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羅馬帝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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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的生存條件與社會生活 與羅馬共和國最後二百年的狀況相比,在羅馬帝國時代,西部地區奴隸生活條件的改善程度要大大高于東部行省地區,因為不論是從法律還是實踐方面看,東部奴隸制一直都以溫和為主要特征。

    1在埃及,未成年奴隸的利益在許多方面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護。

    法律禁止家生奴隸出口到埃及邊境以外的地區,如違背這條法律,将受到沒收部分乃至全部财産的處罰。

    2隻有在得到允許并繳納了通行費之後,才可以把購得的奴隸運出亞曆山大裡亞。

    3在哺乳嬰兒方面,奴隸的奶媽既可以由自由人擔任,也可以選擇奴隸,這一點與自由人身份的孩子情況完全一緻。

    4 不論要哺育的小孩身份是奴隸還是自由人,哺乳者都要求同樣的食物以滿足她們哺乳的需要。

    許多份合同中都記載了要供應給哺乳者的食物清單。

    例如在公元50年的一份合同中,就出現了橄榄油及其他物品。

    5亞曆山大裡亞也有一份類似的文件,其時間是公元前13年,6文件規定哺乳者要很好地保重自己和嬰兒,奶水要充足,很明顯這份文件的目的在于保證哺乳者的健康,因為這會影響到嬰兒的成長。

    7在BGU4∶1106,49ff.中,哺乳者是一個自由身份的女人,她答應每周把孩子帶來幾次以便這個孩子的主人探視。

    8雖然這些協議的首要目的是保護被看做貴重物品的小奴隸,但不管怎樣,這些嬰兒在實際上得到了必要的照顧,達到了人道主義的結果。

    至于奴隸是否要接受技術培訓或其他方面的教育,則主要取決于奴隸主的安排。

     許多合同都涉及訓練奴隸的内容,奴隸們或者是學徒,或者就隻是接受培訓的學生。

    9從合同的格式以及奴隸主與教導學徒的師傅或老師相互之間的承諾來看,不論學徒或學生是奴隸還是自由人身份,其合同都是一樣的。

    在不同的教導方式下,為奴隸或自由身份的孩子提供衣食的責任由不同人承擔。

    在純粹培訓學生的方式中,主要由奴隸主給孩子提供衣食;而在學徒制度下,這個責任則由師傅承擔。

    10在BGU4∶1021,14f.和P.Oxy.14∶1647f.中,這筆費用由奴隸主承擔。

    11對于我們來說,這些例子的重要性在于其證明了一個事實,即奴隸要得到必要的食物和衣服,社會和法律對此都有強制性的要求。

     不論學徒合同還是培訓合同都規定要遵守假日的安排,這一點對自由人和處于奴役地位的人沒有任何差别。

    如果是培訓的合同,比如奴隸男孩要學習速記法,那麼這個假期對教師本人是有好處的;12但如果是紡織的學徒,那麼一年安排18天的假期就對學徒有利。

    13 希臘化時代的愛琴海地區就已有屬于奴隸的節日。

    14公元前2世紀在蘭薩庫斯(Lampsacus)有一項捐贈金錢的活動,以慶祝阿斯克勒庇俄斯(Asklepios)節慶,其中規定學校的孩子們在這個節慶期間必須放假,仆役們也要停止工作。

    15在梅格涅西亞(Megnesia),學校假日的安排都依照古代的先例,但在這些假日裡讓奴隸們也停止工作則似乎是新的創造。

    16在帝國時代的希臘地區,奴隸們一直享受着這個權利。

    公元161&mdash169年伯羅奔尼撒的伊提翁(Gythium)建立起了一種捐贈制度,為體育場的公民和外邦人提供身上塗的油,同時還專門規定,在每年的兩個節慶活動中奴隸也可享受這種權利,而這兩個都是持續3天的節慶。

    17 在羅馬時代的埃及,如果一個奴隸非正常死亡,那麼官方會調查他的死因,看他是死于意外還是他殺,這一點與對待自由人的情況一緻。

    一個奴隸男孩在節慶期間觀看舞蹈表演時意外死亡,這一事件被彙報給将軍,他命令助手帶一個公共醫生(dēmosiosiatros)去調查這件事,然後要呈給他有關此事的書面報告。

    18羅馬人把人口調查的制度引入埃及,在14次年度普查期間,出于财政方面的考慮也對奴隸進行了分級,并且與奴隸主的分級相對應。

    19如果奴隸主屬于繳納人頭稅的階層(laographoumenoi),那麼其奴隸也要繳納人頭稅;而如果奴隸主是特權階層(epikekrimmenoi),那麼奴隸也和奴隸主一樣可免交人頭稅。

    20奴隸主在财務方面的分級,包括其特權和繳稅負擔,都影響到其奴隸,而且還會傳給奴隸的後代,即使其後代仍為奴隸也是如此。

    21如果這個奴隸被釋放,那麼奴隸主的級别就限定了他的身份。

    22雖然非自由人沒有政治地位,然而通過克勞狄皇帝在公元41年寫給亞曆山大裡亞的著名信件我們可以看出,亞曆山大裡亞的公民與女奴所生的兒子已經逐漸開始成年(ephebi)登記,由此獲得了亞曆山大裡亞的公民權,23這一情況違背了嚴格禁止此種行為的法律。

    24 埃及奴隸在衣服的樣式和材質上并沒有什麼特殊之處,因此無法從外表上将他們與比較貧困的自由人階層區分開來。

    在學徒或培訓的合同中,奴隸身份的孩子與自由身份的孩子在服裝費用(himatismos)上沒什麼差别,奴隸孩子也不會穿着特别的服裝。

    25如果奴隸與主人住在一起,他的居住條件就取決于主人的經濟狀況,當然奴隸肯定要住較小的房間。

    根據赫拉克利德斯(Heracleides)文獻的記載,在公元72&mdash73年的阿爾西諾,房屋主人阿波羅尼烏斯和他的一個奴隸一起居住在他的房子裡;26另有兩個女房主分别與一個男奴隸住在各自的房子裡。

    27住在這條街居民區内的還有epikekrimmenoi階層(在登記表上不需繳納人頭稅的人)的自由人,他們與這些房屋主人沒有關系,顯然都是租住房屋的人。

    28在這條街上還有一些奴隸與主人住在一起,但他們的主人并非房屋主,故而這些奴隸也是租住在房子裡的房客。

    29在這些房子當中,至少有兩棟可以确認由非房主的奴隸居住着。

    其中一棟供7個奴隸居住,另一棟住着6個奴隸。

    30假設這些房子都差不多大小,那麼我們可以認為,那些和主人&ldquo不住在一起&rdquo的奴隸(chōrisoikountes)居住條件比較惡劣。

    然而在另一個案例中,根據一個獲釋奴的前主人的遺願,這個獲釋奴一直到死都可以使用一棟四層房子中的一間屋子。

    31 在羅馬法中,奴隸是否被認為是某種意義上的&ldquo人&rdquo,這是研究古代法律條文的現代學者們一直讨論的問題。

    我們似乎不大需要懷疑,在羅馬的法律體系中,就如同在希臘觀念中一樣,奴隸既被視為&ldquo人&rdquo也被視為&ldquo物&rdquo。

    在埃及的希臘羅馬法體系中當然也是如此。

    32羅馬法不承認共有權下的奴隸的部分釋放原則;33但羅馬時代的埃及則可以采取這一行動。

    34這種差異所帶來的社會結果就是埃及出現了一個新群體,這個群體介于完全奴隸和獲釋奴之間,部分是奴隸部分是自由人,在法律上有權支配自身一定比例的時間和精力。

    這種半奴役群體的出現肯定有助于進一步消除自由人和奴隸之間的屏障,事實上這個屏障已經逐漸在松動,因為在當時的體制下,身份上的差别并沒有通過穿着、膚色或種族上的不同而牢固地建立起來。

    有一個例子明确說明,當時并沒有以膚色為基礎的種族劃分。

    在一段詩體銘文中,一個内格羅奴隸得到了他主人的贊揚。

    35區分自由仆從和奴隸的隻有一道模糊的界線,因此自由仆從很容易就會被誤認為是奴隸。

    36 總體上講,埃及奴隸與奴隸主、獲釋奴與前奴隸主的關系并不緊張,而是親密友好的,紙草資料對此有所體現。

    37在一個例子中,一個奴隸遵照他已故主人的遺囑,用自己的餘生照看他主人的墳墓,而且他的繼承人也沒有阻攔他。

    38在另一個例子中,哈德良神廟的前高級祭司釋放了他的8個奴隸,因為他與這些奴隸之間結下了深厚的感情。

    39值得注意的還有,在公元2世紀末,根據一個羅馬老兵的遺願,他的3個女奴獲得釋放,而且成為她們前主人的法定繼承人。

    40除了上面提到的埃及的例證,在公元161&mdash169年,希臘伊提翁的一位熱心于公共事業的公民釋放了他的所有奴隸,不論男女,而且要求城市及城市議會成員要從各個方面保護這些獲釋奴的自由。

    41 在東地中海地區,人們樂意讓奴隸在指定的場合參加公共祭祀和節慶活動。

    在授予奴隸參加活動的權利方面,希臘城邦根據各地區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具體的細節我們不得而知。

    在科斯島,奴隸不允許參加祭祀赫拉神的活動,也不允許參加這個節慶的宴會;42然而在麥加利德(Megarid)的帕蓋伊(Pagai),奴隸被允許與該地的公民、非公民以及居于此地的羅馬公民一起參加公共宴會。

    43圖拉真統治時期,阿爾戈斯的體育館對所有人開放,不論奴隸還是自由人;44在馬可·奧勒略統治時期呂西亞的帕納馬拉(Panamara),一個公民驕傲地宣布,在為期2天的宙斯·科米裡奧斯(ZeusKomyrios)節慶活動上,他将為公民、外邦人和奴隸提供葡萄酒。

    45 在埃及,法庭在取用奴隸的證詞時仍然要使用刑罰,46奴隸主也仍然保留着體罰奴隸的權利。

    47當時一定存在着對奴隸的殘酷刑罰,雖然相關的紙草證據相當有限。

    帕加馬傑出的醫學家蓋倫就曾心有餘悸地提到過這種場面,包括用腳狠踹、用拳頭狠擊奴隸,還有敲掉奴隸的牙齒以及剜出他們的眼睛。

    他講述了一件他親眼所見的奴隸被蘆葦筆紮瞎眼睛的事件。

    48他的父親曾教導他,不要用手打奴隸,而要用蘆葦鞭或皮帶。

    他還親眼見到一個旅伴在阿提卡如何殘忍地傷害兩個奴隸,這段記述使我們了解到奴隸主在情緒失控之後到底可以将他處罰奴隸的權利發揮到何種程度。

    49當然奴隸主也會真心地為奴隸感到悲傷,但這些表現完全都是個體情況而非社會性的要求,而且可能并不經常發生。

    50有關暴虐成性的皇室成員殘酷對待奴隸的故事我們都耳熟能詳,比如康茂德在12歲時下令把一個侍奉他沐浴的奴隸丢到火爐裡(《皇帝史,康茂德,1,9》)。

    這個事件可能确實發生過,但研究表明這一命令并沒有被執行。

     雖然埃及的奴隸會因受到刑罰而在身體上留下烙印,但并不能由此表明奴隸階級的地位,因為即使是身份自由的人也可能有這種印記。

    軍隊裡沒有禁止體罰自由人的禁令,51但懲罰的工具隻能是棍棒或枝條,52隻有在懲罰奴隸時才可以使用鞭子53。

    公元4世紀提比斯的一個長官(praeses)規定,用鞭子(himantes)鞭打懲罰自由人是違法的行為。

    雖然奴隸主可以用鞭子抽打奴隸,但這種行為也會遭到譴責。

    54 埃及的奴隸主給予他們的奴隸一定程度的遷移自由。

    55也許是受古埃及法律的影響,56在習慣法中,自由人和奴隸同居可被視為是合法的婚姻關系,57但如果女方是奴隸,那麼他們的孩子也将是奴隸身份。

    58社會娛樂俱樂部或其他組織在羅馬都發展得很好,還接收奴隸和獲釋奴為其成員,但埃及似乎沒有這種組織。

    59 雖然從表面上看,在羅馬統治之下,避難權在埃及仍然存在,60但迄今為止我們在紙草資料中并未發現奴隸逃到神廟或逃到皇帝雕像處避難的案例。

    在有關奴隸的合同中并沒有給出防止奴隸逃跑或尋求庇護的确切(emphaneia)條款。

    61這說明就奴隸而言,這種避難權已經徹底沒有了。

    這進一步證明埃及奴隸制沒有發展到極度嚴酷的程度,因為可提供保護的避難所對埃及的奴隸來說不是必要的設施。

    雖然普遍來講埃及的奴隸得到了溫和的對待,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