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希臘化埃及的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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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ubenschlg,LawofGreco-RomanEgypt,52&mdash53。
45Taubenschlag,同上,53。
46Jouguet,Pierre,PapyrusdeLille(P.Lille)1,no.29,9&mdash12:&ldquo根據與奴隸相關的法律,&rdquo。
P.Lille,no.29也在Mitteis,Papyruskunde,Chrestomathie2(2)∶no.369中出現。
47同上,13&mdash15。
48Xenophon,Upontherevenues,4,21. 49P.Lille29∶27&mdash36.Herondas(Herodas),Mime5,63&mdash68進一步表明在希臘化時代,給奴隸身上做印記是一種懲罰的方式。
50P.Lille29∶1&mdash5. 51Meyer,PaulM.,JuristischePapyri,no.71,p.243;Mitteis,Ludwig,Papyruskunde,Chrestomathie2(2)∶277. 52P.Hal.,1,219&mdash221,inDikaiomata:AuszügeausalexandrinischenGesetzen,122&mdash124. 53Dikaiomata,123. 54Powell,J.E.,TheRendelHarrispapyri61∶1&mdash5,CambridgeUniv.Press,1936.我還沒有發現任何記載奴隸交易的前希臘文獻中出現過奴隸母親的名字。
和希臘文獻的情況一樣,通常這裡出現的都是奴隸主的名字。
在5世紀象島的猶太人共同體中,奴隸和役從階層之間的身份差别從法律意義上講還不是非常嚴格。
然而甚至在EmilKraeling博士于序言中所引用的有關奴隸的阿拉米文文獻(TheBiblicalArchaeologist15∶50&mdash62,1952,nos.2,5and8)中,一個女奴如果嫁給了一個希伯來自由人,那麼她的女兒就被稱為&ldquothydaughter&rdquo,但這個孩子不被說成是&ldquoTamut的女兒&rdquoYehoyishma。
有關這些阿拉米文紙草的意義,參見本書第三章的結尾部分。
55Bell,SirHaroldI.,TheConstitutioAntoninianaandtheEgyptianpoll-tax,Jour.Rom.Studies(JRS)37∶17&mdash23,1947. 56P.Oxy.18(E.Lobel,C.H.Roberts,E.P.Wegener,editors)∶2177,12&mdash18。
編者們顯然接受了亞曆山大裡亞使用雅典法律的觀點,雖然這種接受态度也有所保留。
有關這種在一定曆史背景下産生的文學體例,有兩項傑出的研究:Welles,C.Bradlord,AYalefragmentoftheActsofAppian,Trans.andProc.oftheAmer.Philol.Ass.(TAPA)67∶7&mdash23,1936;Bell,SirHarold,TheactsoftheAlexandrines,Jour.Jur.Papyrology4∶19&mdash42,Warsaw,1950。
在這兩篇文章裡可以找到這類文學作品的參考書目。
57其中的一個例證是ErnestBarker,GreekPoliticalTheory,307,London,Methuen,1947:&ldquo這個運用于實踐中的法律準則(柏拉圖《法律篇》中的準則)對希臘化世界的法律産生了深遠的影響。
&rdquo 對于托勒密時期埃及的本土法律在主體上區别于城邦法律的不同特征的審慎讨論,見Seidl,Erwin,RömischeRechtsgeschichteundrömischesCivilprozessrecht,50,Hannover,WissenschaftlicheVerlagsanstalt,1949。
58P.Hal.1的編者起到了傳播這一觀點的作用,他們認為在希臘城邦中存在着一種法律,可以防止一個希臘公民成為另一個公民同伴的奴隸。
見Didaiomata,123。
他們雖然也認真總結了雅典法律與亞曆山大裡亞法律的不同之處(同前,50&mdash51;78&mdash79;115&mdash116;129&mdash130),但這種差異基本被前述論點掩蓋了。
59RafaelTaubenschlag在ActesduVeCongrèsInternationaledePapyrologie,471&mdash489,Bussels,FondationÉgyptologique,1938中收集并讨論了埃及本土法律與那些受到希臘城邦法律影響的埃及法律之間具體的相似點。
60Pauly-W.,RE,2dser.,1,A2∶2406,GuntherRoeder對Serapis詞條的解釋。
61同上,2410&mdash2411。
62Westermann,W.L.,AlexandriaintheGreekpapyri,Bull.Soc.Roy.d'Archéologied'Alexandrie38∶11,Alexandria,SociétéPublicationsÉgyptiennes,1949.Youtie,H.C.,TheklineofSarapis,HavardTheol.Rev.41∶11&mdash12,1948中強調并出色地研究了伊西斯、奧西裡斯和薩拉匹斯神話的希臘特征。
Youtie在第16頁還附加了一封來自密歇根紙草集的非常有趣的信件(P.Mich.Inv.4686),信中提到了一個即将到來的&ldquo薩拉匹斯神&rdquo的盛會。
這封信還強調了(第27&mdash29頁)這個神的雙重性質中的希臘性質。
在PCZ1∶59034,8&mdash10,15&mdash17(公元前257年)中,一個名叫佐伊魯斯(Zoilus)的人告知管理大臣阿波羅尼烏斯的代理人芝諾,薩拉匹斯神命令他為神建造一所神廟。
佐伊魯斯在想要逃避這個職責的時候生了病。
後來由于他沒有告之芝諾建造這個神廟的必要性,他的病再次複發。
63Wilcken,U.,UPZ1,PapyriausUnterägypten. 64Wicken,ZudendesSerapeums,Arch.f.Pap.,6∶184&mdash212,1920.又見GuntherRoeder在Pauly-W.,RE,2dser.,1,A2∶2413中的簡要概括。
65Westermann,W.L.,Betweenslaveryandfreedom,Amer.Hist.Rev.50∶215&mdash220;同作者,Theparamoneasgeneralservicecontract,Jour.Jur.Papyrology2∶9&mdash44,Warsaw,1948。
66Plautus,Captivi,652;Seneca,Dialogues9∶10,1. 67Otto,Walter,PriesterundTempel1∶118&mdash119. 68這段話最早出現在Otto有關神聖奴隸制研究的階段報告中,發表于Sitzb.bayer.Akad.,ph.-hist.Klasse14∶1934。
這個觀點在他的BeiträgezurHierodulie,Abh.bayer.Akad.,ph.-hist.Klasse,n.f.29∶9&mdash12,1950中得到擴展。
69Westermann,Jour.Jur.Papyrology2∶9&mdash32認為paramonē制度下的勞役是具有普遍性的勞役,并沒有規定具體的勞役種類。
70Otto,PriesterundTempel1∶120,n.6;121,n.1.UlrichWilcken指出了薩拉貝姆文獻中表達katochē宗教拘禁的詞語和表達神廟扣押的詞語之間的差别。
Arch.f.Pap.6∶186&mdash200中表示&ldquo拘押&rdquo的希臘語動詞是。
71GDI2∶1952把一個仆從對他前主人的勞役義務表示為。
在GDI,1694,1&mdash6中,來自釋奴者的代表将獲釋奴的勞役轉交給了另外一個群體。
在GDI,1904,5&mdash6中,paramonē勞役以學徒服役的形式被加在一個紡織工的身上。
72我們必須假設或證實這些katochoi被迫從事一些勞動。
這個觀點是我的朋友、如今在開羅大學任教的ZakiAly教授向我提出的。
有關薩拉匹斯信徒katochē勞役的實際狀況以及這種勞役的性質,參見UPZ1∶67&mdash69and123,n.4中Wilcken的論述。
很可能像Otto,TempelundPriester1∶125所指出的那樣,這些信徒的勞役義務就隻局限在宗教儀式方面。
73在德爾菲釋奴文獻裡有以奴隸主一生為paramonē期限的案例,其中的兩個例子可以确定最終實際服役的年限。
在GDI,1749中,獲釋奴于一年之後從勞役中被釋放出來(apolysis)(GDI,1750);在GDI,1918和1919(釋放文書)中,paramonē義務持續了9或10年。
74Wilcken,UPZ1∶69&mdash70. 75德爾菲文獻收集的23份釋奴文獻的慣用語句為:或,意為&ldquo他(前奴隸主)把某某人(前奴隸)從paramonē中釋放出來&rdquo。
又見Daux,Georges,andSalac,FD3,3(1)∶43,這是GDI,2151中paramonē的釋放文獻;又見Daux,Georges,FD3(3,2)∶418以及釋放文書第419号;還有其他的例子。
76Wilcken,UPZ1∶no.59,24&mdash26∶ 77P.Paris,51,line39,UlrichWilcken發表于Arch.f.Pap.6∶204&mdash206以及UPZ1∶559&mdash561,no.78。
其複原的文字肯定是正确的。
78Brady,Thos.A.,ReceptionoftheEgyptiancultsbytheGreeks,Univ.ofMissouriStudies10(1)∶27,Columbia,Mo.,1935中認為katochoi是被使他們陷入囚禁狀态的宗教信仰完全&ldquo奴役&rdquo的人,&ldquo直到他們死去或者神把他們釋放為止&rdquo,這個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Brady的說法,Wilcken,UPZ1∶55把他們視為therapeutai(薩拉匹斯的私人助手)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但顯然不是douloi(神的奴隸)。
他們确實會被釋放,但這種釋放是&ldquo從拘禁中&rdquoapolysis,而不是&ldquo從奴隸身份中&rdquo。
79IG9,1∶42,3∶,佛西斯的斯蒂裡斯(Stiris);同作品,9,2∶1268,6,可能是帖撒利的多利西(Doliche);DiogenesLaertius,5∶2,55,泰奧弗拉斯托斯的遺囑:;同作品,5∶4,72and73,利科遺囑中的幾個例子。
有關這個詞在希臘文紙草中的使用,見Preisigke,Friedr.,WörterbuchdergriechischenPapyri,Heidelberg,1925,參看該詞條。
80Pauly-W.,RE10∶2533,Ganschinietz對Katochos詞條的解釋;Brady,Univ.ofMa.Studies10(1)∶27&mdash28。
81Calderini,A.,Manomissione,108&mdash113列舉了7個希臘城邦,那裡的奴隸通過向薩拉匹斯或向薩拉匹斯和伊西斯的宗教獻身而獲得釋放。
Brady,Univ.ofMa.Studies10(1)∶45&mdash46列舉了24個建有薩拉匹斯神廟的地區,包括地中海西部的普特奧利(Puteoli)和叙拉古,其中7個建有薩拉匹斯和伊西斯神廟,1個在佛西斯叙安波裡斯(Hyampolis)的神廟把薩拉匹斯、伊西斯和阿努比斯崇拜結合在了一起。
這些地區中的大部分都沒有釋奴文獻保存下來。
&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 [1]埃及神Sebek,此處是其希臘文的名字。
45Taubenschlag,同上,53。
46Jouguet,Pierre,PapyrusdeLille(P.Lille)1,no.29,9&mdash12:&ldquo根據與奴隸相關的法律,&rdquo。
P.Lille,no.29也在Mitteis,Papyruskunde,Chrestomathie2(2)∶no.369中出現。
47同上,13&mdash15。
48Xenophon,Upontherevenues,4,21. 49P.Lille29∶27&mdash36.Herondas(Herodas),Mime5,63&mdash68進一步表明在希臘化時代,給奴隸身上做印記是一種懲罰的方式。
50P.Lille29∶1&mdash5. 51Meyer,PaulM.,JuristischePapyri,no.71,p.243;Mitteis,Ludwig,Papyruskunde,Chrestomathie2(2)∶277. 52P.Hal.,1,219&mdash221,inDikaiomata:AuszügeausalexandrinischenGesetzen,122&mdash124. 53Dikaiomata,123. 54Powell,J.E.,TheRendelHarrispapyri61∶1&mdash5,CambridgeUniv.Press,1936.我還沒有發現任何記載奴隸交易的前希臘文獻中出現過奴隸母親的名字。
和希臘文獻的情況一樣,通常這裡出現的都是奴隸主的名字。
在5世紀象島的猶太人共同體中,奴隸和役從階層之間的身份差别從法律意義上講還不是非常嚴格。
然而甚至在EmilKraeling博士于序言中所引用的有關奴隸的阿拉米文文獻(TheBiblicalArchaeologist15∶50&mdash62,1952,nos.2,5and8)中,一個女奴如果嫁給了一個希伯來自由人,那麼她的女兒就被稱為&ldquothydaughter&rdquo,但這個孩子不被說成是&ldquoTamut的女兒&rdquoYehoyishma。
有關這些阿拉米文紙草的意義,參見本書第三章的結尾部分。
55Bell,SirHaroldI.,TheConstitutioAntoninianaandtheEgyptianpoll-tax,Jour.Rom.Studies(JRS)37∶17&mdash23,1947. 56P.Oxy.18(E.Lobel,C.H.Roberts,E.P.Wegener,editors)∶2177,12&mdash18。
編者們顯然接受了亞曆山大裡亞使用雅典法律的觀點,雖然這種接受态度也有所保留。
有關這種在一定曆史背景下産生的文學體例,有兩項傑出的研究:Welles,C.Bradlord,AYalefragmentoftheActsofAppian,Trans.andProc.oftheAmer.Philol.Ass.(TAPA)67∶7&mdash23,1936;Bell,SirHarold,TheactsoftheAlexandrines,Jour.Jur.Papyrology4∶19&mdash42,Warsaw,1950。
在這兩篇文章裡可以找到這類文學作品的參考書目。
57其中的一個例證是ErnestBarker,GreekPoliticalTheory,307,London,Methuen,1947:&ldquo這個運用于實踐中的法律準則(柏拉圖《法律篇》中的準則)對希臘化世界的法律産生了深遠的影響。
&rdquo 對于托勒密時期埃及的本土法律在主體上區别于城邦法律的不同特征的審慎讨論,見Seidl,Erwin,RömischeRechtsgeschichteundrömischesCivilprozessrecht,50,Hannover,WissenschaftlicheVerlagsanstalt,1949。
58P.Hal.1的編者起到了傳播這一觀點的作用,他們認為在希臘城邦中存在着一種法律,可以防止一個希臘公民成為另一個公民同伴的奴隸。
見Didaiomata,123。
他們雖然也認真總結了雅典法律與亞曆山大裡亞法律的不同之處(同前,50&mdash51;78&mdash79;115&mdash116;129&mdash130),但這種差異基本被前述論點掩蓋了。
59RafaelTaubenschlag在ActesduVeCongrèsInternationaledePapyrologie,471&mdash489,Bussels,FondationÉgyptologique,1938中收集并讨論了埃及本土法律與那些受到希臘城邦法律影響的埃及法律之間具體的相似點。
60Pauly-W.,RE,2dser.,1,A2∶2406,GuntherRoeder對Serapis詞條的解釋。
61同上,2410&mdash2411。
62Westermann,W.L.,AlexandriaintheGreekpapyri,Bull.Soc.Roy.d'Archéologied'Alexandrie38∶11,Alexandria,SociétéPublicationsÉgyptiennes,1949.Youtie,H.C.,TheklineofSarapis,HavardTheol.Rev.41∶11&mdash12,1948中強調并出色地研究了伊西斯、奧西裡斯和薩拉匹斯神話的希臘特征。
Youtie在第16頁還附加了一封來自密歇根紙草集的非常有趣的信件(P.Mich.Inv.4686),信中提到了一個即将到來的&ldquo薩拉匹斯神&rdquo的盛會。
這封信還強調了(第27&mdash29頁)這個神的雙重性質中的希臘性質。
在PCZ1∶59034,8&mdash10,15&mdash17(公元前257年)中,一個名叫佐伊魯斯(Zoilus)的人告知管理大臣阿波羅尼烏斯的代理人芝諾,薩拉匹斯神命令他為神建造一所神廟。
佐伊魯斯在想要逃避這個職責的時候生了病。
後來由于他沒有告之芝諾建造這個神廟的必要性,他的病再次複發。
63Wilcken,U.,UPZ1,PapyriausUnterägypten. 64Wicken,ZudendesSerapeums,Arch.f.Pap.,6∶184&mdash212,1920.又見GuntherRoeder在Pauly-W.,RE,2dser.,1,A2∶2413中的簡要概括。
65Westermann,W.L.,Betweenslaveryandfreedom,Amer.Hist.Rev.50∶215&mdash220;同作者,Theparamoneasgeneralservicecontract,Jour.Jur.Papyrology2∶9&mdash44,Warsaw,1948。
66Plautus,Captivi,652;Seneca,Dialogues9∶10,1. 67Otto,Walter,PriesterundTempel1∶118&mdash119. 68這段話最早出現在Otto有關神聖奴隸制研究的階段報告中,發表于Sitzb.bayer.Akad.,ph.-hist.Klasse14∶1934。
這個觀點在他的BeiträgezurHierodulie,Abh.bayer.Akad.,ph.-hist.Klasse,n.f.29∶9&mdash12,1950中得到擴展。
69Westermann,Jour.Jur.Papyrology2∶9&mdash32認為paramonē制度下的勞役是具有普遍性的勞役,并沒有規定具體的勞役種類。
70Otto,PriesterundTempel1∶120,n.6;121,n.1.UlrichWilcken指出了薩拉貝姆文獻中表達katochē宗教拘禁的詞語和表達神廟扣押的詞語之間的差别。
Arch.f.Pap.6∶186&mdash200中表示&ldquo拘押&rdquo的希臘語動詞是。
71GDI2∶1952把一個仆從對他前主人的勞役義務表示為。
在GDI,1694,1&mdash6中,來自釋奴者的代表将獲釋奴的勞役轉交給了另外一個群體。
在GDI,1904,5&mdash6中,paramonē勞役以學徒服役的形式被加在一個紡織工的身上。
72我們必須假設或證實這些katochoi被迫從事一些勞動。
這個觀點是我的朋友、如今在開羅大學任教的ZakiAly教授向我提出的。
有關薩拉匹斯信徒katochē勞役的實際狀況以及這種勞役的性質,參見UPZ1∶67&mdash69and123,n.4中Wilcken的論述。
很可能像Otto,TempelundPriester1∶125所指出的那樣,這些信徒的勞役義務就隻局限在宗教儀式方面。
73在德爾菲釋奴文獻裡有以奴隸主一生為paramonē期限的案例,其中的兩個例子可以确定最終實際服役的年限。
在GDI,1749中,獲釋奴于一年之後從勞役中被釋放出來(apolysis)(GDI,1750);在GDI,1918和1919(釋放文書)中,paramonē義務持續了9或10年。
74Wilcken,UPZ1∶69&mdash70. 75德爾菲文獻收集的23份釋奴文獻的慣用語句為:或,意為&ldquo他(前奴隸主)把某某人(前奴隸)從paramonē中釋放出來&rdquo。
又見Daux,Georges,andSalac,FD3,3(1)∶43,這是GDI,2151中paramonē的釋放文獻;又見Daux,Georges,FD3(3,2)∶418以及釋放文書第419号;還有其他的例子。
76Wilcken,UPZ1∶no.59,24&mdash26∶ 77P.Paris,51,line39,UlrichWilcken發表于Arch.f.Pap.6∶204&mdash206以及UPZ1∶559&mdash561,no.78。
其複原的文字肯定是正确的。
78Brady,Thos.A.,ReceptionoftheEgyptiancultsbytheGreeks,Univ.ofMissouriStudies10(1)∶27,Columbia,Mo.,1935中認為katochoi是被使他們陷入囚禁狀态的宗教信仰完全&ldquo奴役&rdquo的人,&ldquo直到他們死去或者神把他們釋放為止&rdquo,這個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Brady的說法,Wilcken,UPZ1∶55把他們視為therapeutai(薩拉匹斯的私人助手)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但顯然不是douloi(神的奴隸)。
他們确實會被釋放,但這種釋放是&ldquo從拘禁中&rdquoapolysis,而不是&ldquo從奴隸身份中&rdquo。
79IG9,1∶42,3∶,佛西斯的斯蒂裡斯(Stiris);同作品,9,2∶1268,6,可能是帖撒利的多利西(Doliche);DiogenesLaertius,5∶2,55,泰奧弗拉斯托斯的遺囑:;同作品,5∶4,72and73,利科遺囑中的幾個例子。
有關這個詞在希臘文紙草中的使用,見Preisigke,Friedr.,WörterbuchdergriechischenPapyri,Heidelberg,1925,參看該詞條。
80Pauly-W.,RE10∶2533,Ganschinietz對Katochos詞條的解釋;Brady,Univ.ofMa.Studies10(1)∶27&mdash28。
81Calderini,A.,Manomissione,108&mdash113列舉了7個希臘城邦,那裡的奴隸通過向薩拉匹斯或向薩拉匹斯和伊西斯的宗教獻身而獲得釋放。
Brady,Univ.ofMa.Studies10(1)∶45&mdash46列舉了24個建有薩拉匹斯神廟的地區,包括地中海西部的普特奧利(Puteoli)和叙拉古,其中7個建有薩拉匹斯和伊西斯神廟,1個在佛西斯叙安波裡斯(Hyampolis)的神廟把薩拉匹斯、伊西斯和阿努比斯崇拜結合在了一起。
這些地區中的大部分都沒有釋奴文獻保存下來。
&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 [1]埃及神Sebek,此處是其希臘文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