不動産上的部分勞動力财産,與果樹、釀酒容器及經營葡萄園所必需的其他附屬物品60以相同的方式被列在交易合同上。
上述文獻證明,在羅馬帝國的美索不達米亞地區,對于涉及奴隸制的法律規定,希臘化因素比東方因素更具決定性作用,而羅馬法中有關奴隸制的原則基本沒被采納。
61奴隸法的希臘化性質尤其表現在兩方面:首先,根據《杜拉羊皮紙文件》第10号的契約(paramone)條款,債務人的行動自由受到限制;62其次,如果債務人到期沒有還清貸款,那麼可對債務人個人采取行動,直至最終将他變為奴隸身份,這種權利是非羅馬式的。
63公元243年發生了一場買賣一名女奴隸俘虜的交易,這個交易以叙利亞的語言被記錄了下來,64這似乎表明在這場交易背後的法律背景中存在着非希臘化的因素。
在之後有關羅馬帝國東部地區奴隸制法律的讨論中,這篇文獻無疑具有重要作用。
直到君士坦丁統治時期,随着基督教使徒們東進到安條克以外的地區展開活動,羅馬有關奴隸制的法律才影響到了這個地區乃至更東方的薩珊波斯王國。
65公元5世紀的叙利亞&mdash羅馬的法學書籍,66以及穆哈默德時代波斯的傑蘇波赫特(Jesubocht)大主教所著的法學集成,都接受了這些羅馬元素。
有論述說,&ldquo有關男奴和女奴,羅馬的法律中寫道:一個人可以釋放1/3數量的奴隸,等等&rdquo,67此外,還出現了一個原則,即如果是主人在世時所釋放的奴隸,特有産必須要明确地贈予這個獲釋奴,68這些都表現了羅馬相關法律的影響。
受其影響的還有關于女自由人與奴隸結合所生的孩子的身份的規定,這個規定可能可追溯到公元53年的&ldquo克勞狄元老院決議&rdquo(SenatusConsultumClaudianum)。
69 進出口奴隸所要征收的通行費體現在公元137年的帕爾米拉關稅中(thePortoriaPalmyrenorum)。
70保存下來的相關文獻雖然殘缺不全,但也證明了公元2世紀上半期奴隸的兩條遷移流動路線,巴比倫&mdash杜拉&mdash帕爾米拉&mdash大馬士革(Damascus)以及帕爾米拉&mdash佩特拉(Petra)。
71但由于羅馬帝國内實際上隻出現了少量的亞洲奴隸,而且家生奴隸72的數量不斷增加,因此,有學者所做的有關大批奴隸經帕爾米拉輸入帝國的推測是沒有根據的。
73在帕爾米拉,每個奴隸要繳納22第納爾的稅款,隻有退伍軍人(veterani)74和另一種類型的奴隸執行特殊标準。
由于我們無法确定當時的稅率,因而也就無法由銘文得知帕爾米拉的奴隸價格。
介紹叙利亞和巴勒斯坦的勞動力情況的資料非常有限,不論是有關農業方面還是工業方面。
琉善曾提到被授予某些技能的既有自由人也有奴隸,75這
2村鎮裡奴隸所占的比例非常低。
3農業生産中很少使用奴隸勞動力,人們更願意使用長期雇用的幫手,或是按需要的天數雇用勞動力。
4然而根據一些文獻的記載,奴隸偶爾也出現在農業生産中。
公元23年,一個奴隸報告說他本人的個人财産&mdash&mdash一大群綿羊和山羊&mdash&mdash5被從俄克喜林庫斯轉移到塞諾波利斯(Cynopolite)諾姆。
6另一個奴隸歸一個羅馬退伍軍人所有,他以羅馬代理人(vicarius)的方式7管理着其主人的一部分田地。
8在公元191&mdash192年來自卡拉尼斯(Karanis)的詳細的農業賬簿中,9總共有100多人參與大農場内的勞動,其中隻有3人是奴隸。
10一份公元4世紀的紙草文獻顯示,11有2個農夫(geārgoi)和1個男孩為奴隸身份。
既然大地産上的農業生産所使用的奴隸數目都不多,那麼隻擁有小塊土地的農民更不大可能雇用很多奴隸。
根據威爾肯收集的文獻,12埃及農村的手工業生産中所使用的奴隸數量比過去估計得要多一些,但他的結論與過去相比沒有什麼變化,即工業上的奴隸勞動力數量不多,而且也不起關鍵性作用。
使用奴隸的方式與給付工資的自由人沒有差别。
奴隸勞動的地點既可能在家裡,也可能在其主人的家裡或工場裡。
奴隸主可以把購買奴隸作為一項資本投資,13他們讓奴隸接受技能培訓,然後把培訓好的奴隸作為熟練工匠出租給手工工場主。
奴隸還可能獨立地工作,把他收入的一部分交給主人,14這種情況與公元前5世紀&mdash公元前4世紀雅典所出現的有工資收入的奴隸(misthophorountasōmata)情況相同。
由于紡織工業的活躍,而且這個行業一直需要大量技術熟練的勞動力,15因此,埃及的紡織工業也就比其他手工業使用更多的奴隸勞動力。
16但即便如此,紡織行業中的自由勞動力也要多于奴隸勞動力,紙草文獻中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
17 埃及的城鎮中不常出現其他行業的奴隸。
在一份紙草文獻上曾出現一個&ldquo修辭家奴隸&rdquo(rhētorikosdoulos),他或者是一個修辭家(rhētor)的奴隸,或者本人就教授修辭學;18另一份紙草文獻中出現了一個分戶送啤酒的小女孩(paidiskē),她可能是奴隸身份;19在一份學徒合同中,一個奴隸男孩跟随一個速記員(sēmiographos)2年,以學習這門技藝;20在一個奴隸男孩的勞動租賃合同中,有關他職業的字迹無法辨認;21在一份公元2或3世紀的紙草文獻記載有一個奴隸男孩的勞動租賃合同,他是一名磨坊工人;22公元3世紀的另一份紙草23文獻中提到了一名給梳羊毛工人做學徒的奴隸;24公元252年的一份紙草文獻介紹了一個奴隸銅匠和一個奴隸漁夫;25大約公元265年,一個奴隸女孩給兩個老鸨做妓女,地點可能是在阿爾西諾。
26在公元338年的一份紙草文獻27上出現的paidia(孩子們)可能是指奴隸。
保留至今的還有奴隸繳納稅款的官方收據,這些奴隸顯然都是獨立工作的。
28一個剛剛生完孩子的女奴被她的主人用作城裡和鎮上的奶媽。
29亞曆山大裡亞一個奴隸女孩被出租出去做護士,她歸一個獲釋奴所有。
30 我們所了解的有關亞曆山大裡亞經濟生活和工業情況的信息非常有限,因為涉及到這個城市的紙草文獻很少。
由于該地區是手工業、商業中心,31因此我們可以假設,在這個城市内,富有居民所使用的家内奴隸數量要大大超過埃及的小城鎮與鄉村。
雖然我們已經分析在鄉村手工業中使用奴隸的情況并不多見,但我們卻不能以此就認定亞曆山大裡亞工業生産中使用奴隸的數量同樣有限。
32然而,對于有學者提出的亞曆山大裡亞手工業使用了龐大的奴隸群體的假設,33我們也無法加以證明。
而且與這個假設相反,在據說是哈德良所寫的一封信裡,34有内容表明奴隸勞動力在亞曆山大裡亞顯然不被認為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從亞曆山大裡亞及其周邊出土的少量紙草文獻來看,35使用自由人的規模比使用奴隸的規模更大。
涉及到亞曆山大裡亞城内及周邊地區的奴隸群體的文獻包括:首先是一封信,寫信人可能是一個獲釋奴,内容有關一些奴隸在家裡從事紡織的工作;36其次根據一篇紙草文獻的記載,一個出租房子的女人讓她的奴隸代理收取租金;37在另一篇文獻裡,奴隸主把其奴隸作為财産抵押,以獲得貸款;38還有一篇文獻記載了一個奴隸男孩做樂師的學徒,學習吹奏長笛的技藝。
39公元1世紀,羅馬的商人們到米奧斯·霍爾莫斯(MyosHormos)和貝勒尼斯的紅海港口做進出口貿易,并把羅馬的習俗帶到那裡,他們本人不留在當地處理事務,而是使用他們絕對信賴的奴隸和獲釋奴作為他們的代理人。
40 羅馬較早時期針對奴隸的法律理論較為死闆,與之相比,東地中海的希臘和東方區域則以更為靈活的理論方法來對待奴隸制度。
埃及出土的紙草文獻清楚地表明了這一差異。
根據羅馬法的規定,奴隸基本上不可以擁有屬于自己的财産,隻有作為&ldquo特有産&rdquo(peculium)贈予他們的财産除外,41然而在羅馬統治下的埃及,奴隸有權擁有個人财産;之前在巴比倫、早期埃及、亞述以及猶太教的法律中,奴隸也都擁有這一權利;希臘戈提那法律同樣允許家生奴(oikeis)或奴隸(dōloi)擁有财産;42雅典的居住在外的奴隸(chōrisoikountes)43以及帕加馬的一些奴隸也是如此。
44在羅馬埃及行省,經常出現奴隸為他們自己的行業執照付錢的現象,45也有财産明确地以奴隸的名字命名,這些情況都說明埃及仍然認可前羅馬時期的奴隸擁有财産的權利。
在安敦尼·恺撒時期的一份紙草文獻中,46官方沒收了一個逃亡奴隸的财産。
在另一份文獻中,47&ldquo德魯蘇的女兒安東尼娅的一個名叫克林蘇斯(Cerinthus)的奴隸&rdquo要求獲允轉讓他本人名下的綿羊和山羊。
48 不論根據羅馬法還是埃及外來的法律,奴隸的所有權都可以分割開來供幾個人共享;由于隻釋放奴隸一部分所有權的情況也被允許,因而就可能造成一個人的身份一半是自由人一半是奴隸,這種理念在埃及很快就被接受,但與羅馬的法律原則相對立。
49從羅馬涉及奴隸的法律觀念來看,奴隸作為&ldquo财産&rdquo無法行使或維護民事行為權利,而在羅馬的埃及行省,如果奴隸個人受到傷害或财産遭受損失,在警察到來之前,他們既可以本人的名義也可代表他人采取措施。
50 幼發拉底河岸邊的杜拉歐羅普斯(Dura-Europus)曾出土一些文獻,這些文獻對于我們了解羅馬東部邊境地區的法律制度,包括奴隸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杜拉羊皮紙文件》(ParchmentDura)第2号51殘缺地保存了公元前1世紀末期登記的一些合同文本。
根據其中第2篇52的記載,一個顯貴公民把2個奴隸作為嫁妝送給了他的女兒。
53公元86&mdash87年的一份文獻54實際上是取消3個奴隸抵押贖回權的記錄,因為他們的主人沒能還清貸款。
這份協議以希臘&ldquo贈予&rdquo(dosis)的形式出現,債務人為滿足債權人的要求,曾交托了他的所有财産,但收回的财産中唯獨沒有包括這3個奴隸,而這些奴隸的價值應該可以等同于貸款的數額。
公元121年的一份文獻55是一個貸款合同,借貸人名叫巴爾拉斯(Barlaas),這是一個阿拉伯名字,他住在杜拉附近的帕利加(Paliga)村。
貸款利息由債務人非營利性的勞役來充當,56這種勞役即被定義為&ldquo必要的奴役&rdquo(doulikaschreias)。
如果在貸款結束期到來之前未能還清貸款,那麼就會既處理債務人的财産又對他本人采取措施,債務人有限的非營利性勞動會進一步被明确為法律上的奴隸身份。
57 《杜拉羊皮紙文件》第23号58的時間是公元180年,這是一份交易合同。
一塊葡萄園由兩兄弟共同所有,其中一人最終把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賣給了另一人,同時賣出的還包括一個本來完全歸賣方所有的20歲的奴隸。
我們需要特别關注奴隸随葡萄園一同轉讓這一事實,59很明顯奴隸此時是附屬于不動産上的部分勞動力财産,與果樹、釀酒容器及經營葡萄園所必需的其他附屬物品60以相同的方式被列在交易合同上。
上述文獻證明,在羅馬帝國的美索不達米亞地區,對于涉及奴隸制的法律規定,希臘化因素比東方因素更具決定性作用,而羅馬法中有關奴隸制的原則基本沒被采納。
61奴隸法的希臘化性質尤其表現在兩方面:首先,根據《杜拉羊皮紙文件》第10号的契約(paramone)條款,債務人的行動自由受到限制;62其次,如果債務人到期沒有還清貸款,那麼可對債務人個人采取行動,直至最終将他變為奴隸身份,這種權利是非羅馬式的。
63公元243年發生了一場買賣一名女奴隸俘虜的交易,這個交易以叙利亞的語言被記錄了下來,64這似乎表明在這場交易背後的法律背景中存在着非希臘化的因素。
在之後有關羅馬帝國東部地區奴隸制法律的讨論中,這篇文獻無疑具有重要作用。
直到君士坦丁統治時期,随着基督教使徒們東進到安條克以外的地區展開活動,羅馬有關奴隸制的法律才影響到了這個地區乃至更東方的薩珊波斯王國。
65公元5世紀的叙利亞&mdash羅馬的法學書籍,66以及穆哈默德時代波斯的傑蘇波赫特(Jesubocht)大主教所著的法學集成,都接受了這些羅馬元素。
有論述說,&ldquo有關男奴和女奴,羅馬的法律中寫道:一個人可以釋放1/3數量的奴隸,等等&rdquo,67此外,還出現了一個原則,即如果是主人在世時所釋放的奴隸,特有産必須要明确地贈予這個獲釋奴,68這些都表現了羅馬相關法律的影響。
受其影響的還有關于女自由人與奴隸結合所生的孩子的身份的規定,這個規定可能可追溯到公元53年的&ldquo克勞狄元老院決議&rdquo(SenatusConsultumClaudianum)。
69 進出口奴隸所要征收的通行費體現在公元137年的帕爾米拉關稅中(thePortoriaPalmyrenorum)。
70保存下來的相關文獻雖然殘缺不全,但也證明了公元2世紀上半期奴隸的兩條遷移流動路線,巴比倫&mdash杜拉&mdash帕爾米拉&mdash大馬士革(Damascus)以及帕爾米拉&mdash佩特拉(Petra)。
71但由于羅馬帝國内實際上隻出現了少量的亞洲奴隸,而且家生奴隸72的數量不斷增加,因此,有學者所做的有關大批奴隸經帕爾米拉輸入帝國的推測是沒有根據的。
73在帕爾米拉,每個奴隸要繳納22第納爾的稅款,隻有退伍軍人(veterani)74和另一種類型的奴隸執行特殊标準。
由于我們無法确定當時的稅率,因而也就無法由銘文得知帕爾米拉的奴隸價格。
介紹叙利亞和巴勒斯坦的勞動力情況的資料非常有限,不論是有關農業方面還是工業方面。
琉善曾提到被授予某些技能的既有自由人也有奴隸,75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