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元前146年前地中海西部地區的戰争與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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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有關羅馬共和國早期奴隸主和奴隸之間的關系問題,我們無法找到同時代的史料。
而從公元前2世紀&mdash公元前1世紀業已形成的奴隸狀況來看,我們也許可以認為這時期還處于家庭奴隸階段,與被稱為家長制的小型奴隸制共同體的特點相同。
拉丁姆早期曆史上的奴隸數目肯定很少。
根據傳說,公元前258年列古魯斯(Regulus)在他的小農場裡隻有一個奴隸工頭和一個雇工。
31有關羅馬奴隸制發展更重要的觀點是,在羅馬和迦太基第一次和約的條款中隻規定了拉丁城鎮受保護、不被迦太基人劫掠的内容,32而沒有專門提到跟羅馬人交易奴隸的規定。
然而第二次和約中就包括了一個對等條款,規定和約雙方都不許把從另一方盟國掠奪來的奴隸帶到另一方的港口出售。
33這說明直到公元前4世紀末期,羅馬所擁有的奴隸規模才達到值得作為一項内容列入和約條款的程度。
由于公元前5世紀&mdash公元前4世紀奴隸的數量并不多,34因此一直以來所記述的共和國早期的羅馬奴隸起義實際上應該是後來情況的反映。
35由于特定的債務原因而使羅馬人或其他人淪為奴隸的例子36可能并沒在曆史上真實存在過,但&ldquo十二表法&rdquo(LawsoftheTwelveTables)中确實存在着債務人淪為奴隸的情況。
37如果一個前公民為了還債而被出售,那麼羅馬法如同猶太法一樣,都要求他被賣到該國以外的地方。
38在&ldquo父權&rdquo之下允許抵押以及出售家庭的成員。
但即使在&ldquo十二表法&rdquo發布的時代,法律就有規定,如果一個兒子被父親出售了3次,那麼加在這個兒子身上的&ldquo父權&rdquo就會被解除。
39據史料記載,公元前380&mdash公元前369年期間發生了反對債務奴役的騷亂。
40根據李維的記述,&ldquo波提利烏斯法案&rdquo(LexPoetelia)在羅馬國家中廢除了債務奴隸(nexus),這一法案據說是公元前326年在執政官們的提議下制定的。
41 狄奧尼修斯一世統治叙拉古的時期正是後來西部地區奴隸制的典型特征出現的時期。
這些特征包括:從戰争中俘獲奴隸的數量大幅度增加;奴隸被用于農牧業生産中;财政局勢迫使狄奧尼修斯必須采取盡可能以戰養戰的措施。
因此,他嚴苛地推行戰俘贖回或變成奴隸的政策,努力把他抓到的囚犯盡快轉化為金錢,除非當時的政治形勢使他認為遣散戰俘于他更有好處。
42最好的例證就是在公元前398年,狄奧尼修斯試圖從他的士兵手中救回莫提亞(Motya)人的性命,他讓這些人逃到希臘的神廟中,據我們所知,他這樣做的目的是想把這些人賣作奴隸。
43還有一個例子是,在公元前389年他向雷吉亞人(Rhegians)提出的交易計劃中,他承諾釋放所有肯向他支付1米那贖金的人,而其餘的人都要被賣作奴隸。
44狄奧尼修斯還把這一制度介紹給意大利的路卡尼亞人(Lucanians),因此這些人也采取同樣的方式處理來自圖裡伊(Thurii)的戰俘。
45随着上述政策的執行,狄奧尼修斯還希望身體強壯的奴隸能夠重新獲得自由,從而可以成為雇傭兵。
46之後,叙拉古的阿加索克利斯也曾為遠征非洲而征召奴隸。
47 在記述公元前5世紀&mdash公元前4世紀羅馬緩慢擴張的早期曆史的文獻中,常常出現戰俘的交易記錄。
我們可以認為,随着羅馬政權的逐漸擴張,他們獲得的戰俘數量也在不斷增加。
公元前307&mdash公元前306年期間,被交易的薩莫奈俘虜達到7000人之多,這一情況很接近曆史事實。
48在前兩次布匿戰争期間,西部地區的奴隸數量有了大幅度增長,49其原因正是戰争本身。
50伊利裡亞王國的海盜行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奴隸的來源,甚至包括西方的奴隸來源,直到公元前228年他們的海盜活動遭到羅馬鎮壓為止。
51從此之後,埃托利亞人開始進行這種劫掠活動。
52 接下來我們将列舉在前兩次布匿戰争過程中及其中間間歇期的60年間所出售的戰俘情況。
這些數字将使我們更深刻地認識到這一時期進入西方市場的龐大奴隸數目,同時這些例子也可以幫助我們解釋該時期在奴隸使用上的巨大變化,使我們了解到羅馬人對待奴隸的态度以及奴隸的工作環境都在朝着惡劣方向發展。
古代史料中給出的數字通常都是以千為單位的整數,對于這樣的數字我們要持懷疑态度,然而我們并沒有可以檢驗這些數字的方法,也無法根據近似的比例推算出結果。
有記載稱在公元前262年,超過25000名阿格裡根敦(Agrigentum)的居民被作為奴隸輸出,目标地點很可能是意大利。
53其他有關戰俘淪為奴隸的情況包括:在公元前254年的帕諾爾姆斯(Panormus),14000名被俘的居民被要求每人拿出2米那的贖金,最終13000人被帶走賣作奴隸;54大約公元前230年,凱爾特人波裡(Boli)把一些奴隸賣到意大利;55公元前241年,西西裡俘獲的迦太基士兵在利利貝烏姆(Lilybaeum)被出售;56在公元前219年的西班牙,漢尼拔把在薩貢圖姆(Saguntum)俘獲的俘虜分配給他的士兵們;公元前211年,再次從阿格裡根敦劫掠中獲得了奴隸;57西庇阿讓2000名工匠作為羅馬的公共奴隸到西班牙的新迦太基工作,很可能是從事戰争生産,并承諾如果他們工作努力就可重新獲得自由。
58公元前211年再次攻陷卡普阿(Capua)之後,該地的公民,除了起義領袖之外,都被出售,李維明确指出這些人被送到羅馬交易。
59公元前210年,在洛克裡攻陷安提錫拉(Anticyra)60以及在西班牙占領哈斯杜魯拔(Hasdrubal)營地61的行動中又獲得了新奴隸。
在再次攻陷發生起義的他林敦(Tarentum)城邦之後,大量人口被出售。
62公元前207年,在哈斯杜魯巴的軍隊遭到殺戮之後仍有幾千個俘虜幸存下來;63公元前205&mdash公元前201年西庇阿在非洲俘獲的俘虜總數據說達到20700人,64其中很多人都被運往西西裡交易。
65 同理,也一定有許多被迦太基人俘獲的戰俘淪為了奴隸,他們主要是羅馬公民和意大利的盟友,但這部分人的數量顯然要少于被羅馬出售的戰俘數量,因為迦太基人隻圍攻了少數幾座城市。
應弗拉米尼努斯(Flamininus)的要求,公元前195年,羅馬軍隊釋放了亞該亞的12000名奴隸,根據李維準确的觀察,這表明整個希臘的奴隸數量遠遠大于這一數字。
66公元前188年,克裡特仍然有羅馬和意大利身份的戰俘,67他們中的一部分可能來自與安條奧庫斯之間的戰争,但主要可能還是由漢尼拔抓獲的俘虜組成。
公元前187年羅馬與安條奧庫斯三世之間所訂立的和約中有一項條款規定,羅馬屬民或同盟中的前奴隸,以及戰争中俘虜的羅馬人及其同盟,都要被歸還給勝利者。
68被俘獲的羅馬人中有人在非洲做了奴隸,這一事實被羅馬與迦太基之間和約的一項條款所驗證,條款規定歸還漢尼拔戰争結束時仍在非洲的羅馬戰俘和逃兵。
69 除了上文列舉的實際例子以外,意大利和西西裡奴隸數量增加的重要意義還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征募适齡而且身體條件較好的男性奴隸作為戰鬥人員參加漢尼拔戰争;另一個是
而從公元前2世紀&mdash公元前1世紀業已形成的奴隸狀況來看,我們也許可以認為這時期還處于家庭奴隸階段,與被稱為家長制的小型奴隸制共同體的特點相同。
拉丁姆早期曆史上的奴隸數目肯定很少。
根據傳說,公元前258年列古魯斯(Regulus)在他的小農場裡隻有一個奴隸工頭和一個雇工。
31有關羅馬奴隸制發展更重要的觀點是,在羅馬和迦太基第一次和約的條款中隻規定了拉丁城鎮受保護、不被迦太基人劫掠的内容,32而沒有專門提到跟羅馬人交易奴隸的規定。
然而第二次和約中就包括了一個對等條款,規定和約雙方都不許把從另一方盟國掠奪來的奴隸帶到另一方的港口出售。
33這說明直到公元前4世紀末期,羅馬所擁有的奴隸規模才達到值得作為一項内容列入和約條款的程度。
由于公元前5世紀&mdash公元前4世紀奴隸的數量并不多,34因此一直以來所記述的共和國早期的羅馬奴隸起義實際上應該是後來情況的反映。
35由于特定的債務原因而使羅馬人或其他人淪為奴隸的例子36可能并沒在曆史上真實存在過,但&ldquo十二表法&rdquo(LawsoftheTwelveTables)中确實存在着債務人淪為奴隸的情況。
37如果一個前公民為了還債而被出售,那麼羅馬法如同猶太法一樣,都要求他被賣到該國以外的地方。
38在&ldquo父權&rdquo之下允許抵押以及出售家庭的成員。
但即使在&ldquo十二表法&rdquo發布的時代,法律就有規定,如果一個兒子被父親出售了3次,那麼加在這個兒子身上的&ldquo父權&rdquo就會被解除。
39據史料記載,公元前380&mdash公元前369年期間發生了反對債務奴役的騷亂。
40根據李維的記述,&ldquo波提利烏斯法案&rdquo(LexPoetelia)在羅馬國家中廢除了債務奴隸(nexus),這一法案據說是公元前326年在執政官們的提議下制定的。
41 狄奧尼修斯一世統治叙拉古的時期正是後來西部地區奴隸制的典型特征出現的時期。
這些特征包括:從戰争中俘獲奴隸的數量大幅度增加;奴隸被用于農牧業生産中;财政局勢迫使狄奧尼修斯必須采取盡可能以戰養戰的措施。
因此,他嚴苛地推行戰俘贖回或變成奴隸的政策,努力把他抓到的囚犯盡快轉化為金錢,除非當時的政治形勢使他認為遣散戰俘于他更有好處。
42最好的例證就是在公元前398年,狄奧尼修斯試圖從他的士兵手中救回莫提亞(Motya)人的性命,他讓這些人逃到希臘的神廟中,據我們所知,他這樣做的目的是想把這些人賣作奴隸。
43還有一個例子是,在公元前389年他向雷吉亞人(Rhegians)提出的交易計劃中,他承諾釋放所有肯向他支付1米那贖金的人,而其餘的人都要被賣作奴隸。
44狄奧尼修斯還把這一制度介紹給意大利的路卡尼亞人(Lucanians),因此這些人也采取同樣的方式處理來自圖裡伊(Thurii)的戰俘。
45随着上述政策的執行,狄奧尼修斯還希望身體強壯的奴隸能夠重新獲得自由,從而可以成為雇傭兵。
46之後,叙拉古的阿加索克利斯也曾為遠征非洲而征召奴隸。
47 在記述公元前5世紀&mdash公元前4世紀羅馬緩慢擴張的早期曆史的文獻中,常常出現戰俘的交易記錄。
我們可以認為,随着羅馬政權的逐漸擴張,他們獲得的戰俘數量也在不斷增加。
公元前307&mdash公元前306年期間,被交易的薩莫奈俘虜達到7000人之多,這一情況很接近曆史事實。
48在前兩次布匿戰争期間,西部地區的奴隸數量有了大幅度增長,49其原因正是戰争本身。
50伊利裡亞王國的海盜行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奴隸的來源,甚至包括西方的奴隸來源,直到公元前228年他們的海盜活動遭到羅馬鎮壓為止。
51從此之後,埃托利亞人開始進行這種劫掠活動。
52 接下來我們将列舉在前兩次布匿戰争過程中及其中間間歇期的60年間所出售的戰俘情況。
這些數字将使我們更深刻地認識到這一時期進入西方市場的龐大奴隸數目,同時這些例子也可以幫助我們解釋該時期在奴隸使用上的巨大變化,使我們了解到羅馬人對待奴隸的态度以及奴隸的工作環境都在朝着惡劣方向發展。
古代史料中給出的數字通常都是以千為單位的整數,對于這樣的數字我們要持懷疑态度,然而我們并沒有可以檢驗這些數字的方法,也無法根據近似的比例推算出結果。
有記載稱在公元前262年,超過25000名阿格裡根敦(Agrigentum)的居民被作為奴隸輸出,目标地點很可能是意大利。
53其他有關戰俘淪為奴隸的情況包括:在公元前254年的帕諾爾姆斯(Panormus),14000名被俘的居民被要求每人拿出2米那的贖金,最終13000人被帶走賣作奴隸;54大約公元前230年,凱爾特人波裡(Boli)把一些奴隸賣到意大利;55公元前241年,西西裡俘獲的迦太基士兵在利利貝烏姆(Lilybaeum)被出售;56在公元前219年的西班牙,漢尼拔把在薩貢圖姆(Saguntum)俘獲的俘虜分配給他的士兵們;公元前211年,再次從阿格裡根敦劫掠中獲得了奴隸;57西庇阿讓2000名工匠作為羅馬的公共奴隸到西班牙的新迦太基工作,很可能是從事戰争生産,并承諾如果他們工作努力就可重新獲得自由。
58公元前211年再次攻陷卡普阿(Capua)之後,該地的公民,除了起義領袖之外,都被出售,李維明确指出這些人被送到羅馬交易。
59公元前210年,在洛克裡攻陷安提錫拉(Anticyra)60以及在西班牙占領哈斯杜魯拔(Hasdrubal)營地61的行動中又獲得了新奴隸。
在再次攻陷發生起義的他林敦(Tarentum)城邦之後,大量人口被出售。
62公元前207年,在哈斯杜魯巴的軍隊遭到殺戮之後仍有幾千個俘虜幸存下來;63公元前205&mdash公元前201年西庇阿在非洲俘獲的俘虜總數據說達到20700人,64其中很多人都被運往西西裡交易。
65 同理,也一定有許多被迦太基人俘獲的戰俘淪為了奴隸,他們主要是羅馬公民和意大利的盟友,但這部分人的數量顯然要少于被羅馬出售的戰俘數量,因為迦太基人隻圍攻了少數幾座城市。
應弗拉米尼努斯(Flamininus)的要求,公元前195年,羅馬軍隊釋放了亞該亞的12000名奴隸,根據李維準确的觀察,這表明整個希臘的奴隸數量遠遠大于這一數字。
66公元前188年,克裡特仍然有羅馬和意大利身份的戰俘,67他們中的一部分可能來自與安條奧庫斯之間的戰争,但主要可能還是由漢尼拔抓獲的俘虜組成。
公元前187年羅馬與安條奧庫斯三世之間所訂立的和約中有一項條款規定,羅馬屬民或同盟中的前奴隸,以及戰争中俘虜的羅馬人及其同盟,都要被歸還給勝利者。
68被俘獲的羅馬人中有人在非洲做了奴隸,這一事實被羅馬與迦太基之間和約的一項條款所驗證,條款規定歸還漢尼拔戰争結束時仍在非洲的羅馬戰俘和逃兵。
69 除了上文列舉的實際例子以外,意大利和西西裡奴隸數量增加的重要意義還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征募适齡而且身體條件較好的男性奴隸作為戰鬥人員參加漢尼拔戰争;另一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