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羅馬帝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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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内奴隸或工業奴隸的命運也并不值得羨慕。
有許多奴隸從主人處逃跑的例子,在勞役契約(parmonē)文件及其他合同中也有防止奴隸逃跑的條款,這說明很多奴隸都對自身的命運感到不滿。
62除了上述間接證明奴隸遭受殘酷對待的證據以外,還有許多史料可以更有力地證實我們的觀點和認識。
63處于被奴役地位的奴隸肯定希望獲得自由,一個管理着幾個奴隸紡織工的獲釋奴曾給他老闆寫過一封信,他在信中說道:&ldquo您深知我渴望得到您的愛護,因此行事光明磊落,就如同一個奴隸為了獲得自由而表現乖巧一樣。
&rdquo64 傳統觀點認為,在羅馬帝國時期,奴隸受到殘酷對待,他們的命運普遍很悲慘。
65這一看法實際上來自對共和國時代的認識,當時意大利和西西裡的奴隸處境痛苦,在公元1世紀羅馬的諷刺文學以及其他文學作品中,我們也可以找到支持此觀點的證據。
這些作品描述了一些殘忍的行為,雖然它們都是虛構的,但也證明在羅馬最上層的社會中,有一些殘酷對待奴隸的個案存在。
66在一個案例中,一個奴隸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理由是他有渎神行為。
67在另一個案例中,一個奴隸通奸者被投喂給了野獸。
68詩人普羅佩爾提烏斯提到對一個奴隸女孩的懲罰是捆着頭發把她吊起來;69一些作家還表達了對親眼目睹懲罰奴隸場景的羅馬小孩的關注,讨論這些殘酷的景象會給孩子造成怎樣的影響;70塞内加的作品屢屢勸誡奴隸主不要濫用懲罰奴隸的權力。
這些論述都非常具有曆史意義。
71當時還有一種流行的思潮,即所有人,不論是受奴役者還是奴隸,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上述作家的觀點與這種思潮相呼應。
塞内加以平實的語言闡釋了内在的平等,他認為這種平等存在于每一個偉大而正直的心靈,無關乎這個人的外在身份。
&ldquo對于這種靈魂,如果我們不把它稱為如客人般居于人體中的神靈,那麼我們還能稱呼它什麼?這樣的靈魂既可能存在于一個羅馬騎士的身上,也可能附着在一個獲釋奴甚至奴隸的體内。
&rdquo72另外兩份可靠的史料記載了在十字架上釘死奴隸的真實案例。
73蓋倫稱他曾親眼目睹兩個奴隸遭到血腥攻擊,這件事是可信的,74但他所講述的哈德良在盛怒下剜出奴隸眼睛的故事則并不可信。
75除此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奴隸遭受虐待的例子。
76有些奴隸主不會保質保量地提供給奴隸食物。
77在帝國時期出現了奴隸自殺的事件,78這種自我毀滅的行為可被看做是自殺者為擺脫痛苦生活而采取的行動,79可被視為是該時代底層社會的一種風氣,并不能用它來證明當時奴隸制的殘酷。
80 即使是地中海西部地區,奴隸也不必穿着專門的可辨認身份的服裝。
81亞曆山大·塞維魯試圖讓站在帝國法庭上的奴隸穿着一種不同類型的衣服,這是因為他想讓帝國各個級别的公務人員都穿着制服,并通過把奴隸和自由人區分開來的方式達到懲戒奴隸的目的。
然而在法學家烏爾皮安和保路斯(Paulus)的反對下,塞維魯的這個計劃未能實施。
82 有關意大利奴隸的居住條件,特别是在城市裡的居住條件,我們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多。
在龐貝尚未發現專門給奴隸居住的房間,即使是較好的房屋裡也沒有發現這樣的房間,除了在卡薩德梅南德羅(CasadelMenandro)。
這些奴隸的居所從表面上看還算舒适,如果是和主人住在一起,那麼他們可能住在房子的上層;而如果是分開居住,那麼他們就會住在貧窮工匠所居住的城市居民區裡。
83在卡薩德梅南德羅,奴仆生活的區域建在整個建築的一邊,與其他房間分開,中間隻有一條長廊連接這兩個部分。
84奴隸的活動區域有單獨的出入口,他們來回走動無需經過天井和中庭。
85奴隸居住的房間在二層,朝向一個簡陋的小院,院子裡有牲畜棚、儲物間以及供奴隸使用的廚房和公共廁所。
86在普林尼位于勞倫丁(Laurentine)的别墅裡,奴隸和獲釋奴的生活區域同樣是單獨的,因此家裡自由人成員在房間中的說話聲不會被其他人聽到。
87普林尼認為他的奴隸們都生活愉快,因此會很樂意招待他的客人。
88他的奴隸們按照鄉間的習慣分組睡覺。
89對于像普林尼這樣比較富有的階層來說,他們提供給鄉村别墅裡奴隸的居住條件很可能比那些城鎮中的奴仆階層的條件更加舒适。
奴隸在生病後會受到何種對待,這取決于他的主人是仁慈還是冷酷無情。
一些缺乏人道的奴隸主對生病的奴隸置之不理,因此克勞狄頒布了一道命令,規定那些因生病而被抛棄的奴隸一旦病愈康複即獲得自由。
90相反也有一些好心的奴隸主會為奴隸的健康狀況擔憂,這既是奴隸主本身善良的天性使然,也是出于經濟上的考慮。
普林尼稱如果自由人生了病,他們會比奴隸接受到更貼心的照顧,這個說法證明奴隸通常也會接受治療。
91普林尼在給他一個朋友的信中說,92他把他所欣賞的一個獲釋奴&mdash&mdash他的誦讀者&mdash&mdash再次送到了鄉下,之前這個人就曾因感染肺病而被送到埃及去。
一個瘋子曾試圖用劍行刺哈德良,之後他被送到醫生那裡接受治療。
93小普林尼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例證,以證明他對待奴隸及其家庭成員的寬厚大方的态度。
他允許他的奴隸們立下遺囑,把财産留給家人(intradomum);他還如約嚴格執行這些遺囑,雖然它們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94此外,還有一些證據也能證明奴隸主和奴隸之間相處良好、互相牽挂的關系。
95 如果奴隸主對待奴隸非常殘酷,那麼常會遭遇奴隸的謀殺,96或者奴隸也可能逃跑。
在帝國的各個地區,奴隸逃跑(fugitivierrones)都構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
對奴隸主來說,這是财産和寶貴的勞動力資源的流失,同時它還造成竊匪行為的增加,威脅到了公共安全。
97帝國立法明确了逃奴的範疇,同時制定條款規定把這些逃奴囚禁起來并歸還其主人的方式方法,98這些都表明了奴隸逃跑的嚴重程度以及政府抓捕他們的困難。
營造官發布的命令規定,當在市場中出售奴隸時,如果待售的奴隸曾試圖逃跑,那麼必須公開這條信息讓大家知道。
99如果這個缺點在一定期限内暴露出來,那麼賣方有責任取消這個買賣合同。
在帝國時期,尋找逃跑奴隸已經成為一種有組織的活動。
私人抓捕奴隸者(fugitivarii)100會把抓到的奴隸直接送還他的主人或者送到最近的地方官那裡,地方官必須要看管這個奴隸,直到他被送到總督(praeses)或長官(praefectusvigilum)那裡為止。
101如果一個人在他的地盤上發現了逃跑的奴隸,但在20天内沒有報告這件事,那麼他會受到懲罰,這進一步加強了奴隸主的力量。
102在羅馬帝國早期,大概是在奧古斯都統治時期,103奴隸有權逃到皇帝的雕像下尋求庇護,他們的抱怨會被聽取,這樣他們可以争取到一些保護。
104在公元100年的比提尼亞,一個奴隸曾經屬于莫西亞(Moesia)的行政副官(legatuspropraetore)拉比裡烏斯·馬克西姆斯(LabiriusMaximus),後來他逃到圖拉真的雕像下尋求庇護。
105從前希臘的奴隸在其主人濫用權力時可以躲進神的祭壇,而且他們有權要求自己被賣給另一個奴隸主,106這種情況在羅馬時代仍然存在。
107雖然羅馬帝國的法律并沒有把奴隸避難權授予神廟,108但在後來的羅馬法中,有條文規定奴隸可以要求離開随意打罵他的主人,把自己賣給其他奴隸主。
109 如果有機會,奴隸也可以享受許多娛樂活動。
他們可以觀看戲劇、角鬥和體育比賽,110偶爾也可以分享地方性的公共宴席。
111 在葬禮俱樂部,112意大利的奴隸既可以在生時享受歡愉,也可以在死後擁有一個體面的葬禮儀式。
他們常常被接受為職業性俱樂部的成員,隻要這些俱樂部不是那些專門為羅馬國家工作的人的專業社團。
113他們還可以更自由地加入&ldquo共濟團體&rdquo(collegiatenuiorum)。
奴隸在取得某個組織的成員資格之前必須得到其主人的同意,114但奴隸主一般都不會阻攔。
一個葬儀社團115就是把該協會的祭祀和宴會地點與葬禮地點聯系在一起的團體。
116而富有家庭的&ldquo家庭社團&rdquo(collegiadomestica)的聚會地點則通常會選在奴隸主家中的某處。
117在這些奴隸與獲釋奴和自由人共同參加的協會組織中,奴隸與他的夥伴們具有平等的社會地位。
118在由新加入巴庫斯(Bacchus)秘儀的人所組成的一個組織裡,異教世界的一切社會差别都徹底不存在,因此這個宗教團體中的所有成員119沒有自由人或奴仆的差别,都隻以姓氏相稱。
120這些社團,甚至是那些隻有奴隸參加的組織,他們也希望在其中能取得更高的位置,這是他們作為人的天性使然。
他們為助祭(magistri/magistrae)、督察官(curatores)、市鎮議員(decuriones)或地方長官(praefecti)等公選職位服務;他們籌備宴席,征稅罰款,獻祭,分配多餘資金,主持會議。
121在拉努維烏姆(Lanuvium)的&ldquo葬儀社團&rdquo(collegiumfuneraticium)中既有奴隸成員也有自由人,122社團規定如果奴隸成員死去而他的主人不肯把遺體交給社團來埋葬,那麼協會要給他舉辦一個虛拟的葬禮(funusimaginarium)。
每個奴隸成員在獲得自由時,都必須獻給社團一壇好酒。
123 我們在考察帝國前三百年奴隸地位的時候必須強調,這一時期對待奴隸的社會态度并非呈現一成不變的好轉趨勢,同樣也沒有一直在走下坡路。
從古代同時期所提供的證據來看,總體趨勢明顯朝向有利于奴隸人口的方向發展。
這一時期有大量反映和具體表現這種變化的法案。
本書接下來幾章的内容就涉及後戴克裡先時期的奴隸制度以及奴役關系上的一些特征。
19世紀的學術界對于這些問題有所讨論,但很明顯這種探讨受制于當時兩股強大的社會潮流:一個是廢奴運動的興起;另一個是人們确信從戴克裡先上台到查士丁尼(Justinian)去世這兩個半世紀中,基督教對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社會活動都産生了溫和的影響。
要想讨論帝國前三百年的奴隸制度,我們必須要把大衆對奴隸的态度以及認可公衆感受的帝國法律區分開來分析。
在哈德良統治下羅馬所發生的一件事很好地說明了它們之間的差别。
有關這件事目前已知的最早記述來自于狄奧·卡西烏斯。
124在羅馬的一次公開集會上,到場的民衆大聲呼喊他們的請求,希望一名很受歡迎的奴隸身份的賽車手獲得釋放,但哈德良張貼布告拒絕了這個要求,布告的措辭大緻如下: 我無法釋放一個屬于其他人的奴隸,也不能強迫他的主人釋放他,這對我來說不合适,而且你們對我提這樣的要求本身也不合适。
在這個例子中,哈德良做決定的基礎明顯是一個憲法問題,即皇權作為私人财産權的對立面,其範疇到底是怎樣的。
如果正是這個影響促使哈德良拒絕了民衆的請求,那麼在奴隸賽車手的聲望和憲法對于皇權的限制之間就明顯存在着沖突。
這二者不一定同時發生或同步發展,即使對于哈德良來說也是如此,雖然這位皇帝在涉及奴隸的立法中表現不同尋常,他試圖與同時代的民衆運動
有許多奴隸從主人處逃跑的例子,在勞役契約(parmonē)文件及其他合同中也有防止奴隸逃跑的條款,這說明很多奴隸都對自身的命運感到不滿。
62除了上述間接證明奴隸遭受殘酷對待的證據以外,還有許多史料可以更有力地證實我們的觀點和認識。
63處于被奴役地位的奴隸肯定希望獲得自由,一個管理着幾個奴隸紡織工的獲釋奴曾給他老闆寫過一封信,他在信中說道:&ldquo您深知我渴望得到您的愛護,因此行事光明磊落,就如同一個奴隸為了獲得自由而表現乖巧一樣。
&rdquo64 傳統觀點認為,在羅馬帝國時期,奴隸受到殘酷對待,他們的命運普遍很悲慘。
65這一看法實際上來自對共和國時代的認識,當時意大利和西西裡的奴隸處境痛苦,在公元1世紀羅馬的諷刺文學以及其他文學作品中,我們也可以找到支持此觀點的證據。
這些作品描述了一些殘忍的行為,雖然它們都是虛構的,但也證明在羅馬最上層的社會中,有一些殘酷對待奴隸的個案存在。
66在一個案例中,一個奴隸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理由是他有渎神行為。
67在另一個案例中,一個奴隸通奸者被投喂給了野獸。
68詩人普羅佩爾提烏斯提到對一個奴隸女孩的懲罰是捆着頭發把她吊起來;69一些作家還表達了對親眼目睹懲罰奴隸場景的羅馬小孩的關注,讨論這些殘酷的景象會給孩子造成怎樣的影響;70塞内加的作品屢屢勸誡奴隸主不要濫用懲罰奴隸的權力。
這些論述都非常具有曆史意義。
71當時還有一種流行的思潮,即所有人,不論是受奴役者還是奴隸,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上述作家的觀點與這種思潮相呼應。
塞内加以平實的語言闡釋了内在的平等,他認為這種平等存在于每一個偉大而正直的心靈,無關乎這個人的外在身份。
&ldquo對于這種靈魂,如果我們不把它稱為如客人般居于人體中的神靈,那麼我們還能稱呼它什麼?這樣的靈魂既可能存在于一個羅馬騎士的身上,也可能附着在一個獲釋奴甚至奴隸的體内。
&rdquo72另外兩份可靠的史料記載了在十字架上釘死奴隸的真實案例。
73蓋倫稱他曾親眼目睹兩個奴隸遭到血腥攻擊,這件事是可信的,74但他所講述的哈德良在盛怒下剜出奴隸眼睛的故事則并不可信。
75除此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奴隸遭受虐待的例子。
76有些奴隸主不會保質保量地提供給奴隸食物。
77在帝國時期出現了奴隸自殺的事件,78這種自我毀滅的行為可被看做是自殺者為擺脫痛苦生活而采取的行動,79可被視為是該時代底層社會的一種風氣,并不能用它來證明當時奴隸制的殘酷。
80 即使是地中海西部地區,奴隸也不必穿着專門的可辨認身份的服裝。
81亞曆山大·塞維魯試圖讓站在帝國法庭上的奴隸穿着一種不同類型的衣服,這是因為他想讓帝國各個級别的公務人員都穿着制服,并通過把奴隸和自由人區分開來的方式達到懲戒奴隸的目的。
然而在法學家烏爾皮安和保路斯(Paulus)的反對下,塞維魯的這個計劃未能實施。
82 有關意大利奴隸的居住條件,特别是在城市裡的居住條件,我們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多。
在龐貝尚未發現專門給奴隸居住的房間,即使是較好的房屋裡也沒有發現這樣的房間,除了在卡薩德梅南德羅(CasadelMenandro)。
這些奴隸的居所從表面上看還算舒适,如果是和主人住在一起,那麼他們可能住在房子的上層;而如果是分開居住,那麼他們就會住在貧窮工匠所居住的城市居民區裡。
83在卡薩德梅南德羅,奴仆生活的區域建在整個建築的一邊,與其他房間分開,中間隻有一條長廊連接這兩個部分。
84奴隸的活動區域有單獨的出入口,他們來回走動無需經過天井和中庭。
85奴隸居住的房間在二層,朝向一個簡陋的小院,院子裡有牲畜棚、儲物間以及供奴隸使用的廚房和公共廁所。
86在普林尼位于勞倫丁(Laurentine)的别墅裡,奴隸和獲釋奴的生活區域同樣是單獨的,因此家裡自由人成員在房間中的說話聲不會被其他人聽到。
87普林尼認為他的奴隸們都生活愉快,因此會很樂意招待他的客人。
88他的奴隸們按照鄉間的習慣分組睡覺。
89對于像普林尼這樣比較富有的階層來說,他們提供給鄉村别墅裡奴隸的居住條件很可能比那些城鎮中的奴仆階層的條件更加舒适。
奴隸在生病後會受到何種對待,這取決于他的主人是仁慈還是冷酷無情。
一些缺乏人道的奴隸主對生病的奴隸置之不理,因此克勞狄頒布了一道命令,規定那些因生病而被抛棄的奴隸一旦病愈康複即獲得自由。
90相反也有一些好心的奴隸主會為奴隸的健康狀況擔憂,這既是奴隸主本身善良的天性使然,也是出于經濟上的考慮。
普林尼稱如果自由人生了病,他們會比奴隸接受到更貼心的照顧,這個說法證明奴隸通常也會接受治療。
91普林尼在給他一個朋友的信中說,92他把他所欣賞的一個獲釋奴&mdash&mdash他的誦讀者&mdash&mdash再次送到了鄉下,之前這個人就曾因感染肺病而被送到埃及去。
一個瘋子曾試圖用劍行刺哈德良,之後他被送到醫生那裡接受治療。
93小普林尼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例證,以證明他對待奴隸及其家庭成員的寬厚大方的态度。
他允許他的奴隸們立下遺囑,把财産留給家人(intradomum);他還如約嚴格執行這些遺囑,雖然它們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94此外,還有一些證據也能證明奴隸主和奴隸之間相處良好、互相牽挂的關系。
95 如果奴隸主對待奴隸非常殘酷,那麼常會遭遇奴隸的謀殺,96或者奴隸也可能逃跑。
在帝國的各個地區,奴隸逃跑(fugitivierrones)都構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
對奴隸主來說,這是财産和寶貴的勞動力資源的流失,同時它還造成竊匪行為的增加,威脅到了公共安全。
97帝國立法明确了逃奴的範疇,同時制定條款規定把這些逃奴囚禁起來并歸還其主人的方式方法,98這些都表明了奴隸逃跑的嚴重程度以及政府抓捕他們的困難。
營造官發布的命令規定,當在市場中出售奴隸時,如果待售的奴隸曾試圖逃跑,那麼必須公開這條信息讓大家知道。
99如果這個缺點在一定期限内暴露出來,那麼賣方有責任取消這個買賣合同。
在帝國時期,尋找逃跑奴隸已經成為一種有組織的活動。
私人抓捕奴隸者(fugitivarii)100會把抓到的奴隸直接送還他的主人或者送到最近的地方官那裡,地方官必須要看管這個奴隸,直到他被送到總督(praeses)或長官(praefectusvigilum)那裡為止。
101如果一個人在他的地盤上發現了逃跑的奴隸,但在20天内沒有報告這件事,那麼他會受到懲罰,這進一步加強了奴隸主的力量。
102在羅馬帝國早期,大概是在奧古斯都統治時期,103奴隸有權逃到皇帝的雕像下尋求庇護,他們的抱怨會被聽取,這樣他們可以争取到一些保護。
104在公元100年的比提尼亞,一個奴隸曾經屬于莫西亞(Moesia)的行政副官(legatuspropraetore)拉比裡烏斯·馬克西姆斯(LabiriusMaximus),後來他逃到圖拉真的雕像下尋求庇護。
105從前希臘的奴隸在其主人濫用權力時可以躲進神的祭壇,而且他們有權要求自己被賣給另一個奴隸主,106這種情況在羅馬時代仍然存在。
107雖然羅馬帝國的法律并沒有把奴隸避難權授予神廟,108但在後來的羅馬法中,有條文規定奴隸可以要求離開随意打罵他的主人,把自己賣給其他奴隸主。
109 如果有機會,奴隸也可以享受許多娛樂活動。
他們可以觀看戲劇、角鬥和體育比賽,110偶爾也可以分享地方性的公共宴席。
111 在葬禮俱樂部,112意大利的奴隸既可以在生時享受歡愉,也可以在死後擁有一個體面的葬禮儀式。
他們常常被接受為職業性俱樂部的成員,隻要這些俱樂部不是那些專門為羅馬國家工作的人的專業社團。
113他們還可以更自由地加入&ldquo共濟團體&rdquo(collegiatenuiorum)。
奴隸在取得某個組織的成員資格之前必須得到其主人的同意,114但奴隸主一般都不會阻攔。
一個葬儀社團115就是把該協會的祭祀和宴會地點與葬禮地點聯系在一起的團體。
116而富有家庭的&ldquo家庭社團&rdquo(collegiadomestica)的聚會地點則通常會選在奴隸主家中的某處。
117在這些奴隸與獲釋奴和自由人共同參加的協會組織中,奴隸與他的夥伴們具有平等的社會地位。
118在由新加入巴庫斯(Bacchus)秘儀的人所組成的一個組織裡,異教世界的一切社會差别都徹底不存在,因此這個宗教團體中的所有成員119沒有自由人或奴仆的差别,都隻以姓氏相稱。
120這些社團,甚至是那些隻有奴隸參加的組織,他們也希望在其中能取得更高的位置,這是他們作為人的天性使然。
他們為助祭(magistri/magistrae)、督察官(curatores)、市鎮議員(decuriones)或地方長官(praefecti)等公選職位服務;他們籌備宴席,征稅罰款,獻祭,分配多餘資金,主持會議。
121在拉努維烏姆(Lanuvium)的&ldquo葬儀社團&rdquo(collegiumfuneraticium)中既有奴隸成員也有自由人,122社團規定如果奴隸成員死去而他的主人不肯把遺體交給社團來埋葬,那麼協會要給他舉辦一個虛拟的葬禮(funusimaginarium)。
每個奴隸成員在獲得自由時,都必須獻給社團一壇好酒。
123 我們在考察帝國前三百年奴隸地位的時候必須強調,這一時期對待奴隸的社會态度并非呈現一成不變的好轉趨勢,同樣也沒有一直在走下坡路。
從古代同時期所提供的證據來看,總體趨勢明顯朝向有利于奴隸人口的方向發展。
這一時期有大量反映和具體表現這種變化的法案。
本書接下來幾章的内容就涉及後戴克裡先時期的奴隸制度以及奴役關系上的一些特征。
19世紀的學術界對于這些問題有所讨論,但很明顯這種探讨受制于當時兩股強大的社會潮流:一個是廢奴運動的興起;另一個是人們确信從戴克裡先上台到查士丁尼(Justinian)去世這兩個半世紀中,基督教對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社會活動都産生了溫和的影響。
要想讨論帝國前三百年的奴隸制度,我們必須要把大衆對奴隸的态度以及認可公衆感受的帝國法律區分開來分析。
在哈德良統治下羅馬所發生的一件事很好地說明了它們之間的差别。
有關這件事目前已知的最早記述來自于狄奧·卡西烏斯。
124在羅馬的一次公開集會上,到場的民衆大聲呼喊他們的請求,希望一名很受歡迎的奴隸身份的賽車手獲得釋放,但哈德良張貼布告拒絕了這個要求,布告的措辭大緻如下: 我無法釋放一個屬于其他人的奴隸,也不能強迫他的主人釋放他,這對我來說不合适,而且你們對我提這樣的要求本身也不合适。
在這個例子中,哈德良做決定的基礎明顯是一個憲法問題,即皇權作為私人财産權的對立面,其範疇到底是怎樣的。
如果正是這個影響促使哈德良拒絕了民衆的請求,那麼在奴隸賽車手的聲望和憲法對于皇權的限制之間就明顯存在着沖突。
這二者不一定同時發生或同步發展,即使對于哈德良來說也是如此,雖然這位皇帝在涉及奴隸的立法中表現不同尋常,他試圖與同時代的民衆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