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羅馬共和國晚期:奴隸與羅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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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内加(Seneca)曾理想化地描繪了奴隸主與奴隸之間單純的關系以及互相尊重的情感,在羅馬共和國的早期階段也許确實存在着這種狀況。
奴隸主被稱為&ldquo家長&rdquo(patresfamiliae),奴隸則是&ldquo家中的仆人&rdquo(familiares),奴隸不憎恨主人,主人也不會蔑視奴隸。
1對于塞内加所展現的小規模農業共同體中密切而友好的關系,即使我們抛去其中蘊含的懷舊情緒,他所假定的這種純樸的奴隸制度仍然具有可取性。
2如同前梭倫時代雅典城邦的情況一樣,公民因債務淪為奴隸仍舊是當時很重要的社會現象。
3根據李維的記載,4公元前460年,2500名流放者和奴隸占領了卡皮托山(Capitolium),在阿庇烏斯·赫爾多尼烏斯(AppiusHerdonius)的領導下,5奴隸為奪取自由而鬥争。
這一記載很可能真實地反映了公元前2世紀&mdash公元前1世紀羅馬的社會狀況,任何來自奴隸的危險在當時都會備受關注。
&ldquo十二銅表法&rdquo中的條款規定債務奴隸必須被賣到國家邊界以外的地區,6這個規定并不是出于對奴隸起義的恐懼,它一方面表明早期部落強大的凝聚力,另一方面說明前部落成員在該共同體中做奴隸在當時被視為一種恥辱。
7 奴隸制作為羅馬人生活中的一個重要元素,其發端幾乎同步于公元前350&mdash公元前272年羅馬國家領土在意大利中部和南部的急速擴張。
根據李維的記載,在執政官格奈烏斯·曼裡烏斯(GnaeusManlius)的推動下,8公元前357年開始對釋奴行為征收5%的稅款;公元前326年廢除了債務奴隸制度;9在與迦太基的第二次和約中包含了一個有關羅馬境内奴隸交易的限制性條款。
10所有這些都表明羅馬經濟的基礎已經是奴隸和自由人勞動力的混合體。
從大約公元前220&mdash公元前150年的時間是大農場和工業奴隸制在羅馬意大利地區的發展時期。
從公元前150年左右到約公元前30年,奴隸勞動力廣泛使用于這些生産領域。
隻有上述兩個曆史時期提供了足夠的信息線索使我們得以完整地考察這個體系。
雖然我們必須把這兩個時段看做一個整體,但很明顯它們之間也存在着巨大的差異。
不論從使用奴隸的數量還是從這個體系所造成的社會結果來看,西方奴隸制發展的頂峰都應該是在公元前1世紀。
11 瓦羅一共定義了六種合法獲得奴隸作為财産的方法,它們是:通過繼承;通過所有權的轉移,也就是從奴隸擁有者手中購買;通過協商訴訟(cessioinjure);通過不容置疑的擁有權(siusucepit);通過購買戰俘(subcorona);通過購買被剝奪公民權的人的罰沒财産。
由于債務奴隸在很久以前就已被禁止,因此在瓦羅的例子中唯一一個獨特之處就是他沒有專門提到通過收養棄嬰的方式來獲得奴隸,而是将之歸入usucapio。
瓦羅的這個省略實際上也是恰當的,因為在羅馬共和國的史料中,收養棄嬰并沒有占據重要的地位。
12毫無疑問,在羅馬共和國的最後三百年裡,戰俘是首要的奴隸來源。
13 作為來自被征服者戰利品的一部分,14這些戰俘是否要被出售的決定權掌握在國家手中,國家又将之授予軍事指揮官,因為他已被賦予了最高統治權(imperium)。
15指揮官的決定也可能被元老院推翻,比如在公元前171年,政府就用公共基金把那些從希臘帶來的奴隸從他們的購買者手中買回,這些人以自由人的身份重新回到家鄉。
16在決定把軍事俘虜或者一個城鎮乃至一個地區的人口變為奴隸之後,最高指揮官可能會讓他們給國家當公共奴隸(servipublici),公元前212年西庇阿的行動就是這種情況。
17軍事指揮官也可能把這些奴隸贈與士兵,18或者私下裡在俘虜這些人的地方就地把他們賣掉,由此又衍生出與俘虜的家人協商收取贖金的辦法。
19另外還可能利用公開拍賣把這些人整體售出。
20出售事宜的具體操作者是财務官,21但交易的條件則由最高指揮官來決定,22交易奴隸的收益也由指揮官支配,一般情況下他會把收益上繳國庫,23或者在政策或情感需要時,也可能把這些錢用于建設當地的某個公共工程。
24因此在決定如何處理戰俘的時候,國家财政的考慮與政治因素和懲罰因素同等重要。
在占領了雅典之後,蘇拉立即出售雅典人的奴隸,該行為就是這一情況的反映。
25 公元前210年在攻占了西班牙的新迦太基之後,西庇阿把俘虜中的2000名工匠作為公共奴隸派去生産戰争物資。
26由此可以看出,在漢尼拔戰争期間,27甚至可能在那之前,就已經出現了國家奴隸。
但在坎尼戰役之後,羅馬還必須要從私人所有者手中購買奴隸才能組成兩個奴隸軍團,28這說明當時的公共奴隸數量還非常之少。
在共和國的和平時期,這些公共奴隸可能被用于處理政府各種瑣碎事務的下等工作。
29公元前1世紀前期意大利的行省(municipia)中也有公共奴隸,明圖爾諾的名單就證明了這一點。
30公元前45年,根據&ldquo朱裡亞法&rdquo(lexJulia)的規定,這些公共奴隸的住處以及當地行政官員指派他們工作的地點都受到保護,不允許為其他公共用途占用這些地方。
31公元前38年&ldquo元老院決議&rdquo(senatusconsultum)禁止用奴隸做侍從執法吏(lictor),32這說明在此之前奴隸已被用于行政官員下面的侍從工作。
征募奴隸在陸軍和海軍中做戰鬥人員,這在緊急的危機時刻被認為是合法的,但在其他情況下則被嚴格禁止。
33但這個規定并不禁止在戰場上使用私人奴隸作為軍官甚至士兵個人的侍從。
34 在羅馬共和國時期,羅馬國家從公民擁有的奴隸身上所征的稅收就隻有釋奴稅,其稅額是奴隸估價的5%,這一數額在整個共和國時代都沒有改變。
35由此得來的收入被放置于一個神聖金庫之中,待到緊急時刻使用。
公元前209年這筆資金的數額是4000磅黃金,36到公元前49年尤利烏斯·恺撒掌握它的時候,其數額達到4135磅黃金和900磅白銀。
37有學者曾嘗試根據上述金庫數額估計出羅馬的釋奴數量,38但由于還有一些未知的因素及其他方面的困難,這樣得出的結果都是無法被使用的。
39 我們沒有關于奴隸交易稅的證據,直到公元7年奧古斯都才推行了這種稅收,40同樣我們也沒有關于羅馬公民要繳納奴隸持有稅的證據。
公元前47年三執政官曾試圖征收奴隸持有稅,結果在羅馬引起了激烈的反對。
41公元前183年,監察官加圖曾發布一項命令,要進行一場新的财産評估普查,規定年齡小于20歲、價值1萬頭驢以上的奴隸要評估為10倍于其原價的價值,而每頭驢的價值要征收3第納裡(denarii)的稅,42但這個規定被視為是對不斷增長的奢侈之風感到憎惡甚至恐懼的加圖為了限制奢侈行為而要征收的奢侈品稅,43并非真的要對奴隸主征收直接的奴隸持有稅。
44加圖的行為表明,評估普查羅馬公民财産包括其奴隸的詳細數目,而且奴隸交易的情況,包括奴隸的價格,也都可以在普查中有所反映。
在&ldquo朱裡亞規劃法&rdquo(lexJuliamunicipalis)中,意大利城鎮羅馬居民的财産申報包括财産(ratiopecuniae)中的奴隸。
45公元前70年,路庫魯斯(Lucullus)向小亞的屬民征收房屋和奴隸稅,這被看做是為了讓當地居民向羅馬交納貢金而制定的一項特别政策。
46恺撒提到内戰期間其對手曾在叙利亞征收奴隸持有稅,47以此作為其對手一系列強取豪奪行為的一項證據。
我們所掌握的有關羅馬共和國時期整個地中海西部地區奴隸價格的信息非常少,很難以此展開研究。
釋奴的價格我們也完全不了解。
然而,戰俘的贖回價格與奴隸價格則明顯有密切關聯。
羅馬國家曾試圖購買奴隸參加軍隊而不去贖回公元前216年被漢尼拔俘獲的俘虜,此舉遭到羅馬士兵的反對。
在這個例子中,士兵就聲稱戰俘的贖回價格并不比奴隸的價格高。
48漢尼拔所給出的贖金價格是每個羅馬士兵300第納裡,每個羅馬同盟士兵200第納裡烏斯,每個被抓走的奴隸100第納裡烏斯,49每個羅馬騎兵(eques)500第納裡。
5022年之後,為了贖回已被漢尼拔賣到希臘做奴隸的一些羅馬公民,亞該亞人為每個俘虜支付了500第納裡烏斯的贖金。
51與老加圖曾試圖為他的奴隸所出的最高價1500第納裡烏斯相比,52漢尼拔所要的贖金以及亞該亞人最終支付的贖金似乎都不多,但這兩筆贖金都緊密關聯于公元前304年羅德人和德米特裡人之間達成的5米那的贖金價格,53以及公元前201&mdash公元前50年德爾菲平均300到500德拉克馬的釋奴價格。
54 然而,老加圖的行為證明,55在漢尼拔戰争之後的20年時間裡,作為奢侈品的奴隸價格飛漲。
在羅馬共和國的最後150年,有關地中海西部區域的實際奴隸價格我們知道得很少,56隻有如下幾個一般性的證據:意大利的商人們利用高盧人對酒的鐘愛,可以用1凱拉米翁(keramion)的酒換來1個凱爾特男孩奴隸;57尤利烏斯·恺撒為了一個年輕能幹的奴隸花了巨額數目的錢财,他甚至不讓把這麼一大筆錢記在自己的賬上;58公元前48年,恺撒手下的一個将領卡萊努斯(Calenus)以很低的價格把麥加拉的俘虜賣回給他們的親戚;59公元前45年達成了一筆令西塞羅或阿提庫斯滿意的奴隸交易。
60 從共和國後期的許多相關論述中我們了解到,受外部戰争的影響,本來是供過于求的青年男奴數量大幅度縮減,但并沒有相關的證據說明其市場價格有所提高。
被記載下來的事件包括:瓦羅建議應當鼓勵從事農業生産的奴隸組成家庭,這樣奴隸主的财産就會因奴隸繁衍後代而有所增加;61家生奴隸開始出現在文學作品和銘文中;62瓦羅不贊成擁有奴隸工匠,因為這樣的工匠一旦死去會嚴重損害地産收益;63他還告誡說,在對健康不利的地方,要用雇傭的自由勞動力代替地産奴隸來耕作土地。
64雖然瓦羅的觀點部分是因為他越來越了解奴隸勞動力的内在經濟缺陷,65但這種把奴隸作為珍貴财産來保護的想法也代表了一個重大的轉變,即改變了過去老加圖所倡導的無所顧忌地使用奴隸的觀念。
從有關奴隸數量的讨論中我們可以清
奴隸主被稱為&ldquo家長&rdquo(patresfamiliae),奴隸則是&ldquo家中的仆人&rdquo(familiares),奴隸不憎恨主人,主人也不會蔑視奴隸。
1對于塞内加所展現的小規模農業共同體中密切而友好的關系,即使我們抛去其中蘊含的懷舊情緒,他所假定的這種純樸的奴隸制度仍然具有可取性。
2如同前梭倫時代雅典城邦的情況一樣,公民因債務淪為奴隸仍舊是當時很重要的社會現象。
3根據李維的記載,4公元前460年,2500名流放者和奴隸占領了卡皮托山(Capitolium),在阿庇烏斯·赫爾多尼烏斯(AppiusHerdonius)的領導下,5奴隸為奪取自由而鬥争。
這一記載很可能真實地反映了公元前2世紀&mdash公元前1世紀羅馬的社會狀況,任何來自奴隸的危險在當時都會備受關注。
&ldquo十二銅表法&rdquo中的條款規定債務奴隸必須被賣到國家邊界以外的地區,6這個規定并不是出于對奴隸起義的恐懼,它一方面表明早期部落強大的凝聚力,另一方面說明前部落成員在該共同體中做奴隸在當時被視為一種恥辱。
7 奴隸制作為羅馬人生活中的一個重要元素,其發端幾乎同步于公元前350&mdash公元前272年羅馬國家領土在意大利中部和南部的急速擴張。
根據李維的記載,在執政官格奈烏斯·曼裡烏斯(GnaeusManlius)的推動下,8公元前357年開始對釋奴行為征收5%的稅款;公元前326年廢除了債務奴隸制度;9在與迦太基的第二次和約中包含了一個有關羅馬境内奴隸交易的限制性條款。
10所有這些都表明羅馬經濟的基礎已經是奴隸和自由人勞動力的混合體。
從大約公元前220&mdash公元前150年的時間是大農場和工業奴隸制在羅馬意大利地區的發展時期。
從公元前150年左右到約公元前30年,奴隸勞動力廣泛使用于這些生産領域。
隻有上述兩個曆史時期提供了足夠的信息線索使我們得以完整地考察這個體系。
雖然我們必須把這兩個時段看做一個整體,但很明顯它們之間也存在着巨大的差異。
不論從使用奴隸的數量還是從這個體系所造成的社會結果來看,西方奴隸制發展的頂峰都應該是在公元前1世紀。
11 瓦羅一共定義了六種合法獲得奴隸作為财産的方法,它們是:通過繼承;通過所有權的轉移,也就是從奴隸擁有者手中購買;通過協商訴訟(cessioinjure);通過不容置疑的擁有權(siusucepit);通過購買戰俘(subcorona);通過購買被剝奪公民權的人的罰沒财産。
由于債務奴隸在很久以前就已被禁止,因此在瓦羅的例子中唯一一個獨特之處就是他沒有專門提到通過收養棄嬰的方式來獲得奴隸,而是将之歸入usucapio。
瓦羅的這個省略實際上也是恰當的,因為在羅馬共和國的史料中,收養棄嬰并沒有占據重要的地位。
12毫無疑問,在羅馬共和國的最後三百年裡,戰俘是首要的奴隸來源。
13 作為來自被征服者戰利品的一部分,14這些戰俘是否要被出售的決定權掌握在國家手中,國家又将之授予軍事指揮官,因為他已被賦予了最高統治權(imperium)。
15指揮官的決定也可能被元老院推翻,比如在公元前171年,政府就用公共基金把那些從希臘帶來的奴隸從他們的購買者手中買回,這些人以自由人的身份重新回到家鄉。
16在決定把軍事俘虜或者一個城鎮乃至一個地區的人口變為奴隸之後,最高指揮官可能會讓他們給國家當公共奴隸(servipublici),公元前212年西庇阿的行動就是這種情況。
17軍事指揮官也可能把這些奴隸贈與士兵,18或者私下裡在俘虜這些人的地方就地把他們賣掉,由此又衍生出與俘虜的家人協商收取贖金的辦法。
19另外還可能利用公開拍賣把這些人整體售出。
20出售事宜的具體操作者是财務官,21但交易的條件則由最高指揮官來決定,22交易奴隸的收益也由指揮官支配,一般情況下他會把收益上繳國庫,23或者在政策或情感需要時,也可能把這些錢用于建設當地的某個公共工程。
24因此在決定如何處理戰俘的時候,國家财政的考慮與政治因素和懲罰因素同等重要。
在占領了雅典之後,蘇拉立即出售雅典人的奴隸,該行為就是這一情況的反映。
25 公元前210年在攻占了西班牙的新迦太基之後,西庇阿把俘虜中的2000名工匠作為公共奴隸派去生産戰争物資。
26由此可以看出,在漢尼拔戰争期間,27甚至可能在那之前,就已經出現了國家奴隸。
但在坎尼戰役之後,羅馬還必須要從私人所有者手中購買奴隸才能組成兩個奴隸軍團,28這說明當時的公共奴隸數量還非常之少。
在共和國的和平時期,這些公共奴隸可能被用于處理政府各種瑣碎事務的下等工作。
29公元前1世紀前期意大利的行省(municipia)中也有公共奴隸,明圖爾諾的名單就證明了這一點。
30公元前45年,根據&ldquo朱裡亞法&rdquo(lexJulia)的規定,這些公共奴隸的住處以及當地行政官員指派他們工作的地點都受到保護,不允許為其他公共用途占用這些地方。
31公元前38年&ldquo元老院決議&rdquo(senatusconsultum)禁止用奴隸做侍從執法吏(lictor),32這說明在此之前奴隸已被用于行政官員下面的侍從工作。
征募奴隸在陸軍和海軍中做戰鬥人員,這在緊急的危機時刻被認為是合法的,但在其他情況下則被嚴格禁止。
33但這個規定并不禁止在戰場上使用私人奴隸作為軍官甚至士兵個人的侍從。
34 在羅馬共和國時期,羅馬國家從公民擁有的奴隸身上所征的稅收就隻有釋奴稅,其稅額是奴隸估價的5%,這一數額在整個共和國時代都沒有改變。
35由此得來的收入被放置于一個神聖金庫之中,待到緊急時刻使用。
公元前209年這筆資金的數額是4000磅黃金,36到公元前49年尤利烏斯·恺撒掌握它的時候,其數額達到4135磅黃金和900磅白銀。
37有學者曾嘗試根據上述金庫數額估計出羅馬的釋奴數量,38但由于還有一些未知的因素及其他方面的困難,這樣得出的結果都是無法被使用的。
39 我們沒有關于奴隸交易稅的證據,直到公元7年奧古斯都才推行了這種稅收,40同樣我們也沒有關于羅馬公民要繳納奴隸持有稅的證據。
公元前47年三執政官曾試圖征收奴隸持有稅,結果在羅馬引起了激烈的反對。
41公元前183年,監察官加圖曾發布一項命令,要進行一場新的财産評估普查,規定年齡小于20歲、價值1萬頭驢以上的奴隸要評估為10倍于其原價的價值,而每頭驢的價值要征收3第納裡(denarii)的稅,42但這個規定被視為是對不斷增長的奢侈之風感到憎惡甚至恐懼的加圖為了限制奢侈行為而要征收的奢侈品稅,43并非真的要對奴隸主征收直接的奴隸持有稅。
44加圖的行為表明,評估普查羅馬公民财産包括其奴隸的詳細數目,而且奴隸交易的情況,包括奴隸的價格,也都可以在普查中有所反映。
在&ldquo朱裡亞規劃法&rdquo(lexJuliamunicipalis)中,意大利城鎮羅馬居民的财産申報包括财産(ratiopecuniae)中的奴隸。
45公元前70年,路庫魯斯(Lucullus)向小亞的屬民征收房屋和奴隸稅,這被看做是為了讓當地居民向羅馬交納貢金而制定的一項特别政策。
46恺撒提到内戰期間其對手曾在叙利亞征收奴隸持有稅,47以此作為其對手一系列強取豪奪行為的一項證據。
我們所掌握的有關羅馬共和國時期整個地中海西部地區奴隸價格的信息非常少,很難以此展開研究。
釋奴的價格我們也完全不了解。
然而,戰俘的贖回價格與奴隸價格則明顯有密切關聯。
羅馬國家曾試圖購買奴隸參加軍隊而不去贖回公元前216年被漢尼拔俘獲的俘虜,此舉遭到羅馬士兵的反對。
在這個例子中,士兵就聲稱戰俘的贖回價格并不比奴隸的價格高。
48漢尼拔所給出的贖金價格是每個羅馬士兵300第納裡,每個羅馬同盟士兵200第納裡烏斯,每個被抓走的奴隸100第納裡烏斯,49每個羅馬騎兵(eques)500第納裡。
5022年之後,為了贖回已被漢尼拔賣到希臘做奴隸的一些羅馬公民,亞該亞人為每個俘虜支付了500第納裡烏斯的贖金。
51與老加圖曾試圖為他的奴隸所出的最高價1500第納裡烏斯相比,52漢尼拔所要的贖金以及亞該亞人最終支付的贖金似乎都不多,但這兩筆贖金都緊密關聯于公元前304年羅德人和德米特裡人之間達成的5米那的贖金價格,53以及公元前201&mdash公元前50年德爾菲平均300到500德拉克馬的釋奴價格。
54 然而,老加圖的行為證明,55在漢尼拔戰争之後的20年時間裡,作為奢侈品的奴隸價格飛漲。
在羅馬共和國的最後150年,有關地中海西部區域的實際奴隸價格我們知道得很少,56隻有如下幾個一般性的證據:意大利的商人們利用高盧人對酒的鐘愛,可以用1凱拉米翁(keramion)的酒換來1個凱爾特男孩奴隸;57尤利烏斯·恺撒為了一個年輕能幹的奴隸花了巨額數目的錢财,他甚至不讓把這麼一大筆錢記在自己的賬上;58公元前48年,恺撒手下的一個将領卡萊努斯(Calenus)以很低的價格把麥加拉的俘虜賣回給他們的親戚;59公元前45年達成了一筆令西塞羅或阿提庫斯滿意的奴隸交易。
60 從共和國後期的許多相關論述中我們了解到,受外部戰争的影響,本來是供過于求的青年男奴數量大幅度縮減,但并沒有相關的證據說明其市場價格有所提高。
被記載下來的事件包括:瓦羅建議應當鼓勵從事農業生産的奴隸組成家庭,這樣奴隸主的财産就會因奴隸繁衍後代而有所增加;61家生奴隸開始出現在文學作品和銘文中;62瓦羅不贊成擁有奴隸工匠,因為這樣的工匠一旦死去會嚴重損害地産收益;63他還告誡說,在對健康不利的地方,要用雇傭的自由勞動力代替地産奴隸來耕作土地。
64雖然瓦羅的觀點部分是因為他越來越了解奴隸勞動力的内在經濟缺陷,65但這種把奴隸作為珍貴财産來保護的想法也代表了一個重大的轉變,即改變了過去老加圖所倡導的無所顧忌地使用奴隸的觀念。
從有關奴隸數量的讨論中我們可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