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希臘化埃及的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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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巴肯拉奈夫(Bakenranef)(希臘語為博克霍裡斯[Bocchoris])的法老通過了一項法律,禁止以債務人作抵押貸款。

    在公元前525&mdash公元前332年波斯人統治埃及的時期,這條法令被中止。

    31因此托勒密的統治者發現,在希臘世界大部分地區都實行的禁止債務奴隸的法令32,在他們如今統治的地方卻是一個早已失效了的法律。

    于是他們遵循了當地情況,甚至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他們的希臘屬民,隻要他們不是希臘城邦的公民,因為這些人都更願意延續他們在希臘本土所廣泛遵循的傳統。

    隻有亞曆山大裡亞沒有普遍實行埃及的傳統政策,因為一個亞曆山大裡亞公民不可以成為另一個亞曆山大裡亞公民的奴隸,但這種政策差别還有其他原因。

     托勒密王朝嚴格控制那些作為承租人(basilikoigeōrgoi)在王室領地上勞作的自由屬民,以及那些被強制從事國家專營項目工作的人。

    為了管理這些勞動力,政府通過了強制性法規,這些法規的内容形式都與奴隸制體系下私人奴隸主控制奴隸的規定大體相當。

    有關政府以及受其嚴格控制的自由勞動力的情況,以托勒密埃及為例,強制性勞役一般都有固定的期限,上述法規隻在這個期限内實行。

     這裡我們又要回憶德爾菲以向阿波羅信托出售的方式釋奴的文獻,其中闡述了可以區分奴隸身份和自由身份的四項缺失的&mdash&mdash或者說是擁有的&mdash&mdash權利:法律的認可、免于扣押、工作選擇以及自由遷移。

    33托勒密對油實行專營制,每個諾姆的榨油工人(elaiourgoi)在強制工作期間都隻能在這個行政單位内遷移。

    違背這項法令的人,不論是工人本身還是收留他們的人,都将受到懲罰。

    34政府組織還利用對工人遷移的限制來阻止部分工人在國家強制勞役期間行使他們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不論在農業方面還是政府專營的工業方面,出于政府收入的考慮,政府都必須讓那些強制為政府工作的勞動力在遷移限制上可以有所松動,而且也要想辦法保證他們不被拘禁和扣押。

    因此政府給予為國家工作的勞動力安全通行證明,這種證明被稱為pisteis。

    35這些通行證顯然具有雙重目的。

    首先,它們被用來對抗那些刻闆的規定,即這些自由工人在為國家工作的期間内,他們自由遷移的權利受到限制。

    其次,這些通行證使得工人們有了遷移的政府許可,于是他們可以往返于工作地所在的諾姆及其家庭所在的諾姆之間,這樣他們在去做指定的工作時不會受到阻礙,也不會被拘禁或被抓走幹其他政府工作。

     這種政府安全通行證的最早案例出現在公元前187&mdash公元前186年。

    一個長官(epimelētēs)給了一個谷物收割者(sitologus)一封非正式信函,命令他把安全通行證發給一群工人,這些工人的名字都出現在一份名單上。

    在長官本人到達并分配手頭的工作之前,發放的這些安全通行證将會保護這些工人,使他們不被政府官員抓走,也使他們可以不受阻礙地完成分配的工作。

    在這個案例中,工人們所面對的危險似乎來自于他們仍然欠政府的、官方尚未清算的谷物。

    36 公元前1世紀中期也有政府&ldquo安全通行證&rdquo的案例。

    通行證可以保護其所有者一家人的安全,這一點很明顯地體現在下面的例子中:&ldquo尤裡洛庫斯(Eurylochus)向居住在坦凱斯(Tanchais)的薩蒂魯斯(Satyrus)的兩個兒子海努斯(Xeinus)和阿特米多魯斯(Artemidorus)問好,向他們的妻兒問好。

    我已經把安全通行證給予你們,有效期30天,從今天開始算起,在此期間任何人都不會使你們離開(現在的工作)。

    &rdquo37埃及的自由農民一直都有被官方扣押的危險,這一點體現在大約同一時期的一份法令殘篇中。

    這個法令宣布,&ldquo在完成田地裡的工作之前,那些從我們這裡取得pisteis的人不可被扣押&rdquo。

    38作為政府官員授予的保護文件,pisteis與俄克喜林庫斯文獻裡的神廟庇護文件不同,後者就是上文提到過的執行性安全通行證,與前者大緻出現于同一時期。

    39 托勒密的法律也缺乏把埃及低等級的自由人和奴隸群體區分開來的嚴格界線。

    托勒密二世在公元前261&mdash公元前260年頒布了一道以稅收為目的的法令,主要是登記叙利亞和腓尼基的埃及人财産中的牲畜和奴隸。

    這道法令包含如下的規定,&ldquo如果居住在叙利亞和腓尼基的人們購買或獲得了低等級的自由身份的當地人(sōmalaikoneleutheton),或者以其他方式得到了&rdquo這樣一個自由人&ldquo的财産&rdquo,那麼他們必須把這個人帶來登記。

    如果奴隸是通過政府拍賣買下的,那麼即使奴隸宣稱自己過去是自由人身份,他們也仍然會成為購買者的财産。

    40在叙利亞和腓尼基執行任務的士兵以及在上述地區取得了份地的埃及軍隊人員,如果他們與當地的女人生活在一起,那麼他們不必宣布這些女人為他們的奴隸。

    這個法令還規定,今後不允許任何人把當地的自由人用作債務抵押,除非這個當地人拖欠了國家的債務,尤其是在國家财政困難時期,從而被國家權力剝奪了自由。

     自由身份和奴隸身份之間嚴格界線的缺失體現在多個方面:比如&ldquo自由身份的低等級當地人&rdquo這樣的短語;比如官員和士兵對于和士兵同居的當地女人的身份認識的模糊;再比如法令禁止購買這些當地的自由人或把他們用作抵押,試圖以此确定這些人未來的身份。

    41大約公元前198年的另一道法令的正式措辭再一次體現了這種界線的模糊,這道法令明确了不同類型奴隸轉換的方式以及所要征收的稅額。

    法令一個殘缺不全的段落提到了債務奴隸,說他們是&ldquo過去曾是自由身份的人&rdquo,或者&ldquo作為出身自由的人&rdquo,他們都做過某件與債務相關的事情。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是還款人沒有還款而導緻他自己陷入&ldquo債務奴隸&rdquo的身份,因此稅收要在借款人和還款人之間平攤。

    42 可以想見,随着亞曆山大對埃及的征服,希臘法律肯定對埃及當地的&ldquo本土法律&rdquo産生重大影響。

    同樣,在希臘人的法律結構中也會借鑒被征服者原有的土地法。

    出色的法學家們對于這種相互影響已進行了透徹研究。

    43上文所說的由于本人原因而淪為奴隸的情況,在希臘不常出現,事實上許多希臘城邦甚至禁止這種情況發生。

    從公元前42&mdash公元前41年的一份世俗體文字所寫的勞動協議的希臘文譯本中可以看出,在托勒密埃及肯定出現了當事人本身承諾把自己的身份降到和奴隸相同的約定協議。

    在這個協議中,一個女人同意為另一個女人服勞役99年,前者的名字我們不知道,後者的名字則是埃及式的。

    在這個文本中沒有出現奴隸一詞。

    然而,這個服勞役的女人同意做指派給她的任何工作,而她用勞役報酬購買食物和衣服的份額則受到限制,同時這個服勞役者還要把自己所有的财産都帶到那個接受勞役的女人家裡,因此這個服勞役者明顯處于隸屬地位。

    44希臘城邦法律通常都禁止父母出售自己的孩子;托勒密埃及的國家法律則允許這一行為,但我還沒有發現居住在埃及的希臘家庭有這樣做的例子。

    45 從公元前3世紀開始,把奴隸作為一個與自由工人完全不同的階級從而專門針對他們的一系列法令在埃及出現了。

    支配他們的勞動關系的法律條款與适用于自由勞動力的條款完全不同。

    46上文已經說過,同時代希臘本土在法律的發展中也同樣對這兩類經濟意義上的群體身份普遍加以區分。

    我們還沒有找到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這一情況是從希臘發展到托勒密埃及的。

    然而我們似乎可以假設,這種對奴隸的單獨區分确實是希臘化時代的一個革新,而且是在埃及模仿希臘法律實踐的過程中被引入埃及的。

    公元前3世紀制定了一系列針對奴隸的法案,這顯然是古老的埃及因素和希臘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其中一個法令的内容為:&ldquo任何人都不可以出口奴隸、在奴隸身上做印記或者毆打奴隸。

    &rdquo47出口奴隸的禁令在我所見過的希臘本土立法中沒有出現。

     在奴隸身上做印記是東方式的行為,希臘人一般不這樣做,隻有雅典的色諾芬在他有關國家收入的作品中曾要求把國家購買的奴隸做上印記,以便确認他們為政府财産。

    48由此看來,希臘顯然沒有必要特意發布禁令,禁止在奴隸身上做印記。

    然而在希臘化埃及,則必須通過法律禁止這種行為。

    希臘的奴隸主可以懲罰他的奴隸,法律對此沒有什麼限制,隻要奴隸主不過分使用他的權力。

    我們在上文引述了裡爾(Lille)紙草第29号文獻,這個法律條款禁止埃及的奴隸主懲罰奴隸,除非奴隸有不法行為,法律允許鞭打這樣的奴隸或在他們的前額上做印記。

    49 也同樣是從這篇裡爾紙草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希臘法律中典型的奴隸和自由人之間的嚴格區分在此則不那麼明顯,這一點與托勒密埃及的奴隸法規相同。

    例如可能有一個針對奴隸的控訴&ldquo與針對自由人的一樣&rdquo。

    50因而在某些情況下,奴隸被法律所承認,他們可以出現在托勒密埃及的法庭上。

    51 亞曆山大裡亞法律節選中的一條法律非常符合埃及對待奴隸的特有傳統,這個傳統不是希臘式的。

    記載這些法律的紙草從時間上可追溯到公元前3世紀中期。

    這個法律條款的标題是&ldquo有關不可以變成奴隸的公民(即亞曆山大裡亞的公民)&rdquo,正文為:&ldquo亞曆山大裡亞人不可以成為另一個亞曆山大裡亞人的奴隸,亞曆山大裡亞的女人既不可以做亞曆山大裡亞(男人)的奴隸,也不可以做亞曆山大裡亞女人的奴隸。

    &rdquo52在希臘本土城邦涉及奴隸的法律中,這種禁止把同一個宗教和政治共同體中的成員淪為奴隸的宗教&mdash部落觀念并沒有被接受。

    編輯這些被稱為Dikaiōmata的法律集的德國學者們也承認這一現實,然而他們認為這些法律曾經在希臘存在過,直到後來才消失,而且這些法律體現了希臘立法的一個規範,即希臘人不會奴役同城邦的公民夥伴。

    53共和國初期的羅馬人也表現出一些類似的觀念,他們堅持羅馬的債務奴隸必須在台伯河(Tiber)以外&mdash&mdash即非羅馬人的地區出售。

    然而希臘世界并沒有接受奴隸身份和共同體成員身份在同一宗教或政治群體中不可兼容的觀念。

     托勒密·菲洛麥托爾(PtolemyPhilometor)在公元前176&mdash公元前170年間所頒布的一道命令中包含有一個條款,但我在過去閃族人出售奴隸以及與此相關的其他法律中,或在希臘人于本土和早期殖民地處理奴隸的方式中,都沒有發現任何這個條款可以借鑒的先例。

    這個法令要求所有奴隸在長到15歲時都要被登記,還要注上母親的名字。

    它還規定每個奴隸都要本人被帶到登記現場,政府要記錄下他們的面貌特征。

    54遺憾的是我們無法了解埃及為統計要繳納貨币稅的名單而規定的普通人(laikēsyntaxis)登記入冊的年齡是多大。

    托勒密的這種貨币稅等同于後來羅馬人征收的人頭稅。

    55普通人的登記名單與菲洛麥托爾法令規定的奴隸登記完全不同,前者隻登記男性,而後者則要求男女奴隸都登記。

    對于菲洛麥托爾名單最簡單的解釋就是其目的與國家财政相關,但上文的論述卻又使我們對這個結論産生了懷疑。

    對每個奴隸的相貌特征進行記錄明顯有利于政府抓捕逃跑的奴隸,不管這個結果是不是這個規定最首要的目的。

    我們還應注意對奴隸母親的名字進行登記所産生的一個重要社會影響。

    它代表官方承認女奴具有人格,同時由于官方從母親一方認定,因而必定普遍提升了女奴受尊重的程度。

     上文已經提到,在把同一城邦的公民淪為奴隸的可能性方面,亞曆山大裡亞的法律與希臘本土城邦的法律二者之間存在着差異,對此我們不能否認,而且這一點也非常重要。

    雖然就隻有這一個有限的結論,但它卻可以推翻一個自古以來一直被相信的觀念。

    公元3世紀的一份紙草文獻中出現了被稱為ActaAlexandrinorum的文學類型的一些範例,這種文學是當時反對羅馬的宣傳性作品,記錄了一些異教死士在面對羅馬皇帝的審訊時表現英勇的傳說,其中一部作品裡就出現了上文中的自古一直被相信的觀念。

    在這份殘缺不全的文獻中有如下對話:&ldquo羅馬皇帝:&lsquo那麼你的意思是說,雅典人和亞曆山大裡亞人使用了相同的法律?&rsquo雅典諾多羅斯(Athenodorus):&lsquo确是如此!雖然這些法律比其他任何法律都更有力,但其中還是很好地結合了人的情感因素。

    &rsquo&rdquo而今天的學者們,不論是在曆史研究還是在法律研究中,都更加認定亞曆山大裡亞與雅典法律之間的相似性。

    56學者們還越來越确信,托勒密埃及納烏克拉提斯、亞曆山大裡亞以及托勒密城這三個希臘政治體的城邦法典都是以希臘的公共法為基礎的。

    57或者更具體地說,這兩個法律的起源都是雅典城邦的法律。

    58為了更好地理解希臘化時代希臘統治者與被統治的非希臘人之間接受或棄用這一法律的情況,我們必須嚴肅質疑我們一直以來所相信的觀念,并對每一個法律變化的階段都展開研究。

    59 希臘人與其統治的近東人具有兩種不同的文化氣質,但兩種文化也實現了融合,對此最著名也最清晰的例證就是薩拉匹斯神崇拜的發展。

    這種崇拜最初發生于希臘化埃及,而後傳播到地中海地區的希臘羅馬世界。

    薩拉匹斯神的崇拜儀式,甚至是這個神本身,都是有目的地被生造出來的,其中混合了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埃及宗教儀式中古老而難以改變的傳統因素,另一方面是已執掌統治大權的希臘人的新鮮而富有理性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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