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羅馬皇帝的皇家奴隸與獲釋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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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這一情況隻在馬可·奧勒留時期出現過暫時的反彈,&ldquo皇室奴隸&rdquo又被用做代理官。
61在其他的時期,皇室奴隸以及獲釋奴身居高位的情況很少出現。
62公元3世紀後半期,皇帝的奴隸和獲釋奴都不再擔任帝國低級的行政職務,取代他們的是自由人口組成的新型官僚。
63 帝國前二百年的大量墓碑銘文都是紀念皇室奴隸或是皇室奴隸豎立起來紀念他們的家人的,這些銘文充分表現了他們的富有以及對家庭的歸屬感,也說明他們已經意識到自己擁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
下面幾個例子是從很多這樣的碑銘中摘選出來的:首先是來自迦太基的一塊奉獻碑銘,是一個妻子獻給她丈夫的,這個妻子并不是奴隸身份,其丈夫是奧古斯都的家生奴隸(vernaAugustorum);其次是來自比提尼亞的一塊墓葬碑銘,恺撒的一個家生奴隸(vernaCaesaris)在銘文裡表達了他對妻子的贊美之情,這個妻子是自由身份;第三個例子是一個妻子獻給她自己和她丈夫的碑銘,這個妻子不是奴隸身份,她的丈夫是尼祿的奴隸;第四個例子是一個非奴隸身份的女人獻給提比略的一個奴隸的碑銘;第五個例子來自迦太基,是一個奴隸獻給他的非奴隸身份的妻子的;第六個例子是一個名叫圖耳蘇斯(Thyrsus)的&ldquo替補奴隸&rdquo所豎立的墓碑,他可能是狄奧格内圖斯·阿利皮亞努斯(DiognetusAlypianus)的奴隸,這個墓碑就是為狄奧格内圖斯建造的,這個人本身也是一個奴隸,是提比略(Tiberius)的侍從(pedisequus);第七個例子是一個奴隸侍從與他的同伴共同為前者的母親豎立的墓碑;第八個例子是皇宮中的一個奴隸為另一個奴隸建造的;第九個例子來自羅馬,是一個妻子給丈夫建造的,這個妻子不是奴隸身份,她的丈夫是&ldquo皇室奴隸&rdquo,是宮廷中小侍從們的老師,妻子稱他為&ldquo丈夫&rdquo(coniunx);第十個例子是一個奴隸為他的妻子豎立的,這個奴隸是尼祿·德魯蘇(NeroDrusus)的妻子安東尼娅的外科醫生,他的妻子名叫克雷斯特(Chreste),也是一個奴隸;還有一個例子是由一個女奴和她的兒子共同為她的丈夫豎立的,這個女奴稱自己是&ldquo妻子&rdquo(coniunx),她的丈夫是帕西安(Paccian)地産(fundusPaccianus)上的一個承租人,這個地産位于意大利中部地區。
64 在皇帝的領地内,為皇帝的奴隸建造的紀念碑銘在涉及到他們的家庭關系時,通常都使用自由人所采用的措辭。
65雖然我們無法确定他們是否擁有合法結婚的權利,66但從社會角度來講,他們并沒有感到自身受到羅馬法律原則的壓迫,不會認為他們的兒子&ldquo沒有父親&rdquo(nullopatre),也不會認為他們的婚姻基礎不如自由人的穩固。
67這些奴隸并不參與&ldquo公共奴隸&rdquo(servipublici)的生活津貼分配,68雖然這筆錢來自于國庫,會分給那些參與羅馬供水管理系統的公共奴隸。
69有關這兩類奴隸之間的區别,蒙森(Mommsen)認為,其根本在于羅馬法對私人奴隸設定了嚴格的限制,&ldquo皇室奴隸&rdquo也必須嚴守這些限制。
70雖然&ldquo皇室奴隸&rdquo沒有薪俸,但他們肯定能分得大量錢财。
圖密善妻子的奴隸能夠為小亞阿波羅·拉埃爾梅努斯(ApolloLaermenus)神廟上的瓦片和鍍金的屋頂買單,這足以說明問題。
71 學者們普遍承認,在帝國的前二百年裡,與之前意大利和西西裡的情況相比,意大利奴隸的生活條件以及公衆對他們的态度都有了巨大的改善,向着越來越人道的方向發展。
72該時代的哲學家蒂亞納的阿波羅尼烏斯(ApolloniusofTyana)稱,除蠻族以外,每個人都認為被奴役是可恥的,隻有蠻族才會輕易地就把自己的孩子賣作奴隸。
這表明當時的社會已開始有人道主義的認識,人們意識到,奴隸制度給人帶來的傷害不僅僅是純粹身體層面的,奴隸身份本身對一個人來說就是一種折磨。
73這一轉變與&ldquo公共奴隸&rdquo在整個意大利、羅馬以及西部地區拉丁殖民地中所取得的特權密切相關。
74皇室的奴隸和獲釋奴由于在帝國的行政管理上發揮了有效作用而獲得尊貴的地位,這也對這種轉變起到了推動作用。
75 羅馬元老院階層的人對&ldquo皇室奴隸&rdquo都表現出恭敬的态度,皇室奴隸給予公衆巨額捐助,他們與羅馬最顯貴的家族通婚,甚至與國王的女兒結婚,比如皇帝的獲釋奴、猶太的代理官費裡克斯就是如此。
76所有這些都表明,一些奴隸曾取得很高的地位和大量财富,他們肯定影響了整個帝國,尤其是羅馬公衆看待奴隸階級的态度。
公元1世紀的三位作家都在作品中表現了這方面社會認識的轉變,這三位作家都來自社會上層,但背景不同,代表了完全不一樣的利益集團,他們分别是塞内加、彼特隆紐斯和小普林尼。
除了皇帝的獲釋奴執掌大權、身居要職這一原因之外,公衆對待奴隸态度的變化還有其他外在原因。
奴隸數量不斷減少,釋奴的行為仍在大規模進行,77自由人在公元3世紀越來越多地為宗教儀式服勞役,這導緻貧窮的自由人和奴隸群體之間生活水平的差距越來越小。
78在帝國的各個地區,自由人口中的低等級人群為政府官僚體制的财政需要作出了犧牲,這進一步導緻了低等級勞動力生活水平趨同化的現象,79建立起官僚體制的中央政府則使貧窮的自由人、獲釋奴和奴隸越來越感覺到他們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
例如在公元61年,當奴隸主派達尼烏斯·塞昆都斯被他的一個奴隸殺死之後,羅馬決定把他的所有奴隸都處以極刑,這一決定引起了羅馬人的一場大騷亂,政府不得不動用武裝軍隊才平息了這場騷亂。
80在提比略統治時期,劇院觀衆曾迫使皇帝釋放一個演員。
81後來羅馬人不斷濫用這種在劇院施壓迫使奴隸被釋放的權利,最終羅馬皇帝不得不立法反對這種行為。
82到公元3世紀,自由人與奴隸之間階級界線的模糊化已經是一個公開的事實,基督徒們都認識到了這一點,教皇加裡斯都(Calixtus)正式批準自由人身份的女教徒與奴隸男教徒的同居生活,但他們之間的婚姻仍不合法。
83 在公元後的頭三百年裡,一系列試圖改善非自由人社會和法律地位的皇帝法案獲得通過,這進一步證明上文所說的社會看待奴隸的态度的逐步變化。
84公元19年通過了帕特洛尼亞法(LexPetroniadeservis),之前奴隸主所掌握的生殺大權受到了限制,隻有在地方行政長官批準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奴隸跟野獸角鬥。
85公元20年通過了一項元老院決議(senatusconsultum),規定對奴隸罪犯的審判程序要和審判自由人的程序相同。
86根據克勞狄時期通過的一項法案,如果奴隸主殺害了生病或殘疾的奴隸,要接受等同于謀殺罪的懲罰;如果奴隸主為了逃避醫治的責任,把生病的奴隸抛棄在阿斯克勒庇俄斯(Aesculapius)島上,那麼如果奴隸最終康複,他就獲得了自由。
87在圖密善統治時期,把奴隸閹割然後賣做太監的行為是被禁止的。
88 正如社會思潮所展現的那樣,人們以越來越友善的态度看待奴隸,同樣在現實生活中,自由人與奴隸之間的階級差别也近乎消失。
這個趨勢突出地反映在醫藥行業裡。
在一些希臘的政治共同體中,法律規定奴隸不可以掌握醫藥技藝(technē),他們隻能做随從醫生的奴隸,然而與這條法律禁令相反,在共和國晚期,羅馬的富人及顯貴都常常把自己的奴隸和獲釋奴用做護士和家庭醫生。
奧古斯都·恺撒本人就使用一個名叫安東尼·穆薩(AntoniusMusa)的奴隸作為健康顧問以及治療他的常見病的醫生。
89蓋倫是公元2世紀帕加馬出色的醫生,他激烈地批評了尼祿時代羅馬的一個名叫帖撒路斯(Thessalus)的希臘醫生所使用的診療方法。
蓋倫把後者稱為江湖郎中,說他曾為擡高聲望無恥地批評自己的醫學前輩。
蓋倫憤怒地指責帖撒路斯,認為他和那些為了賺錢而把富人家庭裡不成器的奴隸侍從收為徒弟的醫生是同一類人。
90 1934年,在小亞帕加馬的下城發現了圖密善皇帝于公元93&mdash94年所發布的一道敕令,這個敕令進一步證實當時的奴隸已進入了更高的技藝等級,比如醫藥行業。
雖然這份拉丁文敕令已遭嚴重破壞,但其表達的大緻意思仍然是清楚的。
皇帝指出,許多奴隸都正被允許接受醫藥&ldquo技藝&rdquo訓練,即學徒式學習。
顯然,敕令中醫生降低門檻讓奴隸進入醫藥行業的原因與蓋倫在指摘帖撒路斯時所說的原因一樣,是醫生的&ldquo貪婪&rdquo使他們接收了這樣的學生。
圖密善的敕令禁止這一現象繼續下去,其中的條款強制人們服從他的決定。
91因此,在帝國兩個相距遙遠的區域&mdash&mdash羅馬和小亞都有證據表明,在公元1世紀的後半期,奴隸與獲釋奴都朝向更高等級的&ldquo自由技藝&rdquo的行業流動,而且這些行業也大批量地接受了這種身份的人,以至于需要立法來延緩這一進展。
這便是上述信息可以使我們得出的重要結論。
雖然老普林尼在公元1世紀中期曾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場,即反對在農業中使用來自苦工監牢的戴鐐铐的奴隸作為勞動力,92但這一現象在當時仍十分普遍。
93然而根據公元1世紀晚期小普林尼的說法,他以及同在波河河谷地帶的他的鄰居們都已不再使用這樣的勞動力。
94 哈德良統治時期通過了一項法案,禁止再使用奴工監獄(ergastula)來懲罰奴隸和自由人。
95哈德良還禁止在沒有明确表明理由的情況下把男性奴隸賣給角鬥士的訓練師,或者把女奴賣給皮條客。
96過去如果奴隸主遭到殺害,那麼他的奴隸會遭到嚴刑逼問以獲得證詞,在哈德良任元首期間這一程序有所變化,隻有那些處于犯罪現場附近因而有可能了解到犯罪過程的奴隸才會被如此訊問。
97據說哈德良曾将一個婦人流放5年,就因為她無緣由地虐待她的奴隸。
98他還剝奪了奴隸主殺死奴隸的權利,将這一權利移交給法庭。
99 在安敦尼(AntoninusPius)統治時期,奴隸主如果沒有理由地殺死了他自己的奴隸,這種行為會被等同于殺害另一奴隸主的奴隸而受到法律的懲罰。
100然而奴隸的生死大權是&ldquo萬民法&rdquo授予奴隸主的,上述行為無疑是對這一權利的侵犯,但法學家蓋約卻以時代精神為基礎,賦予這種行為以正當性。
他說:&ldquo但是在這些時代裡,不論是羅馬的公民,還是處于羅馬人統治之下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可以過于嚴苛或無理由地處罰他們的奴隸。
&rdquo101如果一個奴隸稱他遭到了主人的不公正對待,那麼他可以逃到神廟或皇帝的雕像底下尋求庇護。
102在暫時的庇護之後,他還會去向城市長官控訴其主人的行為。
103 戴克裡先禁止遺棄嬰兒奴隸的行為。
104君士坦丁(Constantine)也采取人性化的措施對待奴隸,他規定在分割遺産時,作為死者财産的奴隸的分配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即不能讓父母兒女、夫妻以及兄弟姊妹分離。
105戴克裡先在公元294年制定法律反對父母出售他們的孩子,106這說明在公元3世紀後半期的經濟困境中,出售孩子的行為又有增加的趨勢。
公元329年,君士坦丁下令允許極度貧困的父母出售他們的孩子,但出售合同要有一項附加條款,即父母一直擁有重新買回孩子的權利。
107這項政策看起來與帝國時期釋放奴隸的潮流相違背,但實際上卻是對當時經濟壓力現狀作出的必要讓步。
108 普林尼贊成經常性地釋放奴隸,109他說他希望看到在他的國家裡,公民的數量不斷增加。
根據卡西烏斯·狄奧的記載,110奧古斯都·恺撒也說過類似有關釋奴動機的話,但這實際上指的是狄奧所在時代的思潮,因為衆所周知,奧古斯都本人曾立法111試圖限制釋奴的行為,而非鼓勵這種行為,至少針對立遺囑釋放奴隸的行為是如此。
有一種意見認為,之所以在帝國後期财政困難的時代對釋放奴隸的行為加以鼓勵,是因為政府希望增加自由人口的數量,原因是自由人都要履行政府所強加的财政義務。
112但實際上除了這個原因,另外的意向和動機可能更加重要。
在考察帝國頭二百年的立法情況時,傳統的觀點認為後期的斯多葛派思想對帝國法律的精神内涵和性質都影響巨大,尤其是那些倡導保護奴隸利益的思想家。
113羅馬共和國晚期的法學家大多都出自某一個希臘哲
之後這一情況隻在馬可·奧勒留時期出現過暫時的反彈,&ldquo皇室奴隸&rdquo又被用做代理官。
61在其他的時期,皇室奴隸以及獲釋奴身居高位的情況很少出現。
62公元3世紀後半期,皇帝的奴隸和獲釋奴都不再擔任帝國低級的行政職務,取代他們的是自由人口組成的新型官僚。
63 帝國前二百年的大量墓碑銘文都是紀念皇室奴隸或是皇室奴隸豎立起來紀念他們的家人的,這些銘文充分表現了他們的富有以及對家庭的歸屬感,也說明他們已經意識到自己擁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
下面幾個例子是從很多這樣的碑銘中摘選出來的:首先是來自迦太基的一塊奉獻碑銘,是一個妻子獻給她丈夫的,這個妻子并不是奴隸身份,其丈夫是奧古斯都的家生奴隸(vernaAugustorum);其次是來自比提尼亞的一塊墓葬碑銘,恺撒的一個家生奴隸(vernaCaesaris)在銘文裡表達了他對妻子的贊美之情,這個妻子是自由身份;第三個例子是一個妻子獻給她自己和她丈夫的碑銘,這個妻子不是奴隸身份,她的丈夫是尼祿的奴隸;第四個例子是一個非奴隸身份的女人獻給提比略的一個奴隸的碑銘;第五個例子來自迦太基,是一個奴隸獻給他的非奴隸身份的妻子的;第六個例子是一個名叫圖耳蘇斯(Thyrsus)的&ldquo替補奴隸&rdquo所豎立的墓碑,他可能是狄奧格内圖斯·阿利皮亞努斯(DiognetusAlypianus)的奴隸,這個墓碑就是為狄奧格内圖斯建造的,這個人本身也是一個奴隸,是提比略(Tiberius)的侍從(pedisequus);第七個例子是一個奴隸侍從與他的同伴共同為前者的母親豎立的墓碑;第八個例子是皇宮中的一個奴隸為另一個奴隸建造的;第九個例子來自羅馬,是一個妻子給丈夫建造的,這個妻子不是奴隸身份,她的丈夫是&ldquo皇室奴隸&rdquo,是宮廷中小侍從們的老師,妻子稱他為&ldquo丈夫&rdquo(coniunx);第十個例子是一個奴隸為他的妻子豎立的,這個奴隸是尼祿·德魯蘇(NeroDrusus)的妻子安東尼娅的外科醫生,他的妻子名叫克雷斯特(Chreste),也是一個奴隸;還有一個例子是由一個女奴和她的兒子共同為她的丈夫豎立的,這個女奴稱自己是&ldquo妻子&rdquo(coniunx),她的丈夫是帕西安(Paccian)地産(fundusPaccianus)上的一個承租人,這個地産位于意大利中部地區。
64 在皇帝的領地内,為皇帝的奴隸建造的紀念碑銘在涉及到他們的家庭關系時,通常都使用自由人所采用的措辭。
65雖然我們無法确定他們是否擁有合法結婚的權利,66但從社會角度來講,他們并沒有感到自身受到羅馬法律原則的壓迫,不會認為他們的兒子&ldquo沒有父親&rdquo(nullopatre),也不會認為他們的婚姻基礎不如自由人的穩固。
67這些奴隸并不參與&ldquo公共奴隸&rdquo(servipublici)的生活津貼分配,68雖然這筆錢來自于國庫,會分給那些參與羅馬供水管理系統的公共奴隸。
69有關這兩類奴隸之間的區别,蒙森(Mommsen)認為,其根本在于羅馬法對私人奴隸設定了嚴格的限制,&ldquo皇室奴隸&rdquo也必須嚴守這些限制。
70雖然&ldquo皇室奴隸&rdquo沒有薪俸,但他們肯定能分得大量錢财。
圖密善妻子的奴隸能夠為小亞阿波羅·拉埃爾梅努斯(ApolloLaermenus)神廟上的瓦片和鍍金的屋頂買單,這足以說明問題。
71 學者們普遍承認,在帝國的前二百年裡,與之前意大利和西西裡的情況相比,意大利奴隸的生活條件以及公衆對他們的态度都有了巨大的改善,向着越來越人道的方向發展。
72該時代的哲學家蒂亞納的阿波羅尼烏斯(ApolloniusofTyana)稱,除蠻族以外,每個人都認為被奴役是可恥的,隻有蠻族才會輕易地就把自己的孩子賣作奴隸。
這表明當時的社會已開始有人道主義的認識,人們意識到,奴隸制度給人帶來的傷害不僅僅是純粹身體層面的,奴隸身份本身對一個人來說就是一種折磨。
73這一轉變與&ldquo公共奴隸&rdquo在整個意大利、羅馬以及西部地區拉丁殖民地中所取得的特權密切相關。
74皇室的奴隸和獲釋奴由于在帝國的行政管理上發揮了有效作用而獲得尊貴的地位,這也對這種轉變起到了推動作用。
75 羅馬元老院階層的人對&ldquo皇室奴隸&rdquo都表現出恭敬的态度,皇室奴隸給予公衆巨額捐助,他們與羅馬最顯貴的家族通婚,甚至與國王的女兒結婚,比如皇帝的獲釋奴、猶太的代理官費裡克斯就是如此。
76所有這些都表明,一些奴隸曾取得很高的地位和大量财富,他們肯定影響了整個帝國,尤其是羅馬公衆看待奴隸階級的态度。
公元1世紀的三位作家都在作品中表現了這方面社會認識的轉變,這三位作家都來自社會上層,但背景不同,代表了完全不一樣的利益集團,他們分别是塞内加、彼特隆紐斯和小普林尼。
除了皇帝的獲釋奴執掌大權、身居要職這一原因之外,公衆對待奴隸态度的變化還有其他外在原因。
奴隸數量不斷減少,釋奴的行為仍在大規模進行,77自由人在公元3世紀越來越多地為宗教儀式服勞役,這導緻貧窮的自由人和奴隸群體之間生活水平的差距越來越小。
78在帝國的各個地區,自由人口中的低等級人群為政府官僚體制的财政需要作出了犧牲,這進一步導緻了低等級勞動力生活水平趨同化的現象,79建立起官僚體制的中央政府則使貧窮的自由人、獲釋奴和奴隸越來越感覺到他們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
例如在公元61年,當奴隸主派達尼烏斯·塞昆都斯被他的一個奴隸殺死之後,羅馬決定把他的所有奴隸都處以極刑,這一決定引起了羅馬人的一場大騷亂,政府不得不動用武裝軍隊才平息了這場騷亂。
80在提比略統治時期,劇院觀衆曾迫使皇帝釋放一個演員。
81後來羅馬人不斷濫用這種在劇院施壓迫使奴隸被釋放的權利,最終羅馬皇帝不得不立法反對這種行為。
82到公元3世紀,自由人與奴隸之間階級界線的模糊化已經是一個公開的事實,基督徒們都認識到了這一點,教皇加裡斯都(Calixtus)正式批準自由人身份的女教徒與奴隸男教徒的同居生活,但他們之間的婚姻仍不合法。
83 在公元後的頭三百年裡,一系列試圖改善非自由人社會和法律地位的皇帝法案獲得通過,這進一步證明上文所說的社會看待奴隸的态度的逐步變化。
84公元19年通過了帕特洛尼亞法(LexPetroniadeservis),之前奴隸主所掌握的生殺大權受到了限制,隻有在地方行政長官批準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奴隸跟野獸角鬥。
85公元20年通過了一項元老院決議(senatusconsultum),規定對奴隸罪犯的審判程序要和審判自由人的程序相同。
86根據克勞狄時期通過的一項法案,如果奴隸主殺害了生病或殘疾的奴隸,要接受等同于謀殺罪的懲罰;如果奴隸主為了逃避醫治的責任,把生病的奴隸抛棄在阿斯克勒庇俄斯(Aesculapius)島上,那麼如果奴隸最終康複,他就獲得了自由。
87在圖密善統治時期,把奴隸閹割然後賣做太監的行為是被禁止的。
88 正如社會思潮所展現的那樣,人們以越來越友善的态度看待奴隸,同樣在現實生活中,自由人與奴隸之間的階級差别也近乎消失。
這個趨勢突出地反映在醫藥行業裡。
在一些希臘的政治共同體中,法律規定奴隸不可以掌握醫藥技藝(technē),他們隻能做随從醫生的奴隸,然而與這條法律禁令相反,在共和國晚期,羅馬的富人及顯貴都常常把自己的奴隸和獲釋奴用做護士和家庭醫生。
奧古斯都·恺撒本人就使用一個名叫安東尼·穆薩(AntoniusMusa)的奴隸作為健康顧問以及治療他的常見病的醫生。
89蓋倫是公元2世紀帕加馬出色的醫生,他激烈地批評了尼祿時代羅馬的一個名叫帖撒路斯(Thessalus)的希臘醫生所使用的診療方法。
蓋倫把後者稱為江湖郎中,說他曾為擡高聲望無恥地批評自己的醫學前輩。
蓋倫憤怒地指責帖撒路斯,認為他和那些為了賺錢而把富人家庭裡不成器的奴隸侍從收為徒弟的醫生是同一類人。
90 1934年,在小亞帕加馬的下城發現了圖密善皇帝于公元93&mdash94年所發布的一道敕令,這個敕令進一步證實當時的奴隸已進入了更高的技藝等級,比如醫藥行業。
雖然這份拉丁文敕令已遭嚴重破壞,但其表達的大緻意思仍然是清楚的。
皇帝指出,許多奴隸都正被允許接受醫藥&ldquo技藝&rdquo訓練,即學徒式學習。
顯然,敕令中醫生降低門檻讓奴隸進入醫藥行業的原因與蓋倫在指摘帖撒路斯時所說的原因一樣,是醫生的&ldquo貪婪&rdquo使他們接收了這樣的學生。
圖密善的敕令禁止這一現象繼續下去,其中的條款強制人們服從他的決定。
91因此,在帝國兩個相距遙遠的區域&mdash&mdash羅馬和小亞都有證據表明,在公元1世紀的後半期,奴隸與獲釋奴都朝向更高等級的&ldquo自由技藝&rdquo的行業流動,而且這些行業也大批量地接受了這種身份的人,以至于需要立法來延緩這一進展。
這便是上述信息可以使我們得出的重要結論。
雖然老普林尼在公元1世紀中期曾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場,即反對在農業中使用來自苦工監牢的戴鐐铐的奴隸作為勞動力,92但這一現象在當時仍十分普遍。
93然而根據公元1世紀晚期小普林尼的說法,他以及同在波河河谷地帶的他的鄰居們都已不再使用這樣的勞動力。
94 哈德良統治時期通過了一項法案,禁止再使用奴工監獄(ergastula)來懲罰奴隸和自由人。
95哈德良還禁止在沒有明确表明理由的情況下把男性奴隸賣給角鬥士的訓練師,或者把女奴賣給皮條客。
96過去如果奴隸主遭到殺害,那麼他的奴隸會遭到嚴刑逼問以獲得證詞,在哈德良任元首期間這一程序有所變化,隻有那些處于犯罪現場附近因而有可能了解到犯罪過程的奴隸才會被如此訊問。
97據說哈德良曾将一個婦人流放5年,就因為她無緣由地虐待她的奴隸。
98他還剝奪了奴隸主殺死奴隸的權利,将這一權利移交給法庭。
99 在安敦尼(AntoninusPius)統治時期,奴隸主如果沒有理由地殺死了他自己的奴隸,這種行為會被等同于殺害另一奴隸主的奴隸而受到法律的懲罰。
100然而奴隸的生死大權是&ldquo萬民法&rdquo授予奴隸主的,上述行為無疑是對這一權利的侵犯,但法學家蓋約卻以時代精神為基礎,賦予這種行為以正當性。
他說:&ldquo但是在這些時代裡,不論是羅馬的公民,還是處于羅馬人統治之下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可以過于嚴苛或無理由地處罰他們的奴隸。
&rdquo101如果一個奴隸稱他遭到了主人的不公正對待,那麼他可以逃到神廟或皇帝的雕像底下尋求庇護。
102在暫時的庇護之後,他還會去向城市長官控訴其主人的行為。
103 戴克裡先禁止遺棄嬰兒奴隸的行為。
104君士坦丁(Constantine)也采取人性化的措施對待奴隸,他規定在分割遺産時,作為死者财産的奴隸的分配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即不能讓父母兒女、夫妻以及兄弟姊妹分離。
105戴克裡先在公元294年制定法律反對父母出售他們的孩子,106這說明在公元3世紀後半期的經濟困境中,出售孩子的行為又有增加的趨勢。
公元329年,君士坦丁下令允許極度貧困的父母出售他們的孩子,但出售合同要有一項附加條款,即父母一直擁有重新買回孩子的權利。
107這項政策看起來與帝國時期釋放奴隸的潮流相違背,但實際上卻是對當時經濟壓力現狀作出的必要讓步。
108 普林尼贊成經常性地釋放奴隸,109他說他希望看到在他的國家裡,公民的數量不斷增加。
根據卡西烏斯·狄奧的記載,110奧古斯都·恺撒也說過類似有關釋奴動機的話,但這實際上指的是狄奧所在時代的思潮,因為衆所周知,奧古斯都本人曾立法111試圖限制釋奴的行為,而非鼓勵這種行為,至少針對立遺囑釋放奴隸的行為是如此。
有一種意見認為,之所以在帝國後期财政困難的時代對釋放奴隸的行為加以鼓勵,是因為政府希望增加自由人口的數量,原因是自由人都要履行政府所強加的财政義務。
112但實際上除了這個原因,另外的意向和動機可能更加重要。
在考察帝國頭二百年的立法情況時,傳統的觀點認為後期的斯多葛派思想對帝國法律的精神内涵和性質都影響巨大,尤其是那些倡導保護奴隸利益的思想家。
113羅馬共和國晚期的法學家大多都出自某一個希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