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羅馬共和國晚期:奴隸的社會與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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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影響了西部地區工業和技術的發展,奴隸在農業生産上的使用也使得當地的自由勞動力轉移到軍事方面。
63然而如果因此就把羅馬文明籠統概括為奴隸文明64的話,那麼這個用詞還是程度過深了,即使我們所指的範圍隻是奴隸數量達到頂峰時期的地中海中部地區,這個說法也是不恰當的。
馬克斯·韋伯(MaxWeber)有限地使用了這個觀點,認為奴隸制導緻了貧富分化,造成有産階級這一社會階層的數量稀少。
韋伯之所以得出這個結論,是因為他過分誇大了與自由勞動力使用相抗衡的奴隸制的力量,他沒有考慮到奴隸被奴役的暫時性。
廣泛的釋奴行動使得半自由和自由的勞動力不斷從奴隸群體中脫離出來。
65 就我們現在所掌握的與羅馬法相關的史料來說,在讨論羅馬有關奴隸制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時,我們不可能區分開共和國和帝國前期的情況。
根據古典時代系統闡述的理論,奴隸制屬于&ldquo萬民法&rdquo,但同時又與自然法相對。
66遵循着以萬民法和自然法為基礎的這種區分,蓋約(Gaius)依照羅馬民法把奴隸作為人來看待。
67從詞源上說,servus(奴隸)和servare(拯救)是有關聯的。
68這個專門的法律術語顯然形成于共和國晚期戰俘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奴隸來源的時候。
這個詞語轉化的基礎是:由于戰争中的征服者有權殺死戰俘,因此人們認為把戰俘變成奴隸是一個仁慈的行為,因為這樣戰俘的性命就得以保留。
然而,奴隸從根本上被視為是一個所有權對象,擁有者可能是單個人,可能是作為整體的幾個人,也可能是一個團體,比如社團組織或國家。
從這個角度來說,奴隸就是一種動産(res),69因此所有适用于其他商品的經濟活動也同樣适用于奴隸,比如買賣、抵押以及根據遺囑轉讓,所有針對動産有效的法律也同樣對奴隸有效。
相比于希臘時期,羅馬人對待奴隸更加苛刻,究其原因,一個合理的解釋就在于羅馬社會&ldquo父權&rdquo力量的強大。
然而,由于奴隸被認為具有人格特征,在使用和交換上都有别于其他物品,70因此奴隸雖為動産但仍受到特殊對待。
羅馬的敵人也有權利把抓獲的羅馬俘虜變成奴隸,因為這符合&ldquo萬民法&rdquo。
如果一個羅馬公民因上述原因在敵人那兒淪為奴隸,那麼他的财産權和家庭關系都會中止,直到他的奴隸身份得以改變,這種改變可能通過他的死亡,也可能通過他回歸羅馬或回到羅馬的盟國來完成。
71在這個人回來之後,他最初的法律身份都由于一種被稱為&ldquo回國權&rdquo(postliminium)的權利而得以恢複。
如果有另一個人出贖金使他擺脫了奴隸身份,那麼隻有在這筆贖金還清之後,&ldquo回國權&rdquo方能生效。
72 在一個羅馬人被俘且淪為奴隸之後,他的婚姻關系也随之解體。
這種關系不可以通過&ldquo回國權&rdquo自動地恢複,必須要重新的婚姻承諾。
73由此看來,在戰争中被俘而成為奴隸的羅馬屬民,他們作為人的屬性,甚至重新恢複公民權的可能性,都是不容忽視的,因為隻是在他們做奴隸期間,他們最初的自由身份從理論上講才處于待定的狀态。
正是有了這種既把奴隸當人同時又當動産看待的态度,因而羅馬公民的非羅馬人奴隸在獲釋後可以由國家賦予他們完全的公民權利。
74 羅馬的刑法可以被用來剝奪一個人的一切權利(deminutiocapitismaxima),包括最終判決死刑或被發配做礦山奴隸,75自由人由此喪失作為公民的三項基本要素,即自由、家庭權利和公民權利,76從而成為&ldquo受罰奴隸&rdquo(servipoenae)。
77在羅馬共和國早期的法律中,發配為奴這一手段也被用于懲罰觸犯某些民法的人,而這些民法條款通過行政調整或懲罰方式的調整,在後來都被廢棄。
上面所說的要被發配為奴的行為包括:逃避人口普查,78逃避兵役,79根據&ldquo十二銅表法&rdquo的條款可清楚被判定為偷竊的行為,80還有在共和國前二百年被判定為債務人而帶來的後果。
81 雖然男奴和女奴為了生育後代會一直居住在一起,而且被用于指代同族同源關系的專門術語在實際生活中也經常被用來指代這樣的結合,82但從總體上講,奴隸的婚姻不被認為具有合法性。
83因而男奴和女奴的結合被認為是不同于&ldquo通婚&rdquo(conubium)的&ldquo奴隸同居&rdquo(contubernium)。
84奴隸與奴隸結合生下的後代将繼承奴隸的身份,在這方面羅馬法遵循了出身依照母親身份的&ldquo萬民法&rdquo原則,85在孩子出生時更嚴格地按母系血統劃定身份。
86如果一個孩子的父親是自由人而母親是奴隸,那麼這個孩子本身就是奴隸,而且歸屬于他母親的主人;而如果孩子的父親是奴隸但母親是自由人,那麼這個孩子就将繼承他母親的自由人身份。
由于其後代被認定是自由人,更主要地是作為可影響身份的政治問題,女自由人與男性奴隸同居的行為成為了國家關切的焦點。
公元52年的&ldquo克勞狄元老院決議&rdquo(senatusconsultumClaudianum)規定,如果一個女自由人與屬于另一個人的男奴在其奴隸主正式反對的情況下仍繼續住在一起,那麼這個女自由人本身以及此結合産生的後代都将成為該奴隸主的奴隸。
87然而另一方面,有關男自由人與他的女奴之間的性關系及其所産生的後代則沒有在立法中得到關注,因為這個奴隸本身就是這個主人的财産。
在處理奴隸的犯罪行為方面,&ldquo統治權&rdquo賦予家長的懲罰權利包括肉體懲罰、戴鐐铐、88将犯罪奴隸趕出意大利或西西裡以及處以極刑。
89在共和國期間,為防止奴隸主濫用這種權力,他要接受公共輿論的檢查,接受監察官的檢查,90還有一個公衆指定的仲裁者專門負責傾聽奴隸有關待遇太差或遭受虐待的抱怨。
91帝國時期制定了更為明确的禁令,從而大大減弱了家長的懲罰權利。
國家另一種處理犯罪奴隸的方式是國家法庭,但奴隸在這個法庭上處于完全無地位的狀态。
奴隸們之所以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是因為他們隻是被擁有的一種物品。
他們既不能代表自己也不能代表他人92作為原告來起訴93。
雖然他們被允許作為告密者為法官提供信息,94但這一身份明顯遭到強烈反對。
95民事案件的審判一般不會借助奴隸的證詞,除非在沒有其他證據或其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
96 共和國時期元老院通過了一項法令,禁止奴隸作證反對其主人。
97然而提比略巧妙地規避了這項法律,他把要訊問的奴隸從他們的主人處強制轉售給一名官員。
98通常在嚴刑拷打之後,奴隸的證詞才會被采納。
99在奴隸主被謀殺的案件中,這個奴隸主的家庭奴隸都要被嚴刑審問,100這個行為的依據最初被歸于奧古斯都時代的&ldquo希拉尼奧元老院決議&rdquo(senatusconsultumSilanianum),101但在後來被證實是其他的元老院決議。
102之後哈德良的一項法律修正了這個行為,規定隻有案件發生時就在附近可能目擊到現場的奴隸才要接受審訊。
103 羅馬公民的奴隸和羅馬的奴隸主一樣,都可能犯下不法罪行。
104從最早的時期起,這些奴隸就要因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受到法律的懲罰,奴隸主隻是以奴隸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105除非他預先就知道這個犯罪行為而且可以阻止它發生,隻有在這樣的案件中奴隸主才要自己承擔責任。
106如果有針對奴隸的民事訴訟,那麼其奴隸主可以承認他對奴隸的所有權,并且為奴隸辯護。
107在這樣的案件中,一旦奴隸的罪行被确認,奴隸主要負責賠償損失。
除此之外奴隸主也可以拒絕為他的奴隸辯護,但這種情況下他就必須把奴隸的所有權讓渡給受害人一方。
108根據公元209&mdash211年加裡亞米拉薩(Mylasa)所制定的一項地方法律,如果一個奴隸違反了城市的銀行法,那麼其主人可以選擇交納罰金,也可以不交罰金而讓奴隸受到懲罰,奴隸為此要被打50下再加6個月的監禁。
109如果奴隸犯下嚴重的罪行,比如謀殺了自己的主人或主人的家庭成員,那麼通常由國家對其實施懲罰,110雖然奴隸主原本所享有的處死奴隸的權利111在帝國時期仍然有效。
112 從最早時期的羅馬立法開始,奴隸作為被擁有的财産就受到保護,除其主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傷害或虐待奴隸。
根據&ldquo十二銅表法&rdquo中的一項規定,113如果一個人打折了奴隸的一根骨頭,那麼他要受到處罰,他需繳納的罰金數額是對自由人犯下同樣罪行所要繳納罰金數額的一半。
如果對奴隸造成的傷害較輕,比如侮辱或肉體傷害,114那麼奴隸的主人可以因此對犯罪者提起訴訟。
而如果奴隸被一個外人以某種方式收買,奴隸主也可以起訴。
115如果一個奴隸被誘拐逃跑或被強行綁架,那麼他的主人既可以上訴到刑事法庭也可以上訴到民事法庭。
116根據&ldquo有關謀殺罪的科爾奈裡亞法&rdquo(lexCorneliadesicariis)中的一項規定,謀殺一個奴隸,即使謀殺者是其主人,隻要這種謀殺行為沒有法律上認可的理由,那麼謀殺者就要被放逐,後來甚至規定如果這個謀殺者是低等級的人,那麼他要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即使謀殺者社會等級較高,他也要被處死,隻是處死的手段相對不那麼殘忍。
117 共和國時期奴隸主在經濟方面對奴隸的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奴隸可被買賣,隻需遵守行政官員所制定的一些買賣規則即可。
奴隸的勞動還可被租借,118奴隸主可得到奴隸勞動的收益,他可能允許奴隸保留收益的一部分甚至全部。
然而奴隸是會思想的代理人,因此他們就可能在财産的變動中發生作用。
奴隸可以接受财産,其途徑可能是饋贈、遺産繼承,也可能是商業往來。
119但由于奴隸沒有絕對的所有權(dominium),120因此他所接受的财産的最終所有權掌握在他主人的手裡。
奴隸作為思想上的主人、肉體上的奴隸(dominianimo121sedservicorpore122),占有着物品本身。
不論奴隸是要為主人收取财産還是要替主人轉讓财産,隻有在奴隸主對某個事件特别授權或者有一個包括該業務的更廣泛的授權的情況下,奴隸才能以主人的名義(domininomine)與第三方進行交易。
123在這樣的交易業務中,奴隸成為了其主人法人資格在肉體上的延伸,124他可以像他的主人一樣行動,但因奴隸無法涉及民法發生作用的領域,因此隻在這種情況下受到限制。
為了徹底保護奴隸主的利益,法律條文規定,對于奴隸所做的奴隸主沒有授權的商業活動,隻在奴隸主獲益的前提下這種活動方才有效。
125交易第三方的權益受到
63然而如果因此就把羅馬文明籠統概括為奴隸文明64的話,那麼這個用詞還是程度過深了,即使我們所指的範圍隻是奴隸數量達到頂峰時期的地中海中部地區,這個說法也是不恰當的。
馬克斯·韋伯(MaxWeber)有限地使用了這個觀點,認為奴隸制導緻了貧富分化,造成有産階級這一社會階層的數量稀少。
韋伯之所以得出這個結論,是因為他過分誇大了與自由勞動力使用相抗衡的奴隸制的力量,他沒有考慮到奴隸被奴役的暫時性。
廣泛的釋奴行動使得半自由和自由的勞動力不斷從奴隸群體中脫離出來。
65 就我們現在所掌握的與羅馬法相關的史料來說,在讨論羅馬有關奴隸制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時,我們不可能區分開共和國和帝國前期的情況。
根據古典時代系統闡述的理論,奴隸制屬于&ldquo萬民法&rdquo,但同時又與自然法相對。
66遵循着以萬民法和自然法為基礎的這種區分,蓋約(Gaius)依照羅馬民法把奴隸作為人來看待。
67從詞源上說,servus(奴隸)和servare(拯救)是有關聯的。
68這個專門的法律術語顯然形成于共和國晚期戰俘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奴隸來源的時候。
這個詞語轉化的基礎是:由于戰争中的征服者有權殺死戰俘,因此人們認為把戰俘變成奴隸是一個仁慈的行為,因為這樣戰俘的性命就得以保留。
然而,奴隸從根本上被視為是一個所有權對象,擁有者可能是單個人,可能是作為整體的幾個人,也可能是一個團體,比如社團組織或國家。
從這個角度來說,奴隸就是一種動産(res),69因此所有适用于其他商品的經濟活動也同樣适用于奴隸,比如買賣、抵押以及根據遺囑轉讓,所有針對動産有效的法律也同樣對奴隸有效。
相比于希臘時期,羅馬人對待奴隸更加苛刻,究其原因,一個合理的解釋就在于羅馬社會&ldquo父權&rdquo力量的強大。
然而,由于奴隸被認為具有人格特征,在使用和交換上都有别于其他物品,70因此奴隸雖為動産但仍受到特殊對待。
羅馬的敵人也有權利把抓獲的羅馬俘虜變成奴隸,因為這符合&ldquo萬民法&rdquo。
如果一個羅馬公民因上述原因在敵人那兒淪為奴隸,那麼他的财産權和家庭關系都會中止,直到他的奴隸身份得以改變,這種改變可能通過他的死亡,也可能通過他回歸羅馬或回到羅馬的盟國來完成。
71在這個人回來之後,他最初的法律身份都由于一種被稱為&ldquo回國權&rdquo(postliminium)的權利而得以恢複。
如果有另一個人出贖金使他擺脫了奴隸身份,那麼隻有在這筆贖金還清之後,&ldquo回國權&rdquo方能生效。
72 在一個羅馬人被俘且淪為奴隸之後,他的婚姻關系也随之解體。
這種關系不可以通過&ldquo回國權&rdquo自動地恢複,必須要重新的婚姻承諾。
73由此看來,在戰争中被俘而成為奴隸的羅馬屬民,他們作為人的屬性,甚至重新恢複公民權的可能性,都是不容忽視的,因為隻是在他們做奴隸期間,他們最初的自由身份從理論上講才處于待定的狀态。
正是有了這種既把奴隸當人同時又當動産看待的态度,因而羅馬公民的非羅馬人奴隸在獲釋後可以由國家賦予他們完全的公民權利。
74 羅馬的刑法可以被用來剝奪一個人的一切權利(deminutiocapitismaxima),包括最終判決死刑或被發配做礦山奴隸,75自由人由此喪失作為公民的三項基本要素,即自由、家庭權利和公民權利,76從而成為&ldquo受罰奴隸&rdquo(servipoenae)。
77在羅馬共和國早期的法律中,發配為奴這一手段也被用于懲罰觸犯某些民法的人,而這些民法條款通過行政調整或懲罰方式的調整,在後來都被廢棄。
上面所說的要被發配為奴的行為包括:逃避人口普查,78逃避兵役,79根據&ldquo十二銅表法&rdquo的條款可清楚被判定為偷竊的行為,80還有在共和國前二百年被判定為債務人而帶來的後果。
81 雖然男奴和女奴為了生育後代會一直居住在一起,而且被用于指代同族同源關系的專門術語在實際生活中也經常被用來指代這樣的結合,82但從總體上講,奴隸的婚姻不被認為具有合法性。
83因而男奴和女奴的結合被認為是不同于&ldquo通婚&rdquo(conubium)的&ldquo奴隸同居&rdquo(contubernium)。
84奴隸與奴隸結合生下的後代将繼承奴隸的身份,在這方面羅馬法遵循了出身依照母親身份的&ldquo萬民法&rdquo原則,85在孩子出生時更嚴格地按母系血統劃定身份。
86如果一個孩子的父親是自由人而母親是奴隸,那麼這個孩子本身就是奴隸,而且歸屬于他母親的主人;而如果孩子的父親是奴隸但母親是自由人,那麼這個孩子就将繼承他母親的自由人身份。
由于其後代被認定是自由人,更主要地是作為可影響身份的政治問題,女自由人與男性奴隸同居的行為成為了國家關切的焦點。
公元52年的&ldquo克勞狄元老院決議&rdquo(senatusconsultumClaudianum)規定,如果一個女自由人與屬于另一個人的男奴在其奴隸主正式反對的情況下仍繼續住在一起,那麼這個女自由人本身以及此結合産生的後代都将成為該奴隸主的奴隸。
87然而另一方面,有關男自由人與他的女奴之間的性關系及其所産生的後代則沒有在立法中得到關注,因為這個奴隸本身就是這個主人的财産。
在處理奴隸的犯罪行為方面,&ldquo統治權&rdquo賦予家長的懲罰權利包括肉體懲罰、戴鐐铐、88将犯罪奴隸趕出意大利或西西裡以及處以極刑。
89在共和國期間,為防止奴隸主濫用這種權力,他要接受公共輿論的檢查,接受監察官的檢查,90還有一個公衆指定的仲裁者專門負責傾聽奴隸有關待遇太差或遭受虐待的抱怨。
91帝國時期制定了更為明确的禁令,從而大大減弱了家長的懲罰權利。
國家另一種處理犯罪奴隸的方式是國家法庭,但奴隸在這個法庭上處于完全無地位的狀态。
奴隸們之所以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是因為他們隻是被擁有的一種物品。
他們既不能代表自己也不能代表他人92作為原告來起訴93。
雖然他們被允許作為告密者為法官提供信息,94但這一身份明顯遭到強烈反對。
95民事案件的審判一般不會借助奴隸的證詞,除非在沒有其他證據或其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
96 共和國時期元老院通過了一項法令,禁止奴隸作證反對其主人。
97然而提比略巧妙地規避了這項法律,他把要訊問的奴隸從他們的主人處強制轉售給一名官員。
98通常在嚴刑拷打之後,奴隸的證詞才會被采納。
99在奴隸主被謀殺的案件中,這個奴隸主的家庭奴隸都要被嚴刑審問,100這個行為的依據最初被歸于奧古斯都時代的&ldquo希拉尼奧元老院決議&rdquo(senatusconsultumSilanianum),101但在後來被證實是其他的元老院決議。
102之後哈德良的一項法律修正了這個行為,規定隻有案件發生時就在附近可能目擊到現場的奴隸才要接受審訊。
103 羅馬公民的奴隸和羅馬的奴隸主一樣,都可能犯下不法罪行。
104從最早的時期起,這些奴隸就要因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受到法律的懲罰,奴隸主隻是以奴隸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105除非他預先就知道這個犯罪行為而且可以阻止它發生,隻有在這樣的案件中奴隸主才要自己承擔責任。
106如果有針對奴隸的民事訴訟,那麼其奴隸主可以承認他對奴隸的所有權,并且為奴隸辯護。
107在這樣的案件中,一旦奴隸的罪行被确認,奴隸主要負責賠償損失。
除此之外奴隸主也可以拒絕為他的奴隸辯護,但這種情況下他就必須把奴隸的所有權讓渡給受害人一方。
108根據公元209&mdash211年加裡亞米拉薩(Mylasa)所制定的一項地方法律,如果一個奴隸違反了城市的銀行法,那麼其主人可以選擇交納罰金,也可以不交罰金而讓奴隸受到懲罰,奴隸為此要被打50下再加6個月的監禁。
109如果奴隸犯下嚴重的罪行,比如謀殺了自己的主人或主人的家庭成員,那麼通常由國家對其實施懲罰,110雖然奴隸主原本所享有的處死奴隸的權利111在帝國時期仍然有效。
112 從最早時期的羅馬立法開始,奴隸作為被擁有的财産就受到保護,除其主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傷害或虐待奴隸。
根據&ldquo十二銅表法&rdquo中的一項規定,113如果一個人打折了奴隸的一根骨頭,那麼他要受到處罰,他需繳納的罰金數額是對自由人犯下同樣罪行所要繳納罰金數額的一半。
如果對奴隸造成的傷害較輕,比如侮辱或肉體傷害,114那麼奴隸的主人可以因此對犯罪者提起訴訟。
而如果奴隸被一個外人以某種方式收買,奴隸主也可以起訴。
115如果一個奴隸被誘拐逃跑或被強行綁架,那麼他的主人既可以上訴到刑事法庭也可以上訴到民事法庭。
116根據&ldquo有關謀殺罪的科爾奈裡亞法&rdquo(lexCorneliadesicariis)中的一項規定,謀殺一個奴隸,即使謀殺者是其主人,隻要這種謀殺行為沒有法律上認可的理由,那麼謀殺者就要被放逐,後來甚至規定如果這個謀殺者是低等級的人,那麼他要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即使謀殺者社會等級較高,他也要被處死,隻是處死的手段相對不那麼殘忍。
117 共和國時期奴隸主在經濟方面對奴隸的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奴隸可被買賣,隻需遵守行政官員所制定的一些買賣規則即可。
奴隸的勞動還可被租借,118奴隸主可得到奴隸勞動的收益,他可能允許奴隸保留收益的一部分甚至全部。
然而奴隸是會思想的代理人,因此他們就可能在财産的變動中發生作用。
奴隸可以接受财産,其途徑可能是饋贈、遺産繼承,也可能是商業往來。
119但由于奴隸沒有絕對的所有權(dominium),120因此他所接受的财産的最終所有權掌握在他主人的手裡。
奴隸作為思想上的主人、肉體上的奴隸(dominianimo121sedservicorpore122),占有着物品本身。
不論奴隸是要為主人收取财産還是要替主人轉讓财産,隻有在奴隸主對某個事件特别授權或者有一個包括該業務的更廣泛的授權的情況下,奴隸才能以主人的名義(domininomine)與第三方進行交易。
123在這樣的交易業務中,奴隸成為了其主人法人資格在肉體上的延伸,124他可以像他的主人一樣行動,但因奴隸無法涉及民法發生作用的領域,因此隻在這種情況下受到限制。
為了徹底保護奴隸主的利益,法律條文規定,對于奴隸所做的奴隸主沒有授權的商業活動,隻在奴隸主獲益的前提下這種活動方才有效。
125交易第三方的權益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