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羅馬帝國的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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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的來源和數量 在奧古斯都·恺撒完成了羅馬國家的重組、建立了羅馬和平(paxRomana)以後,之前在應對奴隸需求中扮演最重要角色的外部戰争,以及曾于公元前120年到公元前60年居于次席的海盜活動,都在提供奴隸方面失去了其突出的地位,1取而代之的是和平時代所通常使用的獲取奴隸的手段。

    這些手段包括:出生即為奴隸,遺棄嬰兒,迫于貧困出賣子女,從鄰近部落買來奴隸然後在帝國境内出售,自願屈服做奴隸以及定罪懲罰降為奴隸身份。

    2從本章所讨論的三個世紀的時段來看,奴隸來源的變化大大降低了奴隸貿易中的奴隸人數,同時也影響了社會對奴隸的普遍看法,成為促成奴隸待遇變化的因素之一。

     在亞克興(Actium)戰役結束後的前20年時間裡,奧古斯都在西方獲得的大量戰俘都被作為戰利品賣掉。

    3薩拉西人是一個阿爾卑斯人部落,公元前25年,這個部落中的8000名戰士被俘,羅馬人在出售他們的同時還附加了一個條件,即這些人在20年内不得被釋放,4以此來防止他們未來的暴動。

    5亞斯圖人(Astures)和坎塔布裡人(Cantabrians)在公元前22年被賣為奴隸,後來他們殺死主人回到故鄉,因此他們之前應該就是在西班牙被賣掉的。

    公元前19年阿格裡帕(Agrippa)再次征服了他們,這一次他們沒有再被寬恕。

    6 在帝國的東部地區,奧古斯都把庫齊庫斯的公民變成了奴隸,因為他們曾殺害羅馬公民。

    然而雖然提爾和西頓(Sidon)在公元前20年也發生了叛亂,但所受的懲罰隻是被剝奪了自治權,7沒有人因此淪為奴隸。

    8潘諾尼亞(Pannonians)俘虜在公元前12年被出售,附帶的條件是必須讓他們離開家鄉。

    9公元前11年,一個色雷斯人部落貝西人(Bessii)淪為奴隸。

    10當昆提裡烏斯·瓦魯斯(QuintiliusVarus)做叙利亞總督的時候,他把塞庇弗裡斯(Sepphoris)的居民變成了奴隸。

    11在韋伯芗領導的猶太戰争中,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淪為奴隸的猶太人總數是9.7萬人。

    12更細緻的數據證實了這個總數,如果不包括耶路撒冷(Jerusalem)陷落之後俘虜的人數,淪為奴隸的猶太人有4.3萬人。

    13在哈德良統治時期的猶太人起義(公元132&mdash135年)之後,又有一大批猶太人被投入東方奴隸市場,具體的數字不詳。

    14 羅馬軍團的士兵在邊境戰争和鎮壓起義期間一定經常有機會購買戰俘。

    雖然同時代的文學作品并沒有留下相關的文字記錄,然而埃及的現役和退役士兵的财産中都出現了奴隸,15這就清楚地說明了上述論點。

    哈德良把羅馬帝國的邊境政策調整為穩固防守的政策,主要依靠自然形成或人造的防禦工事,16因此這一時期邊境戰争中俘虜的數量一定呈銳減的态勢。

    17在安敦尼(Antoninus)安定統治的時期以及奧勒留斯(M.Aurelius)沿多瑙河進行防禦戰争期間,羅馬隻獲得了相對很少量的俘虜。

    根據記載,公元232年,亞曆山大·塞維魯(AlexanderSeverus)曾俘虜并出售了大量波斯人,18但這些人最終很可能都被波斯王贖回。

    19在公元3世紀的内戰時期,大規模俘虜外國敵人是不大可能的事情,《皇帝史》(ScriptoreshistoriaeAugustae)中也沒有相關記載。

    公元235&mdash236年,馬克西米努斯(Maximinus)曾俘虜了一些日耳曼人。

    20一封虛構的克勞狄(Claudius)給布洛庫斯(Brocchus)的信中記載,21在克勞狄皇帝與哥特人的戰争之後,每個羅馬士兵獲得了2或3個哥特女俘虜,這個說法完全不可取。

    很明顯這些哥特人俘虜被作為隸農(coloni)安置在土地上。

    22據說卡魯斯(Carus)曾俘虜了2000個薩爾馬提亞人(Sarmatians),23但這不在我們的考慮之列,因為這些人很可能也成為了隸農。

    我們之所以對上述所有數字都表示懷疑,是因為奧勒留斯曾有過一個适度的言論,24稱他在高盧第六軍團做護民官期間,曾俘虜了300個法蘭克人并把他們賣為奴隸。

    25 賽克斯圖斯·龐培的活動常常被古代作家歸為海盜行為,26公元前36年他遭遇了失敗。

    而複興的伊利裡亞海盜活動也受到壓制,并随着亞克興戰役徹底終止。

    27羅馬帝國創立了常備海軍并一直保持下來,在之後二百多年的時間裡,這支海軍維護了地中海大部分地區海上旅行與貿易的安全。

    28随着海上安全度的增加,地中海的海盜活動不再是供應奴隸的重要途徑。

    雖然海上劫掠與綁架活動仍然時有發生,29特别是在紅海和黑海的外圍水域,因為這些區域都是帝國海軍不大重視的地方,30但以這種方式得到的奴隸數目隻占奴隸總數中很小的比例。

    在帝國政府的高效統治下,陸上劫掠自由人的行為在意大利31及行省地區32都大為減少。

     然而和平時期也同樣有獲取奴隸的方法,奴隸的數量還因此有了相對的增長,雖然我們無法得到統計數據來證明數字的增加,但已知的奴隸來源仍然可以證實這一點。

    這些獲取奴隸的手段彌補了因缺少戰俘而減少的奴隸數量。

    米泰斯(Mitteis)33認為在帝國的各個地方,包括意大利本土,遺棄嬰兒的行為都對奴隸數目的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此來自埃及行省的紙草提供了很好的證明。

    34棄嬰行為在帝國各地的經濟衰退期肯定更為常見。

    有關這些被作為棄嬰養大的孩子的身份問題,羅馬法律的普遍态度是,撿到孩子的人既可以把他作為自由人養大,也可以作為奴隸,自由出身的證據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表明這個棄嬰的身份。

    35在埃及行省,隻要有出身自由的證明,就可以把棄嬰從他的主人家帶走。

    36 有關小亞遺棄嬰兒被撿回做奴隸的情況反映在公元112年圖拉真(Trajan)的敕答書中,其中回答了小普林尼關于出身自由的孩子被遺棄之後的身份問題。

    37根據普林尼的說法,在比提尼亞,這是一個涉及整個行省的重大問題。

    38從圖拉真與普林尼之間的通信中我們可以看出,在之前亞該亞和拉西戴蒙出現這個問題時,奧古斯都的布告以及韋伯芗、提圖斯和圖密善(Domitian)的書信裡都曾有相關内容。

    39圖拉真強調有必要承認這樣的自由身份,而且明确地否決了撫養者所提出的要回撫養費用的要求。

    40到公元3世紀早期又有一個規定,41如果一個奴隸孩子在其母親的主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被遺棄,那麼這個主人有權要回這個孩子,但他必須支付給這個孩子的養育者撫養或者培訓這個孩子的費用。

     在北非,正是由于有遺棄嬰兒的事情發生,其奴隸制才可能一直延續下去,這也就證明了嬰兒遺棄行為發生的頻繁次數。

    42埃及許多涉及遺棄兒的紙草都強調了這種遺棄行為在當地的普遍性。

    43在埃及,如果一個埃及本地人收養了一個被遺棄的出身自由的人,那麼他會受到懲罰,在他死後他地産的四分之一都要被沒收。

    44撫養遭遺棄的女孩則不受任何限制。

    實際上兩種性别的遺棄兒被養大做奴隸的現象都非常多。

     有關家生奴隸相比于購買得來的奴隸(empticii)的數量情況,彼特隆紐斯(Petronius)45曾聲稱在特裡瑪爾奇奧的庫麥地産中,一天之内就有30個男孩和40個女孩出生,這顯然純粹是喜劇誇張手法。

    然而我們從德爾菲的銘文中可以了解希臘中部家生奴隸(vernae)的實際數字。

    46我們首先假設所有家生奴隸都已被注明而所有未被特别注明的都是購買得來的奴隸,在祭司XVII~XXVI時期(粗略估計從約公元前53年到公元20年),與購買的奴隸數量相比,家生奴隸所占的比重呈下降趨勢,大約是每3個家生奴隸對應5個購買奴隸。

    而在約公元前100年到約公元前53年,大約每1個家生奴隸就對應1個購買奴隸。

    47但家生奴隸的這個數字仍然可以說明,希臘的奴隸主一直都鼓勵女奴生育孩子。

     在羅馬統治埃及的時期,紙草中頻繁出現家生奴隸(oikogeneis)的内容。

    48與購買的奴隸相比,家生奴隸在經濟上的重要性體現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上:49首先,埃及裔奴隸所生的孩子一般都被禁止賣到埃及以外的地區;其次,如果其主人違背了這個規定,會受到重罰,懲罰的程度從沒收1/4财産到沒收全部财産不等。

    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人也會受到類似懲罰。

    法庭還擴大了這個法律的适用範圍,在沒有證據能證明這個奴隸的身份的情況下,如果奴隸的母親是埃及人,那麼這項法律也同樣适用。

    50 帝國時代的文學作品中沒有出現任何時期任何地區的奴隸總數,就連這個數量與自由人數目的比較數值也很少出現。

    通過醫學家蓋倫(Galen)的叙述,51我們可以推斷他的故鄉帕加馬在公元2世紀後半葉有大約4萬名公民,而如果把這些公民的妻子和奴隸都算上,但不算孩子的數量,那麼人口總數将超過12萬。

    從蓋倫所給出的數字來看,我們大概估計在帕加馬有4萬個成年奴隸,或者說每2個公民階層的成年自由人就對應着1個奴隸,奴隸所占的比例也就是1/3。

    52未成年人和非公民人口所占的比例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