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羅馬帝國的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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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是大大低于奴隸的比例。

    與尼羅河谷的村鎮相比,帕加馬的奴隸比例相當高。

    在公元192年的埃及托勒密霍爾莫斯(Hormos)村鎮中,奴隸人口占當地總人口數的比重大約是7%。

    53從公元229&mdash230年的一份紙草來看,54在承擔修建堤壩勞役的總共266人中,有6人是奴隸。

    根據公元128&mdash129年提阿德爾菲亞(Theadelphia)記載人頭稅繳納情況的每日登記簿,55在已繳納稅賦的218個姓名已知的奴隸、獲釋奴和自由人中,隻有2人是奴隸,56獲釋奴的數量也是2人。

    這裡所顯示的奴隸比例是埃及每100個最低等最貧困的自由人對應着1個奴隸和1個獲釋奴,而低等級的埃及人是埃及人口數量最多的階層。

     我們還有證據表明,在公元1世紀法尤姆(Fayum)的費勒德爾菲亞村鎮的低等級埃及人中,奴隸也隻占很小的比例。

    兩份紙草57顯示有208個自由人繳納了稅賦(syntaximon),但與之對應的隻有1個奴隸。

    在公元30年費勒德爾菲亞一份按字母順序登記人頭稅的登記簿上,58在總共44個身份已知的人當中,59有2個是奴隸。

    60公元94年的一份紙草61逐戶記錄了阿爾西諾諾姆(Arsinoite)村鎮中要繳納人頭稅的男性名字,其中有大約232個人身份非常明确,但其中沒有奴隸。

    埃及城鎮中人頭稅繳納者所擁有的奴隸比例肯定要高于上文所說的更貧困的農村居民擁有奴隸的比例。

    公元72&mdash73年法尤姆阿爾西諾(Arsinoe)街道居民區(amphodarchos)情況的記載(被稱為ApollōniouParembolē)證明了上述觀點,這份記載很長但殘缺不全。

    62居住于這個街區的繳納人頭稅的男性總數(年齡範圍從14歲到60歲)是385人。

    63居住于該街區的奴隸總數是42個,但其中有9個奴隸年齡尚未達到14歲,64還有3個奴隸屬于亞曆山大裡亞的女奴隸主,這些人都要從奴隸總數中被去掉。

    65因此在這個街區所有繳納人頭稅的人口中,不超過1/10的人是奴隸身份。

    而奴隸人口對應自由人的比例要少于這個數字,其中自由身份的居民包括羅馬和亞曆山大裡亞公民以及猶太人。

    66 之前人們一直相信,在帝國早期居住于羅馬和意大利的奴隸數量相當龐大,67之所以得出這個論點,是因為有例證表明羅馬貴族或非常富有的家庭都擁有很多奴隸,而且公元1世紀的文學作品對此還有普遍的誇大。

    弗朗蒂努斯(Frontinus)68就聲稱在公元前33年之後,從阿格裡帕家族中選出了一隊奴隸去管理羅馬的水渠。

    圖拉真統治期間,在賽克斯圖斯·朱利烏斯·弗朗蒂努斯(SextusJuliusFrontinus)負責城市供水系統時,管理水渠的國家奴隸數量是240人。

    因而我們似乎可以假設阿格裡帕轉給國家的奴隸數目不超過這個數字。

    69公元61年的市長官(praefectusurbis)派達尼烏斯·塞昆都斯(PedaniusSecundus)是羅馬最富有的人之一,他擁有400個奴隸。

    70根據塞内加的記載,71羅馬元老院曾提出一項議案,建議用不同的服裝把奴隸和自由人區分開,但顯然如果奴隸認識到在羅馬自己這個群體的數量對應自由人群體的優勢,那麼随之而來的就會是大動蕩。

    由于這場元老院辯論發生的時間并不明确,而且由于塞内加論述一貫的特點,因此這個有關奴隸人口規模的史料不具有很大意義。

     還有一些記載同樣值得懷疑:如普林尼&ldquo奴隸軍團&rdquo(mancipiorumlegiones)的說法,在他筆下,奴隸的數量是如此巨大以至于在羅馬的家庭中必須設置一個奴隸點名官(nomenclator);72再如琉善(Lucian)所記載的阿得曼托斯(Adeimantus)的夢想,73他想要有2000個精選于各個年齡段的美貌奴隸;另一個例子是特裡瑪爾奇奧(Trimalchio)詢問一個奴隸的問題,從中可看出單單他一個人就擁有了許多奴隸,74這個問題是問這個奴隸在他的家庭中從事什麼事務,得到的回答是他屬于第40個&ldquo十人組&rdquo(decuria)。

    75我們不能否認,富有的人确實用大批奴隸處理家庭事務,也做随員侍從,尤其是在羅馬,因為這些富人庸俗地以此來炫耀财富。

    76從約公元前40年到公元65年,羅馬斯塔提裡(Statilii)貴族家族連續5代的家族墓碑上都出現了其擁有的奴隸和獲釋奴的名字,從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羅馬的顯貴氏族(gens)擁有奴隸的大概數量。

    77當然墓碑上不可能顯示這個家族所有的奴隸和獲釋奴。

    除去明顯的重複計數,墓碑上面所出現的奴隸總數是大約438個,具體明細如下:男性奴隸192個,女性奴隸84個,獲釋男奴100個,獲釋女奴62個。

    在奴隸和獲釋奴中,有8人可以肯定屬于公元45年的正式執政官(consulordinarius)斯塔提裡烏斯·陶魯斯·科爾維努斯(T.StatiliusTaurusCorvinus)所有,78有3個奴隸和3個獲釋奴可以歸為公元16年的執政官斯塔提裡烏斯·陶魯斯·錫塞納(T.StatiliusTaurusSisenna)及其兒子所有。

    3或4個奴隸以及1個獲釋奴屬于尼祿(Nero)的妻子斯塔提裡烏斯·美撒林娜(StatiliusMessalina)。

    這些數字與馬道拉的阿普列尤斯所給出的公元前3世紀&mdash公元前2世紀羅馬将領們所擁有的奴隸數目相一緻。

    按照阿普列尤斯的說法,執政官馬爾庫斯·安東尼擁有8個奴隸,富有的卡爾波中的一人有7個奴隸,皮洛士的征服者馬尼烏斯·庫利烏斯有2個奴隸作為軍事随從,老加圖在去西班牙時帶了5個奴隸作為随軍助手。

    阿普列尤斯的記述還是非常可信的,因為他本人在去北非的歐伊亞(Oea,現在的的黎波裡[Tripoli])旅行時也隻帶了1個奴隸侍從。

    79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在公元2世紀,中等階層的人在旅行時經常隻帶數目很少的奴隸。

     因此我們有必要修正已被誇大了的羅馬貴族擁有奴隸的真實數目。

    公元12年,奧古斯都決定把侍奉流放奴隸主的奴隸随從數目限定為20人以内。

    80關于富人在旅行時陪伴的奴隸侍從的實際數目,最好的例證是蓋倫的親身經曆。

    他記叙了他本人和一個朋友沿科林斯&mdash雅典一線旅行的過程,他的朋友帶了2個奴隸,另外還派大約2或3個奴隸走海路去雅典。

    81塞内加是該時代最富有的人之一,當他帶了一馬車的奴隸82出去旅行時,他認為他的這趟旅行非常節儉樸素。

    即使在羅馬,許多地位略高于底層的人也根本沒有奴隸,或者隻擁有1或2個奴隸。

    83 有關3世紀的情況隻有少量并不可靠的史料,而且其中的記錄令人困惑,奴隸的總數被嚴重誇大,但行省總督、觊觎王位者以及真正的皇帝所擁有的奴隸數目卻又少得驚人。

    普羅庫魯斯(Proculus)是濱海阿爾卑斯山(MartimeAlps)地區的一個有錢人,他在公元280年曾試圖篡權,據說他當時武裝了自己的2000個奴隸。

    84公元3世紀的史家埃裡烏斯·科爾都斯(AeliusCordus)沒有記錄每位皇帝的奴隸數量,而是分别記錄了他們的名字。

    85公元3世紀在西西裡發生了一次起義,這次起義被描寫成&ldquo奴隸起義&mdash&mdash到處都是劫匪&rdquo(quasiquoddamservilebellum&mdashlatronibusvagantibus)。

    86《皇帝史》中有一封僞造的信件,在寫信人看來,叙利亞的總督要有7個奴隸以及另外7個可能是奴隸的侍從作為随行人員才能滿足需要。

    87塔西圖斯皇帝釋放了他的所有奴隸,其總數不超過100個。

    88然而《皇帝史》作為史料并不可信。

    相比于上文有關公元1世紀奴隸主個人擁有大量奴隸的讨論,《皇帝史》所給出的相關數據我們要更加謹慎地對待,不可輕信。

     涉及這一問題的奧古斯都立法體現在公元前2年的&ldquo富菲亞和卡尼尼亞法&rdquo(lexFufiaCaninia)以及公元4年的&ldquo艾裡亞·森迪亞法&rdquo(lexAeliaSentia)中。

    &ldquo富菲亞和卡尼尼亞法&rdquo規定,羅馬公民(civesRomani)立遺囑釋放奴隸的數目要參照這個奴隸主所擁有的奴隸總數來定。

    如果一個奴隸主擁有3到10個奴隸,那麼他隻能通過遺囑釋放一半的奴隸;如果他的奴隸是11到30個,那麼隻能釋放總數的1/3;如果這個羅馬公民的奴隸數目是31到100個,那麼他可以釋放1/4;如果奴隸的數量是100到500個,那麼通過遺囑能釋放1/5或者說20%的數目。

    因此從這個法律來看,一個奴隸主不管有多少奴隸,他通過遺囑最多隻能釋放100個。

    89 在&ldquo富菲亞和卡尼尼亞法&rdquo頒布6年之後,&ld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